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时间:2021-11-06 11:30:27 资料 我要投稿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1、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哪类人员?

答: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具体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廉租住房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② 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③ 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标准;

④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夜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3、个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① 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的我市五城区户籍;

② 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③ 申请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④ 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⑤ 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⑥ 已建立住户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4、个人如何办理廉租住房申请手续?政府部门如何办理审核和落实工作?

答:个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流程基本如下:

① 申请: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② 审核和公示:审核过程采取“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方式,即通过街(镇)初审公示、区房管、民政部门复核,市房管局会同市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审查并公示后,由市房管局对经审查、公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其保障资格。

③ 配租:市房管局将批准登记的结果转送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由市国房中心统筹安排具体配租方式。

5、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哪几种?保障标准是什么?

答:廉租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租凭补贴和租金核减等多种保障方式。对于无房户,优先予以保障;对于住房困难情况相当的申请户,优先保障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70周岁以上孤老等特殊困难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家庭中如有腿脚不便人员的,将酌情安排入住一至二层的廉租住房,以方便其出行。

在保障标准方面。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家庭代型予以确定,一个家庭中有几代人,即为几代型家庭(具体分为:一代型家庭、二代型家庭和三代型以上家庭)。根据家庭代型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面积或租赁补贴发放的金额。

6、廉租住房可以终身承租吗?

答:廉租住房并非终身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房中心解除租赁合同,由回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

① 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标准的;

②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③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④ 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⑤ 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

⑥ 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申请入住廉租住房条件

1、市区常住户口;

2、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2㎡以下;

3、城区低保对象,以手持年审有效的低保证为据。

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后的减免暂行规定

时间:2005-6-20

第一条、根据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 度改革的决定》和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公有住房提租的城镇和独立的工矿区。

第三条、减免对象

① 减免对象为因提高房租而增加支出较多的下列人员:

② 租住公房的 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或其遗偶;

③ 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固 定工资收入的残废军人;

④ 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

⑤ 干部、职工生活困难户。

第四条、减免办法

对住房在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标准以内的下列情况实行租金减免:

① 对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残废军人以及社会 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提租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免交。

② 凡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遗偶,如单独居住、无固定 收入、无子女瞻养的,提租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免交。

③ 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或其遗偶,提租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 免交。

④ 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人均月生活费在当地政府规定 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全部住房补贴相抵 ,增支部分给予减收50%。

第五条、以哪一年的租金水平为基准计算增支部分,由各市、县政府 自行确定。

第六条、本省内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和已故离退休干部、职 工的配偶,关系仍在本省的,提租后增支过多的减免办法,按安置所在地 的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规定执行。 本省与外省市易地安置的,参照上款执行。

第七条、凡符合本规定的减免对象,其租金减免,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住房产权单位核实后执行,并报当地房改办备案。

第八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福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发表时间:2005-6-18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

你委《关于福州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请示》(榕价房字[1999]89号)收悉。经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报告,同意从1999年10月1日起福州市框架公寓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由1.55元调为1.86元,调价幅度为20%。其它结构住房租金同幅度调整。

福州市现行及调后新租金标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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