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方案

时间:2025-09-25 08:17:33 方案 我要投稿

【优】股权激励方案

  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行动所制定的计划类文书。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股权激励方案,欢迎大家分享。

【优】股权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1

  股权激励能够帮助公司吸引人才,促进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壮大公司的实力。股权激励需要进行方案设计,然后由全体员工进行遵守。那么,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范文)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了体现xx的公司理念,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机制,有效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不断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现对公司创业伙伴xxx进行干股激励与期权计划,并以此作为今后行权的合法书面依据。

  一、干股的激励标准与期权的授权计划

  1、公司赠送xxxx万元分红股权作为激励标准,xxx以此获得每年公司年税后利润(不含政府补贴和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分红收益,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公司股份制改造完成日为截止日。原则上干股激励部分收益累积后作为今后个人入股资金,暂时不进行现金分配,在期权行权时一次性以税后现金分红形式进行购买股份,多退少补。

  2、公司授予个人干股,在未行权前股权仍属原股东所有,授予对象只享有干股分红的`收益权本次确定期权计划的期权数量为xxx万股,每股为人民币一元整。

  二、干股的激励核算办法与期权的行权方式

  1、干股分红按照公司的实际税后利润,公司财务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向管理层透明与公开,并指定主要管理人员参与监督。每年税后利润暂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最终确认在公司股份制改造时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审计报告为准。

  2、期权行权在公司改制时进行,并一次性行权,如放弃行权,公司按其所持干股的累积分红按税后的现金分红形式支付其本人。

  3、行权价格按行权时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确定,出资以其所持干股累积未分配收益冲抵,多退少补。如干股累积分红收益不足以支付全部行权金额且本人不予补足,则对应不足出资部分视为其本人自愿放弃,原权益仍属于原股东,其本人相关股份数量根据其实际出资情况自动调整,其相关损失也由其本人承担;期权行权后,公司以增资形式将员工出资转增为公司股本

  4、入股人必须是其本人,同时必须符合公司以下相关要求;

  5、期权转股手续与股票流通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上市需要,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的增资或引入战略投资者,则公司在保证其本人现有期权数量的基础上,有权对公司股权进行重组,以便保证公司的顺利上市。

  三、授予对象及条件

  1、干股激励及期权授予对象经管会提名、股东会批准的核心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骨干员工;

  2、本方案只作为公司内部人员的首次激励计划

  3、授予对象必须是本公司正式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司制度,同时愿意接受本方案有关规定

  四、基于干股激励与期权计划的性质,受益员工必须承诺并保证:

  1、承诺绝对不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经营、控制与本公司所从事业务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

  2、保证有关投入公司的资产(包括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存在任何类型或性质的抵押、质押、债务或其它形式的第三方权利。

  3、保证不存在任何未经披露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投资情形,也未为投资之目的充当任何第三方受托人或代理人。

  4、为确保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经营,本人保证在公司上市的3年内不离职,并保证在离职后3年内不从事与本人在科博达工作期间完全相同的业务经营活动,无论何时也不泄露原掌握的商业秘密。

  5、本人同意无论何种原因在公司上市前离职,离职前所持的干股激励收益根据账面实际金额,按照税后现金分红形式支付给其本人,原授予的干股激励由于本人离职自动终止,期权计划同时取消。

  6、如果在公司上市后未到公司规定服务期限内离职,本人同意按照(上市收益按三年平摊)的原则,将所持的股权收益按照上市前双方约定的有关规定退还未服务年限的收益;

  7、在公司上市前如有违法行为被公司开除,本人承诺放弃公司给予的所有干股激励所产生的一切收益;

  8、在公司上市后如有违法行为被公司开除,本人同意按照上述第六条双方约定的(退还未服务年限的收益)规定处理。

  9、任职期间,本人保证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如存在职务侵占、受贿、从事与本企业(包括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相同的经营活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本人愿意支付十倍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同时愿意接受公司对于本人的行政处罚甚至开除处理;

  10、本人保证所持干股激励与期权不存在出售、相互或向第三方转让、对外担保、质押或设置其它第三方权利等行为,否则,本人愿意由公司无条件无偿收回。

  本人保证不向第三方透露公司对本人激励的任何情况。

  五、股东权益

  1、期权完成行权后,按照上市公司法有关规定,其以实际出资享受相应表决权和收益权。其他相关权益,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2、公司根据其投资企业实际盈利情况确定分红,若公司分红用于转增资本,视同其实际出资,其相关税费由股东自己承担。

  3、今后如因上市股权增发需要,公司有权对股权进行整合,具体股权整合方案届时协商确定。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否则必须承担由此造成其它方损失。若因一方违反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其他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不可抗力

  因不能预见且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不可抗力,造成一方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可以免于承担其他方损失赔偿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八、其他

  1、本协议变更、修改或补充,必须由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决定,或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若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考虑到上市的有关要求,本协议正本一份,用于公司备案授予对象保留>一份副本;

  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 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

股权激励方案2

  一、权利界定

  股权激励需首先明确激励股权的性质和限制,在确保激励效果的同时,对潜在风险进行有效防范。股权乃公司基石,一旦发生纠纷,严重之时足以动摇公司根基。

  二、权利成熟

  相对现金奖励而言,股权激励可以节省公司的现金支出,同时具有长效机制:公司利益与员工从此建立长远联系,公司业绩的增长对于员工而言同样存在未来回报。基于这种归属感,员工更具有做出出色成绩的工作内心驱动。

  三、权利授予

  虚拟股权的授予,源自持股股东股权所对应的收益,只需要公司、持股股东、激励对象签署一份三方协议,明确授予激励对象的分红权的比例与每期分红的计算方式即可。

  四、考核机制

  激励股权授予之后,必须配套考核机制,避免出现消极怠工,坐等分红的情形。考核机制可能因不同岗位而异,有很多计算细节,不必在股权激励协议中详举,而是公司与激励对象另外签署的目标责任书,作为股权激励协议的附加文件。

  五、权利丧失

  保持公司核心成员稳定,实现公司商业目标,是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激励股权的存续与激励对象的职能具有一致性,在这一点上发生分歧,公司商业目标无以实现,股权激励理应终止。

  激励股权丧失之后,需做相应善后处理:

  普通股权激励,实质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依据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强制回购条款,按照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回购,避免离职员工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同时由激励对象配合完成修改公司章程、注销股权凭证等变更工商登记事项,若仅在公司内部处理则不具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

  虚拟股权激励,实质是激励对象与公司、大股东之间的一份三方协议,效力局限于内部。一旦触发协议中的权利丧失条件,可以直接停止分配当期红利,按照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单方面解除即可;已经分配的红利,是过去公司对员工贡献之认可,不宜追回。

  混合股权激励,实质是由虚拟股权激励向普通股权激励的过渡,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已经签署的内部协议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故而公司与激励对象在签署相应的.解除协议后,退回激励对象已缴认购对价,并停止分红。

  六、权利比例

  激励股权的授予比例,应考虑公司当下的需求,预留公司发展的空间,同时注意激励成本。

  普通股权激励不用公司出钱,甚至可以获得现金流入,看似成本较低的激励方式,实则在支付公司的未来价值。

  虚拟股权激励虽不直接消耗普通股权,但在激励实施之后,第一期的授予的方式、授予比例、行权条件等,对后续的激励多少会产生标杆作用。

  股权激励要注意什么?

  第一,要避免水土不服

  水土不服就是作为老板,设计的方案一定是自己能都驾驭,如果是任正非式的老板,那么设计的方案就以分红为主,年底都能就能兑现分红。如果是马云式的企业家,激励政策就多以增值权为主。

  第二,能否实现机制的流动

  这是股权激励制度区别于薪酬制度最大的不同,薪酬政策是由人力资源部编写的,他在编写的过程中没有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或者很少考虑商业模式或者其他层次的问题,但是股权激励制度是由董事会主导并编写的,这是公司的最高战略决策部,在制定方案和政策的时候一定会通盘考虑公司的经营模式、营销策略、研发、生产,以及售后等等。

  五个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重点

  第一,要看公司有没有资格搞股权激励

  在这方面,新三板对挂牌公司尚无规定,此时应该参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最近一年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否定意见或是不能表达意见,或最近一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就不能搞股权激励。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审计报告不要打补丁,要尽量避免被处罚。

  第二,业绩设定

  股权激励的核心目的是把员工和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的捆绑,否则股权激励就背离了其本意。所以,股权激励是否有效的标志之一就是看有没有业绩设定。

  第三,要考虑股权激励的数量和预留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针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里说得非常清楚:股权激励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一激励对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上市公司一般体量比较大,10%股份的量是非常大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里面超过5%的都很少。

  第四,要考虑拟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具备资格

  目前新三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针对上市公司的规定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可以获得股权激励,但不应该包括独立董事。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参考新三板对增发对象的设计,即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因为股权激励是想让员工与大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如果激励实际控制人,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第五,要考虑是用期权还是股票来激励

  在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挂牌之前,可以直接用股票来激励。特别在公司没有引入PE的时候,股份没有市场价,不需要做股份支付,那时也不是公众公司,也无须会计师监管,通常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用代持也可以。

  13个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重点

  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要考虑很多问题,考虑完这些问题后是不是就会设计方案了?这也不好说,但考虑完这些问题以后,起码会得到一个方向。

  第一,要考虑企业的发展阶段和资本市场的阶段。

  如果企业已经挂牌了,这时要搞股权激励适合用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早期的时候通常是直接给团队发股票,这时分配一定要慎重,因为分出去就收不回来了,公司早期发展变化会比较大,创业团队人员进出频繁,一旦股权给出去了,人走了比较麻烦,后来了的人怎么办,都需要仔细考虑。

  第二,要看公司有没有资格搞股权激励。

  在这方面,新三板对挂牌公司尚无规定,此时应该参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最近一年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否定意见或是不能表达意见,或最近一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就不能搞股权激励。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审计报告不要打补丁,要尽量避免被处罚。

  第三,要考虑拟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具备资格。

  目前新三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针对上市公司的规定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可以获得股权激励,但不应该包括独立董事。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参考新三板对增发对象的设计,即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因为股权激励是想让员工与大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如果激励实际控制人,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第四,要考虑是用期权还是股票来激励。

  在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挂牌之前,可以直接用股票来激励。特别在公司没有引入PE的时候,股份没有市场价,不需要做股份支付,那时也不是公众公司,也无须会计师监管,通常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用代持也可以。

  第五,要考虑股权激励的数量和预留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针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里说得非常清楚:股权激励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一激励对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上市公司一般体量比较大,10%股份的量是非常大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里面超过5%的都很少。这涉及一个平衡的问题,激励股份发得多,股份支付就多,对公司的利润影响就会很大,每股盈余(EPS)会大幅下降。

  第六,要考虑是让员工直接持股还是通过持股平台持股。

  就目前而言,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持股平台是不能参与定增的(详见第八讲关于持股平台新规的学习和讨论),包括员工的持股平台也不能参与定增,持股平台参与定增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目前是走不通的。当然,市场上也有人在呼吁,对于员工的持股平台政策应该网开一面。

  第七,要考虑股票的来源与变现的问题。

  对于股票的来源,新三板没有规定,新三板股票的来源无外乎是增发或转让。

  第八,股权激励的定价和锁定期。

  股权激励就是为了激励,拿激励的人得有好处,如果现在股票有公允价,直观来说,股权激励的股票价格就是在公允价上打个折,这就是限制性股票的逻辑,如果现在股票10块,我给你打个5折,让你5块钱买,这个差价就是激励。上市公司用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是有明确规定的,就是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或者前20天(60、120,括号里是新规可以选择的)平均收盘价较高者,然后最多打5折。根据新规,你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定价,但是发行人和券商要做合理性的专项说明。

  第九,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区别。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这二者区别何在?这里我们谈到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都是指狭义的概念,对应的是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第十,税务问题。股权激励最终一定要兑现股权收益,而股权收益一定会涉及缴税问题。

  所以,我们在设计股权激励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好被激励对象的税收问题。

  1.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的税率问题。

  3.有限公司的税率问题。

  第十一,业绩设定。

  股权激励的核心目的是把员工和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的捆绑,否则股权激励就背离了其本意。所以,股权激励是否有效的标志之一就是看有没有业绩设定。

  第十二,股权激励方案需要行政许可吗?

  根据《公司法》,股权激励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目前规则,上市公司得到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均无须证监会批准。新三板目前没有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指南,在董事会公告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后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股转目前会事后审核该方案,如果股转认为必要,会发出问询,在回复问询的期间要暂停股东大会召开流程,待股转对问询回复满意修改发行方案后后,才能再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三,在新三板现行体制下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注意事项。

  在新三板股权激励细则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前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期权方案行不行得通。

  2.回购能不能操作。

股权激励方案3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指标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xx。06.039

  1引言

  股权激励起源于19世纪美国,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股权激励制度。1993年,深圳房地产龙头企业万科首先引用了股权激励,公司认为此举是顺应市场改革,并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留住公司员工的措施,成为我国首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代表公司,随后股权激励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在中国内地被上市公司所广泛采用。根据委托理论,公司治理中,公司股东与公司高层管理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公司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股东投入的公司资产,展开对如何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的问题下,因此产生委托成本,学术界普遍认为管理层股权激励的方式,作为一种着眼于长远的激励模式,股权激励原理是针对符合激励对象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授予公司股票期权,通过授予管理层一定经济权力的方式,使得被激励对象的部分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趋同一致,并且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公司利润、承担决策风险,降低公司股东的委托成本,能够很好统一股东与管理层双方的最终利益,能够在长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其中近年来普遍的研究中,不同学者采用不同指标和模式,多数认为管理层得到股权激励的刺激能够较好把握发展机遇、提升企业的绩效,公司层面的业绩行权考核指标多用于限制性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中,构造双固定模型实证分析了上述两种激励方式对企业财务业绩的影响,发现两种方式对业绩增加起到正面影响,尤其是限制性股票激励对上市公司业绩的激励作用明显大于股票期权激励的效用(xx,20xx),学者浦晓辉提出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的假设,并以我国上市公司为样本,用多元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管理层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综合绩效之间存在一定的正向相关关系,但由于存在以下几个原因,首先管理层的对激励的反应有限,再者企业所处的竞争环境中尚存外部不确定因素,再加上财务数据的舞弊风险有可能导致样本数据产生偏差,从而影响结果(xx,20xx)。因此研究如何通过设计良好的公司层面行权业绩指标针对被激励的管理层行权考核而言,成为一个研究话题。

  2我国目前股权激励情况简述

  20xx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同年进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盘活中国资本市场,为股权激励模式的在中国全面铺开奠定了基础。并于20xx年底再次就该试行文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目的包含结合社会各方面诉求,进一步明确激励对象;根据深化市场改革的方针,允许上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后,在一定程度上灵活、自由发挥等,尤其在征求稿附件中提到将原激励考核的业绩水平与历史业绩水平相比较的做法取消,给予上市公司在制定和决策上更加大的空间和余地。

  根据wind资讯金融终端,本文搜集了从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的54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公告,其中上市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

  近五年的数据显示,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的公司层面行权业绩考核指标仅侧重于考察财务指标,54家上市公司都采用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以及两种指标同时采用,少数上市公司在考察净利润同时,考察营业收入、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其中净利润表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我国股权激励业绩行权指标存在问题

  从统计结果来看,虽然仅有54家上市公司数据,但经过仔细分析,发现当前我过股权激励机制考评指标体系存在如下问题。

  3.1指标性质单一

  根据搜集数据显示,我国上市公司在行权业绩考核指标选裆瞎于单一,结构简单,仅仅注重了公司的经济效益,无法全面客观反映最终激励结果。在多元化时代中,单一的性质的指标往往难以满足公司多元化发展的需要,极有可能使得股权激励的被激励对象,往往为了获取自身利益,不考虑自身道德问题,甚至造成企业在上市公司高管的管理下,导致公司运营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3.2指标数量过少

  多数上市在公司层面的行权业绩指标设计中,往往只考核1~2个财务指标。虽较少的指标虽然简化了考核的流程,并可能存在某些指标可能涵盖了多个指标的考核内容标或者能够分拆成为多个指标组合运算,但是往往却容易一叶障目,不能够清晰的反映激励中存在的细节,完全难以发挥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措施。除此之外,较少的评价指标不能客观、全面的反应被激励对象的业绩,容易打击其工作积极性,甚至导致其心理失衡,不能达到预期激励目的.。

  3.3指标易于操纵

  多数上市公司采用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侧重于公司的经济效益方面,同时指标个数较少,在现行的股权激励机制中,很有可能引发某些被激励对象为了自己利益,通过自身或者与他人合谋采取不正当的财务盈余管理的手段,提高公司收益,达到考核目标,除此之外,根据陈艳艳学者研究,多数公司在设置行权目标的考核标准上,利用管理层权力制定较低的行权考核标准,削弱股权激励的效用,变相输送利益,造成股东财富损失(xx,20xx)。

  3.4指标多盲目抄袭、可复制性强

  在市场化的改革背景下,统计发现多数上市公司采用相同的业绩考核指标,不结合公司自身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依据简单、快捷的考核原则,采用盲目的复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考核指标,这样的做法使得激励的目的未必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容易偏离公司的发展方针,最终打击被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同时制定股权激励的薪酬委员会将产生工作依赖性。

  4指标设计的建议对策

  经过上述分析,我国现阶段的管理层股权激励在行权指标考核时,所设计的指标单一、易于操作和缺乏个性等问题,在此从上市公司设计指标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建议,其中部分建议具体内容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4.1吸取行业以往经验

  上市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在进行每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制定时,要搜集同行业中已经公布的激励方案,针对每个方案的授予期、锁定期、解锁期的业绩情况,通过大数据回测的方式,寻找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前后,目标公司的业绩改善状况,分析其最终的激励效果,选取标杆公司或者在某一方面指标设计具有的特点的方案加以研究,适当参考优秀同行的前车之鉴,有利于自身公司在指标设计时,节约设计成本,选取部分具有相对高的效度的指标。

  4.2结合公司所处实际情况

  上市公司在制定行权业绩考核指标时,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公司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公司内部环境,其中外部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技术环境、经济环境,内部环境包括企业资源、企业能力、企业文化等方面。波特五力分析模型、SWOT、PEST等分析方法,分析企业自身所处的环境,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激励计划。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殊性,涉及股票期权,则针对经济环境中的资本市场环境应特别给予重视,如在20xx年金融海啸席卷亚太地区,不少已经提前公布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上市公司,由于受到金融危机波及,许多上市公司未能达到事先约定行权条件,导致许多上市公司不得不终止股权激励实施,故上市可考虑选择市场低迷时期颁布激励方案,提高股权激励的激励效用,因为较低的行权价,从长远上分析,当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在锁定期逐渐转好,A股市场指数不断走高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也将进一步上涨,使得被激励对象手中的股票期权具有更高的价值。

  4.3采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传统的股权激励模式中,针对行权业绩条件的考核往往只重视个别财务指标,因此造成了指标体系结构单一、易于操纵,因此建议上市公司在考核过程中,可以借鉴绩效考核的模式,采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平均法设计综合性指标体系,即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其中财务指标可涉及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现金流量五个维度,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通过股票期权的方式授予被激励对象,促使他们努力为公司工作,以较高的利润回报上市公司股东,因此在上述财务指标的五个维度考察中,针对盈利能力的指标考核结果应占较大权重;非财务指标可涉及创新能力、竞争能力、企业社会责任三个维度,考察非财务指标的目的在于加强公司内部对被激励对象的监管力度,降低公司管理层道德风险,上述各个维度可再细分具体考核指标,最终借助计算机汇总层次模型得分进行评价激励效果。通过全方面、多维度的考察测评激励效果与预期目标的吻合度,同时防止被激励对象通过简单投机、操纵利润数据达到行权要求。

  5总结

  上市公司采用股权激励作为一种能够通过融合委托双方的最终目标的一种激励模式,能够有效缓解委托问题,以及降低委托成本,将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能获取部分财富让利于公司高层管理者,为公司留住高层管理人才、吸引人才提供了新的模式,将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作为被激励对象,设置恰当的业绩考核指标,是整个股权激励的关键环节之一。文章通过分析得出上市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在制定管理层股权激励业绩行权考核指标时,可考虑采用综合指标体系,以全面评价股权激励的效果,进而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回报公司股东。

  参考文献

  [1]陈艳艳。管理层对股权激励行权条件的操纵行为及经济后果[J]。现代财经(天津经大学学报),20xx,(09):95105。

股权激励方案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和保持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营造一个激励员工实现目标和自我管理的工作环境,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文化,鼓励员工为公司长期服务,并分享公司发展和成长的收益,特制定本虚拟股权激励方案。

  第二条 定义

  虚拟股权指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出资而可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拟制分红权(即获得与虚拟股权收益金额相等的激励基金)。

  第三条 有效期限

  本计划的有效期限为x年,即x年至x年,激励对象无偿享有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分红权,计划有效期满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授予激励对象该等比例的分红权。如在该方案的有效期内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通过了其他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表决后可以中止该计划。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公司董事会负责虚拟股权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年度税后净利润确定虚拟股权分配方案;根据员工持股情况设立员工个人持股明细账户,登记员工持有的虚拟股权状况,结算年终分红收益,办理虚拟股权的授予等事宜。

  董事会负责审核虚拟股权授予方案。

  董事会负责批准授予人选,制订年终分红方案,批准虚拟股权的授予方案。

  股东大会负责批准虚拟股权设置方案以及年终分红方案。

  第二章 虚拟股权的授予

  第五条 授予对象确定的标准和范围

  虚拟股权授予对象参照如下标准确定:

  (1)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

  (2)公司未来发展亟需的人员;

  (3)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

  (4)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

  授予范围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以及对公司有卓越贡献的新老员工等。

  第六条 授予对象的确定

  虚拟股权的授予,由公司根据上述标准在可选范围内提名确定具体人员名单,报经董事会批准。后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公司可以调整当年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新员工可作为当年度的激励对象。原则上员工需在公司工作满一个自然年后(自入职到该方案每年的实施时间)方可享受该方案。

  第三章 授予数量的确定

  第七条 虚拟股权持有数量

  虚拟股权的授予数量,根据虚拟股权激励对象所处的职位确定股权级别及其对应基准职位股数(经董事会表决同意后基准职位股数可按年度调整),根据个人能力系数和本司工龄系数确定计划初始授予数量,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最终授予虚拟股权数量。

  本方案实施或修订后,公司未来因权益分派、股票发行或其他因素导致总股本变动的,则上述基准职位股数按照总股本变动比例同步调整,相应基准职位股数按照变动时间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确定(x年(年份)股本变动已直接调整基准职位股,不再加权计算)。

  第四章 业绩目标与绩效考核

  第八条 业绩目标

  公司以年度营业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每年业绩目标为:年度营业利润增长率不低于x%(含x%)。上述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基准指标。在计算确定上述作为业绩目标的营业利润时,涉及本方案所产生的应计入考核年度的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第九条 业绩目标考核

  每个考核年度期满且审计报告出具后30天内,由董事会组织财务部门考核是否实现公司业绩目标。如公司业绩目标实现,则开始实施当年度的分红权激励,向激励对象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业绩目标未能实现的,不得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

  第十条 业绩目标调整

  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可对公司业绩目标做出相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对利润的影响:

  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更;

  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导致公司的税收发生重大变化;

  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产品的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发生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风险。

  如果调整后的`业绩目标变动幅度超过30%,则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十一条 考核周期本计划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一个业绩目标和绩效考核的周期。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

  每年年初,根据激励对象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确定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核,其中工作业绩是重点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与绩效系数

  每年年初,公司对上年度的个人绩效做评估,评定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和绩效系数(表4)。其结果作为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基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表4 绩效系数确定标准

  1、绩效平级:优异,绩效系数1.5;

  2、绩效平级:良好;绩效系数1.2;

  3、绩效平级:达标;绩效系数1.0;

  4、绩效平级:不达标;绩效系数0。

  第五章 激励基金的提取、分配和发放

  第十四条 年度激励基金总额

  每年以上述第八条所确定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股权激励基金的考核基准指标。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和虚拟股权占比核算和提取股权激励基金。即:

  当年激励基金总额=考核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加权虚拟股权总数/加权实际总股本

  每个考核年度末,当年激励基金总额参考经审计机构初步审定的财务数据和激励对象考核评定情况进行预提。在计算确定预提考核年度激励基金总额所参考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时,涉及本方案所产生的应计入考核年度的成本费用不予扣除计算。根据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确定考核年度最终激励基金实际应发放金额。

  第十五条 虚拟股权的每股现金价值

  每股现金价值=当年激励基金总额÷实际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总数

  第十六条 分红办法和分红现金数额

  将每股现金价值乘以激励对象持有的虚拟股权数量,就可以得到每一个激励对象当年的分红现金数额。

  个人实际可分配虚拟股红利=虚拟股权每股现金价值×虚拟股股数

  第十七条 红利发放

  当年的虚拟股红利在次年5月份发放,虚拟股红利以公司公告为准。虚拟股红利发放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到员工银行卡上,涉及到征税,公司代扣代缴。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修订、终止及其他

  第十八条 虚拟股份退出

  从激励对象离职或被解雇之日起所授予虚拟股份自动丧失;不再享有任何分红权。

  第十九条 转换条款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上市阶段的,虚拟股权可以通过一定的对价方案转化为股票或者现金补偿,具体转换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修订、解释

  本办法试行期为x年,试行期结束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定、修改和解释,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股权激励方案5

  股权激励作为重点面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它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封闭的系统,应该把它放到企业的薪酬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管理环境乃至公司治理的框架下去审视和把握。为此,要建立科学有效并符合企业特点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必要事先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和完善:

  一、绩效管理体系的支持

  "绩效考核"和"业绩条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保障作用和监管层对此的重视。

  绩效考核至少在两个环节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第一,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授予环节,绩效考核将是对被激励对象的获授资格和获授数量进行确定的重要依据;第二,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兑现或行权环节,能否达到一定的业绩条件将是被激励对象能否兑现收益和在多大程度上兑现收益的判断标准之一。

  应当说,以追踪股东价值为特征的股权激励机制本身是含有内在的绩效考核机制的,即:被激励对象的收益通过股权/股票价值的增长来衡量和体现,而股权/股票价值又是股东价值的体现--这也是股权激励的魅力所在。但这种内在的绩效考核机制并不能取代外部的绩效管理体系。

  这是由于:第一,股票价格有时并不一定能真实反映绩效和股东价值,受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的影响和内部人为操纵(例:美国的安然、世通事件)的影响,股票价格经常会偏离真实的绩效表现,这就需要并行的绩效管理体系来进行检查和纠偏;第二,被激励对象的收入体现为获授权益的数量乘以单位权益的增值,即便单位权益的增值可以通过市场本身体现出来,但授予权益的数量在不同被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的公平性则应当通过绩效考核来有所体现;第三,以设置不同绩效门槛作为调节股权激励计划的生效、中止或调整的"阀门"有利于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安全性。

  更重要的是,长期激励计划应当通过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战略目标对接,使长期激励计划成为公司战略实现的助推器。

  二、与整体薪酬包的匹配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形成的收益--长期激励收益将成为被激励对象薪酬包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对原有的薪酬结构进行重新审视并作出必要的调整,形成新的合理的薪酬结构。

  我们知道,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是薪酬包中的基本成分,引入股权激励必然会打破原有的薪酬结构,这时候企业将面临如下选择:是保持原有的薪酬水平不变,将浮动薪酬的一部分分化为股权形式?还是把股权激励作为薪酬包的一个新增部分?抑或是打破重来?什么样的薪酬结构最佳?不同的岗位其薪酬结构有何不同?

  要回答这些问题,就要对公司整体的薪酬策略进行重新审视,对市场的薪酬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对新的薪酬结构和薪酬水平对公司的影响作必要的测算。

  三、岗位管理体系的支持

  设计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同样需要岗位管理体系的支持,岗位管理体系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基石,包含众多内容,这里的岗位管理体系主要指岗位职责的澄清和岗位价值的衡量,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通常称为工作分析和岗位评估。

  岗位评估结果可以应用在长期激励计划的授予方案制订上,首先,岗位评估可以帮助企业甄别什么是企业最需要加以长期激励的岗位或岗位群;其次,岗位评估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分配在这些岗位上的激励力度。例如:股票期权在授予的当时,被授予人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可以兑现,而只是拥有了一种收益的'机会,这种收益机会的大小(授予数量)应该与岗位价值联系起来,也就是岗位价值越高、对公司绩效影响越显著的岗位,应当被授予更多的期权。而工作分析既是岗位评估的基础之一,同时又是确定绩效指标的依据。

  四、决策机制

  股权激励事关公司资本结构变动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与一般的薪酬方案不同,它需要更加严格的审议和决策机制,独立董事、薪酬委员会在其中应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除了要寻求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之外,公司外部的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和咨询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也应得到充分的利用和重视。

  此外,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对其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潜在的财务影响也应进行必要的估算以帮助股东进行全面判断,虽然在试行办法中对这一点并未作强制性的要求,但从美国和香港的经验看,对这一点的要求将越来越严格,据悉,中国财政部也正在就股票期权的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征求意见。

  综上,本文认为,股权激励计划本身的设计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但如果上市公司对此没有一个通盘的考虑和配套制度上的保障和支持,贸然实施股权激励将可能达不到理想的效果甚至是有风险的,美国的安然、世通,中国的伊利、健力宝都是前车之鉴。

股权激励方案6

  一、背景介绍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规模的扩大,为了更好地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我们制定了一套全新的员工分红股权激励方案。该方案旨在将公司的长期发展与员工的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共同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方案概述

  1. 对象: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层、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

  2. 条件:员工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股权激励:

  工作时间: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

  表现:过去一年内达到良好及以上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无重大违规行为

  3. 股份来源:公司预留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4. 股份分配:根据员工的职位、贡献、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分配。

  5. 股份购买:被授予的股份,员工有义务按照约定价格购买。

  6. 分红时间:每年度的净利润分配,一般在次年一季度完成分红。

  三、激励效果

  通过实施员工分红股权激励方案,我们预期能够达到以下效果:

  1. 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员工将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共同分享公司的成长果实,从而激发他们更加努力工作,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2.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股权激励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公司,同时也会留住现有的人才,降低人才流失率。

  3. 提升公司凝聚力:员工将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形成更加紧密的团队,共同为实现公司目标而努力。

  4. 增强公司竞争力:通过激励员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忠诚度,公司将具备更强的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

  四、操作细则

  1. 授予时间:每年度末进行股权授予计划的审批,次年一季度完成股权的分配和授予。

  2. 授予流程:员工填写股权激励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复核,总经理审批后,进行股份分配和股权授予。

  3. 股份管理:被授予的股份登记在员工的'个人名下,由公司统一管理,员工可享受分红权,但不能转让或出售股份。

  4. 分红支付:分红资金来源为公司的净利润,支付方式根据员工的职务、级别和绩效等因素进行差异化分配。

  5. 考核与调整:股权授予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以确保方案的激励效果。

  6. 法律与合规: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过程中,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方案的合法性。

  五、风险控制

  1. 法律风险:确保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2. 股份数量不足风险:预留股份不足以支持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时,公司应提前做好预案,如从市场上购买等。

  3. 员工离职风险:员工离职时,其持有的股份应按照约定进行处理,避免引发纠纷。

  4. 财务风险:确保公司有足够的净利润用于分红,避免因分红资金不足而引发的财务风险。

  5. 业绩波动风险:在实施过程中关注公司业绩的波动情况,必要时应调整激励方案以应对可能的风险。

  6. 加强合规监督与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我们致力于为员工提供一个公平、透明且充满激励的工作环境。

  综上所述,公司员工分红股权激励方案不仅有利于员工的个人发展,更有助于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我们相信,通过实施该方案,我们将能够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我们,共同为实现公司愿景而努力奋斗!

股权激励方案7

  一、方案目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将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部分股权(以下简称为“激励股权”)奖励给部分员工的方式以激励员工为公司做出更大贡献。

  二、取得激励股权的前提和资格

  1、持股者应当是公司的员工(以下简称为“高管”)。

  2、持股者承诺为公司服务满一定年限并遵守竞业限制等相关规定。

  3、持股者必须经激励股权的授予方进行资格授予后,方具有持股资格。

  4、被授予持股资格的员工在方案上签字并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后方可获得激励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三、激励股权的来源

  员工可取得的激励股权主要来源于公司股东_______先生(即“授予方”)实际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包括:

  1、授予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股权;

  2、虽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但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的约定,由授予方实际持有的股权;

  3、授予方已授予员工的激励股权;

  4、经授予方同意由持有激励股权的股东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员工的激励股权;

  5、其他授予方认为可以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

  四、激励股权的取得方式

  员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激励股权:

  1、授予方无偿赠送或以特定价格转让;

  2、授予方指定其他公司股东无偿赠送或以特定价格转让;

  3、经授予方同意,股东之间相互或向非公司股东赠送或以特定价格转让;

  4、其他授予方认为合适的方式。

  五、取得激励股权的股东享有的权利

  1、可以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公司红利、按照持股比例参与决策等。本方案另有规定除外。

  2、可以通过转让、质押等方式处置激励股权,但须经授予方同意。

  3、经授予方同意,激励股权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4、服务期满后,股东即可根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激励股权的所有股东权利。

  六、持有激励股权的`股东应遵守的义务

  1、遵守服务期约定

  股东应遵守与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服务期内,应全职为公司服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以任何方式或手段损害公司利益,不从事任何兼职,服务期结束前不离开公司(因病、伤、亡、退休等原因不能工作或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除外),从REFCO交易和成功风险管理中借力提升。

  2、遵守竞业限制

  (1)股东在服务期内以及自公司离职后两年内均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投资或经营活动,不在任何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担任任何职务或领取报酬,该限制同样适用于其直系亲属、近亲属等。

  (2)股东在持股期间所享受到的股东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其依据激励股权所取得的股东红利)已包含公司对股东遵守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3、股东将持有的激励股权经授予方同意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后,仍应遵守本条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规定。

  七、违反第六条约定义务的处置

  1、返还股权,股东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授予方有权立即将激励股权无偿收回。股东应积极协助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该部分股权变更至授予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2、返还已取得股利并赔偿损失,如违规行为在授予方或公司发现之前已经发生的,股东还应将其自违规行为发生之年至被发现之年已经取得的股东红利返还给授予方,并足额赔偿因此所导致的公司的损失。

  八、激励股权的回购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或其合法继承人可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授予方对激励股权进行回购:

  (1)股东服务期满后或因退休、生病等法定事由离开公司的,在继续持有激励股权两年后(经授予方同意,可以不受前述两年的限制);

  (2)持有可继承股权的员工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愿继承激励股权的;

  (3)其他经股东申请、授予方同意的情形。

  2、回购方式为股东与授予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激励股权转让给授予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价格应不高于回购时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中认定的净资产值乘以回购股权比例所得出的股权价值。回购价款可由授予方分两年向股东支付。

  3、授予方如决定不回购激励股权的,应在股东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出书面回购申请的一个月内作出不予回购的书面答复。股东或其合法继承人即可将激励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同等条件下,授予方仍享有优先受让权。

  4、股东如在服务期内或因服务期满、因退休、生病等法定事由离开公司后两年内死亡的,其激励股权应由授予方无偿收回。经授予方同意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除外。

股权激励方案8

  企业在经营管理当中天然存在“委托――”的矛盾,因此我国广大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在不断提出方案试图解决这一问题,目的在于减少股东利益损失、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实现股东权益与管理层利益的有机统一。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股权激励这一方式对且有管理层进行奖励,希望将管理层利益绑定在企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如果股权激励方案设置良好必然会引导企业实现更为长远的发展。早在20xx年我国证监会就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这一现象予以引导和矫正,20xx年《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也得到了顺利的开展与实施,这一举措将极大的促进企业股权激励方式的完善,同时在研究股权激励的税务及会计问题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会计问题

  (一)股权激励的设计差异

  所谓股权激励即企业或股东采用股权作为激励对象的激励物品,这样一来能够让激励对象享受到股权带来的相应收益,这对于提升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一般而言,股权激励的方式非常多样,但就我国目前大部分企业的激烈类型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即股票增值权、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四大类。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激励类型在施行模式与重点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四种激励类型在实际操作中各有侧重点。

  1.股票增值权。绝大多数情况下,股票增值权并不会设计到股权股份转移的相关问题,只需要未来股票上涨时那么激励对象便可以获得股价上涨所带来的股价收益,而且在采用此法激励员工时,员工无需支付任何现金因此也并无过大的资金压力。

  2.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是公司将公司股份加以划分交予员工来出资认购,然后通过公司行为集中管理来对所募集的股权资金进行管理。

  3.限制性股票。此种激励模式在激励员工时通常需要激励对象来支付相应的现金后方可授予员工股权、获得相应数额的股票,一般授予价约为股票均价(前20日)的50%左右。因半价甚至低价授予激励对象,因此即使激励对象有再大的资金压力对于他们而言也是极具吸引力的。

  4.股票期权。此种激励模式是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常用的股权激励模式,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一般会授予被激励对象对公司的认股权利,然后激励对象便可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购入一定数额的'公司股票。一般采用股票增值权激励员工时无需激励对象支付相应的现金,也不会对原有持股股东产生任何收益上的影响。

  (二)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会计规定

  我国企业股权激励会计规定主要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文件,在这一文件当中,公司股权激励主要所通过支付员工薪酬的方式来获得员工服务为公司带来的利益产出,因此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此摊销。而需要提到的是,《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我国上市公司规定股权激励的行权必须在3年之内完成既定目标。

  (三)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股权激励无非涉及到股权授予、行权等待、股权出售等环节。在授予激励对象股权的过程当中,由于受到各项行权条件的限制,股权授权并不能够立即可以行权。不论是采用现金结算或是权益结算的方式,在授予激励对象股权的当期阶段并不会展开会计处理工作,只需要在授予激励对象股权之日确定公允价值即可。公允价格通常由市场报价所决定,如果市场无报价则需采用BS模型或参考现价位、利率、波动率等多方面因素加以确定,此后只需根据股权授予的人数、数量、支付还需要对相应的成本费用进行计算,以确定后期摊销总额。

  在行权等待期阶段,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可行权条件进行必要的分析工作,一般可行权条件除了包含服务期限、业绩条件等必要因素,公司还需要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将日前所定下的成本费用予以均摊并确认相应的所有者权益、负债。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公司采用权益性结算的股权激励,则需要在等待期内将各资产负债表日中的相关费用与资本公司进行计算;对于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则需重新参考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从而确定出具体的负债与相应费用。除此之外,如果激励对象出现了退休、离职乃至亡故的问题,也同样需要采用权益工具对相关费用进行重新计算。

  可行权阶段之后公司通常会根据激励对象的实际行权数量做出会计处理,但对于使用权益结算工具的股权激励模式在可行权之日后通常不需要进行过多调整,只需根据行权数量确定资本公积与股本即可,最终再结转前期所确认的资本公积。需要重视的是,如果股权激励模式采用现金结算的模式,那么企业除了要对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算之外还应该将资产负债纳入到当期损益中的公允价值变动范围。

  二、股权激励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应将其分为股权激励模式与激励对象两方面分别分析。但从我国部分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员工所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来看,部分激励对象还是能够享受股权激励所得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应优惠政策。但如果不是上述上市公司及控股企业的员工就无法采取这种优惠计税的手段,在计算过程中应直接将此转入个人当期所需承担的相应税费,通常条件下,上市公司或控股企业占公司股权比例不得低于30%。同时,在不同激励模式下、激励对象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项目、金额均存在一定差异。

  1.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股权激励通常不会涉及股份转移的问题,在会计处理中大多体现在现金支出、收入两方面。从这一角度来看,其实股票增值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更为简便,仅需要激励对象在兑现股票时按照薪资所得计算即可得出准确的税费。

  2.员工持股计划。同理,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同股票增值权也并不明显差异,同其他激励方式相比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有所却别,即激励对象出资从二级市场买入股份,由于买入时并未涉及个人所得税,因此相较于公司、大股东转赠的方式,激励对象无需在获得股权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从这一方面来看,员工持股计划在股权转让、利润分配上同限制性股票的计税方法基本一致。但需要看到的是,由于我国证监会针对员工持股计划并没有下发明确的管理文件,很多具体细节仍然在与多个部门进行沟通,所以现阶段在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并无有效的实施政策作为参考。

  3.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及会计处理基本同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一致,此二者的主要差异主要是在于股票期权需要在激励对象在首次行权时便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限制性股票则是在每一批次股票解锁时对个人所得税机械能计算,因为只有股票解锁行权人才获得了相应股票的处置权利。

  4.股票期权。一般股票期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点较高,且出了授权时不征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之外在其他时间节点上都有所涉及和考虑。因此在行权时需要严格按照计税公式确认纳税所得。在行权后出售股份时也应该根据股权出售时的价格与行权价格、数量的差价缴纳财产转让所得,如存有未出售的股票与利润,此部分应按照规定减半收取。

  (二)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财税第18号公告中对股权激励所设计的企业所得税有明文规定,从总体上来看股权激励实际上可以理解为资本公积减少用以变相支付员工的薪酬,公司并以此获取员工在合同期内的有偿服务,因此本质上股权激励也就是支付员工薪资,从而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工作中就应该根据支付薪酬的模式在税前对相关费用予以扣除。

  但对于一部分股权激励可立即行权的激励方式来说,公司在实施此类方案支出就应该根据实施前的公允价值、价格差异来计算出相应的费用,然后再根据财税税法所规定的计算方法测算并加以抵扣。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行权等待期内的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会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且此类费用是无法在税前加以扣除的,而只有等到股权激励方案开始行权之后才可计算、扣除。除此之外,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还应该结合股权激励行权时的公允价值、价格差异与数量对当期的薪资支出进行计算,然后再于税法范围内的成本费用相互抵扣,因为此类成本费用需要公司承担并给出实际支出,所以也无法将此作为参考。还有一点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或上市公司都将员工持股计划交由相应的委托机构代管,因此,减持时代持公司必须缴纳税法所规定的25%的企业所得税。

  四、结语

  总而言之,公司采用股权激励的措施是非常有利于公司发展壮大的,但公司所承担的税务负担较为繁重。考虑到不少公司在对激励对象实行股权激励方案时通常选择股票价格相对较低的时间点,这样一来公司也更加容易的实现企业预设的目标,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股票价格也必然会保持一定的上涨趋势。但由于大多数激励对象如若按照工资薪酬缴纳往往会触及较高的税率,甚至出现税率达到40%的现象。因此,由于不少激励对象所获得的行权资金均为借贷所得,所以我国税务部门有且有必要减少对企业股权激励的重复征税现象,或者针对不同企业、不同激励对象、不同股权激励方案施行差异化的减税、免税措施,从而切实减少公司、员工的税务负担,推动股权激励手段的进一步发展,这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股权激励方案9

  总则

  第一条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__________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期权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第二条 截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股东会通过,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布并实施。

  正文

  第三条 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第四条 关于激励股权

  1、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1)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____________

  ① 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② 在本细则适用于的全部行权之比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1)公司股权总数为:____________

  (2)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3、该股权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5、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第五条 关于期权预备期

  1、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

  (1)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_____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____月的有效期;

  (2)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

  (3)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

  (4)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2、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的股东权益方案。

  3、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______年。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者延展。

  (1)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____________

  ① 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② 公司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

  ③ 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

  ④ 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⑤ 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⑥ 在以上①至③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直接进入行权阶段。在以上④至⑤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自动解除。

  (2)预备期延展的情况:____________

  ① 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不包括未及时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情况),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

  ②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③ 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④ 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第六条 关于行权期

  1、在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之后的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

  2、激励对象的行权必须发生在行权期内。超过行权期的行权申请无效。但是,对于行权期内的合理的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

  3、激励对象的行权期最短为_____个月,最长为_____个月。

  4、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提前行权:

  (1)公司即将发生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

  (2)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5、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

  (1)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

  (2)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3)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4)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

  6、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则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

  第七条 关于行权

  1、在《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批行权:

  (1)一旦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即可对其股权期权的__%申请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2)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的_____%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____________

  ① 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② 同期间未发生任何第六条-5或第六条-6所列明的情况;

  ③ 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④ 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3)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余的_______%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____________

  ① 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② 同期间未发生任何第六条-5或第六条-6所列明的情况;

  ③ 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④ 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2、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熟后_____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3、在行权完毕之前,激励对象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期权行权顺延_____年。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4、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5、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公司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他股东的配合以完成激励对象的行权。

  6、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第六条-4、第六条-5及第六条-6的规定均可以适用。

  7、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名下,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定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该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的行权结束后,在_________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关于行权价格

  1、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2、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

  3、按照公司股东会_____年___月___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

  (1)对于符合________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________;

  (2)对于符合________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________;

  (3)对于符合________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________。

  第九条 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

  1、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2、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以获缓、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第九条-1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关于赎回

  1、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1)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

  (3)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2、对于行权后_______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_______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3、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4、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5、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6、除第十条-5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第十一条 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

  1、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2、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_____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3、本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4、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5、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股权激励方案10

  一、引言

  员工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授予员工公司股份的方式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并与企业利益共享的制度。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员工股权激励已经成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围绕员工股权激励融资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展开,探讨其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和优势。

  二、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要点

  1、股权比例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首先需要确定员工所持股权的比例。一般来说,股权比例的确定应考虑员工的职位和贡献程度。高层管理人员通常持有较高比例的股权,而一般员工拥有较低比例的股权。此外,还需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确保股权比例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2、授予条件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还需要明确员工获得股权的条件。一般来说,员工需要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和考核标准才能获得股权。这样可以确保股权激励的目的能够真正达到,即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并为企业创造价值。

  3、行权方式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还需要确定股权的行权方式。一般来说,股权的行权方式可以分为现金结算和股票转让两种形式。现金结算方式适用于员工不希望持有公司股份或公司无法提供股票的情况;股票转让方式适用于员工希望持有公司股份并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

  三、员工股权激励融资方案的实施步骤和注意事项

  1、制定计划

  企业在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融资方案前,需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包括股权比例、授予条件、行权方式等。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员工的意愿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融资准备

  企业在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融资方案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融资准备工作。包括与投资机构洽谈融资事宜、确定融资金额和股权比例等。同时,还需要制定详细的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确保融资的顺利进行。

  3、实施方案

  企业在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融资方案时,需要与员工进行沟通,解释方案的内容和意义,并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需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员工进行股权授予,并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4、监督管理

  企业在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融资方案后,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包括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及时解决员工的问题和困扰,以保证方案的顺利运行和员工的积极参与。

  四、员工股权激励融资方案的重要性

  员工股权激励融资方案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员工股权激励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其次,员工股权激励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构建稳定的团队和人才梯队。此外,员工股权激励还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员工股权激励融资方案是一种有效的和企业发展手段。通过员工股权激励,企业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因此,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制定和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融资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要,设计和实施适合的员工股权激励融资方案,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股权激励方案11

  摘要:

  股权激励对于企业改善其治理结构,提高自身管理效率,降低其代理成本,增强凝聚力和竞争力可以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作为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方法,股权激励对于上市公司的薪酬制度的改善,推进企业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探索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为怎样解决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

  关键词: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长期激励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矛盾不断涌现,对经营者的监管激励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所有者的重视。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的问题,经营者的代理控制偏离所有者的目标,造成企业资产流失、效率低下等问题。如何解决两者的矛盾,使其目标统一起来,是所有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在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其提出解决措施:一方面为我国政府管理机构提供决策依据,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另一方面为准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提供借鉴,有助于和指引其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合适的激励方案。

  一、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股权激励对象受限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化人才把中国作为其发展的平台,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籍人士不能在A股开户,这就限制了上市公司对上述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2、股权激励额度设置不当

  股权激励额度设置的比例对于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有着较大的影响,据实证研究激励效果最好的比例为5%左右,偏离此比例较多,就会出现激励不足或过度。股权激励不足或过度对实施效果都会有不利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在确定方案时对此两种影响因素未充分考虑。

  3、行权条件设置不完善

  绩效考核指标通常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财务指标一般采用净利润或增加值,有些公司采用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指标;非财务指标一般包括市值指标和公司治理指标。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以财务指标为主,存在激励条件设置过低与只看重短期财务指标不考虑公司长远利益的现象。

  4、激励股份授予过于集中

  目前我国股权激励授予方式多以一次授予为主,问题是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只能在股价波动中锁定一个授予价格,此种方式既无法应对市场对股价的影响,又可能会导致长期激励效果不足。

  5、违规行权

  有些公司为了达到行权条件,在有效期内做虚假财务信息或其他违规行为,通过操纵会计利润来达到行权的条件,谋取不当利益。在日常监督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发现虚假财务信息或违规行为时已经行权,公司可能就是利用“时间差”来行权。

  6、激励对象税赋高

  我国现在的股票期权薪酬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是按行权日二级市场的股价和行权价的差额来计算,税率最高可达45%,税收负担较重。

  二、针对设计与实施方面问题的解决措施

  1、丰富股权激励形式

  在西方国家,股权激励一般有三种主要形式: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股票期权又包括法定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激励性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期权和可转让股票期权等多种形式。我国证监会颁布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仅重点对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这两种较为成熟的激励工具作了规定,由于这两种激励形式成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激励形式。随着我国股权激励需求的多样化和不断完善的相关法规,建议丰富股权激励形式在我国推广使用。

  2、扩大股权激励范围和对象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中,股权激励最初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经理即管理层,后逐步扩展到公司的骨干技术人员,再后来发展到外部管理人员如董事、关联公司员工,最后扩展到重要的客户单位等;而我国目前对于股权激励的对象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范围仍较狭窄,建议扩大激励范围和对象。

  3、逐步放开股权激励额度

  西方发达国家股权激励的额度是由企业的薪酬委员会自行决定的,而我国目前由证监会会、国资委对股权激励额度的最高上限进行规定,激励额度不能超过发行股票总数的10%。随着市场机制有效性的不断提升、机构投资者的大力发展、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改善以及上市公司自治机制的完善,建议逐步放开股权激励额度的限制,让上市公司自主决策。

  4、设置恰当的绩效指标

  股权激励的绩效考核一定要与目标管理紧密结合。毕竟股权激励只是一个手段,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实现公司长远发展才是目的。如果不能实现股权激励的实施与公司价值的增值同步,再好的激励方案也不可能产生令人满意的激励效果。对于股权激励指标选取而言,在发达国家也经历了从股票价格到每股收益,再到权益回报率、经济价值增加值等过程。上市公司在激励指标的选取上应考虑所在行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业绩和公司的价值等综合因素,使得激励指标的选取更为客观合理,根据各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公司具体特性呈现多样化的特点,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绩效指标选择上的发展趋势。

  5、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弱效率

  股权激励是一个能促进被激励对象更好地为企业、为股东服务,能减少代理成本,能将其个人发展与企业的生存、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机制。但是这种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需要具备下面的条件:公司的股价能够真正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且与公司经营业绩紧密联系。实施股权激励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即要有一个高度有效、结构合理的股票市场为基础,股权激励才能发挥作用,这个市场存在缺陷或者不存在,都会影响甚至阻碍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力。因此,我国在加快经济改革步伐的同时,应当按市场规律办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制定市场规则,明确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对恶意炒作行为加强监管和惩罚,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6、解决税收障碍

  国外股权激励的实施往往有税收方面的优惠,而我国目前对于股票的交易行为一般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之外,还对个人的激励所得、红利所得等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于行使股票认股权取得的价差收益也要视同工资性收入征税。这些规定在无形中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负担,减少了激励对象的收益,长远来看不利于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实施和发展。因此解决高税率,降低被激励对象的税收应列入考虑范畴内。

  7、增加激励股份的授予次数

  多次授予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激励方式,能够给予上市公司和激励对象一定时间和空间的选择机会,能够有效降低股权激励的.风险及提高长期激励效果。为了实现股权激励的长效性,减少市场对股价波动而带来的行权价格影响,应当鼓励股权激励的多次授予,且一次授予不宜过多。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问题应从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实施两个方面加以解决。相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及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股权激励的广泛应用,其方案设计与实施将更加贴合公司需要,为公司长远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现状

  (一)样本公司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研究选取20xx-20xx年在深沪挂牌上市的A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股权激励公告日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为研究对象,由WIND数据库股权激励模块提供的信息及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整理得到。其中,对少量信息披露不完全的公司作剔除,最终得到85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中:深交所45家,上交所40家)累计公布的94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方案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股权激励的实施以激励方案为依据,因此不合理的方案设计会影响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基于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现状的统计分析,本研究提出以下几个可能影响目前激励效果发挥的主要问题:

  1.激励方式以期权为主且形式过于单一

  企业若想设计一套成功的股权激励方案,激励方式的选择尤为重要。对样本数据的分析可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激励方式主要以股票期权为主(占比69%)且单一激励方式占比高达98%。尽管在欧美国家90%以上的上市公司会选择股票期权方式,但该方式对资本市场的稳定程度依赖性高,只有在股票市场能充分反应企业经营业绩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有效激励,否则就会导致激励失效或使股东遭受剩余损失。同时期权方式下由于外部不可控的股市波动,激励计划终止的可能性更大,说明我国资本市场不稳定的现状是影响其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另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在逐渐使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占比28%),相比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它约束性强且规避资本市场波动的效果更好,但由于其授予或解锁条件以严格的业绩指标为基础,因此一旦业绩指标设置不合理就会导致激励的中断,从而造成激励失效,这都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单一激励方式下所不能避免的问题。

  2.业绩考核对财务指标依赖性较强

  从现状分析来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业绩考核对财务指标依赖性较强,具体表现为两点:一是67%的公司只使用财务指标衡量是否可以行权或解锁;二是虽然30%的草案引入了与同行业或标杆企业的对比,但其对比依据仍然是财务指标。尽管财务指标是最直观、最易取得的数据,但过分依赖有许多弊端:首先更易诱发管理层盈余管理行为,由于所有者缺位,国企高管对公司的控制度远大于其他企业,内部控制人有更多机会操纵激励方案财务指标的制定及会计信息的报告过程,从而轻易获利;其次,会导致管理层投资动机不足,因为财务指标更多反映的是过去的短期经营成果,难以充分体现高管在公司业绩增长之外的长期努力;同时由于国企高管任职通常较短,不能享受其长期投资成果,因此共同导致管理层长期投资动机不足。与此同时,从较高的激励计划终止情况来看,业绩考核指标与激励方式的配合不当,也是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重要原因。

  3.激励有效期

  设置过短且授予间隔过长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主要以五年为一个有效期,是国家政策要求的最低限制,相比规定的十年上限而言,有效期设置过短。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和国企高管的行政任命期限有密切联系,国企领导人任期一般为三至四年,有的甚至更短,因此如果有效期设置过长会使这些领导还未享受激励成果便已离任。但这也正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方案设计的关键问题所在:过分关注个别高管的任命周期,而忽略了对其他人员的长期激励。因此本研究若无特殊提示,重点探讨非行政任命高管及核心人员的激励问题。五年有效期设计对无任期限制的激励对象而言实则过短,并不利于形成长期激励,从而背离股权激励的初衷。同时,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间隔至少为五年,授予间隔过长导致激励强度过低。因此,只有同时调整激励有效期和授予间隔才能更好促进激励效果的发挥。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建议

  (一)选择合适激励方式

  尝试混合激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自身行业特点、财务状况、外部环境、激励对象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同时结合不同激励方式的优缺点,选择合适的激励方式。同时,激励方式不应仅局限于目前较为常用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一方式,可尝试混合激励,比如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组合、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组合等混合模式。同时每种激励方式各有优劣,混合激励可以扬长避短,既能达到更好的激励效果,又能规避单一激励方式下存在的风险。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CEO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国家委派的代表与国有企业的最大股东——国家的利益联系紧密,因此可以选择股票期权方式;而对于其他激励对象,为强化留人力度,可以选择事先需要现金支付且激励与约束并存的限制性股票;对于那些拥有外籍高管的上市公司,为避免外籍高管不能开立证券账户的困扰,可对其采用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同时从长远发展角度看,伴随国企改革深化,激励方式从单一走向多元是必然趋势。

  (二)合理选择业绩指标

  完善业绩考核体系如前面所分析,过分依赖财务指标存在多种弊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业绩指标的选择上,不能单纯以衡量业绩成果的财务指标为行权或解锁标准,非财务指标的引用更能增加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察,促使激励对象更加注重公司长远绩效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本研究建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参考《规范通知》的指导,建立多角度的业绩考核体系。同时,可根据不同职责对激励对象实施不同的考核标准,例如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核心高管,财务考核只是其中一个部分,可更多引入外部权威机构的评价指标和政府对企业的综合评价,如EVA,因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不仅以经济发展为唯一目的,更承担着许多社会责任和发展任务;而对于那些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则可以财务指标来进行考核,这样更有助于他们锁定工作目标从而激发其工作热情。

  (三)缩短授予间隔

  促进股权激励常态化从股权激励执行的关键时间点看,本研究建议竞争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缩短授予间隔,从而促进股权激励在国企中的常态化。这样做有三点优势,首先目前国企授予间隔一般为五年,这必然会使激励对象从心理上产生等待时间越长,风险越大的认识,从而降低激励效果。但授予间隔的缩短可以很好改善其心理预期,即实现目前民营企业已多执行的“小步快跑”方式,通过滚动多次推出的方式,每隔一年授予一次,让股权激励成为公司治理的关键部分。同时配合国家有关激励总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的规定,并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其次,缩短授予间隔的同时其实拉长了股权激励的有效期。假设国企设置授予期为三年,按3:3:4的方式每年授予一次,同时每次授予按目前要求的最低限执行(两年限制,三年行权或解锁),这样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全部有效期就会延长至八年,这样的常态化授予在激励的同时有较强的约束作用,即任何员工中途任何时刻想离开企业,都会觉得有些遗憾,以此增加其离职成本,强化长期留人的作用。第三,授予常规化能同时促进那些暂未纳入激励计划的员工努力工作,强化其想要从非核心人员转变为核心人员的愿望,促进企业核心事业认同感的形成,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三、结论

  股权激励在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起步较晚,很多方面仍处于不断摸索阶段,本研究通过对激励方案设计进行现状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目前来看

  股权激励并不适合垄断型国有企业,如能设计合理可以成为竞争性国有企业留住人才、提升企业绩效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2.研究提出激励方式以期权为主

  且形式过于单一、业绩考核对财务指标依赖性较强、激励有效期设置过短且授予间隔过长是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设计中存在的可能影响激励效果实施的关键因素,并认为可以从通过选择合适激励方式并尝试混合激励、合理选择业绩指标并完善业绩考核体系同时缩短授予间隔,促进股权激励常态化三个方面的改善提高目前激励方案的设计质量。

  3.合理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

  仍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较为健全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为有效前提,企业和国家必须并肩齐发才能使股权激励效用更好的发挥。总之,国有企业股权激励不能操之过急,要稳步推进。相信伴随国企改革步伐的加快、国家政策方面的不断成熟,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会逐步提升,最终有效促进企业内部核心事业认同感的建立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1.计划管理

  认股权计划包括经理人员股票期权计划、非执行董事股票期权计划、雇员股票期权计划。计划的管理由公司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负责管理。

  2.期权股份

  依据计划规定,所有期权类型可用来行权的股票数额在计划期内不能超过计划批准日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用于计划的股份是公司已核准发行的普通股,可以是未流通的股票、库存股票或者是经董事会同意回购的股票,依据计划已授予但未行权的并被终止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股份可以依照计划重新进行分配。同时授予的股票期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在任何时间,董事会决定上市、登记或核定的股份必须遵守香港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得到股票上市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2)发行或回购的股份也应遵守同样的规定。(3)除非上市、登记、核定、批准都是有效的或者能够被董事会无条件接受,否则,授予的股票期权都不能行权。(4)股票期权属于期权持有人自身,不可转让。期权持有人无权出售、转让、抵押,无权促成或破坏与期权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第二方的利益。

  3.授予数量

  除依据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股票外,如果授予股票期权将使得依计划下配发或将要配发的股票,及按其他计划准许公司配发授予董事、经理人员和雇员或使他们受益的股票或其他证券的票面价值总额超过公司发行股本票面价值总额的10%,不得再提供或授予股票期权。如果授予某个符合规定的雇员股票期权将造成按本计划应配发给该雇员的股票;和按之前的股票期权计划已配发给该雇员的股票;及按之前的股票期权计划应配发但未配发的股票总数超过按照本计划已配发和应配发的股票总数的25%时,不得再向该雇员提供或授予股票期权。

  另外计划还规定,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必须经由股东大会批准,而计划的参与人及其联系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权。在股东大会表决是否通过有关注销的决议时,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在股东大会批准注销后,已注销期权可重新发出,但必须符合有关计划的条款。

  在期权授予方面,计划规定董事会在计划期内,可以随时自主决定在一定条件下将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以一定的价格提供给符合规定的行权人员。行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及接受的数量,不过接受的数量必须是该股票交易的一手或其整数倍。同时计划规定在首次公布全年业绩或公布中报业绩前的一个月内,不得授予期权、直至有关资料在报刊上刊登为止。经理计划规定是在资格人参加计划的决议当日或提升或受聘日授予。经理人员和特殊人才的股票期权可以单独或同其他奖励一道授予。薪酬委员会负责决定哪些经理人员和特殊人员应当被授予期权,授予时间和授予次数,与期权相应的普通股的数量,和应当授予的期权种类。经理计划和雇员期权计划每两年全面配发一次,每次全面配发期间,薪酬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向符合要求,但上次末获配发的相关雇员配发股票期权。非执行董事的期权每年定期等额授予一次,公司的每一位非执行董事将按规定的条件每年自动得到一定股数的股票期权,数量由董事会确定。雇员期权计划每两年全面配发一次,每次全面配发期间,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向个别新的符合要求,但上次未获配发的雇员或其他公司认为有特殊情况的雇员配发股票期权。

  4.行权价格

  行权价为下列两者中较高者:

  (1)期权授予日的收市价

  (2)期权授予日前5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

  5.行权方式

  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行权人必须满足行权时仍在公司工作并且从期权授予日后一直连续在公司工作,否则不能行权;二是当公司要求时,行权人应向公司以现金方式足额缴纳由公司代扣、代缴的,涉及此次行权的税收,否则,行权人应当自己负责应缴的税收。行权时购买股票所支付的现金必须一次付清,一般应以现金方式行权,除非薪酬委员会制定了其他决议,即:(1)行权人交易自己原先持有的公司普通股股票,用此收益行权;或者(2)同时缴纳一部分现金和交易一部分股票,二者价值合计等于行权费用总额。期权行权后,期权所涉及股票应在有效行权的30日之内发行并分配给期权持有人,公司应一直保有充足的被批准但尚未发行的以分配给剩余的未行权的期权。计划规定,所有分配和发行的股票都应遵从香港或其他适应地区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条款修改

  计划规定,如果未经过已授予期权行权人的同意,当修改、暂停或终止计划时,不能改变或削弱他们已有的权利和义务。薪酬委员会在遵守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在认为有必要修改计划时,可以按照如下方式修改计划条款:

  (1)准许对授予的股票进行小的调整,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其他地区的所得税改变后或其他新实施计划的新要求。

  (2)定期或不定期的挑选和决定受奖励人员。

  (3)决定是否和多大程度上奖励股票期权,强制性持股和储蓄性持股计划。但对于如下一些内容:期权的转让、期权赠予的限制、期权认购数量的付款要求、期权行权的限制、行权时所附股票的权利、期权持有人在公司停业时的权利、期权价格的决定或调整、行权(或任意特定时期)的限制、接受期权的资格条件的重大改变或改变授予雇员股票期权的资格等级、每一奖励计划所需的普通股票的权数等修改,如果没有经过半数公司股东(指: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可转换优先股股东、及其他类型和系列股票的股东)同意,则修改无效。

  7.强制条款

  中国联通认股权计划有一个很特别的特点是与强制持股计划结合在一起,满足强制持股要求是授予股票期权的附加条件,对于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完成强制持股的人员,应当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1)取消参加经理人员的股票期权计划的资格;

  (2)减少其应得的股票期权的数额;

  (3)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处罚。为此公司专门制定了强制持股计划,由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强制持股的股票通常是由个人从公开市场购买、或来自奖金的部分或全部和部分工资以股票形式发放、股票期权的行权、奖励限制性股票或将涨工资部分以股票形式发放。为了鼓励经理人员的长期行为,计划规定以此计划购买的公司股票在股票持有人在公司受雇期间不能出售,参加人员在从公司离任两年后或正常退休一年后方可出售其部分股票。

  1、关于行权价格

  该方案的行权价确定为股权激励草案摘要公告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除权后的价格为13.33元。此后由于实施利润分配和发行认股权证,行权价调整为12.05元。这一价格水平相当于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按市场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价格的确定还是相当公平的。

  2、关于行权条件

  该方案明确规定,激励对象首期行权时公司必须满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l7%,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而在20xx年4)130日的公司公告中,这一关键条款已被董事会以确定业绩考核指标计算I:1径为名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在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基础上加上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本身对净利润的影响数后与上一年相比的实际增长率。之所以这么修改,我认为是由于股权激励幅度非常大,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对等待期净利润的负面影响将非常明显。如果严格执行原计划,激励对象很可能无法行权,从而失去潜在的巨额收益。伊利股份激励对象既想获得股权激励,又要剔除期权费用化对净利润的影响,这种做法不仅在国内绝无仅有,在国外也非常罕见。

  3、关于行权安排

  该方案的行权安排是:激励对象首次行权不得超过获得的股票期权的25%,剩余获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在首次行权一年后的有效期内选择分次行权或一次行权。在这种规定下,必将产生后期激励不足,使得激励方案大打折扣。因为伊利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是12.05元,在激励方案推出后,中国股市进入牛市,上证指数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创下了6124点的历史记录,而伊利股份的股价最高达到38元。在牛市中高位变现,高管们将获利颇丰。如果均匀行权,牛市结束,股价可能会深幅调整,高管们的利益显然会受到损失,因此激励对象存在加速行权的动机,这样必将导致后期激励的不足。

  4、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计划按照相关会计制度,需将已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作价计入相应的费用科目。按照伊利股份的做法,股权激励费用在初始两年内按照25%,75%的比例全部摊销完毕。即在06、07年分别摊销l馏5亿元和5.54亿元,这部分费用不带来现金流的变化,对于公司整体权益无影响,但会导致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滑,20xx年还首度出现亏损。根据财政部精神,激励期权费用应该尽早摊销。伊利股份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长达8年,却要在两个年度内摊销所有激励期权费用。而且明知道这种摊销方式会造成账面亏损,也就是说,公司20xx年所赚的钱,全部分给该公司激励对象还不够,而留给该公司广大投资者却是利润亏损。上市公司对高管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结果却是让投资者买单。

  5、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对管理层实施有效激励,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而伊利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能达到有效激励的效果吗?数据显示,伊利殷~20xx年至20xx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2.7%、19.8%、40.6%、l8.6%$H21.5%,均高于股权激励约定的15%的净利润增长率。也就是说,即使伊利股份的管理层无法让公司保持过去五年来的平均增长率,仍然可以从容获得巨额股份,由此可见该方案行权门槛定得太低。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为国内乳业巨头的蒙牛20xx年上市前,与大摩等风险投资签署了一份“对赌”协议,即蒙牛幕在未来3年内年盈利复合增长率达到50%,否则蒙牛管理层就必须将所持7.8%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大摩等外资股东。两相对比,不免让人觉得伊利的股权激励有向公司管理层输送利益之嫌。由于缺乏股东的有效监督,目前国内上市公司高管层利用股权激励的最主要方式就是通过设定极低的股权激励条件,使高管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最终有可能演变为“股权分红。

  摘 要:

  股权激励方案仅针对中小型非上市民营企业。对于大型企业以及上市企业来说,有条件及可能性去实施或者模拟实施股票期权模式,而在中小型非上市民营企业一般只能选择现股或期股奖励类型。在中小企业中,总经理对于企业中层部门经理的委托一代理关系,更应该纳入内部管理监督范畴。本方案仅考虑“非风险创投企业”的股权激励情况。所谓“非风险创投企业”,这是相对于经理人利用风险资金组建创办的创投公司而言的。非风险创投企业体现的是非人力资本雇佣人力资本,风险创投企业则是人力资本雇佣非人力资本,准确区分两种情况的区别对民营企业正确理解股权激励机制有重要意义。

  方案设计原则:

  1.方案要具备有效性。

  方案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真实的激励导向要符合委托人动机,即将经理人引导至股东关注的方向努力;第二,要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使经理人产生合适的期望及达成期望的效价,即具有较大的激励力;第三,能够体现人力资本价值,并实现人力资本的升值;第四,能够降低总体委托代理成本,杜绝或明显减少内部人控制行为;第五,在使经理人得到激励的前提下,能够避免企业的其他员工乃至整个企业的激励总量损失。

  2.方案要具备可操作性。

  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在促使经理人承受风险抵押功能的同时,是否能够兼顾经理人的承受能力,避免经理人承担过大的风险,以防止经理人主导需求的扭曲;第二,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章,以防出现法律瑕疵;第三,有没有建立合理的、成本较低的激励性股权退出机制;第四,激励成本是不是合理适宜;第五,是否能够妥善解决资金来源;第六,股权定价方法是否合理清晰。

  3.方案要具备可持续性。

  方案应该做到:第一,避免股权固化以致激励性股权枯竭;第二,要有调整弹性;第三,要设定合理的股权收益结算周期。总之,股权激励方案要具备可行性、可操作性、可持续性是我们设计方案时应考虑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衡量方案的应用价值以及预判方案能不能成功实施的重要依据。

  方案的要素:

  ①激励对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具体到某集团而言,指下属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

  ②激励性股权数量及分配比例:激励性股权的数量为企业总股份的10%。正职应占全部激励性股权的40-50%,其余由副职分配。

  ③激励性股权的组合:激励性股权的20%为实股,并实际转让和过户,80%为虚股,不实际过户,但在股权结算期满后,虚股可以实股化,即完成实际过户,但是否行使实股化的权力归经理人所有。

  ④资金来源及股权来源:实股的入股资金由本人解决,以现金支付;虚股不需要支付现金。如果本人一次性难以拿出全部现金的,入股时应至少支付50%,其余资金以实股质押,向公司借款支付,借款免计利息。激励性股权来源于企业股东的集体摊薄。

  ⑤股权定价:股权价格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的净资产确定。

  ⑥任期及股权激励结算周期:规定激励对象即经理人一届任期为3-5年,并以任期为股权激励结算周期,简称激励周期。正常任期期满后,经理人继续任职的,可以启动新一轮激励周期。

  ⑦激励性股权的权利义务:在激励周期内,不进行利益分配,期满结算时,实股与虚股有同样的利润分配权;利润分配比例与股份比例不同,如果企业赢利,全部激励性股权按照20%的比例分红,其他资本股的利润分配比例为80%。企业出现亏损,实股与普通资本股一样承担有限责任,虚股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⑧股份退出规定:经理人在任期间辞职的,企业有回购选择权,经理人应有出让义务,回购价格按照期初与辞职时的净资产就低原则确定;公司辞退经理人的,个人有退股选择权,公司应有回购义务,回购价格按照期初与辞退时的净资产就高原则确定;任职期满后,经理人具有实股的完全处置权。因为自己辞职原因经理人离开公司的,辞职之前的虚股应分配利润和以后的分配权及实股化权利自然取消;因为公司辞退原因使经理人离开公司的,虚股之前的应分配利润公司应分配给经理人,以后的分配权及实股化权利自然取消;虚股实股化时的行权价格与期初实股价格一样,即按照期初企业净资产确定。在结算期内如发生企业被并购或大股东变更及重大股权髡鋈擞型斯裳≡袢ǎ居τ谢毓阂逦瘢毓杭鄹癜凑掌诔跤氪峭耸钡木蛔什透咴蛉范ǎ苯崴阈楣傻姆峙淅蟆

  ⑨有关方案实施的配套管理规定:建立经理人监督评估系统,包括:第一,定期的经理人述职制度。第二,健全企业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及审计制度。第三,设置企业经营状况指标体系,比如资金周转率、应收款回款率、技术专利申报量、产品市场占有率等指标,监控企业经营发展并作为考核以至决定续聘或解雇经营者的其中依据;由于该项工作专业性强,也比较复杂,对于一般管理基础较差的中小规模民营企业来说实施难度较大,建议外聘咨询公司解决。

  ⑩有关激励周期:完整的股权激励过程包括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方案、企业与激励对象签订合同、实施方案、到期结算等阶段,企业运行方案的同时应启动经理人的监督评估系统,在必要时对方案做出适当的调整。在一轮激励周期结束后,企业根据实施情况的总结,进一步完善方案,以启动新一轮的激励周期。

  一、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广州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注册公司开展酒类展示、销售业务,并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奖励措施。

  1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给予 5 年的奖励,奖励标准参考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前三年按 100% 后两年按 50% 进行计算并给予奖励。从企业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奖励年限。

  2 .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广州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并列入保税业务管理局部门预算。

  3 .参考计算奖励的核定数,以财政部门核定数据为准。

  4 .因违法、违规受到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处罚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

  5 .本奖励办法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修订和完善。

  二、海关的便捷服务

  (一)优先办理企业注册。

  (二)优先办理核仓备案。

  (三)设立专窗、设置 VIP 通道,通关现场优先叫号。

  (四)进口酒可直接入保税区入仓,仓内查验。

  (五)实行分批出货、集中申报。

  (六)对展示、零售的酒类实施完税出库、保税区内保税展示,出区非保展示的监管模式。

  (七)实行价格备核制度。

  (八)专人跟踪、及时处理通关问题。

  三、检验检疫的便捷服务

  (一)优先办理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酒类进口商检验检疫备案。

  (二)经备案的进口商其进口酒到港后,允许直接入仓。

  (三)给予交易中心 VIP 报检通道和 “ 集中报检,分批出货 ” 便捷服务。

  (四)设立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检验检疫进口酒类实验室,为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出区酒类可提前办理中文标签审核和符合性检测手续;允许在区内加贴中文标签。

  (六)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结合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进口酒类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统筹抽样等便捷服务。

  四、工商的便捷服务

  (一)酒类经营企业无需再提供场地备案证明,即可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凭《食品流通许可审批意见书》(相当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可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前置许可。

  (三)提供专人负责,为进场酒类经营企业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材料齐备的即时发证发照。

  (四)允许企业在提交设计效果图后发布 50 平方米以下招牌广告,并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五)派驻工商业务能手,指导酒类交易中心开展酒类经营一条街招商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全程跟进,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建立红酒企业信息数据库,为交易中心酒类经营企业提供免费信息查询。

  (七)优先受理交易中心酒类经营企业商标侵权投诉,专人跟踪处理。

  (八)优先为酒类经营企业提供商标申请、品牌保护、打假维权等方面的工商咨询和指导。

  五、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权激励方案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激励目的

  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和保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创造一个激励员工实现目标的工作环境,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提高自主管理水平,鼓励经营管理者为公司长期服务,并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激励方案。

  第二条 股权激励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3、存量配送,增量激励的原则,即在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只有在净资产增值的前提下,激励股份才可提取奖励基金。

  第二章 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

  第三条 执行与管理机构

  设立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全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 激励对象

  由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在可选范围内确定具体人员名单,报经董事会批准。

  (一)确定标准:

  1、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

  2、公司未来发展亟需的人员;

  3、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

  4、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

  (二)激励对象:

  1、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三)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1、同时为控股股东或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关联股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上市以后,持有激励股权或期权的员工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

  2、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第五条 激励形式

  (一)股票期权

  1、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2、行权限制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3、定价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4、授予股权期权的限制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限制性股票

  1、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2、定价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_____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_____%;

  (2)自股票授予日起_____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_____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3、授予股票限制: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_____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_____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_____个交易日。

  (三)股票增值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及一定比例的股票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用于股票增资权者不参与公司分红。

  (四)经营者持股

  是指对管理层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并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激励对象在拥有公司股票后,成为自身经营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拥有相应的表决权和分配权,并承担公司亏损和股票降价的风险。

  (五)员工持股计划

  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权,并委托公司进行集中管理的产权组织形式。

  (六)管理层收购

  是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个人或集体)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或股权),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实现持股经营。将激励主体与客体合二为一,从而实现了被激励者与企业利益、股东利益完整的统一。

  (七)虚拟股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依据被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价升值收益,但不享有所有权、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八)业绩股票

  根据激励对象是能够完成并达到了公司事先规定的业绩指标,由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

  (九)延期支付

  也称延期支付计划,指公司将部分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管理层人员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在一定期限后,再以公司股票行使或根据期满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十)账面价值增值权

  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按每股净资产值实际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公司。虚拟型是一种模拟认购权方式,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并据此向激励对象支付现金。

  第六条 激励股权数量、来源及方式

  1、本部分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如可由公司大股东划拨或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途径(定向增发等)来选取股权进行股权激励。

  第七条 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

  本方案奖励资金的提取以净资产增值率为指标,在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资金,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增值率=(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初净资产×100%

  以上公式中所有数据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第八条 激励基金按照超额累进提取

  1、奖励基金提取的底线标准暂定为_____,即当年的净资产增值率在_____或_____以下时,滚入下年度分配。

  2、在此基础上,净资产增值率在_____以上的增值部分,按_____提取。

  3、净资产增值率在_____以上的增值部分提取额不足__________元的,当年提取但不奖励,滚入下年度分配。

  第九条 奖励基金转换为奖励股份指标

  奖励基金转换为奖励股份的指标为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

  第十条 将奖励基金全部转换为股份,形成奖励股份总额

  奖励股份总额=奖励基金总额/期末每股净资产

  第十一条 激励条件

  (一)对于一般的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经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于激励对象,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适用股权激励计划:

  1、近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局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授予时间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退出机制

  激励对象在获得公司股份后,根据公司的服务年限来确定是由公司有偿回购、还是无偿收回、或上市后卖出。

  1、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或被解聘离开公司的,可以继续持有公司股份、亦可选择不断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因犯非严重错误而被解雇离开公司的,必须按本《方案》规定,由公司回购股份;因重大错误导致企业严重受损、严重渎职、触犯国家刑法等,必须辞退并按本《方案》规定由公司收回股份。

  2、如果激励对象离开公司,按本《方案》规定可继续持有已行权的激励股份的,按与公司有关协议及本《方案》规定执行;未行权的部分自动失效。

  3、公司上市后已行权的激励股份转成可流通的股票。

  第十四条 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账面净资产为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股权激励方案终止情况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时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薪酬与考核会议提出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可能的情况变化如下:

  1、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2、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3、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的基础;

  4、其他董事会认为的重大变化。

  第十六条 本方案责任方

  本方案由公司负责拟订、修改和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方案实施方案

  本方案由公司 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年___月___日

股权激励方案13

  20xx年6月底,格力电器的第二期股权激励风波中,争论最大的地方之一是格力电器的老大董明珠独占其中27.68%,此举被认为在退休前为自己争取养老金。这个问题的本质其实就是员工的股权配置是否公平。

  这篇文章我们将为大家具体介绍如何为员工正确配置股权。

  假如企业A注册股本数1000万股,年净利润为20xx万元,净利率为20%,那么内在价值1亿,PE为5倍。参考同行上市企业B的20倍PE,企业A市场估值4亿。

  现在,企业A计划拿出10%的股权即100万股对100名员工进行一次性股权激励,条件是先付钱后行权,按内部5倍PE估值,锁定员工4年。同时计划每年拿出净利润的40%用于分红,4年内预计每股能够获得3.2元的分红。

  那么如何才能将这些股权公平、合理地分配给100个员工呢?通常分为5步:

  第一步、确定激励对象:

  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不是“雨露均沾”的,具体要覆盖多少人才、覆盖什么样的人才,由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去确定,通常会综合企业战略、业务特征、人才类型、关键问题等因素来确定激励对象与激励目标。

  比如,企业要加强技术研发力量,那么激励对象将会以技术人员为主,如果企业需要作出更好的业绩,那么激励对象就会以业务人员为主。假如企业A纳入激励范围的员工数量分布如下:

  第二步、确定待遇差距: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通过股权收益来提高内部待遇、补足外部薪酬差距、大幅度提高员工的整体待遇水平来增强企业薪酬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对员工而言,内外部薪酬差距,是员工最在意的机会成本之一。

  因此,企业需要计算出激励对象的年度待遇水平与市场的平均水平、对标企业的薪酬水平差距。比如企业A可以将100名员工按职族、职位、职级、能力等维度进行分类,分别计算出他们的、以现金支付的内外部年度薪酬待遇差距。

  确定待遇差距的过程也是公司人才定位的落地过程:选择什么样的对标企业,意味着定位什么水平的人才。如果企业定位于吸引与留住行业内最优秀的人才,那么就要向行业最高的待遇水平看齐。

  通过薪酬调查,企业A得到了以下薪酬差距对照表:

  按此计算,企业A的100名员工年度薪酬总额为1946万元,相对于行业平均薪酬、及对标企业的年度薪酬差距分别为340万元、1134万元。那么4年的薪酬差距总和分别为340x4=1360万元、1134x4=4536万元。

  第三步、确定配股基数:

  企业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第一目标,就是满足激励对象中职位、职级最低的员工薪酬向行业平均薪酬看齐,第二目标是向对标企业看齐。

  比如企业A的职能部门的普通员工年薪最低为8万元,与行业平均薪酬8万元相差2万元,4年薪酬差距为8万元,如果企业A的股权溢价收益为30元/股(40-10),那么职能部门基层员工人均最低配股为“8万元/30元=2667股”,配股市值为10.7万元,相对于员工的8万元年薪,配股系数为10.7万元/8万元=1.33倍。

  以此类推,我们可以分别计算出每个职位、职级相对于行业平均薪酬水平的配股系数。实际上,我们计算出来的配股系数,就是人力资本的内部估值PE倍数。如果企业认可人才是资本,那么人才资本也要按照企业估值的方式进行估值,比如,企业内部估值为5倍PE,那么向员工配股时也需要按5倍PE进行分配。

  不过,不是所有员工的配股系数PE值都是相等的,不同的职族、职位、职级、能力、贡献不一样,配股系数也不一样。通常最低配股系数是以行业同岗位平均最低薪酬差为基础换算,而最高配股系数不超过该企业内部估值的PE倍数。企业A的最低配股系数是1.34倍,最高是5倍。

  “股权激励”是依据职族、职位、职级、能力、贡献(过去的、未来的)等维度“论功行赏、论力行赏”的,职族越重要、职位与职级越高、能力与贡献越大,配股系数就越高。

  综合各种因素之后,我们最后得到企业A的100名员工配股基本情况。当然,具体对应到每一个职位、职级的配股系数及配股数量,还是需要依据人才的.竞争状况、企业薪酬的综合水平、实际经营状况、分红水平等因素进行局部调整。

  第四步、确定持股成本:

  通常,员工的行权方式有“先付钱、后行权”与“先行权、后付钱”两种。如果是第一种方式,员工就会有持股机会成本,企业必须为员工所支付的现金给予一个合理的投资收益估值,相对于向员工借钱而支付的利息。

  比如,企业A分别向100名员工总计授予100万股股权,行权价10元/股,锁定期4年,那么员工每股行权成本为10元,若按每年10%的投资收益计算,4年内员工将最少损失4元/股的投资收益。

  通常,企业需要考虑通过分红的方式来弥补员工的投资收益损失,毕竟企业向员工出售股权时,相当于获得了来自员工的现金投资。如果企业A每年净利润保持20xx万元不变,其中40%用于分红,那么100万股期权4年可以分得320万元,每股分红3.2元,勉强添补员工的持股机会成本。

  第五步、核算股权收益:

  最后,企业确定了员工的配股方案之后,还需要综合员工的具体贡献、能力、持股成本、实际外部薪酬状况等对每一个职位、职级的实际股权收益进行核算,确保激励水平能够覆盖员工的机会成本,让优秀的员工拿到超出预期的股权收益。

  实际上,企业的股权激励能够满足被激励的员工拿到超过同行平均的薪资水平,但是只会满足部门优秀的、重要的员工拿到超出对标企业的薪酬水平。比如:

  企业A的技术类中级干部的年薪为25万,配股系数为2.3,配股数为1.57万股,配股市值为62.77万元。4年后的股权溢价收益为62.77-15.7=47.07万元,年均增加收入11.77万元,即年总收入36.77万元,高于行业平均的30万元,低于对标企业的40万元。

  企业A的职能类副总的年薪为30万,配股系数为3.5,配股数为3.24万股,配股市值为129.6万元。4年后的股权溢价收益为129.6-32.4=97.2万元,年均增加收入24.3万元,即54.3万元,高于行业平均的40万元年薪,也高于对标企业的50万元年薪。

  当然,如果对标企业也在实行股权激励制度,那么企业A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还需要考虑对标企业的股权激励水平。

股权激励方案14

  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公司特制定本方案,以便让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共享公司经营成果。具体内容如下:

  一、名词释义

  除非本方案明确指出,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股东:指出资成立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股东享有股权。

  2、股权:指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一定比例的股权对应相应金额的注册资本金。

  3、虚拟股权:指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虚拟股权拥有者不是指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虚拟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4、分红:指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

  二、股权及性质

  经过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决定授予员工 %或 万元的虚拟股权,每股为人民币一元整。

  1、员工取得的 %的虚拟股权不变更公司章程,不记载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不做工商变更登记。员工不得以此虚拟股权对外作为拥有公司资产的依据。

  2、每年度会计结算终结后,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计算出上一年度公司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

  3、员工可得分红为其持有的虚拟股比例乘以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

  三、股权的执行

  1、公司应在每年的 月份进行上一年度会计结算,得出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总额,并将此结果及时通知员工。

  2、员工在每年度的 月份享受分红。公司应在确定员工可得分红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可得分红的 50 %(暂定)支付给员工。

  3、员工的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员工同意,公司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员工可得分红的其他部分暂存公司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a.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与员工均同意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的三年内,由公司按每年5%(暂定)的额度支付给员工。

  b.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要求续约而员工不同意的,员工未提取的可得分红的50%(暂定)由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分五期(暂定)支付;可得分红的剩余50%归属公司。

  c.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职的,员工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全部归属公司,员工无权再提取。

  5.员工在获得公司授予的虚拟股权之后,仍可根据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公司给予的其他待遇。

  四、方案的实施期限

  1、员工在本方案实施期限内可享受此 %虚拟股权的`分红权。

  本方案实施期限为 年,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方案期限的续展:

  本方案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公司于本方案到期日之前书面通知员工延续实施本方案。

  五、注意事项

  1、公司应当如实计算年度税后净利润,员工对此享有知情权。

  2、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可得分红。

  3、员工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4、员工对本方案的内容承担严格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本方案中员工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公司书面许可。

  5、若员工离开公司的,员工仍应遵守本条第3、4项约定。

  6、公司可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将授予员工的 %虚拟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化为实际股权,但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7、若员工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公司有权书面通知员工终止本方案的实施。

  8、公司解散、注销或者员工死亡的,本方案自行终止。

  9、本方案于到期日终止;若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本方案也随之终止。

  六、方案的修订及解释权

  公司董事会对本方案的修订及实施享有最终解释权。

Xxxxxxx公司

  二〇XX年一月八日

股权激励方案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股权期权的目的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实施股权期权的原则

  股权期权的股份由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保证股权期权部分股份的稳定性,不得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转让。

  本实施方案以激励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为核心,突出人力资本的价值,对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可适当授予。

  第三条

  股权期权的有关定义(参见《股权期权激励制度》)

  第二章

  股权期权的股份来源及相关权利安排

  第四条

  股权期权的股份来源

  股权期权的来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

  第五条

  在股权期权持有人行权之前,除利润分配权外的其他权利仍为发起人股东所享有。

  第六条

  对受益人授予股权期权的行为及权利由公司股东会享有,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执行。

  第三章

  股权期权受益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方案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实行按岗定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但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受益人范围的,经董事会提请股东会通过,可以授予股权期权。

  第八条

  对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因公司机构调整所发生的岗位变化,增加岗位,影响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的,由公司股东会予以确定,董事会执行,对裁减岗位中原有已经授予股权期权的人员不得取消、变更、终止。

  第九条

  本方案确定的受益人范围为:

  1、高层管理人员;

  2、业务技术人员;

  3、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4、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可以授予的人员。

  第四章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期限及时机

  第十条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

  1、本方案股权期权的拟授予总量为:万股份,即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的30%;

  2、每个受益人的授予数量,不多于前12个月工资奖金总和,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股权期权的授予期限本股权期权的授予期限为三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进行行权。

  第十二条

  股权期权的授予时机受益人受聘满一年后的时间作为股权期权的开始授予时间。如果公司本次实施股权期权的股份已经在此之前用完,则由董事会在下一个周期进行相应调整补足。

  第五章

  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方式

  第十三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按每股的50%计算,造成的注册资本减少由所提公益公积金填补,保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不变。

  第十四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方式

  1、受益人在被授予股权期权后,享有该股权期权的利润分配权,在每年一次的行权期,受益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行权。受益人可用所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进行行权。行权后公司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股权期股转变为实股。在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前,股权期权持有人不享有除利润分配权外的`其他权利。

  2、受益人选择不行权后,受益人所得利润公司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

  3、受益人在行权期满放弃行权,应行权部分股权期权股份无偿转归原股东所有。但对本次行权的放弃并不影响其他尚未行权部分的期权,对该部分期权,期权持有人仍可以按本方案的规定进行行权。

  4、受益人按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的利润分配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承担。转让人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的,亦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5、公司应保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除按会计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提取法定基金、费用后,不得另行多提基金、费用。

  第六章

  员工解约、辞职、离职时的股权期权处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认定的有特殊贡献者,在提前离职后可以继续享有股权期权,但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期权的持有人在离职后、股权期权尚未行权前,由于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虽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加入与公司有竞争性的公司的,公司有权中止直至取消其股权期权。

  第十六条

  未履行与公司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定而自动离职的,立即终止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

  第十七条

  因公司生产经营之需要,公司提前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的,对股权期权持有人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十八条

  聘用期满,股权期权尚未行权部分可以继续行权。

  第十九条

  因严重失职等非正常原因而终止聘用关系,对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二十条

  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发生并购,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原有提供股权期权股份部分的股东应当保证对该部分股份不予转让,保证持有人的稳定性,或者能够保证新的股东对公司股权期权方案执行的连续性。

  第七章

  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在获得股东会的授权后,作为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其管理工作包括向股东会报告股权期权的执行情况、与受益人签订授予股权期权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发出授予通知书、股权期权调整通知书、股权期权终止通知书、设立股权期权的管理名册、拟订股权期权的具体行权时间、对具体受益人的授予度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在第一个运行周期结束后,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延续执行或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制作补充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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