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管理制度

时间:2021-10-19 08:51:0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财政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财政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财政管理制度

  财政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和国家彩票公益金、残疾人福利基金、企事业单位赞助等项资金。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五年计划纲要规定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三条 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适用于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康复。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补助。

  (二)教育。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补助。

  (三)就业。用于对失业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四)扶贫。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机构工作的补助。

  (五)文化体育。用于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补助;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运动器材购置,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补助,社区残疾人体育活动、特奥活动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五年计划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补助项目和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情况安排相应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和下达,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 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资金决算情况;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专项资金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 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用五年计划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五年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法规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管理制度2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财政局农业股

  二、责任人

  农业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利行使依据

  《〈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湘财农〔20xx〕22号)

  四、资金管理

  参与编制区级农业部门预算草案,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对所属预算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建议,审核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项目申报和管理

  积极向上争取支农专项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需要,按照中央和省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投入的机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财政支农项目的选项、编制、储备和申报工作,按照财政标准文本,积极上报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

  项目完工后,区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核实,并就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对重点项目还应附报送财政农业专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情况表。区财政局于每年的4月份组织对上一年度的项目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检验收和评价。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

  六、责任追究。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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