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1-04-15 13:08:4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2020最新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最新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0最新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卫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办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人员守则,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统一培训和考试、办理注册登记。对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暂缓注册。未经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及时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并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七条: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协助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收回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并配合市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撤销手续。

  第八条: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变更行政执法工作单位或执法类别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对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应暂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打骂行政相对人的;

  (三)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四)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五)利用执法权吃、拿、卡、要的;

  (六)违反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处罚的;

  (七)超越管理权限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的;

  (九)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执法的;

  (十)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需要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十条: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30天。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

  (二)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有本制度第九条一至十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执法职责的。

  第十二条: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诉。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规范本镇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及上级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的范围是本级乡镇的行政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贯彻公开公正、合法性、实效性、权责一致和执法过错追究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本级乡镇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接受县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六条:本级乡镇负责桥头镇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执法: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县政府法制办颁发的相关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

  (二)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三)对违法行为人和有关人员等进行调查、询问;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行政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提取有关材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

  (二)必须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不得把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

  (三)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掌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四)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五)为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六)承担县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本辖区内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级乡镇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受本级乡镇纪委对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三条:本级乡镇纪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法律法规的适用、法定职责等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离岗培训;

  (四)调离执法岗位;

  (五)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五条: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扣押、查封财物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3、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获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时不使用专用罚款收据;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实施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2、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服务,或者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4、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

  5、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罚没款、征收款,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6、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7、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8、其他超越法定职权的。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被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培训

  第十八条:为更好的深化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增强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促进我镇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以国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为主题,以制度建设为抓手,逐步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长效机制,以创新的精神推动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强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队伍。

  第二十条:镇政府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计划,详细规定培训时间、形式、重点内容、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镇全体执法人员要严格办事,坚持学法用法,按计划参加执法人员培训和普法考试、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不断增强法律素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武邑县桥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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