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投融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5-06-17 14:11:09 银凤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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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投融资管理办法(精选5篇)

  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下面是集团内部投融资管理办法,欢迎参考!

  集团内部投融资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行集团化管理,规范集团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含直接控股与间接控股,下称各子公司)的投融资行为,整合企业金融资产,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集团整体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投资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实行融资、投资一体化管理。

  第三条 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本办法主要规范私募权益性融资、社会资本融资以及对外投资。

  第四条 融资、投资业务应符合集团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保证企业工程建设及经营生产所需,保证集团资金链的顺畅。

  第五条 “集团”是指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属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与间接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和各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或成立内部投资公司)是集团制订与实施投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司),其主要职责包括:

  1、制订和完善集团投融资管理规范;

  2、集团投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

  3、审核各子公司重要投融资活动,参与重大投资活动的研究和实施,并提出融资和资金规划类专业意见;

  4、牵头会同财务部门与金融机构商谈和申请年度集团授信额度,并进行额度和资源的合理分配;

  5、为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分析,并提供担保意见;

  6、制度和监督集团公司投融资管理措施和执行;

  7、对集团所有投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8、制订和完善集团投融资操作指引和控制流程;

  9、审核集团本部与各子公司间资金调剂业务。

  第八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是制订和实施各子公司具体融资管理规范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1、依据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各子公司内部投融资管理规范;

  2、制订和实施年度投融资计划;

  3、参与各子公司投融资活动的研究和实施,并提出融资和资金投资规划类专业意见;

  4、对各子公司的融资活动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九条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设办公室负责全集团投融资管理和资金管理工作落实,其主要工作职责和范围包括:

  1、完成集团年度投融资工作的统筹规划和落实;

  2、负责所在子公司的投融资计划的落实和投融资项目的跟进完成;

  3、负责关注与研究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对影响授信融资和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和应对不利影响的有效策略;

  4、负责协助完成集团本部向金融机构申

  集团内部投融资管理办法 2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适量的、结构合理的外汇储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一国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维持本币汇率稳定和偿还外债的物质保证。虽然充足的外汇储备对一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外汇储备也并不是越多越好,高额的外汇储备也会给国民经济的运行带来诸多弊端。纵观世界,在外汇储备管理方面拥有成功经验的国家,都拥有一整套相关法律作为外汇储备管理的法律支撑。完善外汇储备管理体制需要一整套健全的法律规范来保障。但由于我国特有的经济形势,外汇储备管理尚未形成一个健全的体系,更不用说用来规范外汇储备管理行为的配套法律制度。

  一、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现状

  外汇储备管理是一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方面,它与一国货币经济政策息息相关,是一国的外汇储备在其储备管理机构的控制下,能够及时被获取并用来满足该国制定的一系列政策目标的过程。外汇储备管理既包括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也包括外汇储备资产的具体管理,既涉及从宏观上确定和保持外汇储备适度规模,也涉及微观上储备资产进行风险分散的技术性操作。

  从以来,国家就对外汇储备管理体制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改革,使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力地推动了贸易体制改革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但仍存在很大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汇储备币种结构单一

  我国的外汇储备币种结构比较单一,以美元居多。据路透社 2009 年 3 月 17 日报道,中国 2009 年1月末持有美国国债 7396 亿美元,仍为美国第一大债权国。中国外汇储备币种选择中,美元依然是首选货币,约占中国外汇储备总额的 65%左右。

  这种以美元为主要货币的格局,非常容易受到汇率风险的影响。当美元贬值和美国国内出现通货膨胀时,我国外汇储备都会随之贬值,造成外汇储备损失。

  2、外汇储备管理体制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的外汇管理体系是由央行独立进行战略决策和操作的,在决策的形成过程中,没有健全的协商机制,财政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属于单一的储备管理体系。这种体系虽然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受央行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牵连,使得政策的正确性大打折扣。

  3、外汇储备的运营机制保守

  目前中国外汇储备主要投资于外币存款、外币票据、特别是美国的高信用等级的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和公司债券等金融资产,这使我国外汇储备具有较大的收益风险。无论从安全性、流动性还是盈利性角度来讲,过于集中的投资都是不适宜的。

  4、外汇储备管理成本太高

  IMF曾提出中国外汇储备成本太高,其主要有三大根据:第一,虽然中国从不公布外汇储备的具体资产组合、利息收入等要素,但央行将大部分外汇储备资于美国国债众所周知。第二,外汇储备急剧膨胀到目前的3万亿美元,如果缺乏有效的冲销手段,货币供应被动扩张后,会因此蒙受通胀压力,势必要付出惨重代价。第三,为了冲销外汇占款导致的基础货币快速增长,除了削减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央行开始自己创造负债,发行央行票据。央行为此所支付的利息,便以供给更多基础货币的形式予以抵消。如此周而复始,外汇储备也如滚雪球般庞大起来。

  5、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法律缺失

  我国外汇储备管理运作的不规范,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外汇储备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我国当时的国情决定了现有的外汇管理体制,那时我国急需大量的外汇向发达国家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以支持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对其控制相对较强。所以,我国与外汇有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都集中在外汇管制方面,主要包括《外汇管理条例》这一统领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规,配套性规定主要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等。正是由于我国政府仅对外汇储备管理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有较高的要求,而对于营利性的要求相对较弱,从而导致了我国一直实行的外汇储备消极持有的情形。

  二、其他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研究

  1、新加坡

  1970年,新加坡国会通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从此依法成立。该法令赋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管理新加坡有关货币、银行业及金融方面的一切事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持有的外汇储备主要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和作为发行货币的保证,以及从事短期货币市场操作。

  GIC是为了管理新加坡政府的外汇储备,于 1981年成立的全球性投资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6个海外机构在世界主要资本市场上对股票、房地产、货币市场证券、固定资产和特殊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GIC由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政府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政府特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公司组成。其目标是对外汇储备进行长期投资,追求长期的投资回报。其中,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根据预期的回报率决定资产组合政策,对资产组合中的股票、债券和先进在资产组合中所占的比重做出规定,是公开市场资产的管理基准。

  由上可知,新加坡对外汇储备的功能进行分层定位,并根据储备管理追求的不同目标针对性地确立不同的管理机构主体,进行外汇储备管理。

  2、日本

  日本的外汇储备规模庞大,多年来的“出口导向”经济发展模式导致了长期的经常项目顺差,这一点与我国目前的经济政策形势很相似,因此日本在外汇储备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对我国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日本的储备管理系统由财务省和日本银行构成,其中,财务省作为外汇储备的持有机构,对政策的制定起主导作用,其官方外汇储备的绝大部分都由财务省持有管理并运用。根据日本《外汇及对外贸易法》,财务省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持日元汇率稳定。财务省将外汇储备存放在日本银行的“外汇基金特别账户”(FEFSA),日本银行作为政府银行,根据《日本银行法》在财务省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干预外汇市场时,要按照财务省的指示,实行实际的外汇干预操作。只要开始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所需资金都是从FEFSA中划拨。正是通过大量卖出日元及买进外汇的操作所积累起来的外汇资产构成了日本的外汇储备。理论上,这种非冲销式的购买外汇,并不会使货币供应量发生变动。

  三、 我国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完善

  1、实施积极的外汇储备投资策略

  长期以来,我国的外汇储备管理一直处于相对不公开的状态,而且缺乏相应的管理法规作为约束和指导。外汇储备管理模式僵化,面对美元贬值时,外汇储备被动受到损失,这就是我国面临的局面。而积极投资策略就是要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减少持有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来保证购买力。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外汇储备操作机构的多元化,增进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同时优化外汇储备资产结构,减少美元的外汇储备份额,增持欧元、日元等外汇储备份额。中国在未来的管理实践中应重视外汇储备的增值,不局限于美欧市场,关注俄罗斯市场、亚洲债券市场等新兴国际投资领域,“实行外汇资产投资的多元化,建立不同的外汇储备投资组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美元贬值的风险。

  2、统一协调外汇储备管理体制

  我国目前有外汇管理局、社保基金、中司、国家开发银中资企业等众多投资主体,担负不同的管理职能,致使外汇储备管理分散,大大降低了管理效率。各个部门目标不同且互相政策协调不顺畅,使各个机构间无法相互配合并实施投资绩效的考核,造成投资效率低下。因此,应统筹规划各投资机构以形成系统的海外投资战略,并组建成不同层次和定位、相互配合的中国外汇储备投资团队,以避免本国机构内部无谓竞争,实现资源、优势互补,从而形成强大的协同效应。

  3、控制外汇储备规模的快速增长

  外汇储备管理的难度与规模呈正相关。因此,提高外汇储备资产的整体效率,应控制外汇储备规模的增长。中国外汇储备规模的增长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经济的增长方式。无论从中国提高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效率,还是中国应对美国经济的下滑而引发的全球经济衰退的威胁,中国都有必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依赖出口、投资拉动转向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并加快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善国际收支状况,降低外汇储备累积速度,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平衡增长。

  4、构建我国外汇储备管理法律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管理经验较成熟的国家都十分重视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如新加坡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以及韩国制定的专门的《韩国投资公司法》,对外汇储备的管理及投资公司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是由外汇管理局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的,但是这种形式使得外汇管理局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缺乏必要的监督。我国仅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对外汇储备经营有原则性的规定,而《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储备资产的运用却没有规定。正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外汇储备管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才使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诸多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行为。

  我国应当制定《外汇储备管理法》,从宏观上解决我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笔者认为,除了保留相关法律法规中目前仍然适用的内容之外,在外汇管理法中至少还应当增加:国家外汇资产的定义和分类;官方外汇储备的管理目标、管理机构、职责、资产构成;其他官方外汇资产的管理目标、管理机构、职责、资产构成;官方外汇储备及其他官方外汇资产之间的关系及预算处理原则;购买和持有其他官方外汇资产的筹资安排;对官方外汇储备及其他官方外汇资产的监管等等,明确外汇储备的管理目标和手段,明确外汇储备运用的法律性质、程序和有关主体的法律地位,规定外汇储备注资行为的原则、目标,确立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原则,建立一个完善的外汇储备管理体制,为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请授信与融资工作。

  5、负责进行市场调研,拟定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的投融资方案。

  第十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集团融资项目的审批和融资项目的审核。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结算中心(投资公司)负责根据董事会审批进行具体融资方案拟定和执行以及资金调配,实现资金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投融资方案计划实时向集团公司报送资金使用申请。

  第三章 融资决策

  第十三条 集团投融资管理实行审核、审批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的职能部门为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投资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拥有投融资最终审批权。

  第十四条 实行审核的资金活动包括:

  1、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债务性融资;

  2、各子公司年度投融资和资金计划;

  3、各子公司年度融资计划以外的债务性融资;

  4、各子公司需审核的投资项目融资方案;

  5、各子公司融集资金投资方案;

  5、集团内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活动;

  6、各子公司内部之间资金调配。

  第十五条 集团所有投融资活动实行董事会审批。(投融资活动应与子公司内部资金使用区别开来,集团在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的基础上不应过多干预子公司内部运作)

  第十六条 投融资活动审核和审批原则

  1、融资原则:

  (1)符合国家政策以及集团的长期发展规划;

  (2)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3)与公司融资能力相适应;

  (4)保证资金链的顺畅。

  2、投资原则:

  (1)详细可行的市场调研方案,预期增值的投资机会;

  (2)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3)及时足额的筹集资金,保证投资项目的资金供应;

  (4)认真分析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控制企业的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融资方案分为两种

  1、年度融资计划方案

  (1)年度融资计划方案;

  (2)年度融资计划实施方案与按月进度控制计划。

  2、项目融资

  (1)融资款项的用途及用款项目背景情况;

  (2)用款与还款计划;

  (3)机构借贷授信与融资金额、担保方式与内容;

  (4)其他融资方式的预期收益及分配方式;

  (5)用款项目经济性与还款能力分析;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各子公司应在所有投融资资料齐备后,提交集团资金结算中心。

  第十九条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在收到全部资料后,应与各公司管理人员再次进行研究与讨论,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融资方案,对方案的隐患提出质询,提出建议,并出示意见和建议报集团领导。

  第二十条 投融资意见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各子公司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融资项目的最终审批。

  第二十一条 担保

  集团公司所有子公司未经审批不得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集团本部为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根据集团公司融资活动审批流程。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在审核时出具意见,报集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子公司投资项目的融资方案应参照集团的相关规定,集团领导审核投资项目时一并审核融资方案。

  第二十三条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对所有年度融资方案和项目融资,报集团领导审批。

  第四章 投融资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本部和各子公司的投融资管理实行融资、投资、资金运用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投融资活动指定投融资活动责任人,做到责、权、利对等,确保投融资方案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五条 投融资活动责任人应定期将资金运用状况向各公司领导书面汇报。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的投融资情况和资金运用状况应按月送达资金结算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对各子公司的投融资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协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公司进行投融资类专项检查。

  第五章 投融资结果评价和投融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集团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按照集团的审核决议,对投融资决策出具意见和建议,不得私自超权限决策。

  第三十条 集团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融资资金运用状况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集团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对于投融资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进行投融资的行为和管理混乱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投融资计划和方案不合理、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融资资金管理不善、用人不当等违反本办法,致使资产流失、投资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集团公司企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团内部投融资管理办法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资产管理程序,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对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或对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公司资产台账;

  (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资产(指各种有价证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参与各类应收款项管理与债权清理;

  (四)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办公室、XX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的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六)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

  (八)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体保管使用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工作,对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审查;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部为存货实物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存货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本部存货实物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存货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存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实物具体保管单位开展存货的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五)其他与存货相关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XX部为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三)对外部单位侵犯前述无形资产的行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负责科研设备等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科研设备资产台账,并入公司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五)协助公司办公室和/或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的科研设备资产盘点与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六)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XX部为长期投资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投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建立公司长期投资台账;

  (三)负责长期投资的可研论证、股权管理等;

  (四)负责长期投资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与申报;

  (五)负责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其他与长期投资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三)其他与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包括对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的`管理。

  第十二条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条子公司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超过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权限的,应当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权限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应收票据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等债权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执行,应当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落实清欠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人,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

  第十五条存货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存货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定额管理和领用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具体保管单位应当和存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管理。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具体管理使用单位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的,按照应当根据财务预算编制要求,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申报,经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筛选后,严格按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执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预算内执行,不得突破。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实行招标;对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非招标管理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相关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公司资产处置及损失财务核销的相关规定申请处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资产的添置与验收、资产的领用(使用)保管、投资后评价、账实相符盘点与报废(损失)处置和核销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公司负责集中决策,各子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

  第二十四条公司长期投资必须加强风险评估、投入与产生的效益测算、收益回笼、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后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上述长期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资产负债率达到70%的,不得对外开展长期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跟踪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进度、经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投资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后评价、股权转让处置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以及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的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受以无形或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根据公司资产评估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公允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专利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专利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员工依法享有署名权。

  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公司各子公司承担责任的咨询方案和标准、手册、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各类文件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公司或各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文件编制的员工享有署名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外单位协作共同研究开发所形成的专利权、技术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原则,制定无形资产,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预算及其他相关管理流程。

  第七章资产评估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对外股权收购、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及其他影响公司权益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由财务部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合同由公司财务部与中介机构签订。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报告副本一份送投资管理部门。

  第八章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导公司对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售、转换、报废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资产处置的分级审批制度,即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20万以下的,属于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属于子公司的,由子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四十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挂牌价或招标价应当以涉及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产处置管理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务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遵循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责任清晰原则,按照发生损失单位提出核销报告并提交相关依据、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策、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

  其中对于公司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履行核销审核确认程序后还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核销申请。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及各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审计部可以根据资产内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六条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财务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批准后,按照公司相关责任追究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对实物(权利)资产管理不善,导致价值受损或实物遗失或权利丧失的;

  (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

  (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评估就进行转让、造成资产流失的;

  (四)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相关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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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各类合同、协议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实行法人授权委托,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无法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五条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合同分类及责任部门

  第六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作下列分类并确定责任部门。

  销售合同:销售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采购合同:需求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委托合同:需求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技术合同:技术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质量合同:品质管理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承包合同:负责签订,执行;

  租赁合同:本公司需要租用其他公司的厂房、设备,由需求单位负责签订,执行;其他公司租用本公司厂房、设备,由行政管理部负责签订,执行;

  其他类合同:行政管理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与他方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准确、简洁、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

  第九条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原则以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评审过程采用签批单进行记录,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签批人作出标记,注明签批处数并签字,由合同编制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签批过程的原稿随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时归档。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及权限:(该条不太明确,各种合同编号、盖章由谁规定清楚)

  (1)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查,审计,分管领导审批,加盖合同专用章。

  (2)其余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核、相关单位会签、审计、分管领导审定、副总裁以上领导批准。行政管理部对合同编号,由档案室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3)涉及到重大经济、法律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总裁(法人委托)或者委托人审批。需公证手续的,经办单位提出,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

  (4)技术合同、质量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签订、单位主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5)分管领导:管理中心主任、制造中心主任、销售公司总经理、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十三条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凭合同审批单领导签批,加盖合同专用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严禁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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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公司是什么

  融资租赁公司是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截至20xx年底,全国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约有296家,其中包括金融租赁20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66家,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210家,注册资本金合计超过102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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