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学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30 08:42:4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精选7篇)

  在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际学生管理制度(精选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精选7篇)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1

  为使学校有关部门、院系和导师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管理工作,保证留学生教育效果和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总则

  1、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是指持有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

  2、本办法坚持与国内学生同步培养,同时兼顾外国留学生群体特殊性的原则。

  一、管理职责: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由学院研究生部负责外国留学生教务管理;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生活及涉外事务的管理。

  二、交费注册:

  1、新老留学生须在开学报到之日到学院国际交流中心开交款单,随后到学院财务处交纳学费,凭交费收据研究生部注册。拖延交费时间超过一月者需交纳滞纳金,滞纳金为该学期学费的3%。

  2、外国留学生必须在开学一周内到研究生部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交费注册,应由本人到研究生部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三、培养年限:

  1、学习年限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硕士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2—5年。博士生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6年。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毕业时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其中,硕士生学制3年,最多可申请延时2年。博士生学制为4年,最多可申请延时2年。申请修改学习年限的留学生,需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查,报研究生部批准并备案。

  延长期内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应交纳学费与住宿费等。

  2、学分及课程: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若属于我校与国外大学签署协议的研究生,其学分要求按照相关协议规定的培养方案执行。其他留学生总学分要求与国内研究生基本一致。入学时未提交学院所需HSK证书的学生,请在毕业时提供,否则学院不予以毕业证书。

  外国留学生可免修政治课,政治课学分不必补足。

  外语课为必修课。在中国接受过高中以下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华裔)必须修读英语课。非华裔外国留学生必(须修读国际交流中心开设的高级汉语课。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按照所攻读学科的培养方案选择学位课,选修课可在研究生部当年开课目录中任意选择。学校承认根据中外联合培养协议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在对方学校所修的课程学分,但须出具对方学校成绩管理部门的证明。

  3、培养方式: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的培养方式采取导师负责制,导师应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包含课程学习、必修环节、科研工作、论文撰写及答辩等。并将培养计划交所在院系审查,报研究生部审核后实施。培养计划是外国留学生在读期间培养教育的重要依据。外国留学生(研究生)一般应按照各学科培养方案完成培养环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时应提出申请,在得到研究生部批准后备案。

  4、质量监控:

  三年制的硕士生应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四年制的博士生应在第二学年结事前完成开题报告,提交论文定稿之前举行预答辩。

  三、授予学位:

  1、学位申请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与审批程序与国内研究生相同,学位申请书一般应用中文填写。

  2、学位论文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学位论文用中文或英文撰写(语言类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有要求的除外),中文撰写格式应符合《上海戏剧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的要求,英文撰写格式应符合国际惯例。论文字数同于学校对国内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论文的一般要求。正文用英文撰写的,须同时提交用中文撰写的缩写本,字数根据专业特点由指导教师决定;中文缩写本是论文评审和答辩的重要资料之一,应能充分体现论文的主体工作和创新点。

  3、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

  学位论文一般采用常规评审方式,评阅人资格要求和意见书返回程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和答辩程序与国内研究生的要求相同,答辩语言用汉语或英语。

  4、学位授予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合格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学位评审归档材料内容和程序与国内研究生相同。各院系应将学位全部评审材料交研究生部存档。

  毕业并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发给中文版本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如需要英文版本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请学生本人携带中文版本的证书到相应的外事认证机构翻译认证。

  四、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相关规定

  1、奖学金申请

  新同学需在获得入学通知后在“留学上海”网站申请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奖学金申请细则请查看上海戏剧学院留学生部网站。留学生办公室在入学前通知获奖情况,并在开学报到时发给获奖通知书。

  2、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学院每学年将对已获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

  (1)评审时间:每年的六月中下旬

  (2)评审内容: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学习、研究情况;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及奖惩情况。

  (3)评审标准

  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尊重学校的教学安排;

  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积极参加上海地区及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奖学金资格:按学校规定,被处以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予以退学者;按学校规定,被处以留校察看者。

  (4)评审程序

  奖学金生应按照学院规定如实填写并按时向学院提交《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表》

  院评审工作组按照年度评审内容和标准,填写《评审表》,并上报学院领导审核,在规定的日期内将评审报告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留学生办公室在得到批复后通知学生本人。

  奖学金生均应按时接受学院评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资格。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生未通过年度评审即取消奖学金资格。

  五、外国研究生目前暂不执行的相关文件:

  1、三好学生评选实施办法

  2、院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实施办法

  3、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4、中国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5、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6、不列入公费医疗范围。

  7、学生海外学习、实习补助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学院研究生部与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2

  为使学校有关部门、院系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外国来华留学生(本科生)管理工作,保证留学生教育效果和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总则

  1、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本科生)”是指持有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

  2、本办法坚持与国内学生同步培养,同时兼顾外国留学生群体特殊性的原则。

  一、管理职责:

  本科外国留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和系负责留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教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教务管理;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外国留学生生活及涉外事务的管理。

  二、交费注册:

  1、新老留学生须在开学报到之日到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开交款单,随后到学院财务处交纳学费,凭交费收据到教务处和所在的二级学院和系注册。拖延交费时间超过一月者需交纳滞纳金,滞纳金为该学期学费的3%。

  2、外国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交费注册,应由本人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并由所在院报教务处和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三、教学安排:

  1、本科外国留学生在四年级第二学期之前,未取得应修学分80%的学生,不安排撰写毕业论文,应延长学习期,延长期的学费自理。本科外籍学生在校的最长学习年限定为6年。

  2、本科外国留学生应按照修读专业本科教学计划执行,但可以不参加军训;可以免修政治类课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概论,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由此所缺少的学分,应由全院选修课学分冲抵(按学院教务处选修规定办理);未在中国国内接受过高中以下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免修大学语文,改上留学生办公室开设的汉语类课程。

  3、所有留学生本科新生入学时均需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英语考试,先面试,如果面试没有通过,再进行笔试考试。笔试结果需达到所在院系的英语毕业要求。通过英语入学考试的留学生,可以免修英语课程。如未通过考试,仍需修读大学英语,毕业时需达到所在院系的英语毕业要求。

  四、考勤制度

  本科外国留学生的考勤制度、学籍管理、成绩考核,按《上海戏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五、学位授予:

  本科外国留学生通过四年的本科学习,成绩合格,完成学业,通过论文答辩,即可获得中国教育部认证的上海戏剧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中文版本)。

  六、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相关规定

  1、奖学金申请

  本科生可在二年级申请上海市政府奖学金,递交奖学金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9月30日。

  2、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学院每学年将对已获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进行年度评审。

  (1)评审时间:每年的六月中下旬

  (2)评审内容: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学习、研究情况;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及奖惩情况。

  (3)评审标准

  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尊重学校的教学安排;

  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积极参加上海地区及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奖学金资格:按学校规定,被处以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予以退学者;按学校规定,被处以留校察看者。

  (4)评审程序

  奖学金生应按照学院规定如实填写并按时向学院提交《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表》。

  院评审工作组按照年度评审内容和标准,填写《评审表》,并上报学院领导审核,在规定的日期内将评审报告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留学生办公室在得到批复后通知学生本人。

  奖学金生均应按时接受学院评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资格。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生未通过年度评审即取消奖学金资格。

  七、外国留学生目前暂不执行的相关文件:

  1、三好学生评选实施办法

  2、院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实施办法

  3、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4、中国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5、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6、不列入军事训练、公费医疗范围。

  7、海外学习、实习补助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教务处与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3

  第一章国际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国际学生任何活动不得妨碍中国的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条国际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公认的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国际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习纪律,努力认真学习。尊重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尊重同学,互相帮助,团结友好。

  第四条国际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和与国际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中国传教,不得在校园内举行宗教仪式或进行宗教聚会等活动,任何形式的传教活动均属非法活动。

  第六条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国际学生不得成立跨校、跨地区的联谊团体。

  第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国际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国际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国际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国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九条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国际学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向国际处提出申请,国际处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第九条国际学生举行庆祝、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事前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活动。对未获批准的活动,学校将依法制止,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国际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政府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园燃放烟花爆竹。在禁烟区请勿吸烟。国际学生严禁驾驶摩托车上路、入校。未经批准,国际学生禁止在学校散发、张贴和展览宣传品,禁止在公共场所放映电影、录像等。

  第十二条国际学生节假日如离校或离境应主动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登记。学期结束前,需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登记假期去留意向以备案。

  第二章国际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国际学生违纪处分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受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参加各种评优、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者,违纪者除受纪律处分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影响社会稳定,干扰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六条对于违反教学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七条违反公寓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条损坏公私财物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交纳罚款等)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九条对于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在教师及管理人员对学生进行教育、劝导或教学期间,对不服从管理,侮辱、威胁、打击报复教师及管理人员者,或散布言论对教师人身攻击,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首先动手殴打教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侵犯学校和他人正当权益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并赔偿有关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者,按责任大小和损失程度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严禁驾驶摩托车上路、入校。违反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外,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国际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一、国际学生应遵守学校国际学生公寓作息制度,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各项检查。

  二、国际学生应按照指定房间入住,两人合住一间,不得擅自调换;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学生不得同住一间;房间床位空缺时,公寓管理办公室将予以调整,国际学生应服从调配;国际学生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房间或申请单人单间住宿,由公寓管理办公室根据房源情况等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或安排;申请单人单间住宿或拒不接纳其他学生入住一周以上者,应按单人住宿标准缴纳住宿费。

  三、国际学生入住公寓时须交纳1000RMB住房押金、清点室内的所有物品并填写《国际学生住宿登记表》。宿舍钥匙、校园卡等重要物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禁止私配钥匙或更换门锁,宿舍钥匙丢失应及时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发手续。

  四、严格遵守国际学生公寓作息制度。国际学生公寓平时每日早6:30开门,每晚23:00闭锁楼门,国际学生必须在锁闭楼门前返回宿舍,不得破坏公寓门锁、翻越围墙或阳台、门窗等。

  五、遵守公寓会客登记制度,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否则属非法留宿行为,有关部门将予以处罚。国际学生亲朋来访,应出示来访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值班室《国际学生公寓来访人员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进入探访。会客结束离开时,亦须履行登记手续。

  六、提高警惕,防盗、防火;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公寓管理人员,如遇刑事案件还应及时做好现场保护。

  七、凡已失去我校国际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学校,逾期不离开者,学校不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学校有权处理。

  八、国际学生住满居住期限,应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结业、毕业国际学生应在办理完其它结业、毕业离校手续后办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时应先由公寓管理员检查宿舍物品及设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房间钥匙和校园卡,退还住宿押金;如有物品丢失、损坏,依情况扣除相应住宿押金,退还剩余押金;如具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同宿舍国际学生共同赔偿费用。国际学生入住公寓一周内提出退宿申请,学校将住宿费按天折算后扣除相应已住宿费用,退还其余住宿费;一周以上至一个月内退宿,扣除一个月房费,退还剩余部分;一个月以上至半年内退宿,扣除半年房费,退还剩余住宿费;超过半年退宿,不再退还已交住宿费

  九、国际学生本人负责打扫和保持宿舍的卫生,并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禁止从窗口向外泼水、倒垃圾;不得将剩饭、杂物倒入水池或便池内,以防下水道堵塞;不得在楼道和公共场所堆放个人物品和垃圾,保持楼道畅通。楼层管理员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对不合格的宿舍可提出整改意见,屡教不改的按照国际学生管理条例给予警告处分。

  十、宿舍水电费用由学生自理,每人每月水电费用50元整。网费5G流量10RMB,超出部分1G流量3RMB。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在宿舍使用电器时,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注意用电安全。长时间离开学校,各类电器用品应拔掉电源。

  十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反动、色情、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进入公寓,禁止在公寓内观看和播放反动、色情、淫秽书刊或声像制品。

  十二、禁止在国际学生公寓组织迷信及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在公寓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国际学生张贴海报、通知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在指定地点张贴。

  十三、妥善保管个人财物、现金和贵重物品。宿舍不存放大额现金和有价证券,存折(单)应加密码;睡觉时要锁好宿舍门,最后离开宿舍的学生要关好窗、锁好门;假期离校时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

  十四、掌握消防知识、爱护消防设施,会使用灭火器,熟知公寓通道和出口;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燃放烟火爆竹等,不在公寓内吸烟、乱扔烟头。

  十五、宿舍住宿人员都有爱护宿舍公物的责任。宿舍内的物品,凡个人使用的由个人负责,公用的由宿舍成员集体负责,属丢失或非故意损坏的照价赔偿。

  十六、宿舍管理制度要人人遵守,互相监督。对于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者,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于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情节严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四章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的国际竞争力,推进我校的国际化进程,鼓励各国优秀学生、教师、学者到我校学习或从事科学研究,发展我校与各国的教育交流、合作,特设立“西安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在西安科技大学实施教育的在校国际学生,包括预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西安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和评定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西安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杰出表现奖学金、HSK优胜奖学金共四类。

  第六条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校攻读学位的优秀国际学生新生,依照当年招生计划计划于每年7月确定获奖名单。

  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旨在奖励我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的在校国际学生。

  第八条杰出表现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公益活动、学科竞赛、创新发明、体育竞赛、学生工作、文艺比赛、文化交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在校国际学生。

  第九条HSK优胜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我校学习半年及以上,取得HSK五级及以上证书的国际学生。

  第十条新生奖学金每学年的标准是:

  (一)一等奖:免学费、免住宿费(博士单人间,硕士双人间,本科生三人间),博士研究生20000元,硕士研究生15000元,本科生10000元。

  (二)二等奖:免学费、免一半住宿费(博士单人间,硕士双人间,本科生三人间),博士研究生15000元,硕士研究生12000元,本科生8000元。

  (三)三等奖:免学费,博士研究生12000元,硕士研究生10000元,本科生6000元。

  第十一条来校攻读学位并申请奖学金的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期限为录取时确定的学习年限,学生来华后原则上不予延长。

  第十二条“励志奖学金”:一等奖5000元/人/年;二等奖3000元/人/年;获奖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杰出表现奖学金”:奖金1000元/人/年,获奖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HSK优胜奖学金”:HSK五级证书获得者一次性奖励600元,HSK六级证书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五条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外国籍公民;

  (二)申请者需身心健康,能够很好的适应在西安科技大学的学习和生活;

  (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五)申请者未同时获得其它任何奖学金资助;

  (六)该项奖学金获奖名单在新生录取时已确定,不接受在校生申请,也不新增名额;

  (七)每学年结束后,新生奖学金获奖者应参加奖学金资格评审,凡评审不合格者,取消下一年度新生奖学金资格;

  第十六条“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西安科技大学学习须满一年及以上的在校国际学生;

  (二)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

  (三)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四)在近一年内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者:

  1、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

  2、在本学科的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国内核心刊物、本领域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以西安科技大学的名义发表学术论文,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此时导师需为第一作者);

  3、在研究项目中有突出成果;

  (五)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陕西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我校新生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同一年不得申请“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杰出表现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西安科技大学学习须满半年及以上的在校国际学生;

  (二)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

  (三)积极参加重大公益活动或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及社会工作,且表现突出;

  (四)积极参加各类艺术、体育及文化交流活动,成绩显著。

  第十八条“HSK优胜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西安科技大学学习须满半年及以上的在校国际学生;

  (二)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

  (三)学习勤奋、态度端正,且取得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及以上证书;

  第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际学生奖学金评选:

  (一)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西安科技大学校纪、校规受到刑事拘留、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二)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三)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者不及格者;

  (四)在申报奖学金时,严禁各种类型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在校期间所有年度申请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西安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家教授组成。学校主管领导为委员会组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为委员会秘书长,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际处,负责奖学金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西安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奖学金评定办法,并接受学生申诉。

  第二十二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申请者的资格、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和材料报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根据秘书处提供的申请者材料进行评审,可通过材料审阅、面试提问、现场答辩等方式,最终确定获得奖学金学生的名单,并由评审委员会组长签字生效。

  第二十四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当年申报情况,适当调整各项奖学金具体评审实施细则,报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五条奖学金评审结果将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将进行答复。

  第二十六条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将上报学校最终结果,并公布最终获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新生奖学金发放:

  每年9月为奖学金开始发放时间。学生获得的奖学金中,生活费部分,学生报到后每年按十个月发放给本人;新生未按时报道的,除记录考勤以外,超期一周报道注册的,停发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超期两周报道注册的,停发当月的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两个周以上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获奖国际学生如在奖学金发放期间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违反西安科技大学校纪校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并调整、扣发奖学金,直至取消该生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八条奖学金生学籍管理

  (一)原则上不同意奖学金生因事休学,如学生确有特殊原因徐休学,学校可予以考虑,但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学生如若因病休学,期限最长为一学年,因病休学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奖学金资格予以保留。

  (二)因病休学的奖学金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复学申请和康复证明,以保证其具备完成学业的健康条件。学生回校报到日起,按月发放其奖学金生活费,其奖学金期限将自动顺延,顺延期间不超过其休学期。

  (三)原则上不允许奖学金生延长奖学金期限,如学生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奖学金,学院应在学生的《西安科技大学奖学金生延长奖学金期限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盖章,学院于每年5月1日前将同意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学生名单及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国际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奖学金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九条奖学金评审

  每位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按学校要求参加西安科技大学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细则请参考《西安科技大学国际学生新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实施办法》,此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国际学生校外租住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实际情况,为规范国际学生校外租住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确保国际学生住宿安全,原则上不允许国际学生在校外住宿,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租住者,可由国际学生本人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在校外住宿。国际学生应与学校签订《西安科技大学来华国际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同时要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的自我保护,确保安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条国际学生校外租住申请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遵守学校校纪校规,学习、生活表现良好的国际学生;

  2、因特殊原因不适于过集体宿舍生活的国际学生;

  3、国际学生租住地址距离学校两公里以内,且交通便利。

  第四条国际学生校外租住申请程序:

  1、国际学生本人在每年的9月1日—15日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请领取、填写《西安科技大学国际学生校外租住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国际学生本人签署《西安科技大学来华国际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一式两份,国际学生本人一份,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一份备案,并提交校外租房合同复印件;

  3、国际学生校外租住申请由国际学生辅导员审核,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导批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4、国际学生校外租住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国际学生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校外租住。

  第五条外国国际学生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国际学生校外租住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对经常迟到早退,旷课的国际学生取消其校外租住资格;

  2、国际学生校外租住期间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在校外租住期间发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问题,由国际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学校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属的各二级学院;本办法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汉语进修生、普通进修生和各类短期项目国际学生(学校通过校际合作、学生交换、访问学习等方式接受的来华学生)。

  第四条学校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严格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留学生工作,统筹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涉及留学生工作的重大事项及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留学生办公室是我校留学生(学历、非学历)工作归口管理单位,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全校留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培训指导、实施监督以及工作协调。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兼具留学生培养单位和日常管理单位双重职能,负责全校本科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与社区办协同做好住校留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以及统筹进行奖学金生的生活费、保险费、住宿补助发放等。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为留学生工作的协同管理单位。各二级学院为留学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留学生的培养及日常管理工作。外事处、保卫处、后勤处、财务处等各职能部处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事务,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工作协调。

  第七条留学生办公室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来华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处、上海市教委国际交流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留学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培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留学生发展规划,拟定招生专业及相应的培养方案报留学生办公室,并协助留学生办公室做好招生及录取资格复核等工作。

  第九条培养单位应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目标,切实安排好本单位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培养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主管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留学生工作秘书具体处理有关留学生事务,接受留学生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学校按照不低于面向中国学生的辅导员配备比例配备面向留学生的辅导员并制定相应的辅导员岗位标准,确保留学生辅导员达到综合素质、外语水平、跨文化能力等方面要求。

  第三章招生和录取

  第十一条留学生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学校留学生招生计划及录取办法,落实招生任务。各培养单位及教务处、研究生院积极配合留学生办公室,协同做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宣传、审核录取等工作。

  第十二条留学生学历生招生计划每年由留学生办公室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各培养单位共同制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非学历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相关培养单位制定后报留学生办公室。

  第十三条留学生办公室及时公布招生计划及招生简章,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

  第十四条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留学生办公室会同有关培养单位及教务处、研究生院确定。留学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入学资格审查及必要的考试或考核、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协助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

  第十五条各培养单位应当优先接收“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学生、校际协议交换学生及其他政府和上级部门派遣的留学生)。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培养单位积极拓展与国外高校的各种长短期合作项目,鼓励教师发挥自身在学术上的国际联系和影响,积极推荐符合招生条件的国际学生选择就读我校。

  第十七条培养单位举办各类涉外教育项目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报批。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十八条培养单位应当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国际化战略以及本单位专业优势和特色,结合留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明确、适用的专业培养方案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留学生办公室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专业培养方案应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并顺应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形势定期加以修订。

  第十九条培养单位应当根据培养方案安排攻读学位的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修读计划。

  第二十条培养单位应当按教学计划组织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二十一条培养单位对于课程修习类非学历教育留学生也需实施规范的考勤和考试考核等教学管理,如实提供课程成绩单及考勤记录、学习证明、学分学时说明等记录文件。

  第二十二条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的教学管理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助、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组织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生的年度评审工作以及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据相关文件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生和自费学历留学生等进行资助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留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办法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加以规定。

  第六章其他管理

  第二十七条法规教育。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八条出入境管理。留学生办公室代表学校依法配合驻外签证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协助来华留学生办理与来华学习有关的签证、入出境和停居留手续,详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签证与居留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宗教事务管理。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住宿管理。学校提供留学生公寓。留学生住宿学校公寓应遵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规定。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健康管理。留学生新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保险管理。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要求购买国际学生综合医疗保险。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

  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留学生在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其辅导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并报留学生办公室共同处理。具体处理程序参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档案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应为每名来华留学生建立文书档案,如实记录招收录取、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学历和学位证书、离校和校友联络等入学、在校、离校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收录有关重要文件,并妥善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信息管理。学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校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提升国际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是经过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国际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学校内有权授予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前提下,均可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在校注册的国际学生是我校学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各学院(部门)都要将国际学生纳入自身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范畴。

  第三条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总方针是:优化结构、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和“部门统筹,学院为主”的两级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际学生的'类别

  (一)自费国际学生:经我校录取,获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入读我校,攻读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全部所需费用由国际学生—3—自身承担(含资助)的国际学生;入读我校进修或研究汉语、汉文化的外籍学生和人士。

  (二)获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经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经国家汉办批准的,享受“孔子学院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等。

  第二章机构职能

  第五条国际学院为学校国际学生涉外及日常管理的归口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国际学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与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发展规划、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并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各类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体检、签证、保险、缴费、入学教育(法规、校纪、安全等)、住宿安排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国家层面国际学生学籍/学历系统的注册及信息管理系统的注册。

  (三)负责国际学生各类政府奖助学金的申报与分配;主管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和突发事件处理(详见附件3《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四)负责国际学生汉语预科班教学的组织与实施(详见附件2《国际学生汉语预科学习管理实施细则》);统筹全校国际学生HSK考试安排与管理。

  (五)负责指导国际学生(含已完成汉语预科学习的国际学生)到相关的学院报到,进行专业学习;做好国际学生休学、转专业、毕业等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六)负责全校各类国际学生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有计划地组织国际学生参加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等活动,同时加大培养中国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努力营造多元文化和谐相处的国际化校园环境;并与群团组织、社区等积极合作,促进国际学生与社会的正面良性互动。负责国际学生联谊团体管理制度的制定,确保国际学生联谊团体活动合法合规;鼓励并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吸收国际学生参加,支持国际学生参与校内学生社团协会和文艺体育活动。

  第六条学校鼓励各学院接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各二级学院是学校开展学历国际生教学及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本着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原则,教学副院长和学生副书记为国际学生的教学与日常管理的分管领导;学院须为独立成班的国际学生配备班主任,插班生由随班班主任管理,并设立专、兼职国际学生管理工作岗位,及时报送国际学生信息;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国际学生培养,承担国际学生专业课、公共课等教学工作。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国际化专业建设的总体布局,加大国际化专业及全英文课程群建设,尤其在人才引进与教师培养上以此为导向;注重学术国际化,并以此促进专业国际化,切实保障国际学生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国际化。

  (二)依据专业培养要求,为国际学生制定完整的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计划,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与所在学院和专业的中国学生一致,符合相应教育层次、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或相关规范,并及时报送教务处备案。依据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文件要求,汉语与中国概况(或中国文化概况)课程为专业国际生的必修课(详见附件1《国际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在国际学生进入专业学习之前,有计划地在始业教育中帮助国际学生熟悉培养方案、教学要求和考核方式,掌握学习方法、适应教学和学习环境,了解教学设施和校内学习资源的使用。

  (三)负责国际学生的课堂教学及课堂管理、考核管理、教材征订等教学管理工作。坚持各层次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确保国际学生教学质量。做好国际学生专业导师安排、选课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撰写)及答辩等工作。为切实帮助国际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建议各学院鼓励和引导中外学生开展教学互助,及时发现和干预国际学生的学业困难,做好学籍预警工作。

  (四)负责国际学生的始业教育(含专业介绍等)、课堂考勤管理、寝室管理、违纪处分及突发事件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汇总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及语言课等科目课程成绩,制作总成绩单,以供国际学生考评、申请奖学金等。

  (六)做好国际学生年度奖学金申请及初审工作;国际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的初步审定等工作。

  第七条党委宣传部负责与国际学生教育相关的校园文化建设及校内外宣传报道、学校中英文网站管理等工作,为国际学生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文化环境。

  第八条人事处根据学校国际学生教育的发展情况,负责对建设高水平教学师资队伍作出总体规划和具体措施,满足保障国际学生教学质量和推动人才国际化的要求;在二级学院人才指标申报的基础上,加大对全英文授课师资队伍以及国际学生管理队伍的引进与培养力度;有计划地通过各种形式,提升教师的外语水平和跨文化能力,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

  第九条教务处是学校国际本科生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指导二级学院国际本科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审核,培养方案应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负责教学任务的组织安排和协调;国际本科生教学质量的管理与培养过程的监督;做好英文版教务系统的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等。

  (二)为进入各专业学习的本科国际学生编制学号、负责国际学生教学工作量审核和校内学籍管理;同时负责有计划地推进国际化专业、全英文专业课程群的建设与管理。

  (三)指导二级学院国际本科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的管理,按照学校毕业论文要求对国际本科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行专家隐名评审、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

  (四)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应有计划地通过培训等形式,提升教师的国际化教学水平。

  (五)协助做好国际本科生毕业信息采集、毕业审核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上报;协助做好国际本科生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制作与发放。

  第十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科建设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际研究生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与协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国际研究生的招生复试、审核、录取工作;负责国际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和导师管理,以及毕业审核、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相关材料的归档等。协助国际学院做好国际研究生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社会合作处/校友联络办公室负责建立国际学生校友工作制度,有效开展校友工作,推动国际校友和学校共同发展。支持国际学生校友为促进文明交流、增进各国友谊、深化国际合作做出贡献。应有计划地收集和维护国际学生联系信息,积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联络国际学生校友。积极推动国际学生建立海外校友组织,组织国际学生校友活动。

  第十二条计划财务处负责核查学校国际学生教育成本,制定、审核并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国际学生相关收费标准,按照国际学院开具的缴费清单,接收国际学生缴纳的学费、学杂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出具缴费收据、欠费证明、催缴费单据。根据国际学生教育的特点,简化缴费手续;同时负责国际学生各类经费的收支、转账与审核,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国际学生辅导员的统筹调配、培训和考核工作,配合人事处做好国际学院学生辅导员的招聘和选拔。协助国际学院开展国际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学生的校级奖惩与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条保卫处主要负责国际学生的相关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与湖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吴兴区公安局的联动,协助公安局依法处理各类涉外案件;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国际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减少或杜绝涉外案件发生,遇到突发事件,按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处理;做好对国际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等的业务指导,协助国际学院做好居住在校外的国际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图书馆主要负责国际学生教学用书的采购;根据国际学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大专业外语书籍、对外汉语书籍等的购臵力度,加强对国际学生利用馆藏文献的培训与指导,全面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实验室管理处做好国际学生教室、实验室的规划及配套硬件设施的建设;公共事务管理处、采购中心做好房产管理,工程招标、硬件设施采购等;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国际学生教室多媒体设备管理;公寓校园网的基础建设与维护,确保校园网使用安全及畅通;负责国际学生汉语水平(HSK)网络考试的机房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后勤服务中心要做好与国际学生教育相关的后勤保障设施等规划的制订与实施;做好国际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国际学生的饮食习惯适时提高食堂供应能力及服务质量;帮助国际学院做好国际学生的住宿安排。

  第三章相关保障

  第十八条教师聘用

  (一)根据学校“专任为主、专兼结合”,以及“依托各学院的师资和专业优势”等的文件精神(《关于印发国际学院组建方案的通知》湖师院发(2013)69号),本着整合学校资源、调动各方力量、择优选用的原则,全英文授课专业教学人员由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聘用;汉语预科班的教学人员由国际学院负责协调,采用二级学院推荐等多种方式聘请教师。

  (二)教师被聘用后,聘用单位应将聘用教师的名单、授课情况及工作量,在学期末反馈给受聘教师单位,各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将国际学生教学工作量计入教师年度总工作量。

  第十九条经费保障

  (一)为鼓励和保障各二级学院的教育国际化工作,国际本科生学费的50%作为各接受国际本科生学院的教学与管理经费,依据《湖州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湖师院发[2018]37号)文件执行;国际本科生学费的50%归学校,其中10%为招生费、5%为学生管理费、5%为学生活动费等。国际学生汉语预科类课程的课时费,由学校另拨给国际学院。

  (二)国际学生的教学与管理经费只能用于国际学生的教学与管理,不得挪为他用。详见(附件4《国际学生教学与管理费用划拨及使用办法》)。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一)涉及国际学生斗殴、犯罪、严重疾病、死亡等突发事件,各学院和部门应有相应的预防和预警机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预案。

  (二)依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学院、国际学院/外事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国际学生管理人员等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件现场,根据事件类型,及时向学校“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由领导小组指派专人逐级报告,接受上级部门指导。若涉及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孔子学院奖学金生,应在第一时间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汉办报告。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应随时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配合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际进修生、短期交流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如与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不一致,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际学院/外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湖师院发(2016)40号】同时废止。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国际学生教育,加强对国际学生学籍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2018年第50号)和《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湖师院发(2017)59号)》等规定,结合国际学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际学生,特指汉语预科国际学生。

  第二章申请录取入学注册

  第三条身体健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外国人均可申请就读我校。申请者在如实填写《湖州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后,连同有效护照的复印件及申请费一起寄给国际学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JW202表)。

  第四条申请者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到中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被录取的国际学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必须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其入学资格不予保留。请假须经国际学院批准。

  第五条学习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国际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在国外已体检者,需办理体检确认手续,入学时进行健康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作退学处理。

  第六条已入学的国际学生,每学期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准时到国际学院办理新学期报到注册手续。注册须由国际学生本人携带学生证完成,不得委托他人。注册前必须先缴学杂费,未缴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章入班和换班

  第七条国际学生在办妥报到注册手续后,方能入班学习。

  第八条新入学的国际学生根据汉语水平分班考试的成绩编入相应的班级。国际学生入班学习后,如发现该班汉语水平与本人水平不一致,可以在二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换班申请,经汉语测试合格,且获得国际学院和有关教师同意,方可进行换班。从第三周起,国际学生不得再要求换班。

  第九条老生报到注册后,依据上学期的学习表现重新编班。老生如要求跳班学习,须向国际学院提出申请,且原班级的各门考试成绩须在80分以上;与新生一起参加分班考试后,如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即可跳班学习。

  第四章考勤

  第十条国际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校历规定参加学习,按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规定,安排休息与娱乐。

  第十一条国际学生应自觉地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学习。

  第十二条国际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

  1、因病请假,应有医生证明或病假条,并及时报告任课教师。如因病休息一天以内而无医生证明者,经班主任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一天以上者,应在患病当天或次日将医生证明或病假条送交国际学院,经批准后作病假处理;过期再交者,按旷课处理。

  2、因事不能上课者,应事先书面向班主任请假,请假三天以上须经国际学院批准。未经批准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作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单科旷课时数超过该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计零分;旷课总时数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予以退学。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方能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及格。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最终成绩:“期终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或平时作业)成绩和平时考勤各占20%”。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计分或百分制。五级计分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计零分,不得补考。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应认真、按时、独立完成教师布臵的作业,凡无故不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十七条国际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参加考试。考试时,国际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国际学生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其考试资格将立即被取消,相关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成绩后注明“作弊”字样,不给补考机会。

  第六章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八条国际学生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需有本人签名及家长签名。因病休学后复学者须有正规医院的痊愈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应补足差额部分的学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认为难以坚持长期学习者;

  2、一学期内旷课总时数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3、严重干扰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行为者;

  4、触犯我国法律或法规、违法违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5、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退学的国际学生须在15天内离校。第十九条3、4类情形退学的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第七章学生证、在学证明、成绩单和进修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际学生注册后由国际学院发给《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证》。学生证是国际学生重要的身份证件,证明本校在校学生身份之用。老生应在每学期初持学生证到国际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国际学院申请作废并补发。

  第二十二条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如有需要可以申请《在学证明》一份。

  第二十三条国际学生每学期的考核成绩都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学生如需要,可以在每学期考试后向国际学院申请该学期成绩单一份。国际学生在结束学习、完成进修计划后,可以向国际学院申请进修证书和成绩单一份。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进修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外事处、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国际学生教育,加强对国际本科生学籍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年第50号)和《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湖师院发(2017)59号)》等规定,结合国际本科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际学生,特指国际本科学生,分中文授课与英文授课两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2011)》3级或4级且通向高等教育的要求”),英语或汉语水平达到湖州师范学院入学标准的国际学生(雅思5、5分、汉语获HSK四级证书),均可申请就读湖州师范学院本科专业。学校根据申请人的英语或汉语水平、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获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资助生),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分配计划,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安排汉语补习。每学年开学前,国际学院负责将完成汉语补习任务的资助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第五条自费国际学生申请材料由国际学院负责初审,提交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入学的自费国际学生,由国际学院负责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进入专业学习的国际学生由相关二级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教学与管理。

  第六条其他国内外本科院校在读的国际学生,和与我校签有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院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申请转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经审核合格后录取为插班生。插班生在原就读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若符合我校学分认定要求,可予以确认。

  第七条国际学生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九条国际学生新生如经入学体检被发现患有我国规定不能在校学习的疾病,原则上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春2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国际学生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再延长2年,逾期者不予注册。国际学生因回国服兵役而保留学籍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国际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对国际学生的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国际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报告考勤不达标学生的信息。

  第十四条国际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并报所在学院教学办和国际学院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负责人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事后按上述程序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国际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每一学年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少于30学分。学校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核。学满2年,学生至少应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要求的1/3学分,学满3年至少获得1/2的学分。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在4年以上的,每学年的学分要求可适当减少。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在一个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的;

  2、实验、实习缺课累计超过总时数1/3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七条考核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课程成绩评定应兼顾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应占一定的比例。学生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使用英语授课的国际本科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英文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使用英语。

  第五章自修、重修、缓考与免修

  第十九条中国(文化)概况、汉语(作为第一外国语)为国际学生必修课程。国际学生可根据本人汉语水平到国际学院选择相应的汉语课程学习,也可以自修,但必须参加考试并合格后才能获得学分。国际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两课”、军事理论(军训)、体育类课程。学业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与其它课程时间冲突的国际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允许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一部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交作业,但应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考试。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的,也可以重修,但不得超过2次。重修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取其中分数最高1次作为有效成绩。重修课程的成绩,按第十七条的方法评定,重修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一条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的国际学生,可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公共课程缓考经所在院系同意,由教务处批准,其他课程均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缓考者原则上须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时间冲突则顺延。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它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国际学生因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引起的培养方案更改、学分认定等问题,按学校本科生有关课程免修规定执行。学生转专业前已经修读并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转入学院确认后予以承认,凡不符合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记录,需要补修的课程,按照正常修读学分修读。

  第六章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除汉语言专业外,其它专业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2、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不利于个人发展的;

  3、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4、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四条汉语言专业国际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可在退学后重新申请其它专业学习。学校根据相关入学标准重新审核其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五条符合学历国际学生入学条件的汉语进修生,可转入本科专业学习,已修读且取得学分的专业课程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学分认定。

  第二十六条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2、应作退学处理的;

  3、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国际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其中,未完成主修专业确认,尚在学科大类内学习的国际学生,转专业由国际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已完成主修专业确认的国际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所在院系、接收院系、国际学院和教务处审批。资助生转专业还应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生本国驻华大使馆同意。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转一次专业。国际学生转专业申请一般在春季学期第八周办理。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国际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应休学;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的须办理休学;国际学生女生因生育,可休学;因不可抗因素导致无力承担在华学习费用者,可休学;有其它特殊原因的,经学校认可,可休学。

  第二十九条国际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休学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条经批准休学的国际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

  第三十一条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确认后方可复学;患有传染病的,须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康复后,方可复学。核准复学的学生,由教务处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对在休学期间发生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的国际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二条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1、连续3次或累计4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中(一个计算单位,分别为秋学期和春学期,下同)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足12学分的(毕业班除外);

  2、本科国际学生连续2次或累计3次出现在两个学期(一个计算单位)中修读规定课程取得的学分不足10学分的(毕业班除外)的;

  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2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三条对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国际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三十四条国际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患有某种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1年及以上的,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3、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五条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第三十七条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由本人提出,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

  第三十八条国际学生提前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九条毕业审核时,国际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总学分数的90%者,可以结业离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结业国际学生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补考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重修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申请补考或到规定年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具有重修补考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国际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准予毕业的国际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二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国际学生申请学位,应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向学校申请相应证明。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外事处、国际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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