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印章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06 08:34:25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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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印章管理办法

企业印章管理办法1

  1、印章定义:

  公司印章主要指: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财务章等各职能部门章。

  2、各类印章管理的范畴:

  印章的管理涉及范畴:刻印、使用、废止、更换。

  3、各类印章的具体管理条例:

  3.1刻印:

  3.1.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后交由人事行政部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3.1.2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经总经理核准后送交人事行政部门刻制。

  3.2使用:

  3.2.1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与公司(人事行政部)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定《印章签收手续》并备案。(已经开始使用的需自通知当日补办理领取手续)

  3.2.2公章:公章由公司经理或各分公司经理保管。各部门有需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先到人事行政部处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由分公司经理核准盖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批,盖章后经手人需将签批申请表交由人事行政部,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薄》签字。人事行政部需将《印章使用申请表》与《印章使用登记薄》同期留档。

  3.2.3合同章:合同章由财务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签订各类合同使用专用章,盖章前须先到人事行政部处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由公司或分公司经理审批,财务经理审核后盖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批,经手人需将签批后申请表交由人事行政部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薄》签字。人事行政部需将《印章使用申请表》与《印章使用登记薄》同期留档。

  3.2.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分公司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3.2.5财务章:由财务部经理(或负责人)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

  3.2.6其他职能部门章:其他职能部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已经刻制的职能部门章,需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办法。

  3.3废止、更换:

  3.3.1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分公司经理核准后交由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交由总部人事行政负责人统一废止或缴销。

  3.3.2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分公司经理核准后,签批遗失处理及处罚办法后,交由人事行政部按批示处理,如是遗失公司基本印章时必需登报申明。

  3.3.3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依公司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分公司经理核准后,交由人事行政部按批示处理。如有需要须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4、印章保管人的责权范畴:

  对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人事行政部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4.1职能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

  4.2公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的保管人对公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而对未经由负责人或保管人(分公司经理)签批的公章使用经手人负主要责任,保管人负部分责任。

  4.3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财务章的保管人对财务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而对未经由保管人(财务负责人)签批的公章使用经手负主要责任,保管人负部分责任。

  4.4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即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4.5公司严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公司使用,因此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遇要办理工商等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公司盖章。

  4.7公司高、中层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出差的,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归还。

  4.8如遇个人需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但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4.9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公章使用章程,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4.10印章使用申请人及管理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使用印章,如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企业印章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章的使用范围及使用审批程序,明确印信的管理、审批与使用责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各类专用章、部门印章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四条实行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印章使用按制度办理,事先必须经过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或授权人批准;批准手续不完备,一律不能使用印章。

  第二章公章

  第五条公章使用范围:

  (一)企业上报下发的文件;

  (二)定期财务报告、审计、统计报表;

  (三)情况汇报、经验介绍材料;

  (四)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贷款合同;

  (五)其他相关文件或材料。

  第六条公司下发的文件,企业向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机关上报的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可以加盖公章。

  第七条公司定期财务报告、财务统计报表,经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可以加盖公章;企业定期财务报告、统计报表经企业财务负责人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可以加盖公章。

  第八条企业外发、上报的情况汇报、经验介绍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后,可以加盖公章。

  第九条企业公章由公司行政部专人保管,凡用印材料必须登记编号、存底,并且与用印会签单一同保存,由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人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也不准给空白信件盖印。更不准没经批准加盖印章。

  第十条加盖公章的文字材料的行文及格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章专用章

  第十一条专用章的种类:

  本办法所指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合同专用章

  (一)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

  1、产品买卖合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加工承揽合同;

  4、财产租赁合同;

  5、仓储保管合同;

  6、借款合同;

  7、财产保险合同;

  8、货物运输合同;

  9、供用电、水、汽、热力合同;

  10、其他有关合同。

  (二)合同专用章管理:

  1、合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正式签字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2、为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转,合同印章管理员应在公司合同管理员递送来的、经会签审批的合同上用印,其他人员递送的合同一律不予用印。

  3、特殊合同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4、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严禁流散在其他人员手中。

  第十三条财务专用章

  (一)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1、转账与现金支票;

  2、各类汇款;

  3、各种汇票;

  4、发货票、收据;

  5、税务申报及缴纳税款单;

  6、借款协议及各种手续材料;

  7、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二)财务专用章的管理:

  1、财务专用章由出纳员保管;

  2、使用公司财务专用章必须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或授权。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章

  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配合使用。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章由财务部门主管会计保管。

  第十六条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人签字,不准随意加盖法定代表人章。

  第五章印章管理

  第十七条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印章保管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定,并应与所在企业签定印章使用管理责任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印章保管人的`聘用和解聘,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公章。

  第二十条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企业,必须带出时,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同意,由印章保管员带出使用。

  第二十一条印章丢失时要立即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二条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都要“齐年盖月”。

  第二十三条与外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涉及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的文件,篇幅超过两页者,要在文件背面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若因印章管理人员失职造成印章被盗用或滥用,管理人员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视不同情况扣罚月薪10―50%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印章使用审批人由于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经济责任,严重失职的经总经理批准可解聘,故意营私舞弊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企业印章管理办法3

  为加强对各类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工作流程和使用权限,规范各类印章的刻制申请、批准、领用、保管、使用、变更和废止管理,特修订本制度。

  一、印章的重要性分类

  (一)印章的重要性:

  印章是印信凭证的一种,是公司行使权利的象征。盖印,标志著文书生效和对文书负责,具有极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印章代表着企业领导的意志,无论是公文还是一般信件,只要加盖公章,就产生了法律效用。印章须严格管理,以免造成不良影响或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印章分类及保管:

  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司公章和部门印章。

  公司公章:公司必须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

  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等。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管理;法人代表私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管理。

  部门印章:刻有部门名称的印章,限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业务沟通和协调,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规定所指的.公司印章管理不包括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等),财务印章管理按财务部制定的管理程序执行。

  二、印章的制发、更换与领取程序

  (一)所有公章都必须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到公安部门规定单位统一刻制。

  (二)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刻制、更换印章,必须提交刻制申请。

  1、公司公章的刻制、更换等工作,须经董事长批准。

  2、各部门级印章的刻制、更换等工作须经总经理批准。

  3、各部门业务所需条形章、个人签章等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三)印章领取程序

  领取印章时,须办理印章领取手续,申请部门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更换印章的,还须将原印章交回至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1、法人代表私章、财务专用章等财务类印章由财务部统一管理,领取时,须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与指定印章保管人共同领取。

  2、部门印章领取时,必须由申请部门负责人或者本部门印章管理员亲自领取。

  三、印章的作废、销毁及交接

  1、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和遗失作废等。

  2、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作废申请,将作废印章交回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封存;如需销毁的,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销毁。

  3、遗失印章,须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并呈公司领导批准,签批遗失处理意见及处罚办法。

  4、遗失、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私章都必须到公安部门报备。

  5、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认真履行印章交接手续。交接时必须由主管领导在内三人以上在场,共同清点、确认交接手续。

  6、每个印章的起印、废止、使用部门、管理者等详细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记入台帐,并将此台帐永久保存。

  四、印章的使用管理

  (一)用印审批

  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用印管理规定的档案、资料、合同等,印章管理者有权拒印。

  (二)档案分类及用印批准权限

  1、合同类(不含财务中心日常工作业务中的与私人借款合同及协议)。需有签字批准的《合同会签单》,且合同上有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合同签定人签名,方可用印。合同印章批准人为: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

  2、非合同类档(如:工程结算单、开票证明、委托书、财务报表、银行报送资料等)须填写《用印审批单》或在用印登记本“批准栏”签批后,方可用印。

  非合同类档印章审批人为: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副总、经理)签批;无主管领导则由部门主管签批,如:财务主管。

  3、对有些已经签署了董事长或总经理意见的档案资料,可直接用印,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5、“合同会签单”“用印审批单”作为档案存档,由档案管理人员一并存档。

  6、原则上所有用印文件均要复印留底。

  (三)印章携带外出

  1、公司各类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出或外借。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需根据用印性质,经公司领导或主管副总(总监)批准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印章带出人只可将印章用于批准事项,并对印章的使用承担责任。

  2、原则上至少两人共同携带印章使用或综合管理部安排专人亲自至现场监印。

  3、印章携带外出遵循当日借当日还的原则,如有特殊原因使用需超过1天以上者必须由印章携带者写书面申请,陈述具体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印章管理者

  (一)印章的管理者需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使用印章,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

  (二)印章管理员必须认真检查用印文书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所有审批手续全部完成、审批内容和用印内容完全一致且相关责任人均已签字确认才能用印。

  (三)坚持用印原则:印章管理员必须有高度的原则性,严格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用印。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书面或电话请示具有审批权的公司领导,不允许出现公司规定权限以外的非正常用印。

  (四)用印要领

  1、公司印章应盖在档案正面。

  2、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

  3、印章一般盖于公司名称,并能骑年盖月。

  六、失职责任

  由于审批人的过错决定或印章管理者的过错行为履行盖章手续而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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