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游泳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27 07:15:35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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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游泳安全管理办法

夏天游泳安全管理办法1

  为进一步加强漳河中学学生游泳安全教育与假期预防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杜绝或减少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夏天游泳安全管理办法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中小学生的生理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预防学生溺水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二、建立学校预防学生溺水安全管理机构。成立校长为组长,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预防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小组,具体负责预防学生溺水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三、加强管理,严明纪律。明确要求学生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四、每年夏季开展一次全校性的“珍爱生命,拒绝溺水”学生承诺签名活动。要落实到每一位学生,让每一位学生认识到私自下河游泳的严重危害性,懂得生命的珍贵,在思想意识上构筑珍爱生命、拒绝私自下河的防线。

  五、加强家校联系,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家庭访问、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

  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既教育广大师生珍爱生命,远离危险,又营造全社会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夏天游泳安全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保障学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各年段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共同做好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年4至10月份,学校要开展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专题教育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制作专题校(班)刊、专题手抄报,举行签名和宣誓活动、专题教育晨会、专题班团队会、专题家长会、应急演练活动,分发家校联系卡或致家长一封信、签订家长游泳安全监管承诺书等教育形式,深入开展安全教育。还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安全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以及台风暴雨影响期间主动远离沟渠、桥梁、驳岸,规避危险。

  积极开展暑期防溺水“两进”活动(学校领导进社区、教师进学生家庭),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

  第五条学校要引导学生家长,在假期利用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游泳技能培训,让更多的学生学会游泳。

  第六条学生对江河湖海、水塘、积水坑的危险状况不甚了解,缺乏必要的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知识,老师要加强对学生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

  第七条德育处、教导处等部门要在每年夏季,利用红领巾电视台、LED滚动字幕、家校QQ平台,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增强学生的防溺水安全意识,增强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的浓厚氛围。

  第八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游泳安全和防溺水教育。在台风暴雨严重影响期间,特别是市气象部门发布橙色和红色台风预警信号期间,根据x市停课通知,教育子女留在家中温习功课,自觉远离危险区域,避免溺水事故发生。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受教育义务:

  ㈠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

  ㈡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戏水;

  ㈢努力学习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知识,遇到突发事件懂得科学求救而不鲁莽行事,增加无谓的伤亡;

  ㈣接受学校和家长的教育,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管理制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防范制度。把任务落实到部门、班级,实行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校内水池、游泳池等易发生溺水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加装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春(秋)游、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等活动时,活动地点或途中有河流、湖泊的,要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相关措施。需乘坐船只的,必须严格检查船只的证照和安全性能情况,严禁超载。

  第十三条每年暑假前,学校要印发《告家长书》,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第四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处理学生溺水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事故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方为两方以上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无能力自行救护的,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六条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当地镇乡(街道)、村居、业主单位和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在第一时间通报教育部门。

  第十七条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后,学校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及时向所在镇乡(街道)、市教育局和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所在镇乡(街道)、市教育局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相关业主单位、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三人可以协商处理事故;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请求市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教育局等行政部门或所在镇乡(街道)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作出前,学校及相关单位不得以责任尚未确定为由拒绝履行救护义务。

  第十九条在学生溺水事故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㈠侮辱、殴打、扣留相关业主单位人员、教职工或者学生及监护人;

  ㈡侵占、破坏学校和相关单位房屋、设施、设备; ㈢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相关业主单位正常经营和生活。

  第二十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要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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