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9 08:55:1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计量管理制度(通用12篇)

  现如今,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计量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计量管理制度(通用12篇)

  计量管理制度 篇1

  1、度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1.1合理选用量具。不得用高精度量肯测量低精度工作,测量前,效对好零位,检查量具的超始是否灵活正确,发现失准,应及时向计量管理员报告,待修复后方可使用。

  1.2保持量具的清洁。对测量完毕后的量具,须擦净量具工作面油污,必要时,涂上防锈油后,放在盒内,对正常用的量具要定期进行保养。

  1.3在使用表类量具测量工件时,应保持垂直工件被测量面,不允许受到剧烈冲击和震动,以免影响测量精度,使用完毕,应立即将表拆下,放入盒内。

  1.4使用量具时,须了解量具的保养知识,非量具检修人风吹草动,严禁随意拆卸、改装及自选修理。

  1.5保养量具时,要将量具存放在清洁、干燥、无震动、无腐蚀气体的地方,并收集好量具的检定合格书,严格执行检定周期,按时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

  2、衡器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2.1使用衡器称重前,首先检查台称计量杠杆是否完好,对好零位,一切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2.2在秤量各种原料时,应将被秤物放在衡器台板中央,注意低放、轻放、养活冲击力,以免损坏衡器和影响其准确度。

  2.3每次称量完毕后,应首先关闭制动器,在取下被称物,以免损坏刀刃。

  2.4称量不同价格物件时,应选择相应精度的衡器进行称量,对一般不大于衡器最大称量百分之五,正常应在最大称量的三分之二范围内进行称量,更不得超过衡器最大称量进行称量。

  2.5使用衡器人员,应了解衡器计量性能和检定周期,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送计量部门检修,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计量管理制度 篇2

  1)、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计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标准计量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传达落实。

  3、督促检查本公司计量管理制度和在岗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4、制定本公司计量人员业务技术培训计划,主持全公司计量工作人员的技术考核。

  5、负责把本公司的各类计量器具按上级计量部门审批的检定周期及时送检,并负责编制本公司计量器具周期检查表。

  6、根据本公司需要制定计量、仪器的购置计划,并负责全公司计量器具的发放,报废审批工作。

  2)、计量器具验收、使用、维修、保管制度

  1、计量设备购进后,应经调试验收,检查其包装、外观有无损坏,附件、备件数,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等技术文件是否备齐,对其全部性能的测试是否达到要求,并送国家法定计量机构核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使用计量器具须按照其说明书操作,并应了解和掌握其性能、技术要求、结构原理等。

  3、使用计量器具时,必须按照计量器具的维护注意事项,经常性地进行维护、保养。

  4、在正确使用计量器具时,要注意观察其灵敏度、准确度和稳定性,发出超出允许误差规定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5、公司计量领导小组定期对所属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并定期请市计量部门来技术指导和维护保养。

  6、主要计量设备,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每次操作、维护、保养后都要认真记录。

  3)、计量器具定期校验制度

  1、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前,必须先进行校正。

  2、厂部技术人员每月对全公司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一次全面地检查。

  3、按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报请市标准计量部门执行周期检定。

  4、厂部计量领导小组,对各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进行造表、登记、上报市计量局。

  计量管理制度 篇3

  为规范青海矿业公司井工及地面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做到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特制订此管理规定。此规定适用于青海矿业公司井工及地面施工各单位的现场用电。

  1、机电部是矿井用电的主管部门,设备组负责本矿井用电计量工作。

  2、对用电单位的用电申请、用电协议签订办理,并对施工现场所用计量表进行安装验收。

  3、建立、健全各类用电管理制度及电能计量台账,做好底码查抄及电量核算统计工作。

  4、对用电单位用电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发现违反本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督促用电单位执行,并对整改情况验收。

  5、用电单位用电前必须向机电部提出用电申请及所需用电负荷,经机电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所需安装材料按约定办理。

  6、各种开关、保护、计量表等电器必须完好无损并要求安装在有门锁的配电箱内,箱内电器接线整齐,无外露导电部分,并有防雨措施。

  7、机电部设备组对每块计量电表建立表卡,每月八日机电部会同施工单位及江仓能源相关人员核量,要求各单位安排人员现场确认并在表卡签字,如不参加视为用电单位认同抄表数据,由此产生的电费纠纷问题,全部由用电单位承担。

  8、要求各单位负责人每月十四日到机电部核对用电量,需在当月用电结算单中签字确认,逾期不确认电量及签字的用电单位根据机电部相关管理办法予以考核。

  9、计量装置安装或计量装置需拆除移位时,要求用电单位及时通知机电部相关人员双方确认用电量,便于以后电费核算,避免发生电费纠纷问题。

  10、用电价格按照江仓能源公司统一相关文件实施,电价为1.5元/Kwh,高低压线损根据江仓能源公司规定为高压6%、低压12%。

  11、设备组每月二十日前将当月用电电量及费用签字版结算单报机电部领导审核,确认后交江仓能源公司向用电单位扣除用电费用。

  12、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接电源,若在日常巡检中发现有窃电等违反用电计量的行为,一经查实,无论任何理由,机电部按其最大用电量外加20%损耗计量,并处于1000元罚款。

  13、各用电单位应做好防火、防触电等安全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4、为使公司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机电部严抓用电管理工作,使能源使用合理,控制浪费。杜绝常照明及设备长时间空载运行。

  1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

  计量管理制度 篇4

  一、计量监督检查分为上级主管部门及计量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用户的监督和内容的监督检查。

  二、加气站计量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计量行政部门国家计量法及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并为计量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提供方便。

  三、加气站计量实施,人员接受上级计量部门的检查、考核合格才能执行计量任务。

  四、加气站计量工作接受用护监督。

  五、未即使发现,解决计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在本部范围内实行定期检查,评方和不定期抽查结合的计量监督检查,本站设计量监督员,进行经常的计量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计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标准器具送检率、计量器具合格率、计量系统无泄漏;

  (三)计量技术资料、档案填写,管理情况;

  (四)计量基础,基本技术掌握水平;

  (五)对计量工作中违法、失职、不严格执行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可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计量管理制度 篇5

  1、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专人(计量管理员)负责管理和协调。

  2、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医疗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全院的计量工作。

  3、统一建立全院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帐、分户帐、分类帐,保管好有关的技术档案和检定证书。

  4、加强与计量检定部门的业务联系,做好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5、采购的计量器具应具有cmc或cpa标志(并附有许可证编号),不得采购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计量器具。

  6、验收和检定合格后的计量器具方可入库,同时由计量管理员建立台帐并编制定期检定计划。

  7、对验收或检定结果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医疗设备科提出退货报告,由原采购部门办理退货。

  8、计量器具经检定达不到原准确等级,但能达到低一级精度时,可作降级使用,并作好技术档案记录的更改。

  9、经检定不合格且修理后仍不能通过检定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员提出报废报告,经医疗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计量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用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三条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使用、报停、重新启用及报废,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报当地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备案,并分别制发相应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证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停备案通知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启用备案通知书》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废备案通知书》,建立辖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当地县(市)局申报,县(市)局建立辖区计量标准器具明细台帐并督促其按期送检,计量标准器具报停、报废、重新启用、更换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考核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单位备案。

  第五条县(市)局指导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建立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卡》(简称《档案管理卡》),《档案管理卡》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县(市)局统一编号,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保存。

  第六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接受检定后,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在《档案管理卡》上标注检定时间、检定人员、检定机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及检定结论。并将相应的计量器具备案证书及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存档备查。

  第七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实行三色标志管理,在其显著位置粘贴“绿、黄、红”彩色标志标明使用状态。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绿色合格标志;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标达不到仪器本身要求,但可以限制使用的经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黄色准用标志,并标明其允许使用的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经报废或报停备案的,须粘贴红色禁用标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已报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进行入库管理,不得将其置于工作台上。

  第八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定期维护。放置环境要符合要求,严禁与其他工具、杂物堆放。

  第三章强制检定

  第九条经质监部门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及《计量授权证书》的计量检定机构或经授权在企业(单位)内部开展量值传递的单位依法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质监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条辖区内的在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由县(市)局下达《地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指定书》(简称《指定书》),指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指定书》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指定的内容必须标明计量器具的名称、规格型号、器号、数量,检定机构名称及检定时限,必要时可添加附表。

  第十一条实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经县(市)局备案下达《指定书》后,使用(安装)单位持《指定书》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或送检,县(市)局负责督促。

  第十二条水表、煤气表、电能表等实施首次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安装)单位按要求申请备案后由县(市)局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实行首次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期轮换(更新),使用(安装)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备案,经县(市)局对新安装的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三条县(市)局应及时将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指定的计量器具名称及数量向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书面通报。计量检定机构在各县(市)局辖区开展现场计量检定工作前,必须事先告知各县(市)局,检定完毕后及时书面向县(市)局反馈检定情况;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行送检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完毕后,亦须及时向计量器具所在辖区县(市)局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机构在开展检定工作时发现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未报县(市)局备案,未经县(市)局下达《指定书》,不得擅自开展检定,而应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市)局,待县(市)局对前期未备案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后方可开展检定。

  第十五条经指定后拒不送检或拒绝接受依法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及时书面通报各县(市)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局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机构新增检定项目经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获得授权后,将其新增检定项目报各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根据“就近就地”的原则,按新增检定项目下达《指定书》。

  第十七条计量检定机构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季度检定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本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市)局未及时下达《指定书》造成使用(安装)单位计量器具漏检以及县(市)局未严格监管,对企业(使用单位)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超期未检或企业拒检的行为未进行查处的,由本局计量部门提议对县(市)局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计量检定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按《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免收送检单位的部分或全部检定费,并由本局计量部门提议对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局计量部门解释。

  计量管理制度 篇7

  一、为了保证使用中的计量仪表值的统一、准确,计量标准器必须按检定周期送上级有关计量部门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期末检验的计量标准器具,不得使用。

  二、加气站内压缩机房、充装台上用于生产和计量的各类压力表,由计量检定员检定、调试、修理,根据各类仪表的检定规程,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检定周期,检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国家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时间,在用仪表周期受检率应达100%,检定不合格或超期的仪表不得使用。

  三、本站计量员不能检定的计量器具,由本站申请市技术监督局按检定周期安排就近送检。

  计量管理制度 篇8

  计量工作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要基础工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公司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适应生产需要的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量人员,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协同各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计量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并要妥善保管,其内容主要有:

  1、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台帐;

  2、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历史档案;

  3、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4、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送检合格证。记录、报废单等)。

  三、能源、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计量器具、检验设备配备的各种类、规格、数量必须与实际需要相应,并能满足要求。

  四、在用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遵守,计量管理制度包括:

  1、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制度;

  2、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3、周期检定制度;

  4、在用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现场抽检制度;

  计量员培训、考核、任用、奖惩制度。

  计量管理制度 篇9

  1、为了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测量和监控活动的有效性,特制定规定。

  2、适用于对产品和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所用的器具。(如游标卡尺、千分尺、天平、台称、耐压测试仪等,以下简称计量器具。)

  3、已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质管部对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并办理领用手续。

  4、需要添置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质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后给予购买,并由质管部登记核发。

  5、计量器具损坏或偏离核准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交回或通知质管部进行核实。对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的计量器具,由质管部填写《设施报废表》,经公司领导签字后报废。

  6、一人不能领用两只及两只以上同样规格型号的量具。

  7、性能测试仪器为一年检定一次,自制的检测仪器和检验夹具卡尺、千分尺为6个月校正一次校准温度为—15℃—+40℃,湿度为40—80%。质管部针对计量仪器能否使用,有监管控制权、校正权。办公室有权追查损坏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罚。

  8、本规定为Q/AMC2G0706—20xx《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的补充文件。未尽事宜按《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执行。

  9、本规定由办公室起草,管理者代表批准,质管部负责检查执行。

  10、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计量管理制度 篇10

  1、检测室的技术资料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分类、统一保管。

  2、下列资料应存档管理:

  2.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2.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2.3计量标准技术考核申请表;

  2.4计量标准历次检验证书;

  2.5计量标准装置履历表;

  2.6计量标准稳定性和测量重复性记录;

  2.7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

  2.8主标准器和配套仪器设备说明书、图纸和有关资料;

  2.9电能计量检定规程;

  2.10电能计量检定装置操作维护使用规程;

  2.11各类计量装置检定原始记录;

  3、电能计量标准检定证书、标准考核证书,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4、管理人员对所保管技术档案的资料应登记注册,定期清点,若有短缺负责追回。

  5、建立技术档案借阅制度,保证资料无涂改、损坏、丢失、缺页,保证清洁完整,外借时应登记,不得转借他人,按期归还;若发现技术档案的资料有丢失或损坏后,保管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

  6、新购进电能计量装置(包括标准设备),随箱所带技术资料,开箱取出后,应先交计量专责人员或资料保管员登记注册后才能借阅。

  7、各类检定原始记录经审核后,交资料管理员存档。

  计量管理制度 篇11

  电能计量装置工作是电力营销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电费收入的关键和唯一依据,为了认真抓好电能计量管理工作,使电能计量工作走向正规化、科学化。切实达到抓好电力营销管理工作,降低漏损,保证提高电量回收率的目的。根据有关法规及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电能计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电能计量装置允许投入使用范围

  1、国家明令淘汰的电能计量设备严禁继续投入使用;

  2、投入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必须经巴东县电力公司校验检定后方可使用;其它非法检验机构均无权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版权所有

  第二条:电能计量装置维护规定

  1、所有计量装置更换工作由所派专人进行,非专职计量工作人员均不得从事计量装置更换工作;

  2、所有计理装置由所派专人进行加锁管理,其他人员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所汇报,不得擅自对电能计量装置启封或变更接线,否则作开除处理,并追缴电能损失。版权所有

  3、管片人员每月至少对所辖计量装置进行三次巡视检查,并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向当片外线组长如实汇报。

  4、供电所派专人每月对所有计量装置进行一次抄表检查,每月以所抄表度登记作为电力营销管理人员当月实售电量依据。

  计量管理制度 篇12

  1、目的

  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满足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使用的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3 职责

  3.1 质管科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

  3.2 使用部门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

  4、申购

  使用部门需增添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时,填写申购单交质管科。

  5、审批

  质管科对购置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6、采购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质管科组织人员进行采购。

  7、验收

  7.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购入后,质管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7.2 开箱验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包装物是否完好无损;

  (2)整机完整性与外观检查;

  (3)主机、附件、随机工具的数量与合同及装箱单的一致性;

  (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7.3 质量验收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或相应的规程、规范、标准、使用说明书等,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进行质量验收。计量器具须经检定/校准。

  7.4 验收合格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方可报销入库;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质管科负责向供方提出退货/索赔要求。

  8、编号

  8.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质管科负责编号。

  8.2编号方法为使用部门代号加该部门购置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顺序号。顺序号由两位数字组成,从01开始顺序编号。

  8.3部门代码规则

  a:水处理间

  b:灌装间

  c: 化验室

  d:仓库

  e:物料检验

  f:包装间

  9、登记

  质管科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登记,建立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台帐。

  10、发放

  使用部门到质管科办理领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手续,明确保管人和放置地点。保管人因人事变动重新确定的、放置地点有变化的,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质管科进行变更。

  11、使用

  11.1使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前,必须检查其是否有合格或准用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

  11.2使用人员必须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11.3主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使用后,使用人员应及时予以记录。

  12、检定/校准

  12.1质管科在每年年初制定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周期检定/校准计划,经厂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12.2当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状态发生变化(如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时,质管科对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进行更改。

  12.3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检定、校准周期,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造厂建议、使用频繁程度和严酷程度、使用环境的影响、测量准确度要求等由质管科确定。

  12.4 周期检定、校准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使用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修改周期的,由使用部门说明变更理由,质管科修改周期检定、校准计划。

  12.5 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进行检定、校准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经质管科同意,可超周期使用。一经工作结束后,应立即组织检定、校准,同时根据检定、校准结果对此期间出具的数据的有效性作相应处理。

  12.6质管科根据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提前一个月把即将到期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

  12.7检定、校准有关记录、证书由质管科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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