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报告

时间:2022-11-08 15:56:28 报告 我要投稿

审判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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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报告

  良好的审判管理体制有利于规范审判行为、推动审判工作全面发展,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目前各地审判管理工作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理论体系不完善,工作职能发挥不均衡,先进工作经验未推广。面临现行审判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我们必将重塑审判管理体制价值观念,以期构建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新形势的科学审判管理体制。

  笔者通过深入了解部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情况,近几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各种审判管理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已建立,审判权与监管权相对分离,但未能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应有的机制作用。工作重心仍停留在审判流程等程序性管理方面,对审判管理还缺乏更深的理论认识,无完善的审判管理体制,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具体如下:

  一是未明确审判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审判管理最初是借助行政权管理的模式,之后发展为以流程管理为重心的基础管理模式,这已不再适应新型审判需求和司法改革的需要。审判管理应逐渐成为一个独立体系,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扩大办案效果为工作目标。坚持依法管理、维护审判权独立为原则。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实践中具体该“如何管”“管什么”无完善具体的操作模式和管理体制,导致部分法院仍简单地认为审判管理就是管审判流程,管案件审理期限,难以发挥审判管理应有的机制作用。

  二是审判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无统一标准,导致各地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发展不均衡。部分基层法院积累了一定管理经验,探索了一些新的管理模式,但未得以推广。目前应急需加强审判管理工作调查与研究,制定较为系统的审判管理工作制度,狠抓落实,以规范基层法院各项审判管理工作。

  三是未充分认识审判管理工作的价值追求。审判管理应紧紧围绕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展开,要在公正与效率主题上确保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合理配置资源,从而保证审判工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

  针对各地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体制呈现的种种弊端,笔者对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体制谈一些初浅的看法。力求建立以程序管理为中心,以促进司法公正为主体,以获取良好的司法效果为落脚点的科学审判管理体制。

  一、科学管理体制以审判程序管理为中心。

  1、传统审判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严重,程序不合法将直接导致实体不公。程序是实体之母,程序合法的最终目的是规范审判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所以审判管理应突显程序管理的中心地位,增强审判人员的程序意识,

  2、审判程序管理是对立案、审判、执行全部诉讼过程进行合理、科学、有序、程序性规范,包括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程序合法性的管理。其要求建立完善的审判流程制度,实现案件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分立,分权制约。

  流程管理将案件审理过程分为立案、移送、审理、合议、文书送达等不同环节,并对其分段管理,明确拖延办案的责任人。落实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流程管理职责,及时做好各办案环节的催力和审限跟踪、预警。

  3、通过案卷评查看审理程序的合法性,从案件受理、立案、送达审理的期限、审理程序的适用等方面看每个案件是否从程序上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对评查中发现的易出的程序性问题,反馈给业务庭室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以规范审判行为。

  二、科学管理体制以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管理,促进司法公正为中心

  1、审判管理就是管审判和执行。创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模式,应以改革审判方式和执行工作为重心。审判方式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使审判模式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的价值目标。审判方式改革应紧紧围绕审判全过程,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审判公开是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符合审判规律和发展方面,是诉讼走向民主、文明的要求,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审判权行使的监督。落实公开审判要求全面贯彻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法庭审理过程、宣判公开,反对“暗箱操作”,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通过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案件质量管理职责,严格审查案件实体的公正性,对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经审委会评议后决定是否追责,严格控制违法审判率。

  落实审判组织负责制,行使独立审判权,改变我国传统法院审判体制中,案件的裁判结果经审判庭、院长层层审批的现象。使案件审判避开行政权力或其他因素的干预而缺乏公正和效率。明确规定案件审批程序和审判职责,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对案件质量直接负责,促使审判员自觉加强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2、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应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执行人员的强制执行权,排除执行阻力。对有财产而拒不执行或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按诉讼法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未按通知书协助执行工作的,依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罚款。目前执行难问题关键在,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执法环境差,无法独立行使权行权,执行人员无完善的保护措施,建议最高院出台相关规定,确保执行效率和效果。

  整合执行力量,设立专门执行部门,法庭办结案件归口到执行局统一执行,避免因分散人力、物力而影响执行效率。目前有部分基层法院采取这种模式,统一调度执行装备和人员,便于集中执行和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取得了较好成效。

  推广移送执行和委托执行。对便于执行的民商事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部门,以便利群众和简化程序,对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依法定程序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便于节约执行资源。积极开展积案执行,每年至少组织二次积案集中清理。

  充分发挥调解机制作用,对婚姻家庭类和群体性利益案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力争化解家庭和社会尖锐矛盾,案结事了。定期分析审判形势,注重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定期开展入街道、入乡镇的法律宣传教育和入学校、入企业的法制讲座,以增强民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加强审判管理宣传和理论研究,推动审判管理工作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各地法院外网平台作用,对审判管理的新点、亮点及时宣传报道。定期总结审判管理工作经验,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对审判管理的疑难或新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和理论研究,借鉴先进法院的工作经验。

  四、科学管理体制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确保审判管理科学运行

  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对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或违法审判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评议,分析错案原因,过错程度,将责任追究到人,以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和监督。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而错判的案件,对有过错的委员也应追究责任。

  制定系统的审判管理制度和内部考评规定,激励干警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明确审判管理办公室狠抓案件质效的职责,定期通报各庭案件质效情况,综合分析审判形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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