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18 12:38:53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项目管理办法(15篇)

项目管理办法1

  从1月1日起,《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新规就物管退出问题进行了细致规定,其中规定,如果旧物管公司拒绝退出或不移交资料,业主有权拒交管理费。

  业主换物管要提前3月书面提出

  《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阶段出现的问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和专营服务单位督促业主交纳相关费用。

  业主想换物管公司的,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物管公司不想再继续服务或要提前解约的,也应在终止物业服务合同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

  旧物管拒退出业主可不缴费

  《办法》提出,如果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届满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资质被注销、吊销等原因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法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公司在退出时,应当向业主、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系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有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等物品等。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物管不良行为要入诚信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或者是未经业主表决同意擅自撤离物管小区的,将取消其2年内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取消其3年内参与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资格。作出处罚决定同时抄告市政府采购中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项目的,自进驻之日起,取消其2年内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取消其3年内参与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资格。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抄告市政府采购中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项目管理办法2

  第一条为加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或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2)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项目

  (3)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基本建设项目

  (4)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水利、路桥、园林绿化、农业开发、土地整理、供电工程等。

  第四条为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工作顺利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预算办)负责项目预算审核日常工作。

  第五条预算办的工作职责:

  (1)建立社会中介审核单位数据库,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依法开展预算审核工作

  (2)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预算审核报告。自建设单位工程预算资料送达之日起:投资在200万元以内的,7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200—500万元的,12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500一10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1000一3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并上报工程预算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3)参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签证、隐蔽工程计量的相关工作

  (4)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5)参与工程预算审核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价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2)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3)定额的套用与换算是否准确、合理

  (4)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5)材料、设备订购取价是否合理

  第七条工程预算审核的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完备的预算资料并提出申请,预算办正式受理工程预算审核;

  (2)指定方案:根据受理预算审核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委托或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采取竞争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预算审核;

  (3)由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预算初步审核;

  (4)建设单位对预算审核初稿进行核对并书面反馈意见;

  (5)根据预算审核初稿及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核对并确定审核结论书;

  (6)预算办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提交的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由预算办、社会中介审核单位、预算编制单位三方在审核后的预算审核结论书上签字确认,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相关意见后,提交县工程预算小组会议审定;

  (7)预算办根据县工程预算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意见,确定工程预算审核定稿结论书;

  (8)下达预算审核定稿结论书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工程预算审核的主要依据:

  (1)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设计图

  (2)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及费用定额

  (3)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人工、材料价格调整文件

  (4)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接受预算办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审核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要求完整的向预算办提供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相关资料,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对预算审核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3)应积极配合预算办开展工作,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干涉预算审核工作的,预算办暂停办理预算审核。

  第十条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资料应包括:

  (1)建设项目工程已设计审查的施工设计图及电子文档

  (2)工程预算书及电子文档

  (3)工程量计算书

  (4)其他与预算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工程预算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后,方可在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的投资限额内进行发包工程。

  第十二条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也是办理工程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十三条工程预算审核一经审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确实需要更改的,须取得县政府同意后,并由立项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四条预算办在开展预算审核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客观、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项目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投资结构,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具体认定标准由省、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申请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

  (二)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申请。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申请项目汇总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初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和确定。

  第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其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水域保护规划,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海域(水域)资源,并严格执行规划、土地、海洋(水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负责。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进行。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使用海域(水域)、房屋拆迁等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对难以协调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并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并依法做好土地报批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批和许可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安排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并及时拨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联席会议、融资洽谈等形式,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金融机构搭建合作平台。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保护、安全、节能、地震、地质灾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消防、人防等方面评价(评估)的,应当尽可能利用现有的资料和评价(评估)结论,避免或者减少重复,并逐步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的联动审批机制和综合评价(评估)机制。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以及提供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国家、省规定之外自行出台向重点建设项目收费的各种政策。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有权拒绝未经国家或者省依法批准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与省强制性标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工程质量问题;对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依法责令项目暂停施工。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代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约保证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工程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报表,反映资金到位、工程进度等情况;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专题报告。实施进度报表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未按期完成,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稽察,并将稽察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业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进行,并于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与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竣工验收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点建设项目涉及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之前依法组织验收;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省、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项目后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五)违法实施稽察(检查)或者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金融保险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影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可以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和征地拆迁补偿款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或者自筹资金未按时到位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第三十七条 因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事故以及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点建设项目

  一、机场发展用地

  以故城军用机场(衡水机场)为基础规划建设衡水军民合用机场,位于故城县里老乡,属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35公顷,全部占用耕地。

  二、铁路发展用地

  规划期间新建青太(青岛至太原)、邯黄(邯郸至黄骅港)、京九高铁(京衡段)三条铁路。青太客运专线途经武邑县、深州市、桃城区、景县4个县(市、区),属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35公顷,占耕地22公顷;邯黄货运铁路途经枣强县、冀州市、桃城区、武邑县、阜城县5个县(市、区),属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110公顷,占耕地70公顷。

  三、公路发展用地

  1. 高速公路用地

  新建大广(大庆至广州)公路,其中大麻森到邓家庄段为扩建工程,属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邢衡、衡港、任德、石津、衡昔、衡德高速公路及石黄高速公路深州至冀州连接线新建工程属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涉及桃城区、深州市、枣强县、景县、故城县、饶阳县、武邑县和阜城县8个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1660公顷,占耕地1050公顷。

  2. 干线公路用地

  新建富德公路、廊清公路、井千公路(武邑至前磨头段)、辛霞公路、武馆公路、宁宁公路、保定?衡水公路南延工程(前磨头至国道106段)、东大公路(X809)衡水市辖段、枣景公路枣强至龙华段、保衡公路安平绕城段项目、机场公路、邢衡公路、郑昔公路、段芦头?武城公路、新河?故城公路、富镇?故城公路、衡井公路至保衡公路段、深州至饶阳公路、阜城至武强公路、冀衡大道、新区四路、新桥新路、横一路、纵一路等,扩建国道307、衡德公路、正港公路、肃临线(国道307至衡水段)、宁武公路(S385)衡水市辖段、肃临公路大田庄互通至衡水市区段、中湖大道等干线公路,项目涉及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685公顷,占耕地440公顷。

项目管理办法4

  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水平,加强对企业科研项目的管理,使公司的科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种类

  1、国家、省、市级立项项目;

  2、其它单位的横向协作科研项目;

  3、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4、其他项目或课题。

  二、科研项目的立项

  1、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科研开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重点支持的研究方向。

  1)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由企业研发中心统一组织,项目的选题根据各类计划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由企业确定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申报。

  2)横向委托与合作的项目,如果研究内容达到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水平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经企业批准,可以列为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2、申报科研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项目应填写《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研发部。立项申请书需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立项背景及目的;项目核心技术及创新点;项目立项的可行性;

  项目实施计划及经费概算。

  2)研发部对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3)研发总监对所有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技术审查。

  4)管理层召开审会议,在听取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的介绍后,根据企业的发展对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明确建议、暂缓以及不予立项的项目。

  5)研发部根据会议审查意见,确定具体的立项项目、项目级别、保密事项、并确定科研经费,报企业总经理审定批准。

  6)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研发部向各项目组下达通知,项目正式立项。

  三、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为保证科研开发计划的严肃性,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项目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xx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xx〕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灵丘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结合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开展统筹安排。

  第二章资金申报和审评流程

  第五条承建企业向县工信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县工信局按工程进度或省市相关要求拨付资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八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承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办法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

  (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第七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项目依托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匹配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监督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每年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一,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六)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

  (七)当项目完成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十条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课题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二,以下简称《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课题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课题)征集、项目(课题)论文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项目(课题)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市科委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课题),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三,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或《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书》(附件四,以下简称《课题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领域指南》(《课题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课题)。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五)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请表》(以下简称《课题申报表》,附件六)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对于定向申报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对公开征集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根据对《项目申报表》(《课题申报表》)的初审结果,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经修改、调整后的定向申报项目与公开征集项目一同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决策:

  (一)项目经论证或评估后,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确定项目立项以及项目依托单位。

  (二)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批复》(附件七)的通知。

  第十五条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发布《课题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市科委决策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签订任务书:

  (一)市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书》(附件八,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任务书》)。

  (二)市科委、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附件九,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当年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审核各课题的上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汇总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报送市科委。

  (二)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八条市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课题)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整、撤消的依据。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课题)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一)国家或北京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课题)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课题)无法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课题)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条项目(课题)需要调整或撤消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市科委,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应当及时将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对于撤消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市科委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的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xx]279号)执行。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分为“课题验收-项目验收”两个层次。

  项目(课题)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课题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总结报告书》(附件十,以下简称《课题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一,以下简称《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课题总结报告书》和《课题经费总决算表》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三)市科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

  (四)市科委根据《课题任务书》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大纲》(附件十二,以下简称《验收大纲》)组织课题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附件十三)。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当项目所属的所有课题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附件十四),《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五)向市科委申请项目验收。

  (二)市科委根据《项目管理任务书》和《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附件十六)。

  第二十六条被验收项目(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外,其他所有项目(课题)的验收结果由市科委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对以北京市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特定情况下,北京市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转让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条项目(课题)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xx]542号)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xx]063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课题)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市科委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科研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课题)的资格三年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咨询专家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科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流程和所需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材料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组技术和财务专家,举行验收会议;

  采用现场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组技术和财务专家,进入企业现场考察,根据企业准备好的验收材料,审核验收后,给出评价。

  验收专家可从专家库中选择,并必须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负责通知。

  1、项目合同书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报告

  3、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者财务决算报告

  4、与项目成果相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6、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发票复印件(只需提交经审计确认的)。

项目管理办法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简称技改项目)管理,规范技改项目的立项、方案论证、工程费用、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改项目包括生产企业(不含试产、达标达产期企业)的工艺流程、设备更新、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节能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控股集团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技改项目实行“集中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技改方案严谨、论证科学、程序到位、实施高效。

  第五条

  建立健全技改项目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

  企业要成立技改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技改规划立项、方案的拟定、预算编制、方案论证、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其中控股企业技改规划立项、技改方案和预算,按授权规定报董事会审批。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处负责技改项目的技术管理,集团公司财务处负责技改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六条

  技改工程管理程序。企业技改项目规划立项,拟定方案,组织考察,方案论证,编制预算,向董事会、集团公司申报技改项目,集团公司审查批复,实施技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报集团备案审查。

  第七条

  依据国家、省、行业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发展规划目标,以及当前影响生产、安全、环保、健康、节能等因素,编制年度技改规划,并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目录、安全、环保、健康、节能等政策。

  第二章技改项目方案

  第八条

  企业应拟定技改项目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技改必要性和可行性、技改目标、实施条件、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主要设备及材料、进度安排等。

  简单的`设备更新项目,方案应包括当前设备技术性能现状、技改必要性、更新设备性能、技术要求、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进度安排。

  技改项目方案的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等节能政策。

  政策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设计的技改工程,企业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

  企业要及时组织技改方案论证,形成技术论证意见,参与论证人员签字确认。企业不具备条件时,应当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条

  全资企业技改项目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控股企业技改项目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向集团申报批复后组织实施。

  政策规定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改项目,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论证,并获得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向集团提交技改项目的请示,应附有技改项目方案、企业论证意见(含参与论证人员的签字)、董事会批准意见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技改项目请示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三章技改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三条

  企业依据集团公司的批复意见,制定技改项目实施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施工设计文件,图纸,人员组织方案,资金使用计划,时间进度安排,设备及材料计划,安全措施,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施工资料管理等。

  第十四条

  企业技改资金按照集团公司财务有关制度严格管理。

  涉及政府专项资金的技改项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项目资金建立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须设立单独的账簿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政策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技改项目,应采用招投标形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设备采购按照《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技改项目质量监督验收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技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管理,并完善相关记录和报表。

  集团公司重点技改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和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技改项目投入运行前,企业应对照设计文件、技改工程实施计划、验收标准或规范进行初步验收,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完善有关记录。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初步验收整改措施到位、施工队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企业组织竣工验收。

  集团公司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包括企业提交申请、集团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应有主管领导,技术和监督管理职能人员,企业二级单位领导和使用、维护人员参加,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运行情况、技术资料、施工记录、质量监督记录、工程决算资料等。

  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并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建立技改工程技术资料档案。

项目管理办法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特色,并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校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特色项目学校进行管理。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与审定

  第五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分为国家、省(区、市)、普通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 普通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七条 凡符合普通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八条 国家级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九条 省(区、市)级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审定,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校标准和评定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章 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第十二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竞赛应当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章 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训练补助可以参照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申报审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一律取消传统校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教育部发布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

项目管理办法9

  目前,会计人员针对建立开发成本的合同管理多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账外树立合同台账管理,另一是请软件工程师进行二次开发出合同管理模块。账外树立台账管理的缺陷是合同注销在账外进行与账务处置不同步,做完帐再去注销台账反复劳动且强度大,容易脱节,容易出错。二次开发编制的合同管理模块与账务无法完成完整对接,合同前期会计人员就需求参与,合同管理人员不具备会计职能,会计人员又不具备合同管理职能,招致运用起来不流利,且二次开发费用十分昂贵。为了使庞大的成本费用做到精密化核算,为管理决策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剖析成本费用开支状况,对此,笔者依据本人的理论,灵敏运用总账系统的会计科目核算、部门辅助核算、项目辅助核算、供给商往来核算,完成对各个合同的分次付款管理、合同执行状况系统管理。现就开发成本合同管理的相关设置办法引见如下。

  1开发成本科目设置

  一个房地产企业在一套帐内要核算几个开发项目,在开发成本下的二级会计科目应该设置建立项目称号,如××花园小区项目。把开发建立项目称号作为会计科目核算对象的益处,一是能够很直观地在一个科目下完整反映进项目成本费用,二是能够依照成本费用实践入账时间次第反映,三是能够便当地完好打印进项目成本明细,便于审计剖析。在设置开发成本二级科目的建立项目称号时,同时挂接部门辅助核算、项目辅助核算、供给商辅助核算。在辅助核算选项下,分别在部门核算、供给商往来、项目核算前面的方框内打上勾即可。

  2部门辅助核算设置

  要灵敏运用用友软件里的部门辅助核算,不要将部门辅助核算只了解为公司管理部门。能够将部门辅助核算作为需求的`一项核算功用来运用。在软件提供的机构设置下的部门档案中设置一个“合同付款节点管理”部门,在这个部门下,设置“预付款”“一次性付款”“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第四次付款”,等等,如图1所示。

  3项目辅助核算设置

  用友软件的项目辅助核算是针对公司在一个账套内核算多个建立项目而开发的一项十分适用的辅助核算办法,项目辅助核算设置好后,在会计科目的控制下,一次设置完成,多个建立项目共享,能够愈加精密化地核算成本开支状况,能够自动分门别类归集汇总。应用项目辅助核算的这一功用,能够将触及建立项目成本各个类别的合同设置为项目辅助核算的项目目录。

  3.1项目辅助核算大类设置办法

  进入根底设置→根底档案→财务→项目目录,呈现项目档案设置界面,点击上图中项目大类右边的下拉箭头,选择“项目管理”,将待选的这两个成本科目移到右边已选科目内,意义就是这两个成本科目在“项目管理”内进行辅助核算,点击肯定。然后,点击项目分类定义,项目辅助核算主要用于建立项目成本辅助核算,作为房地产企业,房建成本分类远远大于10,因而,必需要修正项目规则,要将“项目编码规则:1”变为2,这样改动后就能够满足成本的精密化分类请求了。能够在新项目大类称号中将软件自带的“项目管理”改成喜欢或更直观的称号,如“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

  3.2项目核算分类称号设置办法

  项目核算分类称号,实践上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成本类别分类。这个分类要依据各个公司详细的会计政策、核算办法、房建工程的分包方式来肯定。假如是采用全面总承包方式,成本分类就相对简单些,假如是采用清包方式,成本分类就相对复杂些。以下就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来研讨分类称号设置的步骤。大致分:土地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用、主体工程费用、装置工程费用、配套工程费用。

  3.3项目目录设置办法

  所谓项目目录,就是工程合同。就是将各个大大小小的工程合同和无合同费用依据费用性质在分类项下设置成项目目录。如,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及拆迁合同费用、可研、地勘、设计等合同、××标段主体承包合同、××设备装置采购合同等。点击“项目目录”,同时,点击项目大类右边的下拉箭头选择项目大类“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点击“维护”呈现图2所示界面。点击菜单栏上的“增加”菜单呈现图3所示界面。“项目编码”能够按前面的两位数按成本大类的编码做为合同的所属分类编码,后四位数是流水号。这样会计人员每拿到一份合同就可依据成本分类首先肯定前面两位数,然后依照合同到来的流水号对合同进行编码,并能够轻松排序将成本合同进行分类。到此为止,工程建立项目成本归集触及到的科目设置、付款次数管理设置、“建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合同目录设置的框架设置全部设置终了。

  4填制成本类会计凭证办法

  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置时,要做几个断定:一是要断定这笔款属于哪个建立项目,以便在开发成本下精确选择二级科目中的建立项目;二是要断定这笔付款是第几次付款,以便在部门核算的付款次数管理当选择第几次付款;三是要断定这笔合同付款属于哪个成本类别,假如是初次付款以便将这份合同正确增加到成本分类中去;四是要肯定这家单位是哪家供给商。这些根本涵盖了合同管理的几个根本要素了。

  5应用UFO报表系统自动生成各个合同执行状况统计表的设置办法

  用友软件里的UFO报表系统,是一个功用十分强大的报表编辑系统,经过在账套设置中设置相关取数项,进行简单编辑设置,它能够在恣意单元格内取出设定的条件请求的数据。如,请求在某一单元格内反映某个建立项目(科目代码与称号)、某项成本类(项目辅助核算分类编码与称号)、某个合同(项目目录编码及称号)、第几次付款(部门辅助核算中的付款次数代码及称号)数据,应用之前设置好的相关辅助核算功用,就可以很便当天时用UFO报表系统设计出一张合同成本统计表的表样。各个合同的付款状况在表中全部反映出来,依据这张表就能够编制出细致的资金方案。年末打印账页时,可将各个项目目录逐一打印,相当于就把各个合同一年的执行状况打印出来了,十分分明明了。

项目管理办法10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投资项目”是指:

  (一)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二条 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目本身作为目:

  (一) 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 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 境外投资项目类。

  第四条 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给政府的请求报告和政府批文;

  (三) 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四) 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

  (五) 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六) 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七)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 历年经营业绩。

  第五条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政府批文;

  (三) 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四) 合资企业合同书;

  (五) 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 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 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八) 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

  (九) 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十) 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十二) 产权、股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十三)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四) 历年经营业绩。

  第六条 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

  (二) 企业去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

  (三) 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

  (四) 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政府批文;

  (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六) 派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七)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八) 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

  (九) 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十) 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 政府主管部门批文;

  (十二) 工商局批文;

  (十三)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 外出兴办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七) 历年经营业绩。

  第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外汇管理局及经发局的申请报告;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 投资方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 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年经营业绩;

  (六) 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

  (七) 政府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

  (八) 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 海外公司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十)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 投资发展部设建档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总公司各下属公司应认真配合其工作,主动、及时地将项目档案整理上交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建档后将档案原件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复印件;

  (二) 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文件交给建档员时,建档员应及时登记文件交付日期、名称、原件或复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签字认可; (三) 文件登记后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或执委会主任签字,按性质进行编号、归档;

  (四) 项目档案保管期(原件和复印件)一般为永久保存。

  第九条 项目档案的查阅

  (一) 总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项目档案时,在投资发展部办理相应的查阅或借用手续;

  (二) 集团内各单位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须出具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证明。经执委会主任或投资发展部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

  (三)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并由建档员详细登记查阅项目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四) 项目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复制时,必须经执委主任批准,由建档员详细登记,借用人签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归还;

  (五) 查阅人违反借阅规定时,建档员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以至停止其借阅。 第十条 所有资料均应放人有锁的柜子里,钥匙由建档员专人保管,建档员因工作失职,使文件丢失或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建档员的变动或机构的改变等,项目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项目管理办法11

  第一节项目组织协调的原则与方法

  一、项目沟通协调的原则

  项目管理小组的沟通协调管理是对项目中存在的所有活动及力量进行联结、联合、调和的工作。沟通协调是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做好沟通协调管理工作应有系统观念和风险意识,加强信息管理,不断总结沟通协调技巧。项目管理小组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首先应科学设置好沟通协调控制点,以预先设定的方法对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1.完善工程项目的计划系统

  计划是做好沟通协调管理的基本保证。计划的内容主要有工期、投资(或成本)和资源三个方面,计划与各方面的协调关系有:各级计划之间的协调;计划上与设计、下与控制手段之间的协调;各种内容计划之间的协调,如资金、材料、人力、设备以及批文的协调等。

  2.掌握项目运行的节奏

  对于新的专业技术应用,物资采购初期等,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应有“试验”的意识,应适度控制有关工程的进度。这是基于系统以及风险认识的考虑。在取得一定数据或根据后上报。

  3.重复或多次保险的方法

  基于对风险的认识,对于特别重要的工作,应在组织、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复或多次保险。如多级审核,对重要参数的多次确认等。如在物资采购、订制中,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对方采购原材料、正式加工等各阶段前,对要求提供的物资数量、规格进行多次确认生效下,就给偶然的错误及可能的变更留下余地。

  4.避免管理中的“责任环”

  基于对风险的认识,项目负责人应尽量避免在管理中出现“责任环”,即项目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责任关系形成环路的情况。

  5.把握沟通协调文件中的“责任尺度”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责任的分权性原则,对各种工作选择合理与适当的文件形式进行协调。除了合同条款外,可将协调文件按责任大小做如下排序:单独设计或者提供参数,以及会议记录的整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共同签署类,如共同设计、会签等,各方承担相应责任;通知、会议记录的接收方,承担有条件责任:即使根据合同接收文件一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可视为认可。

  6.避免“跨合同”管理

  合同关系是沟通协调的最基本依据。基于对风险的考虑,项目负责人应尽量避免自己“跨合同”管理行为。严防因“跨合同”管理而造成“责任环”。

  7.对合同风险的全面控制

  项目负责人对合同风险应做全面的评估与控制。例如合同中关于工期的奖惩条款(包括设备供应商供货期限)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方的违约不致使项目总工期以及项目总体效益受到影响。

  8.发挥“信息中心”的职能

  项目负责人对信息的输入、输出、处理和存储的管理,应做到程序化、制度化。为使项目参与者在项目起始就清楚应从何处取得信息,清楚组织内由谁负责信息的处理和存储,清楚谁需要自己提供信息和控制点。

  二、组织协调的方法

  1.项目管理协调的主要方法:召开会议

  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项目干系部门之间除了正式和非正式会谈外,为保证沟通的连续性并为以后作好记录,应在合同的执行全过程中举行经常性的正式会议。可计划在任何时间召开会议,以解决问题。重要会议应定期举行,并在合同开始后确定。主要会议如下:

  1.1.项目启动会

  主持:项目负责人。

  与会:工程部、市场部、安质部、物流部、业务部、外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内容:项目情况介绍;项目编号确认;澄清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协调各方。

  1.2.周例会时间:(每周四下午3点)。

  主持:项目负责人。

  与会单位:项目干系各部门。

  内容:上周项目回款开票情况说明;工程进度说明;采购进度情况说明;包括且不限于质量控制和审查议题、安全议题、定期进度审查议题和业务部门/承包单位协调议题等。

  1.3.质量控制和审查会议(不定期)

  主要议题是针对工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讨论,根据规范,提出解决的方案;对业务部门/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批准。

  1.4.业务部门/承包单位协调会(不定期)

  承包单位协调会议将按要求安排,以讨论需要承包单位协调的问题。

  1.5.定期进度审查(每周)

  该会议将着重讨论并解决业务部门/承包单位施工过程面临的问题,审查承包单位的工作,评估工作进度和计划,协调相关各方的活动。通常这些会议要求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1.6.安全会议

  主要议题是针对施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警示,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做出改进。

  1.7.特殊会议(不定期)

  特殊会议将按要求安排,以讨论非正常问题等。视问题的.性质确定参加人员,会议形成纪要或报告归档。

  1.8.合同收尾会议(不确定时间)

  当合同工作完成或其后不久,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干系部门负责人和承包单位应举行合同收尾会议。此会议的目的是对所有遗留问题,如合同变更、回款开票最终支付数额等达成协议。

  1.9.其他会议

  可能需要召开的与工程相关的会议(如与当地政府职能机关举行的协调会议、设计交底会等)(不确定时间)。

  通常会议将安排在现场,但是,如需要承包单位应参加在其它地点召开的会议。

  业务部门/承包单位出席各类工程会议的代表必须是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

  1.10.会议纪要

  项目负责人将为上述所有会议准备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将记录会中所有重要议题并尽快送工程施工单位确认。工程施工单位确认后将被正式散发。

  2.文档控制的方法

  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项目干系部门之间除了会谈、会议外,为保证沟通的连续性和易评估性,应在合同的执行全过程中用文档作为输出作为控制项目的一种方法。主要以项目推进计划、周报、总结、问题清单等信息资料为媒介,以合理规范推进项目进程。主要文档输出如下:

  2.1.项目推进计划:(项目启动阶段输出)。

  作者:项目负责人。

  内容:项目开始及结束时间确定;项目各阶段任务确定;项目合作方式确定;项目可能存在的问题澄清;解决问题的方式确定;项目各阶段各部门输出文件确定。

  2.2.项目周报:(每周五下午3点输出)。

  作者:项目负责人。内容:对上周财务方面(开票回款)、上周物流方面(采购进度)、上周工程方面(工程项目类执行进度/贸易产品项目类进展情况)、上周业务方面(项目承担情况;对上周投标项目、项目承担情况-含本周投标情况、中标情况及未经投标确认由我公司承担的项目汇报)、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且不限于质量控制和审查议题、安全议题等按照标准规格进行输出。(模板见附录)

  2.3.项目总结(项目结束阶段输出)

  作者:项目负责人。

  内容:项目信息说明(项目目标、商业环境信息、历史数据);项目实现情况与目标对比(质量、时间控制、成本支出、客户反馈);工程项目评审情况;项目经验总结;项目建议。

  2.4.文档审批

  项目负责人将输出上述所有文档。并由?审评批准通过。

  3.技术会签的方法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参数或设计文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的方法,此方法是避免部门间扯皮和单位间索赔的很实用的协调方法。

  三、项目沟通协调的主要控制点

  1.项目预审

  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审批,根据历史数据及实际情况评估等的沟通协调。

  2.开票回款

  对工程项目开票回款情况方面与各单位之间协调和沟通。

  3.材料、设备采购

  其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要求、到场时间等参数由物资、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及监理等综合、协调确定。

  4.质量事故处理

  其性质的判定、处理方案、审批以及处理结果的认定,以设计意见为依据,改变项目使用功能的,应以使用人意见为导向。

  5.联合验收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程度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如设备基础、单体调试、单系统联合调试,应组织所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以减少多次重复验收或坐失整改时机。

  6.对于变更、变动的管理

  项目系统中任何元素的变化,例如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组织、项目目标及行为的变化,必然导致相应的一系列变化。项目管理小组在变更的确立、变更中的一系列调整过程中,要采取系统的方法。第二节项目组织协调、沟通的范围

项目管理办法12

  (一)劳务队伍信誉评价包括符合合作要求的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施工能力(含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施工机具、技术能力等)、综合评价(含合同履约、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行为的评价)等。

  (二)子(分)公司对新进入的劳务队伍,必须先深入考察了解其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等,通过不同渠道核实其真实性,并对其进行信誉评价、岗前培训等,合格后子(分)公司填《劳务队伍入库申请评价表》上报xx公司,进入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

  (三)项目经理部每年按《劳务队伍年终评价表》的要求对劳务队伍评分后,报所属公司审核同意,由所属公司报公司工程部;

  超过两年未考评的劳务队伍,清理出合格劳务库;

  被清理出合格劳务库且未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的劳务队伍重新进入本公司时,按新进入队伍方式进入合格劳务库。

  (四)xx公司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劳务队伍工作业绩突出的可加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可减分,需注明加(减)分值和原因,提交公司工程部汇总。

  (五)xx公司工程部根据子(分)公司和部门考评情况评定劳务队伍信誉等级,更新、发布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六)评分在 95 分以上为优,信用好;

  85-94 分为良,信用较好;

  70-84 分为中,信用一般;

  70 分以下为差,信用较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

  第八条 劳务队伍有下列严重损害公司行为情形之一的,信誉等级直接评为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取消在xx公司的劳务作业资格:

  (一)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中有行贿行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等。

  (二)现场施工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经项目经理部书面要求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三)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项目经理部管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不履行合同,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煽动、组织工人堵工、闹事的。

  (五)将承包工程转让、转包、分包。

  (六)发生合同纠纷,不服从调解,上诉到法院的。

  (七)其他影响xx公司声誉的。

  第九条 劳务队伍的选择 (一)子(分)公司选择劳务队伍必须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信誉评价为优级的,优先考虑。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班组可不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取,在不高于指导价的前提下,可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1.零星的少量点工和零星运输。

  2.整个项目施工期间支付总金额不超过 xx万元。

  3.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未达到xx 万元。

  (三)劳务总额大于 xx万元小于xx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从《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招标)确定。

  (四)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万元小于xx万元,子(分)公司可在《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五)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x 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六)xx工程、交安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绿化与景观工程、桥梁工程(含危桥改造与特大、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含维修)以及四新技术应用工程的项目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七)应急、抢险项目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直接从《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劳务队伍,并把结果报工程部备案。

  (八)特殊工艺或较困难的工程,《合格劳务队伍库》内的队伍无法施工的,或需专业分包、整体分包的项目,由子(分)公司认真调查、分析后上报选择方案到工程部,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后上报xx公司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子(分)公司实施,并把合同和结算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

  (九)选择劳务队伍的资料应齐备(包括参与竞争的所有劳务队伍),一般要有邀请书(或招标公告)、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含清单)、投标文件(要求有投标函、报价单、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书等)、评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报告、子(分)公司批复的会议纪要、(比选、竞争性谈判及招标)中标(或中标结果)通知书等,并与劳务合同相符。

  第四章 劳务合同签订和执行管理

  第十条 劳务合同的内容

  (一)劳务合同应包括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范围、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劳务分包人驻地负责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税金、材料设备供应、劳务报酬、风险保证金、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劳务报酬标准和中间支付、最终支付方式、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供应、施工验收、施工配合、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合同解除、终止等内容。

  (二)项目经理部可以租用劳务队伍的机械设备,但必须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可以按计件或计时两种形式结算,同时必须严格按公司设备租赁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务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一)项目经理部根据比选、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结果的中标通知书,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合同,报子(分)公司审批。

  (二)与劳务队伍协商后需增加专用或补充条款,如与原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有较大修改或冲突时,项目经理部必须报子(分)公司审核通过并报xx公司市场发展部审批后,再按审批意见签订合同。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并及时更新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每季度把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上报至子(分)公司和公司工程部备案。

  (四)项目经理部应定期检查是否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发现有合同到期的或尚未签订的要及时完善续签或补签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务单价的`确定

  (一)子(分)公司参考xx公司工程部所计算通用版本的目标成本单价,结合本公司管理经验、项目实际情况下发项目经理部的管控指标;

  如下发控制单价高于目标成本单价5%的,必须向公司工程部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才能下发。

  (二)由于部分项目施工前期存在图纸不齐、清单未审批等原因,子(分)公司对项目经理部的控制单价可分批下发;

  在临建、将要施工段落包含的清单,在施工前必须先下发目标成本单价。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管控成本。

  1.没有收到子(分)公司下发的管控指标,项目经理部禁止进行劳务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签订合同、劳务计价等工作,未下发控制单价的清单项目禁止施工。

  2.如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分包单价超过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时,需向子(分)公司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务合同的执行

  (一)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所有进场的劳务队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并进行登记,检查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人员和设备是否与劳务合同条款相符。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审查劳务队伍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严禁无证上岗。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做好与劳务作业相关的协调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为劳务队伍提供有利于施工开展的便利条件。

  (四)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劳务合同规定办理已完成工程量收方确认、劳务计价、结算,切实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五)项目经理部及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如实填写评价结果,报子(分)公司审核。

  (六)公司和子(分)公司对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严格实行过程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劳务收方计价与结算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收方,并于次月前完成计价工作。对劳务班组已完成的工作必须在一个月内验收,对有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工程不准收方计价。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验收合格次月前将合格工程的计价单签字完成并送各子(分)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要监督各项目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项目经理部支付劳务工资前,应对发放工资的班组进行公示,并监督工资发放过程,留存有关影像等资料。工人工资由银行代发的,以发放清单和凭据为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劳务作业结束的劳务队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劳务作业结束 2 个月内未办理结算,子(分)公司说明原因和处理方案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方案中必须列出数量和估算金额。

  第六章 劳务队伍考核 第十七条 xx公司对库内劳务队伍实行不定期检查,年终统一考评,检查考核结果由xx公司工程部汇总,年终统一填入《劳务队伍年终评价表》。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子(分)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办法13

  一、指导思想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立项一批我院“暑期实践”项目。通过该项目实施,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学生的探索性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形成良好的校园探索性科研文化氛围,培养适应探索性科研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探索性科研人才。

  二、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暑期实践项目”指导小组,负责制订本院的实施细则,组织和落实本院的学生20xx暑期实践项目。团学联在学院指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宣传和发动学生参与项目研究,以及一些具体工作的运作。

  三、申报立项

  1.申报项目类型

  暑期实践项目包括探索性科研项目和知行实践项目两类。

  探索性科研项目是本科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探索性科研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包括探索性科研性实验计划(结合专业特点,依托实验平台开展的专题研究活动)、探索性科研性实践计划(结合专业特点开展相关调研活动)等,探索科研性项目鼓励运用实验手段进行实验、学术研究,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结合统计学专业知识,展开进一步的探索与研究,充分发挥统计学专业的特色与优势,为社会献一份力。

  知行实践项目鼓励大学生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城市或农村的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学学生的专业特长和组织优势,走进社会、亲身体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以下是建议调查的几个方面,仅供参考:

  A、城市运行

  探讨如何确保城市安全平稳运行,如何保障城市设施有序运营,如何保持城市面貌文明整洁,如何强化城市资源供应保障,如何实现城市交通方便快捷,进一步打造更为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

  B、科技环保

  探讨如何优化城市探索性科研环境,完善探索性科研服务体系,增强科技探索性科研能力,推动发展动力向探索性科研驱动转变,创建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探讨如何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发展生态低碳经济,缓解城市生态体系承载的巨大压力;通过倡导“低碳生活”理念,号召市民积极参与低碳实践,打造全新低碳家园。

  C、医疗卫生

  着力关注食品安全、药品使用、医疗资源分布、医患关系内涵等问题,通过深入调研,增强对医务工作者群体的认识,研究如何应对城市化进程加快给市民健康生活带来的挑战,大力倡导健康城市建设。

  D、文化建设

  关注和研究文化新业态的.发展,设法提高文化原创能力和文化创意产业竞争力、辐射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宣传城市文明新约,塑造时尚魅力的国际文化大都市。

  E、经济发展

  从经济现状、产业环境、金融体系等方面入手,分析上海当前经济结构调整所面临的形势,探讨如何进一步助推以服务业为龙头的经济发展格局,如何在自贸区建设中实现制度探索性科研,把握新的发展机遇,努力实现城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F、社会治理

  研究政府、公民、社会组织等角色在社会治理层面的义务与作用,探讨如何解决因经济发展与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如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面临的问题,如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信任感。

  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开展可行性研究、参加实践、撰写实践报告等工作。

  2.参加对象及参加方法

  探索性科研项目和执行实践项目参加对象主要为我院在校的一至三年级本科生。要求按照自愿组合的形式组成项目组,鼓励校内跨院系、跨学科联合组队。但负责人必须为本院学生。

  各项目组自行联系导师,导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指导暑期实践项目的经验。

  一般每个同学每期只能参加一个项目,探索性科研、知行实践项目团队一般不少于3人。

  各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性科研项目和知行实践项目申请期限为2个月。

  以上暑期实践项目建议同学们以上海地区为主要研究的对象,便于开展与调研。

  3.申报立项步骤

  (1)项目申报。于20xx年6月底组织学生申报,学生填写《上海财经大学统计与管理学院20xx暑期实践项目申请表》然后将项目申请书提交到本院项目负责人姚老师处。

  (2)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由本院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审,对项目申报资格、可行性、项目意义及预算进行详细审核和修改,筛选出通过初审的项目名单,将名单以及各项目申请书汇总上报xxx老师处审核。

  (3)预审立项。汇总本院所有项目后,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审核项目预算,审核通过的项目将通知到各项目负责人。

  (4)项目立项。由学院发文、落实项目建设经费,各项目正式开始实施。

  4.评审标准

  评审专家组依照立项原则与范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明确;

  (2)研究内容是否具有探索性科研之处和特色,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3)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条件是否保证项目完成需要。

  四、项目管理

  1.学院管理

  学院将主要负责项目计划、立项和整体验收,并组织实施和评审。

  2.项目实施阶段性检查与交流

  学院将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学院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并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探索性科研知行实践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

  3.项目变更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本院指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并备案。

项目管理办法14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属于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

  (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工程类设备、货物;

  (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

  (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

  (六)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算单项评审;

  (三)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文件资料向市评审中心提出投资评审申请。

  (二)评审受理。市评审中心受理登记,按时间先后顺序安排项目评审,明确项目评审具体负责人,并一次性告知应准备的评审资料,资料内容包括: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同意项目启动的文件依据,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项目地勘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评审。(1)资料审核。(2)现场审核。(3)征求意见。(4)评审报告。评审中心形成评审报告,市财政局领导审核后转项目建设单位,评审价10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评审价100万元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限:

  (一)报审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12个工作日;

  (五)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自市评审中心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之日起计算,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增(减)原因分析、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经确认的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

  第十四条市评审中心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或需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同意;

  (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需经参与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过程、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向市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市评审中心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经确认的评审报告,及时落实。

  第十六条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市审计局对评审过程及质量实行监督,对项目随机抽查复核。若评审中心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市财政局责令重新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评审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本文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枝政规〔20xx〕3号文件废止。

项目管理办法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理顺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关系,明确建设管理阶段各参与方的责任,促进投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及《xx股份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投字[20xx]730号)和《xx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名词含义

  (一)投资项目是指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以投资拉动产业升级、调整资产结构、谋取资本收益,在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领域以PPP(BOT/BT)等模式实施的项目。

  (二)建设管理是为保证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的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

  (三)项目投资主体单位为xx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独资项目中,公司为独立投资人,在合作投资项目中公司为合作投资人。

  (四)项目公司是指为实施投资项目而依法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五)总承包是指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由项目公司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部或部分工作。

  (六)投资项目相关各方主要包括投资人、项目公司、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中国境内的PPP项目(BOT/BT)以及城市综合体(房地产)等投资项目。

  第二章建设管理原则

  第四条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一)建设管理合法合规原则。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行业以及中国交建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进行。

  (二)整体利益最大原则。投资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从公司整体利益着眼,以项目生命周期(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或建设、回购(非经营性项目)收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

  (三)管理层次清晰与责权匹配原则。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做到管理层次清晰,不同责任方或管理层级分工明确,投资人(公司)、项目公司、设计、总承包单位以及各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与拥有的权利相对等,注重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四)优势互补原则。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应充分发挥参与各方在管理、专业、区位等方面的优势,注重相互之间的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共同促进项目的建设。

  (五)资金保障与平衡的原则。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应做好资金筹划,确保项目投入资金安全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六)投资项目管理全周期、全方位覆盖原则。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全周期、全方位覆盖,建设管理与运营(回购)管理做好衔接,在项目周期内无管理盲区。

  (七)项目归口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原则。投资管理部是投资类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的开发、设计方案(重大变更)的优化、物资设备的采购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监理单位选择、总承包单位的遴选,以及施工单位的选用和管理等,应本着充分发挥公司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利用招投标方式、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投资项目的相应业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三章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项目决策中心,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管理职责对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掌握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措施,并监督项目公司整改落实。相关业务部门监管内容:

  (一)投资管理部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资本金计划,协助项目公司联系贷款银行、落实贷款担保(如有)、完成项目融资;负责资本金注入的审核与报批,监督投资计划的执行,对投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企业规划部负责对项目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对项目公司人员配备、薪资标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经营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项目所有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财务部负责对项目资本金投入、财务核算、税收筹划、等相关事宜进行监督管理。

  (六)技术质量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设计优化(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方案等施工技术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七)施工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项目建设期的工程施工进度、信誉评价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安全监督部对投资项目建设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法律部负责投资项目建设期重大合同、协议等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十)其他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对投资项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建设管理相关各方责任

  第六条投资项目相关各方必须明确责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投资人责任

  (一)按国家工商登记注册有关规定要求,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公司依法科学管理、做到权责分明,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在项目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管理。

  第八条项目公司责任

  (一)以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全面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偿债等工作,并保障资产安全。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或工程总承包、维护等进行招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义务。

  (三)严格控制投资成本,增强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

  (四)设计优化、重大变更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规定。项目总体优化方案和变更,应按照工作流程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协调技术质量部等专业部门进行评审后实施。

  (五)项目公司应充分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公司在设计、施工、管理、技术、融资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投资项目对公司的整体贡献。

  第九条总承包部责任

  (一)投资项目采用总承包模式实施,项目公司应与总承包部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的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总承包部对所承担工程的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等负全责,并对分包单位(如有)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等承担连带责任。

  (三)总承包部管理权责清晰,不得与项目公司职责混淆,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符合行业规定、不能交叉兼任,做到岗位不同、职责不同。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按期优质完成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二)对于实施的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投资项目,设计、咨询单位应客观、公正地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对投资项目所提供投资决策数据等负有相应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设计理念,注重投资项目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建设期效益与运营期效益的有机结合,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设计优化与变更工作。

  (四)设计优化与变更应有利于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利于节约后期运营管理成本和保障运营管理安全;不得降低设计标准,不得为了局部利益或者眼前利益,进行不合理变更,从而导致项目整体利益受损。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责任

  (一)监理单位资质需满足项目建设要求,接受项目公司的委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二)监理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监理制度,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项目建设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分包)单位责任

  (一)施工单位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按规定修补工程中的缺陷。

  (二)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三)施工单位有义务提出完善项目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优化或变更的建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材料、设备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

  第五章建设管理程序规范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管理方案,组织整合资源完成项目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总承包部、监理部应分别设立,做到运行程序规范,管理职责明确,管理内容清晰。

  第六章建设期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加强建设期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中国交建颁布的《财务管理办法》(财字〔〕88号)、《投资项目成本管理办法(试行)》(财字〔20xx〕585号)、《会计核算办法》(财字〔20xx〕880号)等有关规定,相关各方应各自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应充分筹划好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协助项目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监督项目公司在项目融资不落实前,不得实质性开工建设。

  (一)项目公司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项目的实施。投资项目建设中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划、标准,以免造成项目概算变动,影响项目预期效益。

  (二)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资金筹划不到位造成的建设资金中断。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设期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会计核算:

  (一)非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需按中国交建相应核算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二)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公司对建设期所产生的效益,应在项目周期内统筹规划。

  第十九条项目公司应做好税收筹划,须严格执行国家及中国交建相关规定。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补贴等合理筹划,降低税负,实现投资收益。

  第七章建设期与运营期/回购期的衔接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在全周期、全方位覆盖,做好建设期管理与运营期/回购期管理衔接,在项目周期内无管理盲点。

  第二十一条经营(准经营)性项目运营前一年以及非经营性项目回购前半年,项目公司应按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做好运营方案及回购方案的报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督促总承包部(含施工单位)按时履约,做好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审计等工作。确保经营(准经营)性项目运营顺利运营,非经营性项目如期回购。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总结项目实施经验,不断提高项目投资管理水平。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项目在建设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等问题,造成企业利益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则本规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有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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