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停车场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1-05-18 17:28:5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停车场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交通事故停车场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交通事故停车场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事故停车场车辆管理规章制度1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衡南县公安交警大队及所属中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责任单位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副大队长、主管副大队长、大队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科长、副支队长、支队长。

  二、事故处理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三、受理条件和标准

  (一)发生在衡南县各县(市)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其它指定管辖、委托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处理程序

  (一)自行协商与快处快赔

  1、自行协商的适用条件: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2、快处快赔的适用条件: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仅造成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20XX元(含)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机动车无号牌、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或者麻醉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6)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7)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3、处理程序

  (1)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下采取摄像、拍照、证人证言或地面标记车辆现场位置。

  (2)自行将肇事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方。

  (3)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确认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确认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4)当事人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确认书》一同前往快处快赔中心办理保险索赔。

  (5)未自行撤离现场的,报警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由交警部门确定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4、处罚

  1、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对妨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认书》或《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1、适用条件

  (1)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伤人事故;

  (2)符合以下七种特定情形的财产损失事故(事故中有人员受伤或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①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②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④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⑤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⑥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或者麻醉嫌疑的;⑦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2、处理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承办人A)处理,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接警

  承办人A接事故报警或接受支队指挥中心指令到达事故现场。

  (2)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①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承办人A将事故勘查车辆开启警灯并停放于事故车辆来车方向后方示警,同时指挥驾驶人、行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②证据调查。承办人A采取现场照相等方式固定事故现场证据。

  ③撤离现场。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承办人A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承办人A应当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由承办人A及责任单位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并交付当事人。

  (4)处罚

  承办人A或责任单位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5)调解

  ①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承办人A将调解结果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交付当事人。

  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或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或者不同意调解的,承办人A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填写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

  (6)结案归档

  (7)审核

  责任单位事故处理中队每三十日将办结的简易交通事故案卷,统一编号,装订成册,报责任单位法制审核;发现问题,报请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责令整改。

  (三)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1、适用条件

  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

  2、处理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交通警察(承办人A、承办人B)处理,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接警

  承办人A、B接到事故报警或接受支队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记录报警内容,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2)现场处置

  承办人A及承办人B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以下工作:

  ①停放警车于事故车辆来车方向后方示警;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150米外或路口处,遇夜间或雨、雾、雪、冰等恶劣天气,应延长距离)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②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③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④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3)现场勘查

  承办人A及B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以下工作:

  ①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相关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

  ③现场勘查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4)事故调查

  ①承办人A及B在事故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②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的,案发地责任单位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

  ③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5)检验鉴定

  ①需要检验、鉴定的,承办人A、B或责任单位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②尸体检验应当在事故当事人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尸体结束后,承办人A、B或责任单位应当开具《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6)告知送达

  承办人A、B或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7)制作调查报告书

  责任单位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①责任单位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责任单位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9)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0)处罚

  承办人A、B或责任单位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11)调解

  ①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责任单位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责任单位提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②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中死者丧事结束、伤者治疗终结、伤残、财损检验鉴定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2)结案

  五、办理时限

  ①责任单位应当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②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责任单位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③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责任单位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六、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事故处理民警在行使职权过正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群众报案符合条件的案件不进行受理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事故认定的。

  3、不按法定期限处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事故处理民警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大队集体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大队长为责任人。

  4、事故认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支队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接受被有关当事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1、交通协管员单独执法或由一名交警单独执法。

  2、不及时、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和案件调查,影响交通事故客观公正的处理。

  3、报告中未客观公正反映所了解的全部重要案情,对责任认定造成误导。

  4、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人情案、关系案。案件承办人员从当事人获得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事故认定,接受事故当事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防范措施:

  1、建立事故处理会议制度、客观公正认定事故责任。

  2、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的方式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

  3、通过效能监察开展明察暗访进行内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4、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查处违反规定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交通事故停车场车辆管理规章制度2

  一、目的

  为了规范南坪二标交通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二、内容和要求

  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项目后勤部考核录用后,由项目后勤部进行备案。

  (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牌号、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11)车辆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行驶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14)后勤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15)后勤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2、交通事故管理

  (1)场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项目部的相关领导,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2)场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后勤部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安全奖励

  (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XX元的奖励;

  b)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c)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XX元的奖励。

  4、违章处罚

  (1)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3)超载行车或场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5、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2)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3)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交通事故停车场车辆管理规章制度3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正规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办案进行指导。

  第四条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的取得和升级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

  第六条 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3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5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考试。

  第八条 申请参加资格等级考试的交通警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规定时间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对申请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进行不少于80学时的考前专业教育培训。

  第十条 对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岗位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离开交通事故处理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的,应当进行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进行年度 考评。考评合格的,资格证书在下一年度有效。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中级、高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规定的交通警察岗位专业教育培训内容和学时完成情况;

  (二)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变更情况;

  (三)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质量;

  (四)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并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资格年度考评为合格,并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接报警后不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调查取证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影响交通事故公正处理的;

  (三)勘查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有责任的`;

  (四)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引起当事人投诉,经查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牌证、其他财产,或者使用所扣车辆的;

  (六)无正当理由,交通事故认定超过法定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处罚当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初级资格的取消交通事故处理资格,中级、高级资格的降低一级资格,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一)接到处警指令后不出警的;

  (二)拒绝为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协助的;

  (三)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的;

  (四)违法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枉法,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六)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九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以及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人数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路面执勤交通警察进行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对路面执勤交通警察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式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各地举行的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考试进行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本省(区、市)交通事故资格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事故停车场车辆管理规章制度4

  1、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效地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督促教育相关人员,结合公司车辆事故发生情况,特制订以下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工程运输车辆、工具车、公务车在工作期间所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3、主要职责

  安机部协助公司安委会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处罚标准开出处罚决定书,经当事人确认签字后,经安委会审核签字确认后送公司财审部。公司财审部根据处罚决定书,及时、准确办理处罚手续。

  4、内容及要求

  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是事故责任的大小,并由此来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所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公司依据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对交通事故肇事者按以下规定处理:(本规定中的损失是指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其他方赔款及能在相关部门报支的费用后,由公司支付的部分,是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1对交通事故肇事者的经济处罚标准

  4.1.1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全责的,则对全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

  ①损失在20XX元以内的按损失的40%处罚;

  ②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20XX元以内按损失的40%处罚,20XX-5000部分按损失的20%处罚;

  ③损失在30000元以内的:20XX元以内按损失的40%处罚,20XX-5000部分按损失的20%处罚,5001-30000部分按损失的10%处罚;

  ④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0-30000元之间的处罚按损失在30000元以内标准执行,30000元以上部分按损失的5%处罚;

  ○5处罚最高上限为5000元。

  4.1.2对交通全责事故肇事者应按以上标准处罚,分段计算,最后得出对肇事者的累计处罚款。

  4.1.3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主责的,则对主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全责事故处罚标准相同金额段处罚款的70%。

  4.1.4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同责的,则对同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全责事故处罚标准相同金额段处罚款的50%。

  4.1.5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次责的,则对次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全责事故处罚标准相同金额段处罚款的30%。

  4.1.7如肇事者是本公司合同制员工,则对肇事者的处罚款,由公司或下属部门直接从其工资、奖金中扣除,若当月肇事者的工资、奖金不足以扣罚,可顺延至下月,若肇事者被开除,可从应支付给他的其他补偿金中扣除。

  4.1.8如肇事者属短期用工或在试用期内,则对肇事者的处罚款由所属单位从其工资、奖金中扣除,如不足,可依法向其个人追偿。

  4.1.9发生死亡1人或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主责以上的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另对事故发生部门安全分管领导处罚800元,对车队队长(或安机科负责人)、安全员分别处罚500元、300元。

  4.1.10发生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2人以上死亡的主责以上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另对事故发生部门主要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分别处罚1500元、1000元,对车队队长(或安机科负责人)、安全员分别处罚800元、500元。

  4.1.11、只要发生责任事故,一律取消肇事驾驶员当月安全奖。

  4.2、对交通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

  4.2.1发生死亡1人或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主责以上的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还要取消全年安全奖,并要待岗学习(待岗学习期间发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视其认识程度决定待岗时间和是否辞退。

  4.2.2发生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有2人以上死亡的主责以上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必须辞退肇事者,解除劳动合同。

  4.2.3发生损失在30万元以上或有2人以上死亡的同责以上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必须辞退肇事者,解除劳动合同。

  4.2.4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报告,各部门应与生产安全事故一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公司汇报。

  4.2.5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或肇事者必须在事发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和有关保险公司报案,决不能逃逸和不及时报案,如逃逸和不及时报案造成事故现场被破坏,责任认定困难、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后果与责任的均由事故发生部门和肇事者自负,公司依据损失大小在原处罚标准上加倍处罚。

  4.2.6本制度中“以内”、“以上”均含本数。

  4.2.7凡私车公用的按原规定执行。

  4.2.8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未造成公司直接损失的,按照各分公司相关规定,并报安委会讨论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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