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时间:2023-08-10 13:15:31 文圣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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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精选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精选10篇)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单位员工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二、防治方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三、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本单位职业危害约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行业施工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组哟也环境内使用内燃机和燃烧器,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机溶剂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列物外还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机型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四、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找我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

  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五、安全检查措施

  1、职业危害管理部门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建立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3、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危害岗位员工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安全生产管理中心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六、人力资源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七、物资供应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根据各部门的需要,采购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向采购厂家索取相应的资质。

  八、财务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负责职业危害宣传教育费用的落实工作、提供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及夏季防暑降温所需资金。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3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责任:

  1、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

  4、 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5、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及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安通科:

  1、按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的要求,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2、负责企业日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3、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6、负责配备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通风队:

  1、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及记录。

  2、负责配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3、根据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资料,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及检测项目。

  生产技术科:

  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病防治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其他科室、队组: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进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综合办公室:

  负责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治疗、工伤认定、鉴定工作。

  生产指挥中心:

  1、负责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进行职业病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救治。

  2、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3、按职业卫生工作领导组安排,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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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瑞科化工有限公司的各个车间及部门的防治污染的责任。

  2.2、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职责

  3.1、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成员: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各主管

  4、管理要求

  4.1、安环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车间部门。

  4.2、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对本部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4.3、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厂规及环保管理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4.4、各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环部的指导和监督。

  4.5、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4.5.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2.5.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

  4.5.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4.5.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5.5、公司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车间部门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4.5.6、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环部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车间部门,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危险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4.5.7、兰考汇通化工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4.5.8、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网络、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4.5.9、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车间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车间部门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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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区人风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0.5%时是否采取了措施,是否切断了工作面的所有电源。

  (2)工作面风流中及回风道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是否停止电钻打眼。

  (3)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时是否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进行处理。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是否放炮。

  (5)电动机或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是否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进行处理。

  (6)采区内有无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2%的瓦斯积聚。

  (7)瓦斯积聚附近20m内是否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进行处理。

  (8)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是否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报技术负责人批准进行处理。

  (9)排放瓦斯有无安全措施。

  (10)排放瓦斯时是否有班(组)长、电工、瓦斯检查员在场。

  (11)瓦斯检查员是否配齐。

  (12)高瓦斯工作面和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是否配有专职瓦检员。

  (13)高瓦斯工作面是否每班检查瓦斯3次,低瓦斯工作面是否每班检查瓦斯2次。

  (14).瓦斯检查是否有记录,是否做到检查牌板、记录、汇报三对口。

  (15)工作面是否有瓦斯检查牌板是否认真填写。

  (16)瓦斯检查员检查记录是否随身携带,记录是否齐全。

  (17)瓦斯检查员是否在现场交接班带,有无脱岗现象,有无漏检行为。

  (18)检查仪器是否好使,准确。

  (19)工作面是否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0)在停风区是否有栅栏、警标以禁止人员进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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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开展防火巡查。

  二、防火巡查时应填写巡查记录表,巡查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并在记录表上记录存档。

  三、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对外开放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四、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万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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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废水、废铁屑、废机油(包括含油污泥)、废乳化液、废漆渣、废纤维毡、废油漆桶、废活性炭。

  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

  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

  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接收和处置其他单位危险废物时,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经济和法规方面的全面论证,并得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批准。

  第三章一般工业废物

  第二十八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

  第三十条燃煤锅炉的灰渣、粉煤灰的临时存放场所应有防泄露、防渗漏、防扬尘的“三防”设施。灰渣、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要达到100%,不得新建灰渣、粉煤灰的永久填埋场所。

  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固定生产场所和野外施工作业等非固定生产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生活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

  第三十五条垃圾箱(间)布置、垃圾清运时间的安排应尽量避免臭味、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等造成的二次污染。应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市政或由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置场(点)。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应设置隔离、封闭、警示等装置,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和迁移,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的进入。

  第三十九条野外施工作业的应设置生活垃圾箱要妥善收集生活垃圾,并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

  第四十条应根据最终处置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材料。

  第四十一条在选择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时间,应优先考虑余热和沼气利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察。

  第四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下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50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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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打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确保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的防治常见疾病,经校务会研究,教代会讨论,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教处、总务处及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常见疾病关键在重视,着力在预防的意识,切实做好各种常见疾病的预防工作,最大限度的保证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影响。

  二、政教处要坚持每学期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常见疾病预防和防治的专题知识讲座,教给学生防治的常识、方法、措施,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防治各种疾病,维护自身健康,以便使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不受各种常见疾病的影响。

  三、学校坚持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师生体检,对有传染性疾病的师生还要进行二次复查,已经确诊的患者,是学生的要及时通知家长,出具有关证明,办理休学手续,避免其他学生受到传染;是教师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校签字,县局审批,办理病假手续,采取隔离治疗。

  四、在每年常见疾病多发季节,学校、班级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防治的措施和方法,并在适当时间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来校进行指导疾病防治工作。同时学校总务处要在校园喷洒防治药剂。

  五、总务处要经常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坚决杜绝剩饭、剩菜和腐烂变质的实物出售;督促食堂从业人员坚持每学期至少体检一次。加大防止食物中毒和食堂工作人员的病情传染给师生的力度。

  六、诸如非典、禽流感等危害大的疑难传染病,在其病发时期,学校进行封闭式管理,杜绝学生与外来务工人员的接触。同时,要对有外出务工人员归来家庭的学生,进行隔离,并要求该生及时到县以上医院检查,出具健康证明后,才能返校学习。学校也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预防措施。

  七、学校要坚持开展校园卫生和学生个人卫生大检查,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预防常见疾病工作经常化、群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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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立校医室,接诊日常就诊学生,并做好就诊记录。定期统计、分析学生中的常见病情况。

  二、每两年为学生体检一次,建立健全学生体检档案。及时做统计分析工作,提出近期内校内所有学生中常见病及变化。

  三、针对学生中的常见病及时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四、坚持卫生宣传制度化。每学年对学生卫生宣传不少于20次。上好健康教育课,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每2个月出一期,其中有关于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内容。如视力不良的防治,注意读写姿势等,不断提高学生的健康知识水平。

  五、强化学生个人卫生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德育处把学生的个人卫生行为和各班级眼操等纳入检查和考核依据之一。

  六、改善物质条件。学校保证教室照明、通风,课桌椅、饮水及洗手等基础设施力求符合《学校卫生条例》的要求,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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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有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单位,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上述单位应按照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含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坚持管理、使用分离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管理单位)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内容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情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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