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8 09:20:02 晓丽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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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书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证书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为满足国家、地方、行业对职业资格要求所取得的公司职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管理。

  二、范围

  适用对所有员工的证书的管理

  三、职责

  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人资部)是员工证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分类保管员工证书(国家规定)。

  (2)负责对员工证书登记台帐,进行有效管理。

  (3)负责建立证书管理的.维护信息,并根据证件期限情况在公司年度培训摸底时及时向持证员工管理单位提供证件有效期限准确信息。

  (4)负责员工取证、复审取证员工的培训管理。

  四、证书管理细则

  1、在职员工证书管理

  (1)凡是通过包含由企业出资的取证培训员工所取得的证书,该证书原件由人力资源部交档案室统一登记保管。员工个人保留证书复印件。复印件由人资部盖受控发放章标识,不准再复印。领取复印件时应在证书原件内设置复印件领条以作记录。

  (2)员工证书的原件原则上不准随意外借。确有必要使用员工证书原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3)个人借用证书原件的应先收取押金人民币200元,并按期归还。部门借用员工证书原件的,需按期归还。所借用的员工资质证书原件丢失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a、赔偿用于取证的全部费用:

  b、赔偿因无法提供证书原件而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各部门需要向相关方面出示相关员工证书的复印件时,应当确认相关证件的有效性,必要时可与人力资源部联系确认。因各部门对证书复印件使用

  不当所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承担。

  2、终止劳动关系后人员证书原件管理

  (1)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时,人资部在结清员工应付资质培训取证赔偿金后,向员工开具“领取证书原件的证明”的收条并加盖公章证明收到原件

  (2)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取得人资部“领取证书原件证明”后,填写“领取证书申请单”,将领取证书的名称、领取证书原因列明并提交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送交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核签字。

  (3)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退休离开公司时未按本办法规定流程领取本人资质证书原件的,资质证书原件由人资部统一保存,不再对其证书组织复试,证件超过有效期后自动作废。

  (4)凡是转给员工本人的证书原件,须在该证书上注明此人已与xx-xx有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各类专业技能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明确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标准和流程,保障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证书类别

  第三条、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如:工程师类、经济类、会计类等。职称分为三个级别,即: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

  第四条、职业资格包括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

  (一)执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展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如: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

  (二)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1、建筑行业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档案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劳务员等。

  2、特种岗位从业资格,包括:电工、钳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塔吊司机、塔吊指挥工、施工电梯操作工、爆破工等。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五条、行政人事部是公司员工各类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主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评审、换证、协调使用、费用核定以及证书的日常保管等工作。

  第六条、行政人事部根据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职称、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负责收集报名资料并进行初审,对符合评审、考试条件者进行统一报名。

  第七条、关于员工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报考费用问题。

  (一)公司员工专业证书(含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年审(含继续教育)的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若员工在该证件年审合格之日起一年内离职,则本次年审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并在员工离职工资中扣除。

  (二)员工新获取专业证书(含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参加培训和报考的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若员工自动离职的,该费用由员工承担,并在员工离职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公司员工已取得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原件必须交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保管及统筹使用;已具备注册证书的公司员工,必须注册到公司或公司指定单位。

  第九条、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和施工员岗位的员工必须持证上岗。员工已持证但未提交公司统一保管者,安全员岗位按500元/月、其余岗位按300元/月处以罚款,若超过3个月仍未提交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不予转正。

  第十条、各部门如需使用证书的`,需填写《员工专业证书使用申请表》进行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字领用。行政人事部每季末对员工专业证书进行一次盘点。

  第四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执业资格补贴

  (一)员工注册在公司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公司每月补贴2500元;注册在公司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每月补贴1000元。

  (二)对单人具备多个执业资格的,补贴标准按照该员工具备各类执业资格中应享受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职称补贴

  (一)员工持高级职称证,公司每月补贴300元;持中级职称,公司每月补贴100元。

  (二)对单人具备多个职称的,补贴标准按照该员工具备各类职称中应享受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从业资格补贴

  非安全员岗位的公司其余员工将其安全员证、安全C证用于项目使用的,每月补贴5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制定、修订及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第十五条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3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交一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照管理,规范证照的申请、保管、使用、登记、变更、备案等工作程序,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证照管理。

  第二条证照是公司以及所属各项目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法律依据文件,其所载内容是各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给予妥善安全管理,并维护其严肃性。

  第三条公司证照的管理采用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证照采用归口管理、管办分离、管用分离的原则,并对公司证照管理实行统一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类、财务类、产权(房屋和土地)类和社保类、其他类证照等。

  第五条公司企业发展部为牵头部门,会同各证照归口部门对公司证照进行管理。

  证照的申(换)领

  第六条公司企业类证照的申(换)领工作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办理,财务类证照的申(换)领工作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产权(房屋和土地)类证照的申(换)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社保类证照的申(换)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其他类证照的申(换)领工作由公司相关证照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公司证照申办成功后,须及时向上级证照管理归口部门报备。报备单位应填写证照报备表,并同报备的证照电子扫描件或复印件一并上报。

  证照的变更、延期、维护

  第八条公司企业类证照的变更、延期、维护工作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办理,财务类证照的变更、延期、维护工作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产权(房屋和土地)类证照的变更、延期、维护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社保类证照的变更、延期、维护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其他类证照的变更、延期、维护工作由公司相关证照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办理。

  第九条公司证照变更、延期、维护工作完成后,须及时向上级证照管理归口部门报备。报备单位应填写证照报备表,并同报备的证照电子扫描件或复印件一并上报。

  证照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公司企业类证照的登记、备案、年报、保管、领取与移交、统计汇总等日常管理工作,与颁发公司相应证照的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联络,并指导所属分公司相应证照的申(换)领、变更、保管、登记、备案、年报等工作。公司企业类证照正本由企业发展部保管,副本由市场开发部保管,公司名称变更通书原件由市场开发部保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财务类证照的登记、备案、年报、保管、领取与移交、统计汇总等日常管理工作,与颁发公司相应证照的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联络,并指导所属分公司相应证照的申(换)领、变更、保管、登记、备案、年报等工作。

  公司办公室负责产权(房屋和土地)类证照的登记、备案、年报、保管、领取与移交、统计汇总等日常管理工作,与颁发公司相应证照的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联络,并指导所属分公司相应证照的申(换)领、变更、保管、登记、备案、年报等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保类证照的登记、备案、年报、保管、领取与移交、统计汇总等日常管理工作,与颁发公司相应证照的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联络,并指导所属分公司相应证照的申(换)领、变更、保管、登记、备案、年报等工作。

  公司其他类证照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相关类证照的登记、备案、年报、保管、领取与移交、统计汇总等日常管理工作,与颁发公司相应证照的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联络,并指导所属分公司相应证照的申(换)领、变更、保管、登记、备案、年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各类证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负责证照的日常管理,确保证照的安全、合法、有效及证照上所载内容与实际保持一致,并建立证照清单和流转交接登记簿,规范管理流程。

  证照的使用

  第十二条为防范风险,公司证照原件(含正本、副本)原则上不能对外提供或使用。因业务需要必须对外提供原件时,必须严格履行借用审批手续,并确保妥善使用,按时归还。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须对外提供公司证照原件、复印件、电子扫描件时,需由借用部门到相应证照管理归口部门填写《证照借阅登记表》,方能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所属各项目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对外提供公司证照原件、复印件、电子扫描件时,需由所属项目借用部门填写《证照借用申请单》,经借用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所属项目公章,将扫描件报公司相应证照管理归口部门审批后,方能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证照原件、复印件、电子扫描件必须在规定范围和借用期限内使用。证照原件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归还并办理相应归还手续。若未能按时归还,必须提交书面材料加以说明。证照的电子扫描件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删除,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和外借。

  未经授权审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转借、复印公司证照原件、复印件和电子扫描件。

  第十六条证照管理责任人应确保证照借用、归还登记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并及时追踪证照使用情况。

  证照借用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证照,应确保证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整洁性。

  证照的补办

  第十七条借用部门、项目和个人将公司证照原件遗失或损毁的,应于两日内呈书面报告(加盖部门/单位公章)至公司证照管理归口部门,公司证照管理归口部门应及时进行相应处理(登报挂失、声明作废等)和补办。

  公司企业类证照的补办工作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办理,财务类证照的补办工作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产权(房屋和土地)类证照的补办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社保类证照的补办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其他类证照的补办工作由公司相关证照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公司证照原件若遗失或损毁时,应及时向上级证照管理归口部门上报,并应按照单位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处罚。

  证照的注销和作废

  第十九条证照需注销或作废的,各证照管理归口部门应及时办理。公司企业类证照的注销和作废工作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办理,财务类证照的注销和作废工作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产权(房屋和土地)类证照的.注销和作废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社保类证照的注销和作废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其他类证照的注销和作废工作由公司相关证照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办理。

  证照注销和作废工作完成后,公司相关证照管理归口部门应及时对注销和作废工作进行备案和通报,并不得继续使用。其他持有已注销证照复印件和电子扫描件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销毁或删除,不得继续使用。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已注销或作废的证照原件、电子扫描件和复印件的,应按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公司证照注销和作废工作完成后,须及时向上级证照管理归口部门报备。报备单位应填写证照报备表,并同相关备案文件一并上报。

  罚则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项目和人员,公司将视情况给相应处罚:一般违反的,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部门、单位给予2000至10000元的处罚,对相关人员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处罚,并由其负责承担补办证照等弥补损失的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损毁证照的、损毁证照不报告或延迟报告的;

  (二)遗失证照的、遗失证照不报告或延迟报告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证照的;

  (四)冒用、盗用、伪造、变造、涂改证照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4

  第一条公司证照由行政部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第二条证照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批文等。

  如: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书、税务登记证、ISP经营许可证等。

  第三条证照的使用包括借用、复印等。

  第四条证照使用必须填写《证照使用申请单》。

  第五条证照借用程序

  借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复核→主管总监审核→总经理核准→办理借用手续→归还借用完毕后,应在时限内归还证照保管人。

  第六条证照复印程序

  借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复核→主管总监核准→办理借用手续→发放复印件,如证照复印件未使用,应立即退还证照保管人。

  第七条如需使用原件,则总总经理须核准。

  第八条证照复印件必须加盖“再复印无效章”。证照保管人必须做出登记,认真填写《证照使用登记表》。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5

  一、公司证照由总经办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二、证照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批文等。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等。

  三、证照的使用包括借用、复印等。

  四、证照使用必须填写《证照使用申请单》。

  五、证照借用程序:

  借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复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办理借用手续→归还借用完毕后,应在时限内归还证照保管人。

  六、证照复印程序:

  借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复核→主管副总经理核准→办理借用手续→归还(如证照复印件未使用,应立即退还证照保管人)。

  七、如需使用原件,则须总经理核准。

  八、证照复印件必须加盖“再复印无效章”。证照保管人必须做出登记,认真填写《证照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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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证照资质的管理,确保证照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安全、有效、合法的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证照管理本着“及时办理、及时年检、统一保管”原则,保证证照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行政部负责办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节资质证照的种类

  第三条种类

  一、资质证照种类包括基础证照、专业证照及获奖证照三类:

  (一)基础证照是指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企业合法经营所需要的各种证照;

  (二)专业证照是指经营中取得的专业类证照: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建造师证、安全员证、岗位资格证、技术人员学历证、个人的职称证等。

  (三)获奖证照是指公司经营中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专利证书等。

  第三节资质证照的办理部门

  第四条办理部门

  (一)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均由行政部统筹办理;

  (二)公司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均由财务部统筹办理;

  (三)公司专业证照、专利及获奖证照均由行政部统筹办理;

  第五条证照除正常的年检和换证外,凡涉及变更或注销的,必须由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证照的办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因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以致证照过期的,将追究证照经办人员责任。如被罚款的,所罚款项全部由经办人承担。

  第七条所有证照办理完毕后,必须将原件备案至相应保管部门。

  第八条证照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员凭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节证照保管及使用

  第九条行政部负责公司证照的统一管理。所有证照原件由行政部专人负责保管,并负责登记、备案并保留扫描件。

  第十条行政部应妥善保管印章和证照,存放于专门的、干燥的文件柜里,不用时注意上锁,未经许可不得启用、滥用、复印、外借等,证照类的还应备扫描件归档和留存复印件以备急用。保管期间,公司及部门印章、证照管理员为管理责任人。

  第十一条行政部应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各种证照的年度检审,确保证照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为保证公司的合法经营,公司以个人名义出资办理的职称证、资质证、资格证等各种证件的产权属于公司,由行政部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证照检审时,相关部门和人员有责任予以协助,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或外单位需要使用公司证照复印件,须填写《资质文件使用登记表》(若部门主管领导未能签署,须上一级领导签署,部门主管领导及时补签)。扫描件需要传送时,须有水印“此扫描件仅作为办理xx用”,需要复印的,由行政部统一复印并加盖“再次复印无效”印章,必要时加注“复印件仅用于办理xx用”。

  第十四条公司证照原件(正本或副本)带出和借用,行政用证须经常务副总批准,项目用证须经总经理批准,领导签字同意后的《证照外出使用审批单》,不得擅自用于他事,期间要妥善保管,携带人应防止丢失,用完后应立即归还还原保管部门。并在登记表上注销。

  第十五条印章证照保管员为第一责任人。带出和借用期间,携带人为第一责任人,审批人为第二责任人。

  第十六条当印章和证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或离职,应向交接人移交印章、证照及其他相关工作,同时填写《证照交接单》,常务副总为监交人。

  第十七条证照遗失必须马上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证照保管人登报声明证照作废,并按主管部门的要求重新补办新证照。

  第十八条如因个人疏忽引起证照遗失的,由遗失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遗失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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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定生产秩序正常运作,持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企业的发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相关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管理

  第三条、工作时间内所有员工倡导普通话,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严禁有省籍观念或行为区分。

  第四条、按时上下班(员工参加早会须提前5分钟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如遇赶货,上下班时间按照车间安排执行),有事要请假,上下班须排队依次打卡。严禁代打卡及无上班、加班打卡。违者依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第五条、上班后如有私事须离岗者,须经事先申请经批准登记方可离岗,离岗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每5次请假离岗按旷工1天处理。

  第六条、员工请假必须提交书面请假单并经车间主管级以上领导同意放可放行。有急事电话请假也必须得到相应领导的批准,否则视为旷工。员工有旷工现象时,视情节严重性给予50~200元每次的罚款,并停发当用工资,延至下月发放;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3天或5次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不发放任何工资或补贴;员工如因旷工而引发的任何事件,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禁止在车间聊天、嘻戏打闹,吵口打架,私自离岗,窜岗等行为。严禁员工私自引带不相干的人员进入公司,如有带人进入公司,须提前向公司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带入,否则公司将追究引带人的责任,如果引起不良后果或公司损失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生产流程经确认后,任何人均不可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错误,应立即停止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讨,经同意并签字后更改。

  第九条、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正确使用公司发放的仪器、设备。不得擅用非自己岗位的机械设备、仪表仪器、电脑等工具。对闲置生产用具应送到指定的区域放置,否则以违规论处。

  第十条、车间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生产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服从车间组长级以上主管安排,协助工作并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对不服从安排将上报公司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有责任维护工作之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掉在地上的元件必须捡起。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机器设备及工作岗位清扫干净,保证工序内的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工作台面不得杂乱无章,生产配件须以明确的标识区分放置。

  第十三条、下班时应清理自己的工作台面。当日值日生打扫场地和设备卫生并将所有的门窗、电源关闭。否则,若发生失窃等意外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加强现场管理随时保证场地整洁、设备完好。生产后的边角废物及公共垃圾须清理到指定位置,由各组当日值日人员共同运出车间;废纸箱要及时拆除,不得遗留到第二天才清理。

  第十五条、对恶意破坏公司财产或盗窃行为(不论—公物或他人财产)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交公司行政部处理。视情节轻重,做无薪开除并依照盗窃之物价款两倍赔偿或送公安机关处理之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生产部全面负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xx年8月10日起施行。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 终审

  第四条 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 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 证书发放

  第七条 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 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

  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 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经终审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管理单元,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相同。

  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经审查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 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不变。

  第十三条 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及时公告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一)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属被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矿山使用的;

  (三)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证人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四)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

  (五)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的'。

  第四章 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暂停该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持证人应遵守如下约定:

  (一)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通过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用户合理、安全使用产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宣传材料应正确、真实反映产品的状况;

  (三)按照规定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不利用安全标志误导用户,不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四)产品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时,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履行相关程序;

  (五)按时参加安全标志年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规定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标国家中心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服务费及标识管理费用。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健康证书

  第四条 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 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主检医师声明;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授权机关名称;

  (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 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

  (一)年满16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 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 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健康证书损坏或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 健康证书损坏的,应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 健康证书遗失的,应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三)申请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健康证书补发的,应向体检机构提交事故证明。

  补发的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条 船员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的,应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健康证书所载船员身份信息纠错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变更身份信息后,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

  (二) 申请健康证书所载的除船员身份信息外的其他信息纠错的,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健康体检,主检医师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

  (一)丧失工作能力超过30天的;

  (二)因医疗原因离船的;

  (三)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健康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体检机构

  第十四条 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业体检保健机构,并取得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健康体检资质;

  (三)开设附录1规定的诊疗科目;

  (四)自有具备健康证书签发权的主检医师2名及以上;

  (五)具有附录2规定的仪器、设备;

  (六)配有stcw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等技术资料;

  (七)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签发健康证书的主检医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经验;

  (三)熟练掌握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熟悉《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及海船船员职业特点。

  第十六条 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报备申请表(附录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主检医师有效身份证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从业经历相关证明材料;

  (五)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等资料(附录4);

  (六)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该机构所在地未设立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体检机构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实,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名单。

  第十八条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公布的体检机构、主检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无效。

  公布的体检机构的分院、子院从事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的,应当满足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公布。

  主检医师离开其备案的体检机构,其健康证书签发权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体检机构、主检医师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体检机构依船员申请,对申请船员按要求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当自船员健康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发或者不予签发健康证书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签发健康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船员健康检查表》,并留存船员本人签名的《船员健康检查表》复印件。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船员要及时通知其本人。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发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船员本人。

  第二十一条 体检机构应将签发的健康证书信息或不合格结论和项目,自体检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 体检机构应妥善保管空白证书,作废的空白证书应交回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体检机构应将签发健康证书的相关资料保存至少3年。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海船船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时,有提出复查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海船船员若对不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标准或存在相关职责限制的体检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得知体检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体检机构申请一次复查。

  第二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根据船员复查申请对其不合格或受限项目进行复查。

  执行复查与执行初次健康检查的主检医师不能为同一人。

  复查合格的,签发健康证书;复查后仍不合格的,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船员本人。

  第二十七条 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具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独立的决定权;当体检机构或船员健康体检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决定权受到干扰时,可向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体检过程中发现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船员本人;

  (三)客观真实地作出船员健康体检结论,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四)接受船员对健康体检结果的询问或咨询,并如实地向体检者解释体检结果和提出的问题;

  (五)保护船员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船员健康体检信息被用于其他目的;

  (六)每年对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签发健康证书业务情况总结分析,并以书面及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体检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体检机构业务开展、诚实守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每年对体检机构进行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当建立体检机构管理档案,记载体检机构信息、资质和业务开展等情况。

  第三十条 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健康证书签发机构应当注销其健康证书,并上报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一)船员申请注销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健康证书的;

  (三)隐瞒相关职业禁忌病史的;

  (四)船员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健康证书签发条件的;

  (五)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从公布的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名单中予以删除,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备:

  (一)未有效履行对体检者身份核实义务的;

  (二)未如实作出体检结论的;

  (三)未按程序及相关规定签发健康证书的;

  (四)未按要求保存签发健康证书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证书的;

  (六)泄露船员个人隐私和体检信息的;

  (七)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

  (八)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海船船员持有的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 引航员、外国籍海船船员及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与培训的学生申请健康证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10

  一、总则

  1、为了确保生产秩序,保证生产车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厂发展,结合本厂生产车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实用于本厂全体人员,具体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二、人员管理

  1、车间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车间开早会所有车间人员提前5—10分钟到。);考勤制度,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晚上:18;30,下班按生产状况安排。

  2、全体车间人员必须按要求佩带工牌,工鞋进入车间;

  3、对恶意破坏工厂财产的行为或盗窃行为,不论大小一经发现,一律交总经办严厉处理;

  4、车间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按厂请假程序向自已领班申请,得到批准方可离开。

  5、工作时间内,倡导全体人员说普通话,禁止拉帮结伙。

  三、作业管理

  1、车间严格按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

  2、车间人员下班时,要清理好自己的工作台面,做好设备保养工作。最后离开车间要将门窗,电源关闭,若发生意外事故,将追究最后离开者的责任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车间人员严格按工艺规程及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操作,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造成品质问题,由作业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四、生产现场物品摆放及清洁卫生

  1、原材料直接放置到生产现场的,物料员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并摆放整齐,标示清晰。各生产现场原材料保管和适用,由该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或物料员直接保管和维护,不得随意放置物品。

  2、生产现场均为设定作业区,员工不得随意到非作业区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场地,应请示批准。

  3、包装好的产品应放置在暂放区内,标示明确,以便检查验收及转序寻找,搬运方便,防止在使用型号,规格时拿错。

  4、每日在清理现场时必须将不能回收的废物及时放到垃圾桶或外面的垃圾堆里,现场清理余料时,将有用的余料清理出来,能及时合理分配使用。

  5、若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价值较高或良性物品,从重处罚。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11

  一、早会制度

  1、员工每天上班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车间开早会,不得迟到、早退。

  2、员工在开早会时须站立端正,认真听主管或组长的讲话,不得做一些与早会无关的事项。

  3、各条线的组长每天上班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车间组织员工准时开早会。

  4、各条线的'组长在开早会时必须及时向员工传达前天的工作情况以及当天的生产计划,时间应控制在15分钟。

  二、请假制度

  1、请假条经主管与相关领导签字后,才属请假生效。(如生病无法亲自请假,事后必须交医生证明方可),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次。

  3、员工请假核准权限:(同厂规一致)(1)一天以内由组长批准;三天以内由车间主管批准;(3)超过三天必须由生产部经理批准;(4)连续请假按照累计天数依上述规定办理。

  三、清洁卫生制度

  1、员工要保持岗位的清洁干净,物品要按规定位置放置整齐,不得到处乱放,组长要保持办公台的整齐干净。

  2、每天下班后值日生打扫卫生,周末须进行大扫除(公司内的门、厕所、窗户、生产线、设备保养、风扇、饮水机等都须清洁)。

  3、卫生工具用完后须清洗干净放在指定的区域,工具由专组专人保管,不得乱丢,倒置、甚至损坏。

  四、车间生产作业管理制度

  1、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不准穿奇装异服,进入公司需换拖鞋,鞋子按划分区域整齐摆放。必须正确佩带厂牌,穿工作服上班。

  2、上班时,物料员须及时把物料备到生产线,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作流程操作,不得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

  3、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50—80cm以上的距离,不得挤坐在一起,同时必须自觉做好自检与互检工作,如发现问题并及时向品检与组长反应,不可擅自使用不良材料以及让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必须严格按照品质要求作业。

  4、每道工序必须接受车间品管检查、监督,不得蒙混过关,虚报数量,并配合品检工作。

  5、所有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等)操作,如有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6、员工在工序操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损坏物料,工具设备等违者按原价赔偿。

  7、工作时间离岗时,需经班组长同意并领取离岗证方可离开,限时十分钟内。

  8、上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停工随时关水关电。

  9、下班前必需整理好自己岗位的产品物料和工作台面,凳子放入工作台下面。

  10、员工之间须互相监督,对包庇、隐瞒行为不良者一经查处严厉处罚。

  11、任何会议和培训,不得出现迟到、早退和旷会。

  注:本制度与厂规发生冲突时,以厂规为准。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12

  为确定生产秩序正常运作,持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企业的发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相关全体员工

  1、全体员工须按要求佩戴厂牌(应正面向上佩戴于胸前),穿厂服。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

  2、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8.5小时,晚上如加班依生产需要临时通知。

  3、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要请假,上下班须排队依次打卡。违者依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4、工作时间内,除线长以上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在车间走动,其他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相互窜岗,若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须向组长申请并佩戴离岗证方能离岗。

  5、禁止在车间聊天、嘻戏打闹,吵嘴打架,私自离岗,窜岗等行为(注:脱岗指打卡后脱离工作岗位或办私事;窜岗指上班时间上班时间窜至他人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依员工奖惩制度处理。

  6、任何人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车间;不得将私人用品放在流水线上。

  7、非本工种人员或非本机人员不准操作设备。

  8、为确保安全生产,车间不准打电话、抽烟。

  9、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正确使用公司发放的仪器、设备。不得擅用非自己岗位的机械设备、仪表仪器、电脑等工具。

  10、车间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生产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服从车间线长级以上主管安排,协助工作并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对不服从安排将上报公司处理。

  11、员工有责任维护工作之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

  12、操作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机器设备及工作岗位清扫干净,保证工序内的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工作台面不得杂乱无章,生产配件须以明确的标识区分放置。

  13、生产部全面负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13

  一、为加强机构所有证书原件、申办原始资料及其重要文件资料的管理,防止遗失并保证按时备案复检等,特制订本制度。

  二、下列证书及资料由办公室负责统一保管

  1、所有资信文件: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年检报告等

  2、重要文件,如项目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等。

  3、理事会会议文件及通知、权威部门发布给机构的授权函等。

  4、所有由重要机构或组织颁布的证件如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资料保管员职责如下:

  1、建立证书资料目录及相应档案,以便及时查找。

  2、负责日常管理,保证证书资料的.完好无损,防止任何情况下的遗失损坏。

  3、负责有关证书的申办、变更、年检、延期等工作。

  4、严格按照机构的有关制度办理有关借阅、借用、复印等工作。

  5、严格交接转移手续。

  四、证书资料的借阅、借用、复印管理办理

  1、机构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借用、复印证书资料时,应填写借用登记表,写明事由及拟用证书资料名称、件数、归还期限等,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2、资料保管员凭主管领导签批的申请书办理借用、借阅、复印等业务,其他任何人员提出的任何要求,均不予受理。

  3、凡借阅、借用证书资料,必须在申请日期内归还,不能按时归还的应申请延期,手续与上述1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违规责任

  1、凡因保管不善或借用、借阅手续不齐,导致证书及重要文件资料遗失的,由资料保管员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2、凡因借用、借阅人过失而造成的证书资料灭失,由借用、借阅人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14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职称证书管理工作,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人事部有关证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书的分类: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取得有效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的聘任证书。

  (五)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六)职称外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单。

  第三条资格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是对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科学评价的证明,是求职、就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在当年或次年4月底前,凭省职改办发文原件到省职改办核办。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办理。委托我省代评并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办理的,由原委托单位提交任职资格通知函,并填写《领证名册》后,统一到省职改办办理。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执)业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证书发放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在收到考试结果文件后两个月内到省职改办统一核办。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省直各部门聘任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所需证书到省职改办购领。

  (四)全国或省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专业的考试合格证书,由人事部或省职改办印制,加盖省职改办钢印后,统一核发到单位或考生本人。

  (五)国家组织的职称外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由人事部印制,我省组织的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委托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印制,人事考试部门打印后,加盖省、市职改办部门钢印后发放。

  各设区市和省直部门不得擅自印制各类证书。

  第五条证书的'填写

  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直各部门职改办要配备专用证书打印机,自2007年起,各类职称证书的填写必须打印,字体要统一、内容要规范。

  (一)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证书的“授予时间”一栏为该专业最后一科考试时间。

  (二)执业资格证书“批准日期”一栏为该专业最后一科考试结束日,“签发日期”一栏为省职改办发文日期。

  (三)任职资格证书“批文号”一栏按照批准权限填写最高审批部门下发的任职资格通知的批准文号,“授予时间”一栏填写评审委员会通过日期。

  第六条证书的用印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级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负责审核,加盖钢印后下发;中、初级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加盖钢印后下发。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市属及以下单位人员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加盖钢印后下发,中、省直单位的人员由省职改办加盖钢印后下发。

  (三)通过全国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的各类职(执)业资格证书,由省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或委托的注册中心)汇总核查打印后,统一报省职改办加盖钢印和印章后下发。同时要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执业资格报名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证书的补发与更换

  在发放资格证书过程中,由于破损、错填等原因需要补换资格证书的。,由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办理补发事宜。属遗失资格证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设区市职改办出据证明,高级资格在省级、中级资格在市级报纸上声明原证书作废后,再进行补办。

  属补发或更换资格证书的,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或更换)证书申请书;

  (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xxx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

  (三)属遗失证书的,要提供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一份(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所持证书的名称、资格档次、取得证书的时间和证书编号等);属更换证书的,要提供已损坏的资格证书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一张。

  第八条各类职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九条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职改办要建立职称资格证书登记、存档、跟踪、反馈等相应制度,并将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与证书统一编号,准确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底数,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条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在办理高、中级资格证书时,要将从省职改办购领的高、中级资格证书按顺序填写《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册》(附后),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电子版)连同登记册一同上报省职改办,以便网上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各类职称证书是由国家或省主管职称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颁发各类职称证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职称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切实防止各类职称证书流入无关人员和非合格考生手中。对于伪造各类职称证书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现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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