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5-01-07 15:09:52 丽华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精选10篇)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1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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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编外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1、凡进必考。属镇财政供养单位(含社区工作人员、镇属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招聘管理、技术人员,必须实行公开招考。后勤保障等工勤人员条件具备的可参照执行;各行政村招聘工作人员,应参照执行。

  2、择优聘用。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3、因事设岗。各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确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需说明招聘人员数量、具备条件等,并报镇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应严格把握招聘人员数量。

  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岗位的工作。

  (二)资格条件

  1、应聘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2、应聘相关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待遇

  1、工资发放按照八里店镇编外人员工资待遇管理办法操作。

  2、享受“五险一金”权利。

  3、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4、享受培训、职务晋升等权利。

  四、程序

  1、拟定岗位、条件。

  2、公告。原则上在网络及报纸等媒体公告。

  3、报名、审核。每个岗位报名人数达到3人以上方可开考。

  4、笔试。试岗位情况而定。

  5、面试。

  6、考察。根据成绩按1:3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7、体检。按最高分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体检不合格,确定第二名为体检对象,以此类推。

  8、公示。对拟录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9、录用。试用期6个月,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五、管理与考核

  1、聘用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工作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2、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聘用人员日常管理。要明确岗位职责,搞好经常性教育,包括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规章制度等教育。

  3、组织人事部门要参与、配合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实施定期考核,聘用人员的工作考核按照镇规定的机关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六、辞退与辞职

  1、试用期内,经试用不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

  2、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的;

  3、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

  4、触犯国家法律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7、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8、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9、因机关精简,或在编员工补员,所在工作岗位不再需要临聘人员的;

  10、本人申请辞职的,但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1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后应解除劳动关系。

  七、附则

  1、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本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特殊情况的,由镇班子联席会议确定。

  3、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4、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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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选择,为用人机制提供了空间,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加强了对单位用人的监管力度。为了加强对编外用工队伍的管理,规范编外用工制度,提高编外用工队伍素质,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中所指的编外用工,是指各单位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使用编外人员要根据各单位的工作需要,以及缺员情况,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使用的编外人员严禁进入执法岗位。

  第五条总公司对各单位设置编外用工岗位及数量,各单位在此范围内自主用工。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人事部门是编外用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

  第七条人事部门负责核定各部门使用的编外用工名额;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编外用工工资标准;审核编外用工的上岗资格,检查编外用工的《居民身份证》、《失业证》。

  第八条用工部门负责制定编外用工的岗位职责;安排编外用工的工作;按时向人事部门报告编外用工增减情况;负责对编外用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九条编外用工实行合同管理。由人事部门与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的`支付,劳动合同的解除及补偿。使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三章聘用

  第十条聘用编外用工必须贯彻执行省市政府规定的用工原则,优先聘用失业人员和职工子女。

  第十一条被聘用的编外用工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一般应具有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3、年满18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6、失业者须持有劳动部门发给的《失业证》;

  7、符合用工单位的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编外用工,采用“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核定--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提交领导办公会研究批准--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聘用”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聘用的编外用工,按劳动合同的期限实行1-3个月不等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由用人部门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人事部门与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劳动合同可续签一次,但两次合计不得超过8年。

  第十五条聘用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锅炉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编外用工,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编外用工,违规聘用特殊工种的编外用工,追究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的专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编外用工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编外用工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编外用工工资由财务部负责发放。用工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填写好上月《考勤表》交人事部门,逾期不交,责任由用工部门负责。人事部门负责填写《编外人员工资表》,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发放。

  第十八条未经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发放编外人员的工资及各种补贴。

  第十九条安排编外用工的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顾个人的实际需要。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条编外用工每年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由所在部门正式职工评议,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使用编外用工达到5人以上的部门,应组织编外用工单独进行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当年考核优秀的编外用工,给予适当奖励;当年考核不合格的编外用工,用人部门应予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一般不使用编外用工人员,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实需用的要从严控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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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随着企业业务的不断扩展和扩大,外聘人员成为许多公司的重要人力资源。外聘人员的管理不仅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关键。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外聘人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外聘人员的定义与分类

  外聘人员是指非公司正式员工,通过招聘渠道引进的公司外部的专业人才或技能人才。根据工作内容和技能要求,外聘人员可分为技术类、管理类、生产类等不同类型。

  三、外聘人员的管理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外聘人员的招聘、录用、晋升等环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机会均等。

  2. 合理配置原则:根据企业业务需求和人员特点,合理配置外聘人员,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和能力。

  3. 绩效导向原则:对外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以绩效为标准,激励优秀员工,淘汰不合格员工。

  四、外聘人员的招聘与录用

  1. 招聘渠道:通过招聘网站、社交平台、人才市场等渠道进行招聘。

  2. 简历筛选:人力资源部门对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确定人选。

  3. 面试流程:面试包括初试和复试两个环节,由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

  4. 录用通知:面试合格者将收到人力资源部门的录用通知,签订劳动合同。

  5. :新员工后,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了解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五、外聘人员的工作安排与职责

  1. 工作安排:根据员工的特长和业务需求,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2. 岗位职责:外聘人员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3. 工作时间:外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应遵守公司的规定,如有特殊需求,需与正式员工同等协商。

  4. 沟通与协调:外聘人员应与正式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完成团队目标。

  六、外聘人员的薪酬与福利

  1. 薪酬结构:外聘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组成,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表现进行调整。

  2. 福利待遇:外聘人员享有五险一金、带薪年假、节日福利等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3. 薪酬调整: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和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员工的薪酬水平。

  七、外聘人员的培训与发展

  1. 岗前培训:新员工入职后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了解公司文化和工作要求。

  2. 在职培训: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安排在职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 职业发展规划:公司鼓励员工进行职业发展规划,为员工提供发展机会和资源支持。

  4. 内部晋升:对于表现出色的外聘人员,公司将优先考虑晋升至正式员工,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八、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

  1. 绩效考核:外聘人员的工作绩效由直接上级主管进行评估,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2. 奖惩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辅导和帮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 结果公开:绩效考核结果应公开透明,以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和进步情况。

  九、其他事项

  1.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如与本管理办法冲突,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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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纪律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2、迟到:上班时间晚到10分钟算迟到,迟到一次扣罚人民币10元。每月累计迟到3次视为严重违反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早退:未经同意提前下班作早退处理,每次扣罚人民币20元。每月累计早退2次视为严重违反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4、旷工:无论病、事假,或未经同意私下擅自调班不到岗,作旷工处理,视为严重违反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5、上班时间严禁频繁、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上网聊天、打游戏。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第一次视情节扣罚人民币50-200元,第二次视为严重违反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上网聊天、打游戏,第一次扣发人民币50元并给予警告,第二次违反规定,上报办公室,并扣发人民币50元。第三次不听劝告者,视为严重违反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6、业务工作计算机不得擅自装入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7、参加中心及所属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或其它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的第2、第3、第4条处理。

  8、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二、请假规定

  凡因休假不能上班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1、病假:

  病假在3天以内,由本人或直接亲属通知所属单位负责人,出示医院证明,按每天20元从工资中扣除。

  病假在3天以上10天以下,由本人或直接亲属通知所属单位负责人,出示医院证明,按每天40元从工资中扣除。

  病假在10天以上20天以下,由本人或直接亲属通知所属单位负责人,出示医院证明,按每天60元从工资中扣除。

  病假在20天以上,当月只发基本工资。

  2、事假:按每天50元从工资中扣除,每月事假不超过5天。经领导签字同意的事假,必须先冲低“年休假”。

  3、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对未休“年休假”的员工每天按160元进行补助。

  4、婚假: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出示结婚材料方可休假,假期7天。

  5、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辞职和解聘

  1、辞职:正常离职须提前1月递交辞职报告,未提前1月交辞职报告擅自不到岗者,作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不享受经济补偿。

  2、解聘:凡因发生重大事故使中心名誉或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被解聘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中心对被解聘人员不作出经济补偿;中心及所属公司在劳动法规定的情况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中心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中心承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4、对下列情况之一,单位一次性补助500元:A.员工(或者员工的配偶)生小孩;B.员工(或者员工配偶)的父母去世;C.员工生病住院三天以上;D.员工因公受伤。

  5、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结合中心实际,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从培训之日起一年之内,接受培训者不得提出辞职。(接受职业培训以自愿为原则)

  凡员工请假,必先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再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最后送办公室备案。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市气象服务中心,属于市气象服务中心及其所属公司与员工聘用合同的组成部分,已经本中心职工代表大会协商讨论并向该部门员工公布,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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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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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制定程序据以对公司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管理,并根据管理结果对公司法律工作进展监控和改进,以保持和提高公司满意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有关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外聘律师: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

  4.职责

  4.1.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

  4.2.相关部门

  审核有关律师费用。

  4.3.分管领导

  授权及审核批准案件处理方案,选择律师。

  5.工作程序

  5.1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选聘律师。

  5.2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协定《律师聘请合同》。

  5.3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按有关标准商谈律师费用。

  5.4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案件处理具体方案。

  5.5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案件处理过程。

  5.6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外聘律师执业质量。

  5.7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每月外聘律师工作汇报。

  5.8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案件的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的提供。

  5.9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外聘律师代理案件的处理过程.监督外聘律师工作质量,协调工作进展。

  6.支持性文件

  6.1《聘请律师顾问合同》

  6.2《外聘律师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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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优化教师队伍学历、职称和素质结构,按照学院发展战略,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现制定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如下:

  一、外聘教师的原则

  外聘教师分为兼职和兼课两大类。

  1.兼职教师是学院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教师常规管理。聘用兼职教师主要目的是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或特殊专业需要。

  2.兼课教师是对紧缺师资的有效补充,需完成所安排的具体教学任务。聘用兼课教师主要是由于某些课程现有教师难以胜任,且属课时量不多的阶段性课程。

  二、外聘教师任职基本要求

  1、认同白云文化,热爱职教事业;

  2、师德师风良好,工作责任心强;

  3、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学院规章;

  4、外聘教师主要面向校外企业和社会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能工巧匠以及高等院校中已经退休的教授、副教授;个别急需专业也可考虑该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高级人才;

  5、兼职教师周课时一般为12—16课时,另有其它工作量。其它工作量是指指导青年教师、指导专业教研活动、参加听课评教等,每月总计8-10课时,由系(部、中心)作出具体规定。

  6、兼课教师不限工作量。

  三、招聘、考核、聘用

  1、招聘 系(部、中心)用人申请经批准后,外聘教师可由人事处招聘。

  2、考核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系(部、中心)进行面试,教务处会同系(部、中心)进行业务考核。

  3、聘用 面试、考核合格,经批准后聘用。兼职教师聘期1--3年,兼课教师聘期一般为0.5-1年。

  4、系(部、中心)也可按学院“532”结构要求自行聘请,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批准。

  四、外聘教师的管理

  1、外聘教师接受学院及其系(部、中心)的管理和领导。

  2、外聘教师受聘期间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待遇

  外聘教师薪酬标准及其它待遇

  (1)固定工资与其它工作量

  ①兼职教师设固定工资,另加课时费;兼课教师不设固定工资,只计课时费;

  ②固定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③固定工资与其它工作量挂钩,其它工作量由系(部、中心)作出具体规定并负责考核,凡其它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者,按比例减少固定工资。

  (2)课酬及其它待遇

  ①课时费:教授120元/课时;副教授100元/课时;博士生(讲师)80元/课时;硕士生65元/课时,其他职称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课时费一般按原始课时计算,只考虑实验(训)教学授课系数,不考虑班级人数系数、重复(多头)课系数、职称系数等因素。

  ②享受有薪假(以固定工资为基数,兼课教师不享受此项待遇)、商业医疗保险、旅游补助(兼课教师不享受)、免费体检(一年一次);

  ③免费提供住宿(广州市区教师免费安排交通车及午休床位);

  ④和专职教师一样,享受节日慰问金(品)及年度(学期)表彰奖励。

  六、工资及课时费发放办法

  固定工资:考勤由系(部、中心)月底报人事处,兼职教师其它工作量由系(部、中心)具体管理并按月考核,考核结果经教务处审核后于月底随教学工作量一起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于次月发放;

  课时费:兼职、兼课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由系(部、中心)按月考核,考核结果经教务处审核后于月底随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一起报人事处。人事处按标准课时单价计算的课时费学院分配后由董事会统一回收;人事处再根据批准的课时费标准和教务处提供的课时(工作量),计算课时费报财务部于次月予以发放。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9

  一、驾驶员行为规范及职责

  1、驾驶员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鄂州供电公司工作服务的思想。做到讲文明、有礼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管理法》。

  2、遵守公司和机关车队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规定和细则。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服从管理制度。做到出车按时正点,服务热情周到;无出车任务时,做到不离岗、不串岗,坚持在办公室待命;有事外出必须向车队负责人请假,并保证随叫随到。

  4、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对听到服务对象讨论的有关工作事宜,做到不插话、不打听和不传播小道消息,影响团结的话不说,损人利己的事不做,杜绝自由主义。

  5、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开疲劳车,酒后不驾车,更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驾驶、违规调头、紧跟、争道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始终贯穿文明行车的优秀品德。

  6、随时保持车厢内外部的清洁,讲究个人卫生,穿着整洁,严禁上班时间穿拖鞋驾驶车辆或出入办公区域。

  二、外聘驾驶员工作准则

  1、做好当天的行车记录,保管好当天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票据,并在票据后签名确认于当日或次日到车队办公室核报,并坚持费用核报不过周的原则。

  2、车辆的管理、调度和日常工作安排,统一由机关车队副队长负责并服从于领导。

  3、各驾驶员要准时准点地安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要服从车队的'工作安排和车辆调配。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车辆调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为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驾驶员有事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凡请假超过三天以上的每日补助标准按3元计发,凡超过10日者,(非特殊情况)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5、对车辆的随车证件和按规定配备的各种维修工具、材料、设备做到不浪费、不遗失,并做好相关的领用登记。

  6、及时接听和回复公司的电话(5分钟内),通讯设备必须处于24小时接通状态。(公司负责核报每人每月50元手机接听费)

  7、驾驶员无故违法、违章或随车证件不全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法、违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8、外聘驾驶员应按时上下班,(特殊情况下超时工作的补助办法另行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无故迟到早退,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批评;第二次由车队提出警告;第三次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9、任何个人未经车队批准和同意不得私自出车和私自用车,不得假公济私,否则视情节轻重,第一次提出口头批评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二次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情节特别恶劣的,发现一次立即退回市平安劳务派遣中心。

  10、用车部室不得强迫驾驶员随意更改核定后的行车路线、时间和目的地;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改用车意图,更不得假公济私,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需经车队同意,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前者由用车部室负责人承担70%的责任,驾驶员承担30%的责任;后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11、在出车前和返程后应及时检查车辆,发现故障应立即向车队负责人报告情况和申请维修,否则在下次出车后由此造成车辆机械事故或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并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12、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因超速、违停、闯红灯等违法、违章的行为所受到处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吊扣证件的,由个人负责处理。

  13、驾驶员在工作中应随时查看车辆的相关证件和车匙锁,若被丢失,相关补证手续和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14、严禁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及核定车辆状况,擅自进行维修,(或未送指定厂家)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车队将不予报销。

  15、凡修车、洗车、装饰、过境费等所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据实报销,有弄虚作假、侵害公司利益者,一经发现追回相关费用,并按超出部分的10倍罚款,并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16、每日八小时工作以外的时间,原则上为休息时间,但因工作需要(除国家法定节假日按规定可计加班补助外)驾驶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其加班补助标准按第三条执行)

  三、工资、出车补助及奖励

  1、外聘驾驶员每月基本工资为700元。

  2、凡鄂州地区以内的出车补助标准每天按6元计算。

  3、凡超出鄂州以外地区的出车补助标准每天按12元计算。

  4、每日出车因工作需要,凡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每次再补加3元。

  5、四个(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的出车补助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6、驾驶员安全奖每年1200元。全年无事故按照100%计发;有事故但无过失按95%计发;有事故又有过失并负同等责任的理赔维修费合计不超过15000元的按50%计发;凡负主要责任事故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7.其他保险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规定

  1、有下列情况者将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中心另派他人。

  a、凡酒后开车的。

  b、在行车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且理赔维修费超过0元的。(理赔以外的费用公司概不负责)

  c、在行车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且理赔维修费超过15000元的。(理赔以外的费用公司承担50% )

  d、在行车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负次要责任且理赔维修费超过1元的。(理赔以外的费用公司承担80% )

  e、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f、肇事不报,未经同意私了的;伪造现场或逃跑的;造成车辆被扣或公司损失的。

  g、未经批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和无内部准驾人员或非本公司人员驾驶的。

  h、油卡管理不按相规定执行的。(限站、限车、限号)

  i、不服从工作按排,屡教不改或打架斗殴的。

  g、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公司财物的。

  2、当日出车返程后,必须自觉将车按规定有序地停放在公司大楼院内,未经车队主要负责人同意,任何时候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带回住地。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将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凡因私自带车给车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10

  为规范中心临时外聘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保证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聘人员是指具有工作岗位需要的专业技能或基本素质,在一定时间内临时受聘在中心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职责任务界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种类型。

  第三条 外聘人员应具有所聘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基本能力,对司炉工、电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机构核发的证件上岗工作。

  第四条 外聘人员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五条 用人部门聘用外聘人员时,每年12月15日前须事先向中心人事部门提出下一年的聘用人员需求计划申请(见附件一),经中心人事部门审核,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年内聘用人员原则上控制在需求计划之内,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聘用岗位的,须单独提出用人计划,人事部门审核,分管中心领导批准。外聘人员应填写《外聘人员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被聘用人员相关材料。

  职能部门聘用外聘人员要严格控制,聘用岗位原则上不再增加。

  第六条 外聘人员聘用,需符合所聘岗位的基本要求。

  人员初聘根据空缺岗位报名情况,经部门审查后,填写《外聘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二),并提交社会保险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时,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如仍保留原工作岗位设置,且该聘用人员在上一合同期内表现良好、技术能力达到岗位要求的,可以续聘。原工作岗位撤销,聘用人员可申请到其它符合聘用条件的岗位工作,无空缺岗位或其不能胜任申请岗位要求的,不再续聘。

  第七条 外聘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部门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受聘人员承担。

  第八条 外聘人员劳动报酬或报酬标准的核定:

  (一)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的报酬,不得高于中心相应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标准。

  (二) 没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的'报酬,不得高于中心技术员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

  (三) 外聘人员的报酬下限,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20xx年起,对续聘的外聘人员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基本津贴。

  第九条 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用人部门须为外聘人员办理中心出入证件,该出入证件在合同解除时由用人部门负责收回。

  (二)用人部门须对外聘人员进行安全保密与社会治安管理教育。

  (三)用人部门应负责督促外聘人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所得税及相关费用。

  (四)外聘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执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和有关协议。

  (五)用人部门须对外聘人员进行年度(聘期)考核,由外聘人员填写《年度考核表》(见附件三),部门负责人提出考核意见和续聘建议。

  第十条 用人部门由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聘用外聘人员,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或由于对外聘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不善造成责任事故或出现违反中心有关规定的,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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