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9 12:48:38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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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某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操作技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本公司生产经营员工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目的是使公司所有员工通过参与活动,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具备与本岗位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四条

  本公司的安全培训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并实行分级负责制。公司级别的安全培训由用人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人事教育培训部门配合。部门(班组)教育和岗位教育由员工所在部门(班组)负责。大型专题性培训、宣传活动,包括省(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项安全培训,由省(市)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进行。

  第二章

  安全培训的要求和基本内容

  第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当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凡新入职的公司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级别的岗前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省(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新上岗的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九条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两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安全培训。

  第十条

  各级安全主管部门,要根据受众不同,有针对性地、适时地开展安全培训活动。

 一、省(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

  (三)防火防爆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四)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预防;

  (五)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交流;

  (六)重大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预案的编制。

  二、省(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复训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新经验;

  (四)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三、省(市)公司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公司其他员工的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八)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九)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三章

  安全培训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省(市)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各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本公司其它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规定开展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委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其它人员的安全培训应以自主培训为主,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

  第十三条

  省(市)公司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中,并落实培训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每年的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根据计划安排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时,培训费用由本公司支付,费用标准严格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安全培训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工会、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公司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和员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经费落实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其他员工的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公司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公司安全保卫中心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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