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7 我要投稿
【www.unjs.com - 学人智库】

梅雨季来临,高温还会远么?不过,宁波的小伙伴们,伴随高温而来的,还有“高温津贴”,6月14日从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总工会获悉,从6月起到9月的连续4个月间,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高温津贴就要发放到劳动者的手上。

据了解,按照我市目前公布的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包括高温下露天作业的工作人员、钢铁厂工人、锅炉工):每人每月可以获得225元高温津贴;非高温工作人员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则为每人每月145元。不过,要领取高温津贴还是有前提条件的。市人力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只要企业在6月至9月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人员,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发放当月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同时,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发放。

同时,要提醒的是,企业在夏季高温时节向劳动者发放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替代高温津贴。人力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发放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是用工单位采取的防暑降温措施之一,但其并不属于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如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补贴,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高温“权益”还有这些

1、日最高气温在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不包括40℃)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不包括37℃)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5、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若无新规,仍按去年标准执行

聘才小编从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得到的消息是,目前还未接到新的有关“高温津贴”发放的通知,若无变化,今年的标准仍和去年一样,即按《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4号)文件规定执行

说明:若届时有新通知下发施行,本文件(浙人社发〔2015〕94号)或将废止。

“高温津贴”四问四答

Q:宁波高温补贴怎么发?

A:连发4个月(6月、7月、8月、9月),以现金形式按月发。

只要企业在6月至9月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人员,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发放当月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Q: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A:最高每月可领225元。

按照宁波公布的发放标准:高温作业人员(包括高温下露天作业的工作人员、钢铁厂工人、锅炉工):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Q:饮料等防暑物资能算高温补贴吗?

A:不能替代。

发放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是用工单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之一。但是要注意了,防暑物资并不属于高温补贴。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Q:企业不发高温补贴怎么办?

A:没拿到、没拿全,都可打12333举报。

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补贴,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另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咨询电话为12333;投诉热线为96309。

高温天,您还能享更多权益

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包括40℃)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包括37℃)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 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5.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