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规范—固定资产

时间:2021-11-07 20:40:52 资料 我要投稿

内部控制规范—固定资产

内部控制规范—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xx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事业部、项目部(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四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 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固定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固定资产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工程进度、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内部调剂、报废处置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成本核算、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处置等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 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2. 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3. 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4. 固定资产的保管与清查;

5. 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6. 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

第十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固http://www.unjs.com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

用与维护、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要求。企业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资金占用成本、预计盈利水平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固定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固定资产采购过程应当规范、透明。对于一般固定资产采购,应由采购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根据风险、报酬转移情况,明确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的审批和控制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企业应当明确固定资产明细及标签,应当具备足够详细的信息,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与盘点。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企业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企业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企业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 建卡、分配等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购买或建造成本。对于尚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八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不动产、车辆等固定资产,企业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控制

第十九条 企业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职责权限,授权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修管理,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要落实到具体个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明细及标签,确保具备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便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与盘点。固定资产移动应当得到授权或批准。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集团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折旧政策,包括计提折旧的资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等。折旧政策一经确定,除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情况以外,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控制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固定资产故障率和使用风险。

(二)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规定的步骤和方式实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修理。(四)

企业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应当纳入企业预算,并在经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五)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或按管理权限报批,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六)固定资产大修理和技术改造,应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政策,投保范围和政策应足以应对固定资产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失的风险。企业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提出投保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投保手续。对于重大固定资产项目的投保,应当考虑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减、转移及处置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提出变更申请,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办理投保、转移、解除等相关保险手续;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

(一)盘点前,应当保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进行固定资产账簿记录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企业应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簿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

(三)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逐笔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盘盈、盘亏处理意见,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由财会部门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其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至少在每年年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分析。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固定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避免资产价值高估。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未使用、不需用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实施。对封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日

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单位启封使用固定资产或将固定资产由使用状态转入封存状态,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单位改变固定资产使用状态,涉及变更固定资产保管地点的,应当登记在案。为融资而设定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应记录在被备查登记簿上,并根据主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五章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等相关内容,确保固定资产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不同类别,在处置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程序和措施。

1. 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清理。企业固定资产损失超过限额的要报集团公司批准。

2. 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进行处置。

3. 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企业要对固定资产盘亏及非正常报废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4. 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5、企业对以上各种原因已经销账但未正式处置的固定资产,应该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继续进行实物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独立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处置价格应当选择合理的方式,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如有必要,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于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对固定资产出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税负责任、租金、运杂费及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企业不得向集团公司外的单位和任何个人无偿出借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固定资产的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处置依据是否充分,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对固定资产处置及出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固定资产调拨的价值应当由企业财会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固定资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 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办理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处置等固定资产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购建固定资产是否纳入预算,预算的编制、调整与审批程序是否适当。

4. 固定资产日常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的归口分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维修保养费用是否超过预算额度。

5. 固定资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处置固定资产是否履行审批手续,作价是否合理。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企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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