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注会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二)答案

时间:2021-10-05 19:25:01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2007年注会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2007年注会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二)答案

1.D

【解析】本题考核适用民事代理的情形。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等。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能够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产生法律后果,虽然在形式上是受人委托进行某种活动,但不是民法上规定的代理。本题的A项没有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B项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C项并不是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代理。

2.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继承人不愿成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3.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和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合伙人以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出资的,不用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B

【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的界定。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的资产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

5.B

【解析】本题考核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董事A在该次会议上曾就该项决议表决时表示了异议,但未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记录,仍应承担责任;G因故未出席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则不承担责任。

6.A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24%,其出资的现金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7.D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8.D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的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9.A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对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10.B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的代销和包销的期限。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11.D

【解析】本题考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情形。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2.C

【解析】本题考核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应用。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的合同因约定货到时付款,双方应同时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该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13.D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承担。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另外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14.D

【解析】 本题考核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不明的规定。根据规定,(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15.A

【解析】本题考核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规定,承揽人应该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做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6.D

【解析】本题考核仓储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规定,仓储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前支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17.A

【解析】本题考核托收承付方式下赔偿金的计算。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其中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在本题中,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即4月11日~13日。乙的逾期付款天数为4月14日~23日,共计10天,因此应当支付赔偿金:20000×0.05%×10=100元。

18.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的效力。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9.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变造的概念。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变更票据的签章,属于票据的伪造。

20.A

【解析】本题考核不能成为专利申请人的情形。A 选项所述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根据规定,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BD

【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性规定。(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C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ABD

【解析】本题考核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将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如租赁给国有单位则不属于评估的范围。

5.C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根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6.A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本题选项B为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故不得用以出资。C项劳务是普通合伙人特有的出资方式。

7.ABD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

8.ABC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所以此题只有D项是错误的。

9.ABCD

【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债务人在特定时间内发生以上事项的,管理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10.ABD

【解析】此题考核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本题中C项应该是发行前股份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11.CD

【解析】此题考核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A项应该是上市公司的权益被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B项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2.ABCD

【解析】此题考核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3.AB

【解析】本题考核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根据规定,当事人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14.ACD

【解析】本题考核发包人的责任。监理不力与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并无实际联系。

15.ABCD

【解析】本题考核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

16.BCD

【解析】本题考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根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侵犯行为,但是,购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构成侵权行为。

17.ABD

【解析】本题考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处理。根据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1)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2)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8.ABC

【解析】本题考核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判断题

1.√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资产评估的规定。企业资产评估,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3.×

【解析】本题考核收购方式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购价款的支付。根据规定,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4.×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5.√

【解析】本题考核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性条件。根据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6.×

【解析】本题考核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7.√

【解析】本题考核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根据规定,净存放、拆放一家国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60%。

8.×

【解析】本题考核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账户管理。

9.×

【解析】本题考核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10.√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的法定形式。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11.×

【解析】本题考核合作作品的权利归属。根据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

12.×

【解析】本题考核会计人员交接的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即可,只有在必要时主管单位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

四、综合题

1.【答案】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名,符合规定。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向董事借款的决定是违法的。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本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有4名是无关联董事,是符合规定的。另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5名董事全部通过,是可以通过该决议的。

(4)仅由董事会通过购买一项大型流水线的决定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本案中,购买20000万元属重大资产,已超过公司资产总额(20000/50000)40%,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非董事会决定。

(5)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6)①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②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的决议也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7)①第一笔提供的5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了70%,没有经过董事会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②第二笔提供的21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A公司2005年净资产为20000万元,提供2100万元的担保超过了净资产的10%,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审议,是不符合规定的。

(8)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本题该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000-1800)/10000×100%=22%,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答案】

(1)①本破产案件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诉讼费20万元、评估费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共计100万元。②本破产案件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万元。③100万元破产费用和15万元的共益债务应当先以该厂的变价财产优先清偿,剩余的再清偿其他债权。

(2)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B公司的货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①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260万元,800万元的综合办公楼先用来清偿乙企业的500万元货款,剩余的300万元用来清偿其他债权。②银行和乙企业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1915万元(2675-260-500),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15万元。③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剩余1800万元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80万元;剩余1480万元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6051万元。(4)债权人A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万元(1480/6051×120)。

3.【答案】

(1)丙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丙可以对甲公司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这里丙有法人的书面授权,因此可以提供保证。

(3)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丙以不知道合同变更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做法不成立。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答案】

(1)拒付理由成立。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必须事先签有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该种结算方式,否则付款人有权拒绝。

(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该票据属A、B两公司之间货物供销的货款结算,A取得票据时已支付了对价。

(3)D、C 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①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票据利息和发出追索通知所需的费用,故追索金额52万元合法。②C的理由不成立。背书时间和付款日期均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形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C对票据实施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欺诈行为:①假冒A的名义背书并盗盖A公司公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②涂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变造行为。C承担的责任包括:凡属于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人,应对票据伪造和变造负文义责任;D、E 属于C的后手,且背书连续,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故C对其后手负责任,应如数支付追索金额;C同时对 A负有全部票据金额30万元的赔偿责任。

(5)A应承担连带责任。汇票结算方式下,前手是否接到追索通知,不影响后手追索权的行使,A向E付款后,可就其后手未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失误请求后手承担赔偿责任.

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