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学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27 19:14:0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通用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学生管理制度(通用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通用5篇)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促进我校加强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推动学校进一步提高国际学生服务水平,为国际学生在我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及我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

  三、学校国际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国际学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费缴交与报到注册

  一、学费缴交。

  1、新生。集美大学招生办公室将录取国际学生名单提前通知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处、学生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相关学院,入学须知要求国际学生提前将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等应缴纳的费用缴存到学校指定账户,陈爱礼国际学院及时为报到国际学生办理银行卡。

  2、老生。通知要按时缴存。学费一旦交纳,凡因国际学生自身原因离开学校的,均不退还。

  二、报到注册。国际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JW202表到陈爱礼国际学院报到,由陈爱礼国际学院安排其住宿。学生由一英寸、二英寸正面免冠照片各4张和8张。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书面请假。

  三、到我校留学的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获得健康证明所需的费用自理。不能取得健康证明的'应立即回国,所需费用自理。

  四、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五、在开学报到期间, 陈爱礼国际学院为按期交齐所需材料的国际学生代办在中国合法居留的手续,所需签证费用自理。未按期交齐所需材料的国际学生自行前往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手续。

  六、新生报到后,陈爱礼国际学院为其办理学生证。已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国际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一星期内持学生证(自费生还需出示交费收据)到陈爱礼国际学院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不按期返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非专班学历生在完成报到手续后,凭陈爱礼国际学院的通知到相关专业学院选课。

  八、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章 学习与纪律

  一、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根据学校核定的教学计划,按照学分制修读课程。

  二、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历生的课程学习、考核、请销假参照集美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处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三、进修生因病、因事缺课在四课时及以下者,应首先向任课教师口头请假,事后补交书面请假条;请假四课时以上十课时以下者,应书面向课任老师请假。超过十课时的请假,应书面征得所在专业学院同意后报陈爱礼国际学院批准。凡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上课的,均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全学期应学课时的30%时,报厦门出入境管理处,屡教不改者,按退学处理。

  四、国际学生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国际学生本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

  五、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减发或扣发奖学金、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通知及时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如果是公费生由我校将情况通知派遣单位。

  六、学校对学习成绩优秀、遵守我国法律和校纪校规、尊重老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团结同学、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出入境签证与居留证办理

  一、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报到后,须及时与陈爱礼国际学院联系申请办理居留证手续。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1、持X签证的国际学生,须到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厦门市第一医院正对面)办理居留证。学习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办理长期居留证;学习时间半年以内的,办理临时居留证。如因个人原因未办理居留证者,将受到公安局的处罚。

  2、持F签证、在华停留时间为150——180天的国际学生,如果学习期限半年以内、学习期间也不出境,不必变更签证,不用办理临时居留证;如果学习期限半年以内、学习期间可能出境,应变更签证,办理临时居留证(不包括F多次出入境的签证)。学习期限半年以上的国际学生,必须变更签证,办理居留证。

  3、办理居留证手续须交验本人护照;JW202表(自费生)或JW201表(公费生);由厦门市卫生检疫局出具的体检验证证明书(学习时间半年以内的学生不需要健康证明);学校专用介绍信;2寸免冠照片2张。办理居留证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二、留学期间,居留证延期、变更等,须提前10天向陈爱礼国际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国际学生因病因事回国以及假期去其它国家和境外地区旅行,须提前10天向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出入境签证手续。

  四、办理出入境签证,居留证、延期、变更,按公安局规定交费,费用由国际学生本人自理。

  五、学生各类签证、证件不得涂改、转让、损坏。如果丢失护照、居留证应于丢失的当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向陈爱礼国际学院国际学生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申请补办。经批准后可前往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有关补办手续。外国人护照、居留证遗失除了应当及时向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报告外,还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办理声明作废,方可补办,费用自理。

  六、国际学生在学习签证有效期内离开我校的,我校将通知公安机关注销其学生签证。办理了正式转学手续转入中国其他学校学习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 活动管理

  一、明确陈爱礼国际学院承担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二、陈爱礼国际学院负责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三、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

  四、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五、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举行。举行庆祝活动时,必须遵守:由学校指定场所和规定时间;只限本校来华国际学生和本校其他人员参加。

  六、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七、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八、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六章 住宿管理

  一、 国际学生入境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二、持普通护照在我校注册的正式学生,原则上由我校同一安排留学生公寓居住。应服从宿舍楼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或强占房间。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需在留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应在报到注册时一次性缴清一年的住宿费后方可入住。因特殊原因要求一人或两人住一间房者,须向宿舍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住单间,并按规定交纳单间住宿费。

  四、凡已失去我校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并搬离学校宿舍。逾期学校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五、宿舍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国际学生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私换、私装锁具。

  六、国际学生如在校外居住,需事先到陈爱礼国际学院申请办理好有关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签订外宿安全协议,并按规定到住房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一、本办法未规定的国际学生管理其他事项,参照集美大学学生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中文文本为准,由集美大学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工作,为国际学生在云南学习提供便利,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正式批准在云南省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云南省上述学校接受教育或培训的外籍学生。

  第四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五条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政策,指导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各州(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对本地区学校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省外办、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七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资质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公安、外事部门意见后审批。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并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招生资质审批工作,将招生学校名单定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制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于新生入学前6个月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不得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替代学校招生。

  第九条学校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对国际学生健康状况、学习意愿、学习能力等进行审查,采取适当形式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

  第十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将学生持用的身份证件报州(市)级公安部门核查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6个月内)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团组国际学生未满18周岁的,学校应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派人随团担任国际学生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十二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及转学的有关费用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三条学校或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或补助,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学生入学前,须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不得录取,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政治素质好,师德师风优良并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国际学生学习成绩和考勤等日常表现。

  第十七条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及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学。转学条件和程序由所在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组织国际学生到校外实习或实践时,学校须按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在国际学生居留证件加注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国际学生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相关信息的,不得到校外实习。

  第二十条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国际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开展学籍管理工作,为达到考核要求的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国际学生管理机制,由校长负总责,一名副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四章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可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管理检查。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按学校和当地公安部门规定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学校须在开学报到时与国际学生签订关于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校纪校规的告知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任何机构及个人均不得在校内开展并组织任何与宗教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属地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门报备招收的国际学生名单,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属地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门报备颁发毕业证书的国际学生名单。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国际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规定报州(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协助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此规定制定属地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指导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由教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其他有关留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3

  一、师生人身安全方面:

  1、各宿舍的生活老师是学生在宿舍期间的第一责任人,生活老师必须密切关注学生的举动,一旦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应立即加以制止并进行教育;如发现学生有反常举动应立即汇报并做好思想工作,必要时和家长联系。

  2、各楼道口、楼梯口的值岗老师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值岗工作,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举动。

  3、餐厅各楼层的值岗老师应提前5分钟做好准备工作,不可让陌生人和家长进入餐厅,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4、如有外来人员及外来车辆进入宿舍区,生活老师必须及时询问了解情况,(原则上除校车外其它车辆不得进入)并做好登记汇报工作。

  5、在夜自习结束后如学生因病因事需离校时由该生生活老师写好离校证明并送至门卫亲手交给熟悉的家长,等家长签字确认后方可让他带回。

  6、组长应每天关注本组内生活老师的工作情况及思想动态,如有异常要及时向主管人员反映。

  7、生活老师平时应把自己的刀具、杀虫剂、84消毒液、洁厕液等物品收放好,每周要对学生的抽屉、柜子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管制刀具、打火机、火柴等违禁物品要没收并进行教育。

  8、生活老师发现宿舍内出现学生受伤、失踪事件要及时向主管报告。

  9、生活老师不得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宿舍,并加大对活动场所的'巡视管理。

  10、学生晚自习回宿舍后如要到医务室看病必须要由生活老师陪同前往。

  二、学生的物品安全方面:

  1、生活老师应妥善保管好学生的个人物品及学校物品,确保财产安全。

  2、生活老师应每周检查学生所带的食品(牛奶、点心)是否过期,如发现有过期食品,应先和家长联系后方可丢弃。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4

  1、一课前要预习新课的内容。课前准备好本节课所用的书本和学习用具,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不得在课上向同学乱借和无书上课。

  2、预备铃响后,必须迅速,安静地进教室就座。

  3、上课铃响教师进入教室,要安静、严肃、班长喊口令后,要整齐、迅速地起立问老师好,待老师还礼后,方能坐下。

  4、上课后进教室要喊报告,经老师许可后,方能进教室。

  5、课上用心听老师讲课,不随意交谈、不做小动作、不看与本节课无关的.书籍努力掌握老师讲授的内容。

  6、教师讲完后,可以积极举手发问和发表意见,但不得有取笑老师的行为,回答问题要起立,经老师许可后方可坐下。

  7、上课时要开动脑筋。独立思考,要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8、在课堂上要专心致志,姿势端正,不得趴在课桌上。

  9、下课铃响后,老师宣布下课,学生必须起立,向老师致意,待老师还礼后,方可离开教室。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5

  1、学生必须接受学校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钝器进入校园。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3、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4、教室、走廊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嬉闹,不得向窗外抛扔任何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5、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上下楼梯如遇突然停电,不得起哄、推搡、严防挤压等事故发生。

  6、新生入学后,均应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如有特殊病史,不得隐瞒。

  7、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教育处备案并书面通知有关任课教师,该生可免于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8、在校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向老师报告,防止延误治疗时机。

  9、学生遭遇挫折或心情烦恼,而自身又无法排除时,应及时告诉家长或向班主任、学校心理咨询室咨询,调整好心态,防止意外发生。

  10、学校组织集体外出,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有序步行,活动期间,严禁擅自离队游玩。

  11、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12、体育、实验等课,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操作规则,听从老师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13、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交流电气设备。学生不得抽烟、玩火。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进校。

  14、当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

  15、不与社会上不法人员或其他闲散人员来往,不跟陌生人交往。在校期间不随便走出校门,遇有急事应向班主任请假,不跟陌生人或其他不熟悉的人离开学校,不准私自外出游泳、洗澡。

  16、当发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知情者应及时向老师或学校领导报告。

  17、记住下列几个重要电话: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紧急情况下打电话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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