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机构与会计人员管理
第二章 财务部机构与会计人员管理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是酒店财务部工作的财务人员。
第二条 财务部经理及财会人员由酒店领导班子考核后,统一聘用。
第三条 财务部经理具有以下权利:
(一) 对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的聘任、晋升、调动、奖惩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 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三) 组织本单位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管理工作;
(四) 参与本单位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的制定,并监督执行情况。
(五) 其它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财务部经理职责:
(一) 确保酒店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本的流失;
(二) 真实、完整、及时的报告酒店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本和现金流量情况;
(三) 监督、贯彻国家各项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酒店会计规章制度。
(四) 其它应承担的职责。
第四条 部门经理若自行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酒店领导和人事部提出书面报告,报经批准,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去职。
第五条 部门经理定期对其管辖的会计人员进行德、 能、成绩的考核,作为升职、降职、续聘、解聘和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六条 部门经理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经考核 称职者,方可续聘,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第七条 对爱岗敬业、成绩显著的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琐事的人,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