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精选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三)审查备案合同;
(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五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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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提高管理效能,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核查,有效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单位与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设立、变更、解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职责
(一)单位及所属各科室(办)对外签订及履行合同时应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保守秘密、维护单位利益。
(二)合同管理由业务承办部门及办公室、财务室分别行使职权,各部门行使职权应遵循职责、相互配合、严禁推诿等原则。
(三)各科室(办)为合同主办部门。合同主办科室(办)是合同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全过程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确保合同项目计划经单位有效审批;确保合同标的内容与计划一致;确保合同申报的内容准确;确保文本、资料规范、完整、真实;确保合同标的满足相关技术要求(产品的技术性能、标准、质量等)。
2、负责审核合同相对人的签约资质和履约能力。合同相对人是法人的',应验证其相关资质文件原件并索要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合同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应验证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索要复印件、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等信息。
3、负责进行合同谈判。
4、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起草,对报审的合同进行初步审核,保证内部合同管理规范、完备。
5、负责对本科室(办)业务所涉及的重要合同发起评审、会审工作,沟通相关科室(办)及领导意见,形成工作纪要,指导完成合同起草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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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要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合同管理,其他部门也要指定人员统一负责本股室内的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第四条 经办部门须在订立合同前对签约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资信调查。签约方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或履约能力的、签约手续不全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合同经办人员在进行签约方调查时,按照规定的调查项目,收集相关资料,编制资信调查报告,并提交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资质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应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五条 除少数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经济交易事项外,合同谈判应至少有两个人参加。对于影响重大、涉及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由经办部门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谈判。
第六条 设备采购或业务单项支出合同金额超过2000元(含5000元)的,或内容较为重要的,或须以书面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义务以保障实施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七条 合同由经办人依据合同谈判形成的纪要草拟,提交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审核后,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各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履行合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方可与签约方签订合同。对于未按要求、未履行既定程序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得加盖印章,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实行机关法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由机关法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各部门及个人,未经法人的授权,不得以本处室及个人的名义代替法人对外订立合同。
第十条 在签订合同之前,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经营权、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既要考虑我方权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的经办人应及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合同履行情况台账》,及时滚动更新合同履行进度。详细记录合同的类型、名称、金额、合同方、签订日期、生效日期及终止日期等信息,根据合同的实际履约情况及时更新,实现合同履行情况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及时书面上报分管领导。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成后,经办部门应根据合同的验收标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合同结算时,经办人填写申请报告,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财务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财务人员按照经审批的申请,核对付款金额、合同条款、发票等原始单据后结算,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订立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民法典》规定需要补充、变更或解除时,需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洽谈与拟定,补充、变更或解除协议提交给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原合同审批程序与权限进行重新审批、盖章、保存。修改后的合同应由合同双方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合同经办部门应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情况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的解除,经办部门应当做好终止合同记录,收集整理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做好经济往来和款项结算工作,填写合同履行的相关信息,交合同归口管理处室备案。
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合同生效后产生的分歧,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合同双方应秉持积极协商处理的原则,并按下列方式选择处理方式: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程序进行。合同中约定了一方提起索赔的要求和程序的,或约定了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员或临时裁决机构的,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进行并重视各类来往资料的规范性和保密性;
(二)当事人另行协商。合同双方就分歧另行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订立书面协议,并作为新合同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审核,并作为既有合同的附件一并进行合同管理及归档;
(三)仲裁机构仲裁。合同双方协商无效时,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分管领导许可并授权,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四)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单位领导许可并授权,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及记录工作,合同相关资料的借阅、复印应做好记录,并严格遵守合同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将内容传播与合同纠纷处理无关的人或单位。
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岗负责合同档案的保管。保管的合同须进行统一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份合同应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签约方资信调查表,合同谈判纪要,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 包括文书、电传等),合同管理岗对以上资料均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合同应一式多份,各部门正式签订的合同原件(包括补充协议)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用章后直接留存一份,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各留存一份作为履行合同和付款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岗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对方单位、合同类别、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原件份数、承办部门、承办人、归档资料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第二十五条 经办部门有权查阅其经办的合同,如需借阅本部门的合同,应填写《合同借阅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如需借阅其他部门的合同,还须经其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 。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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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为进一步优化人员配置、规范用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合同制管理工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制人员,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登记,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等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第三条 机关公务员岗位、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岗位、涉密岗位以及其他有明确要求的岗位不得使用合同制人员。物业管理、绿化养护、餐饮服务等可以采取服务外包形式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再新增合同制人员。
备案制教师制度实施后各类学校原则上不再新增非备案制编外教师。
市广电总台、宿迁日报社、市第一人民医院非在编人员,及实行专项管理的公安辅警、法院检察院书记员、学校医院备案制人员、专职消防员等继续执行原工作机制或专项规定。
第四条 合同制人员管理坚持按需使用、择优聘用、从严管理、强化监督,遵循“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先核后用、能进能出”的原则,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职能部门三方协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合同制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报核准
第五条 依据用人单位职能配置、年度工作任务和现有人员编制结构,合同制人员总量原则上控制在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总数15%以内。
第六条 合同制人员实行核准登记。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准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非在编人员,各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列支费用。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可于每年1月、7月集中申报合同制人员增人计划。因工作要求,急需临时申请增人计划的.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申报时须提供新申请合同制人员经费来源说明、单位编制数和实有正式人员数、现有合同制人员情况及计划申报依据。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七条 合同制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严禁不经公开招聘直接用人。主管部门根据核准的增人计划,提出招聘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则上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公开招考。对临时急需、专业技术性较强、保洁保安等特殊岗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单独组织招聘。
第八条 合同制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有关义务;
(三)身体健康;
(四)新增合同制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专(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学历,其中驾驶员、保洁、保安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第九条 公开招聘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可结合岗位实际情况,选择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等形式);
(四)组织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合同制人员招考成绩同一年度内有效。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增人计划范围内,可从本部门上一批次落聘人员中按成绩排序予以聘用。同时,主管部门可结合岗位需要,在招聘公告中对新聘人员提出服务期限要求。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制人员原则上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新增人员一律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由市区国有人力资源公司统一派遣,严格执行国家劳务派遣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建立动态合同制人员管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合同制人员发生增减的,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名登记。
第十三条 合同制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管部门可结合经费保障能力与工作实际对系统内合同制人员进行调剂使用。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工作职责与纪律等方面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十四条 合同制人员管理由主管部门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进入个人档案。合同制人员与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建档管理;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建档管理。
第十五条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登记的合同制人员可以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间相互流动,相关手续按规范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对《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3〕244号)出台后,单位自行招聘且登记后实际在岗人数超出计划控制数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通过服务外包、内部消化、自然减员等方式组织清理、逐步分流。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合同制人员工资收入指导线参照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确定,总体不超过上年度市直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及奖励性补贴之和的60%,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
第十八条 合同制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制度,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等政策。
第十九条 建立合同制人员工资增长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适时发布工资收入指导线。
第二十条 合同制人员实行单位工资总额核准制度。每年3月底前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当年度工资总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合同制人员登记人数和工资收入指导线核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并根据合同制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制度。
市体彩中心、福彩中心等部分自收自支单位合同制人员实行报酬与业绩挂钩制度,其人均工资水平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市直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岗位、特殊专业技术合同制人员工资待遇经主管部门、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实行 “一事一议”。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人均工资水平一般不超过最高工资收入指导线,在核定的总量内经单位绩效考核分配后,个人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市直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结合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年限、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绩效等因素,在核定的单位合同制人员工资总额内合理确定具体待遇,实行“以岗定薪”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合理拉开合同制人员工资差距。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制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并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市人社、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强化合同制人员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制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人社部门要严格合同制人员管理,强化核准登记,审定招聘计划和方案,组织和监督公开招考,及时发布工资收入指导线并核定合同制人员工资总额。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合同制人员经费管理服务工作,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对合同制人员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提交市纪委监委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系统合同制人员的计划使用、公开招聘、收入待遇、档案管理、年度考核、经费使用等工作的统筹安排与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借用服务和管理对象单位、业务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社会人员,对现有上述人员应予清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迁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宿人社发〔2019〕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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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下同)。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合同由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与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统称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作为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合同管理职能,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受学校委托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洽谈等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备案;
(五)协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
第七条 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指负责指导及开展履行合同,合同业务联系、合同起草及签订、合同送审报批、合同实施、合同归档等工作的部门:
(一)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学校涉及人力资源、人事管理、劳务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技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学校承担的技术合作项目、科研项目合同的管理;
(三)国际交流处:负责涉及境外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涉及境外合作办学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同境外教育机构就在中国境内外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签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就学术交流、学生交换、教师访学等所签订的校际学术交流协议等涉外合作合同;
(四)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使用与处置、对外出租出借、重大设备维修等合同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食堂原材料及后勤服务的采购、与后勤有关的房屋租赁、绿化、楼宇设施设备维修、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房屋修缮等合同的管理;
(六)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房屋修缮等合同的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及数据库采购、图书服务等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 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条例,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工作,组织学校相关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
(三)认真履行合同,及时组织实施并处理有关问题。包括:具体负责本部门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合同的顺利实施,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送并积极解决,参加相关的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签署。定期编制部门合同汇总报表,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年末总结报送部门全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将合同归档至学校档案馆。
第九条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其他部门的实际采购需求对外签订租赁或采购合同时,经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合同的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审核后,由实际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履行单位”)承担第八条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第(一)项至第(三)项,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承担第八条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四)项。
第十条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或部门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原则上由合同经费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对方订立合同。其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如需签订,应由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一般、重大等合同类型的不同审批权限,对合同签署作授权委托。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未经授权的。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以学校或部门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两类,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合同管理体制,分别适用相应的合同审批程序:
一般合同指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为从事正常业务所签订的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包括人民币20万元)、对学校发展影响较小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后,原则上由履行单位负责人、履行单位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签署;
重大合同指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对学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及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原则上由履行单位负责人、履行单位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签署。
学校工程类合同须由审计处、招投标办公室会签。
学校承担的技术合作项目、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批程序按科技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的审批程序是:
(一)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由履行单位负责人、履行单位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文本;
(二)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其他部门的实际采购需求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时,由履行单位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对合同审核后,由履行单位负责人、履行单位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文本;
(三)需经校领导审批的合同,应将合同文本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合同印章的使用要求是:
合同专用章、人事聘用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根据学校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执行,由学校被授权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校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人事聘用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签署合同。
一般合同需经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重大合同需经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向相应的合同专用章、人事聘用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被授权部门申请用印。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十九条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履行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确保履行。
第二十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报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单位发现法律问题应及时向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履行单位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报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需将合同文本进行编号,记录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相对方单位、经办人、审批签署人、合同履行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同原件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并归档。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 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 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 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 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权利减少和丧失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理,并责令有关部门与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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