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供水管理办法

时间:2021-07-11 18:48:37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将村供水、管水、用水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村供水在村民生活、生产建设和村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村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村委是负责供水的专业管理,具有管理和服务性质,应认真贯彻为人民生活、生产建设服务的'宗旨,不断改善设施条件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本村发展供好用水、管好水。

    第二章   水 源

    第三条 水源是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与北池村合用,共同开发合理利用,优势互补)。

    第四条  水源卫生防护应按照国家水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五条  自来水的供水范围,主要是本村住家户。灌溉及工业用水自行解决供水。

    第六条  村委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供水技术要求,连续、安全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检修造成部分地段临时停水,应及时通知用户。如属无法避免的突然情况例外。

    第七条  用户申请接用村自来水(包括新旧管网改造)应向村委提出申请,经审校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接水手续。

    第八条  基建工程施工用水,必须经村委办理临时用水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上下水设施的住宅、车间及其它建筑,必须按照节约用水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经批准接水的户(室)外管道部分安装任务必须由村委统一承担,如果安装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时,村委可委托符合技术标准等级的单位承建。竣工后,由村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供水。

    第十条  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更名过户和停止用水时,应向村委提交书面申请、结清水费后,再行变更、过户和拆表销户,严禁擅自转供水。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都不得在生活、生产用水管道上擅自安装加压设施。确需安装加压设施的用户,可提出申请,由村委批准并监督安装加压设施。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村供水水厂、水井、泵房、加压站、输配水管道、闸阀、水表、消防栓、排气阀、测压表、供电、通讯线路及专用道路、公共水站等设施,属村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改动、侵占和毁坏。

    第十三条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周围,严禁挖抗取土、堆放垃圾和建筑材料。

    第十四条  用户需要移动或改造供水设施时,必须报村委审查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十五条  为防止供水管网水被污染,用户的自备水源、储水池及工业管道,一律严禁与村配水管道连接。

    第十六条  凡用户投资和村委合资敷设的户外水管,表前部分均村委管理维修,表后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拆除。在满足用户用水的前提下,村委可进行改装或发展其它用户用水,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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