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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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车辆及物资进出厂管理,完善审批程序,杜绝物资流失,保障公司生产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及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的管理。具体管理范围:
一、公司动力部、大修中心等出门卫维修所用的材料、工具等;
二、物资管理部将设备、备件等运出外委维修;
三、东、西厂区之间运送各种物资;
四、除有出门证产品和物资以外的其它所有物资出厂;
五、外来车辆通过门卫进出厂。
第二章外来车辆(物资)进厂登记管理
第三条凡外来车辆及所运物资通过门卫进厂时,应持有有效证明,并必须停车接受查验、登记,由门卫填写《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登记表》后,方可进厂。
第四条《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登记表》由各门卫根据《物资出厂审批单》按时间顺序逐项登记,不准漏项,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三章物资出厂审批管理
第六条公司物资出厂一律实行审批管理,由所在车间(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安排专人填开《物资出厂审批单》,并经审批后,一联交门卫出厂,一联由车间(部门)留存。门卫查验物资与出门证上的.品种、数量相符后,方可放行出厂。
第七条外来车辆出厂时,须经门卫查验,车辆载有除进厂时所载物资外的其它物资,须由物资所属部门开具《物资出厂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出厂,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第八条外来车辆出厂时,经门卫查验如没有装载物资,门卫在其进厂时所填写的《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登记表》相对应栏后填写出厂时间,放行外来车辆。
第九条已使用的《物资出厂审批单》由保卫处和相关使用部门分别保管、备查。
第十条物资出厂审批权限
一、公司相关车间(部门)出门卫进行维修的物资、工具等需经车间(部门)负责人审批出厂。
二、物资管理部需外委进行维修的设备、备件等出厂,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然后经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厂。
三、除上述以外物资(包括施工物资)出厂,需经车间(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再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出厂。
四、凡将公司产品及物资以捐赠、借出、支援等方法运出厂外,除经办部门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外,必须经总经理审批,方可出厂,否则一律不准出厂。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公司对相关单位、部门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司召开专题会研究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物资出厂审批单》
2、《外来车辆(物资)进出厂登记表》
车辆管理办法2
为加强车辆管理,保障正常公务用车,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1、本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的调度、维修、例保、年审、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2、实行专人驾驶制度。驾驶员按派车记录单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未经领导批准,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所车辆。
3、本所车辆不得在外过夜,车辆使用完毕,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回办公楼停车场。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
4、本所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上级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用车辆的,在确保本所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办公室调剂安排。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车辆的,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5、实行专人保养制度。驾驶员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不得带病出车。
6、车辆加油实行刷卡制度,驾驶员在中石化各加油站刷卡加油。
二、车辆调度
1、本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
2、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记录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各科室需使用车辆的应提前半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依据轻重缓急予以安排。
4、对近似方向、时间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
三、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驾驶员被曝光或违章被处理,后果自行承担。
2、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服从办公室调度,不得擅自出车。无出车任务时应在办公室或车内待命,不得随意离岗。
3、驾驶员作为车辆保养责任人,平时应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尤其要做好季节转换期的车辆保养工作。
4、车辆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由所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5、驾驶员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以免影响正常用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加油,在非指定地点加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3
为了加强单位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司机职责
1、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交通管理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驾驶员工作职责,自觉服从交通管理。发现驾驶员酒后开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罚款。
2、爱岗敬业,热情服务,遵守单位车辆管理规定,服从处办公室对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3、经常维护车辆、定期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司机上班前要认真检查和清洁车辆,做好出车前准备。不出车时要坚守岗位,不脱岗、不串岗。
4、坚持节假日车辆值班制度。值班司机不得外出,保证做到随用随到,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保密观念,不该传的不传,不该说的不说。
二、车辆管理
6、处办公室负责处行管车辆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7、各领导及各科室用车,应提前通知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期间,用车人不得用于其他无关工作的事务。
8、严禁公车私用或司机将车辆外借他人,一经发现,出车费用由用车人自理,对当事人(包括司机和用车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私自出车或车辆外借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包括司机和用车人)自负。
9、驾驶员培训、车辆年检、车辆保险、驾驶证年审由处质量安全科协同司机办理。
10、车辆要做到有序停放,集中统一停放。所有车辆要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置。
11、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加班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封存。严禁公务车辆在酒店、娱乐场所及风景名胜区停放。违反本条的单位、责任人、用车人、驾驶人,被媒体通报曝光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车辆修理及燃油管理
12、司机要加强责任心,做到自己动手,一般故障做到能检查、能判断、能排除。
13、处行管车辆修理实行定点维修。需要维修的车辆,由司机提出维修报告,注明需修理的部件、需更换的零配件,经处办主任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修理,否则,不予报销。
14、更换易耗器件(如轮胎、电瓶、坐垫等)由设备科验证核实,然后交旧换新。
15、车辆修理费用由处财务科统一办理,须凭发票、修车清单、经批准的修车报告单,方可报销。
16、处行管公务用车实行用油量与行驶公里数相挂钩的管理办法。处办公室为处行管公务用车加油的直接管理部门,定点加油卡由处办公室统一管理。行管公务用车需加油时,由处办专职工作人员持卡跟车前往加油。加油小票需由司机签字。
18、每半年对每辆车辆的修理费、燃油费等费用公示一次。
四、安全管理
19、司机要加强安全意识,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交通及机械事故。全年无任何责任事故(包括碰、擦、挂)的,年终对司机给予奖励。发生一次交通事故或机械事故(指经公安交通签字为交通事故),取消安全奖。
20、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服从交通管理被罚款的不予报销。
21、因工作需要使用私家车,单位给予补助,但出车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车辆安全等由车主自行负责。
五、附则
22、本办法自二0一x年五月七日起执行。原《襄樊市市政管理处行管车辆管理办法》(市政管字[200x]7号)作废。
车辆管理办法4
一、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理赔秩序,坚决打击车险理赔中的欺诈骗保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严格督促车险理赔人员恪尽职守、诚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险理赔人员”为温州市财产保险公司中从事机动车辆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理赔系统管理等相关岗位人员。
三、车险理赔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
(一)与客户、车辆维修单位或事故涉及的其他相关单位、人员相互勾结,组织制造虚假赔案、虚假事故或协助他人参与制造虚假赔案、虚假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
(二)私自利用客户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资料,通过拼凑不相关事故照片、伪造事故现场等行为骗取保险赔款的;
(三)违反保险合同约定,通过虚构损失、扩大损失等行为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客户、索要回扣的;
(五)违法违规的其他行为。
四、以车险理赔人员所在公司的通报、公示等文件,作为其行为认定依据。
五、对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而被所在公司除名或主动辞职的车险理赔人员,各公司应向温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集中报送信息,由协会汇总登记。
六、信息管理形式:(一种是协会定期通报,实现行业内信息共享;一种是不通报,但各公司在录用车险理赔人员时,应通过协会查询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不良行为的信息记录)
七、录用形式:(一种是各公司通过自律公约形式承诺不得录用;一种是仅供参考,是否录用由公司自行决定)
如果采用各公司通过自律公约形式承诺不得录用的`形式,必须建立约束机制和举报机制:1、对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而被所在公司除名或主动辞职的车险理赔人员,所在公司应当报送而未报送的,处以xx违约金;2、对协会登记在册的问题车险理赔人员,公司未经查询录用或经过查询仍然录用的,处以xx违约金,同时对已录用人员予以辞退。
车辆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邮政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提高车辆的运行效益,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及运行风险,根据我州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分别从车辆的管理机构,日常使用管理,安全生产,维护维修,更换更新,交通规费缴纳办理,车辆保险投保等几个重点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车辆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全州车辆管理机构为州局综合办公室和州局运维部。州局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行政用车的指挥调度;运维部负责贯彻落实省局车辆管理要求及相应管理资料的上报,负责制定全州车辆管理办法并落实管理措施,负责邮运车辆的生产调度,负责养路费、过路费、营运费等交通规费及保险费的统一办理,负责车辆大修申请、报废、更新等的审核及办理。
第四条
各用车单位为本单位车辆生产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车辆的安全使用管理,基本保养维护,负责办理常规检测检修,协助运维部办理各种交通规费,负责车辆的报修报损,负责车辆维修的最后落实办理,负责报送相关基础管理资料。各用车单位要指定一人为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员,负责以上事项的办理和落实。
第三章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条
日常管理采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全州现有邮政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日常安全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检测检修等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落实。
第六条
各单位应“定车定人定责任”,即一辆车固定一个相对稳定的驾驶员,驾驶员负责所驾驶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报修、送修及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若因日常维护保养不力、报修、送修不及时或不按规定驾驶导致损失或产生事故,则由驾驶员负责。
第七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常规安全检查,查看车身是否正常,车架大梁、悬挂钢板、传动轴、轮毂钢圈等是否存在变形、裂纹、螺丝松动等情况,检查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变速系统等是否正常,发动机运转、各指示警示灯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制动液、润滑液、冷却液是否充足,若有异常情况,则必须立即进行诊断维修,待故障排除后方可出车。出车、维修、加油等事项必须及时如实逐日填写“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每车一表,表格形式见附件一。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在月末对“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进行汇总统计,同时填写“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统计月报表”,并于次月3日前报至运维部,表格形式见附件二。
第八条严禁私拉乱跑,拉运违规禁运物品,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驾驶员将自己驾驶车辆交由其他人员驾驶。
第九条
各单位所属邮政机动车辆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按时归班回局存放,长途运输车辆按固定线路运行,其他车辆只能在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运行,严禁私拉乱跑、挪作他用或跨区域行驶,生产需要跨区域行驶时,必须报经运维部备案后方可运行。
第四章交通规费办理及保险投保办理
第十条养路费及客货运附加费由运维部统一向州养征处集中办理,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份办理缴纳下一年度费用。
第十一条
长途运输车辆过路费由州局统一集中向州路政支队申请包缴,运维部具体办理,办理时间为12月份申请办理次年1——6月份的包缴并领取发放通行证,6月份申请办理本年度7——12月份的包缴并领取发放通行证,同时回收回交上次核发通行证。申请过路费包缴的车辆为承担长途跨县跨州邮件运输、速递物流运输的货运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保险由运维部统一集中办理。根据省局统一要求及省局与云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合同协议,全省邮政企业机动车辆集中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费率优惠。我州邮政企业机动车辆由运维部集中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潞西分公司投保,保险投保险种全州统一,具体见附件三(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投保险种明细表)。运维部每月初统计本月车辆保险到期数量,交保险公司计算费用,打印保单,制作保险卡,然后到财务室领取支票到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签收保费发票、保单、保险卡,最后将保险卡发放至各车辆,保单由运维部统一保管。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要求需要增减险种和投保额度的,则在本年度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内向运维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车辆维护修理
第十三条
修理费在1500元以内的车辆常规保养及一般检修,车辆管理员报单位领导同意,经州局财务同意后方可安排修理。但用车单位车辆管理员和主管领导需对修理结果负责,修理费在各局各单位成本中支列。
第十四条
修理费用在1500元以上的,用车单位必须填写《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报修、派修单》,运维部收到后初步审核,报州局同意,备案后方可送修,车辆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车辆管理人员对修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对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省局下达的大修计划由运维部根据车辆运行情况统一安排,并报经州局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州局财务室备案,各用车单位负责送修并对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车辆修理完成后,用车单位车辆管理员要及时将修理费发票及修理厂修理明细清单复印一份报送给运维部备案,发票及修理明细
清单要有经办人、修理厂家和单位领导的签章。
第十七条
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现场责任人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在第一时间通知运维部、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
第六章车辆的报废更新
第十八条车辆的报废、更新和新增由州局统一向省局进行申请,各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和协助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车辆基础资料填报
第十九条
全州所有车辆基础资料的报送,采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申报。《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统计月报表》、《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报修、派修单》和《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投保险种明细表》等基础表格和身份,已经全部在XX邮政网站上“XX州邮政局车辆管理在线栏目”中设定,各局各单位和部门只需要按照网站上的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即可。
第二十条各局各单位填报资料时,可在各局各单位的宽带使用机器上操作,也可自行在能够上网的地方进行查阅和填报相关车辆资料。
第二十一条运维部负责“XX州邮政局车辆管理在线栏目”所有技术支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州邮政局运行维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
二、《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统计月报表》
三、《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投保险种明细表》
四、《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报修、派修单》
车辆管理办法6
一、目的
为了有效的防范危险源控制工作,对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建档、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的防范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车辆安全正常运营,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经营年限小于等于1年的运营车辆。
三、内容
1、车管股及时收集临近下线车辆资料,建立健全台账,档案。
2、各安全专管员对自己分包车辆中临近下线车辆,要及时检查驾驶员资质年检、检测、审验、教育培训等情况以及车辆技术状况,对达不到公司要求的人员、车辆要强制停运整改,整改合格方可运营。
3、针对临近下线车辆,稽查队隐患排查时要做到不留死角,对车辆的.技术状况、灯光、转向系统、轮胎、刹车、离合等以及车内的安全设备(安全锤、灭火器、三角木、防滑链、沙袋、铁锨)要彻底检查,并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你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停止运营,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直至排除。
4、安技股要做好临近下线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临近下线车辆会出现的问题,搜集、整理资料,严格按照每人每月培训不低于1次,每次培训不少于2学时,确保培训效果。
5、GPS监控室要加大对临近下线车辆的监控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自私外出包车、串线运营、超速等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当事人并作出书面检讨。
6、二维股要切实加强对临近下线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工作,及时通知手续到期的车辆办理车辆二级维护。对车辆情况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要进行彻底维修,维修合格后方可办理二级维护手续。
7、公司每月对临近下线车辆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发现问题的车辆、人员立即停运并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方可营运。
四、要求
各股室、各安全专管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本办法对临近下线车辆进行日常管理,把安全隐患在萌芽状体消除,确保公司安全、有序、平稳的发展。
乾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车辆管理办法7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本着“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一条总公司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向服务,按需使用的原则,由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条总公司领导、征润洲污水处理厂(含驻厂部门)、大港污水处理厂(含驻厂部门)、丹徒污水处理厂(含驻厂部门)用车原则上实行定向服务,其它各部门用车按照先急后缓、保障重点、保障一线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统筹安排。确因工作急需,办公室可调度定向服务车辆。严禁私自出车。
第三条一般工作人员市区办事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情况特殊除外),“八小时”以外公务用车须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安排。镇江市区范围以内公务用车由驾驶班长负责安排,镇江市范围内公务用车须经办公室批准后安排。长途用车(出镇江市)和外单位借车,由用车部门提前2天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送驾驶班登记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总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使用。为节约成本,对于一般工作人员,且行李简单,到交通便捷城市出差,提倡坐火车前往。
第四条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各负其责,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禁止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五条下班后、节假日、休息日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停车场,并实行晚回场签到制度。任意放置车辆造成毁坏、失窃等损失,由驾驶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车不得私用,如确因情况特殊,由用车人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但需支付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七条用车人应文明乘车,不污染和损坏车辆,配合驾驶员填写《行车记录》,带头遵守本办法。对于各个部门的用车情况,年底总公司将进行通报。用车人应如实申报用车去向和时间,不得瞒报和谎报,以便驾驶班正常有序、科学的调度和管理。在外期间,用车人负有协助驾驶班做好驾驶员的监督、教育、提醒、管理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办公室每月对驾驶班进行考核,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表扬、加薪等奖励;对工作懈怠、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包括机械事故和交通事故),视其一贯表现和具体情节扣发奖金,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或待岗、辞退处理。
第九条实行轮岗制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所有车辆的驾驶员实行轮岗制度,原则上每一年调整一次。对于相对定向服务的驾驶员,在征得有关领导意见后,根据个人表现,可适当调整转岗时间。
第十条为提高驾驶班长的管理水平,驾驶班长岗位实行竞选和任期制,任期为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相互提醒、相互监督。
第十二条每车建立《车辆使用维修(保养)记录》档案,记录每辆车的基本情况,包括加油、更换机油、三滤、维修(保养)等内容。
第十三条按月考核单车油耗,节奖超罚,年终兑现。
第二节驾驶班班长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负责驾驶班的日常管理工作,科学、合理、计划安排调度车辆使用。配合办公室对驾驶班目标责任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车辆安全工作,实行班长负责制,定期组织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深刻剖析发生交通事故案例的原因、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做到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坚持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让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六条掌握所有车辆的技术状况。督促驾驶员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全面认真地做好“三查”(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汽车的安全机构各部件的连接紧固情况)、“四防”(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和漏电)、“五洁”(即保持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燃油滤清器、蓄电池及全车的清洁)工作。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按照技术要求,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指导驾驶员排除常见的一般性故障。
第十七条了解驾驶员的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发现情况,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以免影响出车任务的完成,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以身作则,带头并督促驾驶员执行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车辆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督查车辆晚回场签到工作,检查车辆“八小时”外的在位情况,时刻掌握每辆车的动向,掌握驾驶员加班情况。
第二十条认真做好车辆成本核算工作,努力降低油耗和运行成本。每月统计单车燃油消耗量,按照单车每百公里耗油量核算耗油费用,并填写油料考核表,于次月初交办公室。逐台建立车辆档案,做好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工作,准确详细记载每辆车的基本情况、每次保养(维修)的项目、时间、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督促驾驶员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做到发车不迟到,工作不脱岗,做好随时出车准备,必须车等人,不能人等车。
第二十二条带领全班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公司服务、为领导服务的思想,谦虚谨慎,任劳任怨,爱岗敬业,作风正派,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司形象和个人形象,保守工作秘密,不道听途说。
第二十三条督促驾驶员按规定填写《行车纪录》,并于每月底收齐交办公室。
第三节驾驶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管理,服从调度。出车时携带有效证件。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带病驾车,带思想情绪驾车,严禁开车时接听、拨打手机。做到警钟长鸣、安全第一。
第二十五条坚持服务宗旨,踏实勤奋工作。增强责任意识,注重职业道德。做到“安全正点、准确及时、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尽量使用车人满意。
第二十六条不准在车上吸烟,保持车内外卫生整洁。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转告本公司陪同人员,善意提醒,不能直接制止。
第二十七条准确、及时、如实填写《行车记录》,详细记载每次出车使用部门、用车人、时间、地点、里程等内容,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公司领导用车和外单位客人用车可由班长代签),以便核算百公里油耗,监督用车情况,核实交通违章等相关事宜。办公室将随时抽查填写情况。
第二十八条配合班长及时登记车辆加油、维修、保养记录。
第二十九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不得窜岗。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应在驾驶班、停车场随时待命,听候调度。做到随叫随到,对班长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坚决完成任务,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长途外出回来后,应立即报告班长。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班长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将自己所驾驶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
第三十一条自觉参加安全、业务学习,总结安全行车经验,提高驾驶技能,交流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到相互学习、相互提醒、团结互助。
第三十二条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驾车辆进行检修,及时发现和排除异常和故障,形成人人动手的良好风气。
第三十三条每次加油后及时将加油卡和回单交驾驶班长登记。长途外出加油,发票须粘贴后,先由驾驶班长审核登记,再进行审批报销。
第三十四条共同做好停车场和洗车场的卫生保洁工作,协助维持车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妥善保管车辆证件、随车附件及工具等。如发现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如有隐瞒,一经查实,将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除长途出车未回外,所有车辆一律回场过夜,并严格执行车辆晚回场签到制度。
第三十八条对乘车人热情、礼貌,说话要文明。驾驶车辆时,要全神贯注,思想集中,不得边驾驶边和乘车人闲聊。
第四节车辆维修、保养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和保养。车辆维修(保养)前,驾驶员应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一式两份),驾驶班长实车查验,初步判断故障的'大小、原因,提出维修意见,由办公室有关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后安排送修。修理时,本车驾驶员应现场监修。车辆修理完毕后,驾驶员验收签字,确认全部维修内容。未经许可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或增加维修(保养)项目,否则费用自付。
第四十条实行车辆送修与费用结算分开制度。驾驶班只负责维修(保养)车辆的接送。办公室指定专人,对维修的项目、费用进行核查,每月结算一次。
第四十一条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定车、定人、定责。为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每车每行驶5000公里送定点汽修厂保养一次。
第四十二条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即三查、四防、五洁)、轮胎换位,应由驾驶员本人完成。
第四十三条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急需修复时,可视实际情况就近修理,但必须请示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厉行节约,控制成本。提倡驾驶员自己动手解决维修(保养)中的小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年终考核评比,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第五节考核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为使总公司车辆管理落到实处,增强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调动全体驾驶员的积极性,提高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减少车辆不必要的损耗,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总公司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总公司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的要求,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对驾驶班全体人员进行考核与管理。
1、考核内容包括出勤、安全行车、车辆管理、爱车节油、遵章守纪、服务态度等。
2、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为月工资的30%,年度考核为年终奖的100%。
3、考核实行百分制。对照驾驶班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细则,根据考核内容,逐项考核,酌情加减分。每月考核一次,次月兑现。驾驶班长应在每月28日前将当月每人考核数据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对驾驶班长及驾驶班的整体考核。95分以上(含95分)为合格,月考核工资部分全额返还;95分以下按得分数对应的比例兑现(即得90分为月考核工资×90%),依次类推。但月考核在70分以下(含70分),将给予行政处分、待岗,直至辞退处理。年终奖根据月得分平均值兑现,与月考核一样:95分以上(含95分)为合格,全额发放;95分以下按得分数对应的比例兑现。
第四十六条具体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细则见附件。
第六节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车辆管理办法8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切实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支出,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车辆派遣
第一条综合办公室是管理本院所有车辆的职能部门,并负责对全院驾驶员管理考核。车辆实行统一调配使用制度。
第二条出车实行签发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必须写清用车事由起止地点及用车时间行车里程等。
第三条遇有紧急公务或突发状况,综合办公室可以抽调全院车辆,各团队、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派遣车辆时必须优先保证办案用车。所有车辆,未经院长批准,不得外借使用。
第四条xx内不得派车;
第五条xx内外及其他地点用车,公务派车申请单必须由用车人填明时间、地点、天数、案由、案号、案件承办人及本案用次数,经庭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签字后,提前一天送综合办申请派车。派车原则一个案件只准两人用车,三人以上由主管院长签字审批。
第六条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和综合办公室未指派而出车的为私自出车。私自出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车辆机械事故由用车人和驾驶员承担责任。
第七条严格按照“三个一致"(即派车与实际路线一致、实际路线与行驶公里数一致,行驶公里数与油耗一致)原则进行派车;建立健全“两簿一单"(即加油登记簿、车辆行驶登记簿、派车单单),严格执行非常规用车事前申请事后说明、出区域报告等制度,特别是双体日、节假日期间,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行为发生。
第八条所有车辆(包括基层法庭派出车辆)均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为确保安全,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使用。未经派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随意借车和私自出车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发生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第九条在安排车辆时,本着既保证工作,又注意节约的原则,在同一天去同一地点、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应考虑合并用车,提高车辆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及主管院领导,其善后工作由综合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保险公司理赔单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办理赔偿事宜,驾驶员不得私自处理。
车辆管理办法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保障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确保我公司工作、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和生产的法令、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及外聘人员,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多经实体也应参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做好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协调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的关系,发布指令性安全措施计划。
第五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各用车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的车辆管理人员。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车辆管理部门为机动车辆安全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工作。
(二)实施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档案,编制实施车辆的更新、改造、大修和保养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工作。
(三)实施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证照审验等工作。建立健全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制度。
(四)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善后工作并按要求进行职工伤亡登记和向上级报告工作。
(五)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检查,及时清除隐患,提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保持机动车辆的车容车貌和良好的车况,减少违章现象的发生。
(六)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对机动车驾驶人选进行审核,确保驾驶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素质的提高。
(七)按照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把交通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并进行年度总结、考核评比和开展各种竞赛活动。实施对在执行交通安全制度方面做出成绩的职工进行奖励和对违章纪律职工的惩处。
(八)核发驾驶员上岗证,掌握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工作调动,岗位变化情况。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专、兼职车辆管理人员均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搞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八条专职安全员职责
(一)积极配合车管领导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制度。
(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学习、竞赛和宣传教育活动。
(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档案和台帐,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四)参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落实整改措施,负责驾驶员的培训、复训、审核工作。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职责
(一)牢固树立安全行车观点,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坚持参加自检组学习,爱护车辆设备,做好日常保养和机动车辆清洁工作。
(二)驾驶车辆时应精力充沛,思想集中,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圆满地完成行车任务。
(三)自觉抵制一切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当认为车辆有影响安全行车和存在隐患的路面路段等不安全情况,可提请检修人员或安全员进行检查,未排除隐患前有权拒绝出车。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做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提供事故情况等工作。
第三章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十条机动车辆实行公司集中管理和部门(单位)调度使用的办法。
第十一条未经公安车辆监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手续不全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用于防汛指挥、工程抢险的专用车辆,由防汛、工程抢险领导机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同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我公司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凡未同时具备上述两证的人员,均不许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驾驶员应严格遵安交通规则和法规,严禁违章行驶。
第十五条任何人员因公外出,在有专职司机的情况下,都不准私自代理驾驶。
第十六条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的干部,在每周星期二、星期五因公外出时(仅限市内短途),在没有专职司机的情况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上路行驶,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上路行驶,其它时间一律不驾车上路。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干部,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准违反规定私自驾车上路,更不允许驾公车办私事。违反本规定驾车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全部由驾车人承担,专职司机要负边带责任,视情节轻重,当事人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进行行政处分及罚款。
第四章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管制规定
第十八条法定节假日对机动车辆实行管制,规定如下:
(一)严禁私用公车,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均不准私人用车,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分。
(二)因业务往来需要用车的,原则上应乘坐出租车,非动用车辆不可的,用车人需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否则将以违纪处理。
(三)经分管领导批准用车的,必须由持有两证的正式驾驶员驾驶,其它人员不得擅自驾车上路,否则将以违纪论处。
(四)机动车辆应集中屯放或停放在指定地点,各停工的施工驻地不准停放车辆。
(五)节假日期间由公司安排执行工程抢修,通信值班任务的车辆,应按指定的任务范围使用。
第五章机动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挑选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吃苦、肯钻研、自觉遵章守纪的员工担任驾驶员。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必须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合格,取得驾驶证,并经公司安委会核查颁发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准驾车种的驾驶。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可参加年度审证,未通过年度审证或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驾驶工作。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及车辆一般不应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借,对调离本公司、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和退休的驾驶员,应在办理手续时收回其上岗证。驾驶员私自或违反本规定为外单位开车或违反劳动纪律开私车,车辆管理部门有权扣留上岗证并按职工惩处条例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上岗证的核发、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驾驶我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湖北电信工程公司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
第二十四条上岗证发放的范围原则上应为在驾驶岗位工作的人员,对其准驾资格和业务技术进行考查,填写上岗证发放审批表,经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核发上岗证。
第二十五条上岗证由公司安委会统一印制、核发、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短期性用工其准驾证有效期可相应缩短。
第二十六条上岗证一人一证,不准交他人使用,公司员工持他人上岗证无效。无上岗证驾车视同无证驾驶,若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一律按非因工事事故处理。
第七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应充分考虑专、兼车管人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应支持驾驶员按时参加自检组学习活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安排工种调动时,应根据三级安全教育的规定对其进行上岗或转岗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经常组织包括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是否健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车辆的车容车貌,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员遵章守纪情况,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学习情况等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章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或现场最早发现者有责任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向交通监理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程序逐级上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交通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事故未及时报告或未经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认定,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有关事故费用。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车辆管理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参与事故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在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注意尊重、保护本企业和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后的内部教育和处理。
第九章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三条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职工和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因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职工和单位应给予惩处。
第三十五条对驾驶员酒后驾车要给予重罚
(一)驾驶员酒后开车,初次责令本人写出检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再次发现调离驾驶岗位。
(二)驾驶员酒后开车肇事的,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三)派车单位和用车人员有责任对驾驶员实施行车监督,驾驶人员开车肇事的,追究同餐职务最高人员责任,视损失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车辆管理办法10
1.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强化车站治安秩序,确保列车开行绝对安全和车站安全管理措施有效落实,特制定本《温州站车辆站内行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依据
《上海铁路局行包运输及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客运车站对驻站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上海铁路局进站平过道、人行过道管理办法》。
3.进站车辆范围
3.1行包送货车、平板车、邮政作业车;
3.2人中洗涤备品车、垃圾清运车;
3.3站内公务用车、公安警车;
3.4加油车、吸污车等设计运输生产的车辆;
3.5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救援以及执行重点任务的车辆。
除以上规定车辆外,其他私人用车、助动车、自行车等规定外车辆一律不准进入站内。
4.进站车辆审核备案
4.1各进站进站车辆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并缴纳安全保证金。
4.2各有车辆进站的单位须明确车辆数量、车号、编号、时段、行走路线。
4.3计划外其他车辆进站必须向车站提出书面申请,车站领导审核后方可进站。
4.4应急救援车辆进站,经车站领导同意后,落实专人引导防护后进站。
4.5进站车辆需保证各方面性能良好,严禁带病进站。站内行驶发生故障,未排除前不准开车。
5.车站进站行驶通用规定
5.1所有进站车辆必须持车站公安派出所核发的通行证,货物运送车辆贴好反光条,方可进入车站。
5.2站内站台上行驶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且必须保证车况及刹车作用良好,不得侵入安全白线。
5.3机动车所在站台,遇列车接发、旅客乘降、车辆移动时不得行驶。
5.4车辆因工作需要必须通过站内东、西平过前,必须认真执行“一停、二看、三联系(无线电与车站值班员联系:联系用语为“温州站,)、四通过”制度,确认栏杆开启后,方可通过。
5.5停留在站台里面的车辆,需要经平过道变更站台时,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后,方可变更站台。
5.6进入车站的机动车进入站内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擅自乱停、乱放,在站台上停放时需拉紧手闸,做好防溜措施。
5.7车辆在站台上调头时,注意观察四周动态,车头、车尾必须控制在安全白线以内,不得压住白线。
5.8各单位生产用车倒车作业时,实行一人在车后旁引导制度,并确保倒车雷达设备处于有效状态。
5.9无作业时一律在指定位置熄火、平行线路停放,驾驶员离开汽车必须拔下车钥匙并将车窗、门锁好,拉紧手闸。
5.10随车配备的`消防器具应经常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5.1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行车中思想集中,不得与随车人员聊天或拨打接听手机。
5.12各车辆所属部门进站车辆实行专人负责制,其他个人不得越权驾驶,否则发生意外除驾驶人外,所属部门及个人付同样责任。
5.13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每年体检。严禁班前、班中饮酒及带酒气上班。不得携带无票人员及无关人员进站上车。
6.重点生产车辆行驶其他规定
6.1牵引车
6.1.1拖斗数最多不超过重车4辆,空车5辆。
6.1.2在倒车及通道狭窄人多,以及通过平交道口时要减速行驶,并要有专人嘹望,指挥通过。
6.1.3在拐弯处,和视野不好处必须鸣笛。
6.1.4装卸作业,牵引车与行李车保持20厘米以外的距离,以免靠得太近,滑下站台。
6.2送货车
6.2.1送货车停放在靠近行包仓库一边,装运货物时必须保证驾驶室内电门关闭、钥匙取走、手刹拉上。
6.2.2严禁送货车倒入仓库内装运货物。
6.3包租车
6.3.1包租车按规定时间到达行包大厅门口,安检员对货物进行检斤和安全检查后由行包大厅进站,未经允许一律不得从西大门进站。
6.3.2因天气特殊原因,准许后包租送货车需要驶入一站台时,承租商要有专人对行车中安全等进行引导。同时作业区也要安排专人在现场监督,确保安全。
6.3.3承租商车辆进入站内必须严格遵守车站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因不服从指挥或违反规定的,由此产生的后果有其承担。
6.4提货(交付)车
6.4.1在提取小件零散货物时,由提货员负责将货物从仓库内搬至大厅前方停车点进行交付。
6.4.2在提取大宗货物时,要把货物集中摆放在平板车上,通过西大门后拉至行包大厅前方进行交付。
6.4.3在遇特殊情况,或提取超重,超大的货物时,必要时可以发放出入证,汽车从西大门进站。但必须要经作业长、(值班员),夜班经行李员确认,同意后执行。
6.4.4进站车辆的停放、行驶等要严格遵守车站的相关安全制度执行,提货装卸员负责现场监督工作,一直到作业完毕,车辆离开站台。
6.5票据押送车
6.5.1车辆中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6.5.2车辆配电板上的保险丝,必须严格按标准规格更换,不得随意加大保险丝电流容量,以防损毁整车电路。
6.5.3车辆使用完毕应停置在一站台指定区域内。人离车时检查车门锁闭情况,防范发生意外。
6.6备品车、加油车及邮政车辆等
6.6.1每年必须定期签订车辆站内行驶安全协议及进站申请书。
6.6.2所属部门必须提供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委托专人负责。
6.6.3食堂送餐三轮车不得擅自乱停、乱放,站台上停放须有专人负责。
6.6.4其他车辆应急需要必须进入站内时,必须执行通用规定外,实行“谁联系、谁负责”制度,专人负责监督。
车辆管理办法11
为了确保学校师生进出校门和在校内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车辆进出校门时一,车速不得超过公里。
2、上学、放学进出校门期间,教师车辆必须给学生让道。教师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按规定车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校车停放在学校行政办公楼前。传达室西停车场不再安排停车,备上级领导来时停车用。教师的轿车停放在学校大门北、中学楼北停车AB场和小学学生厕所以南地带。教师其他车辆停放在小学楼楼和楼北幕墙下坡道上。
3、车辆到位后要锁好车,注意防盗。但必须关闭防盗音响和防盗灯。
4、校内严禁鸣笛。
5、要自觉维护好自己的车辆,做到不漏油、排气流畅,不乱扔废物,自觉讲好卫生。
6、以上条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任制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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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各国驻华大使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使用的外交车辆统一换发新版号牌。
配合。他们表示,将继续尊重中方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中方实施《办法》,严格管理本馆外交车辆。
车辆管理办法12
为加强学院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车辆保养和维修,降低车辆运营和管理成本,确保车辆安全、高效、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车辆由院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在xx市辖区内的用车由车队长调度,离开市辖区的用车需报知院办公室主任。
二、遇有重要接待、外事活动,车队可以根据需要对全院所有车辆(含院领导公务用车)进行统一调度。
三、学院车辆主要保障教学、科研、业务交流等的顺利进行,严禁公车私用。
四、车辆使用申请程序
(一)公务用车
1. 院领导一律不配备专职司机。院领导因故需接送的由车队用其配备的车辆接送。
2. 各部门公务用车,如交通比较便利或单人尽可能自己乘坐公共汽车,返校后按实际票据报销车费和误餐补助(仅限于公交车辆);如果同行三人以上,且交通又不便利,可以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见附表),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于17点前提交车队办进行统筹安排用车,逾期不予办理。(特殊任务除外)
3. 中层干部参加会议或出差用车,需填写用车申请(附会议通知),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车队办进行统筹安排。
4. 车队长接到申请用车单后,首先进行审核统筹并签意见,再提交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车辆。
5. 车辆调度原则上按《用车申请》提交送达先后及办理事务的轻重缓急安排车辆。
6. 特殊情况(如学生及教职工急病、工伤等突发事件)可由当事人直接通知车队长安排出车,事后再补办用车手续。
7. 用车部门必须准确地在申请单上填写清楚事务、人数、时间、地点、电话、返回时间等。
(二)私人用车
1. 教职工因私人需要用车,须填写申请单(注明公车私用),经车队长统筹协调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2. 用车人使用结束后第二天须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费用按实际公里计算,小车每公里收费1.5元,面包车每公里收费2.5元,中巴每公里收费3元,路桥费由用车人自行缴纳,车辆需要在外过夜者按每天另行收取耽误费200元),逾期不办理者每天按3%收取滞纳金。(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3. 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学生需要用车就医者,出车费由当事人支付,按医院120收费标准的60%收取,上交财务处。
五、其他参赛、培训、实践用车
(一)参加广东省高校联赛,可按程序申请用车。
(二)行政人员或教师经批准参加的培训和学生实践,可根据人数的多少按程序申请用车。
(三)如有经费来源的比赛、培训、实践等,由部门自行租车解决,学院车队不再安排车辆;若需要学院车辆,按相关规定划转费用。
六、车辆维护、维修规定
(一)院领导出差或休假离开学院所在地,车辆交由车队统一保管、维护。
(二)院领导的公务车辆由车队统一维护、保养和管理。其余车辆分配到驾驶员定车、定点、定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保养,车队长为日常管理责任人。每辆车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档案。
(三)驾驶车辆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操作,违章行车,违章罚款40%由个人承担。同时驾驶人员要爱护好自己所驾的车辆,做好出车前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使车辆长期保持良好状态。
(四)车辆出现故障必须在指定汽车维修站进行维修,维修前必须在车队办领取并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维修费在1000元以下的,报车队长审批维修;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院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维修。因特殊情况车辆在异地发生故障需在非指定汽修厂维修时,须电话通知车队长协调处理,报院办公室和分管院领导同意方可维修,回校后补办车辆维修申报表。
(五)严格实行单车核算。每车每年的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国家规费由车队办统一办理,油料费实行定车定点定量办法,由辖区一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加油站,制定定额加油卡定点加油,特殊情况在外行驶需要加油时,须报车队长批准后方可加油。
(六)车辆夜间一律停放在校内停车场。各辆车所发生的停、洗、过路费由车队办统一报销。
七、交通事故及车辆丢失的规定
(一)因公驾车出外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外,差额部分的10%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二)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外,差额部分30%由车辆使用人承担,并按因私用车缴费标准追缴用车费用,同时追究车辆使用人的'纪律责任和车队长的管理责任。
(三)因公外出,车辆管理人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被盗,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外,其余部分由车辆使用人赔偿5%。
(四)未经批准私自开车外出或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发生车辆被盗的,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外,差额部分10%由车辆使用人承担,并追究个人的纪律责任。
八、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院办公室。
九、本管理办法自20xx年1月12日起施行。
车辆管理办法13
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 班 )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 以下统称学校 ) 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和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包括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五条 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 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接送学生车辆的 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 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 XX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八条 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
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十条 非专用接送学生 车辆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分别放置接送学生车辆标志牌。
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 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 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
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车辆管理办法14
为加强省院车辆的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运行,更好的保障全院工作用车,制定本《办法》。
检务保障处负责统一管理全院车辆,车辆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车辆负责管理。
部门负责人是部门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本部门工作人员中指定责任心强、驾驶技术好的人员管理车辆和兼职驾驶人员,各处室兼职驾驶员驾驶本院车辆必须在车辆科登记备案。
驾驶人员应爱惜车辆,经常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警灯警报器使用办法》、高检院《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四项规定》、《禁酒令》及《xx省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克服特权思想,确保行车安全,非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报装置。
省院机关各部门的车辆配备,由检务保障处、用车部门提出意见,检察长研究决定。
部门配置车辆数量从严控制,专职委员和副厅级检察员两人配备一辆工作用车。
检务保障处负责对全院车辆的运行情况和安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处理,负责对专、兼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培训。
省院车辆运行、维修、保险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年度包干,依照《xx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处室经费定额包干管理办法》执行。
省院机动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市内、机场用车由各部门自行解决。交通相对便利的地区,原则上由部门安排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长途派车时,由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检务保障处安排。本部门车辆离开兰州市区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由五年以上驾龄的驾驶人员驾驶。
会议、接待工作需派车时,由牵头部门或负责接待的部门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检务保障处派车。
检务保障处为机关各部门派用车辆,实行内部收费制度,车辆使用后由用车人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统一结算。赴外地出差,产生的.燃油费、路桥费、以及驾驶人员的食宿费、补助等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省院机关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应统一停放在机关停车场指定车位,如有特殊情况用车或在外停放时,部门车辆应由部门负责人在派车单上签字,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车辆科所属车辆须经检务保障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将派车单交门卫后,方可出车。
检务保障处将定期、不定期对车库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在省院绩效考评中对部门予以减分。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单位车辆停放在餐饮、洗浴、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本单位、部门车辆交外单位、外部门人员驾驶,严禁与公务无关人员乘坐本单位车辆。
省院车辆(特殊情况除外)安装的GPS定位系统,驾驶人员应确保仪器设备及附件正常运行和安全,严禁私自拆装和改动,车辆科将定期对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车辆外出情况进行公布。
修理、维护省院机关车辆,应到检务保障处指定的具有国家二级以上维修、维护资质的汽车修理厂进行。
检务保障处建立“车辆技术安全鉴定小组”,对车辆维修审核把关。省院车辆发生故障,须“车辆技术安全鉴定小组”鉴定并填写维修单后方可维修。修理完后由驾驶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车辆,由驾驶人员承担。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当及时报警、通知保险公司并报告车辆科,车辆科科长或安全技术员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事故。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多次违章、多次出现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禁止其驾驶本院车辆。
省院机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现其它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属于驾驶人员违章违规造成的,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车辆管理办法15
1.1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所有车辆。
3. 0职责
3.1车管员职责
3.1.1协助综合事务部经理做好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各项管理工作。
3. 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模范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3.1. 3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办理等工作。
负责安排公司车辆的保养、年审和二保工作,对公司审批权限内的车辆保修进行监督和安排车辆进厂修理。
3. 1.5负责每月召开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档案,及时填写各类报表。
负责核实驾驶员报销费用,按照上级下达的车辆预算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
3. 1.7负责调度车辆,安排驾驶员各项工作。
3.1.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2车辆安全员职责
协助车管员完成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及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 2. 2贯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43. 2.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负责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
3. 2.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 3专职驾驶员职责
1.3.1爱护车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
1.3.2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
1.3.3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停放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1.3.4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3. 3. 5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4. 3. 6每次出车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5. 3.7每年与公司签订一次《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4.0工作内容
4. 1车辆的使用
4. 1. 1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车辆(含公司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均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调度,各部门用车均须提前一天提出用车申请,填写《用车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后送交综合事务部车队,由车队按公务的轻、重、缓、急统一安排车辆,并经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后出车。
4.1. 2xxxx公司车辆原则上只限于在高速公路线内行驶,驶离高速公路线外预2计超过小时,应通知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备案。
6. 1.3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
员同意。
6.1 4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车点,不得乱停乱放。
4. 1.5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4.1. 7调派车辆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 2车辆的`维修
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4. 2. 23000-500 0维修费在以下的,由车辆管理员报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元元5000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元以上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5. 2. 3修理后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必须带回交车辆管理员检验认可。
4. 3奖惩办法
具体参照《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之奖惩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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