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20 22:35:08 赛赛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项目管理办法(精选23篇)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项目管理办法 1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非住宅类项目的管理,落实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房屋和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住宅类建设项目,是指用于工业、研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用途的建设项目,包含配套公建、非配套公建、综合楼及其他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范围内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和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区投资促进、规划、建设、房屋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做好相应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投资促进、发展改革、房屋和土地、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核准、备案要求组织项目建设,落实项目规划用途。

  第六条 非住宅类项目在开发建设前,应向投资促进、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设计草案,设计草案包括项目性质、规模、布局等内容。

  第七条 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明确拟入区项目的产值、税收、产业发展方向、建设内容、设计草案、规划部门所提设计要求及限制条件等内容,并约定具体、可行的退出条款。

  第八条 对于经批准同意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应实行“双一千”原则,即单体设计最小单元和最小分割销售单元均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第九条 非住宅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公共建筑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区协议》、招拍挂出让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合同)、立项批复文件和《开发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意见》规定的内容;

  (二)严格按照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等方式设计建筑物内部格局,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

  (三)除食堂和集中就餐的餐厅外,不得增设厨房;

  (四)严禁燃气管线敷设入办公单元(特殊工艺要求的需单独报审),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第十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 非住宅类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平面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或有二次结构设计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前办理审批手续,资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设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非住宅类项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出租。

  第十三条 对于经批准同意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过程中,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发布广告或开展其他形式宣传时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并应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现场、销售现场的明显位置,向购房人明示下列信息:

  (一)明确告知项目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规划用途、建设内容及规模等信息,并特别告知立项批复为非住宅;

  (二)明确告知契税、物业服务费等信息,并特别告知项目水电气热不按住宅标准计费,且不享受户籍、入学等公共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项目规划用途。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一经查出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工并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验收规定以及立项批复、已审定的设计方案等组织实施。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出具验收意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非住宅类项目销售宣传广告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非住宅类项目产权登记时,应在房产证中根据规划文件明确注明用地和建筑性质。

  第十九条 非住宅类项目的所有人、使用人应严格按照规划使用性质和土地合同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使用该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规划部门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房屋土地部门按照土地合同、投资促进部门按照《入区协议》等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非住宅类项目的用地性质,社会管理、户籍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户籍、计生、民政、入学等公共服务手续。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类项目的水、电、气、热等价格严格按照用地性质分类执行收费标准,严禁按住宅标准计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项目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发挥投资效益,建设一流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是指由公司建设的新(扩)建项目。

  第三条的范围,包括从项目前期准备、核准文件和施工图的编制及审查、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项目管理职责划分。公司基建项目部为公司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参与项目核准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项目招标方案、开工申请、建设目标责任书、工程变更,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对项目经济性进行动态评价和风险评估,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估,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项目融资计划,拨付资金,监督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并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参与重大工程合同的审查工作,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报批。

  第五条公司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六条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

  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管理办法

  第七条纳入集团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计划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公司初审,由公司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提出的.政策依据、市场分析、实施条件、方案设计、经济分析、风险分析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集团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确定的编制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和业绩。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公司参与项目核准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十三条推行限额设计,以执行概算控制造价。项目主要设备和主体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执行概算。

  项目执行概算由公司组织审查批准。调整执行概算应履行原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开工前必须对照国内先进水平和标准,从工艺系统、设备选型和设备布置三方面进行设计优化。设计优化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公司参加、审查。

  第十五条项目开工条件完备,方可正式开工,开工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主设备、主体工程施工、设计、监理招标工作完成,签订合同;

  (二)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审查通过;

  (三)进行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供水、供电、道路和场地平整);

  (四)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审查通过;

  (五)编制施工图;

  (六)进行施工机械、临建、人员、材料和技术准备工作;

  (七)组织进行设计优化,通过评审;

  (八)落实项目资金、成立项目法人;

  (九)完成必要的审核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开工必须履行书面申批手续,由公司批准。开工申请应详细说明开工准备情况、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项目建设目标。第十七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司签订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将明确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廉政五项建设目标;

  (二)签署责任状各方的职责;

  (三)管理流程;

  (四)考核奖惩办法;

  (五)调整目标的原则和程序;

  (六)考核兑现的原则和程序;

  (七)其它事项。

  第三章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理,达标投产,零缺陷移交生产。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将建设情况上报公司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总承包管理模式基建项目管理,应报公司批准。

  第四章项目后评价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工程参建单位签订质量保修书,在结算价内留存5%的保修款,待保修期过后分别结算支付。

  第五章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河北省和集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集团确定的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中选择。委托合格招标代理名单以外的招标代理,应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四条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成的监督组,参与包括确定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专家抽取、标书发售、入围名单确定、确定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和合同谈判签订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由公司组织实施;其它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公司监督。以下招标事项必须经公司审核批准:

  (一)非公开招标;

  (二)自主招标;

  (三)未经比选委托招标代理;

  (四)开标后修改定标办法;

  (五)联合中标或共同中标(分标);

  (六)同类施工分成三个及以上标段;

  (七)非评标结果第一名的单位中标;

  (八)评标价格超过概算30%;

  (九)不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方法。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信要求;(二)业绩要求;

  (三)技术标准要求;

  (四)工期(交货进度)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优先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作为评标办法。对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工程量不容易确定、施工复杂的土建工程招标,优先采用两步招标法。

  第一步,投标人先报出技术响应书(不带报价),开标后招标人研究分析各个投标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澄清,然后平衡综合,修改原招标书,写出新的招标技术规格书,发给合格的投标人;

  第二步基建项目管理,投标人按新的招标技术规格书,报出自己的技术响应书和投标价,按评标价最低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企务公开有关规定。有关工程管理制度、重要项目招评标过程和结果应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招标结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将招标过程和结果整理汇编备查。

  第二十九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考察厂家、合同谈判及其它业务往来中不得收受厂家任何馈赠,不得要对方承担任何费用。发生违法或违纪情况,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与集团规定不一致或集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基建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项目管理办法 3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29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0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31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2)、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3)、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7天。

  (4)、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2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3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4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即员工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5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6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7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38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9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0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2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3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4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5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6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

  项目管理办法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省境外投资,推进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xx〕0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国家、省级两级核准和备案管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企业以外的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按照备案权限向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前期费用备案申请。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九条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材料,信息报告材料应包括信息报告报送函和项目信息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材料后,对符合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如项目存在重大不利因素,省发展改革委将在确认函中作出特别备注,进行风险提示。对于此类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备案时将严格审查,投资主体和有关金融机构应慎重决策。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应由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享有设区市项目管理权限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材料。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省属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申报文件;

  (二)项目备案申请表;

  (三)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四)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附所在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享有设区市项目管理权限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7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权限范围内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7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备案决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的条件为:

  (一)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

  (五)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四条对于已经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备案文件效力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凭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

  第十七条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备案或转报;已经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条投资主体未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备案管理项目、未按照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以及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实施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执行。

  第二十二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27日起施行,20xx年6月26日废止。

  项目管理办法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特色,并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校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特色项目学校进行管理。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与审定

  第五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分为国家、省(区、市)、普通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 普通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七条 凡符合普通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八条 国家级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九条 省(区、市)级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审定,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校标准和评定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章 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第十二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竞赛应当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章 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训练补助可以参照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申报审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一律取消传统校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教育部发布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

  项目管理办法 6

  a. 后勤管理工作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b. 办公用品和生活设施的采购、租赁,分别由办公室编制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查批准。无计划、审批,私自采购的自行负责,一律不准报销。办公用品和生活设施的领用,必须作好登记手续,借用的须有借用手续,如无相关手续造成物品丢失的,办公室承担经济损失。

  c. 工地的各个办公室要制定本办公室清洁卫生轮换值班制,办公室成员轮换值日。每天对本办公室进行清洁卫生扫除,保持办公室的清洁卫生,创造文明、卫生的工作环境。由项目负责人牵头,每周定期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将检查情况用黑板报通报。

  d. 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对办公区域、生活区域的公用部位、排水沟、厕所、浴室等公共设施进行卫生清扫,随时保持整洁、卫生,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场地无积水、排水沟畅通、干净。保洁人员清扫不及时、不彻底,造成脏、乱、差的,由办公室对其进行20~100元的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的,停职下岗。

  e. 办公室负责搞好卫生防疫工作,定期消毒,消灭“四害”,防止传染病的漫延,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在办公区域、生活区域设置垃圾桶、饭菜桶、灭蝇罩等设施。

  f. 宿舍内保持卫生、整洁,鞋、帽、衣服、餐具等物品,按照指定的地方整齐摆放,宿舍人员轮流值日,每天对宿舍进行清卫生打扫。办公室每天用餐时间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对宿舍脏、乱、差的,每个成员按10元处罚,对卫生搞得好的,给予适当的`奖励。生活垃圾、饭菜倒在指定的桶内,随处乱倒的,一经发现,每次罚款20元,随处大小便的,每次按100元处罚。

  g. 食堂职工必须具有健康证,否则不得从事本工种,并按时进行体检。无证上岗的,调离本岗位,并对负责人和本人处以50元罚款。食堂按照《食品卫生法》所要求的方法对食品进行保管和贮存,并按要求留置饭菜样品备查,作好记录。未经允许,严禁在生活区域摆摊设点,特别是不洁食品,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h. 工地内严禁偷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侮辱妇女,违反的按治安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明火,如蜡烛、电炉、煤油炉、碘钨灯等,违反的按消防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

  i. 施工现场严禁带家属、男女混居,否则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j. 爱护施工现场的一切公共设施、公私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故意破坏的,加倍赔偿。

  项目管理办法 7

  1、安全报监制度

  (1)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到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部门或机构进行报监。

  (2)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a.《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书》;

  b.工程中标《通知书》;

  c.工程施工合同;

  d.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计划(品种、规格、数量)和费用计划;

  e.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规划方案;

  f.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g.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h.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i.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身份证、资格证、操作证复印件。

  (3)《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一式四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存档各一份。

  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制定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2)将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自上而下进行层层分解到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落实到每位管理人员、作业队、施工工人。

  (3)制定考核规定,按期进行考核、评价、总结、改进。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工人入场须接受公司、项目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3)电工、起重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5)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要填写安全教育培训花名册,安全教育培训资料要及时整理归纳,建立包括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变换工种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安全教育记录、经常性安全教育记录、适时性安全教育记录、纠正违章教育记录在内的安全教育档案。

  4、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方案)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报审批准后方能实施。

  5、安全交底制度

  (1)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要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不能分开,要融为一体,有针对性,起到安全施工的目的。

  (3)安全技术交底还包括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同分部分项工程同时进行,如果工程项目的施工工艺很复杂、技术难度大、作业条件很危险,要单独进行工种交底,以引起操作者高度重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4)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要依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结合具体施工方法,根据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及环境,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全面性。

  (5)安全技术交底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设备管理员等管理人员对作业队人员进行认真的交底,以书面形式进行,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交底人、接底人、安全监督人都要进行签字。

  6、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1)必须遵守安全值班规章制度。

  (2)及时、真实地做好值班纪录。

  7、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定期安全检查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专职安全员要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班组长要在上岗前及下岗后的作业点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施工过程安全。

  (2)各级安全检查要采用《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k中的表格,结合实测实量,作好书面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要逐项进行验收。

  项目管理办法 8

  根据建筑业司《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试行的通知)》建质[【xx】号精神,在工程中特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质量总承包负责制度: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每月向业主监理呈交一份本月的技术质量总结(由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各分包单位每月向总包方交一份技术质量总结。

  2、技术交底制度:坚持以技术进步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技术部门应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针对特殊工序编制要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每个工种、每道工序施工前要组织进行各级技术交底,包括项目工程师对工长的技术交底、工长对班组的技术交底、班组长对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各级交底以书面进行。因技术措施不当或交底不清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本工程的钢筋、水泥和混凝土等各类材料需具备出厂合格证,并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分批分量进行抽查检,抽检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准使用,因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的质量事故要追究验收人员的责任。

  4、样板引路制度:施工操作注意工序的'优化、工艺的改进和工序的标准化操作,通过不断探索,积累必要的管理和操作经验,提高工序的操作水平,确保操作质量。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种(特别是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做出示范样板,包括样板墙板、样板件等,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

  5、施工挂牌制度:主要工种如钢筋、混凝土、模板、砌砖、抹灰等,施工过程中在现场实行挂牌制,注明管理者、操作者、施工日期,并做相应的图文记录,作为重要的施工档案保存。因现场不按规范、规程施工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过程三检制度:实行并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自检要作文字记录。隐蔽工程要由工长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班组长检查,并做出较详细的文字记录。

  7、质量否决制度:对不合格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必须进行返工。不合格分项工程流入下道工序,要追究班组长的责任,不合格分部工程流入下道工序要追究工长和项目经理的责任,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要追究公司经理和项目经理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员要针对出现不合格品的原因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8、成品保护制度:应当象重视工序的操作一样重视成品的保护。项目经理人员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工序的交叉作业上下工序之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如下道工序的施工可能对上道工序的成品造成影响时,应征得上道工序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避免破坏和污染,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下道工序操作者及管理人员负责。

  9、质量文件记录制度:质量记录是质量责任追溯的依据,应力求真实和详尽。各类现场操作记录及材料试验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要妥善保管,特别是各类工序接口的处理,应详细记录当时的情况,理清各方责任。

  10、有关工程技术、质量的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工程文件资料的完整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应真实和详尽。由专职资料员收集、整理、保管存档,做到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及验收资料随工程进度同步进行。

  11、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核定制度:竣工工程首先由施工企业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质量等级评定,然后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等级核定,合格的工程发给质量等级证书,未经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定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工。

  12、竣工服务承诺制度:工程竣工后在建筑物醒目位置镶嵌标牌,注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开工竣工的日期,这是一种纪念,更是一种承诺。我司将主动做好回访工作,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保修服务。

  13、培训上岗制度:工程项目所有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经过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因无证指挥、无证操作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的,除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企业主管领导的责任。

  项目管理办法 9

  一、为加强学院的财务管理,全面落实《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支出预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并促进事业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管理领导机构

  学院成立项目管理员会,项目管理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另行文。

  在学院党的领导下,项目管理员会负责学院项目的审批工作。

  项目承办(或受托)部门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派的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项目管理的适用范围

  学院各类开支中如采购、维修、建设、活动等,能够单列项并能够立进行核算,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适用本办法。

  四、项目组织程序

  1、立项及预算审批。承办部门项目提出(或受托)后,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预算书》,填制《立项申请审批表》,报项目管理员会进行学院内部立项审批。如需向上级领导部门申报审批,承办单位负责申报审批事宜,按照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2、项目组织。

  项目由承办部门派专人做为项目负责人,从立项至完成决算审计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负责,原则上中途不能更换人员,如工作需要必须更换人员,在换人过程中,必须进行移交,并详细记录移交内容。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与资产处协调进行办理招投标、控办、政府采购等相关事宜,共同协调组织与乙方(供货商、施工单位等)洽商签订相关《合同书》,在签订合同时,有关付款方面的条款应征求财务处或财务主管院长的意见,以免不能及时付款造成违约。

  3、备案。项目和预算通过后,将《预算书》和《立项申请审批表》及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书》报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审计室各一份进行备案。

  4、项目实施。备案后,由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具体实施,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各环节进行记录,如有变更内容,必须及时进行洽商记录,并由项目负责人签证认可。实施中纪检监察审计室要随时进行监督。

  五、项目款项支付

  项目实施中,款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支付比例进行支付,项目负责人为付款经办人,并在相关票据上签字,款项支付严格执行学院《经费开支审批办法》的规定。

  六、项目完成及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单,一般验收申请(报告)单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过程的简要记录、变更洽商内容、及项目完成结果等。由项目管理员会托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参加验收的人员、项目负责人在验收申请(报告)单签字。

  七、决算、审计

  项目验收后,由乙方进行决算并编制决算报告,决算报告中与合同不符的部分(变更),必须随附项目负责人签证的'洽商记录。

  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监察审计室提出对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的申请,由监察审计室组织对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如需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则要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完成后交财务处一份,作为全款支付依据。

  审定造价后,按照合同约定或与对方协商支付余款。

  八、结转固定资产

  项目审计结束后,资产处与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九、项目结束

  审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将项目从立项到审计全过程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成册,移交学院档案室归档,项目结束。

  十、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管理办法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危害,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每个部门都应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公司《消防管理制度》,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自救扑灭,并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组织力量扑救。

  第三条凡消防重点部门,要做到:防隐患清,防火责任落实,义务消防员落实,消防和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器材落实,灭火应急措施落实;

  第二章 防火责任制

  第一条在公司防火责任人领导下,拟订消防工作计划。

  第二条防火责任制部门为公司保安部,熟悉本公司的服务性质、特点,掌握有关消防常识,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第三条监督部门、管理处落实做好防火工作,开展防火宣传教育。

  第四条经常性进行防火检查,对防火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条按生产性质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定期开展学习和训练。

  第六条对本部门的火灾、火警等事故,积极组织员工自救,协助防火责任人查明火灾原因。

  第三章 岗位消防责任制

  第一条担任电工、电梯维护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第二条严格执行《电工安全安装规程》、《电工操作规程》、不准乱接乱拉临时电线,随意增设电器设备,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供电设备和不符合规定的供电设备,电工有权拒绝安装。

  第三条经常检查维护责任区内的各供电设备,设施不准带病运行,发现电线绝缘层老化、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等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四条在处理电器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同时挂上警告牌,如必须带电操作时,要在有人监护下进行。

  第五条更换熔丝(保险丝)应根据额定容量计算安装,不得任意加大。

  第六条经常保持工作场所清洁,不得在配电房内进餐、堆放可燃物。配电盘下面、电动机周围要保持清洁。

  第六条懂得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电气火灾的扑救知识。

  第四章 消防管理知识

  第一条火源管理制度

  1、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物资仓库、配电房、机房等重要地点,一律禁止烟火,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2、场地上的可燃物,每日要清除,集中处理,做到文明生产,夏令高温季节,严禁在中午动装、领发易爆品;

  2、部门领用的危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严禁转借,并有消耗记录。

  第二条电源管理制度

  1、公司室内外电器线路、设备安装,严禁非电工人员和无电器安装技术考试合格证的电工拆装,电工必须严格遵守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2、严禁配电线路超负荷运行和电器设备带病运转,电器设备周围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准堆放杂物,使用人员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电工及领导,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3、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要求,电线装置在硬质套管内,线路灯具装置在道路上方,开关应设在库外,下班切断电源。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使用的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各部门要安装临时线路,要改线、增容、减容,需经物管部批准,临时路线要定人安装,限期拆除;

  5、集体宿舍宿舍一律不准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严禁用灯泡取暖。

  第三条消防器材维修养护和保养制度

  1、消防器材要实行专人保管,责任到人;

  2、除抢险救灾外,严禁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3、灭火器应经常检查保养,按期换药、充气,要放在便于取用的规定地点,要防止阳光曝晒和雨淋酸碱腐蚀,泡沫灭火器冬季注意保暖;

  4、消防泵要经常检修,保证随时拉得出,用得上;

  5、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醒目的地点,不得遮盖或在上面挂搭其它物品;消防栓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并保持道路畅通。

  第五章 奖罚条例

  第一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100-500元。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预防措施落实,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着的;

  3、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章行为,事迹突出的;

  4、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5、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改进防火工作获得良好效果的;

  6、对发现火警及时扑灭,避免事故发生的;

  7、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

  第二条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100-500元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违返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2、在明令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内吸烟、用火的;

  3、违反用电管理规程,经提出仍不改正的;

  4、对消防监督部门提出整改的意见,有条件而拒绝整改的;

  5、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工具的;

  6、擅自将消防器材、工具挪作他用的;

  7、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者失职的;

  8、不按规定装运、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

  9、违反其它消防管理规定的。

  项目管理办法 11

  1.目的

  为加强公司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扩、改建项目。

  3.定义:

  3.1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建设项目在动工兴建之前,对该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3.2“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实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监管职责

  4.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建设项目在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建设、投产等阶段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2安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3安全环保部负责将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试运行及批复、验收报告及批复等相关项目资料送环境保护部备案,申请验收。

  4.4安全环保部负责落实《环评》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措施;

  5.管理要求

  5.1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及清洁生产等要求。

  5.2建设阶段,各单位必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

  5.3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前,必须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试生产报告,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符合要求后,方可试生产。

  5.4试运行阶段,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5.5试运行期间,必须完成在线监控设备验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竣工验收监测等工作。

  5.6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要在规定的试运行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若不能验收,须向审批该建设项目试运行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运行延期申请。项目试运行期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管理办法 12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环境、动态的市场、更激烈且高水平的竞争,使项目管理已成为企业维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战略之一。面对这样一个大环境,我公司为了更好的与国际市场接轨,且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同时也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各部门的协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开发出科技含量更高的产品,特制订本制度。

  一、 项目评审委员会

  1. 成员

  殷本礼、吕新建、王拥军、李其、谢志刚、李海

  2. 职责

  (1) 项目的选择

  (2) 立项

  (3) 组建项目部并确定人员(包含采购及测试人员)

  (4) 项目总进程的监控

  (5) 项目的最终审核

  3. 权利

  (1) 项目经理的任命

  (2) 项目监理的任命

  4. 义务

  (1) 为项目部协调各种关系

  (2) 为项目部提供各种支持和保障

  (3) 为项目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二、 项目来源

  1. 公司业务合同

  2. 公司客户需求

  3. 市场需求

  三、 项目经理

  1. 任期

  项目经理的任期从接管该项目任务起,到项目全部完成交付,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 题和接受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完毕时止。任期期满后回原部门岗位。

  2. 职责

  (1) 在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管理下,对所指定项目实行全面领导,全权负责。

  (2) 对项目进行市场调研(需求性、可行性、发展性和经济性)

  (3) 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 完成公司相应项目的合同要求或内部产品研发立项要求

  (5) 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成本全面组织、管理,并负全责。

  (6) 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利用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办法,调动项目内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 保存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数据。

  (8) 组织编制项目文件、项目小结,并接受审核。

  3. 权利

  (1) 项目的经营决策和设计指挥权。

  (2) 项目管理有对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建议权,在部门内部有对人员工作的分配和调整权。

  (3) 有权建立项目部内部的各种岗位经济责任制,在规定范围内,有奖金分配的自主权及项目内员工的'奖惩权。

  (4) 接受项目评审委员会的任命,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签订有关协议、合同。

  (5) 有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权。

  4. 义务

  (1) 根据项目需要,合理使用员工、资金、材料物资,并负责控制、指挥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处理内外关系,协调有关工作。

  (2) 加强经济核算,厉行节约,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并提供项目会计资料。

  (3) 积极配合项目监理的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或提前完成。

  四、 项目监理

  1. 任期

  项目监理的任期从该项目正式立项起,到项目全部完成交付,并协同项目经理处理 好各项遗留问题和接受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完毕时止。任期期满后回原部门岗位。

  2. 职责

  (1) 根据项目合同的目标、业务需求和质量标准,对项目部提出的技术方案、项目管理活动以及系统设计、开发、集成和实施部署等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审核、监督和控制,以保证项目在预算范围内按时、按质完成,以保护公司的利益,降低项目的风险。

  (2) 对项目的实施过程不断监督,对项目集成调试阶段进行重点控制和监督

  (3) 对项目进行风险预测

  (4) 为优化项目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5)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和项目经理交流沟通,并找出问题,同时找出解决项目问题的方法。

  (6) 严格控制项目质量,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

  3. 权利

  (1) 检查项目进度与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当项目进度滞后于计划时,有权要求项目经理或提请项目评审委员会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

  (2) 监控项目费用,核实项目进度报表和项目费用清单,对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有权提出异议。

  (3) 有权查阅本项目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主持或参加本项目的有关业务会议。

  (4) 根据实际需要,在项目评审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内容作局部修改。

  4. 义务

  (1) 全力配合项目部的一切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或提前完成。

  (2) 负责与合同中的各部门沟通。

  (3) 对该项目提供各种支持。

  (4) 协助项目部采购该项目所需的物资。

  五、 项目进程中各部门的工作汇报流程

  1. 项目部成员每周向项目经理做工作汇报。

  2. 项目经理要定期(一周)以书面形式通告项目监理,其中包括:

  (1) 项目进展情况

  (2) 需要解决的问题

  (3) 解决问题的方案

  3. 项目经理和项目监理每周向项目评审委员会做工作汇报。

  4. 项目经理和项目监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不定期的以书面形式向项目评审委员会做项目实施进度汇报。

  项目管理办法 13

  一、项目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工作是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贯彻“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的预控、检查和验收制度,便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让顾客的要求得到满足。

  2、质量管理部要牢固建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要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上,进行技术监督、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使产品的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1)工程技术部门要监控与审核工程质量规划和施工方案,落实三级交底制度,检查规划与方案的实施过程,抓好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广十项新技术应用,提高工程质量品牌。

  2)工程监理或施工部要坚持“抓必须抓质量”的要求,在落实生产计划的同时要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进度计划,要坚持做到上道工序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得交付下道工序施工,要始终以严格的管理和合理的施工进度创造良好的施工生产环境,提供使顾客满意的精品。

  3)材料部门供应的材料要符合材料质量标准,要严格材料采购、验收检测和使用管理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所需不同材料和新材料的规格、性能以及应用要求的情况,做到为工程建设提供合格材料。

  4)质量员或工程监理应持证上岗,应挑选工作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专职质量人员公司直接领导,应相对固定,不得任意调整。如因工作确需调动,需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

  5)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要充分依靠工人,在操作过程中要精心施工,随时自检。

  6)质量管理网络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由总工程监理分管,在公司质量管理部组织下展开各项工作。各小班组分管质量工作,分管质量工作的主管抓质量工作.

  7)工程监理应定期参加公司的质量活动。

  8)全面质量管理是现代工业生产中一种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企业的全体职工,都要学习和参加质量管理,为了取得经验,逐步展开,应建立质量管理小组,并开展活动。

  二、公司各级的质量责任制

  1、公司总经理是负责承担企业工程质量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负全面责任。总经理委托总工程监理或项目经理具体抓公司的工程质量。

  2、总工程监理负责实施公司质量工作规划,指定质量管理目标,负责确定重点、重大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总工程监理领导质量管理部和工程技术部,对工程质量进行具体工作。单位工程质量的评定,由质量管理部(监理)组织评定,总工程监理审核验证。

  3、各项目经理或工程监理全面负责本项目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各项目经理或工程监理应尊重设计师或总工程监理在质量问题上的处理意见。

  4、项目经理或工程监理对在建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抓好工程质量控制,负责技术交底、过程检查处理、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评定验收,汇报和整改质量问题,项目经理在质量问题上应与设计师或总工程监理密切配合,尊重设计师或总工程监理在质量问题上的意见。

  5、作业班组长主要抓好队组操作质量,提高工人技术素质。保证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不合格者推倒重来,多创优质产品,摆正质量同进度,质量同效益的辩证关系,在抓好质量基础上促工程进度,降低原材料的消耗。

  三、公司质量管理部范围

  1、认真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方针,在总工领导下,组织推动生产中的质量工作,贯彻、执行工程质量的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规范、规程及有关文件,有关规章制度。

  2、在总工领导下,制订和完善工程质量奖罚方法,并组织实施,对分公司进行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经常深入现场,积极宣传,贯彻质量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总工程师。

  4、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对职工做好质量教育,并经常对质量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6、组织监理或项目经理定期活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提高质量员业务水平。

  7、做好工程质量报表,做好分项工程质量月检查评定工作,并将分项工程月检查评定情况汇集上报下发。

  8、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拟订目标管理项目,开展优质工程活动,做好组织评定及资料复查工作。

  9、组织工程的基础、主体及竣工的验收工作,听取有关单位意见,提高工程质量。

  四、质量检查和评定

  质量检查工作,应以自检为主,自检、互检与专职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1、自检:队组在操作过程中,应进行自检,每天收工前和完成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后,由项目经理或监理、作业班长进行自检工作。

  2、互检:工序搭接,不同工种交接时,应进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互检以促进队组之间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并弄清各自的责任。

  3、检验批的质量检查:应由项目经理或监理、作业班长进行检查和实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分项工程的检查:应由项目经理、项目监理进行检查和实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专职检查:公司专职质量员根据项目部的分项工程评定,每月组织复查,核定分项工程等级。队组互检由队组兼职质量员签字。

  6、定期的质量检查:公司组织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开展定期的质量检查,交流经验,开展评比活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1)总工程监理或总经理每月对分项工程进行复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表扬优良,批评差劣,进行奖惩。

  (2)质量管理部每季对工程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的情况汇集起来上报下发。对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单位和项目部给予表扬或嘉奖。

  五、材料、构件的质量验收

  1所有进场的原材料及工具,供应部门应及时提供出厂证明或质量保证书。工地材料员要对所进材料的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2、各种材料验收:要检查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用证、进市许可证及质量保证资料,成品出产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及验收标准,验收人员对成品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验收。

  3、所有由生产厂送进场的产品,项目经理或监理在工地应进行检查验收,质量员进行质量抽查。到厂内提货的,应在厂内进行验收,发现质量存在问题,可拒绝接收。

  4、现场材料必须按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堆放整齐有序,场地要硬化,排水要畅通,特种材料要做好防潮、防火、防腐工作,保证材料在现场存放过程中的质量。

  六、监理的活动及报表制度

  1、每月监理进行集体活动,活动内容由工程部组织,如:

  (1)学习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及其他业务知识。

  (2)交流情况,分析解决质量通病。

  (3)优质工程验收评定。

  (4)质量观摩。

  2、每季参加一次由公司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

  3、做好分项工程质量月报,通过检查,如实填写。作业班组在当月末,下月2日前上报各项目部、项目部组织复查,于月后7日内上报工程部(一式三份)。公司再组织抽查复核。

  4、收集过程控制中的顾客、上级主管部门的满意度信息;收集顾客意见调查表;实施回访工作;均在季度内作出收集统计后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5、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分一般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一般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与公司取得连系。

  七、工程阶段验收

  单位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在该阶段工作完成后进行。单位工程阶段验收分装饰效果验收、性能测试;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和质量验收记录及和功能检测报告等。阶段验收由项目经理协助总工程监理,设计师负责人参加。工程阶段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工程监理或项目经理介绍工程概况和施工中质量控制情况,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现场检测;汇集到会各方代表验收意见;进行主体项目工程验收签证或提出整改意见写成会议记录及验收报告。为确保单位工程竣工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特规定公司所有工程,在完成合同内容后,必须通知公司质量管理部一起进行竣工工程的质量预验收。未经预验通过的工程不得报竣工验收。

  八、整体验收

  1、工程预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分部项工程施工完毕。

  (2)、阶段工程通过验收,性能良好。

  (3)、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齐全,质量控制资料基本齐全。

  (4)、书面的施工情况汇报已完成。

  其内容一般包括:

  a、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筑面积、预算造价、计划开竣工日期、实际开竣工日期、结构形式、周遍施工环节、内外装饰、施工中发生的特殊情况,甲方、设计、监理、质监情况、总分包情况等。

  b、工程施工实况:施工过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

  c、工程施工情况:质量预控方法、过程、结果;各分部项实测统计及结果;分部项验收及结果。

  d、工程中尚未得到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工程预验收提出整改的内容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及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企业技术负责人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后才能进行正式的竣工验收。

  2、工程整体验收

  整体验收在预初验合格之后由公司组织客户,设计、监理、施工等四方人员参加共同验收,验收时应做好验收准备,资料必须齐全,要作施工情况汇报,介绍工程质量概况,填写竣工验收记录,验收通过后共同签证,交付公司备案。

  整体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各项工程的内容。

  2、各分部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

  3、工程技术资料正确、齐全。

  4、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5、书面的施工情况汇报已完成

  九、投诉和回访保修制度

  1、为维护企业社会信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凡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必须做好回访工作。

  2、“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在竣工验收同时交给甲方(客户)。竣工后在接到客户发回的保修要求和投诉时应立即派人回访,并进行处理。

  3、工程竣工半年后由公司组织质量回访1~2次,期间发现问题确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公司要负责保修。

  4、施工时的顾客投诉,要积极处理,满足顾客的需求。

  十、顾客满意度测量

  工程质量是关系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方面,认真实施在施工过程中、施工验收时和验收后的顾客满意度测量,是企业为满意度提供服务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协调会中,上级主管部门综合检查中收集各方的顾客满意度信息。从中分析和测量企业给予顾客的满意程度,并不断提出改进意见,使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顾客的满意不断提高。

  十一、奖罚制度

  奖优罚劣的措施:对施工管理不善,造成管理失职和质量下降的;对违反规定的,造成安全问题的;给甲方造成使用功能严重影响的;对工程反复出现问题又不积极整改的等等,均处以经济罚款和处罚。

  公司质量管理部不定期的开展质量抽查工作,全面监控施工项目的质量动态,严格把好过程控制关。

  项目管理办法 14

  1、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公司《施工设备管理控制程序》及其它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做好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使用、保养维修和进退场工作,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的状态,以满足持续施工生产过程能力的需要,确保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2、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机械设备使用计划,按计划组织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所需机械设备可从公司调配(内部租赁)或从租赁市场租赁也可自购,外部租赁或自购机械设备必须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备案,纳入公司机械设备统一管理。

  3、项目经理部购置或租赁的起重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或租赁:

  (1)国家和当地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2)国家和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3)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4、项目经理部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建立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应做好维护管理。

  5、项目经理部应采取技术、经济、合同措施保证施工机械设备合理使用,提高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做好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用养结合,降低项目的机械使用成本。

  6、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作业,搞好班组核算,加强考核和激励。

  7、 场机械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编制大中型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并按规定报批。

  (2)大中型机械安装、拆卸、验收符合有关规定,安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各种机械设备均有操作规程。

  (4)塔吊司机、指挥、施工电梯司机应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5)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按施工平面图布置存放,保持机身等周围环境的清洁,清洁机械污水不随地流淌。机械标记,验收合格证明显,安全装置可靠。

  (6)塔吊、人货梯周边封闭,机械设备基础(座)牢固,塔吊、人货梯基础方案应按规定报批。

  8、分包方除大包工程外原则上不得自带设备进场。经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同意自带设备施工时,项目部机械管理员应对分包方自带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状况进行核实把关。代表项目部与自带设备单位签订自带设备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9、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必须立即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项目经理和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涉及人身安全或有扩大事故损失的情况应及时抢救;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项目管理办法 15

  1、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基本历史面貌的(包括本机关、上级、同级机关产生的),并具有在今后工作中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会议记录、调查材料、群众来信、人事组织介绍信、统计报表、图纸、图像、图表、凭证、账册、反映本单位情况的重要剪报、照片、光盘以及大事记、年鉴、历史沿革等均属于归档范围之列。

  2、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按照有关规定按件进行整理、装盒,使之能正确反映本办各项工作活动的基本历史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文件材料要系统。凡归档文件均要区分它们不同的保存价值,按长期、短期、永久进行分类。跨年度的文件,要选择有针对性的一年来进行归档。

  3、文书档案由办公室将上一年度的文件材料在次年一季度前归档完毕,放入档案室集中管理。会计档案由办公室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立卷归档,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业务档案由各职能科室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建档。

  4、档案库房要落实防盗、防光、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措施,保持整齐、清洁、通风。应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档案室钥匙由档案员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无故入内。

  5、属于保管范围的档案资料,一般不予查阅,如确需查阅,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查阅。本办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档案,准予查阅,由档案管理员记录查阅情况,查阅人在记录本上签字。借阅本科室业务以外的档案,需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外单位查阅本局档案,必须持有该单位介绍信,经主任同意方可查阅。

  6、档案销毁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同时要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列入档案保存。

  7、档案人员应定期向县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在移交进馆档案时,应按相应规定和要求执行。

  8、档案人员调动工作,应认真办好交接手续。

  项目管理办法 16

  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大市场内从事货运的三轮车辆(以下简称三轮车)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良好形象,结合大市场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办法。

  一、管理车辆包括:机动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脚踏三轮车等。

  二、凡进入大市场三期从事运营服务的三轮车,车主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寸相片、车牌号、驾驶证号、行驶证号、营运证号到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注册登记,并缴纳200元保证金,领取由大市场统一定制的工作服。

  三、对在大市场从事货运的'三轮车实行《出入证》管理,一车一证,《出入证》一律安装在车箱前方醒目位置,以便于检查、监督和管理。

  四、《出入证》实行年检制,壹年审验一次。

  五、三轮车必须证照齐全、有效,自觉接受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三轮车主应当依法经营,恪守职业道德,使用文明用语,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安全。

  七、三轮车主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进入大市场必须按规定的场内限速行驶和慢车交会,注意交通安全。

  八、三轮车一律停放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摆放整齐有序,严禁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和店铺经营。

  九、三轮车主必须服从物业公司治安员和市场管理员的管理,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十、市场管理员和治安员联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强监督管理。治安员负责日常的巡查管理。

  十一、严禁转借出入证及工作服给他人使用,如有违反,扣20-50元保证金。

  十二、三轮车主应自觉遵守各项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十三、大市场从事运营业务的三轮车严禁使用高音喇叭,否则,市场管理员有权责令清除出场,收回《出入证》。

  十四、其它规定:

  1、对证照不全或证明无效的三轮车,不予办理《出入证》,禁止进入大市场。

  2、未办理《出入证》或证车不符的三轮车,禁止进入大市场。

  3、对不讲职业道德,不服从管理的车主,物业公司将收回《出入证》,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五、物业公司负责对三轮车进行登记与监督,其营运具体业务几车主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车主自行负责,与物业公司无关。

  付:三轮车管理费用收取标准从事运营的三轮车,实行收费制,按月收取停车费及管理费,其标准为:

  机动三轮车:40元/月

  电瓶三轮车:35元/月

  脚踏三轮车:20元/月

  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对以上收费标准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以保持收支平衡和正常运转为目的的调整的权利。

  项目管理办法 17

  本制度旨在确保我部工地试验室安全生产,确保试验检测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试验检测设备仪具的正常使用。使全中心员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观念、增强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管理职责

  1、项目经理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工地试验室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2、工地试验室主任负责试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项目经理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3、项目部安质部设专职安全员,负责巡查试验室安全生产设施的完好情况,监督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

  4、试验检测人员负责执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程序。

  (二)、试验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1、仪器、设备的安装,操作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以检查确认后方可使用;

  2、在进行各类强度试验时,应设置有效防护,防止试件飞溅伤害人员及设备;

  2、仪器设备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强仪器设备检查维修,确保其性能稳定、示值准确,严禁“带病”使用;

  4、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及强酸、强碱等化学品的存放、使用处理应符合国家安全规程的`规定;需购买危险物品时,先提出申请,经总工师批准,才能购置。

  5、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持有试验检测上岗证书,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外来人员、新工人和见习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后,方能进入工作岗位;危险品由二人保管,每人一把钥匙,二人同时到场才能开锁。其发放必须限额,剩余立即退回,发放和回收都应严格计算数量与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保存;

  6、试验检测人员应熟悉设备仪具性能,自觉遵守安全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7、操作中若发现设备仪具运转异常,或有异味、或遇停电、停水、漏油、漏水时,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水源,属故障停机时应排除故障;

  8、预制构件检验或现场结构试验,必须采取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

  9、杂物应专区分类堆放,不得随处乱放;

  10、下班时,应切断所有仪器设备的电源、水源,关好门窗;

  11、试验后的砂、石、水泥、土、砼与砂浆试件等试样集中弃于项目部指定位置。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安质部应定期对试验室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及存储情况、安全标志的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检查,安全员应经常检查上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及时处理;

  2、在检测过程中如果采用酒精燃烧法检测材料含水量时,试验点应远离酒精桶及附近易燃物品并处于下风口位置。点火应采长杆一头缠绕棉纱引燃酒精。再次加注酒精时应该仔细确认第一次酒精燃烧已完全熄灭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加注酒精。在试验过程中,严禁吸烟,防止因以外点燃酒精伤人或引起火灾。

  3、沥青抽提试验时,现场人员严禁吸烟,防止引燃三氯乙烯溶剂造成火灾。

  4、钢筋切割时,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防止因火花飞溅造成火灾。

  项目管理办法 18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生产,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有关责任,做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根据各工地实际情况,特制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项目部根据生产安全需要,成立安全保卫科,下设安全组长(施工员兼任),施工队队长和爆破员为施工队安全员;

  二、落实责任,要求项目部工程开工时,即时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三同时,并在承包合同附有安全条款,民工包头为工地第一责任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做到时常实地检查,在检查时要有详细记录,同时工地责任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三、加强宣传教育,项目部做到每月有一次安全生产总结,存在确属解决不了的发全隐患,及时报告安全股,对施工队要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教育,现场指导,提高民工安全意识;

  四、加强工地危爆物品管理,做到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跟踪管理,不得流失,工地按实开证,完工后及时协助收回;

  五、开边山、备料组必须要持有效证件签订工程合同,视工程量大小,每组不得少于1—2名爆破员,同时与局安全生产股签订安全责任状;

  六、工地施工,凡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时刻配戴安全标志,施工地段要有明显的'警示牌,局安全检查小组不定期的对工地检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每人次罚款100—200元;

  七、凡属项目部所管工地机械安全生产(包括小车)按机务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做到责人责机,准驾机型上机,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或分管领导同意方可上机,擅自上机所造成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项目管理办法 19

  1、安全保卫服务:提供24小时安全保卫服务,对重点防范区域采用24小时录象和安全人员巡察服务,对来访人员实现核实登记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大厦情况,规范安全保卫程序,文明服务、礼貌执勤。

  2、清洁绿化服务:清洁卫生实行一体化管理;环卫设施齐备完好,整体环境及环卫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绿化管理集中为对大厦的环境绿化实行规划设计及日常护理,保证物业的自然环境优美与完好。

  3、维修服务:为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4、停车管理服务:大厦建有停车场,保证24小时为住户开放,并实行智能化监控管理。

  5、大厦文化活动:为加强顾客与顾客之间,顾客与管理处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沟通渠道,管理处将利用节日和假期,组织各种大厦文化活动和郊游活动,以促进客户间的`友好、和睦的关系,形成良好的大厦新风尚。

  6、代理、代办服务:代购飞机、车船票,代租车辆,代订报刊、杂志、鲜花、礼品,代办电话、互联网、等服务。

  项目管理办法 20

  为了完美地服务业主、住户,保持楼宇良好如新,特制定以下维修、回访制度:

  一、对危及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的,如出现天花掉批档层,墙裂缝严重,灯罩松动,厨柜松动、倾斜,电器外壳带电等问题,马上给予处理解决。处理后,一周内回访一次;并视情节轻重必要时采取不断跟踪回访。

  二、对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正常办公的供水、供电问题,如业主房内无水、无电,在接到通知后,马上给予处理解决。

  三、房内墙角、天花出现渗水现象,在接到通知后,马上到现场查明原因,在两日内给予判断、处理、解决,维修后第二天回访一次,如是雨水造成的,在下雨后马上进行回访一次。

  四、业主的局部照明出现问题,如日光灯、灯泡不亮时,当日内予以解决。

  五、局部供水系统问题,如卫生间水小,洗脸盆水小,当天内予以解决。

  六、业主的电视收视效果差时,应马上与有关单位联系,两日内予以解决,次日回访。

  七、业主房内墙出现裂缝,但无危及生命或影响正常生活,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三日内予以解决,五日内回访一次,一个月内回访第二次。

  八、安装门锁、水龙头,当日安装好或与业主协商安装时间。

  九、洗菜盆、洗脸盆、座厕或其它管道堵塞或漏水的,当日予以解决,次日回访。

  十、电视机、录像机、电冰箱、电烤箱等家电出现问题的,当天予以检查,如属简单维修的,如插头断了或接触不良需修理的,在维修后的'第二天回访一次。

  十一、如属需专业维修店才能维修的家用电器,应及时说明情况,把专业门店推荐给客户。

  维修回访原则是:小事、急事当时或当天解决,若同时有若干急事,应如实向客户通报,协商检查解决时间。一般事情,当天有回音,三天内解决;重大事情三天有回音,七至十五天内解决。对维修后,当时看不出维修效果的,或可能再出现问题的,应进行多次问访;对维修效果很明显或属正常低值易耗的可进行一次性回访。

  项目管理办法 21

  为了加强交通管理,维护市场内交通秩序,根据交管部门的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实行严格控管系统服务,堵疏结合的管理办法。

  1、市场内的.交通秩序、交通管理,由市场管理处负责,接受交管部门指导,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盗窃等移交交管部门处理,市场管理处要积极配合。

  2、所有经营者及业主车辆均须驶入指定地点。

  3、市场设立门卫24小时值班,特殊情况入区的机动车辆,实行严格出入登记手续。

  4、巡逻护卫要经常巡视车辆进入情况,指挥行使、停放、维护秩序,督促车辆办完事后及时离开。

  5、进入停车场的机动车驾驶员,要服从车管员的指挥,按指定地点停放,自觉维护车辆秩序,停车程序按《停车场管理规定》执行。

  6、摩托车、自行车一律停放指定地点,其他地方不得乱停乱放。

  项目管理办法 22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三同时”审查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发生投资行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四)企业建设项目设计

  1、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采取的措施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安全设计专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3、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时,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健康资金投入计划。

  (五)施工试运行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图纸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劳动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变更时,必须重新论证。

  2、劳动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3、建设项目试运行时,同时调试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并记录运行状况、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经试运行具备验收条件后,企业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劳动安全卫生专编》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

  2、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健康方面的改进意见,积极安排人员、资金按期解决。

  3、投资大的项目,在验收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与评价,提出的问题按期改正。

  4、劳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项目管理办法 23

  a.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消防管理领导小组,对消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策划,保安人员负责具体实施。按照国家及公司消防管理的规定,监督、指导施工、质安、材料、设备、后勤等部门建设、设置如消防水管、砂池、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各部门不按照要求建设、设置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b. 成立义务消防队,由保安人员组织其进行消防知识的学习、消防技能的训练。义务消防队在保安人员的组织下,每半个月定期对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防设施的设置、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根据检查情况,向相关责任部门发出整改通知,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限期整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20~50元的罚款。

  c. 义务消防队经常维护、保养、检查消防器材。未经保安人员的`允许,任何人对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动、使用或挪作他用。违者每次罚款50元,故意损毁消防器材的,除赔偿外,处以100元的罚款,由此造成火灾不能及时扑救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刑事责任。

  d. 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明火作业,每次对操作人员处以50元罚款。明火作业无监护人员,对相关的管理人员处以50元罚款。因上述原因造成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并承担20%的经济损失赔偿,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e. 氧气、乙炔瓶、油漆、油料等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专人看护,远离明火,作好消防防护。

  f. 机械、电器设备的安装、防护,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实行“一机、一闸、一保险”等规定,防止机械、电器设备引发火灾事故。

  g. 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如蜡烛、电炉、碘钨灯,也不得使用电炒锅、电饭堡等,一经发现,除没收外,每次罚款100元。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宿舍内吸烟,违者每次罚50~100元,引发火灾事故的,按d条相关规定执行。

  h. 在每半个月的例行安全检查中,安全员、保安人员按照项目部的防火规定和防火责任制的要求和标准,对施工现场、油库、木工房等重点防火部位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对违反防火规定,未尽到防火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处以2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由此引发火灾事故的,按d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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