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7 16:01:48 飞宇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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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性文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在广泛听取一线生产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事故类型较单一(一至两类)的,可编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不同事故类型的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格式、要素及内容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或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或完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预案涉及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的专家由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从本市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小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按照行政区域划分采用会议形式由专门的专家评审组集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集中评审会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向社会公布本市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负责应急预案评审专家队伍的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xx〕73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24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六)参会人员(签名)等。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和政府有关人员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不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将修改说明报专家会签通过。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实施。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二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应急救援相关人员培训花名册或证书;

  (五)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预案审查和备案制度,依法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的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强化监管监察。应急预案不健全或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对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应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社区、邻近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预案涉及关键要素变化的应及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xx〕143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30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4

  1.目的

  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中材集团、中材股份、中材水泥内部从严、高危从严的安全管理原则,梳理及建立中材天山(云浮)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天山(云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中材天山(云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中材天山(云浮)及所属分公司、部室、车间、外包矿山码头。

  3.具体规定

  3.1中材天山(云浮)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中材集团、中材股份、中材水泥制度和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预案及措施,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制定职责,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2中材天山(云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及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设立各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3.3中材天山(云浮)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其成员由公司领导和分公司、部室、车间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并经公司办公会议批准;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其成员由安全环保部、综合部人员组成;分公司、车间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其成员由分公司、车间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组成,并经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3.4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综合应急预案》,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批后执行;专项应急预案由分公司、部室、车间制定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审核后执行;并将其上报中材集团、中材水泥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5当中材天山(云浮)区域内生产经营情况和外部情况发生变化时,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综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及措施进行修订,以适应应急工作实际需要。

  3.6中材天山(云浮)要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事件预防列为安全生产首要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公司、分公司、车间、外包矿山码头、班组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控制流程,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7中材天山(云浮)制定区域内分公司、部室、车间、外包矿山码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协助分公司、车间组织定期演练,落实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3.8中材天山(云浮)生产经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事件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门、应急办公室,立即起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同时按中材集团《综合应急预案》和《中材天山安全生产信息体系》中的信息报告与处置规定逐级上报。

  3.9中材天山(云浮)生产安全事故及事件处置后,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进行善后处理、事故及事件调查、保险理赔等工作。

  3.10中材天山(云浮)应急救援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公司信使等通信手段,保证通讯畅通;并要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级应急救援小组负责人的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保持应急救援随时取得联系。

  3.11中材天山(云浮)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要求分公司、部室、车间、外包矿山码头经常进行保养、维护和更新,保证配备的'器材、设备、设施、物资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提高公司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能力。分公司、部室、车间提出应急物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计划,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批,物流部采购;外包矿山码头按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

  3.12中材天山(云浮)应将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中,在应急状态时财务部必须保证所需费用。

  3.13中材天山(云浮)在应急状态时,所有救援器材、设备、物资立即统一纳入应急救援工作中,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任何部门、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拖延或拒绝,否则追究其责任。

  3.14公司要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与当地市县消防支队、医院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增强应急能力。外部应急救援队伍到公司内进行应急救援时,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公司应急救援队伍到外部进行应急救援时,接受外部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

  3.15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应急救援、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5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能力,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有序的实施应急救援,保障员工和顾客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XXX辖区范围内的工程所发生的火灾事故、触电事故和机械伤害事故等其他事故应对工作。

  4、应急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快速反应,协调统一。

  二、超标准洪水预案

  当发生大洪水时,作好正在施工的永久、临时建筑物保护。并听从业主的指挥,一旦发生超标准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我单位将发挥水利人的光荣传统和各种优势,无条件的同当地政府及业主联系,无偿参加救灾抢险工作。

  (一)防洪度汛信息保证

  汛期与业主、主体工程标段承包商、当地气象和水文预报部门保持高度联系,做好电话、传真、电视的天气预报记录,对预报信息资料及时分析、及时反馈给防汛领导小组,以便及时做出相应的对策。

  (二)防洪度汛机械、物资、材料保证措施

  选择工地现有状况良好的施工机械设备作为主要力量,其它机械作为备用力量,随时待命,统一指挥;

  提前准备好足够的铁丝、钢筋、编织袋、草袋堆放在防汛物资专用仓库内,设专人保管,24小时值班,严禁防汛物资挪作其他用途;

  提前备出足够的30cm以上粒径的块石料,堆放在工地附近不超过500m的专用备料场内;土料也堆放在工地附近不超过500m的专用备料场内。

  (三)针对工程特点开展工作

  1、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促进全员的法制观念,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提高识灾、防灾、救灾,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应急求援等方面的能力。

  2、搞好教育,培训工作,生产经理、安全员、施工员坚持在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班组进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制度学习,对各特殊工种进行安全技术操作教育,持证上岗,掌握要领,杜绝违章操作发生。要求各班组长每天都要对你带领的施工人员,在操作上、技术要求上、安全事项上进行说明,做到每个参加施工的人员都了解做该项工作的工序,及操作工程中注意的安全事项,从而强化职工和农民工的安全意识。

  3、施工现场在各区域的醒目部位,张贴和悬挂安全警示标语和警示牌,提醒施工人员时刻注意安全。本工程战线长、砌筑高等特点,我们把工作重要放到了高部位施工作业上,设专人看护,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以确保施工安全。现场所有施工人员配有安全帽,电工、混凝土工配有绝缘靴、鞋、手套,现场及生活区配有常用医药等设施。防汛期间设专人24小时值班,配备好防汛物资和机械设备及人员,随时准备投入抗洪抢险。

  三、应急救援措施

  发生轻微挫伤、擦伤者,施工现场消毒、包扎;重伤者,与当地120联系,紧急救援。

  如发生火灾事故,利用工地配备的消防车和灭火器材灭火,拨打当地119电话紧急救援。

  边坡开挖中如发生塌方,造成人员伤亡者,紧急送当地医院,无人员伤亡时,利用机械设备清除塌方部位,并及时进行支护,确保安全时,方可恢复施工生产。

  四、安全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成立应急预案的独立领导小组

  (一)组长职责

  1、决定是否存在后可能存在重大紧急事故,要求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帮助并实施场外应急计划,在不受事故影响的地方进行直接操作控制;

  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

  3、指导设施的部分停工,并与领导小组成员的关键人员配合指挥现场人员撤离,并确保任何伤者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4、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纪录作业安排;

  5、在场(设施)内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6、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分析和处理。

  (二)副组长(即现场管理者)职责:

  1、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

  2、如有必要,在救援服务机构来之前直接参与救护活动;

  3、安排寻找受伤者及安排重要人员撤离到集中地带;

  4、设立于应急中心的通讯联络,为应急服务提供建议和信息。

  (三)通讯联络组职责:

  1、确保与最高管理者和外部联系畅通,内外信息反馈迅速;

  2、保持通讯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负责应急过程的记录和整理及对外联络。

  (四)技术支持组职责

  1、提出抢险抢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2、指导抢险抢修组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

  3、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4、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五)消防保卫组职责

  1、事故引发火灾,执行防火方案中应急预案程序。

  2、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岗,维持工地抢险救护的正常动作。

  3、保持抢险救援通道的通畅,引导抢险救援人员及车辆的进入。

  4、保护受害人财产。

  5、抢救救援结束后,封闭事故现场直到收到明确解除指令。

  (六)抢险抢修组职责

  1、实施抢险抢修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不断加以改进。

  2、寻找受害者并转移至安全地带。

  3、在事故有可能扩大进行抢险抢修或救援时,高度注意避免意外伤害。

  4、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

  (七)医疗救治组

  1、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

  2、使重度受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3、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受害者直医疗机构,并指定人员护理受害者。后勤保障职责

  4、保障系统内各组人员必须的防护、救护用品及生活物质的供给。

  5、提供合格的抢险抢修或救援的物质及设备。

  五、应急预案的技术措施

  准备工作:特种防护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一般防护品: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防护网;救护担架一付、医药箱1个及临时救护担架及常用的救护药品等。专用水源、冲洗设备。专用装备:消防栓及消防水带、灭火器等。自备小车一辆。无线电对讲机。

  (一)创伤止血救护

  出血常见于割伤、刺伤、物体打击和辗伤等,如伤者一次出血量达全身血量的以上时,生命就有危险。因此,及时止血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遇有这类创伤时不要,惊慌。可用现场物品如毛巾、纱布、工作服等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如果创伤部位有异物不要随便将异物拔掉,应立即送医院,经医生检查,确定未伤及较大血管时,再拔出异物,以免发生大出血措手不及。

  (二)手外伤急救

  在工作中发生受外伤时,首先采取止血包扎措施。如有断手、断肢应立即拾起,把断手用干净的手绢、毛巾、布片包好,放在没有裂缝的塑料袋或胶皮带内,代扣扎紧。然后在口袋周围放冰块雪糕等降温。做完上述处理后,施救人员立即随伤员八段之迅速送医院,让医生进行断肢再植手术。切记千万不要在断肢上涂碘酒、酒精或其他消毒液。这样会使组织细胞变质,造成不能在职的严重后果。

  (三)骨折急救

  骨骼受到外力作用时,发生完全或不完全断裂时叫做骨折。按照骨折是否与外相通,骨折分为两大类:即闭合性骨折与开放性骨折。前者骨折断不与外界相通。后者骨折端处外界相通,从受伤的程度来说,开放性骨折一般伤情比较严重。遇有骨折类伤情应做好紧急处理后,再送医院抢救。

  为了使伤员在运送途中安全,防止断骨刺伤周围的神经和血管组织,

  加重伤员痛苦,对骨折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尽量不让骨折肢体活动。因此,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及时、正确的对骨折做好临时固定。

  (四)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提供施工作业人员高处坠落事故状态下的应急能力,避免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制定本预案。本预案规定里施工作业人员在共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程序。

  本预案适用于此项目各类人员在高处坠落发生情况下的应急处理。

  1、高处坠落事故处理程序:

  在场人员要有人坚守岗位,同其他在场人员联合起来维持现场秩序,向现场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部报告。

  当发生坠落事故时立即将伤者保护好,不要轻易挪动伤者。

  2、拨打急救中心和防护站的电话:

  说明事故发生的详细地点和伤者情况等。

  现场营救人员要清理伤者周围危险物,用木板或平坦物品,把受伤者抬到木板上,抬离现场到安全就近路口的地点,观察伤者情况,保持呼吸通畅,简单止血。

  等待救护人员到来,并保护现场,协同救护人员将伤者送完医院救护。

  3、施工现场发生人员伤害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

  现场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时、伤者或目击者应立即大声疾呼。发出急救信号,并同时迅速通知急救援小组成员。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根据伤者情况,应迅速决定采取何种应急救援措施,同时采取现场必要的救援措施。

  应急救援小组成员用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与附近医院联系,通报伤者情况、出事地点、出事时间,并请医院做好急救准备。

  经济救领导小组时刻保持联系,随时报告伤者情况和具体位置。同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还要向高一级的医院联系,一边在当地医院无法救治时及时转治。

  如果事故发生后,确认无人员伤害时,而设备、设施受损,应立即切断受损设备或设施的电源、火源、动力,防止二次事故发生与扩大。

  填写好应急救援报告,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将事故救援情况上报单位安全领导小组。

  六、安全技术措施

  (一)安全措施原则

  1、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生产逐级责任制,制度明确、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2、按施工人员的比例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驻地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安全员佩证为红色,以示醒目。

  (二)安全措施

  1、在编制施工计划的.同时,编制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制度及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分发至工班,组织逐条落实。搞好“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和“三级安全教育”。

  2、每一工序开始前,做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实施措施,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及时做好施工技术及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检查,严格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3、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的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同时加大安全教育及宣传力度,对重点作业场所、危险区、主要通道设“五牌一图”,即工程告示牌、安全生产记录牌、防火须知牌、安全无重大事故记录牌、工地主要管理人员名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4、坚持每周一安全活动日的安全学习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持工前讲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评比安全的“三工制”活动。

  5、开工前期制定各项安全制度及各项安全作业规章制度。

  6、各类机电设备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作业规章制度。

  7、用电安全须知及电力架设、养护作业制度。

  8、各类管路安设及养护制度。

  9、有关乘坐车辆的安全专项规定。

  10、防雷电、防洪、防火的安全专项规定。

  11、针对重点工程项目及关键工序,编制专项安全措施和专项技术交底,并设专人进行安全监督与落实。

  12、施工现场设工地医院,做好现场医护和急救工作。

  13、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设备、变配电设施、以及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等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七、各项安全具体技术措施

  (一)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现场有利于生产,方便职工生活,符合防洪、防滚石、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

  2、施工现场内配备、架立并维护一切必要的标志牌。为职工和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标志牌包括:警告与危险标志;安全与控制标志;指路标志与标准的道路标志等。

  3、在现场采取防火与消防措施,在合适地点配备足够的手持式灭火器,防火、防洪、防风及防雷击等安全设施完备,做到定期检查、及时修理。

  4、现场运输道路平整、畅通、排水设施良好;特殊、危险地段设醒目的标志,夜间设有照明设施。

  5、施工现场内各种材料分类码放整齐稳固,堆积的拆除物及其它废旧物品及时清理,以保持现场的整洁有序。

  6、网点,消防设备设专人管理,不乱拿乱放,每作业队组成一个由15-20人的义务消防队,所有施工人员要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11、各类房屋、库棚、料场等安全消防距离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的易燃杂物随时清理,严禁在有火种的场所或其近旁堆放易燃物品。

  12、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6-88的规定执行。

  13、施工中如发现危及地面建筑物或有危险品时立即停止施工,待处理完毕后方可施工。

  14、从事爆破、电力、高处作业及起重作业等特殊作业人员,各种机械的操作人员及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专业培训并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准持证独立操作。

  15、施工现场设立安全标志。危险地区必须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严禁烟火”等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16、所有道路的便桥在桥头设立标志,注明载重能力和限制速度。

  17、加强爆破器材的领用、运输、使用、退库管理,严禁爆破器材流失。

  18、雷电期间作业安全措施:施工场地的油库、料库、变电站及其他所有临时设施均设置防雷设施,定期检查接地电阻,防止雷击。

  (二)场内交通及排水设施

  1、工地临时道路的修建尽量避开松软土、陡崖、滑坡坠石地段。如需通过,则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2、临时道路、通道在狭窄、陡坡、急弯、穿越电力通讯地段设置交通标志,大型施工机械及特种车辆通过时设有专人负责指挥。

  3、临时道路平整无坑洼,路面高过自然地面20cm,低洼地段适当加高;面层用碎石或透水性良好的风化料铺垫,并派专人维护。

  4、工地内合理布置排水沟,排水沟不妨碍工地内的交通。

  (三)临时通讯线路

  1、减少与既有通讯、电力等线路的交叉和干扰。

  2、线路走向避开沟渠、陡坎、滑坡、河流及易受洪水冲刷等危险地区。

  3、通讯线路与地面等建筑物的最小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四)临时电力及照明安全

  1、变压器设在边角等比较安全的位置,并设围栏;根据用电位置,在主干线上装设分线箱。

  2、在施工现场专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中,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3、施工现场架设的电力及照明线路,其悬吊高度及距工作地点的水平距离按当地电力部门的规定执行。

  4、施工现场的电线按标准架设,不将电线捆在无瓷瓶的钢筋、木桩、脚手架上;露天设置的闸刀开关装在专用的配电柜里,禁止用铁丝或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5、生活区室内照明线路用瓷夹固定,电线接头牢固,并用绝缘胶布包扎;保险丝按实际用电负荷装设。

  6、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时,人机距离高压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7、使用高温灯具时,与易燃物距离不小于1m,一般电灯泡距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8、移动式电动工具及设备采用绝缘电缆供电,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埋入地下或穿管保护。

  9、电器设备的传动轮、转轮、飞轮等外露部位必须安设防护罩。

  10、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最低照明度符合表9-1-1的要求。

  11、在不方便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采用特殊照明设施时;地下工程照明用电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第13.3条的规定,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大于36V。

  (五)信号

  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这些信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信号、报警信号、危险信号、控制信号、安全信号、指示信号。并且经常补充新的或更换已失效的信号装置。

  (六)有害气体的控制

  配备对有害气体监测和报警的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一旦发现有毒、有害气体,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在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取得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同意后,方能复工。对易燃易爆材料隔绝火源,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七)接地及避雷装置

  对于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及建筑物,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八)消防、保卫

  1、负责做好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训练。

  2、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应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并佩带执勤标志,出入现场凭证,外部人员不得随意出入;

  3、加强对施工队伍管理,掌握人员底数,制订治安消防协议;

  4、消防器材按有关规定配备齐全,在易燃物出口处要有专门消防措施;

  5、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搭设临建应符合消防要求,消防水源配置合理;

  6、对职工经常进行治安、防火教育,培训兼职消防人员,现场设置消防通道;

  7、油库采取封闭,并远离生活区,配齐消防器材,昼夜专人看护;

  8、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不得乱拉线、乱用电热器具;

  9、实行逐级消防责任制,并检查执行,处理隐患,奖罚分明;

  10、与当地治安消防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并保持良好合作;

  (九)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根据业主提供的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将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十)施工测量安全保证措施

  1、雷雨及大雾天气,不进行野外施工测量。

  2、道路泥泞及爬山时穿防滑鞋。

  3、测量人员在高处、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系好安全带,脚穿软底鞋,并设简易的便道和采取防护措施。

  4、安装仪器避开落石、坍塌和其它不安全地区,上方有施工时,待施工结束后再进行测量作业。

  5、测量钉桩时,注意周围行人的安全,不对面使锤。钢钎和其它工具不随意抛掷。

  6、密林丛草间进行施工测量时,遵守护林防火规定,严禁烟火,并预防有害动、植物伤人。

  7、测量人员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一)建立高效灵敏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规定各种安全信息的传递方法和程序,在施工中形成畅通无阻的信息网,准确及时地搜集各种安全信息,并设专人负责予以处理。

  (十二)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措施

  1、机械操作人员须经安全培训挂牌上岗,杜绝无证上岗,投入使用的各种设备通过安全检验及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各种机械要有专人挂牌操作运行,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并经常对机械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预防机械故障及机械伤害的发生;

  3、运输车辆应服从指挥,施工现场要设置交通指示牌,不得超速行驶,过岔口和遇障碍物时应减速,制动器齐全,功能良好;

  4、严禁机械设备带病作业和作业人员酒后操作机械设备。

  5、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和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操作合格证,不准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对机械操作人员要建立档案,专人管理。

  6、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机械说明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和工作中注意观察、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7、保持机械操作室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酒后操作机械,机械不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

  8、起重作业严格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86)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的要求执行。

  9、定期组织机电设备、车辆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6

  1.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制定、上报工作。

  2.完成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津贴发放报批工作。

  3.对下属农机局(站、中心)在职人员情况进行核实;组织召开各下属农机局(站、中心)主要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农机局关于农机推广机构改革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农机推广机构改革工作。

  4.完成对农机合作服务组织调研情况的汇总及总结上报工作。

  5.对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工作进一步安排部署,就截止时间、电子档案和总结等提出具体要求。

  6.主持行政业务全面工作。

  7.制定完善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创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的优美工作环境。

  8.协调各方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技术指标。

  9.以降低事业成本,促进发展为目标,重点抓好人事、劳资、财务等工作。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7

  第一章综合预案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搞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将可能发生的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特制订检修一区事故救援预案,具体措施如下:

  一、组织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

  组织领导:

  成员:

  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

  1.发生一般火警、火灾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当班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逐级上报。火警火灾拨打119请求救援。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送医院治疗,但不管是哪类事故,抢险救护时都要先切断电源或采取防护措施后再组织救护,防止事态扩大。

  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迅速向组长汇报。岗位人员拨打“119”救援电话请求救援后,首先组织自救,使用现场的灭火器进行灭火。根据着火部位、性质也可用现场备用的防火沙、土、水进行灭火,电气火灾要用干粉灭火器、变压器、油罐等用水冷却时,人要远离,严防爆炸伤人,待消防专业人员赶到后,在专业人员指挥下配合灭火。

  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发现人员要立即向安全专管员、逐级上报后,还要通知120抢救小组,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若伤者属擦伤、碰伤、压伤等要及时用消炎止痛药物擦洗患处,若出血严重,要用干净布料进行包扎止血。若伤者发生骨折要保持静坐或静卧。若发生严重烧伤、烫伤,要立即用冷水冲洗30分钟以上。若伤者已昏迷、休克,要立即抬至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人工呼吸或按摩心脏,待医生到达后立即送医院抢救。

  4.发生重大设备事故,要立即报告,同时停止设备运转,处理事故时,要有专人监护,严格执行检修程序和停送电确认制度,防止打乱仗,冒险作业。

  5.发生爆炸事故,要立即关闭爆炸源,若有人员伤亡,按人员伤亡预案救援。

  6.发生各类事故都要保护好现场,待事故调查分析。

  第二章专项应急预案

  1、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企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

  安全专管员:

  成员:

  2、企业突发安全事故种类

  企业突发安全事故含重大火灾安全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程设危房安全事故、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食物中毒安全事故、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安事故造成1人死亡、集体损伤3人以上的,属重大安全事故。

  3、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3.1、报告制度实行企业一把手负责制

  3.2、企业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组长告,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业本着“先控制、后处理、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员工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企业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3、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纪律处分或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3.4、具体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1.发生重大火灾安全事故,企业应指挥员工紧急集合疏散,迅速将事故信息报组长、消防大队

  2.企业组织员工按顺序疏散,及时将员工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段。

  3.组织员工参与救火,利用一切救火设备救火,及时报打119、120请求援助。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严禁超速行驶和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指挥员工紧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事故报组长、交警大队、保险公司。

  2.企业要迅速抢救受伤员工,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员工送至救治,及时报打110、119、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三章应急处置方案

  为了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目的: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紧急事件的处置,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2、现场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的指挥工作,进行应急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

  3、事故报告程序:

  生产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事故岗位人员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报告,向组长汇报。

  3.1、生产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应急救援机构,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火警等,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分别第一时间直接打电话报120急救中心和119报火警救助。

  3.2、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立即组织人员展开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力求将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注意安排做好保护好事故现场。

  3.3、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负责指挥调动企业的一切所需的应急救援排险物资和人员参与抢救救援,确保救援工作在统一指挥下有序地进行。

  3.4、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协助企业和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调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在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5、不得随意拖延和瞒报,切实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3.6、应急救援小组做好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调查,企业办做好伤员医疗及善后工作处理,事故单位抓紧做好恢复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8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级专项储备粮安全储存,提高安全生产紧急抢险工作能力,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的指示,结合我库实际特制订应急方案。

  一、 领导机构及职责

  1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库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抢险队,储检科长任队长,其余员工为队员。

  2、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级专项储备粮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备足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层层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各级专储粮的.安全储存。

  (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一旦遇到对储备粮安全保管造成威胁时,根据造成事故的性质,立即组织职工开展救灾抢险,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及有关抢险部门报告,把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二、采取措施

  1、加强对各级专储粮的安全检查,根据粮食的质量、品质

  情况做好防虫、防结露的检查登记工作,随时掌握粮情变化情况。

  2、对消防器材要勤检查(消防加压泵的运转情况、灭火器

  有效期)及消防栓的有效使用情况。

  3、对电器设备、线路加强检查(抽水泵、大功率通风机、

  环流熏蒸机等)一旦发现线路有问题,立即通知专业人员维修、更换。

  4、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严禁在库区禁烟区内吸咽,违

  者进行罚款,造成事故者,扭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5、严格执行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六双”

  管理,完善审批、领用手续,做到帐实相符。如发现有遗失、被盗的情况,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

  6、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24小时巡值,建立交接班制度,严格做到有检查、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7、要求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开英雄快车,确保行车安全、人身安全。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9

  为了规范有序开展公司专项应急演练活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制定公司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方案中明确了演练目的及要求、演练规模及时间、演练活动现场要求、演练前准备工作、情景设计以及具体演练步骤等内容。

  一、演练目的及要求

  演练目的

  组织应急演练活动主要用于评估公司应急准备状态和应急能力,发现并及时修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行动中的缺陷和不足,减少或避免以后发生类似事故后,由于救援不及时、救援混乱而造成严重后果;评估公司重大事故应急能力,识别应急资源需求,澄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职责,改善其协调问题;检验应急响应人员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评估应急培训效果、分析培训需求;同时,作为一种培训手段,通过调整演练难度,进一步提高应急响应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a检验预案:发现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b锻炼队伍: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妥善处置事故的能力

  c磨合机制:完善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职责,提高协调配合能力

  d宣传教育:普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参演和观摩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呼救能力

  e完善准备:完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技术,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提高其适用性和可靠性

  f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演练要求

  a事先不通知开始日期和具体时间,但必须有足够的安全监督措施,以便保证演习人员和可能受其影响的人员都知道这是一次模拟紧急事件;

  b参与演习的所有人员不得采取降低保证本人或公众安全条件的.行动,不得进入禁止进入的区域,不得接触不必要的危险,也不使他人遭受危险;

  c演习过程中不得把假想事故、情景事件或模拟条件错当成真的,特别是在可能使用模拟的方法来提高演习真实程度以那些地方,如使用烟雾发生器、虚构伤亡事故和灭火地段等,当计划这种模拟行动时,事先必须考虑可能影响设施安全运行的所有问题;

  d演习不应要求承受极端的气候条件或污染水平,不应为了演习需要的技巧而污染大气或造成类似危险;

  e参演的应急响应设施、人员不得预先启动、集结,所有演习人员在演习事件促使其做出响应行动前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f除演习方案或情景设计中列出的可模拟行动及控制人员的指令外,演习人员应将演习事件或信息当作真实事件或信息做出响应,应将模拟的危险条件当作真实情况采取应急行动;

  g所有演习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执法人员的指令;

  h控制人员应仅向演习人员提供与其所承担功能有关并由其负责发布的信息,演习人员必须通过现有紧急信息获取渠道了解必要的信息,演习过程中传递的所有信息都必须具有明显标志;

  i演习过程中不应妨碍发现真正的紧急情况,应同时制订发现真正紧急事件时可立即终止、取消演习的程序,迅速、明确地通知所有响应人员从演习到真正应急的转变;

  j演习人员没有启动演习方案中的关键行动时,控制人员可发布控制消息,指导演习人员采取相应行动,也可提供现场培训活动,帮助演习人员完成关键行动。

  二、演练规模及时间

  本次应急演练拟全厂人员参加,同时邀请联防单位(xxxx)公司相关人员以及当地政府领导参加。

  演练时间:x年xx月xx日

  演练地点:xxxx有限公司——厂区

  三、演练前准备

  演练前1-2天,通知各部门,要求各部门传达到职工,知道近期将举行这一次演练,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公司组织对应急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让其熟悉企业应急管理流程、各自的应急管理职责等内容;

  培训所有参演人员,熟悉并遵守演练现场规则;

  准备好模拟演练响应效果的物品和器材;

  公司准备好摄像器材,以便进行拍摄图片及摄像,做好资料搜集和整理。

  四、演练情景设计x年xx月xx日,公司生产科制冷组组长xx与xx在进行液氨设备日常运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贮氨器发生大量泄漏,制冷工xx在现场昏迷。xx立即向生产科经理汇报,生产科经理联系总经理,总经理宣布启动公司液氨泄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五、演练步骤

  假设制冷组员工xx到制冷车间进行设备日常运行安全检查,贮氨器发生大量泄露导致人员昏迷。制冷组长xx在制冷办公室听到危险气体报警仪报警,穿戴防毒面具进入制冷车间,发现昏迷的xx,立即将xx背离现场,到公司南侧紧急集合点,观察风向,并向生产科经理汇报。

  生产科经理xx接到报警,立即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立即来到现场,并通知相应应急小组,启动公司液氨泄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各应急小组应在1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

  总经理作为总指挥,立即下令应急疏散组,通知车间主任进行停产,由车间主任协助应急疏散组组织人员向紧急集合点撤离,到达位置,由车间主任组织进行人员清点,并向总指挥进行汇报。

  疏散组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警戒,在厂区门口设置警戒隔离带,并由专人进行监护。

  信息联络组立即向当地医院打电话,请求医院救护力量,并组织人员到门口接车。

  应急救护组应立即到达现场,对窒息人员进行心肺复苏,等待救护车辆到来。

  应急抢险组应立即请求电工,对制冷车间及周边用电设施进行停电。

  8应急领导小组在指挥现场听取制冷组长的汇报,因现场泄露量大,人员不可单独进入现场。由制冷组长提出应急抢险抢救措施,应急小组现场组织评审会议,对应急措施进行评审,确定抢险方案。

  9应急抢险组组织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利用消防水枪作为掩护,进驻泄露现场,查找并关闭泄露点上游阀门,同时采取持续喷淋设施,对氨气进行水溶,并将溶解后的水排入污水管道,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放。

  10待喷淋30分钟之后,由抢险组对现场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氨气浓度降低至可接受范围,不存在爆炸风险情况下,进驻现场查找泄露原因,并组织抢修。

  11抢险组确定为管道老化造成泄露,并提出抢修方案,由应急领导小组现场对方案进行评审,其中涉及动火或管线打开操作时,应按照公司动火作业要求开展工作。

  1230分钟后抢险抢修完毕,总指挥签署应急预案关闭令,并宣布液氨泄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结束。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10

  一、应急演练目的

  1、评估企业应急准备状态,发现并修改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中的缺陷和不足;

  2、评估企业重大事故应急能力,识别资源需求,澄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职责,改善应急救援中的协调问题;

  3、检验应急响应人员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通过调整演练难度,进一步培训和提高应急响应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4、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演练适用范围、总体思想和原则

  本方案针对动用企业内部应急资源进行全面演练进行情景设计,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演练策划,遵守保护生命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救护优先、防止和控制事故扩大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讲究实效,保证演练参与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三、演练策划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其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确定演练目的、原则、规模、参演的单位;确定演练的性质与方法,选定演练的地点与时间,规定演练的时间尺度和公众参与的程度;确定演练实施计划、情景设计与处置方案,审定演练准备工作计划和调整计划;检查和指导演练准备与实施,解决演练准备与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协调各类演练参与人员之间的关系;组织演练总结与追踪。

  四、应急演练参与人员

  按照应急演练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任务,将应急演练参与人员分为演习人员、控制人员、模拟人员、评价人员和观摩人员,这五类人员在演练过程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在演练过程中佩带能表明其身份的识别符(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和胸卡)。

  1、演习人员

  按企业应急预案规定参加演练的人员及单位:厂领导、助理及事故设定岗位及所在车间、生技处(调度室)、技安处、保卫处(消防队)、设备处(十二车间)、能计处(十一车间)、物管处(十四车间)、行管处、厂工会、供运处(运管办)、职工医院、厂办、综合处等

  其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救助伤员或被困人员;保护公众安全健康;获取并管理各类应急资源;与其他应急响应人员协同应对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按演练程序进行演练。

  2、控制组

  组长:

  成员: (分别派驻指挥中心、事故岗位、消防队桥头)

  其承担的任务包括:确保应急演练目标得到充分演示;确保演练活动对于演习人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保证演习进度、解答演习人员疑问和演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演练过程的安全。

  3、评价组 组长:

  成员:

  (分别派驻指挥中心、事故岗位、消防队桥头等)

  其承担的任务:观察演练人员的应急行动,并记录其观察结果;在不干扰演练人员工作的情况下,协助控制人员确保演练按计划进行。

  4、模拟人员

  场外应急组织模拟人员:

  模拟伤员:

  模拟应急响应效果人员:(模拟泄漏) (释放烟雾)

  模拟被撤离和疏散人员:若干

  5、观摩人员

  邀请市、区安监局、化医安环部等领导前来观看。

  五、应急演练时间:20xx年xx月xx日xx:00-:时

  六、应急演练目标、评价准则及评价方法

  根据演练范围和目的,确定展示以下演习目标(表1)

  表1 应急演练目标

  序号

  目 标

  展示内容

  目 标 要 求

  1

  应急动员

  展示通知应急组织,动员应急响应人员的能力

  责任方采取系列举措,向应急响应人员发出警报,通知或动员有关应急响应人员各就各位;及时启动应急指挥中心和其他应急支持设施,使相关应急设施从正常运转状态进入紧急运转状态

  2

  指挥和控制

  展示指挥、协调和控制应急响应活动的能力

  责任方具备应急过程中控制所有响应行动的能力。事故现场指挥人员和应急组织、行动小组负责人都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建立事故指挥体系,展示指挥和控制应急响应行动的能力

  3

  事态评估

  展示获取事故信息,识别事故原因和致害物,判断事故影响范围及其潜在危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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