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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过失行为:老师走开了,刘红受伤了

时间:2021-10-05 15:13:21 园长之友 我要投稿

幼儿园过失行为:老师走开了,刘红受伤了

  案例

幼儿园过失行为:老师走开了,刘红受伤了

  2004年的一天,某幼儿园中班小朋友正在上科学课,任课的张老师因有人来找,就离开了教室前去接待。张老师走后,幼儿丁晓离开自己的座位,走到小朋友刘红的座位旁边玩耍。无意中将一支铅笔戳入了刘红的右眼。刘红顿时疼得大声哭叫,被路过教室的其他老师发现。张老师随后闻讯赶来。立即与其他老师一起将刘红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刘红的右眼眼底出血,视网膜破损,后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但右眼无法再恢复到原来的视力。

   

  出院后,刘红的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幼儿园和丁晓赔偿刘红受伤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追究幼儿园的其他法律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由于幼儿园日常工作中的过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或者不属于违法的某些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根据违法主体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的性质和后果可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

复原状等。刑事责任是指刑事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行政违法则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

和行政处罚。违宪责任就是违反宪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因为刘红小朋友受到伤害系在园期间发生,老师在上课时擅离工作岗位,以致不能发现事故苗头并及时制止事故发生,是一种保育、教育职责上的严重失职行为,幼儿园明显存在过错。虽然幼儿园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刘红受伤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未尽职责的不作为而造成,与之有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除了园方,加害人的家长平时对子女教育不够,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幼儿丁晓在上课时间不遵守课堂秩序,擅自离开座位伤害了其他小朋友,因此丁晓也存在一定过错。由于丁晓是未成年人,无力承担其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由其监

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幼儿园应和加害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对此案法院判决如下:

   

  (1)该幼儿园赔偿刘红治疗费用4000元;

   

  (2)丁晓的监护人赔偿严红治疗费用1000元。

  此外,张老师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建议】

   

  (1)在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积极反思,认真检查工作或管理中的漏洞,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并和家长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协商法律责任的分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院判决。

   

  (2)幼儿园要教育老师和保育员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减少、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3)在日常生活中,幼儿园的教师和家长应注意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以防患于未然。

   

  (4)家长应教育幼儿要与其他小朋友友好相处,不要去主动攻击、伤害其他小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