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保健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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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保健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索 引 号: 008510822/2013-0039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09D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市食药监局

发布日期: 2013-11-26

文  号:

主 题 词: 信访,条例,规定,办法,政府信息

公布保健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www.unjs.com序 号 279

行政权力编号 00851082-2-Z-01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公布保健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实施主体 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政府信息开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内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内江市政府法制办或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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