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26 18:23:1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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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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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管理制度

通防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提升矿井“一通三防”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和通防设施的正常使用,防止煤炭自燃发火、瓦斯及煤尘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结合我矿存在瓦斯异常区域的实际情况,经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生产科室、基层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责任区域内的通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目标

  第三条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责任体系,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相应工作人员。

  第四条按计划及时完成'一通三防'安技措投资项目,完善通防设施及装备,并坚持正常使用。

  第五条积极开展争创“通风安全示范矿井”活动,矿井本年度内杜绝通防责任事故。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切实加强对通防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以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矿井通防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主要负责人

  成员:其他矿领导

  矿井通防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科。

  主任:通防科主要负责人

  成员:各生产科室负责人、技术骨干、通防科人员

  第七条矿通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督察全矿的通防工作,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对重大通防问题作出决策,对各部门的通防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矿井通防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矿井通防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按时反馈矿井通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第四章职责划分

  第八条矿主要负责人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组织采取措施,解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正常开展;矿总工程师直接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矿行政副职对所分管的业务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负责;生产矿长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机电矿长对保证机械电气设备正常运转、矿井主扇正常供风和不出现机电设备失爆负责;安全矿长,对各生产部门所承担的“一通三防”工作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通防科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及“一通三防”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生产技术科要严把采掘工程设计关,在编制、审查采区、一翼设计和生产接续作业计划时,要考虑合理的通风系统,防止不合理通风现象发生;要在采区设计及工作面设计中充分考虑注浆、防火、抽放、防尘系统和隔爆设施;机电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要强化电气设备管理,杜绝失爆现象发生。

  第十条通防监区负责矿井通防设施的施工,通防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井下通防设施的管理变更情况由通防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办理交接。通防监区应对风门、密闭、风筒、管线等通防设施进行编号挂牌建立管理维护档案并负责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和自救器的发放、校验管理工作。所购进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及通防设备必须经器材库、通防科及使用单位验收后,由通防科备案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严禁领用。

  第十一条采煤监区具体负责采煤工作面和上下顺槽(含联络巷)内所有通防设施的使用与保护及责任区内洒水降尘工作;掘进监区具体负责掘进及使用巷道所有通防设施的使用与保护及责任区内所有巷道、硐室的洒水降尘等工作;运搬监区负责所有分管皮带巷或其他分管区域通防设施的使用与保护及采区内皮带巷道的洒水降尘工作;机电监区负责机电硐室安设区域内所有通防设施的使用与保护及责任区内的洒水降尘工作;开拓工区负责所施工巷道及其他分管区域(上下井口)50米范围内的通防设施的使用与日常管理;通防监区负责井下(除开拓工区施工巷道外)所有通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坚持“谁使用、谁监护、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保证区划内的通防设施完好及正常使用,严禁随意改变通防设施位置及状态,由于人为原因造成通防设施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负责通防设施正常使用和保护,通防监区负责正常损耗后的维修,非正常损坏及丢失的,由矿通防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要求对使用单位行使处罚,通防监区及时补齐。

  第十四条监测监控

  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煤炭自燃发火的预测预报、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预警断电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井下所有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都有按要求使用并保持通防设施完好的义务,发现损坏和缺失要及时向矿通防管理办公室汇报。

  第五章奖惩

  (一)奖励

  第十六条全矿每月通防无事故,奖矿井通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人均200元,生产监区负责人人均100元,通防管理办公室1000元;全年通防无事故,奖矿井通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人均20xx元,生产监区负责人人均1000元。

  第十七条根据矿井通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的检查记录,每季对各单位的通防管理情况进行评比,对前二名的单位奖励1000元;其它相关科室、基层单位在保证通风设计、设施管理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前提下,奖500元。

  第十八条通防科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反风演习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后,每项工作奖3000元。

  第十九条根据矿生产安排,需要对停风巷道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的,每安全恢复一处,奖励施工单位1000元;按计划对主井风硐每完成一次清理工作,奖励施工单位1000元。

  第二十条为有效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事故的发生,采煤工作面推采结束后要及时对停采线封闭充填,安全封闭一面奖施工单位1000元。

  第二十一条全矿通防工作以瓦斯异常区域的治理为重点和难点,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和管理力度,当月不出现瓦斯事故的,奖相关部门各1000元。

  第二十二条年内未发生煤炭自燃发火事故,奖励相关部门各3000元。

  第二十三条发现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瓦斯威胁的,奖励相关单位1000元。

  第二十四条在通防管理方面做出其他突出成绩的,通防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进行奖励的,由生产办公会研究给予适当奖励。

  (二)处罚

  第二十五条通风管理

  1、主要扇风机要定期检查,保证正常连续运转,每发生一次无计划停风,罚责任单位10000元,造成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

  2、矿井检修需要更换主要通风机时,相关部门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按章组织操作,无措施罚责任单位5000元,造成事故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必须保证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和供风量。配风不足,罚责任单位20xx元;通风断面不够,罚责任单位1000元;其它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4、巷道贯通必须预先编制专门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无措施罚责任单位20xx元,不按章贯通造成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风门管理

  1、严禁用矿车或其它物料撞击风门,人为原因撞坏风门的,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

  2、在风门处存留车辆(风门前后5米)罚责任单位1000元;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

  3、运输大型设备难以通过风门时,需及时通知通防监区,由通防监区安排处理。若私自处理,损坏风门的,罚责任单位20xx元。

  4、通防监区负责安装维护风门,井下所有风门要设钢丝绳闭锁,影响矿井通风系统和采面正常通风的主要风门要设监控传感器。凡砌筑的密闭、风门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不设置传感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发现风门破坏应立即维修,维修不及时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5、对故意破坏风门监测传感器及线路者,给予原价两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局部通风管理

  1、开工的掘进头由通防监区将风筒连接、吊挂好,移交给施工单位管理。风筒接头未压边、不设弯头,风筒吊挂不平直或破口较多不及时修补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2、计划停风地点,需编制排放瓦斯恢复通风措施,停风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停风超过24h的必须及时封闭。否则,罚通责任单位200~500元。

  3、掘进监区负责局扇的安装、检修、维修和撤除,并安设局扇管理牌板,不设管理牌板,罚责任单位100元。

  4、局扇司机在现场交接班,并在管理牌板中注明交接班司机,否则罚单位50元。

  5、掘进巷道内的风筒、防尘管路、检测传感器,严禁随意破坏,否则给予原价两倍的罚款。

  6、风筒必须用麻绳吊挂,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7、计划停风地点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调度室,禁止人员进入,否则罚单位200元。掘进工作面严禁无计划停风,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二十八条瓦斯管理

  1、通防监区每月按瓦斯设点计划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图表,规定检查时间,落实“瓦斯巡回检查”制度,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不少于三次,每两次间隔时间不能小于2h,不得大于3h。对于弄虚作假、空班漏检的瓦检员给予200元的罚款。

  2、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由监控中心负责安装、调校、维护,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不按时安装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吊挂位置不符合要求,罚使用单位100元;使用单位损坏传感器按原价两倍赔偿。

  3、通防监区负责各种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维修标校,监控中心负责井下使用的各种监测传感器的标校,并认真记录,不按时进行标校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井下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罚责任单位

  1000元。

  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煤矿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对不携带或不使用的人员罚款100元。

  5、掘进监区要严格落实“一炮三检”制度, “一炮三检”记录本在施工现场交接使用,一面一月一本。 “一炮三检”记录交通防监区保存。施工地点没有“一炮三检”记录本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200元,不按时交记录本或无故损坏记录本,罚责任单位100元。

  6、掘进监区、开拓工区要按要求进行煤巷及半煤岩巷的超前瓦斯排放孔的施工,未按要求施工罚责任单位500至1000元。

  7、排放瓦斯严格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措施进行,无措施罚责任单位20xx元。

  8、掘进过程中,预计揭露煤层、断层时,施工单位必须汇报通防科并制定瓦斯防治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9、采煤工作面未按要求施工黄泥墙或回料时损坏挡风障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10、采煤监区负责工作面抽排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回撤,监控中心负责监测电缆及监测传感器的安装、维护;通防监区负责抽排风机风筒的连接、吊挂与维护。因抽排风机故障造成瓦斯积聚的,罚责任责任单位1000元。

  11、通防监区负责瓦斯抽放系统的管理,保证该系统正常运转,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二十九条防尘管理

  1、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进回风联络巷各转载点喷头、顺槽净化水幕、隔爆水槽损坏或不按时洒水降尘造成煤尘积聚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2、掘进巷道各转载点喷头、顺槽净化水幕、隔爆水槽损坏或不洒水降尘造成煤(岩)尘积聚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3、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正常使用短臂注水、水炮泥、远程喷雾,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掘进岩巷喷浆时必须使用水射流除尘风机,回风侧安装一道水幕,并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5、严禁破坏皮带运输大巷隔爆水槽、净化水幕和转载点喷雾,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6、-560轨道石门、皮带石门、皮带上山不按时洒水降尘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7、装载硐室的防尘设施损坏或不坚持每班洒水降尘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8、防尘管路的安装和维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9、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进行煤层注水工作,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三十条防火管理

  1、采煤工作面注浆系统必须按设计要求按期安装,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2、永久密闭前必须设观测孔、说明牌和检查牌,通防监区要对密闭前每周进行防火检测,监控中心要按时取气样化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通防科。不按时检测、取样分析和上报,罚责任单位200元。

  3、采空区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注浆,未按时注浆罚责任单位500元;发现管路漏浆,不及时处理,罚责任单位100元。

  4、通防监区要在采煤工作面停采线要在采面停采一个半月内完成永久性封闭,密闭要符合质量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5、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7、采煤工作面必须有综合防灭火措施。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用预防性灌浆或注充填材料等措施,未落实措施罚责任单位200元。

  8、采煤监区必须按要求砌筑黄泥墙和使用阻化剂,未按规定使用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一条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1、所有人员不得随意破坏监测电缆及监控设备,擅自改变监控传感器位置和调整传感器及断电仪的设置,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2、监测中心室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观察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对超限报警及系统故障报警,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值班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监测日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和束管分析日报表必须及时打印,按时报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及通防科,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3、安设瓦斯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监测监控中心要及时布线、安装传感器、固定断电仪,安装完毕后,对瓦斯监控装置进行功能验收和断电实验;井下各地点安全监测装备的数量、设置、安装地点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4、有关单位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必须与监测监控中心联系,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关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调度室,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5、监测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当安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认真填写故障登记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二条通防其他方面的管理

  1、为加强对“一通三防”工作监督检查,矿总工程师每月负责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各生产科室、各监区生产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2、通防科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每月组织检查一次,及时汇总检查存在的问题,送有关领导和单位,未组织检查罚责任单位100元。

  3、各生产单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责任区内通防设施损坏频繁或故意上报虚假报表数据,遗留安全生产隐患的,取消本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当月该项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矿通防管理领导小组。

  第三十四条未尽事宜,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通防管理制度2

  1、检查违章行为。对重点设备、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同时,对违章者给予200元的.处罚。

  2、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使用情况。职工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灵敏,或者无安全防护措施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的处罚,队长加罚200元。

  3、检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上岗,串岗、空岗、乱按岗的,给予队长200元处罚。

  4、职工不熟知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人罚款100元,队长负安全管理教育责任,罚100元。

通防管理制度3

  一、煤炭企业必须设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机构,配齐满足“一通三防”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做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资金的提取使用等工作。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做好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等技术工作。

  二、煤炭企业必须加强“一通三防”队伍的培训,重点是实用技术和现场操作技能的培训。健全“一通三防”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培训质量的监督,强化专业技能,保证职工队伍素质。

  三、矿井必须严格通风系统管理,按规定编制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设计和配风计划,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进行主要扇风机性能鉴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需要风量计算、通风能力核定等工作。凡是超设计生产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对通风能力进行评价;凡是超设计生产能力20%以上生产的矿井,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编制综合评价报告。以后至少每3年综合评价一次,严格做到“以风定产”。

  四、采掘工作面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且做到布局合理。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区,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3个;其它矿井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5个,并严格执行串联通风的有关规定。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区,以及综采放顶煤、悬移支架放顶煤开采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强采空区和隅角瓦斯的监测监控,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六、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和废弃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恢复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启封盲巷,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山救护队员负责实施。

  七、煤巷、半煤岩巷炮掘工作面必须设置高压远程喷雾装置,水喷雾射程必须到达该迎头,放炮时必须对迎头实施高压水喷雾。

  炮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前排支柱设置高压喷雾装置,放炮时对放炮地点实施高压水喷雾。薄煤层(1.3 m以下)、煤尘无爆炸危险性及“三软”煤层采煤工作面的移动高压喷雾装置的设置,由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确定。

  八、严格井下放炮管理制度。井下各放炮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灌装水炮泥设施。放炮时,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不得放炮,未使用水炮泥的不得放炮,水喷雾未开启的不得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不得放炮,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不得放炮。严禁放明炮、糊炮和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九、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制定完善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对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区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对采空区实施注浆或注氮措施,加强采空区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

  十、矿井必须配齐安全检测仪器和监测监控设备,并安排专人加强管理和维修,做到统一管理,统一维修、统一标校、统一发放。严禁不合格的安全检测仪器和监测监控设备投入使用。

通防管理制度4

  一“一通三防”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我矿成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组织领导机构,各成员对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二条一通三防领导组由矿长担任组长,技术、通风、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担任副组长,通风副总担任办公室主任,通风科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各职能科队长担任成员。(详见一通三防组织机构图)

  第三条一通三防领导组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必须听从组长的调度,对组长负责。

  第四条各成员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

  二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主扇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运转,由双人操作,做好记录,如有声音异常、停电、停风、水压计有大的变化等一系列异常现象,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风科,机电科,值班领导汇报,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重新启动或更换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分钟内完全启动。

  第三条风机房必须张贴风机启动的'操作规程、反风操作规程,且操作规程必须由机电科、通风科共同起草,技术矿长审核,并严格执行,同时还应张贴反风操作示意图。

  第四条主扇主副司机,必须由精通业务、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且能熟练按操作规程操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主扇的有计划停风,必须报技术矿长,编制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对于主扇由于其它原因而造成无计划停风,主风机房必须立刻报告调度、机电、通风及值班领导,作出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必须负责查清停风原因,并作出处理,因主扇司机玩忽职守而造成的后果,必须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条主扇一但停风,10分钟内不能起动,必须立即切断井下一切电源,各工作面班组长、瓦斯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工作面,撤出地面。

  第七条主扇必须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维护,不得带病运转。

  第八条各值班人员,必须经常对主风机房查岗,严防脱岗、漏岗、单人操作。

  第九条主扇的有计划停转或启动,必须有值班调度的命令方可进行,或按专门的安全措施执行,如有变动时,需立即汇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自己负责。

  第十条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改变方向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风量的40%。

  第十一条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若改变通风机转速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技术矿长批准。

  第十二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必须进行性能测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通防管理制度5

  一、在通风区长的领导下负责通防仪器、仪表的保管与管理工作。

  二、掌握各种仪器、仪表性能构造、工作原理及技术知识。

  三、通防仪器仪表要统一编号,挂牌管理,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对精度仪器仪表要专人专用,保持仪器仪表清洁干净。

  四、对仪器仪表损坏、报废、丢失鉴定核实,以及新仪器仪表进入,及时在台帐中填清注明,并上报有关领导。

  五、严禁仪器仪表乱丢乱放,摆放整齐。

通防管理制度6

  一、严格落实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精神和工作安排意见,紧紧围绕我矿“隅角抽排,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开展工作,专业杜绝重伤及重大幸免事故的发生。

  二、由矿总工程师及时组织召开通防专业会议,认真分解落实完成集团公司通防工作安排及矿各项工作安排。

  三、抓好安全整治、质量标准化、安全评估等各项工作,确保质量标准化上等级。

  四、积极完成集团公司及矿各项安全整治项目规划内容。

  五、从严从细落实好“一通三防”各项安全措施和有关规定。以通风设计和系统优化为主线,以完善安全装备为重点,突出煤尘、瓦斯、放炮管理的预测预报与防治,落实岗位作业标准化和联责联保,强化现场与基层管理,杜绝瓦斯、煤尘、火灾、放炮事故的.发生,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专业。

  六、严格落实各级、各类人员通防管理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积极开展岗位区域联责、职工安全联保和岗位作业标准化活动。建立区域安全培训运作与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通防质量“一票否决”制度。抓好对采掘生产单位的通防管理和考核,加强职工通防知识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通防全员意识。

  七、突出抓好通风系统优化调整,确保系统经济合理、稳定可靠,风量满足要求。

  八、加强瓦斯治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加强瓦斯检查员的管理培训工作,提高瓦斯检查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管理使用好瓦斯巡检系统,杜绝瓦斯检查空班漏检。重点抓好瓦斯重点管理区的装备管理、瓦斯排放及工作面隅角的瓦斯管理。完善监测系统,健全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稳定可靠。

  九、强化局部通风管理,牢固树立“停风就是事故”的观念。严格落实《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管理规定》,双风机双电源必须自动切换,灵敏可靠。

  十、加强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完善监测装置,保证系统稳定可靠,发挥最大效应。

  十一、全面强化落实综合防尘措施,重点突出综采、综掘煤尘治理。健全常规防尘设施,定期冲刷巷道积尘,杜绝煤尘堆积。

  十二、严格放炮管理制度。严禁一次定炮分次拉炮,严禁浅眼、短母线放炮,严禁裸露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严格执行放炮时控卡制度,严格执行打眼前扒净迎头及杜绝留交班炮制度,确保放炮作业安全。

  十三、加强煤层自燃发火管理。中厚煤层采空区密闭严格按防火密闭建筑,综采工作面落实好综合防治自然发火措施。管理使用好束管监测系统,每天进行抽样分析。利用微风管监测采空区密闭,防止采空区发火。

  十四、加强通防隐患管理,对煤层气化区及煤层气化站CO重点管理,健全CO监测系统,完善事故预案,确保矿井及人员安全。

  十五、加强通防各项零星任务的施工管理,重点抓好各项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杜绝出现管理空档。

通防管理制度7

  1、通防安全仪器的购置,必须按照通防安全措施工程计划的要求,提出申请,经有关矿领导审批,由供应科购买。

  2、订购仪器,必须质量可靠。型号准确,精确度符合要求,有“cmc”标志。

  3、仪器领出后,检查证件(出厂合格证,质检证,说明书等)是否齐全,新仪器必须送当地计量测试所,经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正常使用的`仪器要每日一检查,十天一校验,及时更换药品、电池。使用蓄电池的,每天一充电。

  5、仪器按规定时间检定,无周检合格证不准使用,不准超期使用。风表、瓦斯检定器每年检定一次,报警器半年检定一次探头,测尘仪一年检定一次。

  6、爱护仪器,专人专用。无故损坏,个人赔偿维修费。使用人员要每天检查、擦试干净,干燥放置。发现失准及时送交维修室。

  7、仪器室、维修室整洁卫生,防尘、防震、防潮、恒温。维修工具齐全,专人修理。

  8、仪器维修人员对每台仪器详细记录,数据准确、齐全,精确度符合标准。

  9、仪器做好记录、台帐,报废要有审批手续。

  10、仪器配套物件、药品,设专人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要妥善放置。

通防管理制度8

  1、通防区全体干部职工为考核对象。通防区区长是通防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区长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责任人,队长为本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按所确定的安全管理目标,每月组织人员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录,以确保制定目标的.完成。

  3、每月由区领导班组不定时抽查考核班组及个人确保目标实现的具体方法。

  4、每月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对各班组进行日常安全活动考核。

  5、采取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推动安全生产深入开展。

  6、井下一旦发现瓦斯隐患现象,队长必须半小时到达事故地点,一小时跟班人员到达事故地点。及时排除各种隐患,确保通风安全。

通防管理制度9

  1、通防区各种材料、设备、器材必须建立档案,至少保留二年以上。

  2、材料、设备、器材的领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无正当手续,不得乱发。

  3、材料、设备、器材损坏必须按时上报,属人为损坏的按价赔偿,超过使用年限的及时回收、更换。无故不上交的.按等价进行处罚。

  5、鼓励职工积极修旧利废,对表现好的同志,区给予奖励。

  6、对易损物件,实行以旧换新。

  7、对出矿物资要安排专人全程看护,对截留,挪用现象,一经发现,按物资价格10倍进行处罚,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8、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不出现偷盗现象。

通防管理制度10

  第1条:矿长(矿主要负责人+是通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矿长(分公司经理)必须每月主持研究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保证这一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对通防工作存在的问题专题研究。对上级有关通防工作指令、指示、法规、决定、标准及通知,亲自批阅、布置,并组织检查落实。

  第2条:(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本单位“一通三防”技术工作。在水平延深、采区及其它采掘工程设计,采掘生产布局,安全措施审查,通防隐患处理,安措资金使用等方面把好“一通三防”关。负责通防新技术、新项目的科研攻关和推广应用。各矿总工程师负责编审通防专业年度、月度计划,并组织落实和实施。每月主持召开一次通防专业会。

  第3条:(矿)生产副总经理(生产矿长)对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负责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安全措施、质量标准、安措工程贯彻落实;负责“通防一票否决”制度的贯彻执行。解决通防工程、通防质量标准化建设所需的资金、材料、设备。负责本单位火工管理各项规定的现场落实。生产矿长必须每年同经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签订一次安全爆破合同书,并负责合同兑现;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爆破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火工管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召开爆破工例会。

  第4条:(安监处长)负责对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分析现场存在的“一通三防”方面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事故隐患的建议。

  第5条:通防部主任是通防管理直接责任者,负责“一通三防”计划、措施、规定的编制与落实。完善“一通三防”考核制度。

通防管理制度11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及时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矿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矿井的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经理、矿总工程师及公司生产技术处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采区的进风中,但此回风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调整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总工程师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当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基建阶段,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建井阶段的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5、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生产技术处备案。

  6、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8、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巷道,现生产(制度下发前)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9、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10、严禁回采工作面在没有构成全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回采。

  11、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集团公司《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细则》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多生产采区的矿井,应分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12、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13、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查备案。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4、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

  15、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专人管理,并有防止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16、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17、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采区。

  18、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或叶片角度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9、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3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0、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21、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2、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3、各矿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24、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5、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通风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矿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26、各矿每季度应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

  27、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8、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29、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5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30、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1、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2、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33、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34、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35、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36、风量测定结果每5天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每旬以报表形式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调度汇报。

通防管理制度12

  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调动全区职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性,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质量标准化检查组,每周不少于二次对通风区所辖范围的.通风设施,通风系统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必须详细记录检查人、地点、时间、检查路线、发现问题、处理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惩。

  三、发现的问题必须严格责任落实到人,限制整改期限,并跟踪复查,落实,实现闭合管理。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分为四个等级,a级、b级、c级为标准化区队,d级为不合格区队。

  a级标准:总得分90分及以上;

  b级标准:总得分80分及以上;

  c级标准:总得分70分及以上;

  d级标准:

  1、总得分70分以下;

  2、没按规定对班组进行每天考核;

  3、出现不合格班组;

  4、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

  5、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6、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

  六、对集团公司或神源煤化工的质量标准化检查,奖罚兑现到人。

通防管理制度13

  1、所有材料、设备不能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准确无误的,给予材料管理员300元处罚。

  2、材料管理员严格岗位责任制,迟到、早退、班中干私活将给予100元的处罚。

  3、材料管理员,负责库房的物资管理工作及材料记帐,负责材料、工具、设备的以旧换新,无记录台账的,给予材料员300元工分的处罚。

  4、所有材料配件必须由区主要领导签字,方可发放,对发放人情料的.责任人,一经发现给予500元的处罚。

  5、库房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库房整洁卫生,物资排放整齐不干净整齐者,罚责任人100元。

  6、利用职务之便串通外单位人员盗取本单位物资材料的,一经核实,责任人交矿处理,加罚1000元。

  7、对出公司物资要安排专人全程看护,对截留,挪用现象,一经发现,按物资价格10倍进行处罚,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通防管理制度14

  一、质量标准化检查组每月不少于二次的质量标准化检查,每少一次罚小组组长200元。

  二、对现场发现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不合格的地点,每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处罚,并限期整改。

  三、要求限期整改,但规定时间内不及时整改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的处罚。

  四、发现的质量标准化问题,质量标准化检查组成员必须认真进行复查,不认真复查,再次出现问题的,给予检查小组组长500元的处罚。

  五、采取奖惩办法,月度进行考核,评出最差和最好,对每月检查中取得第一名的'班组,给予200至500元不等的奖励,反之同等处罚。

  六、各班组必须加强质量标注化的学习培训,凡对职工提问不清楚,不了解质量标准化内容的,给予班队长一人次50元处罚。

  七、每班班前会,队长在分工前严格质量标准化要求,提醒职工按标准化开展工作,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操作,不进行提醒的给予班队长200元处罚。

通防管理制度15

  (一)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一条执行。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各100元;通风工区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50元,当班施工人员2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负责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2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通风工区500元,负责人150元,技术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测风员及当班瓦检员承担。

  13、风筒有一处破口漏风罚责任者3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罚责任者5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30元。

  15、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100元,罚看风门工5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5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50元/人,罚看风门工30元。

  18、损坏通风设施者除按该设施原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外,对主要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直至开除矿籍。

  1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30元。

  2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元;导致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对责任者罚2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特殊情况系统停电除外。

  21、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且未证实瓦斯浓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电者,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另行严肃追查处理。

  23、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执行罚款:

  1、瓦斯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50元,瓦检员不汇报、不撤人工作失职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4、除瓦检员进入栅栏内检查瓦斯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者3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20元。

  9、瓦斯抽放系统漏气不及时处理或管内存水不及时排放者罚责任者50元/处。

  (三)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须从重追查处罚,直至开除工作籍。

  (四)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500—5000元,依此类推。

  (六)损坏安全监测设备的,除按设备原价两倍赔偿外,按“一通三防”十项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

  (七)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

  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

  4、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30元。

  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15元/次。

  6、采煤机、掘进机无水割煤(岩)罚责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时回风巷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运输机巷道出煤(矸)时转载点喷雾不正常开启(稀煤除外)罚责任者20元/组。

  (八)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100——200元。

  2、密闭周边不进硬帮硬底,罚施工的班排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工区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工区单项工程通风设施2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的两倍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情况进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2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车辆过往频繁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兑现措施者,罚责任者1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或留泄水孔等时,罚责任者2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工区技术负责人200元。

  (九)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者,罚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而损坏或丢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

  2、井口房、通风机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用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开除矿籍处分。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区和救护队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元/处。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性质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牵头,地面由保卫科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50元/次,不参加者5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标牌板管理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予以处罚: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20元/处。

  2、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的处分。

  3、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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