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物品管理办法(精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明确各类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保管、领用、以旧换新、移交、报废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凡在生产和管理中使用的单位价值不高(2000元以下),或使用期限较短,在使用过程中不改变其原有实物形态且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有形资产,不论其是否在财务账面上列入低值易耗品,也不论其来源如何,公司都将按本办法的规定列入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物品主要分为以下八大类:
1、工具:生产及维修中使用的五金工具和各种电(气)动工具,如螺丝刀、扳手、锯、锉、电(气)动螺丝刀、电(气)动扳手、手钻等;
2、设备:生产及维修中使用的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小型设备,如电焊机、气焊(割)设备、台钻、切割机、水泵等;
3、仪器仪表:用于计量及工艺操作的各种量具、仪表,包括万用表、各种摇表、电阻器、电流表等;
4、化验、检验仪器:用于各种化验、检验、测试的器皿、器具等;
5、办公家具及用具:办公用各种桌椅、橱柜、计算器等;
6、通讯器材:办公及生产中使用的电话机、对讲机等;
7、生活及劳保用品:食堂及职工宿舍所配备的各种设备、用具、橱柜、电视及其他劳保用品等;
8、其他:不属于以上种类,但符合低值易耗品管理范围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低值易耗品品种多、类别杂、管理繁琐,为分清责任,明确界限,对低值易耗品实行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工厂负责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劳动防护用品、工机具的采购计划、维修计划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综合部负责办公设施的管理、物资的采购供应、并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进行考核、检查。
第七条仓库管理人员负责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发放。
第八条低值易耗品的使用责任人负责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和换领、交接,并对人为损坏和遗失负责。
第三章相关标准
第九条办公家具及用具、通讯器材、生活用品及其他类低值易耗品的配置标准由综合部制定和调整。
第十条各种工具、设备、仪器仪表、化验检验仪器类低值易耗品的配置标准由工厂制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各类低值易耗品以其寿命长短为使用期限,除非其失去使用价值或无修复价值,否则,一律不得无故以旧换新,而且丢失后应按赔偿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以上标准需变动时,必须由使用部门向原制定部门提出理由,原制定部门修订后向各部门重新下发。
第四章领用及保管
第十三条各类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入库、保管和领用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和《仓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行政及业务仓库专设“低值易耗品领用登记簿”,按部门进行登记,责任到部门。
第十五条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实行责任制,各部门内部必须建立“低值易耗品使用登记簿”,对所使用的物品按使用人进行登记;低值易耗品的保管,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各部门所使用的各类公用工具、设备等,其责任人为本部门负责人,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首次领用办公用品及各类工具时,必须凭综合部开具的“通知单”,在相应的配置标准范围内按《仓库管理办法》中的出库手续办理。
第五章物品更换
第十八条部门或员工个人换领物品必须以旧换新(消耗品除外),部门领导必须现场查验实物,认为确无使用价值和修复价值后,填写“以旧换新申请表”,部门领导签字认可,交回旧品后,按程序换领同型号新品。无特殊情况,不得换领超过原标准的新品。
第十九条办公家具由综合部统一配置,一般不执行以旧换新;如需增加,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意见后报总经理例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条通讯器材一般无库存备用品,需要报废时,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经副总以上领导批准购买后,交回旧品,换领新品。
第六章交接及退还
第二十一条部门内部人员岗位调动,各部门应根据双方的交接清单,对部门内部“低值易耗品使用登记簿”进行调整,对其按新岗位所使用的物品进行重新登记。
第二十二条部门间人员调动,由综合部办理有关手续。综合部除办理相应人事调动手续外,应发给调动人员“工具移交表”一份,到原部门办理移交,由调出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部门间人员调动,根据工作需要,如果原物品及工具由本人继续使用,要由本人和调入部门负责人签字,经综合部批准,保管员核对后,调整“低值易耗品领用登记簿”上的“领用部门”栏,并相应调整责任部门。
第二十四条因不需用或离职等原因,员工使用的物品和工具需要退库时,由责任人填制红字“领料单”,并送仓库退还。仓库保管应检验其完好性(家具退库一定要检查钥匙的完整,电器退库一定要接通电源检查)。如完好,则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在相应登记簿上注明退库日期并注销;如物品已经损坏,按赔偿规定处理,否则,综合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检查与赔偿
第二十五条仓库保管员收回旧工具时,必须认真进行检查,如仍可用,请换领人继续使用;如可修复,可联系相关人员修复。初次申领可领用新品,如果库存中有离职人员退回或因不需用而退回的旧品时,也可以旧换旧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综合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责任人对所使用物品的保管情况。如发现有遗失工具、物品的情况,应责令责任人在一定时间内补齐,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方式有:责任人按原型号补购;按全价赔偿后重新领用。第二十七条如发现有人为损坏工具、物品的情况,视情况进行赔偿:
1、办公家具、通讯器材、小型设备、仪器仪表等可修复的物品损坏,责任人必须赔偿所需维修费用。
2、办公工具与办公家具损坏,由责任人赔偿半价。
3、其他损坏严重、不可修复的物品,一律按全价赔偿。第二十八条赔偿手续:责任人持仓库开具的损坏或遗失物品清单及价格证明,到财务处缴款,然后凭收据到仓库办理以旧换新或重新领用手续。
第八章工具的借用
第二十九条除按标准为各部门和个人配置的办公、生产、生活工具和用具外,公司仓库备有一部分不常用操作工具备借,但不能长期领用。
第三十条各工具借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周,如需继续借用,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十一条借用及归还手续:
1、借用人员借用工具必须填写“工具借用申请单”,说明借用时间、归还时间、用途、保管责任人等,经部门负责人与仓库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名后,方可借用;
2、借用人员应按时归还借用工具;仓库保管员负责对借出工具催收;如有丢失或损坏,按本办法第七章的赔偿规定进行赔偿;
3、工具归还时,借用人员在“工具借用申请单”上签名注销。
第九章旧品的报废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及仓库要每半年对在用物品进行一次清查。对经鉴定已失去使用价值或无修复价值,又不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报废工具及物品应列出清单,填写“工具报废申请单”,经副总以上领导批准后,就地报废并联系处理。所得款交财务部门后,差价损失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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