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的论文

时间:2021-07-01 16:20:59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于试探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的论文

  摘要: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仅在哲学层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这样不但对司法实践起不到指导性作用,还在一定的意义上制造了不必要的理论混乱。我们应转换视角,用新的视角对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进行新的探究,使刑法因果关系得以完善。

关于试探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的论文

  关键词: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

  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哲学的指导下进行了深人研究,强调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即对于具体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只能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关于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为指导,通过具体分析的方法解决,并不存在超越于现实情况的统一标准。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争论最为激烈、最为集中的问题是“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之争。但是,这不但对司法实践起不到指导性作用,还在一定的意义上制造了不必要的理论混乱。正如前苏联刑法学者普罗霍夫所说:“人的活动和它所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并无意义。”[11笔者试对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略抒己见.以求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缺陷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停留于哲学层面的研究。在~ 定程度上使得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走进了死胡同,处于很难走出的理论困境。对司法实践起不到指导性作用。

  一)我国目前的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仅仅从哲学层面宏观的去研究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时间顺序性、多样性等特点,这样能够完成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任务,达到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吗?我们知道每一门科学都有自身的特性,不可能研究所有的因果关系.同样的仅仅拿哲学的因果关系的特点也不能够很好的处理其他学科的因果关系,当然也绝不可否认哲学范畴的因果关系的特点具有指导性作用.“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叫旦是刑法因果关系毕竟不同于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一般的因果联系。具有自身的研究对象和任务,因此仅从哲学层面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这是其一。其二,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是辩证统一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之间的关系。

  实质上也就是规律与规律的表现之间的关系。现实生活中根本就不存在绝对的必然性和绝对的偶然性。在刑法中,我们所考察的因果关系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不管其“危害行为”有多么的偶然(或必然),关键是研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的作用性。因此“无论从哲学理论。还是从刑事责任的特点分析,都没必要,也不应当硬将哲学中的必然和偶然理论引人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

  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目的,就是查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查明犯罪构成,进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详言之,在具体刑事案件中若将一个结果归责于行为人,那么就要求该行为人的行为与此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按照司法实践的正常顺序,先有符合刑法调整的危害结果这一现象出现。然后通过因果关系来筛选和确定哪个或哪些)行为导致的,最后确定这个行为是否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或这些行为中的哪些或哪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从而追究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的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探明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与某一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那么,就能够、而且应当肯定两者具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但是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界长期纠缠于是“必然性”还是“偶然性”这个问题上,而不去考查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律性。无论是“必然性”还是“偶然性”,只是对事实因果关系的本体性进行研究.没有考查其法律性,从而不能以此归责,这样就偏离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目的。仅仅停留于哲学层面较为集中的讨论是“必然性”还是“偶然性”这个问题,又没能及时转换视角,从而迷失了研究方向,在一定的程度上制造了理论混乱。正如我国的一位学者所言,“由于没有从价值层面上研究法律因果关系,因而使因果关系理论纠缠在必然性与偶然性等这样一些哲学问题的争论上,造成了相当的混乱”f41。因此目前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达不到其应有的目的。

  三)理论是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作为认识的高级形式对实践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但是若此理论对实践显示不出其应有的指导性价值时,那么这个理论就需要反思和完善了。在司法实践中.若要将一个人对一个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就要认定这个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样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对于具体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即使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关于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为指导。通过分析具体案件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时间顺序性、多样性等特点,却也无法将哪个行为归责。例如,甲、乙同时烧一建筑,但彼此毫不知情,最后导致建筑烧毁。若依据“偶然因果关系”说,很难说甲、乙的放火行为对建筑烧毁的结果谁是主要的、第一位的,谁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即使是分清了,对刑事责任归属并无太大意义。

  因此.就目前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而言是无法达到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目的,根本起不到指导司法实践来完成以上任务的作用。 二、刑法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试探一)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新视角通过上述,可以得知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目前存在的不足。为了弥补这些不足,走出理论的困境,我国许多学者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分析,转换新的视角,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解决方案。有的学者提出条件说;还有的学者提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统一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借鉴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相关理论。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两大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各有不同的.特点,但却遵循着大致相同的分析逻辑。大陆法系的“条件说”和英美的“事实原因”理论可以说别无二致,它们所要解决的都是因果历程的本体问题,为“法律原因”的筛选或称“结果责任”的归属提供客观基础;而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及其补充理论“客观归责”与英美的“法律原因”又有异曲同工之妙,它们所要解决的已不是因果历程的本体问题,而是“结果责任”的归属问题。阎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判断因果关系也仅就事实行为进行剖析事实原因。“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仅仅当作一个事实问题来把握难以完成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所担当的使命,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还应当从刑法角度加以考察,使之真正成为客观归替的根据。”161因此。我们应当从事实因果关系层面和法律因果关系层面这两个层面加以分析研究。

  二)“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只有从“双层次因果关系” 理论的两个层次进行认真研究,才能走出“必然性”与“偶然性”、“内因”与“外因”的哲学迷思,才能真正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相关问题,达到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从而对司法实践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的基本内容。“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事实因果关系.以“无前者就无后者”的条件关系来确定事实因果关系.此层次是对因果关系的本体分析;第二层次为法律因果关系,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的任务和目的,从事实因果关系中筛选出一部分提供刑事责任客观依据的具有法律性价值的法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它就是哲学上现象或过程之间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顺序性、多样性等特点;法律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核心因素.刑法因果关系不同于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一般的因果联系。应具有规范性,根据自己的特殊的研究目的和任务,在客观的事实因果关系中进行筛选。“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不仅仅进行事实关系判断。还对其进行了刑法价值判断。

  “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运用“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来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刑法因果关系。大致分为两个层次或者讲两个步骤。

  第一层次或者说第一步骤,就是用“无前者就无后者”的条件关系来确定事实因果关系。例如,甲打伤乙后,乙在去医院的途中被丙驾车轧死,“甲打乙的行为”、“丙驾车轧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条件关系, 甲打乙的行为”和“丙驾车轧乙的行为”都只是事实原因,都与“乙的死亡”为事实因果关系。通过此层次判断后,存在的主要缺陷为:(1)原因覆盖面过大。例如,甲打伤乙后,乙在去医院的途中被车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条件关系。故甲对乙的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便不合理地扩大了处罚范围。(2)不能包括“共同原因”,即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因素共同(同时或先后)作用于同一对象产生一个结果。但又找不出哪一个是决定因素.则两个都不是结果的原因。

  第二层次或者说第二步骤,是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的任务和目的.从事实因果关系中筛选出一部分提供刑事责ff客观依据的具有法律性价值的法律因果关系。并且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关联的认识标准是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即以在当时具体的条件下行为人实际的认识能力和水平来衡量为根据,以社会上的一般人的水平来衡量为参考。所谓法律性,就是为刑法所规范的,具体而言,(1)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与结果均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例如,甲意欲致乙死亡,便劝乙乘坐火车,期待乙在偶然的事故中死亡,乙果真死于火车事故。虽然乙的死是甲所期待的,但是甲的实行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两者的关系不具有法律性价值,所以不是法律因果关系。(2)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应为刑法所要求的。

  试举以下几个例子:① 甲暴力干涉乙的婚姻自由致乙死亡的情形,此时甲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与乙的死之间的联系为刑法所要求的,故二者具有法律因果关系:② 甲以威胁的方式干涉乙的婚姻自由致乙自杀的情形。此时甲以威胁的方式干涉乙的婚姻自由的行为与乙的死就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关于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关联的认识标准.举以下例子加以理解,甲用刀砍乙轻伤,但乙患有血友病。血流不止而死。若在当时具体的条件下以行为人实际的认识能力和水平根本无法预见到乙患有血友病,那么甲用刀砍乙的行为与乙的死不具有法律因果关系;若在当时具体的条件下以行为人实际的认识能力和水平能够预见到或明知乙患有血友病,那么甲用刀砍乙的行为与乙的死就具有法律因果关系。

  通过第二层次判断,不仅弥补了第一层次判断的缺陷.还从事实因果关系中筛选出提供刑事责任客观依据的具有法律性价值的法律因果关系,从而达到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

  “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该理论中在第二层次判断时加入了“认识标准”,但并非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首先,第二层次判断是以第一层次判断即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的。事实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故在此范围内加以筛选确定也未否定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其次,至于将“认识” 因素加入是为了在事实因果关系中确定法律因果关系。这种确定是一种筛选过程,是由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律性、规范性所决定的。因此,“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并没否定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反而是以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为基础的。(2)“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也不是固定的刚性的理论模式,在具体的案件中,判断刑法因果关系,应按照这两个层次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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