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管理制度

时间:2025-06-27 08:36:5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租赁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租赁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租赁管理制度

租赁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租赁管理制度2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公司的治理,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各尽其职,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制定本治理规定:

  一、行政治理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公司日常的行政治理;员工的聘请、培训、考勤与薪资的汇总,统计,调档手续、档案治理、政审;签订劳动合同,参与人员评估考核;员工社会保险、劳保、福利工作;草拟各项制度规定并监视实施。

  (一)办公室日常行政治理:

  1、帮助领导安排好日常工作,办理日常行政事物,协调平衡公司各部门及社会有关部门的工作。

  2、准时收集、整理政府及行业的政策、法规。

  3、召集行政会议和组织传达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

  4、催促、检查、了解各部门对领导布置的工作落实状况。

  5、负责来往文件的登记、传阅、保管,并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好公司的各类文件。

  6、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准时向领导汇报,起到参谋的'作用。

  7、负责公司证照的年检、审验。妥当保管和使用公司印鉴和各类证照。

  8、负责公司的人事治理(人事劳动合同、年检、人员聘请、录用、培训、解聘、员工绩效考核)、考勤的治理及工资单的制定。

  9、做好办公用品、电脑设备设施的打算选购登记维护治理,做好后勤效劳工作。

  10、做好广告宣传的接待、筹划。

  (二)劳动用工治理

  1、依据《人力资源掌握程序》办理职工的聘请、考勤、考核、评级、奖惩。

  2、贯彻执行《劳动法》,负责职工《劳动合同》签订与呈报工作。

  3、依据公司经营进展需要,负责人员的聘请、录用和员工的考勤工作。

4、准时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交办的事宜。

  5、负责做好公司职工调配,与上级人事、劳动部门协调搞好职工档案治理。

  6、做好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发放工作,负责企业职工缴交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治理工作,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

  7、维护公司与职工和谐的劳动关系,向职工宣传并落实公司的各项治理制度,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8、有打算地组织职工参与公司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方案、培训制度。

  二、财务治理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统筹、使用、调拨,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治理、财务监控等方面工作。

  1、加强法纪观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和发挥财务监视职能。

  2、加强财务收支打算和用款打算的编制和考核,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不扩大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

  3、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表,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加强营收、本钱治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准时清理债权债务。

  4、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准确计收租车费用。组织对营收稽核抽查,正确核算业务收入,不乱收或擅自少收免收。要认真把握和审核费用开支,加强资金运作治理、掌握和监视。

  5、严格执行“三个每天”营收制度,确保营收款准时上缴。做好票证的领用和发领工作。严格执行业务人员在用票证限额,催促业务人员正确使用票证。

  6、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协作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物资的治理和核对,做到帐、卡、物、表四相符。

  7、严格贯彻执行现金治理制度,出纳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备用金保管人应定期清点核对库存现金,保证帐款相符。

  8、定期进展经济活动分析,供给真实牢靠的数据,参与本单位开发工程、重大投资等经济活动。

  9、负责缴纳相关税收及相关证照的办理及年检。

  10、每天核对保管收纳员交纳的营业收入。

  11、做好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工作。

  12、办好公司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汽车租赁业务治理

  租赁营销部门负责统筹汽车租赁治理工作:包括车辆调派、带驾业务的安排、日常租赁治理工作,客户治理、跟踪效劳等。

  1、现金流水帐:记录具体的每日现金收取状况。

  2、对于自驾租车业务,认真填写《租车单》、《验车单》、《结算单》等。

  3、对于不使用租车合同的租车业务,如接机、带驾等,开据《派车单》,具体注明租金、行程、客户结算方式等。

  四、机务治理:

  机务部门负责小车的车选型、修理、施救、材料使用、检测等技术治理工作。

  (一)车选型选购、报牌等相关工作

  1、选购小车时,对小车适用性、牢靠性、经济性、安全性、修理方面、造型方面以及市场需求状况的综合考虑进展择优选购,合理配备车型。经技术探讨,选择拟购车型报总公司审批。

  2、接收车时应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比照配置清单进展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车投入前应进展一次全面检查,参照厂方说明书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确保小车技术状况良好。并办理“三包”期内相关手续,以便机件早期损坏进展索赔。

  3、准时办理车上牌及相关证件。

  (二)小车治理验收人或驾驶员对承租人交车时的小车验收工作。

  1、检视发动机的机油、水是否正常,外观、内饰、灯光、雨刮、底盘、轮胎等是否完好。特别留意对轮胎状况的检查及胎号的核对。

  2、试车检查转向、制动、发动机、传动系统等状况是否存在特别现象。{汽车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3、小车返回交车时的油箱燃油量,应与发车前的油箱燃油量根本一致。

  4、视故障状况,必要时组织值班技术员、检验员等有关人员做好车辆损坏的鉴定与评估。

  5、随车证件应完好、齐全。

租赁管理制度3

  一、总则

  随着我社发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规模的逐渐扩大,我社每年都有新招聘进来的年轻编辑,其中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解决个人住房问题,为解决这部分编辑(单身编辑)过渡住宿问题和我社多余房屋的对外租赁问题特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

  由社综合办公室进行租赁合同的审核,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主任:负责全面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直接管理工作;

  成员:负责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条例

  (一)、对本单位职工的房屋租赁管理

  1、申请租用宿舍的个人必须是我社的正式职工;

  2、申请人必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租赁

  ①申请人到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处领取《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②由向本人所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③由人事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④由后勤服务中心核批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租用指定住房;

  ⑤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作住房安排,经申请人认可,管理员会同申请人查验房内设备设施,水、电表初始数据并经申请人签字后,管理员将房屋钥匙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即成为合法的房屋租赁人;

  ⑥申请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记,按标准表格填写;(表格见后附: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3、租赁期间,租赁人有义务保护房屋内设备、设施的完整,如有损坏,由租赁人照价赔偿;

  4、租赁人租住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其自身负责;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构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额=(元/月·?O)×房屋建筑面积(?O)

  水电费按每月实时发生费用记取;

  6、支付方式:

  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每季度按时抄报水电表数据、计算费用及房屋租金,造表报社计财处,由计财处从各租赁人的工资中扣除;

  7、退房手续:

  租赁人退房时,租赁人需会同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对室内设备、设施进行清点,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结清租金及损坏物品赔偿金并将房屋钥匙退还管理员后,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

  8、严禁租赁人将其租住的房屋转租、借用他人,否则:房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报社财务处从租赁人工资中按月扣出。

  9、本条例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对外单位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

  1、后勤服务中心与房屋承租人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的号码或者名称及地址;

  (2)房屋所有权证号、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3)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物业、供热、水、电、气等费用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责任;

  (7)装修的约定;

  (8)转租的约定;

  (9)解除合同的条件;

  (10)违约责任;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件、流动人口无《暂住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5)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3、房屋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及环境保护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主动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

  (5)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

  (6)非本市户籍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居)住登记手续。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1)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3)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4)违反约定逾期一个月不交租金的;(5)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设施;

  (3)租赁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的`约定;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解除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7、其他租赁规定

  (1)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以外的装潢、装修,影响房屋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妨碍公共利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2)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转租人与受转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对出租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设施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并有权拒绝交付超过约定数额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义务。

  (6)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7)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租赁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各尽其职,确保车辆的有效运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行政管理: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公司日常的行政管理;员工的招聘、培训、考勤与薪资的汇总,统计,调档手续、档案管理、政审;签订劳动合同,参与人员评估考核;员工社会保险、劳保、福利工作;草拟各项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 (一)办公室日常行政管理:

  1、协助领导安排好日常工作,办理日常行政事物,协调平衡公司各部门及社会有关部门的工作。

  2、及时收集、整理政府及行业的政策、法规。

  3、召集行政会议和组织传达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

  4、督促、检查、了解各部门对领导布置的工作落实情况。

  5、负责来往文件的登记、传阅、保管,并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好公司的各类文件。

  6、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起到参谋的作用。

  7、负责公司证照的年检、审验。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司印鉴和各类证照。

  8、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人事劳动合同、年检、人员招聘、录用、培训、解聘、员工绩效考核)、考勤的管理及工资单的制定。

  9、做好办公用品、电脑设备设施的计划采购登记维护管理,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10、做好广告宣传的接待、策划。

  (二)劳动用工管理

  1、按照《人力资源控制程序》办理职工的招聘、考勤、

  考核、评级、奖惩。

  2、贯彻执行《劳动法》,负责职工《劳动合同》签订与呈报工作。

  3、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和员工的考勤工作。

  4、及时编送各种劳工报表,汇总和积累有关基础资料,掌握劳动用工的概况。

  5、负责做好公司职工调配,与上级人事、劳动部门协调搞好职工档案管理。

  6、做好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发放工作,负责企业职工缴交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

  7、维护公司与职工和谐的劳动关系,向职工宣传并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8、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公司举办的各项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方案、培训制度。

  9、及时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财务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统筹、使用、调拨,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监控等方面工作。

  1、加强法纪观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和发挥财务监督职能。

  2、加强财务收支计划和用款计划的编制和考核,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不扩大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

  3、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表,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加强营收、成本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4、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准确计收租车费用。组织对营收稽核抽查,正确核算业务收入,不乱收或擅自少收免收。要认真掌握和审核费用开支,加强资金运作管理、控制和监督。

  5、严格执行“三个天天”营收制度,确保营收款及时上缴。做好票证的领用和发领工作。严格执行业务人员在用票证限额,督促业务人员正确使用票证。

  6、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物资的管理和核对,做到帐、卡、物、表四相符。

  7、严格贯彻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出纳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备用金保管人应定期清点核对库存现金,保证帐款相符。

  8、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参与本单位开发新项目、重大投资等经济活动。

  9、负责缴纳相关税收及相关证照的办理及年检。

  10、每天核对保管收纳员交纳的营业收入。

  11、做好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工作。

  12、办好公司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汽车租赁业务管理:

  租赁营销部门负责统筹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派、带驾业务的安排、日常租赁管理工作,客户管理、跟踪服务等。

  (一)经常收集同行业和信息及市场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为开发市场和拓展业务提供基础资料。

  (二)车辆原始资料、客户资料的收集、积累、保管,建立录入台帐及档案。

  (三)每日所发生租车业务,即时登记各类表格、台帐。

  1、现金流水帐:记录详细的每日现金收取情况。

  2、对于自驾租车业务,认真填写《租车单》、《验车单》、《结算单》等。

  3、对于不使用租车合同的租车业务,如接机、带驾等,开据《派车单》,详细注明租金、行程、客户结算方式等。

  (四)掌握好车辆属性,及时清查车辆,做好准备工作。

  1、掌握并熟知所有可租车辆的性能、排量、价格、特点,与客户做好沟通。

  2、每次换班、下班都要对车辆点名、详细落实每一部车

  的状态:待租、已租、送修等,做好交接班工作。

  3、本日已预计的租车业务,要提前安排好车辆和人员,与客户联系。

  (五)认真做好客户咨询、接待、投诉等工作,车辆调派工作。

  1、对于客户的咨询,要热情,礼貌待客,微笑服务。

  2、耐心、详细地为客户介绍公司的车型和服务。

  3、对于客户的投诉,认真处理,解决矛盾。

  4、填写车辆预定单,根据客户实际租、还车时间,科学安排车辆及行程,以达到最高的出租率和实载率。

  5、随时掌握已租车辆、待租车辆信息,提前做好预定、排班。

  (六)客户身份、证件查验、合同手续的办理。

  1、汽车租车业务依托身份证监别器、银行卡刷卡等信息手段,详细查验承租方及担保方的身份证、驾驶证、营业执照、银行卡等。

  2、向客户解释租车合同条款,办理租车手续,收取押金。

  (七)违章保证金退还。

  1、客户租车前要解释清楚收取违章保证金的规定。

  2、根据各银行预授权的解冻日期(约30日左右),在退还违章保证金前,认真查询该车在客户租赁期间有没有违章记录,若没有违章记录,即时退款给客户。

  3、若客户在租赁期间有违章记录,及时通知客户处理。

  四、机务管理:

  机务部门负责小车的新车选型、维修、施救、材料使用、检测等技术管理工作。

  (一)新车选型选购、报牌等相关工作

  1、选购小车时,对小车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安全性、维修方面、造型方面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的综合考虑进行择优选购,合理配备车型。经技术探讨,选择拟购车型报总公司审批。

  2、接收新车时应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配置清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新车投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参照厂方说明书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确保小车技术状况良好。并办理“三包”期内相关手续,以便机件早期损坏进行索赔。

  3、及时办理新车上牌及相关证件。

  (二)小车管理验收人或驾驶员对承租人交车时的小车验收工作。

  1、检视发动机的机油、水是否正常,外观、内饰、灯光、雨刮、底盘、轮胎等是否完好。特别注意对轮胎状况的检查及胎号的核对。

  2、试车检查转向、制动、发动机、传动系统等状况是否存在异常现象。

  3、小车返回交车时的油箱燃油量,应与发车前的油箱燃油量基本一致。

  4、视故障情况,必要时组织值班技术员、检验员等有关人员做好车辆损坏的鉴定与评估。

  5、随车证件应完好、齐全。

  (三)为提高小车技术状况,确保安全行车,小车一星期出租率达70%以上(即一星期出租5天以上),实行每星期一次的安全例检制度。检验台建立单车单页的检验记录台帐,检验合格的小车开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并将检验车号录入电脑,备于小车派租时查询。小车拟出租前,租赁部派租调度人员应查对小车最后一次“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或电脑录入检验的时间,并根据小车出租率情况,对安全例检到位进行把关。

  (四)强制小车按行驶里程维护。严格执行维修行业相关法规规定,按照DB35/T164-20xx《汽车维护工艺规范》的“轿车一、二级维护工艺规范”标准的维护间隔里程或时间安排小车一、二级维护,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必要时参照小车说明书规定的维护里程或时间间隔安排小车一、二级维

  护。逾期维护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小车不得租赁出车,防止带病小车进入运行。

  (五)健全小车技术及维修档案。建立一车一档,对小车配置的各大总成型号,轮胎型号、胎号等进行登记,以防租赁人对小车部分配置进行偷梁换柱,为产生纠纷提供技术信息。做好技术参数、维修数据的跟踪记录,保持记录内容详实、完整。

  (六)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照行驶证的年检时间,及时安排小车做好安全技术检测,确保租赁小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落实。

  (七)材料消耗管理

  1、常用材料的领用:材料配件的领用由维修作业人员或驾驶员向过程检验员申领,过程检验员应进行核实和技术把关,本着实际需要的原则审核开具领料单,由作业人员或驾驶员签名,向相关料库领取,应将旧件缴到生产办公室方可领用新件,过程检验员应监督所领材料是否全部装车使用。

  2、材料领用审批规定

  (1)单价300-1000元的配件应报厂长审批。

  (2)单价1000-20xx元的配件应报分管经理审批。

  (3)单价20xx元以上由公司经理审批。

  (八)轮胎管理:轮胎实行单车一一对应使用,由胎管员建立单胎使用登记卡台帐,跟踪管理单胎使用全过程,要记录单胎的使用起止日期及里程表读数。胎管员结合车辆各级维护,根据轮胎的.使用技术状况,视需要进行翻面和换位,使轮胎磨损均匀,并做好台帐记录。管胎员发现轮胎异常应及时汇报机务科,组织有关人员技术鉴定并解决处理。轮胎需要更新时,由管胎员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并报过程检验员记入单车维修技术档案,胎管员每月底将更换轮胎情况报机务科。

  (九)对进修的小车,根据维修规范和维修项目对小车进行必要的检查,判断故障原因和决定维修手段,维修过程严

  格执行“三检”制度,严格按照维修工艺规范、技术标准,把好小车维修安全质量关,努力提高维修合格率,减少返修率,确保小车维修出厂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十)小车路途发生机械故障抛锚时,维修厂负责做好小车的抛锚施救工作,维修厂接到施救通知时,将在第一时间内组织施救维修,施救工作做到及时、快捷、安全,保质量、保进度。

  五、车辆安全管理:

  安全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事故处理、车辆投保、保险索赔、交通违法行为、租赁异常涉及公安机关的相关事宜的处理等工作。

  (一)公司安全教育活动: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 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组织开展驾驶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5、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二)事故损失处理、保险索赔与善后工作。

  1、车辆出险后请立即向公司报告

  报告事项: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事故车辆损失及人员伤亡大致情况。

  2、车辆发生事故后,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3、车辆肇事后,能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报保险公司查看现场,按简易程序处理;未能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应报告公安机关交警处理。待事故结案后,应缴交事故认定书原件。

  4、事故发生后,承租人能自行处理的,自行处理,自行

  处理后应缴交相关凭证原件,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未能自行处理的,要求公司派人处理的,公司应派人协助处理。

  5、若因事故导致车辆停驶(未能营运)承租人应承担停驶期间的费用(按日租车价格计算)。

  6、事故发生后承租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维修车辆,需到公司指定的维修厂维修。

  7、事故发生后,若承租人的原因,造成车辆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或保险公司拒赔,由承租人承担全部损失,承租人应配合保险公司的要求,补全补齐相应的索赔材料。

  8、事故发生后,承租人应垫付事故的相关费用,若承租人未垫付由公司垫付的,承租人应向公司支付,公司垫付的自垫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

  9、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部分或其他一切损失,承租人应全额承担。

  (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1、自驾车辆租赁期间产生的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未引起交通事故)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公司应尽快帮承租人查询违法信息,及时通知承租人自行处置。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承租人,应承担200元/天的违约金,若查无违法信息,30日左右如数退还违法保证金。

  2、带驾车辆租赁期间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参照客二公司驾驶员违法行为管理办法处置。

  (四)跟踪管理、通过GPS定位系统监控车辆。

  1、坚持谁值班,谁监控,谁记录,谁负责原则,做好GPS监控记录。

  2、掌控不在线车辆,查明原因,及时查处屏蔽信号、干扰信号、损坏车辆等违规车辆。

  3、GPS监控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监控日志记录,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六、驾驶员管理:

  1、服从调度,按时、按质完成工作驾驶任务。

  2、遵守交通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3、根据派车单出车,严格按照派车线路行驶。

  4、驾驶员出车在外必须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第一时间回复公司的任何联系。

  5、驾驶员出车前回场后应认真检查车况,填好车辆检查表。

  6、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维护、保养好指定车辆,保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7、遵守保密规定,不随意传播、打听与出车任务无关的信息,不泄露公司公务活动及出车期间掌握的有关机密事项,执行接待任务的驾驶员不得发表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

  8、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驾驶员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必须准时上班,在公司内等候工作,临时有事离开必须请假。

  9、驾驶员应遵守车辆管理规定,严禁私自出车、借车、租车,不准私自配制钥匙。

  10、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要讲文明,有礼貌。

  11、驾驶员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自理。

  12、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于合法位置,任意放置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损毁、失窃等,驾驶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得违规停放车辆

  13、驾驶员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

  14、加油费、停车费、过路费,按趟次填报审核,向公司财务科报销。

  15、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服从安排、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对工作怠慢,没有责任心、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除名处理。

租赁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的管理与核算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施工项目所需租用的机械设备必须由公司统一招标后由分管领导确认批准后方可使用,并签定长期租用合同。

  第三条:公司施工项目所需大型机械来源为:从社会设备租赁单位租用。

  第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对大型起重设备和特种设备,租赁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安装资质、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备安全技术定期检验证明、机械机种在本地区注册备案资料、机械操作人员作业证明及地区注册资料,符合要求方可租用。

  第五条:机械设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操作证明,才能上岗,其他机械操作人员也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六条:公司各项施工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将本项目所租用的'机械设备擅自转租。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租赁原则第八条:按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用施工方案,选择所选机械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所需租用的机械设备一律实行项目统一管理和独立核算。

  第九条:从外部租用的设备实行招租。由三家货以上设备租赁单位参与竟标。由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考评供方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能力和价格等择优确定供方。

  第十条:租用的设备应选择整机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低,维修方便和互换性强的设备,避免使用淘汰产品。

  第三章项目租赁流程

  第十一条:各项管理人员(专职)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向设备租赁单位下达施工任务通知书(附件1)。施工现场验收单。施工任务通知书中需注明设备租赁方具体工作任务、机械大小型号,现场联系人电话。施工现场验收单由设备租赁单位保留,施工时由机械操作人员带至施工现场,工作完成后由施工班长用项目管理人员(专职)签字核准工作量。施工现场验收单由设备租赁单位留取复印件后原件上交项目管理人员(专职)保存、核算。

  第四章租赁机械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服从公司调配管理,计划内工作项目管理人需提前联系设备租赁单位,如遇抢修等紧急情况设备租赁单位需尽量根据项目管理人要求时间到达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规”规定。公司管理需整理出设备操作人员相应的安规条例拱设备操作人员学习方可上岗操作。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设备操作人员违章行为可对其进行经济考核,考核金额在租赁费结算金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如有故障应及时更换,保证施工进度。

  第五单租赁费的结算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设备租赁价格按照标价价格执行。

  第十六条:设备租赁结算由项目管理人员按季度编制结算单报公司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统一划拨。

租赁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发挥其在生产中的作用,降低成本,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项目部对外机械设备租赁及使用管理均采用本制度作业。

  第二章管理

  第二条、项目部机料部是项目主管生产机械设备的职能部门,在项目经理和分管副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项目部机料部管理机械设备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公司颁发的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通知、决定、意见,结合自身实情,制定相应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对本部门使用、管理的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登记、设帐立卡,建档立案;负责设备进出库清理与验收,运行中资料发放与收集;编写大修理报告和修理项目审核及资料整理。

  3、实施、协助、参与公司生产工程管理部组织的设备对外租赁,对内承包工作。

  第四条、经核定划拨给项目部的在用、库存机械设备及配件属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所有权属集团公司,项目部有使用权,但不得自行调出、转让、出售、报废、报损。

  经集团公司批准的设备调动、调剂,其上缴折旧费,由新使用方承担。

  第五条、机械设备档案是科学使用设备的依据。它主要有:随机的技术文件、验收报告、履历书。项目部在管理过程中,应认真填写设备档案,并如期向公司提供所需资料。

  第六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设备,属本规定所称谓的机械设备范畴。一般不同时具备上列两个条件的,视为易耗品,特殊情况下,单位价值低于标准,但更换频繁,易于损坏的,可不列入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折旧费提取标准依照其形成时间、类别确定。一九九六年合并以前购置的,年综合折旧率5%;合并以后添置的,一般控制在年8-13%以内,运输机动车辆年折旧率为15%。

  第七条、机械设备因操作正确,精心保养,使设备性能完好,延长修理间隔时间,节省修理经费,对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凡经保养和维修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中小修由项目部管理部门验收,凡合格的,项目部机料程部出示报销修理费证明文件;否则,其返工费,不予报销。因修理损坏零部件,视情况由当事人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三章租赁、出租和处置

  第九条、租赁的设备确实为项目部目前所必需,且项目部暂时无力购置或从成本上考虑目前不宜购置的设备。

  第十条、欲租赁设备的`项目部填写《生产设施配置申请单》报集团公司生产工程管理部批准后,项目部根据公司批准的《生产设施配置申请单》,应积极联

  系设备租赁商,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十一条、在设备到达项目部前,我方人员必需对设备的技术状况、维护状况和管理状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并在租赁合同中注明该设备当前的实际状况。以避免在归还设备时的纠纷。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中应含有以下内容:

  1、租赁物名称、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质量技术及当前的状况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3、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

  4、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5、租赁物交付期限、时间、地点及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

  7、租赁物损坏后赔偿方式

  8、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出租集团公司的机械设备,必须事先向生产工程管理部申报,经分管经理审核,获得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十四条、如未经允许出租机械设备,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当事人需按相同机械设备的现行市场价赔偿,还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燃没消耗高于原出厂标准20%,又条件通过技术改造降低没耗的;

  2、设备严重损坏,技术上无条件修复,或虽可修复,但一次修理费超过设备原值50%

  3、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型号老旧,且无配件供来源的;

  4、技术性能低劣,不堪使用或不能保证安全的;

  5、由于工程基项目停建或施工工艺变更,无法使用的专用机械设备。

  未经批准报废之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将零部件,辅机等应加以利用,并折价入帐,作变价收入处理;报废部变现资金上交公司,作残值入帐。

  使用限期未满,而又不宜使用的设备,经批准后可以处理,其差额部分由使用单位用发展基金补充。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条、我方项目部必需为设备提供场地、电源及适宜的工作环境,以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项目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每月应坚持填写《设施管理卡》。

  第十八条、投入生产的机械设备,应按其使用说明书要求和工程建设设计要求布置与安排,并采取防护、保卫措施。

  第十九条、机械设备的上岗人员需有相应的操作证,非持证人员和不熟悉设备性能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上岗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多班轮班作业,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爱护机械设备,按设备出厂说明要求经常进行检查、检修,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第二十二条、机械设备使用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应按机械设备出厂说明书规定选用,若无规定油种,可按性能接近的代用品牌号选用。

  加注的油料,在加注前应经过沉淀、过滤,不同品种的油料不得随便渗混,牌号不清或者再生油料未经鉴定,不得使用。第二十三条、严禁带病、超负荷和危及安全的运转,新工人及调换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测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第二十四条、机械设备由于使用、维修、保管不当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其本身非正常性损害、人身伤亡、财物损坏均为机械事故。

  1、机械事故按下列规定划分等级一般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内。大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000-10000元。

  重大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0000元以上或者造成人身重大伤亡。

  2、处理职责范围划分:

  一般事故,由项目部处理。赔偿原则按集团公司行政管理执行。处理结果报公司生产工程部备案。

  大事故或者重大事故,由公司生产工程部调查并写出报告,总经理审批。

  交通事故:由交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事故一旦发生,应及时逐级上报,认真调查,公正处理。凡责任人的行为造成的事故,应当依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除经济赔偿外,有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有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查实后,从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规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机料部对本规定有解释权。

租赁管理制度7

  塔吊做为本公司大型机具,其租赁执行下列制度。

  一、塔吊原则上需保证本公司项目部租用,如已满足内部使用后方可对外租赁,租赁除正常交费外还需签定租赁合同。

  二、塔吊租赁原则上由公司生产副总统一安排,以便根据生产情况统筹安排。

  三、塔吊租赁需遵守的规则

  1、租赁方法

  项目部承接新项目时,需提前15天向公司生产副总提出申请,以便生产副总能够根据项目规模调派其相应规格、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塔吊。

  2、项目部承接项目后,公司只要有未出租的塔吊,项目部不准外租。

  3、租赁时间的计算

  自项目开工、塔吊安装试运行内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以项目部提交报停申请经生产副总核实后签字之日止。

  4、租赁费用的计算

  租赁费用以公司规定的价格以日计算。

  5、租赁所包括的费用

  (1)塔吊使用期间的租赁费。

  (2)塔吊接转发生的拆卸费、运往新栋号的运输费。

  (3)新栋号塔吊的安装费。

  (4)没有接转栋号拆除后运往大库的.运费。或新栋号使用塔吊自大库运往新栋号的运费。

  6、维修配件及费用的承担

  (1)塔吊公司每年应对其进行正常的维修和保养,项目部在新项目使用前需对其运转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使用,租赁费用开始计算。

  (2)塔吊在开始使用后,如发生故障,大型机件的更换和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指正常磨损、非塔司人为造成的损坏和维修费用,如项目部使用期间塔司违章作业和人为所造成的损坏不包括在内,界限200元以上,包括200元)小型配件的更换(指199.99元以下的,包括199.99元)由项目部自行更换,公司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注:公司所承担的费用机械部门负责人必须经过调查,确实属正常磨损和非人为造成方可更换。

  (3)钢丝绳属正常消耗附件,更换钢丝绳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四、塔吊租赁其它规则

  1、项目部租赁塔吊期间需进行正常的维修及保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20xx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db13(j)45-20xx标准的有关规定。

  2、使(租)用塔吊严格按国家、省及地方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禁止违章作业,如违反有关规程造成机械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一切经济损失均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3、项目部使租用塔吊所发生的费用(指租赁费,不包括安拆费、运费,安拆费和运费由项目部用现金自行支付)由转入公司项目工程款中扣回。外部租赁采取交押金和预付费的办法,租用期满后一次结清租赁费送交公司财务部。

租赁管理制度8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

  2、合同文本要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大宗型资源要向县级农经部门备案。

  4、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双方协商解决。对农民关注度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6、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租赁管理制度9

  1.0 目的

  规范物业(房屋、商铺、街市等)的租赁工作,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所辖各物业公司(管理处)的对外租赁管理工作。

  3.0 职责

  3.1 经营部负责物业对外租赁业务的组织实施。

  3.2 经营部负责有关租赁费用的收取、催缴。

  3.3 各物业公司(管理处)负责人负责租金的审批和租赁合同的签署。

  3.4 业务总部负责对各物业公司(管理处)物业租赁管理的监控。

  4.0 工作程序

  4.1 经营部根据房屋、商铺租赁市场行情及公司闲置的租赁房屋、商铺情况适时刊登招租广告,对外招租和接受盘源。

  4.2 合同洽谈。

  4.2.1 业务员就房屋、商铺、档口的位置、面积、价格、租赁期限等与来访单位或个人进行报价、洽谈。

  4.2.2 对留下联系方式的来访者及来访电话进行记录,并跟踪直至租赁或对方取消租赁意向。

  4.2.3 对要求现场看房者,积极安排陪同看房。

  4.2.4 未出租的房屋、商铺、档口的钥匙由专人负责并做好标识。

  4.3 合同的拟定及签订。

  4.3.1 根据双方洽谈达成的条件,拟定《物业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评审。

  4.3.2 评审后的合同交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签章。承租方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承租方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承租方为单位的需提交政府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存档。

  4.3.3 承租方到公司财务部交纳租赁保证金。

  4.3.4 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审准合同并签署租赁合约。

  4.3.5 合同签订后送房屋、商铺租赁管理部门鉴证。

  4.3.6 将鉴证好的合同正本分送公司办公室、财务、承租方,并由收方签收。

  4.3.7 合同正本及相关资料交行政管理部存档。

  4.3.8 通知出租房屋、商铺所在的房屋管理部门。

  4.4 出租房屋、商铺的交付。

  4.4.1 承租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后,即与承租方办理租赁的验交手续。

  4.4.2 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业的钥匙。

  4.4.3 填写《已物业登记表》,并存档保留。

  4.5 租金的催缴。

  4.5.1 经营部每月月底前向承租方送发租金《交费通知单》,如无法在此期送达,应每日电话催询或登门拜访送交,直至收到为止。

  4.5.2 管理人员每月按时收缴房屋、商铺租金。对以现金交纳的承租物业的租金,业务员应与财务部人员一同前往收取。

  4.5.3 管理人员登门拜访时,应向客户出示工作证件,说明身份。与客户交谈应保持友好的态度,说话有分寸,谈吐要文明(::详见相关规定)。

  4.4.4 对于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应每日以电话催询或登门拜访的方式催询,并做好记录,直至其交款或采取进一步的催款措施。

  4.5.5 在采取如锁门、断水电等进一步措施前,应采取各种方式知会承租方,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还要取得物业租赁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的支持与协同,并做好通知的签收记录。

  4.5.6 将承租方交纳租金凭证(支票或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回单、发票等复印件)归档留存。

  4.6 合同的变更。

  4.6.1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生的有关合同价格、租用面积、租用期限、交款日期等的变更,如属我方提出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立即通知承租方并做记录;如属承租方提出,应提供书面的文件,按合同的评审程序重新审批。

  4.7 合同的终止。

  4.7.1 凡合同终止皆应按合同中的具体条文进行。在承租方搬离时应与物业管理处联系,并尽可能的人员在场提供适应的帮助及监督其搬离,防止因搬离而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失,并及时向所在物业租赁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4.8 房屋的接收。

  4.8.1 新用于租赁的物业的.接收,应准备好平面图及水电等设施的图纸,于现场进行观察,并测试物业内的各种设施,做好验收记录。若发现大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交验方。

  4.8.2 对于承租方退房的接收应按物业交付的项目进行验收。若物业经过二次装修,对物业的主要设施(::墙面、地板、窗户、水电设施、空调设施等)进行验收,正确填写验收记录,报公司领导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原样。

  4.8.3 验收结束后取回钥匙,做好标识和交专人保管。

  4.9承租方退租物业要将所有应交租金及有关费用结清后,方可将租房押金退还。

  经营部人员负责协助原承租方办理退租赁保证金手续。

  4.10 根据上月出租物业租金收缴情况,做好租金收缴情况月报表。

  4.11 按承租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改及编制已租未租物业情况表。

  4.12 回访

  4.12.1 经营部人员在每月催缴租金的同时,应征询承租方对租赁工作的意向及租赁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尽力协助解决。

  4.13 保安部、物业部对于空置的物业,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房屋的安全情况。

  4.14 对房屋、商铺的租赁具体见《租赁服务工作规范》。

  4.15 街市的租赁及管理具体按《市场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5.0 相关文件

  5.1《租赁服务工作规范》(wi-7.5.1-01-01)

  5.2《市场管理工作规范》(wi-7.5.1-01-02)

  5.3《分供方评审与管理控制程序》(qp-7.4-02)

  6.0 表格及记录

  6.1《已租物业登记表》(qr-7.5.1-01-01)

  6.2《交费通知单》(qr-7.5.1-01-13)

租赁管理制度10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目的:本程序明确规定了管理处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和解除租赁合同的有关事宜,以保证对客户优质管理服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管理处对住宅区商业网点及业主委托物业管理租赁合同的签订与评审。

  二、各自职责

  1、管理处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业主委托房产及区内商业用户的租赁管理。负责与客户联系;特殊租赁合同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负责与客户签定和解除租赁合同。

  2、保安部:负责消防治安事宜及客户出入小区货物的检查与放行;客户二次装修方案的.审批及地盘管理。

  3、管理处:负责住户入住手续的办理和退房的验收。

  4、财务人员:负责各项费用的核算、结算和收取。

  5、工程环保部:负责出租设施的日常维修。

  三、工作程序

  1、业主委托房产的租赁

  (1)、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接收客户租赁信息(包括电话、面谈、实地看房提出的需求等),对客户的租赁信息及时登记,填写《租赁信息登记表》。

  (2)、客户服务中心人员对前来求租的客户请其出示具体证明材料,如: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明。

  (3)、负责解答客户的要求,在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时,签订租赁合同,并留下客户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客户,暂缓签订租赁合同,并填写《租赁合同评审记录》表,必要时会同工程维修部、保安部进行评审。客户服务中心将我方评审意见通知客户,双方再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与客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5)、办公室发出《开房通知单》,将客户的特殊要求填写附注事项栏目,一份留存,一份交管理站。

  (6)、财务人员根据《开房通知单》和《租赁合同》,计收费用。

  (7)、财务人员将客户资料输入电脑。

  (8)、管理处根据《开房通知单》为客户办理入住手续。

  2、客户的入住管理

  客户需要装修的,先提出书面装修方案,由保安部负责审批。按照《二次装修管理》程序进行。

  3、商业网点的租赁

  (1)、商业网点租赁价格的确定

  物业处按照政府颁发的指导价格及市场行情确定商业用户租赁基本价格。

  (2)、财务人员根据《租赁合同》计收费用,并将客户资料输入电脑。

  (3)、客户服务中心对区内商业网点实施统一管理。

  4、合同修改和续签

  (1)、当管理处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时,客户服务中心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租户,达成一致意见,取得租户的书面认可。

  (2)、当客户提出修改时,客户服务中心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评审,以书在形式对租户提出的修改进行确认。

  (3)、当租赁合同期满,租户在原有条件下提出续签合同时,由客户服务中心和租户在原合同书上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4)、更改过的合同和续签过的合同由客户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传送到各相关部门,亦作相应变更。

  5、退房手续的办理

  租户退房手续的办理按照《住户管理》程序执行。

租赁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 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房产。

  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区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必须事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条 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拟出租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申报表》和招租方案,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需提供评估报告;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三)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批复,经批准后送至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第九条 房屋集中招租时间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业单位须分别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条规定将材料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12月份申报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4月份申报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8月份申报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单位应于租期届满前4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

  第十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十一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公开招租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房屋招租信息要通过区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发布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督公开招租全过程。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对原承租者给予优先。公开竞租流拍的,允许房屋出租单位自流拍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竞租起始为条件协议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组织公开竞租。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统一使用《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书》文本。

  第十五条 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按租金收入的税后金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对上缴的租金收入按全额拨款单位80%,差额拨款单位90%,自收自支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100%的比例补助给房屋出租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条 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度终了之后1个月内,单位应将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闲置情况,上报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届满。有关出租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补报《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备案表》,并将租赁合同(协议)向区财政部门备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本办法发布后,新办租赁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工程指挥部(管委会)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各投融资性公司的房屋出租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租赁管理制度12

  为了保证xx太阳城的环境、安全的可靠性和商铺整体观瞻的统一协调,为创建全国优秀示范小区打好基础,特对商铺租赁与经营做如下规定,敬请各位业主遵守:

  一、商铺的租赁管理

  商铺业主不论自行经营或转租给他人经营,双方必须一同将经营内容、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承租人的相关资料交到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同时承租人须根据其经营管理内容,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相关上墙证照复印件交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二、商铺的使用功能

  本小区的各商铺在设计上考虑到餐饮的油烟、娱乐的噪音、购副食品日用百货的方便,在区位区域上有规划,原则上有实用功能必须符合商铺本身的设计使用功能。即设计的百货副食品商铺禁止开设餐饮和娱乐,但餐饮商铺可用于开设百货副食品店。

  三、商铺的环境管理

  小区商铺餐饮经营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商铺经营产生废气、废油、噪音等,必须有消除措施并在装修前将处理方案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如无可行措施则应改营其他项目,不得擅自施工和违规。如发现其违规行为,物业管理中心将按照本小区装修管理方面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

  空调外机必须放置于物业公司统一划线位置,解决好出水问题。

  街沿上不得摆放货物(架)桌椅、招贴、清洁用具等有碍环境秩序的物品或在商铺外经营、工作,所产生垃圾集中投放到垃圾桶内。商铺玻璃、广告请各位业主定期清洁,以与大环境相统一。如各自清洁有难处,物业管理中心可提供有偿服务。

  商铺广告灯箱钢架及走线将由物业公司统一制作标准,业主施工时按此标准制作,不得违规。业主可自行请其他广告公司制作,亦可请物业管理中心聘请的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公司按市场价格收费。其目的在于规范广告灯箱的统一和协调,使小区外观更整齐、美观。

  四、商铺的安全管理

  为保证小区业主/住户的安全,物业管理中心夜间有保安巡逻,但仍请商铺经营者派人值守,以防不测(夜间值守人员应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服物业管理中心备案)。为保证消防安全,商铺内都设有消防设施,业主或承租方在装修时应对该商铺的消防方案及人员培训做出具体安排,不得有消防隐患存在,并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条例。物业管理中心将不定期的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对所有商铺的经营者进行消防演习和消防知识培训。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篇(一)市场营销部(或相关部门)

  1、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查验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即:法定资格。并复印留存备查。

  2、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附签治安、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应关心和了解租赁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规、是否履行与公司签约的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并及时与保安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二)保安部

  1、应把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纳入于公司安全防范的护卫体系。

  2、要帮助租赁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并经常予以业务联系和指导。

  3、赁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4、定期召开租赁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任务以及公司的贯彻意见进行传达和布置。

  (三)租赁方

  1、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承租场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

  2、承租场所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租赁方需对承租场所进行改建和装修,必须经公司审核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治安、消防、文化)批准。

  4、承租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器,需要增添电器设备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安装和扩大容量。

  5、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员工下班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6、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发现客人中有违法活动应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7、租赁方对上级主管部门(含政府职能部门)公司保安部门开展的业务工作和安全检查,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租赁管理制度13

  大市场项目商铺租赁管理规定

  一、业主在市场购买的商铺,可以自用、自行出租或委托xx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出租。

  二、业主如果委托物业公司出租在市场购买的商铺,需出示房产证或其它手续(如购房发票、买卖合同等),手续齐全方可办理有关委托租赁合同。

  三、业主如果自行出租在市场购买的`商铺,必须先到物业公司市场管理部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四、业主如果中途违约,造成使用人经济损失由业主负责赔偿,与物业公司无关;如使用人中途违约,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则由物业公司扣除使用人保证金,以补偿业主损失。

  五、商铺使用人必须认真履行租赁合同,不能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得将商铺转租、转借或者换房,否则,物业公司有权收回商铺的经营权。

  六、人在租赁期满时,须经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退房手续。

  七、租赁物业公司自有商铺经营须遵守租赁合同条款。

租赁管理制度14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规则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对于员工薪资、奖金、津贴等事项制定。第二条薪资给付原则薪资在给付原则上,应与公司委派的工作成正比。因此,非规定的休假及非公司委派的勤务,不支付薪资。

  二、薪资的分类、给付第三条薪资的分类薪资包括两大部分:

  (一)基准内薪资

  (二)基准外薪资

  1.提早上班、加班津贴; 2.深夜津贴;

  3.假日加班津贴;

  4.轮班制勤务津贴;

  5.休假日勤务津贴;

  6.警务津贴(比例分); 7.值班津贴;

  8.通宵津贴;

  9.调驻津贴;

  10.交通津贴;

  11.春节加班津贴;

  12.临时传呼津贴。第四条缺勤扣除基本额员工缺勤时,依基准内薪资×1176×缺勤时数,为缺勤扣除基本额。 第五条本薪本薪金给付原则,包括下列四项:

  (一)本薪依员工的职务及执行能力决定。

  (二)本薪包括基本薪资及年资两种。

  (三)新进员工的薪资计算方式,依表-1“初任基准薪资表”的标准给付。

  (四)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依表-2“员工年龄最低薪资表”的标准给付。

  第六条职等津贴

  经公司试用期满的员工,由人事科评定员工的职等,依表-3“职等津贴表”的标准给付。

  第七条扶养津贴公司对于须负担家庭生计,并提供扶养眷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依表-4“亲属津贴给付额表”的标准办理。

  第八条住宅津贴住宅津贴乃为贴补员工因无自用住宅,而须租赁房屋时,依表-5“住宅津贴补助表”的标准办理。

  第九条调整津贴员工因调职居住公司宿舍时,可中止住宅津贴,另依表-6“调整津贴补助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轮班勤务津贴实行轮班制的勤务人员,依表-7“轮班勤务津贴(定额分)表”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警务津贴凡任职警务勤务人员,依表-8“警务津贴(定率分)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福利津贴员工的福利津贴,依表-9“福利津贴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基准外薪资基准外薪资给付标准,依表-10,表-11,表-12,表-13的各项规定办理。第十四条薪资计算期间及支薪日

  (一)每月薪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16日到本月份15日止,为本月的勤务及薪资计算期间,并于该月25日支薪。

  (二)遇发薪日为假日时,则提早一日支付。若发薪日遇连续假日时,则于休假后第一天上班时支付;但不可延至27日以后支付。第十五条尾数计算薪资计算时,有未满一元的尾数产生时,以一元计算。

  第十六条支薪方法

  (一)薪资发放时,一律以现金直接支员工薪金。

  (二)员工死亡时,或因事无法直接交付员工时,可通知家属携带相关证件,委任代领。第十七条禁止抵消、冻结员工事先借支时,不得以薪资相抵,也不得以此作为债权担保,而予以冻结。第十八条紧急时的支薪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员工的请求,可不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其已工作日数的薪资。

  (一)本人或扶养的眷属因生产、生病或灾害时。

  (二)本人或扶养的眷属结婚或葬礼时。

  (三)本人离职时。

  三、扣除、不支薪等

  第十九条下列规定,可自薪资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薪资所得税及其他法令规定须代扣的事项。

  (二)劳保费、团体意外保险费。

  (三)福利金。

  (四)工会协定的会费。

  第二十条假日、请假的薪资

  (一)员工缺勤时,每缺勤1天,扣除1天的缺勤薪资。

  (二)每一计薪期间,因私人事由请假时,缺勤日数超过16天以上者,以基本薪资的80%×出勤日数,作为该月的出勤薪资。

租赁管理制度15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

  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负责人(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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