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27 06:59:2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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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1

  一、疾病诊断证明必须客观反映病人的病情及病情状态,只限于本专业的疾病。

  二、临床医师开具证明必须详细询问病史,全面体检和必要的实验室辅助检查,并在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病人的病史,阳性体征和实验室及辅助检查的结果。

  三、已经确诊的门诊病人需要疾病诊断证明的,由经治医师开具,对诊断不明确的应由上级医师会诊后方可开具,并经上级医师签字。

  四、属于打架斗殴,外伤事故等涉及法律问题的疾病诊断证明,患方应出具公检法机关的书面材料,经治医师方可开具诊断证明,并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签字。

  五、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需要酌情掌握病假证明的时间。门诊病人一般不超过一周,遇特殊病情病人需休息一周以上的,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开具休假建议证明,但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住院后出院病人可由经治医师开具半个月休假建议证明,对需要休息半个月以上、壹个半月以内的须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签字;对于需要休息壹个半月以上或数次开具休假证明已超过三个月的,须经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病假日期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记录,病假限于当日或次日起,不开过期病假。

  六、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证明书,只证明其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

  七、转院证明须经科室的讨论,由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登记。

  八、继续治疗费用证明须由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继续营养费用须经营养科主任会诊,开具相应证明,医务科盖章。

  九、产假、计划生育假证明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院职工疾病诊断及病假证明由各专科主任开具。

  十、凡涉及伤残等鉴定的诊断证明,由医务科指定专家会诊,经2名专科副主任医师签署疾病诊断和病情状态的意见,由医务科盖章。

  十一、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证明由医务科组织三名专家会诊,共同签署意见后医务科盖章,分管院长签字。

  十二、实习、进修医师无权开具医疗证明,轮转医师开具的医疗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签字。

  十三、门诊病人的诊断证明及病假休息建议证明,由门诊服务台登记后盖章,出院病人的.疾病诊断、病假休息建议,由住院收费处登记盖章,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医疗证明应及时报告门诊部或医务科。

  十四、在急诊室死亡的病人的死亡诊断证明书由门诊服务台登记盖章;在住院病房死亡的病人的死亡诊断证明书由住院收费处登记盖章。

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2

  (一)医师出具医疗证明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病休应按不同疾病对人体产生影响的轻重,视其对工作、学习的妨碍程度,而决定病休时间长短。

  (二)门诊病假证明必须由门诊医师开出。病休时间、日期、疾病的诊断要与门诊病历记录相符。住院病人的'病休证明由病房医师开出。

  (三)病休证明及疾病诊断证明,由有关科室医师开出,跨科开出的证明无效。

  (四)病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以上,若超此规定,须经科主任或医务科审签后才有效。病休时间标准参考《医院工作管理质量标准》。

  (五)转院医疗证明须经医务科审签盖印后方才有效。劳动力鉴定调换工种等医疗证明原则上不出具,只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因特殊需要出具证明由医务科指定有关医师开出,经医务科盖章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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