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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bt项目建设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镇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协议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BT融资方式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由县本级(含建设平台)政府投资原则上建安工程费用在1亿元(含)以上、乡镇投资建安工程费用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加回购期一般不少于5年,如项目建设期在2年以内的,项目建设期加回购期一般不少于4年。第四条BT融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我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合地方可支配财力统筹平衡、量力而行、讲求效益、规避风险;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本县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BT融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县财政局牵头负责BT融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审核,牵头制订(审核)资金偿还计划,统筹安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三)县审计局负责BT融资项目竣(交)工财务决算的审计;
(四)县住建、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国资办、资管办及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BT项目业主由县政府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水保、初步设计等相关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三)编制项目概算报县财政局审核,竣(交)工财务决算报县审计局审计后,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四)组织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六)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七)配合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八)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回购等工作;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需承担的其他工作。第七条BT投资人的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设立专门账户,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
(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为项目投资建设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形式,保证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如有分包,承担总承包的职责;
(六)接受项目业主、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维修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的管理工作;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根据县政府融资计划安排,拟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拟定初步方案(BT融资主要内容要求)报县政府审查。经审查同意,确定实行BT融资后,由业主单位牵头,相关部门派员参加,与意向投资人举行BT融资谈判。
第九条BT项目融资谈判达成初步意向后,由业主单位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对未列入县政府融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实行BT融资还须报县人大审议。未经批准同意的项目,不得采取BT模式建设。
第十条BT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和投资比例;
(三)建设期限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
(五)BT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
(六)BT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工程造价下浮率、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计算回购总价的因素、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和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
(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十)招标投标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BT融资实施方案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BT投资人报名不足3家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BT投资人。
第十二条BT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优先鼓励县属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实施劣迹和不良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原则上项目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标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BT融资建设方案中投资概算的3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一般要求BT投资人和施工单位是一体的独立法人,特殊情况下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也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利润分配方案。联合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联合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具备与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如BT投资人为投资联合体的,投资联合体中应有一家具备与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要求;
(五)项目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BT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我县注册成立项目独立法人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签订项目BT合同。项目BT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名词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约定;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评审办法;
(七)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计算办法;
(八)回购期限与方式;
(九)回购担保方式;
(十)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十二)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十三)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BT投资人应按照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BT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BT投资人组织,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七条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项目建成后,由县审计局对项目工程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县发改、县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臵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投资人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BT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和监理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合同,但应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五条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县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活动。
(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今后不得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特殊的在建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实行BT融资建设,相关运作流程和要求原则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8日起施行。
bt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规范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管理和操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BT融资模式适用于市本级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性、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章运作程序
第四条BT模式的基本运作程序:
(一)BT项目计划由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政府明确项目业主,并由项目业主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
(三)编制并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编制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
(四)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
(五)出具授权、回购与担保文件;
(六)签订BT合同,并开展施工招标;
(七)组织项目施工建设;
(八)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审计;
(九)组织竣工验收;
(十)政府回购。
第五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十二)项目回购条件与程序;
(十三)项目回购期限;
(十四)计划投资回报额;
(十五)回购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十六)采用的抵押担保方式;
(十七)是否需提供特殊的信用偿还方式。
第六条由市发改委牵头,财政、监察、审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领导有关专家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查意见。市发改委将审查意见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原则上一个月之内予以批复。
第三章BT投资人的确定
第七条项目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审定通过后,由项目业主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BT投资人。
第八条BT投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BT投资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在本市范围内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正式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从项目实际交地时间开始计算)、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协调机构与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BT投融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把关,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负责BT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BT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困难和问题;落实政府的决策及交办的具体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与投资科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在BT融资项目中,市发改委除履行正常政府投资项目职能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二)对BT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会同市审计局、财政局对BT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作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审查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
(二)审查BT项目的融资计划;
(三)负责监督融入资金的使用、调度、平衡,指导项目业主的财务运作;
(四)对BT融资项目的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提出回购总价的意见;
(五)支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六)配合市发改委对BT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市监察、审计、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切实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BT融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环评、项目建议书、能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审批手续,并负责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制定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和融资计划,编制BT融资招标文件;
(三)依法组织BT投资人、工程监理等招投标活动,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情况;
(六)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实行现场签证制度,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同意;
(七)负责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配合市财政局进行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审核;
(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BT投资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办理项目报建及验收等各项审批手续;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设立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按合同约定并经项目业主认可后,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五)切实搞好工程质量自检,严把质量关,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六)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
(七)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内容、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业主的书面同意,并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同意;
(八)按月度向项目业主、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财政局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十)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承担
第十七条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BT投资人一般不应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工程建设特殊施工的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可对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要求。BT投资人应对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BT投资人可以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发改委、财政局进行审查,审查后报请市政府研究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以及补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终止项目合同的,应当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二条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第六章回购
第二十三条在制定回购支付条件时,应充分考虑BT投资人的合理利润,并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预留资金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修金。回购期从项目交付使用开始计算,原则上为三年及以上,第一年支付不高于回购金的40%(同时支付当期投资回报,下同),余额在剩余年限内等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回购总价应按投标文件和项目合同计算,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发生的设计变更,经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二十五条项目按约定的全部内容建成后,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BT投资人应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项目业主负责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经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作为BT项目的回购总价。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审计机关全过程跟踪审计的BT项目,其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须经审计部门审核批准,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投资人回购总价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国资委、审计、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和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未能达到回购条件的,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项目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工期交付使用的,依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或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回购可采取直接回购和间接回购(包括土地抵押)两种方式进行,回购方式应在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业主应维护BT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的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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