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地下车库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15 17:20:1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物业地下车库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地下车库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物业地下车库管理制度

  物业地下车库管理制度1

  第一条:凡进入地下车库的车辆,应服从物业服务中心车库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自觉维护车库内的秩序。

  第二条:电动汽车如需要在地下车库充电,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设充电桩,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中心和电力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安装充电桩并单独安装电表,电费自负。

  第三条:车辆进出车库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小时,应严格按照车库规定的路线行使,支路车应礼让干路车,禁止逆行、超速、抢行抢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封堵车库出入口和车库内的公共车道,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否则,由此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肇事车主承担。

  第四条:车辆应停放在规划车位内,不压线、不跨位停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其它私人车位。

  第五条:严禁任何车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地下车库。严格遵守车库限高标志。否则,由此发生的事故,责任由车主承担。

  第六条:地下车库停放的车辆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自行锁好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物业服务中心仅负责车库内停车秩序、照明及车库卫生的维护,不承担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对车库内发生的车辆盗窃、剐蹭、损伤等事件,如有赔偿责任争议,以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第七条:地下车库属专用停车场,为了广大业主及其家人的安全,禁止在车库内进行体育、文娱等活动。不得在车库内存放大宗物品,严禁占用车库公共区域存放私人货物,不得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作非停泊车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禁止社会上的外来车辆无故进入车库。因接送老人、病人、运送大件货物等需要进入地下车库的外来车辆,由车库管理人员核实登记信息后放行,来访房号业主/住户有责任为临时车指导停放位置。严禁乱停其它私人车位、通道,否则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锁车进行处理。

  第九条:严禁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口、单元门口、主干道线,以及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前。所有入库车辆违反规定乱停,乱占他人的车位,妨碍其他车辆停放和通行的,物业服务中心和相关业主有权采取在车上张贴提示、在小区公告栏和微信群公布、由车库管理人员锁车等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条:地下车库车位以外的区域均为公共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因违章乱停乱放造成事故或失窃的,或造成车辆堵塞及其它责任的,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长期停放在车库公共区域没有开动的无车位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要自行处理,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处理,由物业服务中心报公安、交警部门拖走处理,并由车主承担拖车费用及停车费用。

  第十一条:所有人员有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车场的干净整洁。禁止在车库内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随地吐痰、大小便,禁止在车库内洗车,严格控制噪声源,严禁烟火,禁止在地下车库遛狗。

  第十二条:未成年儿童无家长带领不得进入地下车库,家长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自行进入车库而发生伤害,或者因未成年儿童的原因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和他人车辆损坏的,由未成年儿童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或以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第十三条:地下车库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巡检和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遇到可疑人员或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置、报告。任何人不得刁难辱骂、威胁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对违停其它私人车位并造成业主投诉及违停非车位划线区域的车辆,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月租车辆/地库车辆(即有购买车位的)违停:一经发现即采取锁车处理,每次解锁,违停车车主必须签订规范停车承诺书B版。超过3 次违停锁车,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将违停记录进行朋友圈曝光。

  第十五条:向门岗报告登记虚假来访房号的临时车辆,以及临时车车主或随行人员破坏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或随地大小便的,监控查证属实,物业服务中心将把临时车辆的车牌录入地下车库停车系统黑名单,永久禁止其再进入地下车库。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地下车库因发生漏电、火灾、水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共机关执行公务等突发事件,造成车辆的损失,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以上管理暂行规定的情况,物业服务中心可上报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监事会,依据《长沙市万科金域缇香业主管理规约》相关条款,采取更为严格的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物业地下车库管理制度2

  第一条地下车库基本情况及基本定义

  地下车库位置: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9号院1号楼至13号楼地下一层

  地下车位类型:可销售产权车位482个,其中业主已购买车位446个,北京中加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未售出车位36个;地下人防车位366个,开发商拥有使用权及经营权。

  车位产权人包括购买产权车位的业主和开发商,鉴于现阶段开发商取得地下人防的使用权及经营权,视其为人防车位产权人。

  车位使用人包括车位产权人及从车位产权人处承租车位的业主或租户。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代表车位产权人与乙方签署地库管理服务监管协议;

  2、监督乙方的车库管理服务工作,并就车库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督促车位产权人严格遵守地下车库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车位产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车位产权人有权在相应的车位停放自用车辆或将车位出租;

  2、车位产权人不得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影响其他车位使用人正常使用相应的车位,威胁地下车库、停放车辆的安全;

  3、不得改变车位的.使用性质;

  4、车位产权人将停车卡借予他人或丢失后应及时告知乙方并补办;

  5、车位产权人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车辆停放地下车库的相关手续,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车位产权人将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及时向乙方登记备案,督促车位承租人按照第三条第5款的规定办理车辆停放地下车库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下车库的管理制度,经甲方同意后,在本小区内进行公示;

  2、建立健全地下车库停放车辆的档案资料;

  3、按照地下车库的管理制度及相关协议,对地下车库及车辆进行管理;

  4、对违反地下车库管理制度及相关协议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乙方提供地下车库管理服务应达到以下服务标准

  1、按照地下车库的管理制度对地下车库及进入地下车库的车辆进行管理;

  2、对车辆出入地下车库、在地下车库内行驶、停放进行引导服务,记录车辆出入地库的情况,督促车辆在地库内限速行驶、有序停放;

  3、对实施第六条行为的车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4、车库内设施设备完好,标线、标志牌清楚,设施稳固;

  5、车库内设施、设备整洁,路面无杂物;

  6、车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定时定点按规定路线巡视,并做好记录;

  7、消防设备设施配置完好,运行正常,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制定有效的消防应急方案。

  第六条车辆进入地下车库应遵守乙方制定的地下车库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停放车辆时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2、非停车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3、不得私占他人车位;

  4、不得在车库内练车、修车(如有滴、漏油现象,应及时清理,不得置之不理);

  5、不得停放运输或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

  6、不得在地下车库燃放烟火;

  7、不得损坏车库内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地下车库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地下车库管理服务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与2015年同等标准,价格不做调整,支付方式由乙方与车位产权人另行约定。

  第八条违约承担

  1、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

  2、因车位使用人原因造成乙方未能达到服务标准的,乙方应加强管理并有权要求甲方督促车位产权人改正。

  3、乙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4、车位产权人违反协议,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其补交欠款,并有权要求支付利息。

  5、车位使用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所停车辆的完好状态,由于滴、漏、电路问题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车位使用人自行承担;给其他车主或车辆和公共财产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6、车位使用人违反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车位使用人承担。

  7、车位使用人将停车卡借予他人或丢失后未及时告知乙方并补办,导致车主本人或其他方遭受损失的,其法律责任与后果由使用人承担;

  8、车位产权人、车位使用人拒不办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的相关手续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乙方有权拒绝其进入地下车库停车的要求;

  9、由于乙方管理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按照法律规定及乙方与车位使用人签订的协议承担责任。

  第九条为维护车位产权人、车位使用人、公众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如发现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公共利益及车辆必要的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凡因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而引发的甲乙双方,乙方与车位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金港国际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乙方可与车位使用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内容的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如有冲突,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本协议有效期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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