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18 17:47:3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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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公司另有规定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雇员。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地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受益人由保险合同指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及费率来确定。

  第五条公司和雇员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并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第六条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从雇员工资中直接扣缴,不得减免。

  第七条为简化公司按月购买社会保险的手续,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以及本市的社保政策,公司每月为雇员购买社保时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数额作为缴纳基数。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公司统一为雇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雇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形式审查。

  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雇员当月应缴的个人社保费用采取预缴方式,即当月的社保费在发放上个月工资时从上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的制卡费由公司承担,补换卡费等工本费由雇员承担,收费标准以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雇员入职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报财务管理部门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无须雇员申请。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每月购买社保的人员名单,按权限审批后于每月15日前交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协助财务管理部门核实雇员个人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部门在填报各类申报表之前应经董事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审批人确认。

  第十七条公司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呈报董事总经理并向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

  第四章工伤保险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工伤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雇员发生工伤事故的,首先应告知身边的同事,由同事协助采取急救措施,工伤雇员或周围的雇员应立刻通知部门主管或经理,并根据伤情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工伤雇员所在部门主管或经理在获悉事故发生后,立刻通知工业安全委员会及人力资源部。工伤雇员所在部门主管或经理,以及工业安全委员会成员应第一时间(3小时以内)赶到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一般护理不能解决问题的,工业安全委员会或用人部门应立即安排送伤者到镇级以上且保险单位认可的公办医院进行治疗。一般情况下应将工伤雇员送往镇级或镇级以上医院就诊。

  第二十一条如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市级医院或遵守公司安排。

  第二十二条需要进行紧急处理的,可在就近医院紧急处理,并在不影响病情的前提下尽快转送至上述指定医院治疗。

  第二十三条重大工伤事故的处理应当成立工伤事故处理小组。工伤事故处理小组由以下部门派员组成:人力资源部、事故发生部门、工业安全委员会及其它相关部门,组长由人力资源部委派。

  第二十四条工伤事故处理小组在接到工伤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赴工伤发生现场,安排工伤急救、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拟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无需成立工伤事故处理小组的,用人部门及工业安全委员会应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拟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后,用人部门应填写《安全隐患及意外事件调查报告》,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的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发生三人以上重伤或人员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及时安排抢救外,工伤事故处理小组应安排专人保护现场,并且除应立即赶赴现场外需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后在24小时内将真实情况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二节工伤申报及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经用人部门总监、总经理及人力资源部总监批准后,在雇员发生工

  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人力资源部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延长时限。逾期不申报的,由公司相关责任者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第三十条如公司人力资源部未按照以上规定的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雇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公司与受伤雇员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初次医疗的诊断证明;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工伤雇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公司或申请工伤认定的雇员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或申请工伤认定的雇员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补正全部材料。

  第三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一般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人力资源部应当组织论证该决定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形成初步意见后报送董事总经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六条工伤雇员在治疗期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公司、工伤雇员或直系亲属应在雇员医疗期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雇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检查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人力资源部应当组织论证该结论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形成初步意见后报送董事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节工伤费用核销程序

  第三十九条工伤雇员应将疾病证明书、医药费单据和检查结果单等凭证交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条雇员被认定工伤后,所需各项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承担。

  第四十一条经市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垫付医疗费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申请返还所垫付的医疗费。

  第四十二条雇员因工负伤未致残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上述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第四十三条雇员因工死亡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第四十四条公司为雇员购买了商业保险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交资料进行理赔。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后,应当及时支付给雇员或其家属;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一般公司不予垫付,确需垫付的,应当报董事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六条工伤雇员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十七条工伤雇员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雇员或其家属享受以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司支付:

  (一)工伤雇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

  (二)工伤雇员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公司未派人护理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三)工伤雇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九条雇员由于自身的原因(如提供虚假身份资料参保等)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雇员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发生工伤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给予雇员处罚,并可以要求雇员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需要企业承担工伤责任的,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处理方案,报董事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参保的雇员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就医结账时,不按规定出示、使用相应的社保卡,所发生的费用社保部门不予报支的,后果由雇员自负。

  第五十三条雇员满足法定条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险待遇的,应依法向相应的保险基金申请。

  第六章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第五十四条雇员离职时由财务管理部门核实该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并在相应的离职文件上注明停保时间及需扣除的社保费用。

  第五十五条财务管理部门每月整理雇员停保名单并办理停保手续。每月8日前办完离职、调动等手续的雇员,于办完手续的当月停保,结算工资时当月不扣社保费用;每月8日后办完手续的雇员,于办完手续的次月停保,结算工资时扣取该雇员当月应缴的社保费用。

  第五十六条人力资源部为退保雇员开具退保证明,并指引雇员办理退保或转移保险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法规相关条款的适用条件发生调整时,按相关法规执行。

  第五十八条公司与雇员的特别约定的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公司与雇员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公司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人力资源部。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于xx年xx月xx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xx年xx月xx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