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无抵押借款合同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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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人(抵押权人、质押人):

  借款人:

  担保人(Ⅰ):

  担保人(Ⅱ):

  2014年1月10日制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格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1.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1.2本合同下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日以借据或转账凭证为准。

  第二条 利率、费用

  2.1借款月利率为 %,公证、评估、管理、律师等前期费用另行计算。

  2.2计息方式为按月支付 ,到期付清本金和剩余利息。

  第三条 借款用途

  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第四条 提款方式

  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提款;

  4.1第一种,现金方式交付 (大写),此种方式以借款人出具的借据为准;

  4.2第二种,转账方式交付 (大写),此种方式以出借人出具的转账凭证为准(此部分由借款人书写);

  出借人将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指定账户,转入银行名称

  账户名 ,账号

  第五条 还款方式

  5.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借款到期一次还款;2、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见补充条款。

  保证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担保人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若无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借款人及其共有人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的保证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保证范围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是: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借款人所有其应付费用。

  第八条 保证期限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内两年期内有效,至本合同下本息结清后解除。

 

  其他条款

  第九条 担保约定

  9.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可以处理抵押物、质物和执行借款人所得价款主张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处置担保人相关资产主张自己的权益。

  第十条 合同各方承诺和确认

  10.1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给出借人的资料真实、合法。

  10.2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

  10.3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帐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相关事项。

  10.4借款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评估费、管理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

  10.5借款人、担保人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改造、分让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

  10.6借款人未经合同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外其财务状况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10.7借款人、担保人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0.8借款人、担保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0.9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可代为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权利:

  ①催收、代收欠款;

  ②协商、变卖、委托评估、拍卖、折价处置抵押物、质物及向其他反担保人追偿;

  ③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和解、执行、代为按受执行款项)。

  第十一条 转让

  11.1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由于出借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质押登记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予配合。

  11.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二条 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1出借人未按约定日期出借借款,出借人按应出借金额每日万分之一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超过十天仍未出借的,合同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该合同下已经支出的评估、抵押、公证等费用由出借人全额弥补。

  13.2未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出借人如需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提前10日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按实际用款期限支付利息,另出借人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收回借款的违约金。

  13.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除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外,每日向出借人支付万分之五的罚息;逾期30日以上的日加收500元违约金,并按罚息利率支付代偿期间的利息同时出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处置抵押、担保物主张自己的权益。

  13.4为促使借款人及时还款,本合同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整,合同期限内借款人按时(提前)还款后全额退还,超出借款期限产生逾期的不予退还,该条款中的保证金与13.3中违约金同时存在。

  13.5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利息按照约定利率按实际用款日期结算(每月为30天),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但该合同下已支出的管理、担保、评估、抵押、公证等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5.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抵押权、质押权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设立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还清本金、利息、罚息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之日终止。

  15.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担保人审查同意展期(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办理登记),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才相应展期;在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

  17.1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委托协议、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本合同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17.3本合同一式 份,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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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签字认同

  出借人(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自然人签字、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担保人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担保人Ⅱ(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