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12 13:56:19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档案管理办法[集合]

档案管理办法1

  1、局机关收进和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员负责指导部门文书处理人员对文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2各职能部门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文件、资料、图表,定期归档。

  3、机关各部门借阅档案资料可直接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周。若确实需要延长时间,必须重新办理借阅手续。所借档案一律不准横传,以免丢失。

  4、系统内的上级或兄弟单位来机关查阅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接待,并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5、系统外人员来局机关查阅文件、资料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局长批准方可查阅。若需要摘抄或复制的,必须经局长同意,并做好登记。

  6、借阅人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不得污染、涂改、折叠、乱作标记。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档案室。非工作人员无事不得进入档案室。

  7、保守秘密。查阅文件、资料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对档案文件、资料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记的不记。已知道的秘密,不外传,不泄漏,做到守口如瓶。

档案管理办法2

  [摘要]

  石油地质档案对于石油企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石油地质档案不仅是石油勘探与开采方案制定的基础依据,同时也是油田开采技术创新的宝贵资料,因此做好石油地质档案的管理工作是保证其他工作的基础。本文主要从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及其管理办法进行分析,以便为相关工作人员及研究人员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石油地质;档案管理;特殊性;管理办法

  0引言

  从实际角度来看,石油地质档案本身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这也决定了其管理也与其他领域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所差异,本文将从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着手展开分析,并探讨其有效的管理办法。

  1石油地质档案管理的特殊性分析

  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是决定其管理工作特殊性的基础,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形成过程

  石油地质档案一般是在石油开采的整个过程中形成的,其形成过程十分漫长,这与石油开采的特征有着密切联系。石油开采的不同阶段其地质情况与油层动态也有着一定的差异性,要想确保档案齐全完备,必须要随着油层开采时间的推进,不断增加新的材料,阶段性进行归档。

  1.2形成材料

  石油地质档案是石油企业认识和开发地下油层的重要依据,而石油地质档案的形成材料一般很难直接通过勘探获取,而是由技术人员根据仪器测试的结果及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与推断获得的,具有间接性的特征。而这些间接性的档案材料,对于石油开采的整个过程又是至关重要的。

  1.3反映对象

  石油地质档案主要反映的是原油和天然气在地下深处存在的环境条件及其勘探开发过程中与开采中的变化动向等等。这些状况及变化动态只能依据从地下取得的大量测试数据及少量岩芯、岩屑进行分析、推理判断、了解认识。

  1.4利用情况

  石油地质档案是指导原油生产的重要材料依据,其在原油生产中的利用是十分频繁的,这主要是由原油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衔接的紧密性所决定的。原油生产过程中,油气井开发是十分关键的环节,油气井的利用价值判断需要以档案资料作为基础依据,而油气井开发过程中的钻井、勘探、测井、压裂等各个环节也都需要以档案资料作为指导依据,档案资料能否充分有效的运用,影响着原油生产计划及决策制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也决定着原油生产的最终效率与质量。

  1.5横向联系

  在石油开发的过程中,地质情况与条件的复杂性是石油企业所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在新地块及新地层的开发过程中,很难凭借以往开采经验制定出完全可行的钻井开发方案。这就需要利用新开发区域附近老地块、地层的地质档案资料,来更加科学合理地判断新开发地块地层的地下情况,而同样对于新钻井的认识,也需要以附近已有钻井的档案资料作为参考依据,这也使得石油地质档案的横向联系相对更加密切。

  2石油地质档案的管理办法

  2.1以专业分类为依据,进行统一化管理

  由于石油开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综合性,其中所涉及的专业较多,常规档案管理办法容易产生遗漏,因此,在石油地质档案的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专业分类为依据,实行分专业的统一化管理的方法,保证档案归类的合理性以及归档的完整性。在实际的石油地质档案管理过程中,应针对勘探、开发、钻井、测井、试油、修井等具体专业进行分类,并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章程,配置统一的档案柜、资料盒、文件盒(袋)等,并根据专业不同进行明确的标注,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章程的要求执行归档、立卷、调用、销毁等管理工作,确保石油地质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并保障档案资料的有效利用与价值的良好发挥。

  2.2建立档案资料汇交中心

  石油地质档案资料与原油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由于其形成过程的特殊性,也使得其在管理中需要建立档案资料汇交中心来提高档案资料报送、获取、积累以及使用的效率。汇交中心的建立,不仅能够满足随时报送的需求,其也为石油地质档案形成的漫长过程中的档案资料积累以及定期立卷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保障了档案归档及集中管理的时效性。同时,通过汇交中心也能够为与油田开采相关的科研、测井、试油单位的资料获取与利用提供便利的条件,从而提高石油地质档案的利用效率,也能为原油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发挥推动作用。

  2.3着眼微观,做好石油地质档案管理工作

  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还要结合石油地质档案的特殊性,加强微观管理工作,主要可以从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及利用四个方面着手。档案资料收集方面,应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对于重要的记录材料,如钻井观察、测井等,应及时完整归档,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在统一进行处理后再进行归档,应能够准确反映出真实的油层动态、油气分布等地质情况。在档案的整理方面,要注意结合石油地质档案形成的阶段性特征,分阶段对石油地质档案的相关材料进行及时整理,并根据油田开发以及原油开采的进度与过程,随时收集和积累相关的档案资料,并进行阶段性的立卷以及归档,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在档案的保管方面,应注重根据石油地质档案的形式、分类以及所对应的井号等,采取相应保管方式,应适应档案的保存形式与档案保管室的空间条件,并要满足后续积累的需求,确保档案保管有序规范。在档案的利用方面,应考虑到石油地质档案利用的频繁性特征,可采用将档案复印分发至各部门资料室或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进行档案资料的拷贝、远程传输等灵活性的方法,以便于档案的有效利用,并避免档案的损坏丢失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充分发挥石油地质档案的使用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延琴.如何有效保管好石油地质档案[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xx(7).

  [2]孙美荣.浅谈地勘单位地质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J].现代物业:上旬刊,20xx(4).

档案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数据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明确数据管理的职责,保证征管数据的真实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县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征管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条征管档案的采集由各业务股(所)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税收征管档案采集内容: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目录所列的有关资料;采集方式为人工采集(纸质文件)和计算机采集。

  第四条税收征管档案按分户和分项保管。

  分户保管即以一户一档的方式保管,适用于:税务登记、申报、核税、减免税、退税、委托代征、发票、检查等资料的保管。

  分项保管即根据录入人或录入微机日期的顺序,以发生量的大小按日、月、年的发生量装订成册进行保管。适用于:欠税、延期申报、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注销登记等资料的保管。

  第二章档案的归集与管理

  第五条各业务股(所)对已办理完毕的税收征管文书,必须在下年度的1季度内将上年度各类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整理归档完毕。

  第六条在整理装订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时,应按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税务文书、备考表、封底顺序整理装订。

  (一)案卷封面包括目录号、档案卷号、分册号、纳税人名称、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单位。在归档时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

  (二)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资料名称、页号、备注,归档时要按顺序填写。

  (三)卷内税务文书应按《税收征管资料归档内容及保管年限》中的排列顺序进行科学排列,并依次编写页码。对密不可分的税务文书要排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四)卷内备考表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有关备考表中的内容,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明确责任。

  第七条各基层局业务股(所)在采集税收征管资料时,必须仔细审核,对不符合审核要求的资料要及时补正。

  审核要求为:

  (一)资料报送时限要符合规定;

  (二)应申报资料种类要齐全;

  (三)资料凭证适用格式要正确;

  (四)表格中填写的有关代码字段要正确;

  (五)表格内应填项目、印鉴要完整;

  (六)表格项目间逻辑关系要平衡。

  对符合要求的资料必须加盖受理戳记,受理人员和受理股(所)要签章,受理时间要标明,以便明确责任。

  第八条税收征管档案资料分为:税务征管档案(包括户籍管理档案、税款征收档案)、税务稽(检)查卷宗、税收法制卷宗。

  第三章征管档案的移交、归档、移送

  第九条税收征管档案的移交。

  (一)各业务股(所)对使用“税收信息系统”中形成的各类原始税收征管数据,由计算机管理环节或相关环节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按类分别备份到软盘、磁带、光盘或胶片上,移交到征管档案室。

  (二)各业务股(所)应在保证案卷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移交,移交时,要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册》,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税收征管档案的归档

  (一)各业务股(所)移送的征管资料进行季度内整理归档,即后一个季度对前一个季度的资料整理归档完毕,跨年度的在一季度内对上年资料整理归档完毕,检查案卷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一次归档。

  (二)企业纳税档案原则上按户分册立卷,个体户纳税档案可按行业分类按月立卷;局内综合征管档案按表式、种类装订。

  (三)对税收征管档案的案卷,以主管税务机关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以归档范围的排列顺序编制流水号。

  (四)归档时间:

  1、年度归档:税务所负责税务登记、税款征收档案的管理,每年一月份税务所将征管档案原始资料整理归档。

  2、阶段归档:凡专项工作,有关部门应在任务完成后,将归档材料整理移交档案室归档。

  3、随时归档:代管(监开)发票存根及附件、纳税人户籍资料、已结案的人民来信来访及其它税务违章案件卷宗和各业务股(所)随时形成的税收征管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税收征管档案的'移送。下列情况,税收征管档案必须移送,并办理交接手续。

  (一)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向迁入税务机关移送;移送前,要清理税款及有关票证,移交历年所有的档案资料,并经县地税局业务股办理移交手续。

  (二)国、地税之间互相移送;

  (三)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移送;

  (四)稽查机构,向纳税人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县局业务股移送《税务稽(检)查案卷》复印件;

  (五)其它环节移送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

  第十二条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必须由业务股及税务所综合岗专门负责管理,税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专管员分别保管,统一存放。保管人员变动的,应对其保管的税收征管档案资料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税收征管档案归档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保管。永久为无限期保存,长期为十五年,短期为十年,具体规定如下:

  (一)永久卷宗。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私印、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长期卷宗。对一般性的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管理方面)案件和纳税人基本档案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三)短期卷宗。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等其他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以上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五章税收征管档案的借阅

  第十四条税收征管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档案登记制度,详细记载税收征管档案的调阅、使用、清理、销毁情况。

  第十五条各业务股(所)采集或形成的税收征管资料原则上只限本局、本系统内调阅和使用,未经档案保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系统内各有关单位需调阅税收征管档案并需带走的,须经档案保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

  系统外其它单位(必须为执法部门)需调阅或使用税收征管档案的,须两人以上持本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经档案保管部门的主管局长批准,方可接待。

  第十六条税收征管档案的调阅或使用人必须按批准的方式、场所查阅或使用税收征管档案,不得更改内容、毁损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如发生泄密或其它损失,由调阅人负责或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调阅税收征管档案必须在5日内归还,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查验。

  (一)借阅档案时,不得擅自摘抄、追记、划线、涂抹等。财会档案不准抽换会计凭证和帐页等。声像档案不得随意翻录。违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有关档案进行复制时,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后方可进行,对需要保密的档案原则上不许复制,如有特殊需要,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第十八条税收征管档案的保密制度

  (一)本单位全体员工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条款及规定,严守保密纪律。

  (二)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不得随便翻阅存档材料和各种档案。

  (三)档案工作人员要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传的不传,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四)档案保管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认真检查门窗、卷柜,防止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领导开会或外出,不得随意携带各种档案。严禁把档案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以防丢失或泄密。

  第十九条税收征管档案的库房管理

  (一)各类档案要实行统一保管,设有专用库房。

  (二)档案库房要根据档案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七防”到位,措施得力。

  (三)做好档案库房保密和安全工作。非本室人员不得入内,需查找档案时,由档案工作人员提供。

  (四)库房内各项检查记录齐全完整,登记及时,数字准确。

  (五)保持库房内的清洁卫生,柜架摆放整齐合理,对查找利用后的档案要及时整理归位。

  第六章税收征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条税收征管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定期进行鉴定工作。对保管期满或失去保存价值的税收征管档案可进行销毁。

  (一)凡不需要立卷和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经档案室和有关业务股室鉴定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对应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写出销毁档案报告及销毁清册,报局长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销毁应在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二人以上监销,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三)销毁时要注意保密,严禁把文件当作废纸卖出。

  (四)对已按规定办理完注销手续或非正常户认定手续的税收征管档案,应专门存放保管,登记造册,其保存、移交,仍按正常户另册管理,到期后可按销毁制度销毁。

  (五)对生成在计算机硬盘中有关征管内容,保存期满需要进行删除的,应列出清册,由征管科和信息中心共同审核,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删除。

  第七章税收征管档案的微机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提高税收档案的使用价值及工作效率,全面推进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各分局应积极探索研制开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以下功能:

  (一)档案信息录入。这是档案管理的最基本要求,包括录入企业名称、企业编号及登记年份、税务所等信息,并可以自动生成档案序号。

  (二)档案信息修改。对各年新增的档案,通过税务所、企业序号或企业编号来确定需要增加的档案,系统应自动给出企业名称,提示企业的更名、转入、转出等情况,同时可对档案信息进行修改,但转出及废业企业的档案不能修改。

  (三)档案信息查询。这是档案管理系统最主要的功能。利用税务所、企业序号、企业编号及企业名称(只需输入关键字)等一个或多个条件来查询,还可以通过转入、转出、废业、待废、更名、借阅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同时对选定企业需显示的档案信息可用全部、有档、无档和登记年份进行限定。

  (四)档案销毁。对达到保管年限需作废的档案,通过搜索,系统可提示过期应销毁档案数,并将过期档案详细情况列表,通过授权确认即可销毁档案。

  (五)档案借阅。借阅时,输入借阅人的姓名及所借阅的档案,系统会自动记载;当借阅期满时,系统自动提示管理人员应将借出的档案归还。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档案管理办法4

  财会[20xx]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档案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20xx年1月11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管理,或由其中一方统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并新设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转制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由新设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分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审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或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时将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 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 内江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各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三条 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从房管部门移交的房屋登记档案、从农业部门移交的承包地登记档案、从林业部门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

  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时电子备份。电子不动产登记薄应转换形成唯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纸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登记实施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七条 不动产测绘资料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管理部门移交的不动产测绘的相关资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

  第三章 立卷归档

  第八条 从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接收的电子档案应留底存档,同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逐步进行档案资料融合形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库;接收的`纸质档案应单独保存,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逐步整理为不动产登记档案。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必须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条 每件(宗)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好的权属资料、文件等经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档案室立卷归档。档案管理部门要对送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送来的资料符合要求后签字接收。

  送交档案室立卷归档。档案管理部门要对送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送来的资料符合要求后签字接收。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符合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手工填写的部分采用墨汁或碳素墨水书写档案,字迹要工整,图样要清晰。由原电子档案或各级房管部门通过数据接口推送而来的电子档案资料转化的纸质资料应加盖档案专用章。

  第十二条 应建立电子档案库,方便档案的查询工作。电子档案由纸质档案扫描录入而成,纸质档案的扫描入库工作须在信息化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进行,应建立电子档案与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关联。单页材料采用JPG格式存储,多页材料可以采用pdf格式或JPG格式存储,适当减小页面数据量,以图面清晰能识别为度。

  第十五条 不动产档案的立卷归档整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第九章归档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档案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库房和办公室。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不动产登记局(分局)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不动产登记档案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收集、保存和移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四)出卖或者转让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五)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若需变动,应由级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主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档案散失和泄密,定期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密级进行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档案密级。

  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应设有独立的专用库房或专用区域,由专人负责管理。利用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严禁提供利用。

  第二十一条 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损失、泄密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档案存放区,存放区内严禁接待非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实行AB岗岗位设置,每个岗位做到不断岗、不脱岗。

  第五章 档案的查询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必须在登记册上签字,方可借阅。凡须将不动产登记档案借离不动产登记档案室的,须经各级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批准,借阅人和经办人均需在档案查询记录上签字,否则不予借出。

  第二十五条 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查询,查询人不能进入档案存放区。查阅档案,一般不出档案室。未经许可不得摘录、复制,特殊情况确需摘录或复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审核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章。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构正在受理、办理、整理、维护、修缮登记资料过程中暂不提供原始凭证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查阅人须对查阅的信息做好保密的工作,严禁私自泄露,对于泄露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信息等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档案查询和利用的其他规定严格执行《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第八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档案管理办法6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城市建设系统、各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建设系统、市属各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第八条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

  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

  第十条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二条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三条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市属开发区建设档案,应按照1995年《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每两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必须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三)档案材料的技术整理应符合国家城建档案案件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报送、管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第十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保密、编研等管理制度,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完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不得倒卖牟利或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偿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或移交城建档案而无故不送交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市府[1987]13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

  按类别划分:

  ①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

  ②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建设方针和政策、法规文件,土地征用、划拨文件、建筑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产管理文件等。

  ③市政工程档案和公用设施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档案,以及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档案。此外,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档案,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档案,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以及园林绿化档案、环境保护档案、人防工程档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管理办法7

  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密如蛛网的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的“血管”和“神经”,它的畅通是发挥城市功能、保障城市有序运转和人们正常生活的物质基础。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在管线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它真实地记录了管线的性质、权属及专业数据信息,是管线建设、保证管网正常运行的依据;是抢险救灾、保障城市安全、避免管线事故发生的重要资料。近年来,为查清地下管线的现状,许多城市开展了地下管线普查,建立了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库,对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形成的地下管线状况有了较清晰的了解。但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新的管线时刻都在延伸,新的管网每天都在形成,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和科学的管理,不能及时收集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并进行规范管理,没有对地下管线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势必造成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的缺失,那么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就会失去它的现实性和应有的作用。传统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20xx年5月1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部令136号]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理论去指导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本文以中山市为例,阐述创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方法的探索和实践。

  一、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线档案管理状况

  为彻底查清城市地下管线状况,1995年开始中山市政府用两年的时间对中心城区及其外围公路干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进行了普查,建立了地下管线数据库。为了巩固普查成果,市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如《关于加强中山市中心城区管线动态管理的通知》等,对规范全市的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竣工测量、信息动态管理以及工程档案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管不足等原因还是有很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造成了地下管线数据的缺失,致使建立起来的数据库不能准确反映地下管线的现状。

  二、依靠制度和机制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1、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开展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保障

  《办法》颁布实施后,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得到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仅在20xx年6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发出了三个针对地下管线工程管理的文件,如《贯彻建设部通知》等,重申了严格执行全市管线工程报建审批、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工程档案归档等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

  (1)所有地下管线工程(供水、燃气、电力、路灯、通信等)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须在施工现场挂牌施工,接受城管执法局的监督检查。

  (2)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必须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成果须经过市规划局验收,同时建设单位须按要求办理管线工程的规划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

  (3)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管线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对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4)加强对地下管线违章行为的查处。地下管线工程部办理规划报建、不进行竣工测量、不办理规划验收、不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提供违章管线建设单位名单同时报规划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理;

  (5)加强管线数据信息动态管理。各管线专业单位限期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本专业管网综合图(包括电子文件),同时每年要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专业管线图,用于修改补充地下管线数据库信息。

  2、长效的协调管理机制是完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基础

  《办法》的颁布实施虽然使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有了法规保障和依据,但是各类地下管线的管理分属不同的单位和权属部门,在管理上有一定难度。《办法》的贯彻落实不只是城建档案馆一个部门的事,而是涉及地下管线工程报建、验线、规划验收、档案归档、管线数据库数据采集更新等多项规划管理的业务工作,涉及规划管理的各个部门和环节,只有将地下管线工作纳入规划管理环节进行综合管理,各部门共同配合,才能彻底管好地下管线工程。

  市城建档案馆积极配合,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整理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通知》的文件并下发,除重申落实已发布的文件精神的.事项和时限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力度,完善了地下管线工程的验线、竣工测量和规划验收工作,并规定所有建设工程在办理规划验收前,必须先办理相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和规划验收工作,地下管线规划验收是工程规划验收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之一。

  由于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较多,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建立长效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理机制,市城建档案馆建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两个部门建立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联动机制,通过共同协作,完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积极响应,多次与规划管理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工作中的协作衔接和沟通,全力支持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措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还专门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做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执法分局加大地下管线工程的巡查执法力度,还特别强调施工现场凡未能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管线工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实情况后将进行处罚。地下管线工程不办理规划报建、逾期不进行竣工测量、不办理规划验收、不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则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罚,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的监督和执法。

  为遏制地下管线工程的违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市城建档案馆根据相关文件的精神提供信息,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不按规定要求办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规划验收、档案归档的管线建设单位违规材料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要求违规单位限期整改。这一举措对管线建设单位触动很大,如一家燃气管道公司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在一个月的限期内完成了22项管线工程的验收和档案移交工作。

  三、积极协助工作,贯彻落实《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是城建档案馆的职责。工作中我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协助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1、协助规划管理部门制定落实《办 法》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市城建档案馆掌握时机,主动协助规划主管部门起草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管理文件,并认真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由于地下管线管理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市城建档案馆建议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联动机制;为及时解决历史遗留管线工程的建设、验收、档案移交等问题,市城建档案馆还连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一起走访管线建设单位,以座谈的形式向他们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了解他们实际工作中的困难,指导工程档案的整理,现场解决一些问题。本着为管线单位服务、顺利完成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和档案移交工作的双赢理念,我们的工作得到了管线建设单位的响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建立地下管线工程的跟踪管理机制

  为保证《办法》及相关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市城建档案馆建立了地下管线工程实时跟踪机制,主动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跟踪任务。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对在建的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线竣工测量成果等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同时也参加大型管线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并将管线工程规划报建、验线、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工程档案移交等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每月定期在规划网站上进行公布更新。同时,督促管线建设单位完善工程的竣工测量、规划验收及工程档案移交工作。

  3、实施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实时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担负着中山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工作,为保证数据信息的实时更新,认真做好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的检查和竣工文件的预验收工作,并对建设单位移交进馆的竣工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及时将竣工测量数据录入管线信息数据库,保证地下管线数据库信息的完整性和实时性,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数据信息。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涉及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部门,只有得到政府和各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纳入规划行政管理当中,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才能使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城建档案馆应主动出击,积极参与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协助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加强与地下管线权属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沟通,不断完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办法8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资料、文件保管程序,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保证各种资料的完整性,并符合ISO9001质量体系的规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所有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其中包括企业管理、工程设计、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等涉及企业经营各方面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实物、文字、图纸、图片、软盘、光盘、声、像等资料。

  三、机构设置及职责

  公司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全公司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隶属于公司办公室。各部门综合办公室及专职或兼职档案员对本部门归档文件资料进行初级管理。

  四、档案归档

  1.归档要求

  归档的文件和资料必须是定稿后的正式印本及必要的文件原稿、装订好的原始记录。合同要存正本,公司文件及外部文件应归档原件,一般不存复印件。文字、图纸与软件(盘)同存时,应保持一致。属于ISO9001质量体系的受控文件应填写受控编号。

  归档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质量优良,图样清晰,字迹工整,装订整齐美观,禁用字迹不牢固的工具书写。

  对软盘、光盘、声像、照片等资料,归档时要有保护措施,包装良好,封面书写标题及编号,无涂改。

  凡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实物等,各部门有责任及时归档。因归档不及时造成资料损坏或丢失,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须承担责任。

  归档文件和资料如有保密要求和查阅限制的,由归档部门与档案室拟定保密级别和限制查阅使用范围。

  2.归档时间

  工程、研发项目资料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归档。各类管理文件、产品标准、技术文件每一年年末归档一次。其余各类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和资料应及时归档。

  3.归档程序和手续

  各类档案在归档前由各部门兼职档案员预立卷。归档时要作《档案移交(接收)登记》,属质量体系受控文件要提交《受控文件和资料清单》,经档案室和归档部门双方当面清点签字后备查。对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存档要求的各类档案,档案室有权要求归档部门完善达到要求后再办理归档手续。同一项目的`成套资料在归档时要有资料目录,并按要求提供《图纸资料存档清单》。

  4.归档责任部门

  公司下发行政文件、管理制度、公司重要会议材料、外来文件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各职能部发的文件、管理细则由主办部门负责。

  技术文件、工程文件、研发文件、生产文件、产品标准、工艺文件由相关事业部负责。

  5.归档范围

  工程类(见附件二)

  研发类(见附件三)

  产品生产类(见附件四)

  管理类(见附件五)

  其他类

  6.管理文件和资料的归档

  凡正式发文的公司文件按发文序号归档,不得缺少。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将业务范围内的管理文件及资料按期归档,以保证借阅人员能使用更新后的有效版本。

  7.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归档

  凡公司及所属各部的工程项目、研发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文件、各类标准、引进技术、涉外活动等文件和资料均纳入归档范围。

  研发项目、工程项目、工艺文件、产品标准等资料的归档,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或技术)负责人主持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项目(或技术)负责人和兼职档案员对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各部由总工和技术负责人组成三人以上的专家小组,对归档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签署意见,确定保密级别和查阅限制。经审查合格的资料送档案室归档。各部门综合办公室对属质量体系范围内文件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档案室在工程、研发项目资料和产品标准归档后,书面通知管理规划部。此书面通知将作为公司对事业部项目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档案和资料的保管

  1.各种管理、技术文件和资料属于公司专有技术、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管理,严防因失密给公司造成损失。

  2.管理文件和资料、技术文件、工程项目的图纸等应进行分类管理,文件与资料必须编号。

  3.档案资料是公司研发、工程、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档案资料室必须确保安全。

  (1)健全借阅审批、登记制度,严防文件资料损坏、丢失。未经许可不得复制、使用保密档案。

  (2)做好“五防”工作,即:防火、防盗、防晒、防潮、防虫。

  (3)档案室内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卫生。

  (4)室内严禁吸烟,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室内。

  (5)工作人员离开档案室时要关灯、关好门窗。

  六、档案资料的使用

  1.公司档案资料分为机密、秘密、无密级三个级别。机密级的档案资料有严格的查阅限制,其复制和借阅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公司的重要文件、技术资料列入机密级档案管理。秘密级档案和资料有查阅限制,复制借阅要经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公司办公室批准。对公司较重要的文件、技术和项目资料列入秘密级别管理。无密级档案资料,公司内部职工可以查阅、复制、借用,但需进行登记备案。

  2.查阅档案资料,需执行档案资料保密规定,并做查阅登记。本公司员工可查阅本职工作范围的档案资料;如要查阅非本职工作的档案资料,需经档案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公司办公室批准;公司外部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需经公司接待部门领导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陪同查阅,不得借出。

  3.档案资料的借阅和复制按档案保密规定执行。借阅档案资料应在档案室做借阅登记,对有保密要求的档案资料要有相关负责人批准的《文件资料借阅申请单》。以光盘、软盘为介质的文件资料不外借。

  4.借阅科技档案不得超过两个月;借用管理文件不得超过一个月;借用非本部门档案不得超过两周。借阅期满后,如需继续借用时,可持所借档案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仅限续借一次。对逾期不还,经催促仍拖延者,除停止其借阅权利外,还将向其所在部门通报。

  5.凡公司员工调离公司前,应清还从档案室借阅的档案资料,由档案室在调离手续单上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脱产学习或外借工作半年以上的员工,在离开公司前也必须清还所借档案。

  七、文件和资料的更改、销毁

  1.已归档的非技术文件和资料如需更改,由原归档部门持《文件和资料更改通知单》到档案室填写《文件和资料更改登记表》,此登记表、更改通知单与文件共同存放,以备查询。

  2.技术文件和资料需更改时,要按《设计更改程序》及《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更改办法》执行,填写《设计变更补充通知单》并由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对标准产品图纸及工艺文件的更改要有事业部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的审批,同时注明更改原因及日期。

  3.文件和资料失效或终止执行时,各部门档案员应按要求填写《终止执行文件和资料目录》,到档案室备案,由档案室在文件上标明终止执行或作废字样。

  4.对无保存价值的已失效或终止执行的文件、资料,需经原编制部门审核,原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填写《技术文件和资料处置表》及《申请销毁文件和资料目录》存档。

  5.对于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由档案室定期提出申请,经公司专家委员会鉴定后,档案室统一销毁并做销毁记录。

  八、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附件一:有关表格、清单样本

  1.《受控文件和资料清单》

  2.《档案移交(接收)登记》

  3.《文件和资料更改通知单》

  4.《文件和资料更改登记表》

  5.《设计变更补充通知单》

  6.《技术文件和资料处置表》

  7.《终止执行文件和资料目录》

  8.《申请销毁文件和资料目录》

  9.《图纸资料存档清单》

  10.《文件资料借阅申请单》

  11.《文件资料借阅单》

  附件二:工程项目资料归档范围

  1.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书

  2.合同书及附件、协议、会议纪要

  3.系统原理图、施工图

  4.软件功能规格书、软件框图、程序清单、软件测试大纲、测试报告

  5.系统调试大纲、调试说明、系统操作使用说明书

  6.调试过程中的原始记录

  7.竣工图

  8.用户验收证明、验收报告、向用户提交资料的交接记录

  9.项目鉴定、获奖证书、用户感谢信

  注:除3、4、5、7项要求同时提供软盘及书面材料外,其余均需提供材料的原件

  附件三:研发项目资料归档范围

  1.项目提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

  2.初步设计文档资料、详细设计文档资料

  3.测试记录、测试报告

  4.工业试验报告、开发中评报告

  5.生产准备文件、销售准备文件

  6.开发终评、产品认证

  7.鉴定、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

  附件四:产品生产文件资料归档范围

  1.产品标准(国家、行业、企业)、生产工艺文件、产品手册

  2.产品零部件图、装配图

  3.操作规程、守则

  4.产品检验、测试规范

  附件五:管理文件、资料归档范围

  1.公司正式下发文件、规章制度

  2.公司收文、上级批文

  3.公司对外发文、请示

  4.重大会议材料

  5.公司重大决议、大事记

  6.各部业务文档材料

  7.公司经理办公会记录

档案管理办法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九条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具体排列方法见《附件一: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第十条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第十一条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二条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三条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

  第三章案件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四条机关档案部门要做好案件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案卷。

  第十五条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档案部门应将案件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一类进行排列和整理。

  案件档案可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信访案件)的方法进行分类。排列方法应保持一致性,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四章案件档案的统计和鉴定

  第十八条档案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统计制度。对案件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统计,并定期将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案件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件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保存。

  第五章案件档案的借阅

  第二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建立案件档案的借阅制度,便于档案的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需要调阅案件档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单位查阅案件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借阅案件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案件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六章案件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创造条件设置档案库房,保管案件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的保管条件,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严密。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备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有害物等安全设施。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对于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修复。

  第二十八条随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案卷互见号,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案件档案应随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档案一起,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的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主办、协办案件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转办、过问要结果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批转(过问、催办)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件及底稿(电话记录稿)。

  3、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4、承办部门对下级案件查处结果的意见。

  5、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及领导意见。

  (三)核实了解的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调查证明材料。

  3、核实情况报告。

  4、承办部门的结案归档意见及领导批示。

  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审批案件

  1、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

  (1)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审理报告。

  3、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4、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5、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

  6、上级的批复。

  7、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

  9、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备案案件

  1、下级报送的备案材料:

  (1)下级对案件处理的批复;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本级备案报告及领导批示。

  三、信访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办案依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二)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及底稿。

  (三)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结果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四)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办结意见及领导的批示。

  信访部门直接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的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可参照“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附件二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及对照表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原则

  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的办理方式、干部管理权限、案件的查办结果以及社会、党内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

  1、凡属在本机关权限内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

  (1)在本级机关管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发有通报的典型案件。

  (2)在审批权限内,经审理给予正式批复处理的审理类案件。

  (3)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按审批权限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长期保管。

  (1)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3)按审批权限,经审理作为备案的审理类案件。

  (4)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3、凡属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短期保管。

  (1)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三、复查、复议的申诉案件,比照上一条所列各款的原则、方法,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四、为了维护案件档案的完整和联系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原则上以案件为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卷为单位进行,但案件主要案卷的保管期限应按本办法执行。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对照表

  一、案件检查(调查)类

  1、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检查或复查的主办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2、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3、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4、纪检监察机关未正式立案对某一问题进行一般了解或核查的案件

  (1)管理权限以内干部的案件长期

  (2)非管理权限干部的案件短期

  5、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批转等间接手段检查或复查某一问题并报来结果的案件

  (1)重要的或典型的案件(包括报来的处理结果需要审理批复或向党内通报的案件)永久

  (2)属管理权限以内的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不需要作出审理批复的案件

  长期

  (3)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长期

  (4)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短期

  二、案件审理类

  1、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批复本机关查处的案件永久

  2、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审理批复及审理备案案件长期

  三、信访类

  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批转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或了解并要求回报结果的案件

  1、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长期

  2、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短期

档案管理办法10

  第一条员工档案内容

  (一)应聘人员面试评价表、新员工声明、试用合同。

  (二)员工登记表、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外语等级证书、各种资料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员工档案照片。

  (四)员工转正申请表、试用员工登记表、声明、劳动合同。

  (五)员工异动申请表、异动交接手续。

  (六)其他反映员工信息的材料。

  第二条存档要求

  (一)公司员工内部档案应及时、全面地收集到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各部门应主动将平时形成的应归档材料及时送交人力资源部保管;驻外机构在当地招聘的人员须建立详细的人事资料存档备查。并将所聘人员的主要个人资料整理汇总后(原件)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

  (二)人力资源部对收集的归档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并按员工顺序号进行存放保管。为确保档案的准确,每半年对内部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同时不定期查看,做到防蛀、防潮。每年年底清理当年离职员工档案,并将离职员工档案移交公司档案馆保存。(具体保管要求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档案借阅

  (一)查阅、借阅员工档案的'人员须是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且只能查、借其下属的档案。

  (二)查阅、借阅员工档案的人员须填写《档案查阅(借阅)登记薄》。

  (三)档案借出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查阅、借阅档案者负有保密义务和保管责任。

  第四条附则

  (一)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经公司职代会讨论并通过,自20xx年1月1日总经理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须制作运用的管理表单有《档案查阅(借阅)登记薄》(执行部门可据实调配)。

  (三)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档案管理办法11

  一、学生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本管理方法所称的学生档案是指z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培养的学历教育的学生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学习、生活、实践等各方面的有保存价值的纸质文件材料。

  (二)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对所收集的材料,要求齐全,内容真实,签署完备。

  (三)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要把学生档案的积累和收集、整理工作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并指定兼职档案人员。学生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做好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移交学生管理部门归档。

  二、学生档案的归档范围

  1、新生入学时交的档案、新生入学登记表。

  2、高中阶段形成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

  3、毕业生登记表。

  4、高中基础会考成绩证明副本。

  5、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登记表、体格检查表。

  6、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处分材料。

  7、学生入党、入团材料。

  8、其它有价值的材料。

  三、学生档案的整理方法

  (一)装订

  学生档案应按件装订,一般在左侧装订,装订前将“件”内的各页左、下侧对齐,同一事项的材料可按形成时间先后排序合订为一件。

  (二)装袋

  归档的文件材料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装入档案袋内,一人一袋一档,并在档案袋封面的材料目录上注明材料名称。同一学生的档案不能分散,不同学生的档案不能混合。

  (三)排列

  学生档案按学生毕业年限排列,同一毕业年限内按班级排列,同一班级按学号(从小到大)排序。

  (四)排架

  学生档案按排列顺序存放入档案库房档案柜架内,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档案柜要编制顺序柜号。

  (五)编目

  学生档案须做好电子版目录索引的同时,也要做好纸质目录,便于快速查找和档案流转时签名,其编目的内容包括:姓名、毕业时间、班级、学号、柜号、转出方式、签收人、签收时间、备注等。每年毕业的档案编目要装订成册。

  四、学生档案的转递及托管

  (一)学生升学,其档案按录取院校地址转送。

  (二)学生转学、退学、出国、开除等学籍变动时,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部门或单位。

  (三)尚未转出学校的学生档案,于学生毕业一年后移交档案室保管。

  (四)学生前来办理档案转出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书,非本人办理还应出示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

  (六)学生档案转递前必须密封后盖骑缝章,一般通过机要或遵照有关规定转递,必要时可派专人转递。学生档案一般不准由本人自带,但在特殊情况下档案经严格密封后,本人凭单位开具的调档函或证明可自带档案,但对转递过程中档案遗失、私自开封等后果由本人自负。

  五、学生档案的查、借阅

  (一)在校期间若需查阅、复印、摘抄和拍摄学生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和批准手续。主管部门负责人、老师说明利用目的,可登记后查阅学生档案;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查阅学生档案。

  (二)学生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必须持有借出单位介绍信,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阅单位须按期归还(借阅期限不超过一周)。借阅期间不得私自转借他人或由他人归还,如有丢失由借阅单位负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杜绝个人外借。

  (三)查阅、借阅学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批注、拆散、抽取、撤换和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六、学生档案的补办

  本校历届毕业生的个人档案因丢失等原因如需补办,必须持学生档案补办申请书(说明就读、毕业的具体情况),所在单位出具档案遗失证明,经核实相关档案后,可以复印录取花名册、成绩单和毕业生有关材料。

档案管理办法12

  建立学院教学档案是学院教学科学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学院的一项基础工作。为了加强学院教学档案管理。以适应学院深入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开展教育评估、教学检查等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档案的范围

  系(部)、教研室都要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院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二)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

  (三)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实训指导书、实习指导书、习题集、试卷库或试题库、试卷分析及各种电子媒体资料等材料;

  (四)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进程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课程教学总结、实习总结等;

  (五)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六)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座谈会记录整理分析、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毕业生资格审核等材料;

  (七)教学改革进展情况、教学研究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

  (八)教师业务档案、各种奖励及成果;

  (九)教学工作评价材料、教学工作会议纪要等;

  (十)考卷、实践教学的各种记录、实习报告等;

  (十一)各类申报材料,包括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等建设的申报材料;

  (十二)其他有必要存档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二、教学档案的管理

  (一)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1.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教学管理程序,列入教学活动的工作计划,列入教务处、系(部)的职责范围和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教学档案,由教师、教研室、系(部)负责收集、整理。各项教学管理中形成的教学档案,由教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范围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

  2.归档的教学档案必须完整;必须准确地反映学院教学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3.教学档案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档案可适当增加归档份数。各系(部)可自备一份存档。

  4.教学档案归档接收时间为每学期期末(原则上定在第十八周),并在下学期第三周前归档完毕。

  (二)教学档案的鉴定、分类、编目

  1.根据学院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各类教学档案的保管期限。档案保管期限,根据档案利用价值的时间长短可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2.由学院有关档案管理人员组成教学档案检查小组,对教学档案进行检查。检查中如发现内容有不确切、不完整等情况,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补充。检查工作应定期进行,一般一学年两次。

  3.根据国家规定和学院制订的相应规定对教学档案进行编目造册,遵循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根据学院档案管理规定的教学档案分类编目办法进行分类,分类方法要统一、一致,不能轻易随意变动。

  要编制教学档案的案卷目录和全引目录。

  (三)教学档案的保管、利用

  1.教学档案,必须用专门器具妥善存放,科学排列,便于查找。

  2.教学档案,要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对破损的教学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库存教学档案因移交需注销时,要查明原因,并保存依据。

  3.销毁教学档案必须严格、慎重。事前应编制销毁清册,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销毁教学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4.学院教学档案信息的利用,是学院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教学档案的查阅必须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办理借阅手续,并注意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教学档案原稿,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借。

  三、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如与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的不符之处,则按学院规定执行。

档案管理办法13

   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员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引进的员工的档案一律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

  (一)原始档案:员工入司时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员工转正后调入公司管理。

  (二)新建档案: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三)电子档案:员工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毕业学校、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岗位、职务、合同期限等情况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的形式所形成的记录。

  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引进的员工的档案由各分(子)公司人资科管理。

  第三条人事档案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分管或指导,该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具体负责操作和管理,并对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全权负责对各公司、部门人事档案的监督考核。

  二、人事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新建人事档案收集范围

  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形成的材料:

  (一)各种履历表、登记表、面试评价表、个人经历材料及求职原始材料。求职原始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照片、面试记录、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和胸透检验单(要求员工在进公司之前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出具的体检证明须真实有效)等材料。

  (二)职务任免申请表、行政职务任免材料、晋升技术职称(学位等)审批材料。

  (三)工资调整审批表。

  (四)鉴定书、鉴定表以及其它各种鉴定材料。

  (五)考核、考勤或其它类材料。

  (六)有关培训学习经历及成绩、学历情况等材料。

  (七)各种处分、处罚材料和通报批评等材料。

  (八)有关接收、调配、解聘等情况记录材料。

  (九)各种重要的个人申请、承诺、聘用合同(协议)、保险等材料。

  (十)各种岗位责任书、竞聘、施政方案等。

  通过其它渠道形成的材料:

  (一)各类组织成员或代表以及各种先进模范或受奖励材料。

  (二)参加各级人大或各类协会代表大会材料。

  (三)业务考绩材料、技术方面的贡献材料及各项论文着作篇目等。

  (四)出国审批表及在外期间鉴定材料。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体检材料、工伤证明材料。

  (六)在原工作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七)在部队或学校等机关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八)重要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记录材料。

  (九)对违纪、违法事件的申诉、申报以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五条人事档案归档材料要求

  归档材料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处理完毕,而不是悬而未决或没有最后审定和处理意见的文件。

  (二)材料必须以个人为对象。对反映多人有关情况的材料,应当分别制成以个人为单位或反映本人情况的材料,方可归入个人档案。

  (三)凡归档材料必须具有凭证性标记,如个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单位公章等;对属于归档范围但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应先将手续补齐,并在办理完备后再行归档。

  (四)档案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带有虚构、想象、夸张的成份;人物传记、写人物事迹的报告文学、个人回忆录都不得归档。

  (五)档案内容应当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时间不明的材料,要尽可能查清注明;涉及个人重大问题的材料,如需查清,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后,方能归档。确定材料能否归档时,应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时,还应对档案中应当具备而缺少的材料予以登记,并有计划地进行收集补充。

  应妥善处理不应归档的材料:

  (一)经过鉴别,凡应转往有关单位保存或处理的材料,应填制《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此指干部或重要人员档案)。

  (二)接收单位清点核对后,应按程序办理接收手续。

  (三)凡属退还本人的材料、证章等,应开列详细清单,证明材料(物品)名称及份(件)数,经批准后退还本人,并由本人在接收人处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四)对不直接退还本人的材料,可经批准后给予销毁,并应对其本人说明。

  (五)销毁人事档案履行一定审批手续,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销毁。

  第六条人事档案的整理要求:

  (一)应遵循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原则。

  (二)应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三)人事档案的保管范围与人员管理应相一致。

  (四)材料增减时应进行重新整理。

  (五)人事档案原件作为正本,对于机密性较高的人事档案,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管理情况建立副本。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建立

  (一)集团公司总部新进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按要求收集整理求职人员原始求职材料,并对于员工在岗位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须及时予以补充完善。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直接按人事档案建档要求,经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审核后建立并逐步完善各员工的人事档案。分(子)公司人资科于每月的5日前将员工电子文档花名册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三)员工所在部门人事助理建立本部门员工基础档案,并对员工在职期间相关个人信息资料(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户籍地、学历、职称、岗位)的变更情况的记录于每月5日前以电子文档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编号

  (一)人事档案编号构成:档案代码+四位数字,按顺序编号。

  (二)各分(子)公司、部门人事档案代码取正式名称前三个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如采购管理中心,其人事档案编号为CGG。

  (三)员工辞职后的档案编号继续保留,不重复使用。

  (四)同一部门员工的档案要求放在一起,每10名员工的人事档案存放在同一个档案袋内,调动或辞职抽出后不添加新的员工档案,若档案袋中员工档案已抽完,此空档案袋继续保留。抽出档案后应该在档案袋上予以标明。

  第九条人事档案建立的具体程序

  (一)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以及各分(子)公司人事部门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

  (二)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顺序。

  (三))在档案袋目录上登记材料名称及其相关的.内容。

  (四)将新的材料存入档案。

  第十条员工在职期间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一)大学生、聘用人员、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每半年整理一次,后备管理干部的材料由其所在公司、部门每月收集整理一次,统一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存档。

  (二)其他员工在职期间所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按季度定期收集、整理,并要求归档。

  三、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转递的具体程序

  (一)人事负责人依据人力资源调配通知单或调令取出应转走的员工档案材料。

  (二)在档案袋的人员编号及姓名后注明抽出的时间、原因(调动、辞职辞退和开除、自离、晋升等)及转入地点。

  (三)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四)将《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放入员工档案一起,并将档案袋密封后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五)收档公司、部门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必须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且及时反馈到转出公司、部门。

  第十二条人事档案材料在转递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要求装袋密封交接,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且不能由员工本人带走,携带人员严禁私自拆封偷阅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晋升科级(含)以上级别,转正后一月内由所在公司、部门按转档程序和要求将档案提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科级管理干部被免职后,其档案材料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按照转档程序和要求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第十四条员工离职后由其所在公司、部门一月之内将其档案抽出,装订成册存档,并妥善保管二年。销毁时须填写《档案销毁申请单》,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核准后予以销毁。

  四、人事档案的查询、借阅

  第十五条档案查询和借阅应按程序办理

  (一)档案的查询应先申请,说明查询的对象、理由和范围,所在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登记查阅。不得随意让人查阅员工档案。

  (二)外借员工档案须经所在公司、部门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档登记。最长借阅期限为一星期。若需延长,需办理续借手续。

  (三)各公司、部门、个人需要出具人事档案证明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理由,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或所在公司人事部按规定予以办理。

  (四)人力资源中心或各公司、部门内部查阅、借档和出具证明也应按照程序进行。

  五、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六条人事档案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

  第十七条人事档案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核对,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人事档案存放必须配备专门设备,不得与其它档案混放一起。

  第十九条人事档案存放应做到安全、保密、防火、防潮、防盗。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六、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凡出现以下情况,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扣除所在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绩效奖金20-50元/次:

  (一)人事档案不全的。

  (二)档案交接不清致使员工档案丢失的。

  (三)不遵守人事档案保密制度的。

  (四)不履行正当手续将人事档案带出档案保管场所的。

  (五)不按规定销毁人事档案的。

档案管理办法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档案是指在党群、行政、工程监理、商务、财务审计、干部人事、科学研究、试验仪器、基本建设等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衡量公司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是维护公司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人都有维护公司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各部门应把档案工作纳入公司规划和管理制度,配合档案工作,保证档案工作的积极开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档案工作由公司一名领导分管,各分公司、部室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档案室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公司档案的部门,各分公司、部室应配合档案室工作,按规定定期移交档案,任何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无故拖延归档。

  第六条

  公司档案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和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公司档案工作;

  二、制定公司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公司的技术、文书、商务等档案资料;

  四、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五、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六、利用档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条

  各分公司、部室档案工作的职责是:

  一、学习和执行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公司关于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做好分公司、部室档案的形成、积累、立卷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档案人员要努力提高政治与业务素质,忠于职守,严守机密,钻研

  业务,踏实细致,热心服务,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九条

  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基础。各部门应按工作程序进行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结束时,按归档要求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合格后归档。

  第十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党群类:主要是指党委、纪检、工会、团委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委红头文件、各种党务活动材料等;

  二、行政类:主要是指公司为保证政令畅通,保证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发放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包括行政红头文件、公司年度工作报告、领导重要讲话、各种重要会议材料等;

  三、商务合同类:主要是指公司在对外商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包括委托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等;

  四、财务审计类:主要是指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类统计报表、财务报表、财务报告、投融资报告、各种财务凭证、审计报告等;

  五、工程监理技术类:主要是指各监理项目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价值的技术资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组织机构、人员任命、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总结、重要技术方案的审核资料等;

  六、科学研究类:主要是指自行研制、试制产品的文件材料及在生

  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样品照片等;

  七、基本建设类:主要是指基建综合管理和各项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全过程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开工、竣工资料、施工图纸、决算资料等;

  八、试验仪器设备类:主要是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和各种国产与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说明、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九、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类:主要是指公司员工的年度花名册、人事档案、干部任免档案以及职工的合同、保险资料等;

  十、业绩荣誉类:主要是指总公司、各分公司、各部室取得的工作业绩、荣誉,包括工程交竣工鉴定证书、奖杯、锦旗、荣誉称号等;

  第十一条

  归档要求:

  一、实行由文件材料形成单位部门统一归档的制度;立卷人应按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规律和便于利用的要求,进行系统整理组卷,并编写页号或件号,输入卷内目录、填写备考表,拟定案卷标题,注明密级和保管期限;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正本,签署完备,格式统一,质地优良,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填写的字迹要工整,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禁用圆珠笔、铅笔和纯蓝墨水,可用计算机打印;

  三、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后,由立卷人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拟制移交清单,向公司档案室移交;

  四、凡由几个部门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办部门立卷归档; 五、重要的、利用频繁的档案材料,可复制副本随原件一同归档,以便保护原件。

  第十二条

  归档时间是:

  一、一般要求文书档案在次年六月底前将上年度形成的档案材料归入档案室;

  二、商务监理合同应在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连同廉政合同、安全合同一并交档案室存档;

  三、技术档案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接收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与保管

  第十三条

  对入库的档案做到分类科学、排架合理、整理系统、保管安全、统计正确、利用方便。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档案库房、阅览室、办公室三分开,添置必要设备,要有"八防"措施,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档案情况,发现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十六条

  档案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档案和文件材料的交接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和销毁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和档案计算机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的现代化管理。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经费,应列入公司预算,统筹解决。

  第二十条

  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借阅人在指定地点查阅,不得随意拆卷、抽取、涂改、损毁或转让他人。

  第五章档案的开放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档案室应将保存的档案,按照《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向公司公布和开放,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都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档案,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二条

  档案室要编制各种必要的检索工具,逐步实现档案计算机检索,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主动做好提供利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开放和利用档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已公开的档案材料,或查阅本人承办部分的未公开档案材料,经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均可查阅;

  二、查阅本部门其他不予公开的档案,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重要的档案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借阅;

  第六章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四条

  档案鉴定工作在分管领导主持下,由档案室、有关责任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其职责是调整密级和保管期限,提出销毁无保存价值档案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划定的原则是:

  一、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职能部门活动、基本历史面貌和各项工作,具有长远利用查考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

  二、凡是在一定时间内公司进行各项工作需要利用查考的档案,可列为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二十六条

  销毁档案,应造具清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指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据《档案法》、上级文件和本办法,各责任部门分别制定本部门档案管理办法报公司档案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档案管理办法15

  各县(区)档案局,市级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xx]103号)及省档案局关于实施《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川档发[20xx]22号)文件精神,推动全市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是继档案工作升级、目标管理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档案工作坚持与时俱进的体现,是档案工作由部门管理向政府明确要求的重大转变,是政府机关贯彻档案法的基本要求,是推动全市档案工作迈上新台阶,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和操作办法,加强统筹规划和业务监督指导,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质量。

  二、明确任务,统一要求。

  省档案局关于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从20xx年起,三年内,档案馆全部实现规范化管理,三分之二达到省二级以上;机关、科技事业单位全部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五年内,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我市由市档案局统一组织对县(区)机关、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二级以上的考评,县(区)档案局组织省三级的考评。

  复查是确保档案工作等级水平的有效手段。我市将从20xx年至20xx年期间,对按照《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等级标准》进行考评的单位进行全面复查,按照《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重新确定档案管理等级,并进行重新颁证和换牌,复查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市档案局对市级单位进行复查,各县(区)档案局对县(区)所属单位进行复查。对已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单位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复查,确保档案工作不滑坡,市档案局将对各县(区)复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中档案馆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机关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商业金融流通企业、中小学校、文化事业单位,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大专院校、职教、卫生、科研、设计等单位。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充分运用政府行政职能,明确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措施,积极加以落实。要加大指导监督力度,三年内按照40%、30%、30%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进度,确保各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步伐与省档案局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三、坚持标准,把握内涵。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是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有效载体,各级各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达标升级单位进行新标准培训,使各单位充分把握标准的内涵,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为了保证工作的质量,我市统一规定:

  1、省三级必须配备计算机及档案管理软件,省二级以上必须有档案专用库房,配备去湿机、扫描仪、照相机、防磁柜等设备。

  2、所有单位都必须开展档案计算机管理,市级单位统一使用思源档案管理软件,各县(区)可自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的档案管理软件。

  3、在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之前三年内,不得有违反档案法事件发生。

  四、强化激励,严格管理。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较原来的《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等级标准》在内容上更丰富、要求上更高、工作开展的难度更大。为了增强各单位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档案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市仍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档案工作升级活动的报告的通知》(内府办发[xx]66号)和《内江市档案工作奖励试行办法》(内府发[xx]116号)文件规定进行奖励,奖金从单位自有资金或包干经费中列支。

  各县(区)档案局要加强对本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规划和管理,于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分类填报本年度《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情况汇总表》及下一年度计划考评单位,报送我局指导科。对于各县(区)通过考评的单位,由县(区)档案局派专人到市档案局办理,由市档案局按照川档规+市代码+[年份]+序号的形式统一编制,颁发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和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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