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25-08-07 07:52:50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设备管理办法(推荐)

设备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企业,加强机械设备的综合,提高技术装备和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规范机械设备管理程序。根据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机械设备管理规则》和《机械设备综合管理通则》,贯彻ISO9001、ISO14001、OHSASI18001、ISO10012管理体系标准,重新修订我公司《机械设备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机械设备管理要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经营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优化设备增量配置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购置(制造)与合理使用相结合;维护保养与针对性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适时更新相结合;合理配置与增创效益相结合;提高装备水平与企业产品更新换代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械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各级领导,包括项目经理部必须高度重视机械设备管理。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列入单位方针目标管理或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各单位要增强法治意识,依法管理机械设备资产。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基层和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各级、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六条 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凡建筑工程使用并按规定手续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设备及附属设备。但不包括基建工程本身安装的设备,施工生产用的仪器、仪表及文教、卫生、公安、生活、科研等部门的专用设备和机具。机械设备化分为主要设备、大型设备(详见附表2“中铁四局主要与大型机械设备目录对照表”)及小型设备(详见附表4“中铁四局主要与小型机械设备目录”)。

  2、固定资产的组成:

  ⑴ 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a、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b、单机价值在20xx元以上。

  但下列机具,不论其单价是否超过20xx元,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手持式凿岩机,手提式电动、风动、内燃工具及其他工具,震捣器,蛙式打夯机,4kW及以下的内燃发电机组,7kW及以下的电动机,50A及以下的充电机、启动器,1t及以下的单筒卷扬机,500t及以下的千斤顶,水磨石机,混凝土喷射机,7kW及以下的抽水机,台式钻床,砂轮机,14kVA及以下的交流电焊机,0.6m3/分及以下的打气泵,气焊设备。

  ⑵ 固定资产组成价值包括:购置价款(自制机械设备造价)、运杂费、安装费、技术改造费、附加购置费、关税及配套装置等直接用于购置和建造的费用。

  ⑶ 固定资产组成的手续按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3、机械管理号码及技术状况标识:

  ⑴ 机械管理号码及技术状况标识按公司印发的《编制、更新机械设备管理号码及技术状况标识》(中铁四五机[20xx]45号)一文执行。

  ⑵ 凡机械设备组成固定资产后,即应填报新机械管理号码审批单(一式三份),由公司审批建立管理号码及技术状况标识,且不得任意拆除。

  ⑶ 机械报废或调剂处置后,其原管理号码及技术状况标识即行消除。受让设备需重新审批建立管理号码及技术状况标识。

  第七条 非标设备(如拼装龙门吊、衬砌台车、凿岩台车等)按以下原则办理:

  1、由生产厂家生产的非标设备,由机械化工程分公司负责进行全过程管理,拼装设备的贝雷片、万能杆件等同时组成固定资产,在组固时需列出各组成部件的名称、价值和数量的详细清单。

  2、自制的非标设备整机不组成固定资产,也不列入设备台帐管理。

  第八条 机械设备档案的建立

  1、机械设备档案管理依据中铁四局集团《机械管理基础工作概要》的要求执行。

  2、各单位要加强机械的基础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原始资料的填写、积累和汇总上报。各种报表资料报送时间见附表6。

  3、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核对,做到帐(台帐)、卡(财务固资卡)、物(设备实物)相符。

  第九条 机械设备是企业资金密集的载体,为谋取设备最佳经济效益。为了公司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要。机械使用保管单位必须重视机械设备的费用的提取,机械设备折旧按照中铁四财(20xx)499号文“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由设备保管单位自提列入工程成本,严禁少提和漏提。机械设备大修理基金予提标准每年度按机械设备原值的8%提取,“两金”必须每月以现金形式上交公司财务部,大修理基金予提交纳情况纳入公司对项目经理部的考核内容。公司每季度下达机械设备修理计划,机械化分公司必须将机械设备修理列入生产计划。公司每季进行机械设备大修理的竣工验收,公司按照设备保管单位的.大修理完成情况返还机械大修理费用。若本年度提取的机械设备大修理基金没有用完,公司将根据机械设备完好情况,将余额部分按设备完好率的比率返还给设备保管单位。

  第三章 机械设备的购置

  第十条 加强机械设备的购置管理,确保设备资产增量的优化配置。机械设备购置坚持质量最优、价格最低、服务最好的方针,逐步形成公司设备整体配套与技术性能最优配置,使公司机械设备向专业化、高精尖方向发展。

  1、主要机械设备目录中的设备或其他单台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机械设备的购置,由公司向集团公司申报计划,经集团公司审批下达购置计划后,由公司设备购置小组负责选型及实施招标采购。

  2、机械设备的购置款源由公司投资(或由各单位垫资抵上缴款)。机械设备购置按招(议)标办法进行。由公司物资机械部依据厂方的投标资料提供比选方案,经公司设备招标领导小组研究评审,确定中标厂家,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司设备购置小组负责实施洽谈合同条款等事宜。合同的签订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复核。

  3、加大小型机械的管理力度,各施工单位一律禁止购置小型机械,所需小型机械由外协队伍或作业层实体自行配置。特殊情况确需配置的必须报公司批准方可购置。并在项目终结时,全部摊销完毕计入项目成本,经理部不得组成自组固资。

设备管理办法2

  各生产车间,根据公司对热电厂新的经济考核办法,为保证热电厂各生产系统始终保持经济、稳定运行,各车间就必须保证对其主要装置(设备)及时进行巡检(点检),通过对各级巡检人员实时记录(某台设备)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发现其存在的缺陷并有计划的进行消缺处理,以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热电厂各生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1、生产装置(设备)巡检(点检),既指预防性检查.它是利用人的"五感"(视、听、嗅、味、触)和简单的工具仪器、在线监测系统等,定点定周期的对装置(设备)系统及主要部位进行检查、诊断,找出设备的隐患和潜在缺陷,掌握故障的初期信息及时采取对策将故障消灭于萌芽状态的一种设备检查方法.巡检(点检)的目的,就是防事故于未然,保持设备性能的高度稳定,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效率。

  2、对装置(设备)需要巡检的.内容(如温度、润滑油位、振动值等)挂牌明示,使各级巡检人员都能掌握该设备需巡检的内容;

  3、车间各级巡检人员要把运行设备的各项实时数据准确填写在巡检表内,车间每天要对巡检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及时掌握装置(设备)的完好程度;

  4、通过巡检,如果发现装置(设备)存在缺陷并可以计划消缺的,车间在分厂周一调度会上要进行通报,以便分厂统一安排;

  5、生产科对各车间的巡检记录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并每月对记录的真实性、未能通过巡检及时发现装置(设备)缺陷而造成事故的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1)及时填写点检数据,不及时填写,罚款100元/次。

  (2)点检数据不真实,罚款100 /次。

  (3)及时对点检发现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如不及时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罚款500元/次。

  (4)及时对点检发现问题进行分析处理,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5)对于不能判断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领导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判断并安排处理。

  6、该管理办法暂为试行,根据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如有不合理之处,再行修改,以符合生产实际的需要。

  7、该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设备管理办法3

  一、 目的

  通过规范设备的管理控制,使其维持在一定性能水平之上,以满足生产加工要求。

  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氧化污水设备的管理。

  三、 职责

  (一) 设备的表面维护――操作人员

  (二) 设备的定期保养、检修、报废――维修班

  (三) 设备新增、报废的批准――总经理

  四、 设备管理流程

  (一) 设备需求的提出 设备使用部门根据目前生产使用情况,在目前设备不能满足生产所需进行技术更新的情况下,拟定设备需求申请,报副总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复。

  (二) 设备的采购 由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及选择供应商。

  (三) 设备的验收与安装 设备购置入厂后,由部门主管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进行安装,且出具《设备验收报告》,若设备验收不合格,根据相关协议向供货方办理退换维修手续,直到验收合格。

  (四) 设备的进帐 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车间或总务部门负责编号,财务部负责录入《设备清单》,建立设备档案,将设备原始资料或说明书留在车间存档。

  (五) 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及保养

  1、 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1) 设备的操作人员根据《设备保养卡》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操作和 日常保养。

  (2) 维修班每日对操作人员的保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设备 保养卡》完成所负责的保养项目。

  (3) 车间主任对操作人员和维修班的日常保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 停用设备管理 经维修后不能达到生产要求的设备或不适合生产需要暂时不使用的设备,由维修班贴上《停用标识》并负责日常清洁保养工作。

  3、 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1) 设备操作人员要求严格遵守《设备保养卡》的“操作指南”操作, 当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异常响声或出现故障时,应报告当班组长,由当班组长向维修班口头提出维修申请。

  (2) 维修班接到申请后及时将设备修好后,填写《设备维修记录》,并 由部门主管签字认可,《设备维修记录》月底交车间主任做为核算工资的参考。

  (3) 本公司内无法修复或需外协加工的零配件,由维修班组长填写《外 协加工维修单》,交车间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审批,由备件采购人员联系,委托外单位完成,对修复或安装、加工的零配件,维修班负责验收和检查。

  4、 设备的报废 对不能修复的设备,由维修班主管填写《设备/仪器报废申请单》。报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备件采购人员作报废处理,并在财务设备清单上注销,注明报废日期,同时封存该设备的所有资料,由财务负责处理资产。

  5、 本办法涉及的设备管理记录的保存由车间负责,保存期限为2年。

  五、 检查考核办法

  (一) 各班组长负责督促本班人员负起设备日常保养的责任,对不 按要求完成的实施3元次的负激励。

  (二) 交接班时,本班对上一班的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达保养要求的.设备,操作工有权拒绝接受该设备,并及时报告班长,由班长逐级上报处理。

  (三) 维修人员以及电工负责检查各班保养情况,对不按要求保养 的,对当班班长及具体操作人员分别实施2元次和3元次的负激励。

  (四) 部门主管负责检查各班及维修班的维修保养,对不按要求保 养的,对当班组长及具体操作人员分别实施2元次和3元次的负激励。

  (五) 部门主管对车间的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每周不少于二次的检 查,对不按要求保养的,对组长、当班班长及具体操作人员分别实施1元项次、2元项次和3元项次的负激励。

  六、 附则

  (一) 本管理办法由制作人起草经管理部门审核并负责动态调整;

  (二) 本管理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设备管理办法4

  为切实加强我校远程教育工程管理,充分发挥远程教育教学服务功能,使全校教师各尽其能,不断开创我校教育教学新局面,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白雪飞担任电教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设备维护管理、教师培训指导和资源下载整理工作。接入教育网的学校,应将校园网纳入统一管理,地面教育网和学校校园网三网合一,更广泛地发挥远程教育资源共享的优势。应严格遵守《设备管理制度》及《计算机操作规程》等要求,确保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按时接收远程资源,努力做到资源一天不空,节目一个不少,及时入库,随时整理,学校资源库每学年积累资30g以上。结合实际,突出实效,,培训面达100%。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荣丽娟负责学校校园网畅通,做到早8点至晚8点12小时教育qq群在线,做好信息处理,及时上传下达。

  三、甄珍负责微机课的教学工作;引导学员有针对性的学习教育远程网台教育资源。禁止学生浏览淫秽、游戏网站。

  四、全体教师都应自觉加强以远程教育资源应用为主的现代信息技术学习,每学期参加集体学习10次以上,达到熟练使用远程教育设备、灵活应用远程教育资源、科学开展媒体教学的目标。

  五、在岗教师每天浏览并储存个人资源1m以上,每周运用远程教育设备和资源开展教学活动1节。

  六、加强检查,不断推进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把普惠制农村劳动力转移远程培训教育应用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培训、课程改革统筹安排,并把应用情况作为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检查范畴。

  七、 远程教育项目工程的管理和应用由校长李敏负责。

  八、凡因管理疏忽或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坏,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从严追究责任,严重者可责令待岗处理。

设备管理办法5

  1、目的

  设备修理是通过修复或更换磨损零部件,调整精度、排除故障、恢复设备原有功能而进行的技术活动,其主要作用是在恢复精度、性能,提高效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持生产能力。

  2、范围和分类

  设备计划修理包括大修、项修、定期精度调整和小修。

  3、职责

  设备科是本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4、工作程序及内容

  4.1修理计划的编制要求

  4.1.1设备修理计划编制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基础,设备科应掌握设备的实际使用性能,传动和动态运转等技术状况,结合设备的实际开动台时,修理间隔的时间和历次修理、运行状况记录,经过综合平衡,编制修理计划。

  4.1.2在编制设备计划前,应认真了解设备的生产能力,以获得准确的设备信息,并向生产科了解生产对设备需求。

  4.1.3积极运用设备诊断技术,逐步将维修计划的编制建立在设备状态检测基础上,减少过程修理,开展预防修理。

  4.1.4应科学地、实事求是的.编制设备修理计划,并参照有关各种定额标准,确定项目的修理工时,停歇时间,修理费用等经济指标。

  4.1.5在编制计划时,根据各种设备的不同情况及其在生产中的作用,采用不同的维修方式。对关键、重点设备,应根据生产需要,优先安排。对关键、重点设备应以预防维修方式为主;一般常用设备以检查维修为主。

  4.2修前准备

  4.2.1修前资金准备

  4.2.1.1设备大修资金是保证大修理计划进行的必要条件,必须确保。

  4.2.2修前的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

  4.2.2.1图纸、资料准备

  4.2.2.2各种修理工艺的编制

  4.2.2.3备件、外协件的准备

  4.2.2.4修理工具及器具的准备

  4.3修理计划的实施

  4.3.1设备确定修理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必须在使用车间主任、操作工、设备科修理人员参与下,办理送修或移交手续。

  4.3.2负责修理的人员,参考《机械设备修理工艺规程》制定合理、具体的修理方案。

  4.3.3修理人员要对零件进行测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修复件和更换件,并开列目录表。

  4.3.4在修理过程中,要确保整机的修理质量,对部件要进行检查。

  4.4修理验收移交

  4.4.1设备修理后的质量验收,应按《机械设备修理精度标准》和有关机械设备大修通用技术要求进行。由修理人员、使用车间主任和操作工共同验收。

  4.4.2对老旧设备,严重损坏或自身有严重缺陷的设备,经厂部批准,可根据工艺要求,适当降低验收标准。对长期用于单一工序加工的通用设备,修理后与加工工序有关的项目要达到工艺要求,其余检测项目可降低要求。

  4.4.3验收合格后,使用车间和主修单位或维修人员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在三个月的保修期内,由于修理质量造成的设备故障,应由主修单位或维修人员返修。

  4.4.4设备修理后的图纸、《设备修理记录表》(附件6)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4.5设备项目修理

  4.5.1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某些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修理,修理时,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零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以恢复设备的精度、性能,修理工作量相当于大修工作量的30%~60%。

  4.5.2项修计划的编制、修前准备,修理实施和验收工作同于设备大修理,要增加项修,适当控制大修。

  4.5.3项修可利用生产的间歇进行,以减少停机损失。

  4.6设备定期检查和调整

  凡实行预防维修的设备,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调整,精密机床和担负关键加工工序的重点设备,特别是高精度设备,每半年应按出厂标准,工艺要求对设备的精度、性能进行一次检查和调整,发现超差或异常现象则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校,并做好调校前后的记录,为计划修理提供技术依据。

  4.7小修(二保)

  以维修工为主,列入设备的计划修理,应每年安排一次小修,修理范围参照原机械部颁发的三级保养执行,作业结束后,应填写《设备修理记录表》(附件6),由设备科组成有关人员,严格按小修具体项目要求逐项地检查、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设备各种凭证记录应整理入档。

设备管理办法6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办公用品及设备的采购、领取、使用、保管与维修,使之管理有序,责任明确,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各项工作和降低办公用品及设备的使用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管理。所指办公用品及设备包括:文具、纸张、文件夹等文案用品,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用具,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器具设备,电视、空调、风扇、取暖器等家电设备。

  第3条 主要职责。

  1.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核采购预算计划;监督指导集团总部物资用品的发放、保管和使用;审批、控制物资的采购、报废,确保符合采购流程与标准。

  2.集团采购主管:组织实施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及预算计划;采购总部打印机、复印机耗材等各类办公用品。

  3.集团前台/后勤管理员:负责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厨房用品、清洁用品的采购工作,并做好采购记录;负责对各类用品的领用、发放;建立各类用品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保证账物相符。

  4.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审批采购计划和采购费用报销并监督采购。

  第二章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4条 行政管理中心根据集团下达的办公用品及设备年度采购预算及各单位实际情况,分解并下达各部门年度办公用品及设备费用计划。

  第5条 各部门依据行政管理中心提供的明细清单填写《办公用品及设备采购明细表》,并于每月3号前(放假顺延三天)报行政管理中心。各部门要对申领人所需增配办公用品数量进行检查,不合规定或超出标准的予以驳回。

  第6条 行政管理中心于每月5号前(放假顺延三天)对各部门的《办公用品及设备采购明细表》汇总、审核,形成集团办公用品月度采购计划并据此实施采购。

  第三章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采购

  第7条 采购人员根据采购计划采购物品,要认真负责,坚持物美价廉,货比三家。在入库之前,确保物品的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属对方原因负责退还,属自身原因自行赔偿。

  第8条 供应商的选择。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比质、比价等方式择优确定供应商。

  1.为保证集团以较低的价格获得高质量的办公用品及设备,集团将先行择优选取2~3家实力较强的供应商经过同类(种)产品比质、比价后,各自提供其最具竞争力的产品品种及服务。

  2.引入竞争机制,要求供应商每季(月)提供最新的产品报价及样品,集团集中评定后及时调整各供应商的采购品种与数量。条件成熟时,再确定长期供应商。

  3.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及服务协议。

  4.对于零星、低价用品,按便利原则择近、择优购买。

  第9条 采购。

  1.采购申请流程。

  ①单价<500元的:

  集团总部:员工发起→集团业务中心负责人审批→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批→采购主管采购、分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行政管理中心归档。

  区域公司:办公室/综合部发起→区域公司负责人审批→区域公司办公室采购、分发→区域公司财务部核查、备案→财务管理中心备案→行政管理中心归档。

  ②单价≥500元的:

  集团总部员工发起或区域公司办公室/综合部发起→集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区域公司负责人审批→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批→集团行政副总审批→集团总裁审批→采购主管采购、分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行政管理中心归档。

  2.单价超过1000元的办公用品及设备实行采购小组采购制度。采购小组由行政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申购部门各派一人组成,原则上不少于两人。采购申请获得批准后,由采购小组按照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负责采购。

  3.采购的物品到货后,由采购主管持采购计划和购货发票连同采购的物品送交行政管理中心主任验收,验收无误后,填写一式三联的入库单,其中存根联由行政管理中心留存,记账联交付采购主管用于报销,回执联由前台/后勤管理员用于登记库房台账。

  4.采购的物品验收入库后,前台/后勤管理员应按其类别、品名分门别类码放整齐,并负责物品的完好无损,如有非正常情况的损坏,自行赔偿。

  5.各部门需自行购置一些急需的单价超过500元或者采购总额超过500元的办公用品,在征得集团领导同意后执行,购置后报销前到行政管理中心签字登记。

  第四章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领取

  第10条 集团的办公用品统一由行政管理中心保管和发放,各部门需使用办公用品的可按领用规定到行政管理中心前台/后勤管理员处领取。

  第11条 使用部门领用常规性办公用品应以旧换新,填写办公用品《领料单》(详见附件1),办理相关领用手续后,方可领取。

  第12条 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用私用,随意丢弃废置;严禁员工将办公用品带出公司私用。

  第13条 使用办公用品应以室为家,在日常工作中,提倡节约作风,物尽其用,不要大材小用,努力降低办公成本。

  第14条 精心使用办公设备,认真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后及时关闭电源,避免人为对各种设备的损害。

  第15条 凡属各部门或部门内员工共同使用的办公用品和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员工使用时应作借用、归还登记。

  第16条 员工离职,必须在离职前向行政管理中心或区域公司办公室/综合部移交在用的办公用品,办理归还手续(指固定资产、计算机等非易耗品)。

  第17条 集团信纸、信封、档案袋、名片等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印制,各部门按需领用,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登记工作。各部门专用资料如需印制,由部门提出需求及样式交行政管理中心落实印制,行政管理中心印制完毕后通知相关领用并登记。

  第五章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保养维修

  第18条 各部门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要求,对办公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做好清洁保养工作。

  第19条 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出现故障或维护(加碳粉、换墨盒)时,由使用部门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维修维护申请,填写《办公设备维修申请单》(详见附件2),由行政管理中心联合企业技术中心统一安排维修。

  第20条 企业技术中心每季度定期组织对办公设备进行检查,统计办公设备使用与维修情况。

  第21条 经鉴定属下列情况造成损坏或遗失的,由责任者按物品的购置价格和使用时间、新旧程度折价赔偿。(详见附件3《物品损坏赔偿折价表》)。

  1.人为物理损坏或使用不当;

  2.私自拆装办公用品与设备;

  3.安装非工作所必须的软件所引起的故障;

  4.保管不善造成物品遗失的;

  5.其他的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

  第六章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盘点与报废处理

  第22条 盘点的组织管理。由行政管理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组织各中心、区域公司对办公用品和设备进行盘点。

  第23条 盘点频度与要求。每半年盘库结算一次,要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坏账部分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24条 报废处理。凡属正常磨损或工作中发生意外情况造成个人在用办公设备损坏的,由使用者/保管人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详见附件4),说明原因和理由;报废手续完成后,及时办理补充新品的领用手续。

  报废流程:使用者/保管人申请→责任中心主任审批→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批→财务总监审核→行政副总或总裁签批→财务管理中心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监督控制

  第25条 行政管理中心对各部门所拥有的办公用品易耗品(主要指打印耗材与印刷制品)进行统计与调查。每月10日前对上一月各中心办公用品的领用量、余量做统计分析报表,上报行政副总和总裁。

  第26条 行政管理中心对各部门办公设备维修与保养做统计报表,每月上报行政副总和总裁,进一步控制设备维修费用。

  第27条 各中心根据办公需求,制定本中心的月度办公用品预算,报行政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据此对办公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控制办公用品经费。

  第28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办公用品与设备的购置、维修、报废等程序进行监督。企业管理中心对列属固定资产的办公用品与设备的状态及变更程序进行监督。监督审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29条 本办法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30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1条 附件:

  (1)办公用品领用单;

  (2)办公设备维修申请单;

  (3)物品损坏赔偿折价表;

  (4)设备报废申请单。

设备管理办法7

  标题: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目录

  目的:......2范围:......2术语......2校准、检定管理内容与要求......2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要求......3引用文件......5附常用测量器具校准(检定)作业指导书......5相关记录......5

  标题: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活动有关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适用性,满足使用要求及其领用、使用、维护、保管等环节的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检定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本组织内部用于校准、检定的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本组织内部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校准、检定工作。

  3。术语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溯源性:通过连续的比较链,使计量结果能够与有关计量标准,通常是国际或国家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4。校准、检定管理内容与要求校准、检定工作依据

  公司内部的校准、检定工作可依据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检定规程;公司内部制定的校准、检定作业指导书等标准进行。校准、检定工作必须填写所依据的标准。

  公司内部形成的用于校准或检定工作的作业指导书,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使用。

  公司计量室负责制定公司内部校准、检定作业指导书。校准、检定人员

  校准工作由公司取得合格检定证书的专职检定员对兼职计量人员进行培训工作,合格后,校准工作由专(兼)职计量人员按公司内部校准作业指导书规定进行校准。

  检定员必须经过合法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检定员证书,检定工作按国家及各部门的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校准、检定实验室

  校准、检定实验室要求光源充足,环境整洁,并远离振源和强磁场。校准、检定实验室还应满足所参照标准或检定规程及公司内部校准指导书中的环境要求。

  校准、检定用的标准器具

  校准、检定用的标准器具必须有溯源性且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检定。

  标题: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用的标准器具必须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校准、检定操作步骤

  校准、检定人员应先做好校准、检定前的准备工作。校准、检定工作应按照标准的规定进行。

  依据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等进行的校准工作,必须填写清楚技术要求和校准步骤。

  依据公司内部校准、检定作业指导书进行的校准、检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校准、检定作业指导书中规定的步骤。

  校准、检定工作应填写相应的记录。记录的填写应符合《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中对原始记录管理的规定。

  校准工作必须填写校准报告,经校准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还应填写校准证书,并贴“准用”标识。

  检定工作必须填写检定记录,经检定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还应填写检定证书,贴“合格”标识。

  校准、检定记录的保存,执行《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中对原始记录管理的规定。

  经校准、检定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执行《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中不合格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规定。其它要求

  有合格印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确认合格后,需加合格印。

  对限制使用地点和范围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要严格控制使用地点和范围,并在证书上注明。

  对不确定度有一定要求的专用监视和测量设备,可根据实际使用要求,适当减少校准、检定项目,或只做部分校准、检定,但应在证书上注明。

  5。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要求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领用

  监视和测量设备领用前,由项目工程师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应提前3日向公司计量室(或项目主管单位物资部门)提出需求计划。

  监视和测量设备由兼职计量人员或受兼职计量人员委托的人员领用。监视和测量设备领用时,专(兼)职计量员要确认所领用监视和测量设备是否满足使用需求(安全、质检人员使用的钢卷尺、钢板尺必须强检合格)。对准标题: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确度要求较高或大型监视和测量设备,还应确认其使用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资格,否则,暂缓发放。

  领用监视和测量设备时,由专(兼)职计量员办理租赁手续。

  所办理的租赁手续,至少要记录领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领用时设备状态、有效日期等内容。

  监视和测量设备领用出库时,领用人应仔细检查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外观、零位、封印、各部分相互作用;标识、检定证书的完整性、有效性,确认无误后,签字领用。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

  监视和测量设备使用前,使用者必须首先检查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标识,检定证书是否合格,是否在有效周期内,超期禁用。同时,还需检查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外观,发现损坏时,不得使用。

  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前,对照随设备技术说明书或其它的规定,使用者可对允许调整零位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零位调整。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应由取得检定证书的人员使用。精密、贵重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应由熟悉其性能与要求的人员操作使用。其他人员在持证或熟悉监视和测量设备性能人员的指导下使用。

  监视和测量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确保设备的使用的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在不影响环境因素下合理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避免对环境、人员构成危险。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时,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操作规程或设备附带的使用说明书操作,不得随意盲目操作使用。

  不得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测试正在运转的、有磁性和温度较高(测温设备除外)的被测物。

  在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测试前,必须将所接触被测物擦拭干净,除去毛刺、锈蚀等。

  受检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通知专(兼)职计量人员,并按《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中不合格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处置方法执行。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护

  使用中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并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处标题:监视和测量设备校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于要求的工作和贮存环境。

  对多人共用一台监视和测量设备时,要指定专人维护。较长时间不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应退还库中。

  测量设备由计量人员负责调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自行拆卸修理。公司最高计量标准由计量检定员定期维护,校准所用的标准由专(兼)职计量员维护。

  库存其它监视和测量设备周期维护由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完成。现场使用中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只作简单的维护,即监视和测量设备使用完后,应将其擦拭干净,易锈测试量面涂防锈油等,并放入盒中或柜中。周期维护要求,按《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程序》的规定执行。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保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完整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随时进行更新,年底报计量室汇总。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必须有专人保管,并建立技术档案。库存监视和测量设备,由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保管。

  使用中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贮存不得与其它工具混放,不得接触有腐蚀的物质。还应满足《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程序》中关于监视和测量设备贮存环境的要求。

  库存监视和测量设备,由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保管。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贴相应的标识进行存放。

  对闲置停用一年以上或多余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可采用封存保管。封存、启用控制办法,按《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监视和测量设备保管人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其在保管期间丢失。

  6。引用文件

  《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

  7。附常用测量器具校准(检定)

  作业指导书附件一:《钢卷尺校准方法》附件二:《钢直尺校准方法》

  8。相关记录

  校准报告、校准证书、检定证书

设备管理办法8

  1.目的:

  为确保设备检修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提高设备维修质量及运行效率,确保生产设备正常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机电工程公司所有设备检修人员

  3.设备检修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3.1设备检修人员的直接上级是设备工程师,各检修人员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认真做好设备检查维修工作。

  3.2设备检修人员以生产设备大、中修为主,在没有维修任务时,分小组进行各厂设备运行情况的巡检工作。

  3.3在整个检修过程中坚持文明修理。做到;五不乱用、三不见天、三条线。

  3.3.1五不乱用:不乱用大锤,管钳,扁铲;不乱拆,乱拉乱顶;不乱动其他设备;不乱打保温层;不乱拆其他设备的部件。

  3.3.2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洗过的机件不见天;拆的设备、管口不见天。

  3.3.3三条线:设备的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物资摆放一条线;工具机具摆放一条线。

  3.4维修人员必须凭各生产部门上报的《设备维修申请表》进行维修,《设备维修申请表》统一由各生产厂设备科填写,并有各厂主管签字后交机电工程公司直属领导签字,再按接到申请表的先后或设备维修的急缓依次统一安排给维修工实施维修。

  3.5维修人员在未明确故障原因时,不可盲目随意解体设备。

  3.6维修人员在排除设备故障后,需认真地在“报修单”上写明维修措施和方法及调换零件名称和所需维修工时,而且需设备操作者和车间主任以上级人员签字认可。

  3.7维修人员在确定设备维修完成后,必须清理干净检修现场,立即填写完整的“设备报修单”让相应部门验收签字,并交机电工程公司备案。

  3.8设备维修人员要对自己所维修的设备全面负责,若出现设备相同故障频繁发生,要按照《绩效考核方案》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3.9认真完成后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4.日常管理

  4.1上下班管理:所有设备检修人员需每天8点前到指定地点点名,中午上班和下午下班在工作任务不忙时,需到周总办公室签到;如遇工作紧急或特殊情况,可由班长电话汇报直接上级上下班人员情况,其他人可直接到工作地点上班。有迟到或早退人员将按公司《员工手册》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4.2日常工作管理:

  4.2.1当天的工作由工程师按集团公司大中修计划和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具体工作以“工作任务单”为准、量化管理,“工作任务单”由班长统一填写,由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当天工作。“任务单”上交不及时,过期一天一张罚款10元。

  4.2.2设备维修过程中,如遇备品备件供应不及时、维修工具不齐全等影响维修进度的情况,其班长要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协调解决,因不及时上报而影响生产的由维修班长负全面责任。

  4.2.3设备维修过程中,如维修需要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到中宁或石空购买备品备件或维修工具者,需提前向工程师或主管领导报外出时间及归来时间,如擅自离岗、不汇报者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扣除相应分数,情节严重者将按矿工处理。

设备管理办法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铁路设备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

  第四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质量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设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

  鼓励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升铁路设备质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铁路设备的生产

  第七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生产的铁路设备产品质量合格。

  第八条

  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铁路设备,应当经检验检测、型式试验、运用考核和技术评审等环节,满足安全、可靠和可维修要求。

  第九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不合格品管理、人员管理、原材料及零部件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全寿命周期技术状态及可追溯管理等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铁路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等情况并妥善保存。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设备。

  第十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必要的基本技术资料和技术培训服务,交付时应当按照约定随附基本技术资料。

  前款所称基本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铁路设备的安装或者维修技术图纸、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使用、维修说明至少应当包含该铁路设备设计寿命、维修周期、维修范围和技术要求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在设计寿命周期内提供售后服务,研究解决铁路运输企业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缺陷产品召回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每季度向所在辖区铁路监管部门报告生产销售的、质量保证期内的许可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事故情况,依法向国家铁路局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满足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动态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及零部件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铁路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并妥善保存。

  超过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使用寿命,且未经铁路运输企业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的铁路设备,或者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铁路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采购、使用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铁路设备。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安装或者维修技术图纸,安装和使用、维修说明等技术资料,结合实际制定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技术规则应当至少明确铁路设备的使用条件、维修周期及标准、维修方式、维修项目、作业标准、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及标准等相关内容。

  铁路运输企业编制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等重要技术文件,应当经技术论证、评审等环节,并根据铁路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满足使用和维修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高峰期、汛期、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和特殊区段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年度计划及排查清单并组织实施。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支持铁路设备技术创新及上线运行(运用)考核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新型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铁路设备上线运行(运用)考核管理。

  开展上线运行(运用)考核前,应当对其考核条件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上线运行(运用)考核。

  第十九条

  铁路机车车辆重大技术变更或者加装改造,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修性进行技术评估,确认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铁路设备使用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生产组织及作业方式发生变化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及执行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并开展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岗前适应性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定期对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风险及隐患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建立问题库,逐项销号,实施闭环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季度向所在辖区铁路监管部门报告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中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辖区铁路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制定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一)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缺陷产品召回;

  (二)质量出现异常波动;

  (三)投诉举报较多;

  (四)连续发生设备故障或者铁路交通责任事故。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铁路监管部门还应当对运输高峰期、汛期、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和特殊区段的铁路设备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情况;

  (二)取得行政许可企业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三)铁路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四)铁路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情况;

  (五)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情况;

  (六)被投诉举报的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处置情况;

  (七)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库建立及逐项销号、闭环管理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八)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事故、故障原因分析、管理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情况。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铁路设备质量安全分析,阶段性开展铁路设备质量评价。

  第二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

  第二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铁路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预警、公告、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单位落实责任、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实行信用管理,执行严重违法行为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并将相关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对不同信用水平的企业应当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依法依规加强失信惩戒。

  第二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铁路设备。

  第三十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铁路设备许可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未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并保存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记录的;

  (二)制定的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等重要技术文件未按规定经技术论证或者评审等环节,或者不满足使用和维修工作需要的;

  (三)未执行铁路设备维修技术规则的;

  (四)新型铁路机车车辆、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等铁路设备开展上线运行(运用)考核前,未对考核条件进行评审通过即开展上线运行(运用)考核的;

  (五)未建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库并逐项销号、实施闭环管理的。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铁路机车车辆重大技术变更或者加装改造未组织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修性进行技术评估即组织实施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铁路机车车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铁路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寿命,且未经技术鉴定或者经技术鉴定确认已达到报废条件仍继续使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铁路设备,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铁路运输企业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采购、使用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铁路设备,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相关事故隐患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阻碍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设备,是指用于铁路运输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铁路机车车辆,以及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通信设备、牵引供电设备、电力设备、线路路基、轨道、桥隧等铁路基础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铁路设备的维修,是指检查、维护和修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设备管理办法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整体优势,实现保障供应、保证质量、降低成本、防止腐败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采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二)管理和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的物资设备集中采购。

  第二章 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中采购管理组织机构

  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为公司、下属项目两级操作,两级集中采购组共同为公司各级采购者提供服务。公司、各项目分别建立相应的集中采购管理组织机构,两级集采组织使用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公司成立物资集中采购招标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书记、公司总经济师

  组 员:预算合同部负责人、物资设备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技术质量部负责人、中心实验室负责人、各项目总经济师和材设部负责人。

  监督: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人。

  第五条 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职责

  (一)公司物设部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职责

  1.制定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2. 推动公司各项目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组织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3. 负责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总体规划、部署和统计工作

  4. 负责公司组织集中采购、组织协调公司各区域进行集中采购;

  5.督导各项目开展集中采购工作;

  6. 负责公司与战略供应商洽谈合作事宜;

  7. 建设和管理公司评标专家库。

  8. 按照局要求,编制、上报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计划;

  9. 负责组织集中采购、受局委托组织集中采购;

  10.配合局建设物资设备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11. 负责公司物资设备供应商收集、整理和评价工作;

  12.统计分析并定期上报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情况。

  (二)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主管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职责

  1.负责落实局、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的有关要求;

  2.根据本项目的生产计划拟定上报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管理计划;

  3.负责本项目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的数据统计并及时上报;

  4.负责本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商收集、整理和评价并及时上报;

  5.参与局、公司组织的物资设备集中采购。

  第三章 集中招标采购信息平台

  第六条 物资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可在中国交建或局两级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上操作,两级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 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为重大项目的物资采购提供招标服务,主要适用于以中国交建名义中标项目的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招标。

  (二) 局物资设备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适用于除在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招标采购以外的、具备集中招标采购条件的物资设备的招标采购。

  第七条 各项目需要在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招标的,应先上报采购计划,由公司物设部审批后按中国交建关于招标采购的管理要求进行。

  第四章 集中采购管理

  第八条招标的基本要求

  (一) 招标范围和标准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的物资设备招标采购。

  2、公司所属各项目的物资、设备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1)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但属于集中招标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资、设备。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批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3)属于业主甲供的物资、设备;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各项目应对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资设备进行集中采购,同时鼓励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物资设备在有条件时也应采取集中的方式进行采购。公司对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资(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公司每年度首月的20日前依据上年度集中采购情况调整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目录(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2)。

  (三)物资设备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物资供应能力、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内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投标。

  3、各项目应尽可能采用公开招标,20xx年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不能少于本项目总招标采购金额的10%,以后逐年扩大公开招标采购比例。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闲置,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公司或业主要求使用邀请招标的;

  (3)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况;

  (4)其他不满足公开招标条件的。

  第九条公司支持集团物资设备供应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参与集中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中标机会。

  第十条 公司每月10日前通过信息平台上报上月集中采购统计表,局定期在信息平台上通报各公司集中采购情况。(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统计表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公司评标专家库是由在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物资、设备管理等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各项目不另行建立公司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二条 公司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身体健康;

  (三)熟悉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公司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一) 评标专家主要从公司内部产生,以各部门推荐和公司组织选拔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公司评标专家推荐表见附件3)。

  (二)公司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根据需要适当增补或调整评标专家。

  第五章 集中采购流程

  第十四条 各项目应通过局物资设备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报集中采购计划。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的集中采购计划上报工作,在每月度的25日前完成下月集中采购计划的上报工作(年度集中采购计划见附件41)、(月度集中采购计划见附件42)。

  第十五条 制定集中采购方案。公司根据集中采购计划,集合同种类、同区域、采购时间接近的物资设备集中进行集中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方案。

  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集中招标采购时,须同时在中国交建和局两级招标采购信息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信息,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中国交建或公司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和公司推荐的专家或代表组成,并根据评标小组人员构成情况指定小组组长,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评标专家的抽取,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情况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应尽量不选或少选业主、监理项目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在物资设备集中招标采购信息平台上负责对投标供应商提出的疑问进行答疑补遗。

  第十九条 投标供应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日期前,递交投标文件,公司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负责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收取、管理和退还工作。

  第二十条 开标。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和范围组织开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供应商的过程。在评标期间,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对外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定标与中标

  (一)定标时应优先选取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价格确定应结合支付条件按照综合总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的原则。

  (二)确定中标结果后,应在物资设备集中招标采购信息平台上公示招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公司及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一)废标。废标指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做出的取消投标供应商中标资格、不再予以评审的处理决定。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投标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

  3.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否决所有投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否决所有投标:

  1.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供应商的投标都严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否决供应商不合格投标致使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3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三)重新招标。投标供应商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签订合同

  公司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各项目应尽快完成合同谈判并签订书面合同。如项目经理部在签订合同时,价格高于招标价时须向公司说明原因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评价

  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经理部(使用者)应按照公司《供应商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印发)的要求,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物设部会同监察、法律部门从以下方面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一)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二)是否按照规范的招标流程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三)招标评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履行职责;

  (四)招投标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暗箱操作,虚假招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招标过程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物设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海威物设发〔20xx〕170号)同时作废。

设备管理办法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机电设备采购。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项目中的机械、电气、车船等设备。

  第三条 机电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下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机电设备招标项目、进行机电设备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相应的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并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必要时召开标前会,并进行答疑;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审查投标文件;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评标,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依据;

  (三)招标项目的概况,包括采购设备的名称、招标范围、供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

  (四)招标方式、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对投标人的要求;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设备名称、交付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有效期,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

  (二)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供货范围、价格与支付,交货期,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质量与检验,试车和验收,赔偿等;

  (三)技术规格书:包括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指标,详细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备品备件方面的要求,设计审查、监造、厂验、培训、技术图纸及资料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重要的技术条款和主要参数及偏差范围应加注“*”号。

  (四)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和评估价的计算方法等。

  (五)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包括投标人及主要制造厂商的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文件。

  (六)附件:包括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发售招标文件十日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发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大型成套设备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投标人,是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机电设备的制造商或者制造商授权的销售商。

  第十八条 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九条 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要求参加标前会。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总报价和分项报价;

  (三)设备名称和数量,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指标;

  (四)供货方案:包括进度安排,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五)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

  (六)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方式签署、密封和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不得接受。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

设备管理办法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管理工作,提高仪表设备管理水平,保障仪表设备经济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机电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仪表设备是指在运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检测仪表、控制监视仪表、执行器、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在线分析仪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及其辅助单元等,具体分类如下:

  (一)常规仪表。

  (二)控制系统仪表。

  (三)联锁保护系统仪表。

  (四)在线分析仪表。

  (五)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六)其他仪表。

  第三条仪表设备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对仪表设备从规划、设计、制造、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管理,使仪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三厂一矿各单位、部室。

  第五条利民公司成立静密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分管机电副总经理

  副组长:机电动力部部长

  成员:机电动力部副部长各厂、矿、部室机电负责人

  第六条利民公司机电动力部是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单位仪表管理,指导各单位不断改进和加强仪器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的设备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利民公司仪表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仪表设备由利民公司机电动力部负责归口管理。各单位在设备管理部门应设相应和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仪表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利民公司机电动力部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表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乌海能源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规程和标准。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利民公司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

  (三)检查利民公司各单位单位执行仪表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的情况。

  (四)参与新建装置、重点更新及技改技措项目仪表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等前期技术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核或审批利民公司各单位单位上报的仪表设备零购、更新、报废及检修计划。

  (六)参与审查利民公司各单位仪表设备及其系统的技改技措项目计划。

  (七)负责组织仪表设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交流及推广应用。

  (八)组织或参加利民公司各单位仪表设备的重大事故调查,并及时提交事故分析报告。

  第九条仪表设备使用单位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表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乌海能源公司、利民公司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单位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

  (三)检查本单位所属单位执行仪表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和标准的情况。

  (四)参与新建装置、重点更新及技改技措项目仪表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等前期技术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上报的仪表设备零购、更新、报废及检修计划。

  (六)参与审查本单位仪表设备及其系统的技改技措项目计划。

  (七)负责本单位仪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按时汇总、上报《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设备技术状况统计表》。

  (八)负责审批本单位重要仪表设备的检修项目及方案,参与重要仪表项目验收工作。

  (九)负责组织仪表设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交流及推广应用。

  (十)组织或参加本单位仪表设备的重大事故调查,并及时提交事故分析报告。

  第十条仪表设备的前期管理是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前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仪表设备规划主要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方向、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需要、仪表设备发展动态等因素。仪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仪表设备规划。

  第十二条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与新、改、扩建等项目中仪表设备的设计审查,依据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仪表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性能价格比高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严格进厂质量验收程序,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与主要仪表设备的购置,并负责或参与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

  第十四条仪表设备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及《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T—20xx)进行。在新、改、扩建工程中负责仪表设备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负责或参与仪表设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竣工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xx)、《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进行。要做到竣工资料齐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

  (一)工程竣工图(包括装置整套仪表自控设计图纸及竣工图)。

  (二)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三)隐蔽工程资料和记录。

  (四)仪表安装及质量检查记录。

  (五)电缆绝缘测试记录。

  (六)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七)仪表风和导压管等扫线、试压、试漏记录。

  (八)仪表设备和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九)仪表校准和试验记录。

  (十)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

  (十一)仪表设备交接清单。

  (十二)报警、联锁系统调试记录。

  (十三)智能仪表、DCS、ESD、PLC组态记录工作单。

  (十四)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等。

  (十五)仪表设备说明书。

  其中(一)、(二)、(十)、(十五)款,除档案部门外还应交给仪表设备维护部门、仪表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仪表设备投用前,使用单位和(或)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十七条常规仪表是指在线检测仪表、控制监视仪表、执行器、辅助单元及其附件等。

  第十八条常规仪表选型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仪表选型应综合考虑其安全可靠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实用性。

  (二)选用的仪表应是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优先选用经GB/T19000或ISO9000标准认证的产品或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在工程设计中不得采用未经工业鉴定的试制仪表。选用的仪表须考虑外壳防护等级(IP)适应使用环境。

  (三)仪表选型应考虑企业的现状和发展规划,主流机种力求统一。

  (四)仪表选型应有利于全厂或区域性的集中控制和集中管理,有利于系统集成、信息集成、功能集成,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

  (五)对于新建或改造装置的常规仪表配置、选型应遵循《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 3005—1999)规定,乌海能源公司仪表设备各级主管部门应参与或组织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防爆型仪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仪表的防爆类型并满足等级要求。仪表的安装,配线应按安装场所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类别、级别、组别确定安装、敷设方式。

  (二)防爆型仪表及其辅助设备、连接件、接线盒均应有合法的防爆合格证,其构成的系统应符合整体防爆的设计要求。

  (三)防爆型仪表检修时不准更改零部件的结构、材质。

  (四)在爆炸危险区域对原有的防爆型仪表进行更新、改造时,必须审定仪表的防爆性能,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五)在危险场所新增仪表测控回路及其他回路,其防爆等级不得低于区域内其他仪表防爆等级。

  第二十条放射性仪表现场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安置使用应符合国家规范。

  第二十一条常规仪表的使用、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要求:

  (一)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常规仪表运行、维护、校准、检修等各种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仪表设备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放射性仪表的维护人员应接受专门培训,才能进行仪表的维护校准,须指定专职维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严格执行仪表设备的定期检查、强制保养制度,搞好计划检修工作。备用仪表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五)仪表运行时如发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六)常规仪表校准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检。

  (七)仪表作业前应办理仪表作业工作票并落实HSE各项措施,当对参加联锁的常规仪表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要求进行。

  (八)常规仪表的检修一般随装置停工检修进行,在检修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修计划,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检修材料、工具和标准仪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修网络图。需要外委的检修项目应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九)仪表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1~07008—20xx)要求进行;在每个检修周期内,应对每台仪表进行检查校验。

  (十)仪表单机校验后应进行回路试验,参加联锁的仪表还应进行联锁回路确认。

  第二十二条控制系统主要包括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可编程控制器(PLC)、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IPC)、数据采集系统(SCADA)及在先进过程控制(APC)和优化过程控制(OPC)系统中使用的上位计算机等。

  第二十三条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参与或负责本单位控制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验收等阶段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造装置控制系统的规划和选型或对原有控制系统进行开发升级改造,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控制系统的选型、配置,既要保证满足装置生产控制的要求,又要具有较高的技术先进性和灵活扩展性。系统运行负荷、通讯能力应有足够的裕量,以适应先进控制和管控一体化发展需要。

  第二十五条对已投入使用的控制系统,如需改变控制方案或增加仪表回路,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控制系统机房的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机房作业人员应采取静电释放措施,消除人身所带的静电。

  (二)机房环境必须满足控制系统设计规定的要求。

  (三)机房内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机房内堆放杂物,机柜上禁放任何物品。

  (四)机房内消防设施要配备齐全。

  (五)机房电缆通道要有防小动物设施。

  (六)在装置运行期间,控制系统机房内控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第二十七条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管理要求规定如下:

  (一)每日应定时检查主机、外围设备硬件的完好和运行状况。保证环境条件满足控制系统正常运行要求;供电及接地系统符合标准;按规定周期做好设备的清洁工作。

  (二)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必须有双备份,并妥善保管;控制系统的密码或键锁开关的钥匙要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操作内容;系统软件和主要应用软件修改应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软件备份要注明软件名称、修改日期、修改人,并将有关修改设计资料存档。

  (三)系统运行时如发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四)控制系统的大修原则上随装置停工大修同步进行。大修时要对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工作;要进行系统的`调试、诊断、维护和系统联校工作,并对联锁系统进行确认;大修期间还要对系统外围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控制系统的检修应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8-20xx)要求进行。

  (五)应加强控制系统故障管理,制定控制系统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为防止病毒感染,严禁在控制系统上使用无关的软件,也不得进行与控制系统软件组态无关的操作。控制系统与信息管理系统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范外来计算机病毒侵害。

  第二十九条控制系统的备件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备品配件管理要有专门的账卡,并保持一定数量的备品配件储备。

  (二)保管储存控制系统备品配件的环境必须符合要求。

  (三)在装置停工检修期间,宜对备件进行通电试验,确保其处于备用状态。

  第三十条联锁保护系统根据其重要性,可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应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联锁保护系统需要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等)、解除或取消时,必须办理手续。要建立各专业会签及技术负责人批准制度,在审批单上应写明变更(解除、取消)的原因,解除联锁保护系统时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等。

  第三十二条执行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临时(长期)解除、取消等作业时,应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作业(工作)票,注明该作业的依据、作业执行人(监护人)、执行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

  第三十三条新装置或设备检修后投运之前、长期解除的联锁保护系统恢复之前,应对所有的联锁回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确认。对联锁回路的确认,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检查确认后,应填写联锁回路确认单(表)。

  第三十四条联锁保护系统所用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线路和执行元件)、运算单元应随装置停车检修进行检修、校准、标定。新更换的元件、仪表、设备必须经过检验、标定之后方可装入系统。联锁保护系统检修后必须进行联校。

  第三十五条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做到图纸、资料齐全。

  第三十六条为杜绝误操作,在进行解除或恢复联锁回路的作业时,必须实行监护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应与工艺操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处理后,必须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载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盘后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

  第三十八条凡紧急停车按钮,均应设有可靠的护罩。

  第三十九条联锁保护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备品配件。

  第四十条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7—20xx)要求进行。

  第四十一条凡新、改、扩建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第四十二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xx)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或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二)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三)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

  (四)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砷、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五)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第四十三条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

  (一)根据可燃、有毒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二)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三)为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检测元件应有防雨措施。

  (四)报警仪的安装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仪应有其对应检测器位号牌,其使用单位检测器的分布图。

  (五)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要求:

  (一)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二)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防止检测元件浸水受潮后影响其工作性能。

  (三)根据环境条件和仪表工作状况,定期通气,检查和试验报警仪是否正常。

  第四十五条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20xx)要求进行。

  第四十六条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检定每年不少于一次。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的检定或校准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检定、校准仪器人员应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四十七条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第四十八条在线分析仪表的配置、选型应遵循《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3005—1999),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与在线分析仪表的选用和配置。在线分析仪表选型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选用的在线分析仪表应技术成熟、性能可靠,操作、维修简便。

  (二)选用的分析仪表技术应满足被分析介质的操作温度、压力和物料性质的要求;仪表的各种技术指标,必须满足工艺流程要求。

  (三)用于腐蚀性介质测量或安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在线分析仪表,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用于控制系统的分析仪表,其线性范围和响应时间须满足控制系统的要求。

  (五)当在线分析仪表需要与DCS进行数据通信时,应有通用的通信接口,其通信协议、通信速率应和DCS系统要求相匹配。

  第四十九条在线分析仪表的使用、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管理的要求:

  (一)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在线分析仪表运行、维护、校准、检修等各种规程。

  (二)在线分析仪表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严格执行在线分析仪表有关定期检查,定期校准制度,搞好计划检修工作。在线分析仪表的维护、检修及校验应根据《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20xx)及相应在线分析仪表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

  (四)在线分析仪表运行时如发现示值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五)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检,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标定时所采用的标准气体应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六)对参加联锁的在线分析仪表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要求进行。

  (七)对防爆型在线分析仪表进行维护检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执行。

  (八)在线分析仪表的的大修随装置停工大修进行;大修期间要对在线分析仪表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工作、要进行系统的调试、诊断、维护和系统联校工作。参加联锁的在线分析仪表还应进行联锁回路确认。

  第五十条在线分析仪表样品处理装置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管理的要求: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在线分析仪表样品处理装置的维护、检修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执行样品处理系统定期检查制度,每日对样品预处理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待测样品温度、压力、流量等指标满足在线分析仪表技术要求。

  (三)样品处理系统运行时如发现异常和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四)样品处理系统的维护、检修应根据制定的规程及样品处理系统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

  (五)装置停工检修时,应对在线分析仪表的样品处理系统进行全面的、彻底的清洁工作和系统调试、诊断、维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建立和完善仪表设备台账、档案等基础资料。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仪表设备主管部门至少应建立DCS、ESD等控制系统台账、关键设备仪表联锁保护系统台账及其统计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台账、重大缺陷记录、自动化仪表技术状况表、专业检查考核记录等。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如下资料台账:

  (一)仪表专业管理制度、检维修规程等。

  (二)所有仪表台账、设计资料、说明书、随机资料、检修校准记录(至少保存一个检修周期)等。

  (三)DCS、ESD、PLC等控制系统台账、系统验收记录、系统点检及故障处理记录、系统修改记录;系统设计资料、说明书、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系统备份盘等。

  (四)仪表联锁保护系统台账、联锁原理图(逻辑图)、联锁工作票、确认表、审批单,联锁系统统计表等。

  (五)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台账、检测点分布图、仪表说明书、回路图、校准记录等资料。

  (六)在线分析仪表台账、仪表说明书、校准记录等。

  (七)自动化仪表技术状况表。

  (八)仪表设备故障及缺陷记录等。

  第五十四条仪表电源管理:

  (一)定期对供电系统的各部位进行巡回检查,检查电源箱、电源分配器、开关、熔断器等部件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

  (二)对并联使用的电源箱,在线检查其运行情况,负载应均,每个电源箱的输出电流均不得超过其额定值。在硬件条件具备时,应设置故障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三)供电系统中的开关、电源分配器、供电端子排的标识必须准确清晰。

  (四)仪表盘(柜)的仪表供电开关宜留有至少10%备用回路。严禁从仪表电源上向非仪表负载供电;严禁从仪表电源上搭接临时负载。

  (五)DCS和ESD系统供电应采用双路独立供电方式。

  第五十五条仪表气源管理:

  (一)净化后的气体中不应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在操作压力下的气源露点,应比工作环境或历史上当地年极端最低温度至少低10℃。

  (二)控制室内应设供气系统压力的监视与报警。

  (三)定期对供气系统(风罐、阀门、管线、过滤器、减压阀、压力表等)检查。

  (四)定期对在用的过滤器进行排空(视仪表供气品质及安装地点可适当增加排空次数)。定期对装置最低点处的排污阀进行排空。

  第五十六条利民公司机电动力部在每年组织的设备大检查中,把仪表设备作为重要内容,组织检查。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在组织设备的定期检查或日常检查时,都必须把仪表设备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对仪表设备,按以下技术指标进行检查、考核:

  (一)仪表完好率≥95%;使用率≥95%;控制率≥90%;泄漏率≤0.5‰。

  (二)分析仪表完好率、使用率≥90%。

  (三)联锁系统投用率为100%。

  (四)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率、完好率和使用率为100%。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的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利民公司机电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仪表设备台件数、回路数统计方法

  2、WHNYLM/ZD—069—JL02 仪器仪表台账

  3、WHNYLM/ZD—069—JL03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器台账

  4、WHNYLM/ZD—069—JL04 UPS台账

  5、WHNYLM/ZD—069—JL05 仪器仪表巡检记录

  6、WHNYLM/ZD—069—JL06 仪器仪表校验记录

  7、WHNYLM/ZD—069—JL07 仪器仪表控制回路、检测回路校验记录

  8、WHNYLM/ZD—069—JL08 可燃气体检测仪巡检记录

  9、WHNYLM/ZD—069—JL09 可燃气体检测试验记录

  10、WHNYLM/ZD—069—JL010 UPS巡检记录

  11、WHNYLM/ZD—069—JL11 DCS巡检记录

  12、WHNYLM/ZD—069—JL12 PLC巡检记录

  13、WHNYLM/ZD—069—JL13 报警仪停运、拆除、增加审批单

  14、WHNYLM/ZD—069—JL14 仪器仪表变更审批单

  15、WHNYLM/ZD—069—JL15 仪表五率统计表

  16、WHNYLM/ZD—069—JL16 仪表完好率检查表

  17、WHNYLM/ZD—069—JL17 仪表使用率检查表

  18、WHNYLM/ZD—069—JL18 仪表泄漏率检查表

  19、WHNYLM/ZD—069—JL19 仪表控制率检查表

  20、WHNYLM/ZD—069—JL20 仪表联锁投运率检查表

  附件1

  仪表设备台件数、回路数统计方法

  (一)常规仪表台件数统计

  凡是能组成检测、控制回路的独立单元均分别按台数统计。其中包括:

  1、测量变送单元:差压变送器、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温包变送器、速度变送器、摄像变送器、毫伏变送器、液位变送器、钢带液位计、雷达液位计、远传转子流量计、椭圆流量计、涡轮流量计、旋涡流量计、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质量流量计等。

  2、调节单元:控制室的各种调节器,现场各种基地式调节器。如果调节器与二次表组成一体,则按1台调节器仪表统计。

  3、显示仪表:记录仪、指示仪、计数器、现场各种具有远传功能指示器。

  4、计算单元:加法器、乘除器、开方器、积算器、继动器、比例设定器、信号分配器、报警设定器等。

  5、辅助单元:电(气)源装置、闪光报警器、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电气隔离器、阻尼器、大功率加热器、手操器、火焰监测器、安全栅、报警设定器、高低值选择器、气源大功率放大器等。

  6、特殊单元:数控器、称重仪、轴位移(振)动检测器、前置放大器、工业电视程控器、编程器、多回路控制器等。

  7、分析仪表:色谱仪、数据处理器、样品预处理器、红外分析仪、电导仪、pH计、氧分析仪等各种分析仪器仪表。

  8、其它单元;各种转换器(气/电、气/气、电压/电流、电/气)、阀门定位器、可控硅电压调整器、电接点压力表、行程开关、压力开关、温度开关、音叉开关、流量开关、液位开关、速度开关、电子行程开关电磁阀、继电器箱等均按台数统计。一次元件仪表计算为1台,如热电偶、热电阻、孔板、阿牛巴、轴振动轴位移探头、氧化锆头、放射源等。

  9、执行单元:各种类型的调节阀均按台数统计。

  10、下列仪表不做台件数统计:

  (1)工艺设备上附属的水银温度计、玻璃管液位计、双金属温度计、转子流量计、压力表、磁浮式液位计、限流计、玻璃板液位计等。

  (2)小功率继电器、小过滤减压阀、按钮开关和各种显示灯等。

  (二)过程控制系统统计方法

  1、过程控制系统套数统计。

  凡用于生产过程检测、控制、管理、由本地网络设备连接起来的工业控制计算机(含DCS、PLC、ESD、控制上位机、数采系统)都按1套过程计算机系统统计。

  2、过程控制系统台件数。

  (1)操作和管理系统部分:操作站、工程师站、编程器、SOE站等的相对独立的电子单元均按台件统计,如:CRT、电子单元、数据存取单元、电源单元、软驱、CDRW、ZIP驱动器、打印机、拷贝机等。

  (2)过程控制(采集)器部分:过程控制站、数据采集站等的相对独立的电子单元均按1台件统计,如:控制卡、通讯卡、电源单元等,冗余配置的按双倍统计。

  (3)过程输入输出部分:独立的输入输出卡件(包括其接线端子板、数据调理板等)均按1台件统计。

  (4)通讯总线及其网关设备:各类网关设备均按1台件统计。如:含控制站与控制总线间、控制站与操作管理系统间、控制系统与先进控制用上位机间、控制系统与工厂信息网间的网关设备等。

  (5)辅助操作台包括其开关、按钮等按1台件统计。多点报警单元每一组按1台件统计。

  (6)单独为控制系统提供220V AC电源的电源柜(箱)按1台件统计。

  (7)单独为控制系统提供24V DC电源的电源整流装置按1台件统计。

  3、过程控制计算机的输入输出点数统计:

  按照实际与现场连接的输入、输出点数进行统计。

  (三)回路统计方法

  1、测量回路。

  由检测元件和测量仪表及附件等组成的监测系统,按1套测量回路统计。

  (1)如果测量回路,用来分析某种介质组份的含量或分析某种产品的质量,则按1套质量测量回路统计。

  (2)如果测量回路,用来监测特殊参数或采用特殊仪表(如:大型机组运行状态在监测仪、在线电子称、红外测量计等)则按1套特殊测量回路统计。

  (3)如果测量回路中,由多个检测元件,通过共用继电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则按1套报警回路统计。

  2、控制回路。

  由检测元件和测量仪表、调节器(DCS)、执行机构及附件等组成的控制系统,按1套控制回路统计。按调节器的个数来计算控制回路数。

  (1)如果回路中,有质量分析仪表,则按1套质量控制回路统计。

  (2)用来监控特殊参数或采用特殊控制方案或采用特殊控制仪表组成的控制回路,则按1套特殊控制回路统计。如三冲量调节、用射线监测控制液面等。

  (3)复杂控制回路,如果有多个测量单元或调节器或执行机构的控制回路,按1套复杂控制回路统计。

  3、联锁回路。

  联锁回路数原则上按参与联锁的测量点数统计。

  4、仪表设备密封点数的统计

  凡有1个密封接合处,就算1个密封点。如1个垫片,1个丝扣连接处,1个填料函等;凡用电焊、气焊等焊接处,不作密封点统计,但是有泄漏处,在计算泄漏率时,都算漏点。

  5、仪表四率计算方法

  6、几点说明

  关于因工艺生产停止使用、停止控制的几种情况说明:

  凡是装置正常生产,所安装的仪表均应当投用,只有下面三种情况才确属工艺生产停用:

  (1)在正常生产时,装置部分设备不使用,其所属的仪表停用,属生产不使用、不控制。如机组上的仪表;多台设备,生产停用设备上的仪表等。但是生产停用仪表,也必须达到完好条件,当生产使用时,应立即能够启用。

  (2)选择系统。在控制系统中,通过转换机构,控制工艺生产参量,因生产需要可以转控制的回路,这时待用的回路,可计算为生产停用。如加热炉出口温度控制,即可与燃料油流量串级,又可与燃料气流量串级控制,二者必居其一,这时没有选中的回路,可算生产停控。如果与其2个回路都串不上,则仪表停控3个回路。

  (3)因某种原因装置较长时间不生产或停工检修超过20天以上的,装置仪表属于工艺生产停用、停控。

  仪器、仪表台账

  WHNYLM/ZD—069—JL02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器台账

  WHNYLM/ZD—069—JL03

  UPS台账

  WHNYLM/ZD—069—JL04

  焦化厂UPS台账

  编号:WHNYLM/ZD—069—JL04

  仪器仪表巡检记录

  WHNYLM/ZD—069—JL05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修改

  仪器仪表校验记录

  WHNYLM/ZD—069—JL06

  仪器仪表控制回路、检测回路校验记录

  WHNYLM/ZD—069—JL07

  可燃气体检测仪巡检记录

  WHNYLM/ZD—069—JL08

  可燃气体检测试验记录

  WHNYLM/ZD—069—JL09

  巡检记录

  WHNYLM/ZD—069—JL010UPS

  DCS巡检记录

  WHNYLM/ZD—069—JL11

  PLC巡检记录

  WHNYLM/ZD—069—JL12

  报警仪停运、拆除、增加审批单

  WHNYLM/ZD—069—JL13

  仪器仪表变更审批单

  WHNYLM/ZD—069—JL14

设备管理办法13

  为加强自控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减少自控设备的故障率及故障恢复时间,特制定本维护管理办法。

  一、自控设备的范围

  自控设备包括仪表、工控机、自动控制系统、带PLC等控制系统的生产设备。

  二、维护、管理办法

  1、自控设备责任人

  所有的自控设备都要指定相应的责任人。责任人要有能够独立完成自控设备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担任。

  2、自控设备资料管理

  自控设备资料包括控制程序安装光盘、监控程序安装光盘、系统说明书、操作手册、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电气原理图、电气接线图、控制原理图、设备厂家及厂家人员联系方式等自控设备所带的所有资料。

  责任人负责将自控设备资料收集齐全份。资料原件由档案室负责保管,自控设备责任人保存复印件进行维护、维修工作,资料原件有2份以上的责任人可保存元件。

  3、自控设备责任人的职责。

  1)责任人要熟练掌握所管理自控设备的动作及控制原理、结构、接线、协议等内容。

  2)负责解决所管理自控设备自控方面存在的难题。

  3)负责对所管理自控设备自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4)积极采用新技术、提高所管理自控设备的'自动化水平。

  5)参与相关所管理自控设备事故的分析和考核。

  6)对所管理自控设备进行维护,根据工艺需要修改或增加相关控制、组态或部件。

  7)负责大检修时所管理自控设备检修方案、校验内容的审核。

  8)参与新建项目的建设并提供改进方案

  9)负责所管理自控设备技术员级人员的培训和培养。

  10)跟踪同行业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所管理自控设备技术水平。

  11)建立所管理自控设备技术资料、改造纪录的汇总。

设备管理办法14

  设备点检制,是按照规定的人和时间周期,用确定的方法检查设备的指定部位,依照标准判断设备的技术状况并决定维护检修工作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为了适应我厂生产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设备点检的管理,搞好设备维护检修,不断提高设备的可靠度,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况,确保“安、稳、长、满、优”生产,并结合我厂开展设备点检工作的实际,重新制定本规定。

  XX公司XX项目部钳、电、仪专业每天安排专人巡检,严格执行一日四检制度,巡检时间分别为上午8:00,下午2:00和5:00各一次,夜间12:00。随着维护时间的增长,维护深度的加深,钳、电、仪设备档案已基本健全,设备档案(TPM设备履历)内容包括设备铭牌参数、备件规格型号、设备运行状态、设备维修记录、设备资料和维护总结等,设备档案的建立对设备维护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有利于下一步预知维修工作的开展。

  一、设备《点检标准》要坚持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 定部位。要明确指定设备的点检部位,按部位规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和内容;

  2. 定方法。对设备每项内容的检查都应有确定的方法和相应的器具;

  3. 定标准。对设备每项内容的检查都要明确给定状态判定标准;

  4. 定人员。对设备每项内容的检查都应有固定的人员负责;

  5. 定周期。对设备每项内容的检查都要有规定的时间周期。

  二、设备《点检标准》中对各项内容的划分应当遵循规范统一的规则。

  1.设备运行期间的检查;

  2.设备停机过程中的检查;

  3.设备停运期间的检查;

  4.设备开机过程中的检查。

  三、检查类别的划分内容

  1.日常点检,是指执行周期在24小时内(包括24小时)的设备检查;

  2.定期点检,是指执行周期超过24小时,设备在线运行期间的检查;

  3.定期检查,是指执行周期超过24小时,设备停机或离线状态下的检查。

  四、检查人员的划定

  全厂各生产装置的重点设备全面实行由钳、电、仪、操作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特护包机制”,一般设备要落实“定机定人”。各类人员对分管设备的各项检查要严格执行标准,及时检查到位,并按规范的要求填写《点检检查记录》。

  1.钳工,是指雁翔机电动设备维护人员;

  2.电气,是指雁翔机电电气维护人员;

  3.仪表,是指雁翔机电仪表维护人员;

  五、设备状况分析评价的主要依据是点检执行的结果。设备状况分析评价的信息流程:

  六、关键机泵设备(A、B类) “点检”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关键机泵设备的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安全长期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钳、电、仪及专业管理人员要依据《石油化工公司重点机械设备点检专用标准》及《设备点检管理规定》要求严格进行点检,不得遗漏,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维护保养制。

  3.按照《状态监测管理规定》要求对关键设备定期进行状态监测记录,发现故障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分析原因,及时处理,确保安全运行。

  七、设备维护人员职责

  1.严格按照设备的完好标准,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点检。

  2.点检时认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参数并做好记录,对已处理的设备问题要反映在点检记录里。

  3.发现设备运行异常应及时向技术人员或主管汇报并记录情况。

  4.及时清理设备卫生,保持良好的设备面貌,如看窗、油标看不清,台板积油等。

  5.携带必要的工具,对简单的设备故障及缺陷进行处理。

  6.在巡检过程中,对职责内的工作要及时处理,并开好安全作业票。发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生产操作人员汇报。

  7.空冷风机每周巡检一次,并建立检查台帐做好记录。

  8.叠片联轴器每月要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台帐做好记录。

  9.对刚检修完的设备,巡检中未发现问题的,需在2天内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

  10.严格按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巡检时劳保穿戴要齐全。

  11.进装置前应先到主控室了解装置安全状况及设备情况。

  12.熟知设备完好标准及运行参数,了解设备故障诊断常识,正确判断设备运行状况,严格执行《A.B类设备点检标准》。

  13.熟练使用检测仪器及多种工具、器具。

  14.每天不少于两次巡检,除运行的设备外,对备用的设备也要进行检查。特护设备应增加巡检次数。

  15.巡检应携带必须的工具及检测仪器。

  16.每月将巡检记录交项目部存档。

  17.对刚切换运行的设备,如错过巡检时间,需额外对其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18.检查运行及备用的柱塞泵时,着重注意它的油位、油质、运行声音及阀门开度。

  19.对刚检修过的设备,在运行之后的1~2天内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问题的在标准化作业单上签字(签字者为维护装置责任人)。

  八、巡检质量保证措施

  1.设备运转正常,效能良好,结构完整,主体整洁,零附件齐全好用。

  2.变压器运行声音正常,油浸、油位正常,绝缘良好,电压表,电流表,温度表主要表计齐全无损,指示正确。

  3.认真执行“三票”制度,杜绝误操作事故发生。

  4.搞好文明施工,把住检修施工质量关。

  5.建立健全各种设备档案、台帐,做好各种记录,为每份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最完善资料。

  6.保证设备环境卫生清洁,杜绝跑冒、滴、漏,搞好文明生产。

设备管理办法15

  为了切实贯彻大教发[20xx]76号文件精神,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过程质量,特制定李白河小学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办法。

  一、健全机构,增强管理的实效性。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为了加大对教师教学“六认真”的.督促、检查、考核力度,切实提高教学过程质量,增强管理的实效性。学校成立教学过程质量管理领导组,组长陈晓波,副组长倪涛、万德良,成员有杨宗胜、刘礼奎、郭平、黄建。

  二、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教学过程质量。

  1、教师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进行教学,努力实现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要求。教师要对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内容、方向、方法、情绪等)加以积极妥善地引导,要严格按照教育规律办事,要遵循教育原理、原则、方法来实施教学;要热情关怀学生,严格要求学生,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2、全体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大安区教学常规细则》,坚持教学“六认真”,即认真制定教学计划、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认真对学生进行考核、分析、评价及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努力提高各环节质量。

  3、对教学过程质量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督促检查,教研组每学月检查一次,教导处不定期进行抽查,学校每学期组织2次分学科的交叉检查。每次检查要全面,要在《教师教学过程质量跟踪调查表》中认真作好记载;检查要作出评价,要与教师交换意见;对过程质量较差的教师必须作出限期整改,要签字盖章,并在全体教工会上作通报。

  三、强化考核,落实奖惩。

  1、根据《李白河小学教职工学月考核细则》,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李白河小学教学常规细则及质量标准》要求的,每一项扣月奖10元。

  2、根据《李白河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质量目标考核方案》,过程质量占教育教学工作目标考核的30%,按教学工作环节分项计分,年度内经检查符合《李白河小学教学常规细则及质量标准》得分项计分,一次一项不合格扣1分,学年度累计计算,发放教育教学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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