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31 07:52:41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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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文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水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水文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文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工程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的水文工程及水利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水文项目(简称“工程带水文”),主要包括河南省水文站网内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的水文工程项目,其它投资建设的水文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水文工程建设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由省级水文机构统一规划和实施。

  计划内水文工程项目由省级水文机构统一立项,其组织实施由省级水文机构统一负责。

  “工程带水文”项目,由有关部门或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水文监测设施列入水利工程建设内容,委托省级水文机构统一建设管理,并与之签定委托建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建设资金从中央和省投资中足额列支。

  第五条水文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接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带水文”项目还要接受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检查指导,完工后作为专项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第六条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二章建管机构

  第七条水文工程建设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水文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统一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组建现场管理机构。

  第八条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要求相适应。应有固定的专业技术、财务和管理人员,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技术、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九条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应对所承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规范,正确处理各方之间的关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条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稽查、检查等,如实提交工程、计划、财务、统计等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规,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水文工程建设资金,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资金到位、完成情况等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水文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应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承担水文工程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水文建设管理机构可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招标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水利行业相关规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水利部和河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中技术、财务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水文方面专家人数不少于技术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中抽取。招标、评标、定标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建设监理

  第十六条水文工程建设应实行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对水文工程建设的质量、资金、进度、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力量,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熟悉业务和胜任实际工作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八条为保证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施工图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设备仪器运达现场后应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准安装使用。

  第二十一条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积极作好施工过程的各项安排,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

  第二十三条参建单位应做好工程建设中资料的记录、整理、归档工作,并负责编制竣工管理工作报告。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水文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不替代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水文工程建设在开工前,应按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采取巡查、抽查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参建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向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十七条水文工程建设质量评定、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xx)、《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xx)执行。

  第七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水文工程完工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程带水文”项目作为专项工程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水文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必须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及审计机关审计。“工程带水文”项目决算纳入水利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之内。

  第三十条水文工程不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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