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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汉阴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与收藏。

汉阴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建立一支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
第二章 教师的录用和调配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实行按需设岗、岗职相符、竞争上岗和择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教师的录用、调配与交流,坚持编制许可、学科配套、合理调配、定期交流的原则。
第四条 新教师补充坚持资格准入、省考市选县用、统一公开考试的招聘原则。除了引进高层次人才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补充和聘用新教师。补充新教师必须依据空编、空岗情况,专业、学科需求等条件提出招聘计划,由县教体局商相关部门报省市同意,公开遴选、合理补充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
第五条 在职教师调配注重工作实绩,以教育教学成绩作为主要参考指标。在原教学岗位上满五年,近一年未受党政纪处分的,县教体局根据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缺员情况、兼顾学科配套等情况考察选调。
(一)教师调动的程序为:
1.教师向县城学校或县城教育教学单位之间教师(汉阴中学、汉阴初级中学、城关小学、实验小学、县幼儿园和职教中心等单位)流动及县外申请调入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流动意见,报县教育人事联席会议审定。
2.县内其它学校教师调配。由县教体局决定,报县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抄送县编委办备案。
3、镇内教师调配,由镇中心小学提出调配意见,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配交流:
1、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受到党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处分期未满或尚未结案的;
3、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其以下等次的;
4、当年申报晋升职称和晋升中级以上职称或离职进修返校后工作不满两年的(以乡镇为单位);
5、本学年度内所任学科成绩未达到全县同类学校前三分之一位次的。
(三)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1、在教育教学工作有突出贡献、重大教科研成果近三年受到市级(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优秀模范教师、模范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的
2、在农村边远学校任教十年(含十年)以上,符合调配条件的。
(四)、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提出调动申请,由县教体局考察,不受编制限制调动:
1、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能手的;
2、小学教师所任学科成绩在质量检测中连续三年位居全县同类学校前五名,初中教师所任学科成绩在质量检测中连续三年位居全县同类学校前三名的。
第六条 符合调动条件的的教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推荐签署意见,并附该教师统考、抽考或质量检测成绩上报县教体局。教师调配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暑假进行。
第三章 教师轮岗支教
第七条 为了促进我县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实现城乡共享,各校每年要按在岗教师总数的5%比例确定人选到相应学校进行支教。支教人员一切关系保留在原校,享有原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八条 支教人员采用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县教体局审定的方式确定。大力鼓励中青年优秀骨干教师到边远山区支教。截止每年8月31日,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在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均属支教对象。支教时间定为一个学年度。支教教师不能按要求完成支教任务或违反相应教育教学法规的可延长支教时间。
下列人员必须参加支教:
1、从正式录用参加教育工作至今未在农村学校工作满两个学年度者,必须参加支教;
2、本学年度所任学科测试成绩位于同类学校末位者或学年度综合考核排名末位者,下学年度必须参加支教;
3、本学年度违法违纪受到上级相关部门处罚者,下学年度必须参加支教。
第九条 支教程序及范围各学校(镇属学校以镇中心小学为单位),每年7月底前将该校支教教师名单上报教体局,教体局依据农村学校工作需要确定支教教师名单及支教学校,于每年8月28日前安排到相应学校支教。原则上城关镇辖区教师支教于川道镇辖区学校;平梁镇辖区教师支教于酒店、观音河辖区学校;涧池镇辖区学校教师支教于龙垭、铁佛寺镇所辖学校;蒲溪镇辖区教师支教于漩涡镇所辖学校;龙垭镇、铁佛寺镇辖教师支教于汉阳镇所辖学校;漩涡镇辖教师支教于上七镇所辖学校;汉阳镇辖区教师支教于双坪镇所辖学校。各镇中心小学也要制定本镇所辖小学支教方案,也要按一定比例选派教师到该镇相对边远学校支教。
第十条 支教教师的考核选派学校与受援学校要相互沟通。受援学校负责支教教师的住宿生活、工作岗位及日常管理,并如实对教师支教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结果报县教体局。如果支教教师支教年度内考核定为合格等次以下者,对其至少延长一学年度支教时间。
第十一条 严格轮岗支教制度,符合支教条件而拒绝支教者,从应支教时间起一个学年度不予年度考核,两学年度内不得参与评优、评模,不得申请调动;支教教师不能按规定完成支教任务,除延长支教时间外,从应支教时间起,一学年度内不得参与评优、评模,不得申请调动。在同等条件下,支教教师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评优、评模、晋职、申请调动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不按要求上报支教人员名单和不按规定做好支教教师考核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县教体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编 制
第十二条 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以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十三条 县教体局在县编委办核定的全县编制总数内管理全县教育编制。管理过程中,坚持编制标准,严格定编、定员,完善教师工作量制度。
第五章 聘 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教师实行聘任,受聘任教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逐步建立评聘结合的教师聘用机制。
第十五条 教师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方自愿的原则。学校应因事设岗、按岗聘任,做到人事相宜,事职相符。教师的职业聘任应与职务聘任相结合。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期为一至三年。聘任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严格考勤制度,规范教师考勤管理。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可以请假,但必须在履行请假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进一步健全请销假制度。规范请假手续,认真执行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做到既要加强管理,又要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请假规定
1、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进修学习假。教师请假参加进修或函授学习,必须出具培训学校相关证明,并按请事假程序及批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3、病假。教职工请病假,须持医院行政认可的诊断证明(5天以上的必须出具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4、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在一学期内,川道乡镇学校教职工累计不超过5天,山区乡镇学校教师累计不超过7天。
二、请假审批权限
1、校长请假。校长请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学校工作。学校校长请假或因公外出须由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审批。隶属各镇中心小学的其他学校校长请假,按教职工请假程序报批。
2、教职工请病、事假。学校教职工请病、事假, 5天(含5天)以上由学校、中心小学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体育局审批。隶属镇中心小学的学校教职工请假2天内(含2天)由本校校长批准;3天以上由本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镇中心小学校长审批。
3、教职工请婚假、丧假由本校校长批准;请产假由学校、中心小学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体育局审批。
三、请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假,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属县教育体育局领导审批的,由学校、中心小学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由人事股呈送局领导审签。
四、请假时间的计算。请假天数从起假之日起至假满之日止连续计算。
五、请假期间相关待遇
教职工在规定的请假时限内请假,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时间天数的按下列条款执行:
1、全年连续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因病或因工伤残长期(半年以上)不能坚持工作的人员,只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5、教职工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超过规定的时限天数请事假,请事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础工资的70%发放。
6、一个月内病、事假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7、一学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十九条 严禁教职工上班时间擅自离岗,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超假的,按旷工对待。学校应扣除旷工者当天的全部工资,且当年不得评优、评模,不得申请调动。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矿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学术交流等,必须由学校报经县教体局同意后进行,否则将追究校长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健全教职工请假档案,为考核提供依据。并在学期末对教师请假情况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学期末放假前将考勤统计汇总表报送县教体局备案。
第六章 培 训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提高培训,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培训、考核制度,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五年内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所有班主任不得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凡未按计划要求参加培训或未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者,原则上当年不得评优评模,不得晋升职称,不予审验教师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加大教师培训力度,采取对口交流、培训学习、名师帮带等措施,培养一批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促进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要积极选派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各级各类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全面负责本校(园)校本研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师离职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应由个人申请,所在学校、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县教育体育局审批后方可参加离职进修考试报名,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 教师离职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相关政策及待遇。
一、教师在职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带薪的学历提高脱产培训。
二、培训期间,身份和工作关系不变。
三、培训期间按工资总额的70%发放,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奖励性工资、福利费、取暖费和降温费。
四、培训期满后取得毕业证的,回原单位直接安排上岗;未取得毕业证的,上岗后按工资总额的50%发放至取得毕业证。培训期满不按期返岗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有本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况的教师不得申请离职学历培训。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定期对教师德、能、勤、绩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八条 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组根据个人总结、教研组及年级组评议和群众意见综合评估,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对教师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年度考核作为教师奖惩、培训、调整岗位、职务和工资升降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教师,调离其原任工作岗位或接受待岗培训。调新工作岗位后,其工资待遇按调整后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执行。对工作岗位调整或待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按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教师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评选、表彰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定期评选特级教师和各级别的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定期评选表彰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教育工作者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评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归口管理。评选、表彰工作应当有合理的计划、科学的分类及规范的评选程序,由学校推荐,县教育体育局联评,并进行廉政、综治、计生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
第三十四条 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
(二)玩忽职守,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三)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五)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六)有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期限为二年,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工资。
第三十七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学校(或镇中心小学)提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八条 受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二年内按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应程序解除行政处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教师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处分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汉阴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节制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办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
第六条 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幼儿园设置的条件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橱)、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并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三)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四)幼儿园的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
第九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的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并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实践经验;
(二)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三)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经过一年以上保健专业培训;
(四)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管理制度《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凡患有慢性传染并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章 设置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登记注册:
(一)在市区、县属镇、独立工业区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在郊县乡(镇)、村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区(县)教育局、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准予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区(县)教育局备案。区(县)教育局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幼儿园需要停办的,必须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必须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保育、教育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
第十七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
(一)定期为幼儿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卡;
(二)每天早晨必须检查幼儿身体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幼儿园应保证幼儿饮水,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半,对幼儿大、小便的次数和时间不得限制。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幼儿园的一日活动应动静交替,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非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合理膳食,编制幼儿营养平衡的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须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和隔离制度,按下列要求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空气畅通,厕所无异味;
(二)幼儿餐具、玩具必须定期消毒;
(三)对患传染病的幼儿必须及时隔离,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游戏中,必须使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该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五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培训幼儿园教师,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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