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9 10:59:01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工程管理办法(15篇)

工程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有效保护和恢复退化草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和牧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西办农200515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牧发20054号)、《草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0858号)和《西藏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退牧还草工程管理的意见》(藏退组发20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我区的退牧还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包括休牧围栏、退化草地补播、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建设。

  1休牧是指对草原实施季节性禁止放牧,对草原植被盖度50%-80%的退化草原实行休牧,休牧一般在当地主要草本植物返青期至秋季结实期禁止放牧,时间为3个月。当植被盖度达到80%以上时,可以解除休牧,实行划区轮牧。

  退化草地补播是指在不破坏或少破坏原有植被的情况下,在草地上播种一些适应性强、饲用价值高的牧草,以增加草群种类成分、增加地面覆盖、提高牧草的产量与重量。

  舍饲棚圈是指在高寒牧区为增强畜牧业防抗灾能力,减少农牧民因灾损失而建设的牲畜保暖设施。

  人工饲草地建设是指采取农业综合措施,通过人工种植优良牧草建立起来的草本植物群,主要提供高产、优质饲草料。

  第四条

  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生态效益优先,统筹草原生态建设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在草原退化比较严重的地区实行休牧和补播,在纯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建设舍饲棚圈,在自然条件适宜区域建设人工饲草地。

  三是以政策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充分调动牧民群众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四是以户为基础,以村为基本建设单元,集中连片建设。

  第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与管理程序分为组织申报、审批下达、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营管护五个阶段。项目严格按照基建

  2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

  第六条

  退牧还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到县”的总体要求和休牧、补播、舍饲棚圈、人工种草等任务落实到户的工作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农牧厅对工程负总责,并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别落实到地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退牧还草工程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各部门分工配合,分级管理的运行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县县长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分管县长是具体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好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牧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退牧还草工程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对退牧还草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有关政策,部署各项任务,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其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和安排,负责退牧还草工程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退牧还草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协调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协调中央资金拨付、自治区配套资金落实下达,负责技术培训

  3和指导,提交需经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和通报全区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情况。

  此外,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地市、县要成立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农牧厅、各地市农牧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的督促、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深入项目县、乡镇、村、牧户实地查看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三章

  项目编报与审批

  第十条

  自治区农牧厅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规划(20xx-2030年)》,会同相关部门向国家申报退牧还草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需求。国家下达建设任务后,由自治区农牧厅提出各地市年度任务分解方案,并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各地市。由各地市农牧局组织相关项目县严格按照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格式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退牧还草工程属《西藏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规划(20xx-2030年)》子项目,已经国家审批。项目实施县可不再办理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及节能登记等项目前臵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概况、实施范围、实施目标、主要经济指标、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

  4概算、资金筹措方案、招投标方案、组织管理、效益分析及保障措施。从自治区下达工程建设任务之日起,在2个月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审查、修改、定稿工作。

  第十二条

  各地市农牧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县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厅备案。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下达实施方案批复。经核准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县必须严格按照地市发展改革与委员会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由上一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退牧还草工程要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牧区水利建设、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结合起来,确保发挥更大效益。

  第十五条

  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牧户,必须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将草原生产经营、保护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户。草原依法转包时,其退牧还草工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流转。

  第十六条

  项目批复后,由项目县农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县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退牧还草工程的网围安装、退化草地补播、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等作业设计和建

  5设方案,把实施方案确定的退牧还草任务具体落实到村、落实到户、落实到每一块草场。

  第十七条

  休牧围栏设施的标准与施工安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执行。围栏安装施工原则上由项目县组织农牧民进行。休牧围栏建成后,必须用GPS定位,明确四至界限,实地测量休牧面积,并绘制成图,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退化草地补播应当在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区已完成休牧围栏封育、气候适宜、鼠害得到有效控制的中度以上退化草地范围内实施。在不破坏原生植被的前提下,采取补播优良牧草方法进行。补播亩产鲜草产量应当比补播前提高一倍以上,植被盖度达到60%以上。当年补播建设任务必须在第二年7月中旬前完成。

  第十九条

  退化草地补播所需牧草种子应当选用在当地或同类地区试种成功、有一定效果的牧草品种,且必须达到国家牧草种子分级二级以上标准。种子一律定量包装,包装袋上要标明种子名称、供应单位,袋口挂种子标签,标明种子名称、产地、发芽率、净度。

  第二十条

  舍饲棚圈建设优先安排高寒牧区的易灾、多灾纯牧户,项目建设采取整乡整村推进,不得以乡村为单位平均分配或插花式安排建设任务。为确保建设质量,原则上允许双联户或多联户的建设模式。

  第二十一条

  人工饲草地项目建设应当选择集中连片(300亩以上)、气候适宜、灌溉便利的地块。项目县要将建设任务细化落

  6实到具体地块,并对建设地块进行GPS定位上图。同时积极与水利、林业项目建设相结合,争取安排渠系建设,有效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四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法人制。明确各项目县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县长为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实行项目招投标制。由各地市农牧局商同级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县,统筹开展退牧还草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经营范围、业绩和信誉及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进行严格的审查,杜绝皮包公司、掮客等扰乱投投标工作。依据《工程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对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退牧还草工程网围栏、补播草种、人工饲草地建设草种,以及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

  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上,要委托有资质、信誉度高、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网围栏及牧草种子等招标工作。招标过程中,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资信程度高、产品质量好,在区内有生产厂房和设备的网围栏生产厂家及牧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区外注册生产的企业,必须有当地农牧部门提供的业绩说明。投标厂商必须并在西藏具有2

  7年以上中标经历。凡未在各地市农牧局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参与当年投标。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报自治区农牧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监理制。原则上,只有具备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才能承担退牧还草监理工作,在目前区内尚未成立草原工程监理机构的情况下,工程建设县可委托地市草原(监理)站,或者委托地市草原(监理)站与区外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合作对项目实施县退牧还草工程进行监理,也可直接委托区外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合同制。工程建设县要与中标网围栏企业、牧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草原工程监理机构等签订规范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准确、有效,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内容要与标书或招标文件内容相一致。同时,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任务必须落实到牧户和草场,地市与县、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牧户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定实施方式、起止时间和实施面积。

  第二十七条

  项目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组对中标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进行实地核查,通过核查后才能签订购买合同。同时对运抵本县的网围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镀锌钢丝围栏基本参数(JB/7137)》、《编结网围栏技术条件》(JB/7138.1--7138.3-93),牧草种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牧草种子质量等级标准》GB6141-20xx和GB6142-20xx严格把关,抽样

  8送往自治区畜牧总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必须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严格实行质量追溯制。自治区畜牧总站负责对项目县招标购买的网围栏和牧草种子质量进行全程抽样检查,检测结果及时在全区予以通报。将抽检不合格的网围栏、牧草种子产品中标企业和质检报告造假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取消中标资格,五年内不允许参与全区网围栏、牧草种子竞标。网围栏购置优先使用压箔网片,对于工艺落后、不符合自治区实际的网围栏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淘汰。对于已经达标的网围栏、牧草种子中标企业,各地市要根据抽检结果实行质量末位淘汰制,对于排名靠后的中标企业坚决予以淘汰。

  第二十九条实行标识牌管理。为有效加强工程跟踪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网围栏产品每圈(200m/圈)安装一个标识牌(20cm×10cm),准确标明项目名称、实施年度、生产厂家、建设地点、建设面积、项目法人代表、中标企业名称、举报电话;角柱、立柱、门柱上均要喷漆围栏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电话等信息,以确保质量追溯制的有效落实。

  第三十条

  加强资金管理。退牧还草工程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资金要依据合同、工程进度和相关文件标准进行支付。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项目资金,对2年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实施县,自治区将收回项目资金。

  9第三十一条

  加强退牧还草工程的审计监督,严格竣工决算审计(或财政竣工决算投资评审)。

  第三十二条

  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各项目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报表工作。每月5日前上报月报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报表,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月报、季报除填报附表外,还应当对工程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完成的工程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文字说明。

  第三十三条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各地市、项目实施县农牧局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要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xx)的规定,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招投标文件、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竣工决算、技术资料、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及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标准等应当及时归档保存,严格管理,并建立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

  第三十四条

  建立群众监督机制。休牧围栏、补播草地和人工饲草地面积应当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防弄虚作假。地市、县要建立退牧还草工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加强社会监督,对违纪线索转纪检部门处理。

  第五章

  工程验收

  10第三十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验收办法参照农业部《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农办牧200465号),实行县级自验、地市级初验、自治区级终验和国家核查四级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退牧还草工程的验收范围是国家下达我区的年度退牧还草工程投资计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所有项目县。

  第三十七条

  退牧还草工程的验收依据。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下达退牧还草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的通知。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下达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三)自治区关于下达退牧还草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通知。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批复文件。

  (五)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农牧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复或变更文件。

  第三十八条退牧还草工程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一)国家关于退牧还草工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县级自验由县级农牧局组织,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联合检查,自查验收应当逐户进行,检查面必须达到100%。自验结果报地市农牧局申请地市初验。

  (四)地市初验由地市农牧局组织,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联合检查,初验应当抽查工程量的60%以上。

  (五)自治区级检查验收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每个县进行检查验收。随机抽查面不少于工程量的30%,主要核对建设数量和质量,核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六)国家核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依照下列技术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镀锌钢丝围栏基本参数(JB/7137)》、《编结网围栏技术条件》(JB/7138.1--7138.3-93)。

  (二)农业部《关于印发(试行)等九个技术规程的通知》(农办发200313号)中与退牧还草工程相关的`3个规程: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划区轮牧技术规程、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及人工饲草地技术规程。

  (三)相应的质检报告。

  第四十条

  休牧及人工饲草地面积以平面面积计算,以亩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允许误差标准为:±5%。

  第四十一条

  退牧还草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及指标。

  (一)验收的主要内容

  1、退牧还草工程年度围栏、补播、人工饲草地面积定位上图等计划任务完成和工程质量情况。

  2、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3、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执行情况。

  4、休牧制度及管护办法的落实情况。

  5、工程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二)验收的主要指标

  1、按设计要求核查项目户围栏建设长度、面积和标准以及利用GPS对各牧户围栏的定位上图。

  2、按要求核查补播草地面积、实测每亩鲜草产量和植被盖度。

  3、按要求核查项目户舍饲棚圈建设情况。

  第四十二条退牧还草工程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中央和地方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围栏工程作业设计及围栏草场四至经纬图。

  (二)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并分类立卷。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文件;施工设计图及施工合同;项目户档案(牧户档案表、GPS定位图);项目建设总结;基建财务(含帐册、凭证、报表)管理档案,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工程建设图片;工程竣工布局图及其它有关资料等。

  (三)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竣工决算须经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自验报告、地市初验报告、自治区终验报告。

  (五)工程监理报告。

  第四十三条

  退牧还草工程自治区级检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实施单位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二)全面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上述档案资料、检查项目财务帐目。

  (三)按比例随机抽取部分项目户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外业工作)要充分利用原县级自查结果,利用GPS定位技术在现场核对,在地形图上标出位臵,参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各项工程任务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县级自查、地市初验结果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县级和地市初验结果,否则以现场抽查结果为准。

  (四)进行综合评定。自治区级检查验收组根据各项检查内容综合评定后形成自治区级验收意见。

  综合评定采取分项打分、综合打分的办法。检查不合格的单项任务不得计入完成的任务量,并扣减该项任务的相应得分。以县为单位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最后得分低于80分的为验收不合格。

  分项打分的计分标准为: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满分)30分,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满分)30分,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满分)20分,工程管理情况(满分)12分,建设管护情况(满分)8分。

  (五)评定结果经自治区联合检查验收组成员审核签字后,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验收意见。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对未按期完成任务(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工程建设未达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应当停止安

  14排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任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项目的管护

  第四十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休牧草场的管护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休牧户签订休牧草场管护合同。

  第四十六条

  退牧还草工程实行“谁退牧、谁围封、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牧民群众参加工程建设的积极性,使退牧还草成为广大牧民的自觉行为。

  第四十七条

  休牧户在休牧期限内不得在休牧草场内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履行对休牧草场的管护义务,县草原监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十八条

  补播草地和人工饲草地建成后,县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管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牧户间应层层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县级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县休牧草场、补播草地及人工饲草地管护办法,加强对项目区围栏等基础设施的管护。地市、县两级农牧部门(草原监理部门)分别负责监督本辖区休牧、补播草地及人工饲草地管护责任的落实。舍饲棚圈的管护由牧户自行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

  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退牧还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办法(2月25日改)

  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汇报

  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字〔20xx〕354号)

  西藏自治区咨询工程师报名条件每日一讲(4月25日)

  西藏自治区咨询工程师如何注册每日一讲(2月13日)

  西藏自治区咨询工程师工作总结每日一讲(5月2日)

  西藏自治区咨询工程师工作总结每日一讲(2月14日)

  西藏自治区关于咨询工程师考试的问答每日一讲(2月23日)

  西藏自治区咨询工程师考试《政策规划》重要知识点每日一讲(12月25日)

工程管理办法2

  一、进度控制的组织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建立进度控制目标体系,明确建设工程现场监理组织机构中进度控制人员及其职责分工。

  2)建立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及进度信息沟通网络。

  3)建立进度计划审核制度和进度计划实施中的检查分析制度。

  4) 建立进度协调会议制度,包括协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协调会议的参加人员等

  5)建立图纸审查、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二、合同措施。进度控制的合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推行CM承发包模式,对建设工程实行分段设计、分段发包和分段施工。

  2)加强合同管理,协调合同工期与进度计划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中进度目标的实现。

  3)严格控制合同变更,对各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后再补入合同文件之中。

  4)加强风险管理,在合同中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及其对进度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

  5)加强索赔管理,公正地处理索赔。

  三、进度控制的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审查承包商提交的进度计划,使承包商能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

  2)编制进度控制工作细则,指导监理人员实施进度控制。

  3)采用网络计划技术及其他科学适用的计划方法,并结合计算机的应用,对建设工程进度实施动态控制。

  四、进度控制的经济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及时办理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2)对应急赶工给予优厚的赶工费用。

  3)对工期提前给予奖励。

  4)对工程延误收取误期损失赔偿金。

  工程进度管理办法二

  一、建筑工程中的项目安全管理

  对于建筑工程来讲,安全问题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必须从各个环节严格控制建筑工程中的安全。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很多部分,从采购建筑材料、施工管理、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都有对项目安全方面的监督和控制,通过不断提高安全监督能力、加大安全巡视力度、提高安全施工系数等等,从各个方面提高建筑工程中的项目安全管理,从而使得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保证建筑施工和建筑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时时刻刻保证工程的安全性、保证施工人员以及设备等等的安全,所以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在安全管理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得他们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恪尽职守、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从而能够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安全管理;其次,安全管理过程中,不仅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还需要对施工过程涉及到的人、设备、材料等等都做好相应的安全工作,从而能够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保证施工人员、建筑物的安全,保证项目能够顺利实现。

  二、建筑施工项目的进度控制

  建筑施工项目的进度控制也是建筑项目管理的重要部分,进度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同时能够合理安排人力或者物力资源,通过优化项目管理的各项资源,设计和实施最能优化资源配置的施工策略,在施工过程中保障施工进度,同时保障施工的安全;在施工到一定时期时,需要对工程进度与工程计划安排进行对比,保障建筑项目能够按照计划进行或者提前完成,如果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计划,那么需要对落后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出一个更加合理的施工计划,从而保证后续的施工进度。需要注意的是,在保证施工进度的过程中,需要同时保证施工的安全与施工质量等等。

  施工项目进度的控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在制定施工计划阶段,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然后制定出合适的施工进度,同时还需要将施工计划再次细分,从而规定出每阶段具体的施工进度;第二,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进度控制,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按照施工计划中的施工策略进行施工,同时保证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人力或者其他资源,规定好施工进度的对比周期,从而能够切实保障施工过程中的进度;第三,施工进度总结,在对比施工计划与施工进度后,需要对施工过程中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总结,从而能够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进行改进;在整个项目完成之后也需要对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控制重点进行总结,从而对于以后开展建筑施工中的进度控制有所帮助。

  三、建筑项目安全管理的策略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建筑项目的安全问题至关重要,不仅涉及到施工人员和建筑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还涉及到重要的财产安全,所以建筑项目中的安全管理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为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全员管理。安全管理是建筑项目施工过程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所以需要所有项目人员的共同努力,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项目施工人员等等,一定要分配好每个人员的角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使得他们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明确自己承担的安全责任,同时要真正肩负起安全管理的角色,使得所有人员能够相互合作、相互协调、共同努力,保证项目的安全管理保证。

  安全管理的目的。安全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人、物或者其他因素进行管理,从而能够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同时消除施工设备的故障,防止人员的受伤或者是财产的损失,从而能够保障项目的顺利施工和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的方针。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安全施工”的重要原则,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首先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通过提高所有工程人员的安全意识,减低设备的安全事故几率,通过提高安全防护的技术,能够有效地保证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其他注意要素相协调,从而保证建筑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安全管理是施工过程中应该重点考虑的因素,所以我们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施工环境的相关控制;第二,施工行为方面的相关控制。为此我们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相关的努力。

  从施工环境方面进行相关的控制,在施工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优化施工方案,需要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资源,同时能够改善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提高设备作业的安全系数等等;第二,在开始施工以前,需要对施工环境进行相应的检查,从而保证施工环境的安全,然后再进行相应的施工;第三,需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毒气体、易燃易爆物品等等做好相关的存储工作,同时在施工附近设置相应的灭火或者是消毒、防毒的设备,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从施工人员方面进行安全控制,在工程的安全管理过程中,除了对环境进行相关的控制以外,人员的安全管理也是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对于全体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知识讲解,使得他们了解相关的安全事宜,同时也需要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从而保证项目施工的安全;第二,针对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使得他们了解相关设备或者是建筑材料的知识,保证按照正确的操作步骤或者是储藏方式进行施工。

  四、施工进度控制策略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除了要进行一定的安全管理之外,还需要对建筑施工进度进行管理,要对相应的工程进行进度控制策略,为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进行合理的组织

  在施工开始之前,需要相关的进度控制人员,根据合同要求的日期,与相关技术人员一起进行讨论,从而制定出比较初步的施工计划,作为以后项目真正施工的参考,在制定施工进度计划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技术原则,现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离不开一定的技术策略,所以在制定施工计划以前需要与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讨论;第二,经济原则,建筑施工过程中相关的部分或者是工程参与者都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所以就需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避免大的利益冲突。

  (二)施工进度与安全的关系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控制和安全控制是两项重要的内容,在施工过程中两者有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在进行项目进度控制过程中与相关的安全控制出现冲突时,我们首先要保证项目的安全控制,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其他的技术设施,或者是增加人员、施工设备来保障施工的进度,绝对不能通过牺牲安全控制的方式加快工程的.施工进度。

  工程进度管理办法三

  工程进度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的重大利益,是合同能否顺利执行的关键。在施工监理工作中,一般都把计划进度和实际工程进度间的平衡作为控制进度和计划管理的关键环节。实现计划进度的方法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密切注视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间可能出现的差距,及时地督促承包人加快工程进度,以便按照计划完成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制定出一套控制进度的措施和科学的计划管理方法,并根据合同赋予的职权监督承包人执行计划,以保证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顺利完成。

  1进度控制

  1.1单项工程进度控制

  在工程开工之后,监理工程师应对整个工程进行专业分析,建立工程分项的月、旬进度控制图表,以便对分项施工的月、旬进度进行监控。其图表宜采用能直观的反映工程实际进度的形式,如形象进度图等,可随时掌握各专业分项施工的实际进度与计划间的差距。当出现差距时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进度缓慢信号,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汇报并提供资料,供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如果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确实影响到整个工程的完工日期,应要求承包人尽快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1.2采用进度表控制工程进度

  进度表是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每月按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和现金流动情况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报表,这种报表应由下列两项资料组成:一是工程现金流动计划图,应附上已付款项曲线;二是工程实施计划条形图,应附上已完成工程条形图。承包人提供上述进度表,由监理工程师进行详细审查,向业主报告。当月进度报表反映的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失去平衡时,监理工程师应对这种不平衡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结合现场记录和各分项所控制的进度以及实际完成的工程和工程支付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评价的结果,认为工程或其工程的任何部分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相符合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进度,以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1.3采用网络计划控制工程进度

  用网络法制定施工计划和控制工程进度,可以使工序安排紧凑,便于抓往关健,保证施工机械、人力、财力、时间均获得合理的分配和利用。因此承包人在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时,采用网络法确定本工程关键线路是相当重要的。监理工程师除要求承包人制定网络计划外,监理机构内部也要求监理人员随时用网络计划检查工程进度。

  采用网络计划检查工程进度的方法是在每项工程完成时,在网络图上以不同颜色数字记下实际的施工时间,以便与计划对照和检查。检查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关键线路上某项工程的施工时间比计划增加,这种情况会使整个工期延长,必须要求承包人对以后的关键线路上的工程采取加快施工进度或增加施工力量、缩短施工时间的有效措施,以弥补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距,使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保持平衡。第二,关键线路上某项工程的实施时间比计划缩短,这种情况对缩短工期有利,此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整个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和工程本身的需要并与业主协商,以确定本工程有无必要提前完成,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承包人,不论何种情况都应要求承包人重新修定以后的网络计划,并检查关键线路有无变化,作好修定后进度计划管理工作以保证工程计划的实现。第三,非关键线路上某项工程的施工时间比计划增加,一般情况均有调整的余地,对整个网络计划不会有影响。但是,如果超出了非关键线路所计划的时间,而且没有调整的余地,就要检查是否会影响关键线路,甚至使非关键线路改变成为关键线路。如遇这种情况就应要求承包人采取相应的措施,缩短非关键线路某些项目的施工时间,以保证关键线路的完工仍能满足计划的要求。第四,非关键线路上某项工程的施工时间比计划缩短,整个网络计划将不受影响。但应提醒承包人从非关键线路的工程项目中抽调施工力量加强关键线路上工程项目的施工,以达到缩短整个工期的目的。

  1.4采用工程曲线控制工程进度

  分项工程进度控制通常是在分项工程计划的条形图上画出每个工程项目的实际开工日期、施工持续时间和竣工日期,这种方法比较简单直观,但就整个工程而言,不能反映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情况。采用工程曲线法进行工程进度的控制则比较全面。工程曲线是以横轴为工期(或以计划工期为100%,各阶段工期按百分率计),竖轴为完成工程量累计数(以百分率计)所绘制的曲线。把计划的工程进度曲线与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曲线绘在同一图上,并进行对比分析,当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差距时,监理工程师可通知承包人采取措施,调整计划,以确保按期完成工程。

  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相关内容:

  20xx年《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优化煤炭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

  关于公司债权债务的清偿管理办法

  公司债权债务的清偿管理办法相信大家都知道,对于公司而言,其债权债务是本身资产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为了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相应的规范,我国制定了公司债权债务的清偿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有都有什么内容。...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为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xx〕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

  《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制定了《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休闲旅游度假区管理,提高我省休闲旅游度假区发展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并保护城乡水环境,制定了《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并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

  《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亮点

  重庆市市政委今天发布消息成,《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经重庆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xx年3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

工程管理办法3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约定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二、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工程管理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业循环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管理的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开发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服务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是指单体发酵装置容积50m3以上、1000m3以下的沼气工程项目。

  第四条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及服务保障体系等管理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立项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规划布局、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农村畜禽养殖小区和种苗场兴建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项目的投资原则以市政府投入为主,企业办的畜禽养殖场兴建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以养殖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适当扶持为辅。

  第六条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如下建设程序: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安排的条件:出口养殖和加工基地;农村新建的畜禽养殖小区、新建的大中型养殖场;靠近村庄、水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养猪场,尤其是被市政府列入重点治理的大中型养猪场;各建沼单位主动申请,养殖企业以企业自筹投入为主;能提供沼气沼液供附近村民使用、支持发展“猪—沼—作物”生态循环农业,能做好沼气沼肥物业管理的猪场或小区。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等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第十一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在审批前,先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然后报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定。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邀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要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通过邀标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担施工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审批文件,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半个月内动工,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动工或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市、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设立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项目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新项目、收回建设投入资金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调研、筛选、评审和论证,汇总编制项目计划,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项目调研、评审、论证、检查和验收经费可按项目安排经费总额3%的比例提取,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第五章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沼气服务保障体系必须与沼气工程建设同步规划、配套实施,逐步建立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市、区、镇、村四级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参与、方式多样”和“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市级技术实训基地为依托、区镇服务站为支撑、村级服务网点为基础、农民服务人员为骨干的沼气服务保障体系,为沼气农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巩固沼气建设成果。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沼气服务站,与周边农村签订集中供气协议,并负责做好沼气池的日常维修管理;供应农户的沼气供气工程管理要有村沼气合作社负责,确保农户正常用气。沼气供应实行物业化管理。每个受益农户每月要缴纳10—15元沼气维修管理服务费,确保技术指导到位,管理服务到户。

  第二十五条各级农村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引导农户推广沼液、沼渣综合利用技术,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提高沼气使用效益。农村畜禽养殖小区的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由村沼气合作社负责管理,规模养殖场(加工厂)的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由场(厂)沼气服务站负责管理,实行沼液、沼渣的使用有偿服务,使沼液、沼渣都得到综合利用。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后,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好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初验申请。

  第二十七条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工程、管理、财务等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申请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客观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由如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管理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三十条形成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报送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给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农村户用型沼气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沼气工程的意义沼气是一种可再生的生物能源,是一种优质、卫生、廉价的气体燃料,开展农村当沼气建设,推广"三沼"综合利用,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使农民得到实惠,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沼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可再生能源.农村发展沼气很重要,不仅可以方便农民的生活,还可以改善生态环境.以沼气为纽带开展综合利用,加快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可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增加农民收人,使农民尽快脱贫致富。

  我国能源矛盾日益突出,而解决我国能源矛盾的根本出路只能是建设节约型社会.我国农村能源利用效率低下,能源浪费严重.沼气产业实现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循环发展,极大地节约了农村能源.发展农村沼气产业,是解决我国农村能源问题和建设节约型新农村的有效途径.

  沼气工程正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之一.沼气的应用能有效缓解农村生活用能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实现国家要生态、农民要致富的目标,以沼气建设为纽带推动农村富民工程,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产气、积肥同步,养殖、种植并举,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城镇化的目标。

工程管理办法5

  一、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为对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由合同预算部办理,工程部协助进行工程资料的审查工作。

  (一)、工程结算审核的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竣工图绘制完毕经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通过。

  (二)、施工单位申报工作结算的资料(一式四份)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竣工图;

  3、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

  4、工程变更通知单;

  5、材料认价单和调拨单(复印件);

  6、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7、投标文件及工程结算书。

  (三)、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工程竣工后28天内,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所报资料(主要指现场签证单、变更单和会议纪要)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核;

  2、经审核无误后的结算资料报送工程部复核。

  3、工程部复核后的结算资料报送合同预算部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4、在工程竣工后至合同预算部复核前,停止工程付款,以控制超付现象。

  5、合同预算部负责结算资料收发登记。

  第三章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条件和结算资料的内容

  第七条工程结算审核的条件: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竣工图绘制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工程技术部项目主管审核通过。

  第八条工程结算资料的内容: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单项工程竣工图;

  3、设计变更单、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甩项清单;

  4、材料认价单和调拨单(复印件)、主要材料进场报验单;

  5、材料对帐单;

  5、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6、验槽及隐蔽记录;

  7、施工组织设计;

  8、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答疑纪要)、承诺书及工程结算书;

  9、中标通知书;结算人员授权委托书;

  10、四项保费收费单据、文明工地证书。

  第四章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第九条、委托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工程竣工后28天内,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监理,由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所报资料(主要指施工现场签证单、变更单和会议纪要、甩项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核;

  2、审核无误的工程结算资料由监理报送工程技术部审核;

  3、工程结算资料经工程技术部成本主管审核后,由结算主管负责审核结算资料;

  4、工程技术部将工程结算资料交付被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初步审核报告;在提交初步审核报告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私下进行联系;

  6、工程技术部成本主管、结算主管负责审核过程的配合、解释、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对审核初稿进行审查;

  7、工程技术部结算主管负责将审核报告由施工单位认可签章,施工单位对审核报告提出异议的由工程技术部结算主管安排施工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再次进行对帐;若对帐后对审核报告提出更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出更改理由;

  8、工程技术部成本主管、结算主管核对无误后签字,报工程技术部成本副经理复核。

  第十条、自审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的28天内向工程监理单位报送一套完整的结算资料。

  2、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资料的7天内,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完成初审,初审的重点在结算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提供甩项项目清单。审核完毕后在结算审核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连同施工单位结算资料报送工程技术部结算主管。

  3、由工程技术部结算主管按照竣工图及现场经济签证进行工程量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审核定额子目和取费。以上审核工作在收到结算资料后40天内完成。

  4、工程技术部结算主管审定的结算经施工单位认可后填写“工程结算审定单”,签字并经施工单位签认后报成本副经理复核。结算主管在结算审核完成后应先与工程技术部成本副经理沟通,无误后送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送竣工资料,每拖延一个月,核减工程总价1%。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部成本副经理7日内完成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工程结算审定单的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工程技术部经理及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主管领导在审批当中,对有异议的结算退回工程技术部,由结算主管组织相关人员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委托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在主管领导审批后交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报告上签章。

  第十五条、扣款项目在结算封面上注明扣款单位名称及金额后转入计划财务部。

  第五章工程结算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一式五份,分别送计划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存档一份,工程技术部留存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十六条、工程技术部专册进行结算资料的收发登记。

  第六章其它

  第十七条、工程技术部应根据结算中发现的问题不定期提出成本控制的建议,对变更和签证较大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于具备成本分析条件的单项工程应在结算定案两月内填制《建安成本分析表》。

  第十八条、因历史遗留问题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一年以上)不报竣工结算的,工程技术部应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布公告,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报送竣工资料,限期不报的,工程技术部对未报部分按0值处理并纳入结算。

  二、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3、施工方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6、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8、工程预算书;

  9、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10、安装工程定额基价;

  11、结算编制委托合同。

  三工程结算意义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

  (2)工程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尽快尽早地结算工程款,有利于偿还债务,有利于资金回笼,降低内部运营成本。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工程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只有工程款如数地结清,才意味着避免了经营风险,施工单位也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利润,进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

工程管理办法6

  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并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笫十四条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网络在地图上找到当地政务中心或建设局,最好能查到电话。

  打电话到政务中心的建设局窗口,请窗口老师将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查的相关文件发给你。如果窗口老师不方便的话,你就自行到现场领取相关文件。

  文件里应有相关部门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填写好会议通知,并将此通知送至相关单位处。

  向建设局窗口提交全套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说明书七套,“规划批准方案总平图”复印件一份和“地勘报告”纸质原件一份。

  会议过后,各个部门会出具相关的初设意见。一般有环保(环保局)、广电(广电局)、防雷(气象局)的初设意见。

  【难点】需准备的相关资料如下:

  1、申请书(盖建设单位鲜章二份):

  2、发改委备案通知或立项批复(复印件二份);

  3、国土手续(复印件二份)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材料、规划建筑红线图、规划批准方案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4、勘察、设计合同及资质正本复印件各二套;

  5、初步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十二张,内容包括全套初设图纸、设计说明、效果图、初设说明书等;

  6、地勘报告电子光盘二张;

  7.住宅项目应报户型统计表(原件二份);

  8、按相关规定应做地址安全性评价报告的项目,提交由省地震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9、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10、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

  11、设计概算书(政府投资项目)(复印件二份)

  (别以为按照下列清单上的准备就好了,还有些细节将会在填写初设申请表的时候说明)

  下面先详细讲解如何填写初设申请表:

  前面基本信息填写都很简单,照实填就好。需要注意的是,地址最好填国土证上的地址,保持一致。

  工程概算就是总投资额,有的时候也叫项目规模。这个数字可以在“立项批复”或者“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中找到。其余的面积、抗震标准、高度等技术类数据须由设计最终核定。

  然后就要注意了,申请表的后面有一个资料清单,需要你填写资料的相关文号。同时这些资料也是需要准备纸质版的。

  把所有资料都准备好以后,就可以到建设局窗口去申报了。最好记下为你办理的老师的联系方式,以便日后咨询。

工程管理办法7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城市货运配送体系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示范工程建设有力有序推进,不断提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水平,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

  前款所称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是指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按程序评审通过,并联合发文确定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第三条示范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开展示范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示范工程创建以城市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创建城市),创建周期原则上为3年。

  第二章申报流程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聚焦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有关国家战略实施,结合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相关规划、政策任务部署,按照行业发展实际,印发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总体要求、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工作安排等。

  第六条申报示范工程的城市,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城市规模。地级及以上城市,优先考虑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二)物流基础。物流枢纽站场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信息化水平较高,物流需求旺盛,城市配送、甩挂运输、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发展潜力大。

  (三)政策环境。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城市货运配送基础设施建设、便利通行政策、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推广等方面有具体、明确的支持政策。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市)有关城市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城市发展特点,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报省级公安、商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确定推荐申报城市名单及优先顺序,并按要求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报送申报城市名单、审核报告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应会同公安部、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审核报告和城市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公示后,按程序公布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名单。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部级评审意见,组织辖区内示范工程创建城市修改并正式印发《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一条创建城市应按照备案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开展创建,细化建设任务,明确各项任务项目载体、科学制定工作进度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创建城市对创建任务的完成和实施效果负主体责任,并按照示范工程相关管理要求开展数据报送、自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创建工作应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应当建立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鼓励建立示范工程创建工作考核机制,将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和创建结果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创建城市应开展自查评估工作。自查评估每年开展一次,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打分,并编写示范工程总结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报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创建城市的跟踪督导和绩效评估,定期开展集中督导,并结合创建城市上报材料,开展实地查验,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总结报告,并与本省份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所编制或发布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典型案例、创新成果等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适时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对因不可抗力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确需对示范工程实施内容、考核指标、实施期限等进行变更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经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书面变更申请应包括:

  (一)变更的内容;

  (二)变更的理由;

  (三)承诺变更后不影响原定示范效果。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和政策推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省级和城市的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示范工程中新能源车辆购置与运营、配送节点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末端配送车辆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加大对示范工程创建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方式宣传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推进情况和建设成效,积极营造支持创建工作、体现创建成效的舆论氛围。

  第十九条创建期结束后,已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示范工程,可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制定示范工程验收方案和验收考核指标,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示范工程开展验收。验收工作按照“城市自评、省级审核、部级验收”等程序进行。

  (一)城市自评。创建城市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评估,经评估后达到验收条件的,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自查评估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应申请延期验收。

  (二)省级审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材料审核、实地勘察等方式对创建城市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形成推荐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督促创建城市进行整改,确需延期的按时办理延期手续。

  (三)部级验收。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按照验收工作程序,组织专家赴创建城市进行实地验收,开展量化打分,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复核,确认验收结果后,联合公布验收合格的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名单,授予“全国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称号。示范城市按照有关要求,享受奖励政策。未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交通运输部牵头反馈其未通过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1年的延续创建期,期满前创建城市按程序申请验收,验收仍未通过的,取消创建资格。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创建资格: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示范工程实施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导致示范工程不再满足原定创建目标和示范效果的。

  第二十二条取消创建资格的示范工程,不享受示范工程部级相关政策,不得再以示范工程名义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从示范城市获得称号次年起,按照“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原则和“三年一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示范城市动态评估工作。动态评估期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持续开展跟踪督导工作,组织示范城市开展年度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动态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按照“城市自评、省级初审、部级评估”程序进行。

  (一)城市自评。示范城市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总结动态评估期工作情况,并于每个动态评估期末年的6月底前,形成自评报告(报告格式参照附件3)报送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

  (二)省级初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对示范城市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后,于评估期末年的8月底前,将审核后的自评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

  (三)部级评估。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通过组织采取实地暗访、专家评议等形式,形成评估结论。对于动态评估期评估合格的示范城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公告保留其称号;对于动态评估不合格的示范城市,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将整改要求通报示范城市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部门督促相关示范城市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公告取消其称号,不再享受示范城市部级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论述城市经济社会和物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战略规划。

  按照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重点论述示范工程依托城市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方面所具备的优势,分析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车辆通行管控、货运配送车辆、信息化建设、运输组织、市场主体、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城市在推进绿色货运配送过程中的难点痛点问题;申报前期所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政府支持政策等情况。

  重点分析论述城市货运配送面临的新形势及需求特征,预测未来3年的需求总量、主要货类需求量。

  论述示范工程建设的总体构想和思路,以及在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从建设高效、集约、绿色、现代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的角度,在基础设施、车辆更新、通行管控、运输组织模式、信息化水平、市场主体培育、降本增效、节能减排等方面提出示范工程的考核目标。

  结合各城市实际,围绕加强城市货运配送枢纽设施规划建设、优化配送车辆通行管控政策、促进标准化新能源车辆更新升级、推动配送车辆规范管理、推进货运配送全链条信息交互共享、创新城市配送运输组织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等方面,按照具有创新性和试点示范引领的要求,提出具体化的工作任务,选择若干方向作为突破口,争取率先形成示范。

  结合主要任务,明确重点项目,并对项目的组织模式、运作方案、投资估算、进度计划等方面进行重点论述。

  对示范工程方案实施后的.效果进行预判,分析示范工程建设对当地社会经济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论述保障示范工程顺利实施的支持政策及配套措施情况。

  (一)发展现状。概括本评价周期内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情况。

  (二)主要工作。简述本评价周期内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一)考核评价指标测算。按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测算本评价周期内考核评价指标值。

  (二)对比分析。结合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既定目标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比分析考核指标水平和执行情况。

  (一)工作机制建设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和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建设运行情况;城市人民政府在示范工程创建中的主体作用发挥情况,在新能源车辆购置与营运、配送中心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市场主体培育等方面支持投入情况,在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城市配送市场和安全秩序,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的推进落实情况等。

  (二)节点网络规划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末端共同配送站等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规划数量、建设进度、实现功能情况等。

  (三)通行政策制定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城市货运配送需求调查和运力调控制度制定情况,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分类通行和停放措施优化情况,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便利化通行政策制定情况等。

  (四)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情况。主要包括:城市配送新能源车辆购置和运营情况,城市配送新能源车辆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冷藏保温配送车辆等专业化装备配备情况等。

  (五)配送车辆规范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推进配送车辆规范化管理相关举措和实施效果,配送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等。

  (六)信息资源交互共享情况。主要包括: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主管部门信息资源整合情况,城市配送企业信息上传情况,地市级平台与省级平台、部级平台对接情况等。

  (七)组织模式优化创新情况。主要包括: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等先进配送组织模式推广应用情况;干线甩挂运输与城市共同配送一体化运作情况等。

  (八)货运配送运行绩效情况。主要包括:城市配送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变化与提升情况,货物在途实时监控、安全准时配送等服务提升情况,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对节能减排、物流业降本增效贡献情况等。

  (九)资金投入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年度投资总量、主要来源及使用情况。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总结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

  (三)创建工作建议。提出进一步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创建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工作目标。结合年度重点工作,提出下一周期创建目标,设定考核评价指标目标值。

  (二)规划政策制定计划。计划出台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相关政策、法规、条例和标准,计划编制或修编的相关规划。

  (三)重点工作推进计划。在基础设施建设、通行政策优化、新能源配送车辆更新升级、信息平台建设、引导企业优化组织模式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计划。

  围绕发展现状、主要工作、取得成效等方面,总结阐述示范期内创建工作总体情况。

  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创建内容,评估示范期内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对未完成的重点工程项目具体说明原因。

  对照验收评分标准,阐述完成情况,并提供计算过程和相关佐证材料。

  总结示范工程在体制机制保障、节点网络规划建设、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配送车辆规范管理、通行政策制定执行、组织模式优化创新、信息资源交互共享、降本增效和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提炼形成可供全国推广复制的典型模式和案例。

  围绕深化推进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示范效应,提出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的后续工作计划。

工程管理办法8

  第一条 为加强**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 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E.工程观感质量。

  8.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工程管理办法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维修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标、施工、验收、审计、结算等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包括学校各类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以及校园道路、桥梁、围墙、水电、管网、通讯、绿化环境等的维修改造。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维修改造工程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学校每年9月底前接受下年度维修改造工程计划申报。申报时,相关部门(单位)应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申报表》,并统一报后勤管理处。属公共性质的维修改造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编制维修改造计划。未列入计划的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五条 根据归口管理原则,实验室维修改造项目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核,教室维修改造项目由教务处审核,安保消防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由保卫处审核,其余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学校根据申报项目的重要性、可行性及经费预算等情况,统筹确定维修改造工程年度计划。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工程概算,经计划财务处初审、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z市财政局批准实施。

  第七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又确需维修改造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申报表》,由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后勤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造成的维修改造工程,经后勤管理处集体研究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可进行应急抢修处置。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确定

  第八条 根据学校规定,造价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需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其中,达到z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在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未达到z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在学校招投标平台组织招标。

  第九条 造价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每年先通过招标择优确定若干家入围施工单位。然后,根据每项工程的技术难度和缓急情况,以议标的方式在入围单位中确定施工单位。应急抢修的处置,经后勤管理处集体研究,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下达工程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单位一经确定,由后勤管理处与其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维修改造工程合同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检验标准及施工规范,严格进行施工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大型工程可委托专业监理公司监理,使用单位也可派代表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做好工程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环节的验收签字工作。工程施工中一般不对施工设计或要求进行变更。如确需变更,经论证后填写《z文理学院维修改造工程变更联系单》,说明变更理由,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按学校水电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据实缴纳工程用水、用电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审计处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工程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使用与管理。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做到不验收、不结算、不交付使用。采用监理制的工程项目,工程验收还需由工程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维修改造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一般应为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收集维修改造工程的相关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与决算后,整理并归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结算审计

  第十六条 维修改造经费主要用于工程项目的咨询、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施工和监理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30天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将工程决算书和竣工相关资料送达后勤管理处。经后勤管理处审核确认后,送审计处审计。工程按照施工合同进行结算,按审计处出具的工程审定价结算经费。实际结算费用不得超出经费预算,超过项目经费预算的部分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维修改造工程一般不预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5%。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现场复验并征求使用部门意见,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并签字认可后,退回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元培学院、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xx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管理办法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保障信息化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合理性,高效支撑业务发展和管理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工负责与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一般主要流程包括:业务需求确定、立项、采购、实施、验收等阶段。

  第三条省分公司下达的技改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使用信息局经营成本的信息化项目均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成立省信息技术局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及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决策。

  组长:省信息局总经理

  副组长:省信息局副总经理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领导小组根据项目需求、规模、难易、实效、应用价值等方面确定项目归口部门、设定项目组人数上限、完成时限等。第六条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由工程建设部负责,主要负责项目组织、进度管控、项目采购、验收以及考核管理等工作。工程项目的实施由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所需各项资源安排和申请,组织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评审,开展项目具体实施,配合完成采购及验收,落实人员考核等工作。在项目归口部门成立项目组,负责执行具体实施任务。第七条由工程建设部牵头,项目归口部门配合确定项目组长、项目成员(可跨部门),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设立。对项目组的日常管理实行工程建设部和项目归口部门的双管理。

  第三章业务需求确定

  第八条业务需求原则上由省(市)分公司相关业务、技术部门依据信息化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把握技术方向,对标行业先进水平,按照平台化思路进行充分梳理和整合后提出。

  第九条业务需求应包括建设背景(其中,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类项目应包含信息系统现状、应用效果等)、建设目标、业务流程优化或业务功能描述、业务的处理能力需求及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条业务需求审核由需求提出部门组织开展,原则上应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业务、技术、管理等相关方面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审核应依据完整性、正确性、一致性等原则,审查业务目标是否明确可实现、范围界定是否清晰无歧义,审查需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审查业务流程是否优化高效、业务功能是否切合实际可实现、成本效益分析数据是否准确合理等。

  第四章工程立项及方案制定

  第十一条工程立项由工程建设部组织申请,经省分公司同意批复后,由项目组编制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在认真分析各项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详细论述技术实现方案、系统功能结构、软硬件体系架构、系统网络架构、关键技术路线、与关联系统的关系等,明确系统的性能指标、安全方案(含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软硬件配置方案,可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对比分析,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建议,以指导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进行评审。审查原则上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充分征求相关业务板块的'意见。评审专家可由业务、技术、工程、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包括基层专家。

  第十三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信息化规划、总体技术路线、信息安全以及标准化有关要求,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目标、主要功能、能力需求和软硬件投资、预期收益等内容。强化对资源共享、需求整合及相应技术实现方式的审核,以及对方案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核实系统硬件配置,对软件开发工作量进行评估。

  章工程采购

  第十四条项目组负责根据业务需求编制招标参数、技术规范书及评分办法等采购所需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部负责根据项目组提交的招标参数等材料组织实施工程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组负责编制标的物及相关的服务要求,工程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并签订采购合同。

  章工程实施

  第十七条原则上在合同签订之后正式启动工程实施。第十八条项目组负责编制需求分析、方案设计等项目文档,负责协调相关业务单位及服务厂商,开展具体实施工作。对于建设单位包括市州分公司的项目,还应负责对市州分公司工程实施协调、指导、督促工作。需求分析作为需求变更评估和审查流程的依据性文件。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在完成实施并部署在正式运行环境后,项目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业务测试和技术测试,并形成书面测试报告。测试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性文件。

  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工程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在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等完成建设过程后,应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关验收材料,工程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试运行

  (一)初步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工程的试运行。试运行阶段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且不超过6个月,以该项目所有合同中出现的最长试运行时间为准。

  试运行期间,如发现质量问题,项目组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尽快解决。所有问题全部解决后,试运行才可以结束。

  (二)在试运行阶段项目组应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相关要求和规范进行档案整理,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能够反映工程建设全貌,有关工程的一切资料必须入册,不得遗漏。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是工程已按批复内容全部建成,初步验收合格,初验遗留问题全部解决,试运行期间未发现新的问题或问题已得到解决,试运行期满且运行情况良好,使用单位提供正式盖章的同意竣工验收的用户报告。

  (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工程建设部应在试运行结束后启动竣工验收相关准备工作,配合省分公司开展竣工验收。

  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具体管理细则见《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信息技术局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单位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项目管理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工程管理办法11

  为了更好的为公司创造利润,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统一协调能力,加强专业化、集约化管理,建立上下通畅、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在结合东营区供电公司的实际下,提出以下办法。

  一、工程管理和工作流程

  (一)、工程管理

  1、东营区供电公司内业扩、大修、技改、增容,10kv及以上线路的维修、改造、护墩等全部由彩虹实业工程公司统一购材、施工、试验。

  2、客户有权自主选择业扩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供应单位,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承接客户委托的业扩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建设部颁发的《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范围开展设计工作。

  (2)、承接客户业扩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省级及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送变电工程类)》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施工资质,并按照施工资质范围开展施工。

  (3)、接入电网的电气设备,应具备以下资料:

  高压电气设备:省部级及以上产品鉴定证书、生产许可证、能证明该产品质量的'证书等资料;

  低压电气设备:生产许可证、3c认证、能证明该产品质量的证书等资料。

  3、供电公司在其营业窗口将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名录推荐给客户,由客户自主进行选择,不得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业务主办可应客户委托协助客户与承担业扩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

  4、供电公司对承担客户业扩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对接入电网的电气设备的合格证书及安全认证等资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予采纳。

  (二)、工作流程

  (1)公司工程(即由公司为主体投资项目)。由生技部牵头,实业公司参与进行现场勘察——生技部制定施工方案、材料计划、编制工程预算——工程公司按预算和方案组织施工——物资公司供应材料——生技部组织实业公司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客户中心组织装表接电(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工程公司提供的工程资料,实业公司签章及试修公司出具的试验报告。否则,客户服务中心不予送电)——实业公司办公室编制工程决算书——工程公司对决算书签署意见后会同有工程验收人员签字的工程资料一并提交公司审计部进行审计——实业公司财审部进行财务结算。

  分管生产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工农关系、清欠工程款等事务协调。

  (2)业扩工程(即由客户为主体投资项目)。由实业公司牵头,客户中心、工程公司和相关供电所参与进行现场勘察——工程公司编制材料计划、实业公司搞出工程预算——工程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并通知用户预交工程款——报分管领导签批后转财审部——工程公司制定施工方案——工程公司按预算和方案组织施工——物资公司供应材料——客户中心组织实业公司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客户中心组织装表接电(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工程公司提供的工程资料,实业公司签章及试修公司出具的试验报告。否则,客户服务中心不予送电)——实业公司办公室编制工程决算书——工程公司向客户结算工程款。

  分管多产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工农关系、清欠工程款等事务协调。

  (3)、发包工程。工程公司与拟承办单位洽谈——实业公司办公室组织拟承办单位投标——工程公司组织发包工程合同——报分管多产经理签批——实业公司办公室监督协调。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区供电公司内业扩、大修、技改、增容,10kv及以上线路的维修、改造、护理、护墩等。

工程管理办法12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信用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分级监督管理。

  各专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照职责分工对区域内相关专业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或标底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市场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实行IC(身份认证)卡管理制度。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IC卡印发及卡内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信用信息动态管理信息库;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专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市场活动信用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不含3000万)以下的,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名,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三)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的5个工作日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内设招标机构的文件;

  (三)招标业务人员中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单及工作经历、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招标人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2人以上,且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已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完成,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的5个工作日前,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招标业务人员中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或执业注册人员的名单及工作经历、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

  (三)合法的委托咨询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将招标事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提供咨询服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提供相关的项目管理服务。

  十、取得乙级和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除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可分期实施的项目外,上述规定中的工程投资额是指整个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而不是标段的工程投资额。

  十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不在本地注册的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地承接业务。

  十二、注册地在外地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市场,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IC卡,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外地招标代理机构需在本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注册造价师1名(含)以上,且必须是注册在本单位的专职人员。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杭州地区各县(市)或注册地在杭州地区各县(市)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杭州市区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办理备案手续;一般应当在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其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十四、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用只能按成本收取,超过200元应说明成本组成情况;不能合理说明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费用由代理机构还是由招标人收取。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核查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情况。

  十五、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施工图图纸成本押金的,施工图归还时施工图押金应全额退还;施工图损坏或缺页,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扣除损坏或缺页部分成本。

  十六、两个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承接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资格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就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代理协议是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七、招标代理机构有关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浙建法〔20xx〕13号)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及时将变更信息通过杭州建设信用网录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IC卡。自行变更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各级管理机构不予认可。

  十八、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按规定申领IC卡,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任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有工程建设类技术经济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按规定完成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三)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由招标代理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十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招标代理活动。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二十、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二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招标申请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招标代理机构IC卡及从事本工程代理项目的项目组人员IC卡,项目组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名单、每人代理事项的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二十二、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应当由本企业专职人员组成,且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编制人员一般应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必须经注册造价师审核。

  二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法人或项目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公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内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本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由造价员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的,除审核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外,造价员必须签字并加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备案等有关事项。

  二十四、中标通知书应当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备案章。

  二十五、外地进杭机构在杭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应当由项目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公章;其余相关资料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可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分支机构公章。

  二十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资料必须按规定报送。不得将按规定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在政府设立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十七、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不得对违法、违规的委托事项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对代理事项应当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守秘密。

  二十八、乙级和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项目投资额,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以及省、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杭州市建筑市场信息价格等为依据编制清单,进行初步核实,如超过3000万元,不得承接。乙级和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300万元,即认定为越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000万元未超过3300万元,则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扣分,记入招标代理机构IC卡,并予以警示。

  二十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并按照规定进行存档。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工程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保存期期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解释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解释。

  三十、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IC卡,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作为对代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

  (一)无证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代理与本机构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单位)参与投标的项目;

  (四)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编制业务;

  (五)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者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六)为同一招标代理工程提供投标咨询服务或者投标代理;

  (七)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八)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九)未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降低或者抬高工程造价;

  (十)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

  (十一)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十二)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代理工程公平竞争;

  (十三)未按规定进相应的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一、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

  (一)以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当利益等手段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组织招标;

  (四)擅自修改或者强令招标代理机构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二、招标代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对粗制滥造、不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各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一律不予备案。

  三十三、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超出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杭州市建筑业中介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允许范围的,或者工程量有明显按比例扩大或者缩小情形的,可以判定为执业成果误差超出正常范围,将按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专职人员进行信用扣分,记入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专职人员IC卡,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对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三十四、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专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暂停其从业资格,记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IC卡,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

  三十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允许无证或者越级承揽业务,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

  三十六、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xx〕945号)规定的内容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三十七、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工程管理办法13

  一、目的

  为促进我司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预警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施工过程环境风险的监控、反馈和管理,最大限度地规避环境风险,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损害,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风险预警工作职责

  1.公司质安部负责组织各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风险监控、信息管理和相关咨询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2.各工程项目部负责本工程的安全风险预警管理工作。

  3.各项目部应对工程自身及环境风险进行专业化的安全巡视,公司质安部负责监控管理,有效实施信息化施工,进行安全状态评估,并及时上报预警信息。

  4.质安部负责对各项目部安全风险预警工作进行监督,负责提供安全巡查信息。发现存在不安全状态时,应及时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停工令等形式通知项目部。

  5.我公司质安部及时分析、汇总和筛选各项目部上报的巡视信息,及时综合确定预警等级,经分析确认后,发布预警信息。

  三、预警的分级

  施工过程中通过巡视,发现安全隐患或不安全状态而进行的预警。按严重程度由小到大分为:黄色巡视预警、橙色巡视预警和红色巡视预警。

  四、预警响应与消警

  1.预警响应

  (1)黄色综合预警:项目部应加强组织管理,项目负责人主持组织风险处理,施工员和各施工班组长参加处理方案的制定和风险处理,项目部加强巡视。质安部负责跟踪监督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2)橙色综合预警:质安部召集项目组成员、施工班组长等组织召开三方会议,工程总监参加,共同研究风险处理方案的制定和风险处理过程的监督、管理。质安部负责协调处理和跟踪监督。

  (3)红色综合预警:质安部根据现场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并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论证,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实施。工程总监主持组织风险管理,公司主管领导参与主持风险处理。工程总监负责协调处理和跟踪监督。

  2. 预警消警

  (1)黄色综合预警:项目部跟踪监督,确认风险解除后向质安部申报消警建议,质安部向公司申报消警建议。

  (2)橙色综合预警:质安部跟踪监督,确认风险解除后向

  工程主管申请消警,由公司领导确认解除消警事宜。

  (3)红色综合预警:质安部及工程主管跟踪监督,确认风险解除后向公司主管领导申请消警。

  五、巡视工作内容

  1. 安全巡视频率

  施工过程中,项目部负责人对风险源每天巡视一次,并可根据巡视部位风险级别提高巡视频率。

  2.巡视内容

  (1)检查现场施工前是否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教育,在施工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安全保护措施、安全隐患、临时用水用电情况。

  (2)检查项目部主要构配件及材质进场进行验收手续,分段安装验收及安装完毕验收手续,作业层安全措施如脚手板铺设牢靠、严实情况,脚手板下安全平网兜底封闭情况,专业分包单位资质符合要求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专人监护情况等。

  (3)针对施工项目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重点检查重要节点控制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及各项安全措施实施情况。

  (4)对于使用起重机、吊机的工程,要重点检查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及现场保护措施。对于需要做电气防雷接地的,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接地装置符合相关标准。

  (5)针对高处作业和物体打击,重点检查高处作业人员安全带、安全帽个人防护用品配带情况,作业边邻边防护设施,安全网架设符合性,洞口、通道口防护设施建设情况,作业交底情况。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及监护人员设置情况。

  (6)对于机械伤害,重点检查作业人员、司机安全交底情况,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具佩戴情况,机械作业区域警示及监护作业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机械作业前安全检查情况。周边环境风险因素。

  (7)检查消防措施,重点巡查消防体系建立情况,施工区域消防防设施配备情况,电焊工持证上岗情况,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记录,现场设置吸烟处,配备必要消防器材,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执行情况,易燃易爆物品规范分类存放,严格进出库制度执行情况,仓库防火情况、防火预案及演练情况等。

  (8)检查用电部位,重点检查施工现场临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电工持证上岗情况,电工临电设施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情况,电线拖地、搭铁、使用不带漏保的移动式开关箱、私搭乱接等违反安全用电操作规程现象处理情况,电闸箱、配电箱安装使用符合规程情况。操作规程、制度、电(闸)箱规范化安装执行情况。

  (9)检查有毒气体、高温烫伤,重点对于封闭空间的施工、

  地下管线开挖施工过程、溶剂型油漆粉刷等巡查,针对性的安全作业交底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保护情况,预案及演练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3. 巡视记录及上报

  (1)项目部每次巡视后需填写施工日记及周工作汇报表,相应表单参照公司统一表单文档。

  (2)工程部每周汇总一周巡视情况并向质安部和主管领导上报,上报时间为每周五上午。项目部安排专人负责,每周五向公司上报巡视总结。

  六、预警信息的报送

  (1)基础资料信息及其负责提供单位表

  标准和相关要求,基础资料由各项目按照统一的内容和标准提供。

  (3)质安部汇总、审查各工程的基础资料信息。

工程管理办法14

  摘要: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施工安全管理非常必要,有利于避免建筑施工出现安全事故,同时也可以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经济效益乃至社会效益。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与施工人员的安全息息相关,鉴于此,本文主要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进行了论述,以期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水平,促使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多,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契机,近几年来我国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建筑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多,同时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内容。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对建筑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施工人员施工的重要保障,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可以说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可靠保证。

  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概况

  1.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作为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施工单位整体的管理水平,对建筑工程是安全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主要是依据国家建筑的标准和规范,施工单位需采取安全管理手段,以避免和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以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大体涉及下述内容:(1)安全技术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主要是施工单位通过施工现场的情况和施工材料设备,制定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提前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2)安全施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安全施工制度,主要是制定好工程施工项目以后,施工单位根据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的国家规范和标准制定出与工程实际情况一致的施工安全制度,以此保证施工依照安全制度进行;(3)安全组织管理工作,建筑工程中进行安全组织的管理主要是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后,施工单位要严格管理,保证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同时还要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人员的积极作用。

  1.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几方面:(1)有利于提升我国建筑的国际化水平。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和生产力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国家的开放程度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国外的建筑企业开始进入我国的市场,继而提高了我国建筑企业的国家化视野和水平,并且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据国际化的水准执行;(2)有利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的完善,既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壮大,同时也带了一些负面的影响。部分施工单位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建筑工程建设资金不足、设计未完善以及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就提前施工,施工单位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竞争等,这些都降低了我国建筑行业的质量,暴露出了存在的问题,这也使相关建筑行业规范制度相继出现,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建筑行业发展;(3)促进施工质量的提高。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进行安全管理有利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和完善,实施安全管理有利于对施工的施工周期、造价、成本费用等进行明确,同时还可以保证施工人员规范施工,从而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满足建筑承包方的需求。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安全管理部门缺少独立性

  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作为施工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施工单位管理的水平。目前来看我国建筑单位施工的管理部门大部分是通过政府和科研部门建立的,导致管理部门的独立性较差,进而影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不能充分行使管理职权,致使施工单位整个安全管理部门出现问题,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2.2安全管理比较松懈

  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与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密切相关,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与建筑工程的质量有很大的关联。目前来看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意识较为缺乏,施工单位过分注重施工的进步和工程成本,把工程的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忽略了施工的安全质量管理,往往压缩用于安全管理的资金,由此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另外,在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也比较松懈,整体呈现出消极、不认真的态度,从而为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埋下隐患。

  2.3安全管理的法规不够完善

  近些年来我国立法不断健全,关于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增多,但是整体来看建筑工程有关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质量体系也需要进一步发挥自身的作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建筑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能做到与时俱进,使其适应建筑的需要。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和规范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在减弱,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

  2.4施工人员的素质较低

  建筑工程施工的工作人员素质与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关系。首先施工人员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者,但是我国施工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同时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掌握较差,不利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实施;其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相关制度和标准的制定经常存在不完善之处,降低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效率。

  3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3.1强化安全管理教育

  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体,对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加强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是重中之重。首先需要对现有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培训,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安全施工的知识和了解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广泛采纳施工人员的意见;其次还需要保证施工氛围和施工环境的安全,从而可以提高施工的效率,使建筑工程施工顺利实施;最后还要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不仅需要进行技术和专业知识的教育,还需要增强管理人员的施工经验。

  3.2增加安全的投入

  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保证足够的投入是十分必要的。安全投入主要从两个方面做起,一是增加安全管理的人员投入,二是增加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目前施工单位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压缩了在安全管理上的投入,所以应该合理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投入的结构,保证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人员的投入主要是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配备,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能够进行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是安全管理需要一定的资金,进行设备的购置和相关计划的制定,所以资金的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3.3严格做好安全考核

  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以此促进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规范来评价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并且评价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否复核工作的标准。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与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于工作出现的疏忽立即进行处理和解决。

  3.4采取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即使做好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仍然还会发生意外事故,所以,应该制定安全事故的紧密处理措施,准备救援物资和相关的药品、设备等,以防事故发生缺少应急机制。

  4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作为施工单位管理的重要的内容,与建筑工程的质量息息相关,所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十分必要。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要充分发挥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力量,国家应加强安全管理的立法工作,社会应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则要加强自身安全管理的执行,推进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黄茂利.详细论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建材发展导向,20xx,09(9):314-315.

  [2]黄超.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探讨[J].建材与装饰,20xx(18):135-136.

  [3]吴进东,李国方.探讨如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J].中华民居,20xx(7):591-593.

工程管理办法15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与审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发包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测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采集、测算、汇总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按照建筑结构类型采集、测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照规定发布。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结算和决算;

  (四)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且工程造价人员专业配套的具有编制能力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和审核本单位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其他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

  建设工程采用的计价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报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不得上调或者下浮。

  招标控制价及中标价不得低于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竣工结算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行情与企业自身情况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涉及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按照规定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备案部门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发包人与承包人纠正。

  备案后的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国家、省有关规定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通过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未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资质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域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在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未采用的;

  (二)应当公布招标控制价未公布的;

  (三)未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的;

  (四)未按照约定时间办理建设工程结算的;

  (五)无编制招标控制价能力编制招标控制价的;

  (六)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工程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工程管理办法06-09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06-09

工程进度管理办法10-20

工程管理办法15篇06-09

工程管理办法14篇06-10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01-16

工程管理办法汇编15篇06-09

工程废弃物管理办法11-08

工程项目材料控制管理办法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