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25 09:16:1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维修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维修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维修管理制度(通用14篇)

  维修管理制度 篇1

  一、学校新建改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必须遵循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建设经费、兼顾美观,确保经费的原则和先预算审核,后组织施工的程序。

  二、根据学校年度维修预算或教育、教学、师生生活等的紧急需要,总务处相关人员及时拟定基建维修项目、计划,做好工程预算,预算应详细、清楚,明确工料及施工方式,报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项目,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按相关规定办理。一般采用招标的'办法,参与招标的单位可以由校内教职工推荐,但必须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中标单位应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

  三、1000元以上的项目由总务处负责询价比价,询价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并填写好询价记录,推出信誉好、质量优、价位低的单位,报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四、总务处应加强施工项目质量、进度等的监督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好督工记录,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如因故变动施工方案(包括更换材料、改变设计方案等)应与校方协商,并有书面同意意见,否则视作违约,应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总务处相关人员应会同校保卫干部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人员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纪守法。

  六、基建维修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校方提交完工决算单。总务处安排2人以上对完工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复核必须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做好详细记录,复核员及总务主任在完工单上签字后交校领导审批。

  七、施工项目完成后,总务处负责做好固定资产帐簿增减处理工作。

  八、学校高档仪器设备的维修参照本制度执行。

  维修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检查并及时处理供配电系统存在的隐患,满足设备在良好的条件下运行,确保设备性能,保证安全运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专变供电系统的维修工作。

  三、内容

  (一)职责

  1、运行技工负责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设备不停电能做到的电柜表面、地面清洁)、简易维修(10分钟内能处理好的问题)。

  2、维修技工负责机电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

  3、维修主管负责对内部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外委养护、维修的.联系、监督检查。

  (二)、管理制度

  1、运行主管每年12月按运行情况制订下年度中修、大修计划。

  2、维修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程序、停电管理工作程序。

  3、由维修技工负责维修,维修前,由维修主管重述本规程中与本次作业相关的部份内容,并按《电气维修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本次维修的工作重点。

  4、配电设备故障维修:影响供电质量及运行时的维修,一般不超过1小时,若在1小时内无法解决的重要部位故障,应将故障原因、解决方案、解决时间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及公司主管领导,限期解决;不影响供电质量及运行时的维修,一般可视其用户生产用电情况确定维修时间。

  5、凡是夜间发生的,不影响用户生产及其连续试验的、不会产生其它严重后果的供配电故障,可以由当班维修技工及时维修。

  6、维修主管提供工作指导及负责检查监督。

  维修管理制度 篇3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各工种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并经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5、企业实行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由安全小组负责,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6、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维修现场,要害设备、由穿戴防护用品的`专人保养和管理,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

  7、维修人员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不得酒后操作、打闹和聊天。

  8、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9、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10、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11、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2、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13、坚持安全检查和自查。

  安全检查内容:检查安全负责人员安全工作实施情况;检查员工安全执行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教育情况。

  维修管理制度 篇4

  一、管理职能

  在生产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的组织领导下,全面搞好矿井巷道维修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负责修复方案的制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巷修单位按标准与要求搞好井巷工程的施工。

  在分管副总工程师的`具体领导下,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等部门必须准确及时了解井下巷道变形情况,对需要维修的巷道及时安排维修计划,消除安全隐患。

  二、相关规定

  巷道维修工作要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要强化对巷道维修作业规程以及补充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程序的管理,巷道维修作业规程应纳入采掘作业规程管理程序。

  对于时间紧、工程量小的零星巷道维修工程,需编制临时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传达贯彻,队组跟班领导当班必须跟班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要调整好采掘关系,防止因接续紧张等原因恶化巷道维修作业环境。在采煤工作面回采动压进入稳定阶段之前,避免任何巷道维修施工队伍进入动压峰值影响区进行巷道修复工作。

  巷道维修工作面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巷道维修替棚要坚持先支后回、由外向里的原则逐架进行,采用机械回棚或人工回棚必须分别制定施工措施,除加强顶板管理外,必须有切实有效的防倒棚措施。

  巷道维修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执行文明施工,巷道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巷道经修复后,其有效断面在行车安全间隙、管线吊挂、通风断面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施工单位要强化对巷道维修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严格贯彻执行现场工人自主保安的“六项权利”,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能力。当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技术条件时,工人有权拒绝进入施工现场,干部违章指挥时,工人有权拒绝作业。

  由于巷道施工作业地点分散,因此要求队组跟班领导在当班必须对巷修施工地点至少巡视一次,安监员要对主要巷修施工地点加强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维修管理制度 篇5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萍乡市工商局财务体制改革方案》和《萍乡市工商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

  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5%即留转下年度使用。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检验车的维修费单列,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并从严把握。

  五、车辆报修程序:

  1、凡机关各单位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不管金额大小必须由本科(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清单;由办公室根据提出的项目及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分管领导签署维修保养等意见;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

  2、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修理完毕,车主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办公室核对。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

  六、在城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经随车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电话向市局主要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维修管理制度 篇6

  为确保公车服务中心公务用车能够安全、正常的运行,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实现“勤俭节约、安全守纪、保障有力”的目标,现制定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如下:

  一、中心综合部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的各种证书、保险资料和维修记录档案等内容。把车辆每次维修保养的详细记录存档,作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的重要参考。

  二、中心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当车辆需要维修时,由车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项目审批单》,报中心综合部审核,经中心主任和车辆维保负责人审核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和平台维保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检查维修内容和换件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维修完毕后,要认真检查和试车,合格后,方可在维修厂的'修车单上签字确认,并在车辆管理档案中详细记录每次维修情况。

  三、车辆维修费用审核、报销方式按照花山区财政局财务制度执行,要求严格控制所有车辆的年维修总费用。未经申请而私自维修的车辆,一律不予报销;车辆所更换的零部件与技术档案不符合的,将不予报销,并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维护保养不力、驾驶操作不当造成主要零部件的非正常损坏,由驾驶员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并追究其责任。

  五、车辆在出车途中出现故障,需回中心或者当场进行车辆维修的,要先报告中心主任和维保负责人批准,所更换的零部件应当随车带回,维修票据要经过用车单位人员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六、车辆保养管理。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杜绝车辆超时保养。为保证出车服务质量,必须做到每次出车前对车辆进行一次内外清洁,出车任务保障完毕,返回到中心停车场后,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停放整齐、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确保公务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维修管理制度 篇7

  一、学校新建改建项目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必须遵循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建设经费,应先做维修项目预算审核,后组织施工的程序。

  二、10000元以下维修项目由基建科负责询价比价,询价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并填写询价记录,推出信誉好、质量优、价位低的施工单价,报校长审批后组织施工。

  三、1万以上30万元以下项目采用简易招标法,校领导及各部负责人等组成招标小组(有效竞价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发放招标书、收齐招标书(投标书由监察室封存好),提交招标小组开标、评标和定标,参与招标的单位可以由教职工推荐,但必须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中标单位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

  四、3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进入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五、基建科应加强施工项目质量、进度等监督管理,并做好工作日志,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工作变更需双方协商,并有书面同意书,方能变更,否则视作违约,应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六、基建科应会同学校其它部门加强对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人员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纪守法。

  七、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决算进行予审核,经审计部门审计报告交校领导审批。

  八、学校一般安排在暑假对学生公寓、教学、实训场馆水、电进行集中维修,基建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维修计划,编制工程预算,报校领导审批,并组织施工。

  维修管理制度 篇8

  为保证维修工程顺利进行,为做到维修工程无投诉,制定以下制度以保证在维修过程中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1、维修队员必须着装工装,戴工帽和佩戴上岗证,携带印有公司标志和公司维护服务队字样的工具包。

  2、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维修工程原则由原施工队伍负责,如果原施工队伍发生变化则安排其它队伍施工,费用由原施工队质保金支付。

  3、维修时施工队伍凡事严格按照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施工工艺规范》做好维修工作。

  4、维修队在现场必须有绝对良好的思想素质,进门戴好鞋套,不要业主的.一针一线,没经业主同意擅自动用业主的家具、用具,一经发现处以100元/次的罚款,累计三次取消其维修资格。

  5、在维修工作开始前,必须把室内相关家具、物品用防潮棉包好,用防潮棉铺垫好,以免影响室内卫生及损坏物品。

  6、维修工程完成后,打扫好室内卫生,卫生没有打扫完维修队不允许退场,也不予安排其它维修工程。

  维修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维修管理制度 篇10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

  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汽车进出厂登记制度:

  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3、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前台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

  4、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

  5、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合格证。

  6、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汽车进厂检验制度:

  1、车辆送修时,应具有保修内容及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负责对送修车辆进行预检,按规范填写《车辆维修检验单》。

  3、车辆预检时,根据驾驶员的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或测试、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

  4、得到托修方确认后,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办理交接手续。随车使用的工具和备用品,不属于汽车附件范围的应由托修方自行保管。

  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前台,并协助前台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

  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2、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3、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01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

  4、对于进行二级维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经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

  5、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6、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1、合格证由专人负责视生产情况定期到管理部门领取,专人负责开具。

  2、开具合格证必须根据本厂质量总检验员对车辆的检验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维修后质量检验结果进行。

  3、开具合格证后要认真做好维护检测车辆的台帐记录,下次领用合格证带台帐供管理部门核查。

  4、严禁虚开合格证和转借、倒卖合格证现象。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1、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技能。

  2、设备使用应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养。

  3、操作工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的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试设备及注油润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与清洁。

  4、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

  5、对私自操作设备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

  6、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和测量装置的保养细则、保养周期和检定周期。

  7、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设备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员验收。

  8、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做好维修记录。

  9、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维修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是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维修保养项目可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见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电梯使用,通知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报告市、区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修保养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其维护保养、维修、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电梯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章维修保养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八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修保养活动。

  第九条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商注册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质监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和维修许可手续。

  第十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可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到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领取验证回执和获取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

  已办理了验证手续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可凭有效的验证回执和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办理电梯维修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验证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每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均应当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十一条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修保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向市质监部门办理电梯维修告知手续,并在告知中将变更的维修保养设备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

  第十二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的规定对电梯及其安全设施进行预防性维修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电梯故障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与电梯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梯使用单位未能积极配合的,应立即向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维修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维修保养档案:

  (一)保养记录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二)应急维修记录包括电梯编号、维修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和维修结束的时间、维修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维修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三)报修记录包括报修时间、报修单位名称、故障内容、派出维修人员的姓名及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质监部门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其执行情况;

  (三)检查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维修管理制度 篇12

  黄河工程维修养护企业,肩负着黄河防洪工程维修养护、工程隐患巡查、工程抢险等确保防洪工程安全的重任,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显得尤其重要。安全工作无小事,所以应该警钟长鸣,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作为维修养护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管要多管齐下,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职工人身安全,确保无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牢固树立预防管理为主,安全发展的原则,切实抓好养护企业安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预防管理行为规范标准化是保护每个工作人员、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施工设备的安全防止受到意外伤害的重要措施之一。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对安全文明施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用规范化、标准化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约束。其次,对生产上岗人员从源头把好安全生产关。上岗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让每个上岗人员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自身防护能力。特种车辆作业人员,一定要做到持证上岗。再次,从制度上下功夫,严把安全生产关,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管理安全,人人抓好安全的氛围。最后,要设置专职安全员,定期深入一线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对于用火、用电等各方面仔细排查,切实抓好有安全隐患必排、有安全漏洞必查、有违规作业必究、有安全隐患必改的重要环节,把可预见性影响生产安全的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通过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活动,从一些具体的实际案例中受到教育,得到启发,时刻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让安全生产预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由于黄河大堤是重要的物流通道,大型车辆较多且车流量较大,出现交通事故的几率比较高,养护人员在大堤上养护时存在高危风险,任何疏忽大意都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通过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活动居安思危,警钟长鸣,让每个人时刻绷紧安全意识这个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制度到实施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为实现安全生产责任零事故把好关。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努力营造良好安全文化氛围,共同构筑安全防线。

  结合养护公司实际大力开展好各项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安全竞赛活动,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职工安全技能比武”和“推行班组安全生产自主管理”等。同时持之以恒地坚持安全宣传,如可利用班组会议、施工、抢险现场等进行教育,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利用各种载体和形式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做实、作出新成效。

  四、签定“安全生产承诺书”,落实安全责任。

  养护人员进行外业施工或者对工程日常养护,面临着各种安全问题,为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和削减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养护人员全员签定“安全承诺书”,把安全生产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人员,形成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和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通过“安全承诺书”签名活动,把安全工作提高到应有的高度,从而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给每位施工人员思想上套上了一道安全“紧箍咒”,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五、增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严格安全操作规程。

  在工程施工期间,一是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养护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器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从而保证整个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安全。二是要做好安全宣传工作。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上级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了安全员抓安全。在全体施工人员中,积极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意识,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三是严格安全操作程序。各工种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带有效的安全保护设施。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严禁机械设备带病或超负荷运转,对违章批示、操作的当即遏制,确保平安。对用电装配做到经常搜检,防止电线接头呈现接触不良、打火现象,电器设备一律按尺度设置装备摆设漏电呵护器,按用电负荷配备尺度保险丝,确保用电平安。为保证夜间抢险或施工安全,要在施工现场两侧吊挂红灯示警,并放置专人夜间值班看管,以防发生意事故。四是开展安全检查。在现场设立了专职安全检查员,按照有关原则,重点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安全卫生以及生产人员的行为,发现不安全因素彻底消除。安全员认真进行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安全检查,消除或避免事故隐患。

  此外,我们还要消除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三个误区。一是对职工培训的'认识误区。认为已连续实现安全生产多少年,大多职工也从事维修养护多年,觉得没有再加大培训力度的必要了;再者是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少,一味追求施工工期进度,没有时间、力量和精力来深入搞培训;由于领导重视程度和培训力度不够以及流于形式的状况,而事故恰恰最容易发生在对业务知识生疏、现场安全施工经验少的职工身上。所以,抓紧对职工劳动安全生产的教育,也是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保障。

  二是个别安全管理人员或干部思想上的认识误区。执行制度必严、违反制度必究,对待安全生产工作我们都知道“严是爱、松是害”,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安全管理人员或干部干部对安全管理存在着“三怕”思想:对上怕担责任,对下怕得罪人,对工作怕吃苦受累,造成形式主义、好人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局面,导致在执行和落实当中出现“缺位”现象。

  三是目标和落实措施上脱节的误区。有些企业虽在年初签订了目标,又与上、下级签订了责任书,但过后并没有落实措施,使责任书流于形式,成了一纸空文。

  总之,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不断探索、巩固和创新,努力走出一条适应工程施工安全、操作性强的管理路子。时刻保持良好的、稳定的安全生产局面,做到筑牢防线、长抓不懈、警钟长鸣,把好安全生产关。

  维修管理制度 篇13

  1、为避免仪器因错误操作出现损坏,在仪器设备使用前应详细阅读标准操作规程,使用时应登记,并详细记录使用情况。如发现故障,须及时报告该仪器管理人员,并协助查明原因,详细记录。仪器程式故障可参照产品说明书由该仪器管理人员自行解决。

  2、仪器故障在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自行解决时,应进行报修。报修仪器应经室主任及本部门主管同意,填写仪器检修单报本院仪修室。大型精密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和记录,任何人不得擅自拆修。

  3、仪器修复后,应督促维修人员应在仪器维修记录本和检修单上详细填写检修情况,更换的零配件、修理费等事项。验收人员应认真验收,并在检修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4、各类维修记录资料应及时整理存档,妥善保存,作为该仪器设备档案的一部分。

  维修管理制度 篇14

  设备维修是指设备技术状态劣化或发生故障后,为恢复其功能而进行的技术活动,包括各类计划修理和计划外的故障修理及事故修理。为认真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推行定检维制,确保机械设备正常运转,延长机械设备周期和使用寿命,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检修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在检修工作过程中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设备检修。

  3.工作程序

  3.1本厂检修工作的组织形式为混和组织形式;具体部门有:生产技术部、机修班、生产班组。

  3.1.1检修计划由主管副总批准。

  3.1.2设备科负责编制年度检修计划、准备大、中修项目图纸、技术资料并负责进行技术指导。

  3.1.3生产调度负责协调安排检修时间,保证检修按计划进行。

  3.1.4安保科负责检修现场的安全检查和财产保卫工作。

  3.1.5大、中修项目由公司维修班负责,车间配合完成。小修项目由车间自行组织安排时间,维修班协助完成。

  3.2检修计划管理

  3.2.1车间主管设备主任根据设备定期检查,状态监测和诊断资料以及故障计划好检修的具体内容上报生产技术部设备科。

  3.2.2生产技术部设备科制定检修技术任务书、工艺文件资料、检修质量标准和检修方案。

  3.2.3主管副总落实检修负责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安排检修时间。

  3.2.4任务单位提出需换件明细表及图纸、专用工检具、研具的图纸和清单。准备好备品、备件、材料、工用具和检修设备。

  3.2.5上述文件和资料交相关部门落实。计划组织备品、备件、工具、器材、安排检修时间。上报主管副总审批。

  3.3检修的.安全措施和规定。

  3.3.1大、中修检修项目检修单位需会同主管部门、安保、生产技术部、车间对检修现场进行安全风险系数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并由安全部指定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管。

  3.3.2小修项目由车间安全员,维修工、操作工严格按设备安全操作、检修维护规程进行检修作业。做好安全检修记录。

  3.3.3车间负责人是本单位检修第一负责人,对安全负总责,安全员负具体责任。各检修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第一负责人,对检修项目的安全负总责。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具体责任。

  3.3.4专职安全员对本项目检维修的所有工用具,设备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做好记录交安全环保科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3.3.5检修项目车间按规定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3.4检修类别和时间

  3.4.1小修:对设备的个别零件进行检修,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复杂部分,一般利用空班或交接班时间,由车间组织实施进行。内容包括:

  3.4.1.1更换已磨损的个别零件和填料。

  3.4.1.2清洗不需大拆卸的个别部件。

  3.4.1.3更换部分润滑油和油脂,调整串动和间隙尺寸。

  3.4.1.4对电机进行吹灰和干燥。

  3.4.1.5对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3.4.2中修:对设备的主要部件进行解体检修。内容包括小修内容和以下项目:

  3.4.2.1更换成套部件。

  3.4.2.2清洗复杂部位零件。

  3.4.2.3更换部分磨损过限的轴承和轴瓦。

  3.4.2.4更换电机个别线圈和部分绝缘,对电机线圈进行涂漆烘干。

  3.4.3大修:为使设备完全恢复正常运转和达到额定能力而进行全面解体检修。内容包括中修内容和以下项目:

  3.4.3.1更换或加固重要的大型部件。

  3.4.3.2全部重绕电机线圈。

  3.4.3.3调整整个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

  3.5检修时间一般根据生产设备设施运行实际情况确定检修时间:大修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或年初进行。中修每季度进行一次。小修一般根据设备设施使用具体情况随时随地进行。

  3.6检修规定和原则:

  在整个检修过程中坚持文明修理。做到;五不乱用、三不见天、三条线。

  五不乱用:不乱用大锤,管钳,扁铲;不乱拆,乱拉乱顶;不乱动其他设备;不乱打保温层;不乱拆其他设备的部件。

  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洗过的机件不见天;拆的设备、管口不见天。

  三条线:设备的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物资摆放一条线;工具机具摆放一条线。

  3.7在整个设备检修过程中,要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按步骤进行检查。严把工序质量关。前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保证检修质量。

  3.8检修项目完成后,检査人员应会同检修任务单位、车间设备员和操作工人共同检查。进行载荷试验,达到检修质量标准。作好检查记录。

  3.9检修任务完成后,必须清理干净检修现场。做好检修记录备案。

  3.10在检修过程中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改造和淘汰落后老设备。

  3.11验收:

  3.11.1大、中修检修项目完成后,由生产技术部主持有生产、设备、安全、车间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系会议组织实施验收。主要设备由主管副总主持,一般设备由设备科主持。

  3.11.2验收人员应有岗位操作工、检修单位(维修工)、主管技术员和安全检查员。

  3.11.3验收时应对设备做空、负载试验,并记入交工验收记录。检修单位要做好检修记录,将检修情况详细记录并做好交工资料交设备科存档备查。

  3.11.4检修项目未达到工艺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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