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疫情职工外出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11 07:22:3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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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疫情职工外出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院疫情职工外出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卫生院疫情职工外出管理制度

  卫生院疫情职工外出管理制度1

  1、为了便于管理及有效控制办公成本,提高日常办公效率,公司不配备办公专用车辆,采取私车公用补贴及公司员工因公外出交通费报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或岗位的私车公用及公司员工因公外出交通费报销管理。

  3、本办法所称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将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不包括已实行工资本身含费用包干人员)

  4、对于有私车公用的部门或岗位,根据公司各部门或岗位工作性质,外出办公事频繁程度,核定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补贴限额(详见附录一)。每月随车辆所有人工资一并发放,公司不再对其办公交通费用予以报销。

  5、车辆所有人在领取车辆私车公用补贴后,应按时保证本部门日常办公用车需求及公司特殊情况下的车辆调配使用,如未能保证应说明理由,以便于公司另行安排。如未及时说明导致公事延误造成损失则本月补贴扣除,如有多次则停止其私车公用活动及补贴。车辆使用原则定车定人。

  6、对于未有私车公用的部门或岗位,员工因公外出办事,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车不鼓励乘坐出租车,但因特殊情况确要坐出租车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费用报销时需在费用报销单上注明起止地点,时间及因何外出等情况说明,实报实销。

  7、属私车公用车辆,必须按时向车辆管理部门交纳相关规费,车辆一切规费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8、私车公用车辆在因公外出情况下,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发生交通事故,除应先急救伤者及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应立即联络单位主管或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及确认肇事责任。

  9、对因公须至外地出差,必须驾驶私有车辆时,应先向部门主管或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本次外出费用经核对后予以实报实销。未经批准异地出差所产生费用自行承担。

  10、公司对私车公用的办公使用管理及调派归口公司行政部。

  卫生院疫情职工外出管理制度2

  为加强夜间期间护卫员的管理,增强组织纪律性,制定本规定。

  一、外出的定义:凡在当日22:00至次日07:00期间离开本单位管理区域者均视为外出。

  二、正常情况下,除培训(训练)时间外,07:00至22:00期间为自由活动时间(应急分队队员除外),用于护卫员处理个人事务。

  三、自由活动时间如需离开本单位管理区域,应当口头告之本班护卫领班或在《外出登记薄》上注明外出去向,留下本人通讯联络方式,便于及时联系。

  四、凡在当日22:00至次日07:00期间离开本单位管理区域或不在管理区域者,必须严格按级请(销)假。

  (一)22:00至00:00期间外出由护卫主管批准,但应口头告之本班领班;

  (二)00:00至07:00期间外出由管理处主任或授权人批准,但应口头告之本班领班。

  五、所有在外护卫员晚上22:00以前必须统一归队,如遇以下两种情况应按此法操作。

  (一)事前预知会超出22:00以前归队的',应提前向批准权限人请假;

  (二)因特殊情况超出22:00以前归队的,应按预计归队时间提前向批准权限人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视为不假外出。

  六、本单位已婚护卫员其配偶居住工作地附近的,可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核实情况后,应当允许在外与其配偶同居。

  七、外出护卫员经过道口(大堂)时,应主动将已审批的《外出请假条》交给道口(大堂)值班员,当外出护卫员返回时,应及时向道口(大堂)值班员销假,值班员应在请假条上注明请假人返回的具体时间,于次日上交护卫主管。

  卫生院疫情职工外出管理制度3

  一、患者住院期间未经医生许可不得私自外出,如擅自外出,按自动出院处理。外出期间如发生病情变化或其他意外一律由患者本人负责。

  二、住院患者外出须经医生批准,填写住院患者外出请假登记表,写明姓名、外出事由、离院时间、回院时间等,要有医生签字、值班护士签字、患者和家属签字。外出期间如发生病情变化或其他意外一律由该患者本人负责。

  三、住院患者外出之前护士将所需继续服用药物交给患者,外出期间服药不得间断,嘱患者注意休息及饮食。

  四、住院患者外出期间不得将机密文件、贵重物品及现金留在病房,否则后果一律由患者本人负责。

  五、住院患者外出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必须及时返回医院住院治疗。

  六、住院患者外出应按时返院,返院后将外出请假登记单存放在病历中存档,妥善保管。

  卫生院疫情职工外出管理制度4

  护卫员是管理处日常工作的骨干力量。管理处随时保有一定数量的护卫员,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条件。为此,公司对护卫员的外出作出如下规定:

  1.0外出的定义:凡离开管理处管理区域即为外出。

  2.0护卫员外出处理个人事务。

  2.1护卫员外出处理个人事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是在其休息时间内安排外出,且必须坚持外出告知制度。告知时,外出人应当在请假条上写明请假事由、需要时间、到达地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2.2正常情况下,护卫员同时在外的人数,应当控制在管理处护卫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即在一般情况下,管理处管理区域保有的护卫员,不得少于护卫员总数的66%。

  2.3批准权限。护卫员个人利用休息时间外出处理个人事务,原则上必须在22:00前返回管理处。一般情况下,外出2小时以内的,可由班长批准;外出2小时至4小时的',可由护卫主管(或管理处管理人员中的值班员)批准;外出超过4小时或确实需要在外过夜的,必须经管理处领导或(受权)护卫主管批准。

  2.4护卫员外出经过道口(大门)时,必须主动将经过批准的外出告知条交给道口当班护卫员,由道口(大门)当班护卫员在告知条上如实记录外出人外出的具体时间。当外出人返回时,须找道口(大门)当班护卫员销假。道口当班护卫员根据外出人返回的时间,在告知条上作好记录,同时签上自己的姓名。外出告知条由道口当班护卫员交给本班班长,再由班长转交给管理处。

  2.5道口当班护卫员虚假填写外出人外出及返回时间的,按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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