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15 11:14:51 美云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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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按照《改革方案》要求,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中央财政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考虑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等因素。某省(区、市)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绩效因素分配资金,其中绩效因素将根据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确定相应权重,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分担80%;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中央分担60%;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中央分担50%;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中央分担1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地区标准,地区标准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第七条根据《改革方案》文件要求,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以及用于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

  承担单位获得的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转移支付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建设工程、购置大型设备等。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各省份结合地方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主要用于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八条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九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省(区、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根据复核结果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须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转移支付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省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2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我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服务站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管理、结核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服务管理、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三、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四、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各村、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拨付到乡镇卫生院,并由卫生院负责乡、村两级的分配。

  五、服务站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绩效考核办法和经费补助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分配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六、公共卫生资金使用范围: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管理、结核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服务管理、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全科医生人工成本补助费,各种资料的成本支出,居民体检材料、器械支出,服务站职工从事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工资等杂费支出。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3

  为了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一、建立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主管、班主任负责,定期召开学校卫生工作会议,指导、研究学校卫生工作,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二、学校卫生实行班主任岗位责任制,值周教师带领执勤学生每日进行卫生巡视,做好教室与卫生区的`保洁,认真填写卫生检查记录,每周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卫生大扫除。认真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评比。

  三、每年xxx月作为“健康教育宣传月”,以广播、讲座、板报、主题班会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每日做一次广播体操,不断提高学生素质。

  四、对学校学生的常见病、多发病切实防治工作,主要对近视、龋齿、沙眼、贫血和营养不良、肥胖的六病防治工作。

  五、对学生的传染病的防治,要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对学生做好防治工作,并做好宣传工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六、中小学生每年要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对体检中发现有各种疾病的中小学生,要下发体检复查通知单及时进行复诊和给予治疗,开展中小学生生长发育的各项指标的统计、分析、对比、评价等调研工作。

  七、学校卫生室要做好卫生保健工作,要做好伤病的妥善处理,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八、健全学校卫生工作档案,对卫生工作要建档立卷,做到系统化、经常化、规范化,并对档案进行科学化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4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5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六、客房内卫生间的洗脸池、浴盆、座便器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洗脸池、浴盆、座便器专用的`工具应三格分设,分别存放,标记明显。

  七、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九、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十、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销毁。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措施,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6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做到亮证经营。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设有池浴的,应配有水质循环消毒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盆浴间应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六、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消毒,并保洁存放,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

  七、桑拿浴室供顾客使用的`衣裤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或提供一次性使用材料制作的衣裤。休息厅使用的垫巾等棉织品须保持清洁,不得有异味。

  八、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浴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九、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进入浴室就浴。

  十、使用的化妆品、消毒剂须按规定索证,并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7

  一、公共厕所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应每一天午后、晚上各打扫一次,持续地面、便槽、冲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垃圾桶每一天清理一次。

  三、公共厕所应确保正常供水和下水道疏通。

  四、每周两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处理确保无异味。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五、干部职工要礼貌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及时放水冲槽,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办公楼卫生管理制度

  为持续办公场所的清洁卫生,创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一、办公楼的卫生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对各职责区进行检查,对卫生工作提出促改意见。

  二、卫生管理职责区划分

  1、各办公室内的.卫生工作由本办公室人员负责。

  2、县领导班子办公室、大会议室、小会议室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

  3、走廊、楼梯、水房、厕所均由保洁人员负责。

  三、卫生工作要求

  1、各工作人员:要持续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纸屑、果壳等杂物。

  2、办公场所:要求在每一天空上班前打扫一次卫生,做到墙上无蜘蛛网,窗台无灰尘,桌上整洁无杂物,地上净洁无纸屑、烟头、果壳等。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8

  一、切实加强对公共厕所(盥洗室)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每天至少打扫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每周一卫生大扫除,安排专人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确保公共厕所(盥洗室)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保持水冲式厕所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六、干部职工要文明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9

  根据阳谷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我镇医疗机构的管理,切实做好公共卫生经费的发放,促进村级机构的工作开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镇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卫生局有关要求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

  第三条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卫生服务,为本镇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主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拨付

  第六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部门对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数额,结合我镇实际服务人口,确定各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各卫生室要收到拨付资金后,根据各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下发到工作人员。

  第八条根据各村辖区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预拨资金,第一次拨付金额为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的50%,时间在六月份或七月份。

  第九条按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由项目实施办公室组织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对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内容为服务项目完成质量和数量、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根据考评结果将项目资金余额按季度拨付。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各卫生室对下拨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与其他经费混用。

  第十二条各卫生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卫生院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要建立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考核到人。

  第十六条卫生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第十七条卫生院将对每笔经费实行跟踪管理。对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安排卫生部门实施的城市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和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机构,以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筹集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逐步提高。

  第六条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确定。

  第七条 省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下达各市、县(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在10天内一次性下达各市、县(区)。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各市、县(区)应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足额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不得留有缺口。

  第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资金使用考核评估机制,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并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等。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保障基本,讲求绩效、量效挂钩的原则分配和管理。

  第五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以及绩效等因素。

  第六条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

  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八条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前下达并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

  第九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省级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市)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筹集,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确定。

  第五条 省(市)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及时下达至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应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等。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资金用途。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和考核,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条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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