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管理制度(通用9篇)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下面我们来看看工程监理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借鉴。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1
为监理工作的各项目标的实现,有必要建立一系列的监理工作制度,用制度的有效运行保证监理工作的有效进行。我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有:
一、委派公司驻现场项目监理部制度
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即根据合同的约定组建驻地项目监理部。公司签发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授权任命书,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公司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并与监理合同签订后10天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该项目监理部组成及职责分工情况。
二、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制度
1、监理规划
依据我公司《质量手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要求,在监理合同签订1个月内,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监理规划。编写内容和方法按照公司要求进行。编写完成后,总监签字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监理规划审批后,报送建设单位。受发文进行登记。
2、监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中要求: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部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必要时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批,并报送建设单位。
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应结合公司特点、设计文件和专业技术要求,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环保控制进行科学、合理、详细的安排。
三、施工图纸会审制度
对图纸的审核有两个层次,首先对复杂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由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审图,熟悉施工图,全面阅读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其二对于一般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成套施工图纸和补充进行审核,将发现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建设单位。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即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参加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在图纸会审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设计、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研究解决,由施工单位形成书面会审纪要。
四、监理月报制度
工程开工后,项目监理部于当月25日开始编制监理月报,收集各种施工资料及对监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要求内容齐全、准确并符合公司要求。
监理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人员编写,编写后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于下月5日前报公司和业主,并在收发文上签字。
五、监理例会制度
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主持,在无特殊情况下每周一次。
监理例会内容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要求整理。
上次例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如未落实,必要时可写在本次例会的决议事项中。
与会各方对上次例会以来工程进度、质量、造价、安全、材料设备的执行、协调管理等情况的意见,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的措施等。本次会议已取得共识的重要决议事项,应明确执行单位和执行人及时限要求。
会议结束由项目监理部编写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初稿编写后,请与会各方主要人员审阅征求意见,无意见后,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发送各有关方面,并做好发文记录。
会议纪要最迟不得超过5天报送各单位。
六、专题工地会议制度
为解决合同实施及工程进行中质量、禁赌等方面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专题工地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合同各方与专题会有关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应参加。
项目监理部应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由与会各方代表签字,发至与会有关单位,并应有签收手续。
七、项目监理部内部会议制度
项目监理部内部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内容包括业务学习、讨论工程上有关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问题。同时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将公司召开的总监会的主要精神进行传达,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主持。
八、监理人员巡视及旁站制度
(1)项目监理部结合本工程各专业的特点及图纸文件,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中安排旁站监理,并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2)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后,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承包单位的配合人员也应签字。旁站记录要如实写明工艺情况、质量情况、材料情况、试验情况,数据要具体真实。
(3)项目监理部队施工过程的巡视作为一个制度执行。
监理工程师原则上每天上午下午分别不少于一次到现场巡视,每天的巡视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中。
(4)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定期(每月)检查巡视和旁站记录情况。
九、监理日志填写制度
公司给每位员工配发专业监理人员日记本。监理人员每天要记录当天的主要活动情况,例如巡视、旁站或参加会议,对每次活动的情况都要作简要的记录,巡视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等。
每个项目监理部由总监或总监代表指定专人做好监理日志的记录工作,根据各项目情况,监理日志可以各专业记录在一起或各专业分别记录。记录内容按照公司技术质量部文件要求和监理规程要求进行。由各专业记录人员或专门记录人员签字。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每周检查一次并签阅。
我公司在进行ISO质量认证、检查、复查及公司的定期检查时,都要检查监理日志的记录情况。
十、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监理规程中和公司管理制度中都有监理资料的管理办法、监理档案的'借阅办法与档案保存期限等。
每个项目部的资料员(专职或兼职)都应按照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资料管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要对资料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每年的年末或年中,在质量认证体系的内审中,对每个项目监理部的监理资料、质量记录、档案管理进行检查。
十一、公司对项目部的考核制度
公司年中对项目进行定期抽查及年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按照《质量手册》及公司对项目部的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时成立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到项目监理部对资料、档案文件、施工现场的质量体系施工现状进行检查。
项目监理部工作结束后,(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监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写出工作总结,对项目监理部的工作进行总的评价。
十二、监理人员培训制度
鉴于监理工作的特性,为了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公司建立了一套培训制度。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获得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凡进入公司的人员,包括已在其他监理公司工作过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进行《新上岗人员培训》,介绍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要求公司的管理要求。根据需要技术质量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另外还会派出人员到市有关培训班进行培训学习。
十三、项目监理工作中的其他制度
1、工程洽商与设计变更审核制度
凡工程洽商与设计变更都要经业主和监理审核同意,未经监理签认的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单,不计入已完工程量。
2、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制度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预先向监理工程师申报其选择的分包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能力、信誉等情况,然后确定是否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签认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不得让其进入现场施工,否则监理有权拒办付款证书,责令总承包单位停工或返工。
3、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审核制度
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要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写,并突出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安全措施。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核,然后由总监签认。审批后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贯彻实施。当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存在问题未经审核时,则严禁施工。
4、原材料、构配件质量的认可控制
监理工程师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观感的材料、构配件实行质量预控,依据质量标准参与选择工作。凡未经监理工程师鉴定检验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及不合格品,施工单位在工程上均不得使用。
5、隐蔽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报验控制
隐蔽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必须自检合格,技术资料齐全,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照图纸、规范、标准和有关文件检验合格认可后方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分部工程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应预先收集、整理工程质量检验等资料,以备审验。
6、砼、砂浆试块管理审核制度
现场砼和砂浆配制在开盘前,其配合比必须有资质符合要求的试验室发出,施工单位填写报验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商品砼的供应厂家必须获得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认证。
砼及砂浆在配制时,必须按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做试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试块台账。试块组数应符合工程需要除留置28天标养试块外,还应留置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和其他需要天数(7天及14天)强度试验的试块。施工应按试块的规定时间进行试压,其试压结果在三天内送监理工程师。以便监理工程师进行正常判断。
7、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对以下主要项目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① 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② 用于承重墙体的砂浆试块;③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小型砼砌块;④ 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⑤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⑥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⑦ 重要钢结构用钢材和焊接材料;⑧ 高强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⑨加固碳纤维正拉粘结强度试验 ⑩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等○14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件、试块和材料;○15 其他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项目;
8、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处理制度
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后,施工单位应提出处理申报,请设计单位、业主及监理单位共同研究认定,由设计单位制定技术处理方案,责成施工单位组织人员实施,监理工程师督促检查实施处理过程。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处理结果作结论。
9、暂停施工和复工的管理制度
当工程施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在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签发前应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通知承包单位暂停施工。
1) 建设单位要求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 由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
3) 由于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而需要暂停施工。
4)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部管理。
5)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可先要求暂停施工,后补暂停令。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要求承包单位保护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损失或损害。
工程暂停是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引起,当承包单位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并附有关材料(原因分析、原因消除的证据、预防措施)报项目监理部,由总监在48h内签发审批意见;若工程暂停是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当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及时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并予以签批,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10、施工计划管理审批制度
为确保总工期,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写月计划,并报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审批。于每月25日报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以利于检查督促落实。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合同,分阶段和部位控制工程进度目标,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催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总工期按期或提前完成。
11、工程竣工预验收制度
为促进工程及时竣工验收,要求承包单位经自检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附相关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督促承包单位完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和承包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届时请甲方、[[设计参加),经检查需要局部整改的,限期整改后再验收直至符合合同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十四、公司其他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检查评价制度、仪器设备监测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均是公司管理方面的规定,工作过程中都应严格遵照执行,在此不作详细描述。
十五 监理人员守则
1)遵守劳动纪律、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3)办公室应保持良好卫生环境,不乱扔纸屑、烟蒂;
4)办公室应保持良好工作环境。不大声喧哗、吵闹,上班时间不打扑克,不玩游戏;
5)工作时间内尽量减少私人电话,缩短电话通话时间;
6)桌面文件、资料要码放整齐,报纸、文具要放置有序;
7)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积极工作;
8)尊重、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遇事主动与业主沟通,不出现越权和顶牛现象;
9)搞好与施工单位关系。互相尊重、平等待人、以理服人、协调解决问题,不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
10) 谦虚谨慎、诚信待人、办事公正、主动协调、以事实为依据正确行使职责。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下简称“公司”)在建项目的项目监理管理,明确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与监理的职责和工作流程,进而提高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2依据
本制度依据《监理合同范本》等相关管理制度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
本制度与其他方面的管理制度、合同范本、操作指引等配套使用。
本制度的条款如与国家的'规范、标准或地方法规有矛盾之处,应以国家规范、标准或地方规定为准。
第二章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职责划分
2.1建设单位的职责
(1)负责协调开、竣工政府手续的办理。
(2)负责选定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
(3)负责将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下发到承包商,负责与设计单位的联系。
(4)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深化图纸的最终审批。
(5)负责向施工单位发出开、完工指令、工程的暂停及复工通知。
(6)负责总体工期控制,包括对总体进度提前、延长的审批及最终确认。
(7)负责对已完工程节点的形象进度、变更及签证的工程量的最终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3
一、工作时间规定:
1、根据工程管理的特殊性,工作时间可灵活调整;
2、连续工作后须保证休息时间;
3、项目总监(或其代表)进场后七天内制订作息时间计划;
4、作息时间计划必须经工程部审批;
5、每周上班时间不得少于6天。
二、一周出勤计划:
1、项目总监(或其代表)根据工作计划制订本周轮休计划;
2、轮休计划尽量考虑在周六、周日安排轮休;
3、若周六、周日无法安排轮休,须根据工程进展集中安排休息;
4、轮休计划在每周一晨会制订。
三、考勤抽查点:
1、抽查点:员工自我考勤、监理日志、晨会、巡视记录、监理资料;
2、从抽查点核实考勤的真实性。
四、员工自我考勤:
1、监理机构成员如实填写《员工自我考勤表》;
2、《员工自我考勤表》报项目总监(或其代表)审核;
3、审核后的'《员工自我考勤表》月底报工程部。
五、监理日志抽查:
1、日记填写是否连续;
2、日记内容是否与其它抽查点相符;
3、日记内容是否真实。
六、晨会签到表抽查:
1、项目总监(或其代表)组织晨会签到;
2、因值班轮休未签到,由项目总监(或其代表)备注说明;
3、晨会签到表月底报工程部。
七、监理资料抽查:
1、工程部考核前查阅现场监理资料;
2、涉及考勤考核的监理资料;
3、监理函件;
4、监理工程师通知;
5、会议纪要;
6、其它资料。
八、迟到、早退、旷工:
1、上班迟于作息时间计划中上班时间为迟到;
2、下班早于作息时间计划中下班时间为早退;
3、旷工:
a、未经项目总监(或其代表)批准,监理人员离开工地现场;
b、未经项目总监(或其代表)批准,迟到、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
c、未经项目总监(或其代表)批假不上班;
d、未向工程部按时销假;
e、未向工程部办理延假手续,不上班;
f、项目总监(或其代表)负责对迟到、早退、旷工进行监督。
九、请假:
1、病假两天以上须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
2、事假不得影响现场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请假一天,由项目总监(或其代表)批准请假单,报工程部备案;
4、请假一天以上,须工程部批准;
5、项目总监因公外出一天以上报工程部批准;
6、项目总监请假由工程部批准;
7、假期结束后,必须向工程部按时销假。
十、配套表格:
1、《员工自我考勤表》;
2、晨会记录表;
3、现场巡查记录;
4、请假单(监理机构成员)。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4
一、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主持召开,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
二、经理办公会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公司领导及各部门交流工作情况,分析工作形势,安排一个阶段的工作;商讨工作,作出决策;处理本公司及各监理项目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讨论研究并决定本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各部门职责范围、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人员需求等;研究决定本公司日常工作中的其它重要事项,以及经理认为需要召开经理办公会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经理办公会议事规程:
(一)经理办公会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报经理确定。各部门需提交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应在会前二天以书面材料送公司办公室;
(二)公司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各部门之间能够自行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提交经理办公会讨论;
(三)凡需提交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议题,议题提交部门必须事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充分准备,为会议提供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对需要会议做出决定的问题,议题提交部门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
(四)参会人员不准私自录音及整理会议记录,不准随意传播和扩散领导同志的讲话和会议决定的问题。会议精神需要传达报道时,必须报经理批准;
四、公司办公室负责经理办公会的召集和组织工作,办公室秘书作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为正式文件,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公司领导签发,其他领导会签。
六、办公室要及时将会议决定的事项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并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
七、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具体时间由办公室在会前通知有关参会人员。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5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以及该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安全负总责,开工前工程项目总监必须组织监理部安全监理员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二、总监理工程师开工前首先必须熟悉工程项目特点和周边环境,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五项专项方案、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并写出审查意见。
三、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的危险性较大的`工序,委派安全监理人员实行现场跟踪旁站监理,如:深基坑开挖与劫掠工程、孔桩工程,起重设备安装与拆卸工程、大型模板安装和拆除工程、施工用电安装与拆除工程、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工程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必要时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并将情况及时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四、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对施工机械起重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并做好检修记录。
五、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已安装完毕的起重设备,督促施工单位请有关单位进行检测备案,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已搭设脚手架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施工用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即时下发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情况及时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八、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到位。
九、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安全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并将情况及时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十、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汇报,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向监理单位书面汇报,由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十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定期每周到工程现场检查指导现场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工地安全例会制度,每月10号、20号、30号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总结、要求限时整改并及时检查整改情况,及时做好记录。
十三、对不履行安全责任的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单位管理处罚制度进行处罚。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6
1、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基本情况
虽然目前我国实现了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制,但大多水利工程项目业主人员组成依然不完善,多为政府机构人员或退休返聘人员。他们大多对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缺乏实际经验,对监理规范及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到位,对监理定位认识上存在误区,在工作中大多以一个政府官员的角色出现,行事大多按自己意愿进行,削弱了监理指令在工程建设中的效应,很大程度影响了监理规范的执行力度。一位优秀的监理工程师应该是懂法律、经济、合同管理、技术且具有相当协调能力的综合性高素质人才,而国内目前监理人员的总体情况与国际同行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2、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行为的规范研究
2.1 监理组织规范
监理组织包括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监理机构是监理组织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临时组织机构,随着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结束而撤销。规范应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的职责、权利和相互关。监理单位应通过投标竞争获取监理业务, 并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范围和任务、服务期限、监理报酬等;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建立监理机构,派出监理人员。
2.2监理工作人员规范
监理工作人员规范应强调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规范,承包人的规范上岗(如“五大员”的到位、特殊工种的持证山岗等)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水平,监理人员的规范影响工程建设的控制力度,发包人的专职、规范有利于工程的有序实施。各方参建人员职责分明、规范上岗是监理规范实施的重要基础。
2.3监理日常工作规范化
(1)水利工程监理应主要划分为设计、施工两大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其主要内容为: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和完工验收阶段的监理。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重点应放在事前监理上,即尽量把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2)监理业务规范,就是在进行监理活动时一切事有依据,每项监理活动都有程序,每项监理活动都有标准。无论是监理人员行为的规范和监理业务的规范都要通过程序和标准这两个要素来实现,也就是要通过程序化控制来实现。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原则
3.1合法性原则
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及安全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等的规定, 并与其他相关标准和合同示范文本相衔接, 包括水利工程验收、 工程质量评定等.
3.2科学性原则当前建设项目管理已逐渐形成一门融合工程施工、管理、法律、经济等多门学科交叉的边缘性学科,建设监理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多方面内容。制定监理规范,应首先科学界定建设项目管理学科在规范中应反映的内容和深度,其次应充分反映各相关内容当前已取得的研究成果,以保证规范的科学性.
3.3可操作性原则
制定监理规范的目的,在于为监理的实施和监理行为的监督提供依据和准则,相对于法律、 法规和规章,在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准则等方面,应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实践总结制定的大量表格列入规范,应是一种增加可操作性的有效措。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内容
4.1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从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发包人的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准备工。监理规范应明确相关各方的施工准备,以及因施工准备不足造成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开工后工程不能顺利进展的责。
4.2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信息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等方面内容, 是监理的主要阶段,在突出质量、安全的同时,规范应全面规定上述各方面的监理工作内容、职责。
4.3工程质量控制
主要包括对承包人的人员、设备、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实施全面控制,并贯穿于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具体工作包括对上述质量因素的审核、检验以及施工图纸的核查,工程质量检验,工程质量评定,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4工程进度控制
主要包括开工条件的控制、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停工与复。对于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停工等,均应取得发包人的同。
4.5工程投资控制
是指监理机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施工费用的控制和管理,而不涉及工程本身概算投资的控制和管。主要包括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根据支付内容, 规范应对预付款支付、工程价款月支付、工程变更支付、计日工支付、保留金支付、完工支付、最终支付、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价格调整等分别予以规定;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审核最终付款申请, 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5、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化工作的建议
5.1加强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是工程质量事后控制的重要工作,虽说对工程质量只有“亡羊补牢”的作用,却能避免质量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再发生,同时也能对施工方的违规作业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后续质量控制工作的进行。监理人员应通过检查和检测手段,规范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对出现的质量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参与处理意见工作,指示、监督施工方按照批准的质量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进行处理,通过严把最后的验收关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5.2对监理单位体系进一步的改革
尽管部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随着市场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体制改革,但从总体而言,大多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普遍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晰、法人结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科学的现象,缺乏高素质人才和资金积累,缺乏持续发展、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制约了监理事业的进一步发。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实施工程安全质量的过程控制,加强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安全监控和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监理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及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xx建设指挥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xx建设指挥部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xx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指挥部监理旁站管理工作。
第三条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监控手段和检验方法对施工现场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指挥部管理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安质部作为工程监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制定,督促检查和指导监理单位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实施细则及旁站监理实施情况,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奖罚。
第五条监理单位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 监理单位应建立旁站监理管理小组,由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副总监为副组长,各监理组长为组员,全面负责工程监理旁站的管理工作。
(二) 管理小组应确定全线(站)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并组织有关人员编写旁站监理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三) 明确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工程程序和方法,并明确奖罚措施。
(四) 确定各工点旁站监理项目、旁站监理人员,报指挥部安质部备案。
第三章旁站监理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旁站工程的难易程度、重要性及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旁站监理人员。
(一) 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大的项目,如隧道工程的超前地质预报、连接梁砼浇筑、预制梁砼浇筑、钢梁安装与架设、水中桩砼浇筑及预施应力施工等项目,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得由监理员担任。
(二) 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一般且易于进行安全质量控制的,如陆上桩基的砼灌注、明挖基础砼浇筑、过渡段填筑、隧道仰拱施工等,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担任,若由监理员担任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过程巡视与监控。
第四章旁站监理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确定全线(站)工程需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监理单位应至少将下列工程部位及工序列入旁站监理范围:
(一) 路基工程:基底处理、软基加固桩、支挡加固桩、特殊路基填筑、过渡段填筑、反滤层施工等。
(二) 桥梁工程:桩基砼灌注、水中承台浇筑、明挖基础砼浇筑、基坑回填、墩台身(涵身)砼浇筑、梁体砼灌注、预施应力、钢梁安装与架设、高墩支架与模板安装及拆除、防水层铺设等。
(三) 隧道工程:仰拱基坑及砼浇筑、爆破作业、锚杆安设、钢架安装、防水板铺设、围岩监控与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特别是地质素描、超前炮眼、超前水平钻孔)、二衬砼浇筑、帷幕注浆等部位与工序。
(四) 站后工程:房建基坑及砼浇筑、各类管线预埋、现浇砼结构、室内通水通球试验、屋面防水及闭水试验、装饰工程、室外给排水的通水通球试验、各种设备的单机调试及综合调试等。
(五) 铺架工程:装移梁作业、架设作业、锚栓孔的灌注、梁体的临时连接及永久连接、梁面防水等。
(六) 其它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运用,需要旁站监理的项目。
第五章 监理旁站方案的编制
第八条监理旁站方案的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编写,经总监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旁站监理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特点;质量安全控制要点;质量安全的检验方法;旁站监理的主要内容、程序和方法;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工作职责及记录要求等。
第六章旁站监理人员职责
第十条旁站监理人员要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实施旁站监督,其旁站监理职责如下:
(一) 对所负责旁站项目的安全质量负责,对因旁站不到位而造成的质量安全后果负责直接责任。
(二) 认真按照旁站监理方案的要求,履行各项旁站监理职能。
(三) 认真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应按照有关要求,对于部分特殊部位应及时留有影像资料,以备复查。
(四) 及时处理旁站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利用合理的监控与检查手段确保旁站监理的.工作质量。
(五) 定期编写旁站监理报告。
第七章旁站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质量行为旁站
(一) 监理承包人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经审查核对后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
(二) 检查是否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是否配套或运行正常。
(三) 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质检人员、试验人员是否在岗。
(四) 检查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特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 检查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六) 检查施工环境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对旁站监理过程利用多种手段予以记录。
(七) 对于路基填方、明挖挡墙基础、桥梁基础、房屋基础、隧道仰拱铺底、挡护工程等工序在隐蔽前必须留下旁站影像资料。
(八) 检查承包人是否按验标要求进行试块的取样与留置,并根据验标要求做好监理单位的取样与试验工作。
(九) 检查承包人工程成品保护情况是否满足验标及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行为旁站
(一)涉及到对工程施工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工序和关键部位,实施严格的旁站监理。
(二)检查承包人是否按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技术方案进行组织施工。
(三)检查承包人现场专职安全员在岗情况和职责履行情况。
(四)检查承包人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检查承包人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全面,是否交到了作业层,是否履行了安全隐患告知制度。
(六)检查承包人是否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大型机械设备及特种机械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七)检查承包人的应急救援及措施是否有效。
(八)检查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施工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下列行为,旁站监理人员有权制止并要求立即停止施工,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方可复工: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质量控制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的;
(二) 承包人专职安全、质量人员未到场或履行职责不力,并有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承包人违章操作,并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承包人无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措施无效的;
(五)施工环境恶劣可能会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章旁站监理检查、考核与奖罚
第十四条安质部作为工程监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的日常监督与检查,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和综合检查等手段对旁站监理工作的实施情况按照《xx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综合考核办法》和《xx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十五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指挥部有权采取黄牌警告及红牌清退等处罚手段对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一)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黄牌警告,并根据情节给予监理人员1~2千元的经济处罚:
1.旁站过程中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不严格,情节较轻的;
2.不认真填写旁站监理记录,经提醒不纠正的;
3.应旁站而不到场的。
(二)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亮红牌清退出场、全线(站)通报并根据情节给予监理人员3~5千元的处罚:
1.擅离职守,给施工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2.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的;
3.因旁站不到位,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且情节较严重的;
4.擅自脱岗累计达两次以上的;
5.伪造监理旁站记录,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6.旁站过程中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不严格,且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7. 累计被黄牌警告达两次以上的;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的检查与考核
(一)监理单位旁站管理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旁站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重点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行了职责、旁站记录是否清晰、旁站效果是否明显、旁站报告是否真实和完整等。
(二)监理单位应根据检查与考核结果,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对监理人员实施奖罚。定期将检查、考核与奖罚情况报指挥部安质部。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监理站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特殊过程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xx建设指挥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xx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综合考核办法》和《xx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一起构成了指挥部监理管理的体系文件。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xx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在省内组织开展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验收评审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进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1、应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建设项目。
2、应是开工手续齐全,已列入当年开工计划且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相关文件的工程。
3、应是具有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并在开工前经专家审定通过的工程。工程应自始至终做好水、电、煤、油、各种材料等各项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的原始记录。
4、应是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5、建设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西安市区以外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具备较大规模的市政工程、铁路、交通、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和大型工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
1、各地市建筑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择本地区或本行业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为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申报单位填写《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连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一式两份,按隶属关系由各地市建筑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汇总报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3、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评议,对目标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发文公布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三章组织与监管
第六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目标确定和实施过程的组织与监管,以及应用成果的验收评审推广等工作,并组织专家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七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推荐部门,要加强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监管计划,至少每半年对绿色施工实施方案的内容检查总结一次。
第八条
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实施规划,强化过程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验收标准、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九条
已被批准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可以取消或更改: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2、不符合国家和陕西省产业政策,使用国家和陕西省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四章验收评审
第十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完成了《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后,应准备好评审验收资料,并填写《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申报时的隶属关系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应提交以下评审验收资料:
1、《陕西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立项与开竣工文件;
2、绿色施工规划方案和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
3、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扼要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采取的技术、材料、设备等措施,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点和“四节一环保”的成效以及体会与建议);
4、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证明);
5、综合效益情况(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绿色施工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工程项目的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四节一环保”创新点等相关内容的录像光盘(一般为10分钟)或PPT幻灯片;
7、相关绿色施工过程的验收材料,包括通过绿色施工总结出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等;
上述文字性的书面资料一式五份并刻光盘一份,录像光盘两份。
第十二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验收的主要内容:
1、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规划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的全部内容;
3、绿色施工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4、绿色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验收专家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遴选。每项示范工程验收专家组由3~5人组成。
第十四条
验收专家要对相关方面和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座谈和随机查访,并形成文字记录。
验收专家组应根据评审验收内容,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不得聘为本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专家组成员。
第十六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分三个阶段:一是由推荐部门实施过程现场查验并做出检查总结;二是由验收专家组依据申报资料进行验收并形成综合评价;三是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形成等级意见。专家必须认真核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并实地查验施工现场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共同签字后呈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评审时由验收专家组组长向评委会汇报,评委会根据汇报的情况实行记名投票,通过评审的工程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专家评委同意。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评审按绿色施工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合格、优良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向社会公示七天后,如无投诉,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予以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五章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凡通过评审确认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工程,在申报陕西省建设工程评优、评先活动中,在满足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先入选。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活动,对于达标优良的绿色示范工程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绿色施工的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通过评审确认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如发现质量安全问题,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须有影像资料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申报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二)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监理招标宜在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监理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监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服务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招标人组建的资格预审工作组负责资格预审。
(二)资格预审工作组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评审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
(三)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预审工作组应提交由资格预审工作组成员签字的资格预审报告,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四)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七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由招标人存档备查,同时交评标委员会参考。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合同签署及履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能力,管理能力,类似工程经验、信誉状况等;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等;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概况,监理范围、内容和监理服务期,招标人提供的现场工作及生活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和试验检测条件,对投标人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程安排,投标有效期等;
(三)书面合同书格式。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合同书、应当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小型项目可参照使用;
(四)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协议书和履约保函的格式;
(五)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六)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七)评标标准与方法;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其它辅助资料。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内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修改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监理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等级和类似项目的监理经验与业绩;
(二)与招标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机构项目监理招标时,该机构不得参加或该项目监理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报价书;
(二)投标保证金;
(三)委托投标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监理大纲;
(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简历、业绩、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等证明文件;
(七)拟用于本工程的设施设备、仪器;
(八)近3~5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以及获奖证明;
(九)投标人近3年财务状况;
(十)投标报价的计算和说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范围、监理目标、监理措施、对工程的理解、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机构、监理人员等。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分别包装,包装封套上加贴封条,加盖“正本”或“副本”标记。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三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五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七条项目监理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体现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项目监理招标不宜设置标底。
第三十八条评标标准包括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资源配置、监理大纲以及投标报价等五个方面。其重要程度宜分别赋予20%、25%、25%、20%、10%的权重,也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业绩和资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有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情况;
(二)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
(三)近3~5年完成或者正在实施的项目情况及监理效果;
(四)投标人以往的履约情况;
(五)近5年受到的表彰或者不良业绩记录情况;
(六)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等。
第四十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简历、监理资格;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者参与监理的.类似工程项目及监理业绩;
(三)有关方面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评价意见;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月驻现场工作时间;
(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陈述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资源配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项目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负责人的简历及监理资格;
(二)项目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来源、职称、监理资格、年龄结构、人员进场计划;
(三)主要监理人员的月驻现场工作时间;
(四)主要监理人员从事类似工程的相关经验;
(五)拟为工程项目配置的检测及办公设备;
(六)随时可调用的后备资源等。
第四十二条监理大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监理范围与目标;
(二)对影响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的关键问题的理解程度;
(三)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与管理的实效性;
(四)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的方法与措施的针对性;
(五)拟定的监理质量体系文件等;
(六)工程安全监督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投标报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监理服务范围、时限;
(二)监理费用结构、总价及所包含的项目;
(三)人员进场计划;
(四)监理费用报价取费原则是否合理。
第四十四条评标方法主要为综合评分法、两阶段评标法和综合评议法,可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选择采用。大、中型项目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宜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两阶段评标法,项目规模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议法。
(一)综合评分法。根据评标标准设置详细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其余评委评分的算术和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总得分的高低排序选择中标候选人1~3名。若候选人出现分值相同情况,则对分值相同的投标人改为投票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也可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大纲的得分高低决定次序选择中标候选人。
(二)两阶段评标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两阶段进行。首先进行技术评审,然后进行商务评审。有关评审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综合评议法。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结束之前,不得接触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选出技术评审排序的前几名投标人,而后对其进行商务评审。根据规定的技术和商务权重,对这些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1~3名。
(三)综合评议法。根据评标标准设置详细的评价指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个投标人进行定性比较分析,综合评议,采用投票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开标时间、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检查其密封性,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已收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第四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出席开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七条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指定的登记表上签名报到。
第四十八条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达;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印鉴);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没有确定的报价说明;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十)投标人名称与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
(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一条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人曾有工作关系;
(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评标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与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定;
(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
(八)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九)评标委员会听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述;
(十)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十一)投标人对需书面澄清的问题,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
(十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在全体成员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五十五条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对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的评价;
(三)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的评价;
(四)对资源配置的评价;
(五)对监理大纲的评价;
(六)对投标报价的评价;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评审结果及推荐顺序;
(九)废标情况说明;
(十)问题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其它说明;
(十二)附件。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提出的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大纲和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遵循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中标人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第六十条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六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延长服务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六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十七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六十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之内,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标前招标准备情况;
(二)开标记录;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确定;
(五)附件:招标文件。
第七十条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监理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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