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1-03-03 18:31:2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人员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人员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人员管理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1、为了规范对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使得公司会计人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以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对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二章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1、公司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2~4年轮岗一次。

  (1)外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一般3~4年轮岗一次。

  (2)公司财务部的科级干部,一般2~3年轮岗一次。

  (3)一般会计人员,一般2~3年轮岗一次。

  (4)出纳员在同一出纳岗位上工作满2年者,必须轮岗。

  (5)退休前两年的会计人员原则上不再轮岗。

  2、会计人员的具体轮岗时间,由财务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会计人员调动岗位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科长监交。

  (2)科长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长监交。

  (3)部长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

  (4)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总经理监交。

  第三章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人员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保持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人住公司宿舍的人员在工作之余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建设一个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居住公司宿舍的员工和工人。

  第三条公司宿舍包括公司在a地的宿舍和在各工厂的宿舍,分为员工宿舍和工人宿舍。

  第四条员工宿舍指专门为公司员工提供的宿舍,包括总部员工宿舍和工厂员工宿舍。

  第五条总部员工宿舍指公司为所有在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自人职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员工及工作满6个月以上外派到××市以外地区长期工作的员工所提供的宿舍。

  第六条工厂员工宿舍指公司在各工厂为驻厂工作员工提供的宿舍。

  第七条工人宿舍指公司为在公司各工厂工作的工人提供的宿舍。

  工作职责

  第八条行政部负责公司所有宿舍的安排、管理、协调和控制。

  第九条各工厂办公室负责对所在工厂宿舍的.管理和协调。

  第十条各宿舍舍长负责对本宿舍的管理和协调。

  第十一条行政部负责解释此制度。

  第十二条宿舍入住的条件。

  1、在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的员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2、在公司工作在6个月以上但外派到××市以外地区长期工作的员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3、在各工厂工作的工人可人住公司在工厂安排的宿舍。

  4、所有住宿人员必须符合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等条件方可入住。

  5、所有人员在人住前必须自愿接受并保证遵守此制度方可人住。

  第十三条宿舍管理。

  1、住宿人员在申请住宿之前应填写《住宿登记表》,由公司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统一整理备案。

  2、宿舍租金由公司统一支付,水电煤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由住宿人员个人承担(工厂自建宿舍由工厂统一支付水电费),住总部员工宿舍的员工不再享受公司有关制度中规定的相应的住房补贴。

  3、住宿人员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辞退等)或住宿期限已到,应于离职或到期之日起3日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如发现损坏宿舍物品者,要照价赔偿。

  4、严格宿舍分类,员工和工人不得混住。

  5、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居住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6、公司宿舍一般不允许留宿外来人员,但如有特殊情况而需要留宿的,应提前征得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的同意,并填写《外来留宿人员登记表》。

  7、宿舍内由公司提供的所有器具设施(如电视、床铺、床垫、衣柜、桌子、凳子及宿舍原有厨卫设备、门窗、墙壁和地面等),住宿人员有义务维护其完好。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者,由其负担修理费或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8、公司行政部及工厂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并填写《公司宿舍检查情况表》,

  住宿人员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9、每间宿舍设舍长一名,其职责如下:

  (1)负责监督管理宿舍的一切内务。

  (2)负责监督宿舍人员维护宿舍环境卫生。

  (3)负责住宿人员的相关材料的管理,如个人安全、紧急联络人等。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宿舍长应当及时通知行政部或工厂办公室。

  1、违反宿舍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

  2、宿舍内出现违法行为或火灾等事件。

  3、住宿人员身体不适以至病重的,并且应当及时送医院及通知其亲友。

  4、住宿人员需要留宿亲友的。

  第十五条公司宿舍住宿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公司的安排、监督和管理。

  2、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品、易燃品和违禁品。

  3、起床后将被褥叠放整齐。

  4、换洗的衣物不得堆积在室内(阴雨天除外),暂时不用的衣、鞋等必须放人橱内和床下,不得随意摆放。

  5、使用电视、收音机时,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就寝后不得影响他人睡眠。

  6、贵重物品应存放妥当,尽量不要存放于宿舍,否则出现丢失情况后果自负。

  7、宿舍内的垃圾应当集中倾倒在指定地点。

  8、房间卫生由住宿人员轮流负责,由宿舍长制定值日表并严格执行。

  9、提高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

  第十六条住宿人员发生一下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住宿资格,并如实呈报其部门经理和总经理进行处理。

  1、不服从公司安排、监督和管理的。

  2、在宿舍赌博、斗殴、酗酒的。

  3、蓄意破坏宿舍内物品或设施的。

  4、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影响宿舍安定团结,屡教不改的。

  5、严重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

  6、有偷窃行为的。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实施。

  人员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1、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所有会计人员。

  第二章移交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各科长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8、公司、部门撤销的,公司财务部必须确定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财务部确定。

  第三章接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章监交

  1、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监交人的规定如下: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科室主管会计或科长监交。

  (2)主管会计或科长交接,由账务部长监交。

  (3)财务部长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监交。

  (4)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总经理监交。

  2、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3、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五章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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