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8 16:13:20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信息管理办法(精选15篇)

信息管理办法1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项目信息管理是利用信息系统的处理功能,以工程项目为中心,将工程管理过程中(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所发生的主要信息有序的、及时的、成批存储,以部门间信息交流为中心,以业务工作标准为切入点,采用工作流程和数据后处理技术,解决工程项目从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传递、信息处理与共享到决策目标生成等环节的信息化,及时准确地以量化指标,为各级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条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经理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数据、表格、图纸、文字、音像资料等。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当负责收集、整理、管理本项目范围内的信息。实行总分包的项目,项目分包人应负责分包范围的信息收集整理,承包人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包人的全部信息。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当设项目信息管理员,使用和维护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员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建立计算机网络,运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技术优化信息结构、存储媒介和流程,实现项目管理信息化。

  第六条项目信息的录入应当按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随工程的.进展及时整理、录入,录入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应接入企业的计算机虚拟专用网络,实现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网络视频会议以及项目施工信息的自动上报。

  第八条公司和分公司机关应设立有关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对施工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项目信息管理对象

  第九条项目公共信息:

  (一)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信息

  (二)市场信息

  (三)自然条件信息

  第十条工程概况信息

  (一)工程实体概况

  (二)场地与环境概况

  (三)参与建设的各单位概况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造价计算书

  第十一条施工信息

  (一)施工记录信息

  (二)施工技术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信息

  (一)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信息

  (二)项目进度控制信息

  (三)项目质量控制信息

  (四)项目安全控制信息

  (五)项目成本控制信息

  (六)项目现场管理信息

  (七)项目合同管理信息

  (八)项目材料管理信息

  (九)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十)项目机械设备管理信息

  (十一)项目资金管理信息

  (十二)项目技术管理信息

  (十三)项目组织协调信息

  (十四)项目竣工验收信息

  (十五)项目考核评价信息

  第三章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采用基于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的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各类信息的收集、传递、存储和加工等过程应当通过项目集成信息系统来完成。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纸质文档资料,应当分类保管,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索引。

  第十五条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应能连接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与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与劳务作业层、项目经理部与企业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与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部与发包人和分包人、项目经理部与监理机构等;能使项目管理层与企业管理层及劳务作业层信息收集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要按照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确立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流程、项目管理人员的编制和分工以及每个人的权限、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时要以施工网络计划为基础,以成本控制为中心,实现项目办公自动化和资源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成本进行管理的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编辑进度计划(建立工作列表和计划工程量)--→施工预算(用企业定额算出人、材、机需用)--→人、材、机需用计划(汇总和调整数量)--→施工、材料、劳资、机械模块(产生实际成本数据)--→月底工作统计(确定要统计的工作项目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统计结算(用企业定额算出计划成本)--→成本报量(读取计划成本数据)--→成本分析(汇总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进行比较分析)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使用项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应实现以下管理目标:

  ㈠通过计算机网络反映工程日进度,实现工期控制计划。

  ㈡通过计算机网络详实记录资源消耗台帐及费用开支台帐,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自动比较,为实现对项目成本的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㈢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提供项目质量、安全等计划的实施记录,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和质量、安全记录的及时、准确与完整。

  ㈣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项目设计图纸、文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技术资料。为现场施工、工程决算、竣工验收、申报奖项、上级检查等提供完备、规范的资料。

  ㈤上级机关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项目施工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评价与指导,从而全面实现对业主的合同承诺,和项目承包合同的全面实现。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2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局企管部负责解释。

信息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称文化共享工程)建设,规范和加强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县资源建设经费(以下称资源建设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县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建设费,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建设文化共享工程资源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资源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规范制作的原则。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按照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下发的资源建设目录、标准规范开展资源建设工作,确保资源建设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全国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资源建设目录、资源建设标准、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资源验收办法。

  第六条

  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开展资源建设工作,具体组织验收资源。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组织所辖地区具体的资源建设工作,并协助管理中心开展验收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资源建设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源许可使用费;

  (二)资源加工制作费;

  (三)与资源建设相关的设备及软件购置费;

  (四)资源选题论证及验收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量使用现有软硬件条件开展资源建设工作,资源许可使用费及加工制作费不得低于全部资源建设费的85%。

  第四章

  资源建设内容

  第十条

  资源建设应侧重以下内容:

  (一)有关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农民务工技能培训方面的资源库。

  (二)农民喜爱的地方戏曲、农村新戏和爱国主义、农村题材的国产影视资源库。

  (三)有关农民思想道德素质、民主法律知识方面的资源库。

  (四)有关农民医疗保健知识方面的资源库。

  (五)传播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资源库。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对已申报的选题进行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在资源建设中,应妥善解决版权问题,确保所建资源能在全国文化共享工程系统内使用。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下发资源建设目录、资源建设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资源建设方案,明确选题、建设方式、建设的.具体内容、具体预算等,并上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将论证报告报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五条

  资源建设方案经核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据此签订资源建设合同,并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章

  验收与监督

  第十六条

  使用资源建设费,必须接受上级文化、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完成资源建设后,将所建资源送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进行验收工作。

  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资源,应限期修改直至合格。

  第十八条

  验收完成后,管理中心向全国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若挪用、挤占资源建设费,应按原渠道退回全部资金,并暂停拨付各项补助资金;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应按要求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管理办法3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管理,提高信息工作水平,促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信息工作服务领导决策和指导基层工作的作用,制定如下办法。

  一、信息刊发的主要内容和发放范围

  信息分《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普刊》和《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副刊》两种。

  《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普刊》,一般每周一期,主要刊登中央、中组部、省委、省委组织部和省委老干部局领导关于老干部工作的讲话和批示精神;全省各地各部门对中央和省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重要会议、决策以及领导讲话、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兄弟省、市和全省各级各部门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典型经验;我省离退休干部先进典型等。

  《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副刊》,不定期编发,主要通报信息采用情况、信息工作要点以及信息工作业务情况和经验等方面的内容。

  分发范围为各市委老干部局、省直部分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县级重要信息点单位。

  二、信息的编发

  1、收集。通过各级老干部部门报送的文件、信息、简报、资料等收集信息,通过工作人员调查研究、参加会议采集信息。

  2、筛选。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认真筛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3、编辑。要求文字简洁,开门见山,力戒空话套话;主题鲜明,中心突出。

  4、审签。信息编辑稿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信息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发。

  5、登记。每期采用的信息,要逐条对采用时间、报送单位、撰稿人员、信息题目、信息编号等进行登记。

  三、优秀信息的评选

  1、评选对象。本年度全省各级老干部部门在《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采用的信息。

  2、评选原则。评选入围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要围绕老干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结合本地本部门特点,综合提炼,抓住客观事物的基本特征,揭示其内在规律;及时快捷报送信息。

  3、评选程序。办公室从评选对象中认真筛选,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评选结果在《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副刊》上通报表彰。

  四、信息工作的考评

  1、每年对各市、县(区、市)委老干部局、省直各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确定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工作者并通报表彰。

  2、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单位领导能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及省委老干部局有关做好信息工作的要求,重视和支持信息工作,并利用信息指导工作;信息机构和网络健全,各项制度完善,信息工作设施齐全;坚持经常报送信息,及时完成信息报送任务;全年信息采用积分排队居前位;坚持喜忧同报,紧急信息报送及时;坚持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3、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基本条件:按照省委老干部局信息工作报送要点,坚持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信息文字精炼、内容真实、采用率高;积极主动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在利用信息服务领导决策、指导工作方面成绩显著。

  4、采用信息记分标准:

  (1)《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单独采用1条记5分;综合采用1条记3分;采用简讯1条记2分;紧急信息加记3分;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信息加记5分;调研信息加记10分。

  (2)上述信息,被《中组部老干部工作情况交流》单独采用1条,加记10分;被省委办公厅《山西信息》单独采用1条,加记8分;被省委组织部《晋组信息》单独采用1条,加记8分。凡经《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综合后被《中组部老干部工作情况交流》、《山西信息》、《晋组信息》采用的,加记3分。

  (3)各地和各单位所报信息,被局领导和上级有关领导批示的,分别加记10分、15分。

  (4)被评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信息分别为获奖单位在全年总积分中加记20分、15分、10分、5分。

  5、信息通报办法:办公室定期通报《山西老干部工作信息》采用各地各单位信息积分情况。

  6、确定重要信息点单位办法:每年年底视各地各单位信息工作情况,重新调整和确定省直和县级重要信息点单位。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管理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行为,强化信息安全,根据xx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内容包含以下三类:

  (一)信息化集成类:信息化软硬件集成、信息工程与弱电工程集成;

  (二)产品采购类:

  (1)硬件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及空调、UPS电源等数据中心机房专用设备和内存、磁带等材料零件供应及安装;

  (2)软件产品:标准软件产品、软件用户授权。

  (三)服务类:

  (1)软件开发类:按照业务需求完全或部分定制开发并提供后续服务的项目;

  (2)外包服务类:将信息系统研发全部或部分外包给专业软件公司,自主研发的信息化项目;

  (3)维保服务类: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后的维保服务采购;

  (4)设计咨询类:信息化规划、数据中心设计、网络设计咨询、安全检测咨询等。

  第三条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分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均需遵守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小步快走等原则。

  第四条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分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集团董事长任组长,集团总经理及信息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信息化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的领导、管理、监督、决策和奖惩。

  第六条xx集团设立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集团信息化建设总体协调和管理。负责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立项审批,集团办公室、财务中心、人力资源部、发展策划部、企业管理部、审计监察部、集团招标管理办公室、品牌事业部按职责分工,参与信息化建设管理。

  第七条信息办负责牵头建立一体化的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对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划、备案、立项、报批、建设、考核、运维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根据企业发展及管理需要,拟定集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二)根据集团战略发展、子集团业务战略发展,拟定集团IT规划、子集团业务IT规划;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负责信息化合格供方信息建立、更新、发布和维护,明确合作单位;

  (四)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工作;

  (五)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六)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

  (七)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审查和签订工作;

  (八)组织合格供应商考核;

  (九)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集团信息化建设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信息化建设外部评审专家库人员名单。第八条集团办公室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负责指导信息化建设项目全过程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法律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参与合同审查与签定工作;第九条财务中心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指导信息化建设项目财务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管理信息公司的财务工作;

  (三)负责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归集、拨付、审批、监管。第十条人力资源部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负责指导信息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二)负责集团信息化建设奖励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发展策划部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参与集团战略IT规划、子集团业务IT规划;

  (二)参与对外信息化项目申报,信息化资金申请。第十二条企业管理部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负责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分(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

  (二)负责根据信息化公司合同,调整相关方的经营目标。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部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对信息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收支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开展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完工结算的审计;

  (三)负责受理并查处信息化建设和项目招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集团招标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包括立项申请、会议记录、招标文件、合同等;

  (二)参与信息化合格供应商评审。

  (三)参与拟定信息化建设外部评审专家库人员名单。第十五条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作为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和业主方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负责承接信息化项目建设;

  (二)负责所承接信息化项目建设日常操作和使用;

  (三)参与集团及子集团IT规划、调研、编制及评审工作;

  (四)牵头信息化项目对外申报,信息化资金申请。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安排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集团安排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方面的资金、各分子公司安排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十七条财政资金申请以各业务单位为主体作为资金申请牵头单位、发展策划部和信息化办公室作为资金申请参与部门提供相应的支持。各业务单位争取到的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其信息化项目建设,如自身暂无信息化需求可纳入集团整体信息化项目建设中使用。其中:通过集团帮助争取到财政资金必须纳入集团整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使用,业务单位可按照财政资金总额的20%计入当期考核利润;业务单位直接争取到财政资金如纳入集团整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使用,业务单位可按照财政资金总额的40%计入当期考核利润。如争取到财政资金不纳入集团整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使用的,其日常运维服务、折旧等费用将不能作为当期考核利润扣除。

  第十八条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信息化办公室作为集团信息化建设管理部门参与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流程审批。

  第十九条财政资金应提高使用效率,各子集团、分子公司申请的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应按照项目申报时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实施。如逾期两年未进行项目建设的,集团有权利将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纳入集团信息化项目建设统一使用。

  第二十条加强审计监督,对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息办根据集团战略发展、子集团业务战略发展,统一制定集团IT规划、子集团业务IT规划并在每年年底根据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度和集团未来发展实时更新集团IT规划、子集团业务IT规划。集团IT规划需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和集团董事会审批,子集团业务IT规划由子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和子集团董事会审批后还需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信息办根据集团IT规划和子集团业务IT规划,编制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并按照集团预算管理办法和子集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集团对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申请审批制。信息化项目建设业主方根据业务需求提交立项申请,并在组织实施前30个工作日报集团信息办初审,信息办在收到立项申请后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初审完成上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0万(含)需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立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集团IT规划、子集团业务IT规划;

  (2)业务需求合理;

  (3)现有信息系统不能满足。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均参照《xx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建设项目产品采购类中电脑、电话、UPS电源等通用终端设备、考勤机、读卡机等专用设备,由各业务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报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小组由集团信息办、招标管理办公室、业主方单位及外部专家组成员组成。信息化建设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含)必须有一名以上外部专家组成员参与评标工作。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技术分权重限额:

  (一)产品采购类限额(硬件、软件)不超过35%(含);

  (二)信息化集成类限额(工程类)不超过50%(含);

  (三)外包服务和维保服务类限额不超过60%(含);(四)软件开发和设计咨询类限额不超过70%(含);

  第二十九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类别(信息化项目建设招标采购中的单一来源采购均参照《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一)垄断经营或独家代理销售的硬件或软件;

  (二)关键技术唯一满足我方需求的产品或服务;

  (三)现有软硬件产品及系统的延续性服务(如系统升级改造、增加用户数);

  (四)特急业务(不立即开展会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急事项)。

  第三十条软件个性化开发项目以招标形式遴选出专业的软件外包开发公司,签定年度框架合作协议。协议中包含不同级别外包开发人员单价,并根据开发工作量进行费用结算,完全自主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及源代码归属x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第三十一条信息化系统建设合格供应商管理

  一、供应商分类:

  (一)信息化集成:集成类;

  (二)信息化产品:硬件设备类、软件产品类;

  (三)信息化服务:软件开发类、外包服务类、维保服务类、设计资讯类。

  二、供应商管理内容:

  (一)信息办:负责信息化合格供应商信息建立、更新、发布和维护;

  (二)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信息化合格供应商标准备案、负责信息化合格供应商备案;

  (三)招标管理办公室:参与信息化合格供应商标准评审;

  三、供应商履约评估:

  (一)项目履约评估:项目结束30日内,信息办组织业主单位对履约情况评估;

  (二)年度履约评估:每年12月对本年内发生的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的定期评估;

  四、供应商评估结果:

  (一)85分以上(含)优秀

  (二)75分以上(含)不超过85分良好

  (三)60分以上(含)不超过75分合格

  (四)60分以下(不含)不合格

  五、供应商评估结果应用:

  (一)85分以上(含)可按照以前招标合同标准续签合同;

  (二)60分以上(含)不超过85分需重新招标谈判后,方可签定合同;

  (三)60分以下(不含)不再做为合格供应商参与信息化建设未来投标。

  第三十二条信息化系统建设竣工验收小组由信息办、业主方人员、外部专家共同组成。信息化建设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含)必须有一名以上外部专家组成员参与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供应商应汇编项目相关文件提交信息化系统建设竣工验收小组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设备状况:设备清单、设备到货清单、设备随机资料等。

  (二)验收报告:包括试运行阶段记录、系统整体运行情况报告和初验阶段移交的所有技术文件。如在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应将事故的处理情况做专题报告;

  (三)如有变更:提供《项目变更申请单》及批准文件(四)工程技术文档:包括网络规划方案、硬件设备及系统的配置文件、技术资料、安装手册、操作手册、联调文档、测试报告及各种记录等;

  (五)其他存档资料:如项目进度文档、会议纪要、网络拓扑图、机柜布局图纸、其它相关图纸,培训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系统建设竣工验收小组根据合同和项目相关文件对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章信息化建设项目激励

  第三十五条为提高集团信息化水平、奖励优秀个人和单位,集团分别设立集团信息化建设优秀集体、集团信息化建设优秀个人及集团信息化建设突出贡献集体等奖项。

  第三十六条在集团信息化建设中表现优异的集体和个人可申请集团信息化建设优秀集体、集团信息化建设优秀个人奖项。其中集团信息化建设优秀集体根据企管部信息化建设考核分数从高到低取前三名,集团信息化建设优秀个人则有根据信息化建设项目考试成绩综合评定。申请后由信息办初审合格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为集团统一信息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可申请集团信息化建设突出贡献集体奖项。集团信息化建设突出贡献集体根据归集的信息化资金及支持集团信息化建设力度予以考核。申请后由信息办初审合格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章信息公司及运作模式

  第三十八条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由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额出资对内提供信息技术市场化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九条信息公司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专业技术服务,向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收取费用。信息公司应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信息公司收费工作合规合标、公开公平。

  第四十条信息公司本着“一低、二优、增量收入”的原则收取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信息化服务费用。即:信息化建设建立在集团整体规划上分步推进,一低是指同等条件、同等产品、同等服务的情况参照同类市场较低的收费标准。二优是指信息公司提供更优厚的服务、更优质的产品。增量收入是指信息公司利用自身技术情况在没有外部供应商的情况下增加工作收取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行业主方选择,根据集团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一)业主方自行投入自主建设,信息公司提供硬件租用、运维服务等:属于子集团IT业务规划的系统方可采用此项建设方法,但仍需按照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批、备案和验收。

  (二)信息公司负责投入、负责建设,业主单位以租代买:即:信息公司负责整体项目建设投入,集团各内部业主单位签订每年租用服务费的方式推进。一方面降低各业主单位信息化投入压力,另一方面通过租用服务保障信息化建设的质量。凡集团配套信息化资金的均需采用此项建设方法。

  第四十二条信息公司可根据业主单位所投入并用于集团信息化统一建设的信息化专项资金同步扣减信息化建设年服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集团内部业主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由信息公司提供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信息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管理办法5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30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20日起施行。

信息管理办法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强化工作职责,科学重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市各类计算机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xx〕12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南通地税信息系统运维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维管理是信息化部门一项日常工作,也是所有其他工作的基础,其重要性再如何强调也不过分。运维管理工作的主要管理对象是IT基础设施和已上线软件系统。运维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是所有涉及的用户,包括税务人员、纳税人和社会公众。

  第三条市局信息管理处作为运行维护体系的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全市地税系统各级系统管理员是相关运行系统运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对重点系统、重点岗位和重点时期,建立《AB岗运维制度》和《征收期重点运维保障制度》。信息管理处下设各部门以及市区分局工作岗责划分及工作细则详见《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工作岗责划分及工作细则(试行)》(附件二、附件三),各县市局及县区分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核心业务流程

  第五条运维管理工作包含4个核心业务流程:事件管理、问题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

  第六条事件管理,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生的事件进行管理。事件根据不同的类型和紧急程度按照一定的管理流程进行跟踪管理,最终体现到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系统管理员对相关系统出现的运维事件进行支持受理。接受来自各种渠道的服务请求、告警、故障等,按照运维事件的范围、影响和紧急程度进行处置、分类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启动“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附件一)

  第八条问题管理是对事件的进一步提炼和升级。问题管理包括问题的提出、问题原因的分析,问题的处理,今后如何避免同样问题的改善对策。

  第九条配置管理主要是针对关键设备和关键系统的软硬件环境的配置清单进行管理,对于发生的变动要及时进行记录以便于今后的查询。配置管理要考虑不同的版本,以便于追朔。

  第十条变更管理是一个管理流程,主要针对硬件需求、软件版本发生变化的流程控制,以避免人为的随意变更所导致不可预料的后果。业务需求变更不作为本办法所考虑的范畴,本办法主要考虑的是系统软件配置变更、硬件配置变更的管理。

  第三章机房基础设施及硬件运维管理

  第十一条机房基础设施运维管理。该项工作由各级机房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各个机房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市局机房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各县市局机房环境和机房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设备维保进行检查和指导,重点是机房UPS、机房消防设备、机房空调等。

  1、负责机房整体运行秩序和环境保持。

  2、负责机房门禁系统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机房安全及门卡发放。

  3、负责机房出入人员的管理登记工作。非信息管理处(科)人员应登记来人单位和陪同人员。

  4、负责机房集控系统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

  5、负责机房空调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定期增加制冷剂、定期清洗隔离网。

  6、负责机房用电及UPS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设备维保,定期充放电并做好日志记录。

  7、负责机房消防设备的运维和设备维保,定期测试钢瓶气压。

  8、负责机房集中KVM设备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

  9、负责演示中心的演示保障、演示设备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定期更换投影仪灯泡。

  第十二条信息类设备运维管理。该项工作由各级硬件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PC服务器、PC机、笔记本、打印机等信息化类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

  1、负责PC服务器及操作系统的日常运维、补丁升级,市局硬件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2、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对PC机、打印机的设备管理和维护,市局硬件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负责补丁升级服务器、杀毒服务器的日常运维、特征库升级,市局硬件管理员在开展该项工作时接受市局信息安全管理员的指导,同时应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增值应用系统运维管理。该项工作由各级硬件管理员或网络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视频会议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12366特服系统等。

  1、市局硬件管理员负责省市县三级视频会议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做好视频会议保障工作,并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2、负责视频监控系统服务器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市局硬件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负责12366语音特服系统和有奖发票短信平台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硬件管理员应加强和有奖发票软件系统管理员的有效协作。

  4、负责腾讯通等实时交流软件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市局网络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5、市局网络管理员负责省市IP电话、市局FTP系统的日常运维和设备维保。

  第四章网络系统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网络系统运维管理。该项工作由各级网络管理员、分局系统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网络管理、通讯线路管理、网络设备管理等。市局网络管理员对市区分局和县局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1、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广域网管理、通讯线路管理,配合上级管理员对广域网的运维管理。

  2、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局域网管理及网络设备管理,负责税务大楼布线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3、负责所辖区域内负责网络设备的配置,并对网络设备的配置进行维护、变更、备份和运行日志进行管理。

  4、负责网管系统的运维管理,利用网管软件对网络流量和网络性能进行监控、分析和管理。

  5、负责网络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网络故障和性能问题进行监控和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信息安全工作。该项工作由各级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工作内容包括信息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系统运维和安全设备管理等。

  1、各单位配备一名专职的信息安全管理员,协调整体信息安全工作,向本单位信息安全负责人负责,按照“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附件一)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

  2、负责网络安全系统的运维管理,利用防火墙、网闸、IDS、安全审计等技术手段,进行网络安全分析,对网络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监控和及时解决。

  3、对所辖区域内的操作系统补丁升级、网络病毒的控制等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指导,及时消除网络安全隐患。

  4、负责所辖区域内负责网络安全设备的配置,并对设备的配置进行维护、变更、备份和运行日志进行管理。

  第五章主机及带库系统运维管理

  第十六条主机及带库系统运维。该项工作由主机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主机、存储、备份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

  1、负责主机系统的硬件运行维护,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主机的开机和关机。

  2、负责主机操作系统的安装、升级和维护,做好用户、密码管理。 3、负责对主机进行故障监控,检查系统日志,监控重要系统进程、磁盘空间及文件系统大小。

  4、负责对主机进行性能监控分析,检查CPU、内存、磁盘I/O等资源占用情况。

  5、负责对主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 6、负责对带库备份系统运行维护、硬件维护和故障监控,对带库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

  7、负责对主机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制定带库备份与恢复策略,并加以实施。

  8、负责制订服务器系统的数据整体备份策略,并对各级系统管理员的备份工作加以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各类软件应用系统及数据库系统运维管理

  第十七条数据库系统运维。该项工作由各级数据库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数据库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市局数据库管理员负责对各级数据库管理员的工作加以指导和检查。

  1、负责数据库的安装、升级和维护,负责数据库的参数调整。

  2、负责数据库的存储空间分配、备份、用户管理和日志检查等工作。

  3、负责对数据库复制系统进行状态和日志检查。

  4、负责对数据仓库系统(Sybase ASIQ)进行状态和日志检查。

  5、负责对数据库系统的性能进行监控,配合各应用系统管理员做好系统优化。

  6、负责对数据库系统制定和实施备份与恢复策略。

  7、负责对数据库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十八条各类软件应用系统运维。应用系统运维工作由各级应用系统管理员、分局系统管理员负责,运维内容包括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目前使用的各类税收业务系统和行政业务系统。

  1、负责应用系统所在的PC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进行状态检查,负责相关的各类用户、密码管理,负责操作系统的补丁升级和病毒特征库的升级管理。

  2、负责应用系统状态检查和日志检查。

  3、负责应用系统的参数配置、变更及配置备份。

  4、负责应用系统软件的安装、升级、维护,负责应用系统的版本、补丁的管理和发布,对应用系统的升级维护工作做好相应记录。

  5、负责应用系统的用户的增加、删除和修改工作,对用户/权限进行分配和测试。新用户必需进行用户密码的修改。

  6、负责应用程序的数据和代码调整,需要领导审批的,经领导审批后调整。

  7、负责应用系统的软件备份和数据备份,制定和实施应用系统备份和恢复策略。

  8、负责应用系统的故障和性能监控,及时解决和上报应用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故障和性能问题。

  9、负责对应用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

信息管理办法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腰三角形力码;香港交易所进行了座谈,了解其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xx]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xx]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xx]7号)同时废止。

信息管理办法8

  在全球信息化浪潮的影响之下,全国高校都掀起信息化校园建设的热潮,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图书馆、网络室等进行信息化校园建设。加强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与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一直是高校实验室的重要任务。高校实验室担负着培养人才、发展科研、知识创新和社会服务的使命,实验室的信息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这些学科的技术水平和实力,也决定了这些学科开展教学和科研的水平。高校实验室既是实验教学的主要基地,也是学校科研和技术服务的主要场所。其中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的主要支柱,是实验室的核心组成部分,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的发挥是实验室建设成败的关键。因此,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是实验教学与管理的信息化的核心,实验室建设的重点应是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由于仪器和设备信息化从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上提高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为仪器设备的共享和效益分析提供了技术保障。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不仅仅是实验仪器设备技术的信息化,还应该包括仪器设备管理和仪器设备运行的信息化,因此,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是在传统实验室的基础上,利用多媒体、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努力实现实验室中的各种仪器设备实验资源信息化,并实现仪器设备实验教学管理的综合性和开放性,从而使得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得到充分发挥。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不仅包括信息化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实验教学指导和实验教学管理,更应该使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建立在以学生为中心的开放性的实验教学以及实验教师为主导的集仪器设备实验教学、教务管理、设备仪器管理、实验室开放教学管理为一体的管理系统。利用校园网的仪器设备服务共享及效益分析平台,为有效监管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探索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1、仪器设备文献资料的信息化

  仪器设备的文献资料的信息化,不仅要对实验室已有的每一台仪器设备的设计原理,基本构造、部件,外部形貌,使用规程以及保养等资料进行信息化,而且,对其维修记录进行信息化,建立实时的使用登记界面,从而方便该仪器设备的登记使用。同时,建设本实验室没有的本专业应用中重要的仪器设备的信息化资料,从而扩大了实验教学资源。

  2、实验教师教学及管理的信息化

  实验教师对仪器设备的教学及管理的信息化,主要是对仪器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发布。包括对原有传统仪器设备实验教学资源、在线仪器设备实验教程、信息化的仪器设备实验指导书、实验大纲的信息化以及计算机虚拟实验室等。具体说,就是除了主要对实验课中每一个实验的仪器设备教学资料进行信息化外,还包括仪器设备实验教学目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指导书等的信息化,以及一些学生使用仪器设备实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的解答与指导资料的信息化。

  3、学生实验学习进程的信息化

  实验学生对仪器设备的学习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主要是学生在线进行预习实验指导教材的记录以及对实验目的、基本实验内容、实验仪器设备操作方法的理解和具体操作实验过程记录等的信息化,还可以建立虚拟化操作系统进行模拟实验。使学生在预习时面对的不再仅仅是文字材料,还可以在虚拟实验设备上进行模拟练习,在未进入实验室前先掌握基本的实验设备的操作方法。让学生在网上提交实验预习报告后,再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际的实验操作,最后在网上提交相应的实验报告,进行相应的实验考核。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促进了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开放,这不仅是时间上的开放,更为重要的是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的开放。显然,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能利用常规教学时间外的空余时间对外开放教学,充分利用实验仪器设备资源。并且从教学内容上看,能充分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在进行验证性实验基础上开发更多的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启发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根据自己的设想设计新的实验内容,验证自己的'设想,以利于他们的创造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提高了实验教学层,充分地利用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资源。

  考虑到未来的实验室应当是高度专业化、智能化、系统化、自动化、以及多学科交叉,应该结合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的发展,开展利用仪器设备得到的实验数据或结果处理。

  (1)数据处理。对仪器测得的数据作处理。数据处理的软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用户自行设定,如Origin软件等。为数据的处理提供快速、有效的途径。

  (2)图象分析。将实验数据和实验结果图象化,以实现仪器设备使用的可视化,以便于改进实验方案,加快实验进程,提高实验水平等。

  (3)建立专家系统。实验仪器设备运行一段时间后都会积累大量的数据。如果在此之上建立专家系统,对仪器设备的开发利用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比单纯的所谓数据挖掘更进一步。

  (4)数据传送。通过宽带网络把外实验室在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生成的数据能直接发往外实验室,方便了与相关实验室的合作和学科交叉。

  (5)仪器远程使用和控制。使用户能在实验室外使用本实验室仪器的必要条件,是进一步扩大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更充分地开放实验室仪器设备所必须的。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是信息化实验室建设的根本,是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及数据库技术等在实验教学中的具体应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化促进了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的开放性。这使传统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将更加充分,将更有利于教师的启发性教学和学生的主动性学习。

  4、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的信息化

  实行网络化管理,改进运行机制和管理手段,建立“仪器设备管理与效益分析系统”。该系统具有仪器使用预约、仪器使用授权、仪器使用收费管理三大功能。形成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的良性循环,使仪器设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创造价值。

  5、建立培训交流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

  高水平的设备管理人员是仪器设备良性运转的保障。要切实加强大型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培训交流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水平。大型仪器设备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对操作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只有从体制和机制上对当前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网络化管理模式,强化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做到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合理分配仪器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提供更好服务。

  6、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在设备资源的配置中,不仅要考虑目前的利用率,还要考虑学校发展的需要和利益。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使用效益不高,会严重影响高校的教学和科研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影响高校的整体经济效益。因此,①要优化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②要切实加强大型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建设。通过改革和完善综合管理体系和开放共用的运行模式,不断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为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7、结论

  建立仪器设备的网络化管理模式,以期实现对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实时分析,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建立培训交流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从而构造一个仪器设备管理的良性循环体系。仪器设备是各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促进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才能使其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

信息管理办法9

  系统权限授予及密码管理办法信息系统作为资源管理系统,必须有其安全性和职责权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用户帐号:

  登录信息系统需要有用户帐号,相当于身份标识,用户帐号采用人员姓名的缩写或由公司信息中心统一分发,规则如下:

  (1)两个汉字的中文名称,采用拼音的全称。

  (2)三个汉字的中文名称:采用姓的全拼加上名字的首字母。

  如果出现用户帐号重名的情况,出现的第一个重名的情况在用户帐号后面增加一个字母“1”;出现第二个重名的用户帐号,在重名的用户帐号后面增加一个字母“2”;如此类推。

  1.2密码:

  为保护信息安全而对用户帐号进行验证的唯一口令。

  1.3权限:

  指在信息系统中某一用户的访问级别和权利,包括所能够执行的操作及所能访问的数据。

  二、职责与分工

  2.1职能班组:

  (1)权限所有班组:负责某一个模块的权限管理和该模块的数据安全;

  a.营业班负责营销系统关于本所的`系统权限;

  b.维护班负责SF20xx标准化作业系统及PMS系统关于本所的系统权限;

  c.所负责人管理OA及其它系统的权限;

  (2)负责指定一个部门权限负责人,对涉及本部门负责权限的新增,变更,注销进行提交至公司信息中心操作。

  (3)本部门人员申请本部门负责权限,需要部门权限负责人签批,签批后由公司信息中心进行设置;

  三、用户帐号及密码管理

  3.1密码设置及更改:

  (1)第一次登录系统时,用户必须改变事先由管理员分配的密码;

  (2)为避免帐号被盗用,密码长度不小于六位,建议数字与字母结合使用;

  (3)每30天或更短时间内需要重新设定密码;

  (4)对于用户忘记密码的情况,需要按照新用户申请流程处理。

  3.2帐号与密码保管:

  (1)密码不可告知他人,用户帐号不可转借他人使用;

  (2)如操作用户临时不在岗,而有紧急且重要的业务需要用其权限进行处理时,上级可以将该用户的权限临时授予其他用户,公司信息中心按照所负责人的要求的时间更改权限,操作用户回岗时,取消授予其他用户的临时授权;

  (3)信息系统用户因离岗或转岗,所拥有的系统用户权限需相应变更时,需在将有本部门权限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交到公司信息中心处;信息中心对离岗或转岗的帐号进行注销并签字;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转岗手续。

  3.3责任承担:

  帐号的注册所有者应对该帐号在系统中所做的操作结

  果负全部责任。

  四、用户申请/变更/注销流程

  用户新增/变更流程:

  (1)由用户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属部门权限负责人核准;

  (3)信息中心根据《信息系统用户新增/变更/注销申请表》在系统中进行权限设置;维护用户及权限清单;并通知申请人及其部门权限负责人。

信息管理办法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体系,提高客户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促进客户关系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客户基础信息,是指客户细分、客户需求、客户联系方式等一些关于客户的基本资料。是从不同层面、多视角反映客户状况的数据集合,是客户分类的重要依据。主要来源于客户入网注册、服务人员搜集、客户分析和评价、客户销售记录等环节。

  第三条加强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是客户关系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对零售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充分了解零售客户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营销服务策略。

  第二章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条基础信息内容

  零售客户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客户代码、店铺名称、客户地址、经营范围、零售业态、经营性质、银行帐号、纳税人登记号、纳税类型、订货方式等。

  2、网络信息:包括客户性质、注册资金、出样形式、行政区域、营业面积、客户经理、电话订货员、送货员、送货路段、送货线路、订货批次、客户经理拜访批次、订货频次、网点规模等。

  3、管理信息:包括专卖证号、许可证类型、守法情况、发证局、专管员、客户分类、诚信等级、监控户、是否示范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年审日期等。

  4、销售信息:包括销售结构、经营规模、进货数量、进货金额、进货均价、经营品种数、卷烟促销行为、销售对象等。

  5、形象信息:包括店面照片、柜台照片、企业法人照片、客户经理照片、电话订货员照片、专管员照片、送货员照片等。

  6、个人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家庭地址、通信地址等。

  第五条基础信息维护

  按照信息的维护频度,客户的基础信息可分为静态信息、动态信息(包括季度调整信息、实时调整信息)和系统自动生成信息。

  1、静态信息(共66条),是指初次维护之后,不经常发生变动的信息。一般是指零售客户的人、财、物等基础数据信息。如客户代码、店铺名称、经营范围、客户地址等。对于此类信息,必须确保初次维护的`客观、公正、准确,每半年系统地进行一次梳理核查。

  2、动态信息(共22条),是指随着客户经营情况的变化、公司管理模式、服务措施的调整而定期或实时发生变动的信息,对此类信息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整理更新,保证客户信息的完整准确。

  (1)季度调整信息。一般是指公司定期调整或者周期性发生变化的信息,对于此类信息每季度至少要进行一次集中调整。如送货线路、订货周期、拜访周期等。

  (2)实时调整信息。对于某些与客户经营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客户状态、电话号码、结算方式、银行账号等,一旦发生变动,应迅速做出反应,实时调整。

  3、系统自动生成信息(共14条),是指经过系统设定的程序直接从数据库中抓取数据计算生成的信息,不需要人工进行维护。如客户守法情况、进货数量、进货金额、进货均价等。

  三类信息的具体内容及指标解释详见附件。

  第六条权限与责任

  客户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客户分类是否准确合理,货源分配是否科学公正、客户服务是否行之有效、客户满意度能否得以提升,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落实,做到客户基础信息维护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1、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客户基础信息共102条,涵盖面广、信息量大,要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各个指标的概念、统计标准和口径,认真采集,准确填报,确保客户信息维护的真实准确。要避免由于对指标界定不清、个人理解不同而导致统计口径不一的情况。

  2、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对于客户信息资料的维护工作,要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管理层与操作层的职责定位,明确各个信息字段的维护与变更的权限归属,坚决杜绝相互扯皮、推诿现象的发生。操作层(包括专卖管理员、客户经理)要准确采集客户信息,及时维护,管理层(包括专卖管理科长、市场经理、区域营销部经理等)要负责客户信息的审核、确认,指导、督促操作层面工作人员做好客户基础信息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维护的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对客户申请信息变更的,要仔细审查、严格把关,避免弄虚作假。要确保各个部门之间信息的沟通和传递,营造部门协同、信息共享的良好环境,以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转。坚决避免由于客户信息失真、资料不全、更新不及时等情况,影响客户零售业态评定、货源分配等营销工作的开展,影响管理和服务效率,引发客户不满乃至投诉。

  第七条信息资料分析

  1、根据客户基础信息,进行科学合理的客户分类,结合客户经营情况、守法情况的动态变化,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客户等级调整。

  2、要对零售客户基础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运用数据挖掘、商业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客户信息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组合分析。

  3、可根据(来源:)本地客户发展实际以及营销活动目的,制定有效的服务策略和标准,科学分配货源,实施个性化服务。

  第八条信息安全

  零售客户基础信息属企业机密,各级部门要加强零售客户信息档案的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复制、对外提供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确保信息不流失、不泄密。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__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当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公司)反馈。本办法将依据市场形势、行业发展、政策等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及补充。

信息管理办法11

  一、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

  (一)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信息、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建设规模、项目计划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参建单位信息及建设项目负责小组信息等内容。

  (二)项目建设招标投标信息:包括项目招标代理单位、招标方式的确定、承发包形式、招标公告或邀标公示、投标报名情况、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中标公示和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三)征地拆迁信息:包括用地审批意见,涉及征地、拆迁公告、工作方法原则等内容。

  (四)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括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变更时间、原因、内容、审批依据等内容。

  (五)施工管理信息: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质量和安全分阶段验收情况等内容。

  (六)合同履约信息: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考核、参建单位主要相关人员按合同履约到场信息,设备材料采购情况等内容。

  (七)质量安全检查信息: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项目质量鉴定、评定结果等内容。

  (八)资金管理信息: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等内容。

  (九)交(竣)工验收信息:包括交(竣)工验收时间、交(竣)工验收结果等内容;水保、环保、档案、消防等专项验收时间及结果信息;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二、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公开信息

  (一)从业单位行为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资质、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合同约定人员及装备条件等内容。

  (二)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包括合同约定主要从业人员照片、资质、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

  (三)项目信息的采集与发布是指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对形成的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储存和发布的活动。

  (四)项目管理单位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和维护等工作,在“公开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功能。项目管理单位应积极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准确、及时、规范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在本区从事政府工程、采购供应项目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项目管理单位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所需发布的信息。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及时公布项目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发布相应的依据、程序和标准。

  (五)“公开平台”要按照规范、便民的原则,统一页面设计、栏目设置和信息格式,采取技术措施,对本区内公开的项目相关信息进行汇集发布。“公开平台”应提供面向社会的检索、查询等功能,为公众提供“一站式”项目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

  (六)各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建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审核管理制度,信息发布前应认真审核确认。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提供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建立信息原始资料档案,以备查验。

  (七)各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在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开平台”和本部门网站上发布。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三、监督与责任

  (一)区监察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全区20xx年以来立项、在建的50万元以上政府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以“公开平台”上的公开内容作为决算依据,不公开的`不准拨款,不准予以决算。

  (三)各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有主动公开项目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的义务。对不按照信息公开目录公开信息、不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以及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且经指出不及时整改的,由区监察局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区监察局举报。监察局应当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五)对故意隐瞒、拒绝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信息管理办法12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在服务决策、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等方面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高效灵敏的信息网络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各部门各时期中心工作和公司卓越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信息,为各部门互通有无,各级领导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

  第三条 分公司办公室是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评比。

  第四条 信息收集范围:分公司机关各部门、直属各业务部、各分支机构、监管机构、行业内其他企业等。

  第五条 信息报送方向:总公司、山西保监局、山西保险行业协会、山西省保险学会、分公司内网网站及省级有关媒体、其他有关刊物等。

  信息工作主体

  第六条 分公司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业务部。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信息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信息员要主动与分公司办公室保持联系,承办有关信息事务。

  第九条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总、分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专项工作部署的.情况;有关保险业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总、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各部门的情况;各部门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成绩;各部门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承保及理赔项目的结果和反响情况等;本部门工作当中涌现出的榜样人物、感人事迹等。

  第十条 各部门每旬须向分公司办公室报送信息至少一条,被分公司采用的每条信息奖励30元,被总公司或监管部门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80元,由省级媒体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100元。

  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 信息员应保证报送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全面性、适用性,同时要具有部门特色。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员对上报的信息要在内容筛选、送审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信息质量和信息安全。

  信息发布和考核

  第十三条 分公司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筛选,向总公司、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的相应刊物报送。

  第十四条 分公司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对信息发布的形式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十五条 分公司办公室根据各部门信息报送情况,每季统计信息数量,并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分公司于每年年末对各部门本年度的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优秀部门、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信息管理办法13

  1 总则

  1.1 为适应分公司信息化发展要求,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为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服务,保证各类信息合理、有序流动,保证信息安全,遵循总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信息资源是分公司的重要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基础,必须加强管理,使信息的采集传输、日常维护、信息平台建设、信息整合、信息共享各方面,以股份公司信息化建设“五统一”原则为指导,不断提高信息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水平。

  1.3 本管理办法所涵盖的信息资源范畴,主要是指分公司内部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以下称内部信息)。(cjh1) 管理的对象主要是由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使用计算机编制的信息、专业系统采集的原始信息等,包括各类文本信息、数据库信息、web页面信息、图形图像信息、多媒体信息等;印刷品作为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尽可能进行电子化的处理,也纳入信息资源管理之内。

  2 管理体系

  2.1 分公司信息资源管理体系依照信息化管理“一个整体,两个层次;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方针建立,信息中心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专业管理。

  2.2 分公司信息工作领导小组是分公司信息资源管理体系的最高层次,负责审定分公司有关信息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负责审核有关标准、规范、重要需求等。

  2.3 信息中心是分公司信息资源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资源的组织、协调、采购、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主持信息平台、信息整合等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有关技术支持工作。信息资源管理业务工作接受股份公司信息系统管理部的指导。

  2.4 各级业务部门既是信息资源的使用单位,也是专业信息资源的主要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有关信息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同信息中心全面开展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

  3 内部信息的管理

  3.1 信息中心负责分公司内部信息的管理,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内部信息的需求分析,各业务部门依据业务职责提出各种内部信息需求,并分别按本部门形成和管理的信息(下称“部门内自管信息”)、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分别汇总,确定信息内容、信息提供时间和信息提供方式等。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重要信息由分公司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审核确认。

  3.2 信息中心组织汇总各业务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并进行归类,对各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归纳为部门间共享信息(下称“部门间共享信息”),理顺信息来源和信息使用渠道,并分别反馈给各部门核对认可。

  3.3 部门间共享信息源由信息中心协调信息需求部门落实,实施信息共享,消除信息只滞留在部门或个人的现象,任何个人和部门无权独占信息资源。

  3.4 各级下属单位的内部信息除供本单位内部使用外,按要求及时提供给上级相关部门及领导。

  4 外购信息的管理

  xxxxxxxx

  操作文件 zsgz-94-2200-04.04 共4页 第2页

  5 信息整合和统一信息平台

  5.1 信息整合是对分散在各部门的信息资源进行物理或逻辑的集中存储、整理、分类、分级和发布,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访问,从而发挥信息资源的最大效用。信息整合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部门确认的结构化信息、非结构化信息及web页面信息。

  5.2 建立统一信息平台是实施信息整合、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的基本策略。统一信息平台是各部门发布、访问、共享信息资源的工作平台。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将各部门内自管信息、部门间共享信息、外购信息全部接入信息平台,并实施信息整合。各部门有责任支持和配合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

  5.3 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除包含针对结构化数据的数据整合和非结构化数据的内容整合外,还包含应用系统的应用整合和业务流程的业务整合。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首先要完成数据整合和内容整合工作,提供信息集成和管理、个性化信息服务、针对互联网和企业内部网的信息搜索功能等。

  5.4 信息中心负责统一信息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及时实施信息整合、信息分发等处理,保证信息的畅通交流和充分共享。

  6 信息的分级和授权

  6.1 根据信息本身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要性,结合有关保密规定,按部门内自管信息、部门间共享信息、外购信息分别制定信息分级标准。

  6.2 部门内自管信息按a1、a2、a3三级分级。a1级信息提供给本部门所有人员访问;a2级信息提供给相关处(科)室人员访问;a3级信息提供给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访问。

  6.3 部门间共享信息按b1、b2、b3、b4四级分级。b1级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所有人员访问;b2级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相关处(科)室人员访问;b3级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访问;b4级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访问。

  6.4 外购信息分级主要考虑和外部信息公司所签合同,按c1、c2二级分级。c1级信息在分公司范围内使用;c2级信息在本单位内使用。

  6.5 按以上信息分级标准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级,并形成信息的分级属性。部门内自管信息由本部门实施分级,部门间共享信息和外购信息由信息中心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实施分级,并由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6.6 依据部门管理职责和个人岗位职责,结

  合信息分级属性,对部门和个人进行信息授权,保证信息准确送达和安全使用。个人的信息授权列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查。

  6.7 个人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动后,必须及时更改信息授权,避免信息授权不当的风险,并报信息中心备案。

  7 信息资源的安全

  7.1 为保证信息资源的安全,分别建立相应安全控制策略:管理员权限管理策略、用户权限管理策略、信息资源授权策略、信息资源存储安全策略、信息资源传输安全策略等。

  7.2 管理员权限管理策略,根据统一信息平台系统管理的不同功能,建立相应的管理员角色,包括系统管理员、负责用户管理的管理员组、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的管理员组,以及相应的二级管理员组。

  7.3 用户权限管理策略,普通用户可以查看被授权的信息,并能将自己的信息与其他特定的用户或用

  户组进行共享。只有负责用户管理的管理员组有权完全管理和维护系统的用户信息,相应的二级管理员操作文件 zsgz-94-2200-04.04 共4页 第3页

  只能管理和维护所管部门的用户信息,用户可以维护自身的用户信息。

  7.4 信息资源授权策略,对于普通受控信息采用用户组共享方式授权或针对单个用户直接授权的方式,对于高度受控信息只能采用针对单个用户直接授权的方式。

  7.5 信息资源存储安全策略,根据信息资源不同的安全级别和对访问效率的不同要求,对信息资源的存储进行非加密存储、部分加密存储或者完全加密存储。

  7.6 信息资源传输安全策略,根据信息资源不同的安全级别和对访问效率的不同要求,对信息资源的传输进行非加密传输、部分加密传输或者完全加密传输。

  8 内部网站管理

  8.1 内部网站为满足企业内部信息共享和保密的需求而建立的公用信息平台,主要用于发布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及有关市尝经济信息。

  8.2 内部网站目前仍是分公司内部共享信息的平台,现阶段须按建设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加强管理,待条件成熟,逐步向统一信息平台过渡。内部网站在技术及内容上必须考虑与统一信息平台的兼容。信息中心负责分公司内部网站的管理,负责统一规划,负责网站的设计,根据分公司公用信息平台、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及信息保密规定监督、考核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并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对内部网站的统一管理,保障内部网站的'运行安全。

  8.3 内部网站信息资源管理,遵循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兼顾的原则,保证信息及时准确,保证使用安全可靠。发布的信息内容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股份公司及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8.4 内部网站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格内容发布程序和访问权限控制,同时做到内外网严格分离,防止未经授权的非法访问。

  8.5 内部网站在满足分公司信息使用的同时,须对总部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访问通道和链接,保证总部能够及时了解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8.6 内部网站上的信息发布需经各业务部门业务领导、保密领导小组确认,内部网站的信息,未经授权,禁止对外披露、发布。擅自对外泄漏内部信息,影响企业经营业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严肃追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或部门追究其违纪责任。

  9 源信息的维护

  9.1 分公司各单位内自管信息由各单位负责源信息的维护,信息管理部门予以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9.2 部门间共享信息由信息提供部负责源信息的维护,按要求适时更新信息,保证共享信息的时效性。信息中心予以配合和督促,并与企管部共同负责信息共享的监督与考核。

  9.3 各源信息维护部门在维护信息时应标明信息的类别、级别等必要标识。

  9.4 信息中心根据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源信息上网共享和加密,并对源信息的更新维护进行监管和考核。

  10 信息质量管理

  10.1 为了保证信息资源管理的科学性,保证信息的提供的准确、及时性、便于利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信息质量反馈制度,以保证分公司信息资源的质量。信息中心是信息质量的考核单位,各业务部门有义务监督其它业务部门所提供信息的质量是否符合准确、及时和规范性要求,将信息质量反馈也纳入各部门信息考核当中。

  10.2 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信息质量反馈意见的收集,信息使用部门负责提出关于信息准确性、时效操作文件 zsgz-94-2200-04.04 共4页 第4页

  性和一致性的意见,由信息中心汇总并分别送达各信息提供部门,协助和督促信息提供部门不断提高共享信息的质量,同时不断完善信息平台的性能和功能,并定期检查跟踪反馈记录。

  11 附则

  11.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1.2 本办法由分公司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信息管理办法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

  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2日起施行。

信息管理办法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__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为__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性质不限,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研发或生产设备、相关科研成果、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XX省信息产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XX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重点用于我省企业信息化基础性工作、公共服务项目、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信息化服务项目和省企业信息化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厅发布每年的.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采取网上申报和网下申报的两种方式,制定网站为XX省信息产业厅网站。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且财务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佳;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七条XX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申报XX省企业信息化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XX省企业信息化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省信息产业厅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专家提出的意见,作为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加快我省企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结合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条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在厅外网网站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中如收到不同意见,应进行调查研究,核实调整。调整面不达20的不再进行公示,即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各承担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省信息产业厅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__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实行"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由于出现重大情况变化,需对计划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同意后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执行合同书,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跨年度完成项目的,必须真实报告项目每年的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情况、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完成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__省信息产业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

  6.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7.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十七条省信息产业厅批复验收申请,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项目验收小组由熟悉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被验收者。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小组对提交项目验收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复测相关数据,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被验收者应对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省信息产业厅审查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后,对被验收项目作出“同意通过验收”或“不同意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外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计划任务不到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4.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末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今后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所提的申请书、合同书的格式由__省信息产业厅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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