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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在现实生活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1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发展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也一直不断。此类问题不仅事关农村妇女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为了给解决好这类问题提供依据,海伦市妇联组织力量,采取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对海伦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这次调查面向23个乡(镇)。在查阅了海伦市妇联3年来妇女土地权益案卷的基础上,结合这次调查结果,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海伦市农村贯彻落实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妇女结婚后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由于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些妇女很难去其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地的收益,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结婚后实际上就变相丧失了。
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权益缺乏保障。妇女离婚或丧偶改嫁的,因为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即使保留了自己的土地,很多妇女仍不能继续行使自己的承包权。
上述问题不仅严重违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了妇女权益,而且对社会也遗害无穷。一是导致计划生育超生和性别比严重失调。一些妇女多次找有关部门,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因此对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失去了信心,声称““男女平等”是骗人的假话、为了不被歧视说什么也得生个儿子。目前,超生和性别比失调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很大的一个不和谐因素,二是危害法律的尊严。如果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和纠正,那么,法律就会被认为可有可无,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法律的尊严与威力将会荡然无存。三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如今,农村妇女已经成为农业生产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不仅会伤害妇女投身三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因为“耕者”却“无其田”而引发许多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当今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因此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尽快的解决。
二、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主要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认为,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说,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虽然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在与一些乡村干部座谈时,有的村干部就直截了当地说,虽然法律允许妇女结婚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但自古以来都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我们就按老传统办事。因此,“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
二是部分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以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公然违反宪法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而制定出一些村规民约,肆无忌禅地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在我们与乡村干部的座谈中,几乎都谈到了取消出嫁、离婚、丧偶、招婿妇女有关权益的决定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做出的。这就说明,法制观念淡薄,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一些地方的领导以及执法部门,也由于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理解片面,以尊重和保障“村民自治”或“法不责众”为借口,对一些违反法律的村规民约不监督不审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不予制止或纠正,听之任之,甚至推诿扯皮、顶着不办,致使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从客观上分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妇女流动的原因。由于传统的“从夫居”的婚姻习俗,导致绝大部分妇女结婚后要从娘家迁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们原来承包的土地是无法迁移的。土地这种资产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承包的`稳定性无疑与妇女结婚出嫁的这种流动性产生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妇女在出嫁、离婚、丧偶、招婿时往往面临失去土地权益的危险。
二是传统户籍制度的原因。由于长期以来农转非妇女的户口无法迁入城镇居民家庭之中,也造成妇女户口欲迁新居住地不能,不迁原居住地又不容的两难境地。
三是法律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中,都强调了要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发现,这些法律也有它滞后和不完善的地方,有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系之间还有相互冲突的地方。如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虽然胜诉了,但却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这也是造成侵害妇女土地权益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的原因之一。
三、保护妇女土地权益建议
妇女不仅占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正在成为我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保护好她们的土地权益,不仅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农村小康建设的积极性,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针对目前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上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法律素质。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送法进村(家)”、广播电视专题讲座、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同时,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是在逐级向上反映在立法上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外,根据实际,建议市人大出台有关保障和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具体意见,指导各乡村处理和解决好妇女土地权益中出现的问题。如:部分妇女无田耕种和离婚妇女无居住地问题。
三是建议市乡两级政府组织力量对各村的村规民约进行一次检查。除检查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外,重点检查村规民约的内容,看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如有,则要求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废止或修改,以维护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2
一、农村妇女发展状况
黑沟乡现有4个行政村,农村妇女4431人,占农村总人口49%,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农村妇女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经济参与平台不断拓宽,在生产发展中挑重担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原来农村传统的“男耕女织”被现在的“男工女耕”所替代。我乡农村妇女从事种植业213人,从事养殖业167人,从事加工业205人,从事服务业307人。农村妇女在种植、养殖、加工等各个领域大显身手,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
(二)求知求新求发展,在生活宽裕中闪亮点
通过学习和实践,部分农村妇女不断提高知识层次和技能,成为增收致富的先行群体,掌握实用技术的234人,获农民技术员职称的52人,全乡共有科技致富女能人467名,妇女示范基地11个。
(三)生活方式日益改善,在乡风文明中占主导
在基层妇联组织的引导下,广大农村妇女发挥自身性别优势,踊跃参与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投身文明村镇建设,成为农村精神文明传播的主力军。80%的妇女在家庭中发挥主导作用,重视提高婚姻家庭质量,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四)着力整治生活环境,在村容整洁中唱主角
在美化、净化庭院的基础上,广大妇女积极参与村庄环境整治,不断优化家庭生活环境。各村妇女主动参与“四清”(清草堆、土堆、粪堆、垃圾堆)和“四学”(学政策、学文化、学技术、学法律)活动,广大妇女积极改厕、改灶,推广“沼气池”,大力发展循环生态农业。
(五)参政意识不断提升,在民主管理中作代言
农村妇女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各村村妇女主任在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各方面成为妇女利益的代言人,在人大代表、村“两委”选举中发挥了较大作用。
二、当前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妇女参政议政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民主政治权利,但事实上,当前农村妇女参政议政的.基础环境还较差,农村妇女本身也缺乏主动的参政意识,她们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参与率还很低,一些村委会、基层干部也往往忽视了妇女参与村行政事务管理的权利,致使农村妇女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政治权利。在农村各种经济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妇女比例极低;直接参政议政的农村妇女总体上仍存在着比例小、人数少、层次低、配角多的问题。目前我乡村妇代会主任进“两委”比例仅有14%。
(二)家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
一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救助。在一些家庭,妇女通常被当作丈夫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打骂,这些妇女找到村里或者娘家解决,但村干部认为这是人家的“家务事”或“民事纠纷”,有的甚至干脆认为是情理之中的事,便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而推脱。娘家亲人碍于家丑不可外扬及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传统观念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而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中、老年明显高于青年,贫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于温饱型家庭。二是农村妇女在丧偶和离婚后再婚难。由于“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封建残余思想的存在,丧偶和离婚农村妇女再婚会受到来自世俗和家庭等方面的诸多阻挠,就算勉强被同意改嫁也只能“净身出门”,不得享受自己的财产处置权和对亲生子女抚养权。三是农村夫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由于许多农村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自己的男人生活,这就使得农村妇女在家庭中根本没有什么地位可言,有的发现配偶与他人同居,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这类妇女多数年龄大,无经济独立,生活上依附丈夫,所以丈夫即使有了外遇,只要他还给家里钱用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农村妇女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
农村妇女就业的机会和待遇不平等。家政服务业是女性劳动力转移的集聚点,但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低下。综合素质低制约了妇女在农村经济领域的发展。调查中显示我乡农村妇女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9.12%,小学文化程度占21.31%,初中文化程度占48.22%,高中文化程度占15.11%,接受过中专教育的有4.22%,接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仅占1.12%。
(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限制
由于受封建思想“夫权”“父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自己的父母兄长,婚后从属于丈夫公婆,没有独立的经济处置权,其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权被架空。农村土地政策历来坚持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许多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虽然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农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但农村妇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会被收回,而她能否在婆家分得一份土地,则取决于婆家村里有无机动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调整土地。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确保基层妇女组织有人员、有阵地、有载体、有经费;保证村“两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培养一批女村支书、女村委会主任;推广“妇代会+协会”模式,开展“双培养、双带动”工作,把女能手培养成为妇代会干部,把妇代会干部培养成致富带头人。
(二)全面拓展素质培训,提升新型女农民发展能力
建议划拨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农村妇女培训体系,依托扶贫项目带动,对文化程度较高、学习愿望较强的农村妇女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依托农业产业大户和基地,对文化层次偏低、离不开家庭的农村妇女开展培训;与大、中专学历教育、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相结合,对农村女能人、女经纪人、女农民技术员等进行科技含量高的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新型女农民。
(三)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妇女发展
提供农业生产综合信息,争取在良种、技术、资金、加工、储运、推销等方面形成系列化服务。完善小额信贷制度,设立农村妇女创业基金,为农村妇女创业提供必要支持。建立农村托养机构,使农村妇女由家务劳动的主体真正转变为生产劳动的主体。
(四)健全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维权体系
加强有关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作用。对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从性别视角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切实承担起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随时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提出对策,因势利导,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维权体系。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3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XX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XX年55件)的3.8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4
目前,农村家庭在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居住的占绝大多数,由于农村中“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在很多方面实质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农村妇女离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针对这种情况,我乡妇联进行了系统的调研。
1、很难取得宅基地所有权。现在的农村家庭结婚,普遍都是由男方提供住所、女方提供嫁妆,因此,男方为准备结婚而在婚前购置或建造的住房大多数是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新婚姻法》颁布后,其所有权在婚后还是属于男方,不可能因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其归属。一旦发生离婚的现象,农村妇女很可能就处于没有住所、无处可去的境地。通常娘家受不良风俗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如果仍居住在娘家,对其兄弟家不好,而且有辱家门,按照目前农村的习俗,房屋大都是留给儿子的,如果离婚后妇女强行回家居住,即使父母愿意接纳,姑嫂之间也很难和平相处。容易导致家庭矛盾。而按照当前规定,离婚的妇女又不可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最终导致其无房可住。
2、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取得。由于土地的不动性,农村妇女离婚后,通常无法带走在婆家分得的土地。即使有极少数的婆家同意把地分出来,但是由于不便于离婚妇女去耕种,往往使离婚妇女很难实际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使农村妇女想要重新得到承包地是很渺茫的事情。这就意味着离婚妇女没有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其基本的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3、就业创业机会很难把握。离婚后的农村妇女,在住无定所、耕地无着落的情况下,很难拿出时间、拿出金钱来进修,进行系统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在我乡,还可以从事手工艺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解决温饱问题,但是,离创业致富还差很多。纵使妇联进行了很多创业培训,可是由于时间、个人基本生存条件等问题,很难使这部分妇女得到有效的信息和专业的培训。
4、回娘家落户难。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户口也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但是在离婚后男方家急需将女方户口迁出,而女方娘家村委,往往由于涉及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分配等问题,利用村规民约等限制,设置多种关卡限制女方户口迁入。通常情况下,条件较好的村庄,对离婚后妇女户口及子女户口的迁入,会要求妇女出具在村里落户但是不享受村民待遇的声明,否则不予迁入户口。
1、传统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离婚妇女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农村家庭在村里事务一般都是由户主,男性公民出面。女性往往就是干活、在家照顾孩子、伺候老人。农村妇女的自我意识不强。
2、自身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妇女通常遇到婚姻关系变化时,会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离婚妇女权利和财产意识淡薄,在婚姻关系变化过程中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后失去要求权利的机会。等到诉讼程序结束后,只会埋怨处理不公,不知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3、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往往会征求村民意见,可是广大农村妇女很少会有提出意见的。而且,农村妇女很少有自愿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她们往往觉得“男主外,女主内”,这就直接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很难得到充分的表达和重视。再就是农村基层干部遇事习惯用传统方法、用村规民约来解决,可是往往就是这些村规民约,规定了不利于离婚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
4、缺乏有力的“娘家保障”。许多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到“妇联”寻求帮助,可是我们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又无相应经费,解决其问题来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目前乡镇妇联仅安排一名编制,只有一个工作人员,通常还要担任其他业务工作,所以遇到这种情况通常也只能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协调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
1、弘扬新风,最大化的实现“男女平等”。通过宣传、广播、文艺演出等各种形式,转变群众的思想,力争从根源上最大化的实现“男女平等”。
2、增强妇女法律意识,多渠道多形式加强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她们积极参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等权利机构,要求她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提倡农村妇女在结婚时对自身置办的嫁妆和男方提供的婚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证。保障其对房屋的使用权。对于宅地基使用权在公婆名下的房屋,提倡通过公证分家的形式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或者要求签订赠与协议,对此进行明确。一旦发生婚姻关系改变,农村妇女还可以据此主张自己合法权益。
3、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督。首先是提高认识,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其次是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村委会应依照村民自治条例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注意处理好法律,政策,当地风俗民情三者的关系,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农村妇女离婚后在户籍迁转,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分配上予以充分考虑,将保障妇女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4、打造坚实的“贴心娘家”。一是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共同关注并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二是加强与基层法庭和司法所的沟通,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时,着重考虑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后的基本权益问题,积极给予其相应的法律保障。四是加强妇联自身力量,力争打造坚实的“贴心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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