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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垃圾分类管理的规章制度(通用11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餐厅垃圾分类管理的规章制度(通用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餐厅垃圾分类管理的规章制度 1
为明确办公区及生活区的环境清洁卫生,培养全体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建设文明绿色工程,特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1、可回收物(指:废弃纸张、报纸、清理后的'易拉罐、塑料瓶、玻璃容器、利乐包、快递包装纸箱等)
2、厨余垃圾(指:食堂产生的残羹剩饭、菜叶等)。
3、有害垃圾(指:墨盒、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医务室过期药品等电子垃圾)。
4、其他垃圾(指: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生活用品及其它物品如烟蒂、尘土等)
二、垃圾分类的定点设置及存放制度:
1、在办公区域设置三种垃圾桶,分别标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分类标准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
2、因本单位无厨房,暂未设置厨余垃圾桶。
3、对日常产生的可回收垃圾进行分拣,其中可以回收的设置专门区域集中存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废品回收企业回收,其余集中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每日由专人送至固定投放点。
4、因本单位有害垃圾产生量极少,设置专门封闭区域放置有害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专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点。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安排专干负责垃圾分类的整体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垃圾分类设施及标识的物质保障,并按照垃圾的分类标准、处理流程等要求在每个环节设置固定人员进行整理、投放。
2、设置垃圾分类台账,严格按照分类标准统计每日的垃圾投放量,并做好记录。
3、利用LED、标语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垃圾分类的学习和培训,保证工作人员熟知垃圾分类的标准、处理流程及操作规范。
餐厅垃圾分类管理的规章制度 2
一、总则
严格落实《北京市餐饮行业垃圾分类实施办法》,因地制宜有效推进餐饮业垃圾分类工作,设置本单位垃圾投放点、收运方式、保洁员配置等实施方案,遵守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原则,完善设施设备配置、长效管理制度、收运服务对接、培训与宣传等各项任务,创造良好的营业环境。
二、分类标准及要求
(一)分类标准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餐饮行业生产经营过中产生的垃圾基本品类主要包括: 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1、厨余垃圾
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食物残渣、过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例如:蔬菜、瓜果、加工类产品(如:罐头)、鱼、碎骨、肉和内脏、剩饭剩菜。
2、可回收垃圾
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例如:酱油瓶、放调料的玻璃罐子、易拉罐、饮料瓶;纸塑铝复合包装、打印纸、厨打单、纸箱、毛巾、围裙、厨师帽;废弃的工具、餐具、厨具、电器。
3、 有害垃圾
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例如:废旧灯泡、餐厅装修使用的油漆、废旧电线;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瓦斯炉用的瓦斯罐。
4、其他垃圾
是除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废弃物,包括餐巾纸、餐盒、破碎的陶瓷、大骨头贝壳这种不易腐烂的垃圾。例如:用过的一次性纸杯、餐具;污损的'塑料袋、被污染的餐巾纸、厨房用纸、卫生间用纸;保鲜膜、烤盘纸;灰土、大骨头。
(二)容器设置和管理要求
1、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购置垃圾容器,做到标识明确,严格做到专器专用。
2、厨余垃圾从产生时就与其他品类垃圾分开,投放前沥干水分,做到"无玻璃陶瓷、无金属杂物、无塑料橡胶”。纯流质的食物垃圾,如牛奶等,直接倒进下水道。有包装物的过期食品将包装物去除后分类投放,包装物投放到对应的可回收物或者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
3、食品加工区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等,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食品包装物等,设置专用容器收集煎炸废油。配置油水分离装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对产生的含油废水进行分离收集。通过采用控水、控杂措施减少厨余垃圾清运量 。
4、 xxx回收处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予以明确指引。
5、设置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贯彻落实餐饮行业垃圾分类标准,建立企业生产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企业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企业员工进行垃圾分类。
7、定期将产生的垃圾交由专业垃圾进行清运处理,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三、具体实施办法
1、餐馆前厅放置五个垃圾收容器,门口两个为【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方便用餐客人投放,前台设置三个垃圾收容器,分别为【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由前台工作人员,对当天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进行收集整理,每天两次,投放至东亚五环国际物业指定垃圾收容处,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2、后厨放置三个垃圾收容器,主要负责收集餐厨垃圾,餐余垃圾投放前沥干水分,交由专业垃圾进行清运处理。
3、开展日常自查指导, 按时进行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扎实做好餐饮企业垃圾分类。
四、垃圾分类责任到人
总负责人:黄xx
厨余垃圾责任人:王xx
可回收垃圾责任人:黄xx
其他垃圾责任人:黄xx
有害垃圾责任人:黄xx
餐厅垃圾分类管理的规章制度 3
1、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渝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
2、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3、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4、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5、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6、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7、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8、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餐厅垃圾分类管理的规章制度 4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为了给大家营造一个安全卫生、温馨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分类方法
1、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2、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通过合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在公共场所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可回收垃圾箱,另一为不可回收垃圾箱。任何人必须将垃圾放入对应的垃圾箱。
3、厨余垃圾包括生活饮食中所需用的来源生料及成品(熟食)或残留物。
剩菜、剩饭、菜叶;生厨余垃圾包括果皮、蛋壳、茶渣、骨、贝壳;还包括用过的筷子,食品的.包装材料等。
4、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实验室垃圾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5、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等,建筑垃圾承建单位必须妥善处理。
6、各楼层均设其他垃圾桶,每天把楼道内的垃圾按要求分两类放好。
二、垃圾定点存放及处理办法
1、垃圾分类实行从源头抓起,定时定点回收垃圾,做到各种设施齐全、完整、位置固定、摆放合理。
2、为确保垃圾的定点存放和分类,在各楼层及每栋楼前必须摆放至少两个垃圾桶,一类是可回收垃圾;另一类是不可回收的其他垃圾。
3、每日12:00-13:00,18:00-20:00为垃圾集中回收时间,确保做到垃圾处理日清日结,由专人统一回收后,按垃圾分类要求倾倒到指定地点。
4、实行垃圾分类巡察制度,卫生督导员每日不定时巡察各个区域垃圾分类处置情况并填写巡查表。
5、表扬好人好事,通报不文明行为和不规范垃圾投放行为。
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餐厅垃圾分类管理的规章制度 5
1、企业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2、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企业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4、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废弃油脂按规定专用容器,由专业公司回收清运,
5、废弃油脂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
6、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餐厅垃圾分类管理的规章制度 6
为加强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就餐人员食品安全,特制定餐饮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饮企业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饮食品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2.餐饮业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3.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杂物)按生活垃圾处理;产生的(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生活垃圾清运工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餐厨垃圾收集设施,统一处理。
4.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5.餐厨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加强对餐饮业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餐饮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理。
6.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7.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8.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并在24小时内交运完毕。
9.禁止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中的废弃食物油脂加工后,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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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设立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
二、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按生活垃圾符合环卫要求转运处置;泔水类和废弃油脂类定点回收处置。
四、餐厨废弃物处置应与回收餐厨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回收协议,并留存回收人员的身份信息。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安排专人建立完整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泔水类和废弃油脂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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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行餐厨垃圾集中管理的行政区域,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 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称“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餐厨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的集中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依法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集、运输单位约定收集、运输的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通过专用收集容器送至固定设置点,由收集、运输单位统一收集、运输。
第十一条 利用餐厨垃圾处置设备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并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至餐厨垃圾处置场所。
第十三条 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式专用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收集、运输单位的名称和相关标识标志。
运输餐厨垃圾过程不得泄漏、撒落。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制订管理制度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情况和生产产品的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排入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河道、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
(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四)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五)直接使用餐厨垃圾喂猪;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集、运输、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并提交收集、运输、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集、运输、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中发生的检查、处罚等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直接使用餐厨垃圾喂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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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饮垃圾分类管理,减少灾害和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树立绿色环保意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种餐饮场所。
第三条 餐饮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分类投放、分级收集、分渠道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餐饮垃圾应当分类投放。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要求,积极参与餐饮垃圾分类管理。
第二章 餐饮垃圾分类投放
第五条 餐饮场所应当在食品用完后,在规定的垃圾桶中将垃圾分类投放。
第六条 餐饮垃圾分类投放桶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和分类说明,方便投放人员进行垃圾分类。
第七条 餐饮垃圾投放人员应当正确识别垃圾种类,将垃圾投放至对应垃圾桶内。
第八条 餐饮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开展垃圾分类教育宣传,确保员工正确了解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垃圾分类投放能力。
第三章 餐饮垃圾分级收集
第九条 按照垃圾分类投放原则,对已经投放好分类垃圾进行统一管理和收集。
第十条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应当分开收集存放,交与专业回收处理机构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理。
第十一条 餐饮场所应当加强垃圾桶收集和存放的管理,确保垃圾不外溢或乱倒乱堆。
第十二条 餐饮场所每日定期处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及其他垃圾外溢前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十四条 不得随意投放垃圾,不得在餐饮场所及其周边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违反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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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废弃油脂等。废弃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后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食物残渣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置后产生的油脂等。餐厨垃圾集中管理,是指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益阳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 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七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以及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在交付、接收餐厨垃圾时,应当填写转移联单,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数量、来源、去向等情况。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应当定期将转移联单报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的、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按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二)配备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处置过程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三)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四)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五)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六)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畜禽;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检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台账。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者使用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的,分别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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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应交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并签订处置协议。
2.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3.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等收集设施。
4.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密闭,整洁玩好,并有明显标识。
5.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6.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7.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8.企业负责人应适时检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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